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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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

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

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实用版2篇】目录(篇1)1.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概述2.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3.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的未来展望正文(篇1)一、概述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这些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实施情况1.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天津市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了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和责任。

通过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

2.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天津市加强了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规定。

通过培训和宣传,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

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天津市建立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检查。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和公开曝光等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了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未来展望1.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天津市将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考核和监督。

通过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

2.强化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天津市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通过建立程序违规惩戒机制,对违反程序的执法行为进行惩处,提高程序意识。

3.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天津市将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整治。

目录(篇2)1.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概述2.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3.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的未来展望正文(篇2)一、概述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行执法资格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总称。

这些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二、实施情况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首先,该市实行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2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2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21年)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1月8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

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

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一、背景介绍天津市作为中国的直辖市,执法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天津市不断完善和推进执法体系建设。

其中,执法三项制度是天津市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执法三项制度的概念执法三项制度是指天津市在执法工作中建立的三个重要制度,分别是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

这三项制度共同构建了天津市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

2.1 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是指对参与执法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

天津市通过设立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培训机构,选拔和培养一批专业化、专业化的执法人员,提高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和水平。

2.2 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是指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执法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天津市通过建立执法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执法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严厉打击执法不当行为,维护执法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3 执法监督制度执法监督制度是指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天津市通过建立执法监督机构和举报渠道,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接受公众的监督和举报,及时纠正执法不当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执法三项制度的意义执法三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天津市的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1 维护社会秩序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执法行为公正、公平、公开。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3.2 提高执法质量执法三项制度的建立,可以选拔和培养一支专业化、专业化的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这有助于提高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强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推动天津市执法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3.3 增强社会信任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接受公众的监督和举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01.09•【字号】津司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的通知(津司发〔2009〕6号)市局机关有关处室: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政府的有关部署,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和规范,推进依法行政,我局对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了梳理和分解,明确了各层级和各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

现将《天津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九日天津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第一部分行政处罚职权分解一、行政处罚职权(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律师工作管理处立案、调查岗位:行业监督管理科审核把关机构:政策法规研究室审核把关岗位:法制科决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决定岗位:局长实施机构:公证工作管理处立案、调查岗位:公证业务指导科审核把关机构:政策法规研究室审核把关岗位:法制科决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决定岗位:局长(三)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司法鉴定管理处立案、调查岗位:司法鉴定管理科审核把关机构:政策法规研究室审核把关岗位:法制科决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决定岗位:局长二、岗位职责(一)立案岗位职责:1、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写出立案报告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呈报主管局领导并呈报决定岗位(局长)审批;2、局长决定是否立案;3、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人员;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调查岗位职责:1、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询问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应当充分收集证据;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文)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文)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健全行政执法中责任追究的机制,特制定本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二、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和行政裁决等。

三、行政执法责任的主体1.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以及上级机关。

2. 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严格落实执法责任,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并对自己的执法行为负责。

4. 上级机关有责任对下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1.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

2. 对于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恶劣的执法人员,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3.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过失、故意等原因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五、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程序1.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责任调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和处罚决定等环节。

2. 责任调查环节应当进行充分的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 责任认定环节应当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责任的明确,确保责任的追究有据可依。

4. 责任追究环节应当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5. 处罚决定环节应当根据责任追究结果,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并及时执行。

六、附件本未涉及附件。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给予的不利处罚。

2.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了消除非法行为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3.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并管理许可证件。

4.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设定和调整,或者对行政行为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认定和处理的决定。

【法制办法】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精选文档)

【法制办法】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精选文档)

【法制办法】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精选文档)范本一:简洁风格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责任追究。

第三条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行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应当坚持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执法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违法责任追究主体第六条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的主体分为监督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的程序分为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和行政调处。

第三章自查自纠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觉纠正错误,及时进行自查自纠。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工作机制,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向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第十条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并及时传达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纠正措施和处理结果。

...附件:暂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行为。

2. 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的行为。

3. 自查自纠:行政执法机关自觉纠正错误,及时进行自查自纠的行为。

4. 监督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关。

5. 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

范本二:详细风格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责任的追究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操作规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情枉法、滥用罚权等违法行为。

天津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天津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天津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天津市行政执法的三项制度包括:
1. 专门执法机构制度:天津市建立了专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机构,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局等。

这些执法机构负责对市区内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和处罚。

2. 法律法规制度: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如《天津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执法程序、执法人员权责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监督制度:天津市建立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市级执法监察机构会定期对执法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此外,天津市还建立了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违法行政执法与行政不作为的发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有行政不作为的,可以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时,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普通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责令改正第四节处罚决定第五节法制审核第六节听证程序第七节期间和送达第五章处罚执行第六章结案归档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城市管理委及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天津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天津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天津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委、纪委是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主体,负责推动、执行管辖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实施责任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职责和权限负责落实相应责任。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线索管理和组织协调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五条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

组织处理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不及时,责任分解不明确,工作任务未完成,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未定期听取同级纪委工作汇报,未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采取措施推动解决,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用人失察失误,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抓作风建设不力,导致“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影响腐败案件及时查处的。

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负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任务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各自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区、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第六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七条严肃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9•【字号】津政发[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通知(津政发〔2007〕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准确、全面贯彻《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配合密切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和工作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桥梁、管线、城市雕塑以及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建筑物外立面改变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二、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对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等活动或固定设施占用道路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不含客运、货运)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含废弃机动车、废弃非机动车)依法采取暂扣措施。

四、凡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未在指定地点、未按准许时间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利用住宅门、窗、庭院进行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五、对未经许可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尺寸的,由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六、因特殊情况在住宅和非住宅(含第五立面)上以及在阳台、露台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安装其他设备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

符合城市规划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建设规划设计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规划设计要求,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连同相关设计方案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07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各级城市管理委及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城市管理委及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不作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危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合法的;(二)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明显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经下列方式确认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二)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但依法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四)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五)各级人民政府在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或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六)市城市管理委在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17号——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17号——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17号——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津政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17 号《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5年4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4月23日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运行和维护,以及数据信息的归集、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通过信息化手段,归集和处理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执法机关和街镇综合执法的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用于行政执法监督的网络平台系统。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具体管理工作,对区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会同市监察机关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区县监察机关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本部门、本系统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14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城市管理委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城市管理委对全系统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区城市管理委对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全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

区城市管理委负有法制(执法监督)职责的部门具体负责对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并接受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城市管理委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积极探索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规范。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津安监管法[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09〕53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及内设机构: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第24号令的形式颁布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认真学习贯彻《规定》的各项制度要求,更好地履行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全市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搞好学习宣传《规定》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和要求,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范,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整个安全监管系统的一件大事,对于指导和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领会《规定》的各项要求。

一是领导同志要带头搞好学习,逐条逐款的领会和把握其内容实质,并立即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学习贯彻实施方案;二是要组织全体安监干部搞好学习领会,通过举办研讨会、专题讲座、学习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切实使全体同志全面把握《规定》的具体内容,切实做到依法行使安全监管职责,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三是要加强对社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规定》内容的宣传,使其了解和掌握安监部门法律所赋予的职责以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各项规范和要求,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31•【字号】津政发[1996]35号•【施行日期】199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1996年7月31日津政发〔1996〕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现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行政处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是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迈出的重要一步,对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

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好对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通过学习和培训,要掌握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自觉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努力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阵地,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行政处罚法,使群众更好地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政府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要对1980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设有行政处罚条款的规章性文件,以及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设有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进行清理。

(一)清理工作要分类进行:一是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需要修订的;二是有地方性法规依据,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修订的;三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四是没有规章以上文件作依据,由市属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需要修订或废止的。

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全文

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全文

A lonely person will always remember everyone who has appeared in his life attentively, so I always think of you unsatisfactorily, and count my loneliness over and over again on every night when the stars fal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障和促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条本市逐步建立市和区县两级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量考核、受理投诉举报,对执法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实现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与企业诚信系统的对接等监督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上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执法检查记录等行政执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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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2006年8月5日市人民政府公布 2014年8月12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不作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坚持违法必究、教育与惩戒结合、惩处与责任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一)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明显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经下列国家机关确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了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二)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但依法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四)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或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被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复印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上一级领导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条独立作出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由主办机关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为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批复、指示,作出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由作出决定、批复、指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一)独立行使执法权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擅自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
(三)因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或者提供不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
(四)擅自改变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
(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八条审核人未经承办人拟办或者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第九条批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一)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
(二)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发生的。

第十条承办人提出错误拟办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违法
行为发生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发生的,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第十一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行政执法违法责任,其他人承担次要行政执法违法责任;不能区分主、次责任的,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第十二条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第十三条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根据岗位职责,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限期整改;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六)离岗培训;
(七)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八)调离执法岗位;
(九)引咎辞职、辞退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十)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十一)给予处分。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实行垂直管理机关的违法责任,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实行双重管理机关的违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依法追究。

对行政执法机关追究责任情况,应当作为机关年度评议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由其所在机关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追究;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依
法处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法违纪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向负有违法责任的执法人员进行追偿。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依据,其中处分决定应当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全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疑难的违法案件可以组织或者协调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受理的行政执法违法
案件予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决定;负责核实上级机关指定的执法案件的情况。

涉及任免机关、监察机关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

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调查人员在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调查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阅、复印有关案卷,询问相关人员。

被调查机关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调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调查人员与所调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区、县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对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有两个以上法定依据的,由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关选择适用。

但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对被追究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不服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但复核、申诉机关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违反行政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其执法人员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而不予追究的;
(二)应当报送备案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不报或者逾期报送,影响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的;
(三)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对违法责任进行调查的;
(四)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执行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决定的。

第二十二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违反行政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隐瞒违法行为或者发现有违法行为而不立案追究的;
(二)故意加重或者减轻责任人员责任的;
(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是指具体承办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审核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

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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