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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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草案)》的说明
为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草案)》,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的说明,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填补现行法律的空白和不足,为示范区创造良好法制环境和基础
2014年5月13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同意支持深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国函〔2014〕64号),我市成为国内首个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示范区。与目前我国其他一区多园的示范区建设模式不同,以城市为基本单元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是建立和完善区域综合创新生态体系,包括科技、金融、管理、商业模式和体制机制等诸多方面创新,这是新时期我国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模式
创新的重要实践。自主创新示范区本身就是新的事物,国家对示范区的发展和建设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示范区更是缺少特别的规定。目前国内一些地区都是通过地方人大进行相应的立法,如湖北省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分别为东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了立法。为了推动我市示范区的顺利发展,有必要通过特区立法为示范区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整合现有政策,提升效力层级,发挥整体效能
自2008年以来,深圳作为首个国家创新型城市,发布实施了首个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33条自主创新政策,率先全国布局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1+10 政策。上述政策及其他许多相关政策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市具备了创新体系优、创新能力强、创新环境好、创新资源丰沛和创新人气高的优势,但这些政策都分散于政府或者部门各类文件中,效力层级不高,政策之间协调性不够。因此,有必要对现有政策进行、梳理和整合,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法规形式予以固化。
(三)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法制保
障
随着国家、省对创新驱动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的目标和要求,我市亟待在科技管理体制、创新创业支持等方面进行再创新,这些创新许多都会关乎到对现有体制机制的突破,有些甚至需要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变通,因此,需要通过特区立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体例和主要内容
《条例》从建立市场导向的创新体制机制和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两个方面着手构建篇章结构,共8章60条,分别为总则、创新氛围、管理机制、开放合作、创新创业、金融服务、空间资源配置及附则。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人才、知识产权保护在创新驱动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市有关部门正在组织起草《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修改)》,为避免重复,《条例》未对人才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作全面
和详细规定,只是对与创新联系较紧密的科研人员流动、知识产权机构和人才培养、职务发明奖励等方面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同时,由于2013年我市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已对科研人员激励机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条例》与之保持衔接,不再重复规定相关内容。
(二)坚持企业为主体,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创新创业创意资源
创新创业是全民的事业,只有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特别是充分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创新创业才能深入持久、更具生机活力。同样,对创新示范区的立法也要避免政府包打天下或者唱独角戏的情形。因此,《条例》不仅专门设立了一章(第二章)对社会各界在创新中的职责和作用予以规定,还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从不同方面促进和鼓励社会创新,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和政策协调机制。二是充分发挥教育机构、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的作用。三是激发科技人员和企业的创新能力。四是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发展。五是鼓励企业用好国际、国内资源。
(三)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和手段,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
为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形成有效推动创新、服务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加大涉及投资、创新创业、生产经营、科技服务等领域的行政审批清理力度,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并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创新:
一是转变政府监管方式。政府要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为组织和个人提供更具针对性服务和实现有效监管;建立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强化诚信约束。
二是创新科技管理方式。政府要逐步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监督考核,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集中力量做好监管工作。为了避免科技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建立科学仪器设施、科技共享机制,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和开放共享。
三是完善项目结题制度。由于部分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研创新项目存在无法完成的情况,为了消除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创新顾虑,鼓励大胆创新,对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资助的科研项目,在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论证、公示等程序,允许项目结题。
(四)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不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在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方面,《条例》要求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条例》结合我市科技投入实际情况,对财政投入进行了以下安排:
一是建立财政科技资金统筹决策和联动管理制度。由于我市财政扶持资金分别由不同的产业主管部门管理,如果部门之间、市区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可能造成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不同部门或者市区之间重复享受优惠政策,造成财政性资金对项目的资助超过项目本身实际投入的情况,《条例》要求合理布局资金投入领域、比例和规模,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建立财政性资金股权有偿支持制度。目前国家对财政性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并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我市已经出台了《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试行)》(深府办〔2015〕19号),但有必要通过立法,授权市、区政府可以将财政性资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是建立创新产品、服务的政府采购首购制度。针对创新型服务、产品市场化难的问题,政府有必要建立创新产品、服务的首购制度,国家已经提出该项要求,上海等地也有类似制度安排,但具体认定标准、操作程序等比较复杂。因此,《条例》进行了授权,要求政府制定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首购政策,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
(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和人才的培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条例》在征求的过程中,许多企业和专家都提出,加强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