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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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县干部队伍作风和效能建设,牢固树立“作风是生产力、效能是竞争力”的观念,坚决治理“庸懒散拖推贪”现象,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效能,打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顺利实现我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县、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条所称工作人员包括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干部、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大学生志愿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含八小时以外),违反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目标任务未能完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或因作风不正、效率低下,对工作、干部群众利益或其他组织利益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和学风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一)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政令不通,令行不止,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明显违背上级精神,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二)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对重大决策部署不进行风险评估,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从实际出发,生搬硬套、教条僵化,给全县工作或群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权益造成损害的;(三)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等纪律要求,传播或散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消极有害言论或泄密的;(四)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在承担县委、县政府重大项目、重要工作、民生工程(项目)、落实惠民惠农各项政策、开展“八进村、五促进”和扶贫帮困等工作中,服务意识差,工作不力,做表面文章,追求形象和面子工程,延误工作进度、影响工作成效或损害群众利益的;(五)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和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缺乏预见性、主动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群众观念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社会矛盾,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群众上访的;(六)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涉及多部门协作的工作中,缺乏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拈轻怕重、敷衍塞责、揽功推过,牵头单位不主动组织协调、协作单位不积极对接配合,影响工作整体进度或成效的;(七)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重视调查研究,不掌握社情民意或开展本职工作需要的基层和群众情况,因决策失误损害群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益的;(八)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参加上级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活动,或不能按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活动,严重违反学习要求和学习纪律,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九)不敢坚持原则,对违法违纪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敢揭露、批评和制止的;(十)思想品行不端正,信谣传谣,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参与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影响团结稳定的;(十一)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规范和生活作风规定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十二)在全县综合目标、“M+X”、“双重”目标等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虚报成绩、文过饰非等行为的;(十三)不认真学习钻研业务,不能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胜任本职岗位要求,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十四)在各类创建工作中,不落实创建活动的安排和要求,受到上级公开批评或造成荣誉称号被取消的;(十五)有其他违反思想作风和学风建设要求行为的。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五)由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四)告诫;(五)诫勉谈话;(六)调离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九)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浙江省效能问责办法

浙江省效能问责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组〔2007〕4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现行执行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浙人奖〔1996〕10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奖〔2000〕14号)、《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0〕236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4〕257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公〔2004〕258号)同时废止。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2007年12月6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区领导干部作风问责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效能问责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条效能问责坚持从严执政、规范行为、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四)通报批评;(五)待岗;(六)岗位调整;(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解聘或免职;以上问责方式,除解聘或免职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时,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知情权受到侵害的。

不作为慢作为_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不作为慢作为_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及对象第六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问责:(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单位在较短时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作风效能问题等;对应当受到追究或问责的问题拖延不办;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没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完成的;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四)工作推动不力,不服从领导管理,不接受任务分工,经多次催促后仍不执行或完不成的。

机关事业单位问责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问责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规范从政从教行为,提升教育系统作风效能建设水平,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本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当或错误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不当或错误行为具体如下:1、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业纪律、厉行节约纪律;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3、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4、作风不正、形象不良、行为不当;5、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职工管束不力、监督不严,不敢担责;6、其它诸如有偿家教、体罚学生等损害教育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明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第五条问责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分管纪检工作的副局长牵头,人事科、教师管理科具体实施。

第二章校级领导干部问责情形第六条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及时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法规、文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对上级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的工作任务、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领导的指示等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致使重大项目、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不能按规定时间推进或完成的。

(四)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职,导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或社会关注度高、教职工十分关心的问题上不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或不经教代会讨论决定的。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及对象第六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问责:(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作风效能问题等;对应当受到追究或问责的问题拖延不办;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没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四)工作推动不力,不服从领导管理,不接受任务分工,经多次催促后仍不执行或完不成的。

工作制度:市级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

工作制度:市级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

工作制度:市级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质,根据《XX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效能问责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影响工作效能,但尚未达到党政纪处分的情节,按照程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效能问责:(一)对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贻误工作的;(二)对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工作目标,上级交办、下达的指令性任务,领导的批示、指示以及上级部门批办件、效能投诉转办件,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影响政令畅通的;(三)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反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的执行、无利的不执行,影响全局工作的。

第六条损害发展环境,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效能问责:(一)对即办事项未执行“马上就办”要求的;(二)在日常工作和审批服务中,吃、拿、卡、要的;(三)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搞“两头受理”的;(四)对企业和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应出具书面形式告知而未出具的;(五)未按审批运行制度要求执行落实,影响办事效率的;(六)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七)未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承诺时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妨碍或扰乱企业合法经营活动的;(八)对上级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民生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落实力、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强效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依法、高效、正确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对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实行查实待岗处理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借调人员)。

乡镇、街道及其下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或严重影响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但未达到党政纪处分程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四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要求、权责一致,有错必纠、惩教并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问责:(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过程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劳民伤财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胜任本职工作,给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9•【字号】杭政办[2003]38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我市事业单位自1998年开始试行聘用制度,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本市事业单位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应当依据本办法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本市国家机关以及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聘用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或者任用,按照国家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本办法所称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聘用关系的人事管理制度。

(三)聘用单位应当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优胜劣汰的用人方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制度,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行政效能问责办法

行政效能问责办法

行政效能问责办法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执行有力、落实到位,结合单位实际,经研究决定实行行政效能问责。

一、行政效能问责实施范围及原则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行政效能问责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问责方式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扣除绩效奖;4、取消评先评优资格;5、调整工作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免职或者降职;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问责内容(一)工作问责。

各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稽查分局年初制定重点工作目标,局问责领导小组对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对没按时完成的,严肃问责,由各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稽查分局负责人作出书面解释。

(二)效能问责。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效能追究。

1、上班及值班期间串岗、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岗;2、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公益性集体活动;4、无故不上班,有事不请假;5、工作时间利用办公电脑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行为;6、工作日中午饮酒;7、违反其他廉政纪律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发现一次的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扣除绩效考核工资50元;发现两次由局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扣除绩效考核工资100元;发现三次的扣除该月绩效考核工资、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凡在上级检查中发现违反作风建设,除接受上级的处理外,同时接受局内部责任追究,并扣个人年终绩效考核工资500元。

1、不遵守“一口清”服务、限时办结和首问负责制等服务标准,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有不良反映并查证属实的;2、工作中协作配合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的;各监管所、内部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不协调或长期闹矛盾,或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3、不执行党组决定,未按时落实县委、县政府指示、决策或局领导交办事项的;4、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消费性招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监管对象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包庇、袒护、纵容的;5、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指出或督促整改事故隐患,造成检查对象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督促责任单位整改或包庇、隐瞒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绩效奖100元,同时责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追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新干线考试(作风效能)

新干线考试(作风效能)

是非题(2分×10 = 20分)1、上班时间、工作日午休和公务出差期间一律不准参与打牌、打麻将等活动。

(A)•A、对•B、错2、根据《关于明确违反作风效能规定典型问题处理标准的通知》规定,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行政警告以上政纪处分。

(A)•A、对•B、错3、根据《关于明确违反作风效能规定典型问题处理标准的通知》规定,用公款搞相互走访、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宴请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行政警告以上政纪处分,相关费用予以追缴。

(A)•A、对•B、错4、根据《建德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规定,一年内出现三次(含)以上被问责的,应当从重问责。

(B)•A、对•B、错5、根据《关于明确违反作风效能规定典型问题处理标准的通知》规定,违规接受宴请的,给予诫勉以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行政警告以上政纪处分。

(B)•A、对•B、错6、根据《建德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规定,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两年内不安排职务,三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B)•A、对•B、错7、根据《建德市机关工作人员约谈规定(试行)》,约谈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可视情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新闻媒体单位列席。

(A)•A、对•B、错8、根据《关于明确违反作风效能规定典型问题处理标准的通知》规定,违反会风会纪相关规定的,给予诫勉以上处理。

(B)•A、对•B、错9、根据《建德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五水共治”、“三改一拆”、“无违建市”创建等专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缓慢的,不支持、不配合的,应当予以问责。

(A)•A、对•B、错10、根据《建德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的,单位受到杭州市级(含)以上媒体曝光三次(含)以上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机关事业单位问责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问责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规范从政从教行为,提升教育系统作风效能建设水平,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本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当或错误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不当或错误行为具体如下:1、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业纪律、厉行节约纪律;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3、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4、作风不正、形象不良、行为不当;5、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职工管束不力、监督不严,不敢担责;6、其它诸如有偿家教、体罚学生等损害教育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明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第五条问责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分管纪检工作的副局长牵头,人事科、教师管理科具体实施。

第二章校级领导干部问责情形第六条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及时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法规、文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对上级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的工作任务、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领导的指示等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致使重大项目、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不能按规定时间推进或完成的。

(四)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职,导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或社会关注度高、教职工十分关心的问题上不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或不经教代会讨论决定的。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跟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跟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五)由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四)告诫;(五)诫勉谈话;(六)调离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九)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杭州市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杭州市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杭州市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9•【字号】杭政[2000]17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杭州市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杭政[2000]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杭州市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一并执行。

1995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公厅修订,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杭州市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杭州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及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简称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包括电报,以下称市政府文件),是市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二条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市政府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具体负责市政府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秘书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均应确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杭州市各级行政机关正式行文应当使用下列公文种类:(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各区、县(市)党委,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杭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直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交流、回避等规定的意见》等三个文件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极深化完善,全面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原有文件中与新文件精神不符的,以这次新印发的文件规定为准。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2008年11月25日杭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要求,为规范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任职年限、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前培训、工龄等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掌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破格提拔的条件第五条破格提拔的干部,须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

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

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中共宁波市纪委等4部门2013年7月31日联合发文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各级各类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日常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执纪不严,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履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贯彻中央(上级)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等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二)对党委、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以及上级的批示、指示等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致使重大项目、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不能按规定时间推进或完成的;(三)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导致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任务不落实的;(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决定,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规则进行决策,或决策咨询机制不健全,没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未经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听证、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职责范围内承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首接(问)责任制不落实,对公开、公告、公示的内容应予说明解释而未一次性告知,致使承办事项无法落实或群众来回折腾的;(六)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事项,该牵头的不牵头、该担责的不担责、该配合的不配合,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影响工作进程的;(七)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征地拆迁、土地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医疗等重大问题,信息不透明、解决不及时或处置不公正、不公平的;(八)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渠道诉求反映的事项,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认真办理,未及时处理答复的;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协调的群众诉求事项办理不力,逾期办结或被退回重新查处的;发生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和有重大影响的恶性个访,有关单位领导未按规定要求不到现场处理的;(九)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或对所属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的严重不正之风、失职行为、工作效能等问题失察失管,不采取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或应予问责而不作出问责决定的;(十一)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中,应管办分离而不管办分离,或者无正当理由,应进而不进交易中心的;(十二)瞒报、迟报、漏报、谎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第七条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在实施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作出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的;(二)无法定依据或未按法定种类、标准、程序、幅度、范围、权限、时限实施或变更行政许可(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行为的;(三)不从实际出发,违背群众意愿,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四)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究、考核评比、学会和协会,强制企业接受检测、咨询等服务,向企业推销商品、索取赞助、报销费用的;(五)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全面,搞虚假公开,或者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六)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财政专项资金或者政府代管资金的;(七)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伪造账目凭证、报表,乱挤成本、费用,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的;(八)在项目建设的规划、立项、审批、招投标、土地(房屋)征收、物资采购等工作中,插手干预,故意设卡,推诿拖延的;(九)干预、限制、阻碍党政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妨碍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致使诉求人反映的问题办理不公,或阻塞群众诉求渠道,扣压、销毁群众诉求举报材料,打击报复、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十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以及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执法检查行为的;第八条行为失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或利用工作之便、职务影响吃、拿、卡、要的;(二)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三)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串岗脱岗,擅离职守的;(四)保密工作不落实致使出现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丢失,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行政相对人隐私,或者擅自宣布、泄露涉及秘密的会议内容、文件资料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五)在公众场合或大众媒体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言论,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理取闹,散布谣言制造事端的;(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造成选人用人失察的;(七)违规利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或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八)违反公务接待规定,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按规定审批、结算、列支接待费用,或不按时公示公开和上报公务接待情况的;(九)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公车私用、私驾、违规停放,或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使用公车、发放车贴和使用公共交通经费的;(十)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或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十一)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第九条其他履职不力、滥用职权、行为失范导致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和庸、懒、散、奢行为的,应当问责。

违反十条的问责办法

违反十条的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明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提高执行能力,保证《湖滨区机关作风效能“十条禁令”》落实到位,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工作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湖滨区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全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违反十条禁令工作人员处理,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同时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章处理方式第五条处理方式:(一)责令检查;(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效能告诫;(五)组织处理。

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禁令,情节轻微,无不良影响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轻微,积极挽回影响的,给予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轻微、不能挽回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效能告诫处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给予组织处理。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干扰、阻碍问题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九条受到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评选资格。

当年多次违反禁令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受到效能告诫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告诫期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条处理程序包括发现问题、调查核实、研究认定、处理决定等环节。

制定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制度

制定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制度

制定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制度哎呀,说到这个“作风”和“效能”,大家都知道,工作中最怕的就是“磨洋工”啊!别看大家在办公室里坐得稳,喝着咖啡聊得嗨,真要把任务交给他们,什么叫“敷衍了事”你就懂了。

明明是做点小事,偏偏要装得像在做大事,拖拖拉拉,敷衍了事,一下子时间就过去了,结果啥也没干。

这个问题,大家心里都清楚,可怎么管呢?怎么让那些人既能高效又不敷衍?哎,得靠制度了!首先说个明白,作风不正,那简直是“害群之马”。

什么叫“作风”?就是说你怎么做事的,工作态度怎么样。

那你想想,大家都是在一个大船上划桨,要是有些人不努力,没动力,那船可真划不动呀!有些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上了网,和同事聊八卦,桌子上堆得像个垃圾山,工作一天,啥进展都没有,这就是典型的“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这些人的作风不正,根本不想着为单位出力,只想着怎么混日子。

想想,能容忍这种作风吗?别说“领导眼睛不瞎”,大家眼睛也都亮得很,哪有那么多“看不见”的事儿。

再说说效能。

效能就是效率嘛,讲白了,就是你一个人做的事能不能及时、准确地完成。

效率低了,工作慢了,结果就是拖了大伙的后腿。

这个“效能”高低,真能直接影响一个部门的运转效率。

啥意思?你工作慢,别人就得等。

别人等了,你就得加班。

加班多了,大家心里不舒服,最后搞得人心惶惶,没劲头,甚至有的人觉得:“反正没差,我就是加个班,差点也没事。

”这就麻烦了。

工作“效能”差,不仅影响你自己,还让整个团队跟着遭殃。

说到这里,咱得想想,怎么才能改变这种现象呢?这里就得引入一个关键词:问责!很多时候问题并不是出在做事的人,而是出在没有问责制。

啥是问责?就是不管你是谁,不管你职位多高,工作没做好,得有人来问你,得有人让你为你的失职负责!这就像你吃饭的时候,有人把菜端到你面前,你不动筷子,别人不可能说:“哎呀,算了,吃不吃也行。

”不,没吃就得问:“怎么不吃?是不是菜不好吃,还是你胃口不好?”不能谁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管你是谁,有错就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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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五)由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四)告诫;(五)诫勉谈话;(六)调离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九)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劳民伤财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胜任本职工作,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作风纪律涣散,不遵守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影响单位工作和机关形象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给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对分管的工作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办理,久拖不决的。

(七)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的。

(八)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无故超出法定办理时间和办事承诺时限的。

(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乱作为的;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为的;办事有失公平、公正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搞暗箱操作的。

(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学术研究、考核评比、学会和协会的;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强行拉广告的;强制企业接受咨询、检测等服务,向企业乱摊派、索取赞助和无偿占有企业财物的。

(十一)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办事对象或执法对象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卡、礼品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的;向基层、企业违规领取奖金、福利、补贴或借车、报销的;存在向企业、个体经营者“吃拿卡要”的;大操大办婚丧娶嫁等事宜,借机敛财的。

(十二)公务不节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存在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的。

(十三)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工作时间网上炒股、玩游戏、聊天、购物、看电影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的;工作日中餐饮酒的(接待省外客人不在此列)。

(十四)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不履行公民义务,作风不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其他影响作风和效能需进行问责的行为。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情节较轻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批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一)一个月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三次(含)以上有责投诉的;(二)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风和效能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对发现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

本条款所称的本单位是指本级机关单位,不含下属单位或本系统的其他单位(下同)。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六)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被问责的;(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实施第十条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问责受理:(一)群众向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投诉的;(二)明查暗访发现的;(三)上级部门交办的;(四)新闻媒体曝光的;(五)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七)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八)评判监督委员会、政风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提出的;(九)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作风和效能问责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受理。

第十一条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作风和效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对一般干部、中层干部的问责,由相关单位作出问责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报同级党委或纪委常委会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决定机关下达问责决定书。

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给予批评的,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

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有关事项办理。

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问责事项办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给予批评的,由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责令公开道歉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按照问责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给予告诫的,由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并落实告诫期限;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给予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

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提交告诫期内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经问责决定机关考核,有明显改进的给予按期解除告诫;无明显改进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1至3个月。

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对通报批评、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于复核决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问责(复核)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相关事项第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诫勉谈话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同年度内受到两次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机关工作人员和单位发生严重作风和效能问题,被上级机关查处,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问责的,在单位年度综合考评中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问责的情况,应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单位和工作人员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或市级以上媒体两次(含)以上曝光的,取消所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明确的有关问责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市委、市政府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社区(村)的党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杭州市纪委、杭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有关事项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等部门作出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03年8月11日印发的《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惩戒办法(试行)》(市委办发〔2003〕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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