9第九讲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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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v.Orso(2001)
加利福尼亚邮政员被劫案 Orso(女) 联邦通缉犯,警车上,聊天,5年 违反米兰达规则? 一审口供可采,有罪 二审:警察可以对违反米兰达规则的讯问进 行“补救”,后来经过告知而弃权的口供可 采

Leabharlann Baidu
Chavez v. Martinez(2003)
6.7 毒树之果原则

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若仅禁止直接使用, 不禁止间接使用,等于邀诱执法人员以违反 法律及侵害人权的方式取得证据。
独立来源例外(Independent Source Exception)
未有搜查令,看到制造毒品器具,返回申请 搜查令,18小时后拿到。违法搜查? (Segura v. U.S.) 若司法警察向法院声请搜查令所依据的证据, 系源自于独立、合法的來源,而非先前非法 搜索的产物,适用本例外规定,阻却毒树果 实原则的适用。
裁量排除主义


支持者认为,若警察违法取证,应斟酌个案的公平正义 而决定证据应否排除,而不应机械式地排除证据适用。 该理论之缺点在于不够明确,纵使标准一致,不同的法 官面对相同的案件、客观情状,所斟酌考量的因素,亦 有比重上的差异,而产生南辕北辙的结果,标准形同虚 设。 虽然该说强调可以兼顾人权保障与真实发现,取代强制 排除主义,同时实现吓阻警察不法的目的,实则不然。 除法院采“随意性”的排除,始得达到真正的阻吓效果, 否则警察仍得依惯例“行事”。

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2000)



1997年,弗吉尼亚,银行劫案(可能跨州) 联邦探员与当地探员一起侦查,“随便聊聊” 被告人Dickerson自愿供述,与同伙抢劫18家银行 一审:没有告知米兰达,口供排除 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推翻原判:口供是自愿作出的, 符合国会制定的《1968年综合犯罪法》 供述是自愿作出的,就具有可采性 2000年最高法院推翻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米 兰达规则作为宪法性判例具有高于国会立法的效力

Harris v. New York(1971)

1966年,哈里斯贩毒案,讯问中没有告知沉默权和 会见律师权 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法官裁定在被告人可信度上可考虑该笔录 一审有罪,纽约州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最高法院受 理并举行听证,5:4维持原判 米兰达规则不保护被告人伪证。违反米兰达规则的 口供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可以 作为对被告人当庭陈述进行质疑的证据。(绝对排 除有限可采性)
New York v. Quarles(1984)
1980年,巡警,女子,黑人,超市,枪 “枪在哪里?”——违反米兰达规则 “枪在哪里买的?”——符合毒树之果 一审辩方胜,二审维持,上诉再维持。 1984年最高法院6:3推翻纽约上诉法院裁决 伦奎斯特:“公共安全”是首先要考虑的因 素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沉默权
1、不能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己的陈述; 2、任何人有权拒绝陈述、保持沉默,并被告 知这一权利,并不得作对其不利的推论; 3、陈述只有在自愿并了解陈述后果的情况下 才可采。

right to silence
Miranda v. Arizona(1966)
米兰达警告
讯问前告知(英国)


You do not have to say anything unless you wish to do so but what you say may be given in evidence. (你没有必要 说任何话,除非你愿意;但是你所说的话可能被作为证据提 出。 )英国,1994以前 You do not have to say anything. But it may harm your defense if you do not mention when questioned something which you later rely on in court.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given in evidence. (你没有必要说任何话。但是,如果 你被询问的时候对于某些事项没有提及,而事后你在法庭上 引为辩护理由,那么你的沉默可能会损害你的辩护。你说的 任何话可能被作为证据提出 )英国,1995
英国沉默权制度的变迁
沉默权最先在英国确立(1848年杰威斯法 案) 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对沉默 权作了限制性规定(34-37条) 在特定情形下,被告人 沉默会引致不利推论

美国米兰达系列案
Miranda v. Arizona(1966) Harris v. New York(1971) New York v. Quarles(1984) Oregon v. Elstad(1985) 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2000) United States v.Orso(2001) Chavez v. Martinez(2003)


搜索毒品;令状事后被认定不具有相当理由而无效 United States v. Leon (1984) 即使后来证明令状有瑕疵,但警察当时是在相信搜查令状有效的心态下 实施的搜查。因证据排除法则系为规范警察行为而設,若警察执行职务 并无违法或不当,排除此类证据无法达到阻吓违法的目的。 在下列情形中,尽管警察合理信赖令状有效来取得证据,这些证据仍可 被排除:第一,令状申请人明知信息有误或者应当知道而出于轻率不知 信息有误的情况下向治安法官提出申请,治安法官由此被误导而签发令 状。第二,签发令状的法官本身丧失了应有的中立消极的形象。第三, 作为令状依据之宣誓书,明显缺乏相应理由,以至于执法人员相信令状 签发是完全不合理的。第四,根据个别案件的特殊情况,法官签发的令 状在形式上就存在瑕疵。例如未能详细描述要搜查的地点或者扣押的物 品,以至于从形式上执法人员就不能合理地认为它是有效的。
自白的补强
自白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 自白中的犯罪客观要件事实,应有补强证据 一人犯数罪,对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需补强 共犯的口供作为定罪依据时,需要补强证据

违法方法获得的证据,无证据能力
台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156条:被告之自白,非出于强暴、胁迫、利诱、诈 欺、违法羁押或其它不正之方法,且与事实相符者,得 为证据。 被告之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仍应调 查其它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 被告陈述其自白系出于不正之方法者,应先于其他 事证而为调查。该自白如系经检察官提出者,法院应命 检察官就自白之出于自由意志,指出证明方法。 被告未经自白,又无证据,不得仅因其拒绝陈述或保 持缄默,而推断其罪行。
6.6 如何排除
强制排除:一有证据违法取得的情形,证据 即应排除,法院并无裁量的余地。 裁量排除:法院拥有是否排除的裁量权

强制排除主义



然倘若案情重大而违法情节轻微,仍予以排除,被 告可能逍遥法外,与国民感情不符。况且法院为达 吓阻警察不法取证的目的,置社会安宁于风险之下, 成本是否过巨? 有人针对此说过于僵化的缺点,提出“严重犯罪之 例外”,予以缓和;意即在于少数的严重类型犯罪, 即令有违法取证的情形,证据仍不应排除。 依此理论操作下,反射性地疑义即为“严重犯罪的 认定标准、认定的主体为何”;而是否于此类犯罪 下的违法取证可以为严重犯罪所治愈,该类犯罪的 被告人权理当受到稀释?

任意性

不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自白
出于强制、拷问或胁迫 经过不适当的长期扣留或拘禁 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有违背自由意志之疑的


违法或不当方法同自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缺乏任意性或任意性有疑问的自白,要绝对排除, 即使后来本人同意使用,也无证据能力。 控方(检察官)对自白任意性负举证责任
在第一次违法行为之后、第二次合法取得证 据之前,有其它因素的介入,而稀释或消除 原來的违法性,亦为毒树果实原则的例外。 被告人后来自愿行为的介入,有效地打破了 受污染的证据与警察机关最初非法取证行为 之间的因果链条,从而稀释了证据的违法性, 证据变得可以采纳了。

善意之例外(The “Good-Faith” Exception)

必然发现(Inevitable Discovery)
警察虽然因为不法行为而发现证据,但即令 无警察的不法行为,该证据亦必然终将发现, 亦为例外之一。申言之,警察之违法取证行 为与证据之取得间,无因果关系存在。 主要针对武器和尸体证据而言。 Nix v. Williams(1984)

稀释原则(Purged Taint Exception)


1963年,亚利桑那 米兰达一审被判绑架罪和强奸罪 上诉法院维持原判,最高法院再维 持原判 联邦最高法院于1966年受理,5: 4裁定证据排除。“执法人员在讯 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明确告知对 方有权保持沉默和咨询律师” 米兰达因为其他证据被定罪
讯问前告知(美国)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If you give up that righ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an attorney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provided to you at no cost. During any questioning, you may decide at any time to exercise these rights, not answer any questions or make any statements.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开口说话,那么你所说的每一句 话都会在法庭上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并 可要求在讯问的过程中有律师在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 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位律师。在讯问的过程中,你可随 时要求行使这些权利,不回答问题或者不作出任何陈述。

Oregon v. Elstad(1985)
1981年,俄勒冈州入室盗窃案,15万美元 “我知道这事和你有关”。“是的,我在场” Elstad 1违反米兰达规则;2毒树之果 一审排除第一个,不排除第二个;二审两个 都排除(因被前述锁定);上诉拒绝复审 联邦最高法院6:3推翻俄勒冈上诉法院裁决 奥康纳:米兰达规则不适用于“毒树之果”
马蒂尼 拍身搜查 刀 枪 重伤 查沃兹急救室录音询问 “要抓警察的枪” 对马蒂尼的询问是否违反米兰达规则? 一审:违反米兰达规则;上诉法院维持 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判决

6.9 自白任意性规则
自白: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自愿就被指控 的罪行作出不利于己的供述。 被告人自愿作出的明知、明智、明确的自白, 可以作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法院采纳被告人在审前阶段的自白,可以看 作是传闻法则的例外。 任意性法则是对自白证据能力的限制
公共场所例外
Oliver v. U.S.(1984) 公开场所不具有合理的隐私权期待,警察搜 查不构成非法侵入 庭院外垃圾箱是否属于公开场所? California v. Greenwood

6.8 不自证其罪权和沉默权


英国:“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回答在法官看来,有可能使作证 者陷于法官认为可能被控告或起诉,导致任何刑事指控、刑 罚、或(刑事案件中)没收的任何问题。” 美国:“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 他自己的证人。(第五修正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3款(庚)项规定: “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 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 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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