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问题汇总(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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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2015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2015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发布时间:2015-07-13 来源:大学生创业网现代企业的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财务目标,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方面活动,乃至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环节的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最优纳税操作方案,尽可能为企业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成功企业不仅懂得如何利用筹划赢取利润,更懂得如何利用筹划合理避税,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不仅懂得如何利用信息化工具筹划企业经营活动、更懂得筹划企业成长未来,不同纬度的筹划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财务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和纳税意识的增强等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

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减低税率减半征收][一档是应纳所得额是低于30万的,按照20%计提所得税。

一档是应纳所得额是低于20万的,按照10%计提所得税。

]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变化是什么?答:财税〔2015〕3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文:关注税收减免管理办法6项新旧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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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文:关注税收减免管理办法6项新旧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究竟有什么变化,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条款?
1、减免税分类更加合法规范
原办法
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新办法
第二条规定,减免税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提示
新办法重新定义适用减免税的类型,明确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

企业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企业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企业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利润所应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必须支付的税项之一。

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政府常常会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并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

2015年,我国也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来支持企业发展。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2015年起,我国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税率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适用15%的税率,相对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的25%,有明显的优惠幅度。

此外,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遵守相关税务规定且连续不少于5年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资金,提高企业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率。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和提高创新能力,我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用10%的所得税率。

此外,对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房产税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促进了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了技术创新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瞪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我国在2015年推出了瞪羚企业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瞪羚企业指的是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初创企业。

符合瞪羚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瞪羚企业可以适用10%的所得税率。

此外,认定为瞪羚企业的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如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房产税等。

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除了上述国家层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各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实施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免征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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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中一种)企业,年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可适用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60%;年所得在1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小型微利企业具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与其他的企业规模划型标准有所不同。

三、如何确定优惠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

四、什么是应纳税所得?应纳税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税率),企业应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2023年更新)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2023年更新)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2023年新)2023年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发布: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当于5%)。

为了便于学习,现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过程梳理如下(如果嫌啰嗦可以直接看文末的总结归纳):最初规定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时,规定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过当时优惠幅度比较小,减按20%税率征收,仅比法定税率25%少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历次调整第1次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相当于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

第2次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到6万元,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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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关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税控收款机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5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1、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再继续。

2、免征有关政府性基⾦范围再扩⼤。

3、与⾦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

⼀、⼩微企业政策有哪些⾃2012年1⽉1⽇⾄2016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1⽉1⽇⾄2016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1⽉1⽇⾄2017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册公司的⼩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项和第(⼆)项所称从业⼈数,包括与企业建⽴的职⼯⼈数和企业接受的⽤⼯⼈数。

从业⼈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作。

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位。

三、⼩微企业优惠项⽬(⼀)优惠政策(执⾏⾄2017年12⽉31⽇)1、符合哪些条件的⼩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1)增值税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形资产的销售额。

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

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

一、小型微利企业(6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关键点1: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公式有变化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财税[2015]34号文件将其修改为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关键点2:2015年须分段计算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范围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含),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范围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含)。

之前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都是按年计算,但是2015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需要分段计算,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按照20万元(含)减半征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照30万元(含)减半征收。

关键点3: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修改了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增加了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为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对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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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及条款,按收入种类和政策优惠的领域类别,分别赋予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根据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求,检索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填报有关表证单书。

地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减免税政策,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代码并发布。

二、《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结束——。

目前小微企业、小规模企业优惠政策

目前小微企业、小规模企业优惠政策

目前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汇总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500万元)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增值税(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

(2)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可以选择按1%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

施行优惠政策后:(1)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话,小微企业的所得税负将低至2.5%。

(2)从今年1月1日起,将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种扣除200万元。

(3)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

3、印花税此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六税二附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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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步扩⼤⼩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所得税申报属期在2015年10⽉1⽇⾄2017年12⽉31⽇且纳税⼈产⽣的实际利润额在20万⾄30万(含)之间的⼩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前9个⽉仍然按5%减免,10⽉以后按15%进⾏减免具体计算⽅法如下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A1、正常纳税⼈(⾮2015年开业和注销的纳税⼈):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第四季度:⼩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9/12)+0.15*(3/12) 按⽉申报⼗⽉份:⼩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9/10)+0.15*(1/10) 按⽉申报⼗⼀鱼粉:⼩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9/11)+0.15*(2/11) A2、在2015年开业的纳税⼈。

该种纳税⼈需要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A2.1、当纳税⼈开业⽇期在2015-10-01之前: 举例说明:纳税⼈2015年4⽉13⽇开业,按⽉申报11⽉份税款:⼩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6/8)+0.15*(2/8) 纳税⼈2015年6⽉21⽇开业,按季申报第四季度税款:⼩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0.05*(4/7)+0.15*(3/7) A2.2、当纳税⼈开业⽇期在2015-10-01之后:这类纳税⼈⽆论按⽉申报、按季申报,⼩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15 A3、在2015年注销的纳税⼈。

该种纳税⼈只有⼀种情况即在2015-10-01⽇之后注销(在2015-10-01⽇之前注销的最晚已经通过10⽉份的⼤征期进⾏过申报,不享受该政策): 举例说明:纳税⼈2015年11⽉28⽇注销,按季申报第四季度税款:⼩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9/11)+0.15*(2/11) 纳税⼈2015年10⽉24⽇注销,按⽉申报10⽉份税款:⼩微企业减免税率=0.05*(9/10)+0.15*(1/10) A4、在2015年开业并注销的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文日期:2015年11月12日【全文有效】【主动公开】显示明细隐藏明细字号:所属类别: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资料简码:040491适用范围:国家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类型:通用政策纳税人类型:全部文件级别:规范性文件是否税收优惠:否更新日期:2015年12月15日生效日期:2015年01月01日国地税选择:通用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关键字: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免税扣除折旧录入单位:知识库运维组备注: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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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汇算清缴问题汇总
• • 实际操作时也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上述25号文件第一条 第一款执行,即除需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外,具备司法追索、电话 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即可。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取得司法机 关相关文书,且会计上已进行核销处理的,才可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 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条第四款,“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 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 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 书”的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规定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时间为“汇缴享受”,因 此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 申报时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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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汇算清缴问题汇总
问题:企业定期定额给离退休干部职工发放的统筹外补贴(往 往是一些原国有企业改制企业,由于历史改制等原因,应政府 规定及要求发放的),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根据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发放的离退休职工统筹外补贴 ,可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19、116号文件5年递延纳税政策(2015年6月14日)

19、116号文件5年递延纳税政策(2015年6月14日)
四、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由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可能同时符合116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 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相关规定,公告允许企业选择其 中一项政策执行,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五、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如何进行申报? 为加强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公告为纳税人设计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 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主要内容是被投资企业情况、非货币性资产情况、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基本信息、 递延纳税差异调整额和结转额等。此表由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旨在确认每年递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管理奠定基 础。同时,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 “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 另外,企业还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包括股权投资合同或 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 况说明和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
五、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 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 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此前尚未处理的非 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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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问题汇总(全)会计网讯今年以来,我国市场需求总体偏弱,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国内国际环境错综复杂,企业经营面临较大困难。

为积极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增强小微企业抵御风险能力,筑牢稳定就业和经济增长基础,在今年春节假期之后的首个工作日,国务院2月25日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范围,由原来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扩大到20万元以内。

国务院2月25日常务会议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会同财政部下发了一些列文件,明确了具体税收政策及管理规定。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具体提出“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的四个方面10条措施,全面打通“第一公里”。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认真贯彻部署,多措并举,全面推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效落实。

今年上半年,全国有239万户企业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减税额达到了86.54亿元。

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较为复杂,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下行压力较大。

为此,国家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为创业创新减负,让今天的“小微企”赢得发展的大未来,以此进一步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的持久耐力。

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扩大到30万元以内,进一步加大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9月11日上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一期以“深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为主题的在线访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问: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根据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问:税务总局对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出了哪些要求?答:今年2015年3月,我局向全系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围绕“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四个方面,提出了10项措施要求,税务系统正在按照既定的时间表和任务单,不折不扣地抓紧落实。

这对今年上半年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我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做好原有工作基础上,要从讲政治、顾大局高度,把全面抓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继续作为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列为今年下半年税务系统一项重要工作,统筹谋划、周密部署、迅速行动、落实责任。

要求按照时间节点、任务清单、工作责任,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同时,对税收宣传、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督查考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问:此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调整范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自己包含在内吗?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介绍中提到了小微企业,也提到了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小微企业是否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答:小微企业并不等同于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专业术语,有着特殊定义及认定标准,与其他部门的规定或者我们的通常理解有所不同。

顾名思义,“小型微利企业”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个是“小型”,另一个是“微利”。

根据相关规定,在判断是否为“小型”企业时,参照两个指标,即“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在判断是否为“微利”企业时,参照的指标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使指标设置科学合理,避免因分类过细造成操作困难,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种类型,并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指标标准。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出于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等目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是不能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也是不能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

问:我是一名建筑企业会计,由于我们项目的不固定性,纳税年度内有业务时从业人数会超过100人以上,无业务时只有管理人员几个人,请问像我们这种建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如果您单位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享受。

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和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有什么不同?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减半征税和减低税率两种优惠政策,主要区别在于优惠幅度和计算方法不同。

减低税率优惠政策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从2010年开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两种政策比较而言,减半征税政策的优惠幅度更大。

享受减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为20%,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0%。

从2010年开始,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国务院将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范围由最初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逐步调整到了6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可以说,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从中享受到了政策“红利”。

问:我公司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政策,2015年前三个季度的利润分别是5万元、7万元、9万元。

由于第三季度申报时99号文还没有生效,我们实现累计利润21万元只能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第四季度利润预计在9万元以内。

请问:对按照99号文和61号公告公式计算第1-3季度折算利润对应的减免额与我公司1-3季度实际享受的减免额的差异调整应在第4季度预缴时申报调整?还是在汇算清缴时再一并考虑?答: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次范围调整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今年10月1日(含)之后实现的利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在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99号文件未生效,继续按照原办法申报纳税。

待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按照新的规定计算减免税款。

相关政策衔接已经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进行规定。

问:这一次政策调整将会影响哪些企业,或者说哪些企业应当重点关注此次政策调整?答:此次政策的调整将主要影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这些企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问:如何去办理小型微利企业资格?每年都需要认证吗?答:按照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管理,主要采取备案管理方式,这里备案完全是事后备案。

一方面税务机关完全放权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判断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另一方面,从2014年开始,税务机关不断修改完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季度纳税申报表,申报表中设计了“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相关指标,纳税人在填表的同时,税务机关就可以采集上述相关信息,从而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软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这样,为实现“以表代备”做好了操作层面的准备。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另行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问:我公司从事黑枸杞种植加工,初步预计1-9月应纳税所得额21万元左右(三季度预计利润8万元左右)。

目前企业有员工65人,资产总额760多万元。

请问我公司在3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20-30万元扩围后的减半征收优惠吗?答: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施行减半征收政策。

由于你公司2015年10月1日之前应纳税所得额已超过20万元,而财税【2015】99号未正式实施,因此你公司前三季度不符合减半征收政策规定。

2016年1月征期,你公司再根据实际利润实现情况,如果不超过30万元,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问:如果预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汇算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退税吗?答:企业预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汇算清缴时符合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涉及退税问题,可以按照汇算清缴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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