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人所得税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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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一、信息登记阶段
1.登录税务局网站
(1)打开浏览器,输入税务局官方网址
(2)进入网站首页并选择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服务入口
2.注册个人账号
(1)点击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
(2)输入个人信息并完成账号注册
二、纳税人身份认证
1.提交身份证明
(1)在个人账号页面上传身份证明文件
(2)税务局审核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完成认证
(1)收到认证通过通知后,确认个人身份认证完成
(2)如有问题,根据通知补充或修改身份证明材料
三、企业信息登记
1.提交企业信息
(1)在个人账号页面填写合伙企业的基本信息
(2)上传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关证明文件
2.税务部门审核
(1)税务部门审核合伙企业的合法性和纳税资格
(2)如通过审核,确认企业信息登记成功
四、代扣代缴申报
1.下载申报表格
(1)进入个人账号页面下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格(2)填写纳税人个人信息和代扣代缴金额等内容
2.提交申报材料
(1)将填好的申报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递交至税务机关(2)等待税务机关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
五、缴纳税款
1.缴纳代扣代缴税款
(1)根据申报表格中的应缴税款金额进行缴纳
(2)获取缴款凭证和发票
2.确认缴款
(1)确认税款缴纳成功
(2)如有问题,及时联系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六、审核与确认
1.税务审核
(1)税务机关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税款进行审核
(2)如发现问题,通知申报人补充或修改材料
2.完成确认
(1)收到税务机关的审核通过通知
(2)如审核通过,确认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流程完成。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纳税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同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不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这些合伙人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文就合伙人纳税事项进行说明。

一、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和法人,A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再投资设立B合伙企业,应以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纳税人.二、合伙企业所得的分配比例合伙企业所得按以下规定原则分配给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不包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和股息。

即为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合伙人按分配比例计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地方上,对特定的有限合伙企业中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人股东如何交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人股东如何交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股东如何交纳所得税对于我国运⾏中的企业来说,税费的缴纳是尤为重要的,只有完成缴纳的企业才不会受到国家的惩罚,那么,合伙的企业法⼈股东是应该怎么交纳所得税呢?以下便是店铺⼩编为您精⼼收集整理的关于合伙企业法⼈股东如何交纳所得税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合伙企业法⼈股东交纳所得税先分后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得税,由合伙⼈分别缴纳所得税,⾃然⼈缴纳个⼈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为何不具有法⼈资格合伙企业,性质是合伙组织,合伙⼈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也不具有法⼈资格。

法⼈资格,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资格的构成,1、依法成⽴。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六条规定:“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民法通则》第三⼗七条规定:“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承担民事责任。

”要具备资格必须做到三独:财产独⽴,⼈格独⽴,责任独⽴。

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的⼈格,它作为独⽴的主体进⾏经营活动,可以以⾃⼰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合伙⼈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

合伙⼈对企业的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每⼀个合伙⼈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限连带责任。

个⼈所得税计算⽅法1、发放年终奖的当⽉⼯资⾼于5000元时,年终奖扣税⽅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资低于5000元时,年终奖个⼈所得税=(年终奖-(5000-⽉⼯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5000-⽉⼯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合伙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合伙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几年部分地区吸引投资的 LP个人按照 20%征收的规定正在逐渐消失.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虽然部分地区还在搞擦边球,但是这个其实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虽然 有些地方给了税收优惠,其实是无效的.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 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 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 营业外收入. 个人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 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 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 留存的所得(利润). 投资多个单位的处理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 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 纳税款.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法规第六条第一款法规准予 知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 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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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所得税1. 简介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利润共享合作组织。

在合伙企业中,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存在一些特殊规定,本文将对合伙企业所得税进行详细解析。

2.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合伙企业本身,而不是其合伙人。

合伙企业作为税务主体具有独立的纳税义务和纳税责任。

3.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合伙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通常采用分配式纳税方法。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首先,合伙企业需要计算出其所得额,即企业实际经营所得减去允许扣除的费用和损失后的金额。

2.然后,合伙企业将所得额按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给各个合伙人。

3.合伙企业需要为分配给各个合伙人的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的税率根据国家相关税法确定。

4.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合伙企业每年都需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包括填写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相关资料等过程。

5.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合伙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税法和政策进行规定。

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对于小型合伙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所得税;•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所得税;•对于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的合伙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6.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与合规管理合伙企业在纳税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税务风险与合规管理问题:•合伙企业需要合法合规地进行所得额的分配,避免转移定价等税务风险;•合伙企业需要按时、准确地进行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避免逾期申报和未申报等问题;•合伙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保存相关的纳税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7.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国际税务问题对于涉及跨国经营的合伙企业,还需要关注国际税务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和法规不同,合伙企业需要合理规划所得分配,避免双重征税等问题。

8. 结语合伙企业所得税是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税务事项之一。

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弥补合伙企业的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弥补合伙企业的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弥补合伙企业的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

现就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弥补合伙企业的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话题与大家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大家知道: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也就是说:企业的亏损可在以后年度5年内弥补。

但是,是否所有的企业亏损都可以在以后年度5年内弥补呢?现就该话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企业的亏损可在以后年度5年内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可在以后年度5年内弥补,应税所得。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一般地,企业的亏损可在以后年度5年内弥补。

法人合伙人“所得”PK个人合伙人“经营所得”,有深意啊(老会计人的经验)

法人合伙人“所得”PK个人合伙人“经营所得”,有深意啊(老会计人的经验)

法人合伙人“所得”PK个人合伙人“经营所得”,有深意啊(老会计人的经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注意,法人合伙人是分“所得”,而个人合伙人是分“经营所得”,为什么多出个“经营”来?原因很简单,企业所得税是综合税制,各项所得均要归并为一个所得,而个人所得税是分类税制,除了经营所得外,还有其他十类,比如利股红所得。

例:个人张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持有A股份公司的股份,则A公司分红时,名义持股人是合伙企业,但实际权益人是张某,因此该笔所得是直接归属于张某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是A公司分红,这笔所得不属于“经营所得”,享受不了抵免个人所得额的优惠。

那么合伙企业转让A公司股票所得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并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以合伙企业自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

其中,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分配比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按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是法人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自身的盈利。

由此可见,先分后税原则的先分,并不是指实际分配的部分,而是指对当年利润的划分。

不论是否实际分配给合伙人,合伙人均应当就合伙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中归属于合伙人的部分纳税,并且该部分收益应当全额纳税,不能抵扣法人合伙人自身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举例:A公司投资B合伙企业,当年A公司亏损10万元,从合伙企业中享有的利润份额为5万元。

A公司应当就其从合伙企业中享有的份额5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合伙企业当年亏损,应当以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而不是由合伙人分摊。

2、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理论基础合伙企业税制存在两类基本理论:一类是“集合理论”,另一类是“实体理论”。

两个理论构成合伙税制的基础,决定合伙企业的设立或组建、运营、应分配份额划分、实际分配以及清一算中如何处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税收问题。

集合理论认为,合伙企业是一个导管或透明体,在集合理论下,合伙企业被视为全部合伙人的集合,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资产及其营业中直接拥有一个未分割的合伙权益,合伙企业的收入直接穿透合企伙业分至合伙人。

这里的透明体仅指税收,经营上合伙企业仍是经营实体。

实体理论认为,合伙企业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营业,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权益被视为一个整体,合伙企业运营中的收入、所得、损失和扣除以及抵免等最初先在合伙实体层面进行归集和确认,随后再按投资人享有的份额划分到每个合伙人。

合伙人合同中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合伙人合同中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合伙人合同中的税务和会计处理一、合伙人身份确认及税务处理根据本合伙人合同约定,双方确认为合伙人,合伙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投入、业务经营、项目决策等。

为保证合伙事务的顺利进行,双方约定以下税务处理事项:1. 合伙事务所得的纳税义务由各合伙人按照其持股比例承担。

合伙利润按照法定税目计算,并在每年末进行结算。

合伙利润将根据约定的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

2. 合伙人应按时提供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款。

在纳税过程中,应准确填写申报表格,如有需要,可以委托专业会计师代为申报。

3.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如有股权转让行为,应及时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

4. 合伙事务所得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由各合伙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分摊纳税义务。

合伙事务所得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将在每年末结算。

二、合伙日常会计处理1. 合伙人应及时提供准确的账目及财务信息,以便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

账目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入流出、收支明细、借贷明细等。

2. 合伙人应配合会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合伙人每月应收到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对报表的准确性进行核对。

4. 如有需要,合伙人可就会计报表进行讨论,共同商讨合伙事务的财务决策。

5. 合伙期间的会计处理需遵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法规,合伙人需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动资金流动情况,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三、合伙事务终结的财务处理1. 合伙事务终结时,各合伙人应共同完成财务清算。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债务清偿,利润结算等。

2. 合伙事务终结后的税务处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伙事务所得的余额应根据各合伙人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3. 合伙事务终结时,会计人员应出具相关的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四、其他约定1. 合伙人应保证提供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会计实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会计实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核算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

1、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核算个体户、独资及合伙企业预缴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年终汇算清缴后个人所得税的补交和退回情况。

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按月预交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贷记“现金”等账户;年度终了,计算出全年实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留存利润”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

“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的借方金额大于贷方金额的差额,为预缴数大于应交数的金额;贷方金额大于借方金额的差额,为预缴数小于应交数的差额。

补缴个人所得税时,记入“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的借方;收到退回的多缴个人所得税时,记入“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的贷方。

如果多交的所得税不退回,而是用来抵顶以后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多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就作为下一年度的预缴个人所得税金额。

例:某个体户经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照上年度实际应交个人所得税金额,确定本年各月的预缴个人所得税金额。

上年的应交个人所得税金额为60000元。

本年各月的个人所得税预缴金额=60000÷12=5000(元)各月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5000贷:现金 5000年度终了,确定本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0元。

汇算清缴全年的个人所得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留存利润 8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80000全年1~12月已经预缴个人所得税60000元(5000×12),记入“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的借方,借记与贷方的差额20000元(80000–60000)为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补缴个人所得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00贷:现金 20000如果年度终了确定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为50000元,汇算清缴全年的个人所得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留存利润 5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50000已预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为60000元,应交数为50000元,应交数小于预缴数10000元,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退回。

会计实务:法人合伙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实务:法人合伙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合伙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一家有限合伙企业A是由法人股东B公司(与A企业不在用一个省,且发生亏损)、另一方是非法人的合伙企业C构成,本年A企业有利润,在进行先分后税时,请问分给B 公司的利润是否与B公司自身经营合并申报所得,还是要在A企业所在地缴纳?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但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要按规定分别征收所得税。

具体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会计实务, 会计实操]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 准予扣除;特殊规定: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准予扣除。

资本化: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 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 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 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借款的利息准予扣除:①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②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③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④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不得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提示1」销售(营业)收入额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提示2」计算2次限额, 其中的较小者为税前扣除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1」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是相同的。

「提示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超过部分, 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合伙人的税务义务与纳税责任

合伙人的税务义务与纳税责任

合伙人的税务义务与纳税责任合伙人的税务义务与纳税责任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合伙人(以下简称为“合伙人”)订立,以明确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和解散后的税务义务与纳税责任。

第一条合伙期间的税务义务与纳税责任1.1 合伙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合伙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并及时报送相关报表和文件。

1.2 合伙人应按比例按时缴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和税务规定的要求,进行分配并缴纳合伙企业所得税。

1.3 合伙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合伙企业以合伙人的名义直接与客户签订收入合同或代垫费用,该合伙人需自行承担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责任。

1.4 合伙人应主动配合税务部门的检查、核实工作,并提供与合伙企业相关的财务数据、账目等文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5 合伙人应积极参与合伙企业的税务规划工作,合理合法地减少合伙企业的税务负担,并确保所有的税务规避措施合乎法规要求。

第二条解散后的税务义务与纳税责任2.1 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共同履行解散清算义务,并参与合伙企业的资产分配工作。

2.2 合伙人应协助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确保报表准确、完整。

2.3 合伙人应配合税务部门进行最终税务结算,确保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2.4 如果解散后合伙企业有未缴纳或未申报的税费,合伙人应按照解散时的分配比例,按时足额承担相应的税务责任和追缴义务。

2.5 合伙人需签署并提供解散清算报告,报告中应详细列明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并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以供税务部门核实。

第三条其他责任与义务3.1 合伙人应遵守国家相关的税务法规和政策,不得从事任何非法避税行为,不得隐瞒、伪造或篡改合伙企业的财务信息和报表。

3.2 合伙人应定期参加相关税务相关培训,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知识和持续学习能力。

3.3 合伙人应保护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确保不会因违反知识产权相关税务规定而导致合伙企业的纳税问题。

合伙经营协议中的税收问题如何处理

合伙经营协议中的税收问题如何处理

合伙经营协议中的税收问题如何处理在商业活动中,合伙经营是一种常见的模式。

然而,在合伙经营协议的制定过程中,税收问题往往是容易被忽视却又至关重要的环节。

处理不当,可能会给合伙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本文将详细探讨合伙经营协议中的税收问题及处理方法,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合伙企业的税收种类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合伙企业可能涉及的税收种类。

一般来说,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增值税是对商品和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对于合伙企业,如果其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如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则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在合伙经营协议签订时,如果协议属于应纳税凭证,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合伙人的纳税义务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纳税义务因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异。

自然人合伙人通常需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至 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将合伙企业的年度经营所得减去成本、费用、损失等后的余额,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则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平均分配。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需要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并入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创业和促进经济发展,国家针对合伙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在某些地区或特定行业,合伙企业可能享受税收减免、税收返还等优惠。

合伙人在制定合伙经营协议时,应当充分了解和利用这些政策,以降低税负。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总结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总结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总结一、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所得,需要先分到个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交个税个人合伙人经营所得需要进行纳税申报,见如下表:需要注意的是:1)自然人投资者在合伙企业取得的工资不能在合伙企业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不能作为计提合伙企业“三项经费”的扣除依据,也不能作为为合伙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计费依据。

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应视同分期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2)同一投资人投资于多个合伙企业的,应当对所有所得合并纳税。

生产经营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仅限使用一次,不能在多个企业多次扣除。

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分红,对于合伙制企业中个人合伙人的个税是按经营所得还是按股息红利缴纳个税?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分红所得,应该按股息红利所得交个税。

三、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所得,对于合伙制企业中个人合伙人的个税是按经营所得还是按股息红利缴纳个税?《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件规定,对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要全额计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可见,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按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交个税。

四、合伙企业如果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个人合伙人是按照股息红利交税吗?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所得按什么交税?如果合伙企业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税管理之纳税申报

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税管理之纳税申报

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税管理之纳税申报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和修订前的版本相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修订:一是扩展了合伙人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是增加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管理规则受到各类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青睐,近年来不断发展壮大,其所得税问题广受征纳双方高度关注。

2017年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中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1行增设了“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目,纳入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从申报表增设明确栏目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在加强征管方面已经走出了第一步。

胡说财税从纳税申报调整实务(本篇讨论)和企业应对(下篇讨论)两个维度和大家作一次深度探讨。

纳税申报调整实务一、新版申报表与旧版的差异在新版申报表施行之前,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六类“其他”栏目体现,新版申报表为这一“所得”新增专门的调整栏目,位置及其填表说明如下: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简称“159号文”,下同)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方应纳税所得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无内容二、基于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会计上,通常,按照法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影响,法人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的权益份额在账上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或者是可供出售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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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伙人所得税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突破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的限制,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使法人可以利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灵活、合作方式简便等优势,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的。

但由于目前相关税收政策尚不明确,对法人合伙人的税收征管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以下笔者就法人合伙人所得税征管的相关问题作一分析。

一、法人合伙人纳税地点的确定。

合伙企业作为“透明纳税实体”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合伙企业自身并不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合伙企业法》出台前,财税[2000]91号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曾规定,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出台这一规定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有自然人,那么法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呢?如果与个人投资者一样在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缴纳,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法人所得税制的精神是不符的,法人所得税制要求法人就其取得的所得应汇总纳税,不能就某项所得在取得所在地单独纳税;而如果汇总纳税,实际上是将合伙企业视为该法人的分支机构。

根据国税函[2009]22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居民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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