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抗辩权基础表1-12

合集下载

请求权——精选推荐

请求权——精选推荐

请求权一、请求权概述作为宪法权利的请求权是指公民为自身利益请求国家有所作为或利用国家设施以及要求国家给付的权利。

“请求权”应具体包括“请愿权”、“诉权”和“求偿权”。

二、请愿权(一)请愿权的概念请愿权是指公民就国家事务、社会公益或个人权益,向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提出某种愿望,请求国家行使或不行使某种行动的权利。

(二)关于请愿权的权利规定1、外国宪法史上的规定1628年英国历史上著名的《权利请愿书》1919年魏玛宪法1946年公布的《日本国宪法》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87年《大韩民国宪法》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2、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3、我国宪法史上的规定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第20条、第45条分别对,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关于请愿权的规定尽快制定《请愿法》,建立现代请愿权制度,是保障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迫切需要。

三、诉权(一)诉权的概念作为宪法权利的诉权也可称之为“起诉权”、“裁判请求权”或“接受裁判的权利”,是指公民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依法向特定国家机关请求追究权利侵害人责任的权利。

诉权可以分为“民事诉讼权”、“刑事诉讼权”、“行政诉讼权”和“诉愿权”等形态。

每个公民所保有的宪法上的诉权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准司法机关或行政司法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审判独立的审判公平,不得任意拒绝或无故搁置权利受害人的判决请求。

(二)关于诉权的权利规定1、外国宪法史上的规定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1946年公布的《日本国宪法》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87年《大韩民国宪法》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2、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3、我国宪法史上的规定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第3章第7节、第126条、第134条分别对,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关于诉权的规定诉权是实现公民权利救济的程序性宪法权利,与实体性宪法权利一样,是法治社会不可欠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2.0版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2.0版

我国民法⼗类请求权基础梳理2.0版编者荐语:事实是千姿百态、⽣动活泼的,⽽你的法律⼯具箱也是琳琅满⽬。

只有协调有序的摆放⼯具才能⾼效取⽤。

只有全⾯⽆死⾓地地毯式检索才能⽆遗漏。

周延⽽有序,是⽅法的根本。

——段清泉以下⽂章来源于民法学⼈,作者段清泉致⼒于为民商事诉讼提供⼀套整合的思考⼯具和操作⽅法——要件诉讼九步法。

该⽅法以请求权基础查找为前提,以法律要件划分为…以前,笔者⽤⼀篇⽂章梳理过我国民法上的⼗类请求权基础,作为法律关系部门化之后进⾏类型化思考的模板。

经过两年多的学习和实务应⽤,感觉很有必要进⾏升级迭代,现在重新撰⽂,和⼤家⼀起学习交流。

⼀、总体排序及划分原则(⼀)总体顺序1.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2.⾝份⾏为及⾝份法上的请求权3.合同请求权4.类合同请求权5.⽆因管理6.物权请求权7.占有保护请求权8.⼈格权请求权9.侵权责任10.不当得利(⼆)划分原则这次重新分类和排序坚持了法典为纲、实务导向、逻辑清晰、体系贯通的原则。

1.法典为纲。

在公法和私法关系的划分中,我们以排除法为主,刑法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政法中⾏政主体具有特别性,并实⾏依法⾏政,排除存在这两者的情形就是私法关系。

实务中请求权基础思考应该涵盖私法所有领域,这样才能实现⽅法的周延。

所以,我们以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为划分依据,分为⼀般私法和特别私法,创设⼀个种类——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

2.实务导向。

在请求权基础的学习体系中,偏重财产⽅⾯的请求权基础。

在实务中,却需要进⾏全⾯细致地思考,把婚姻家庭继承等⾝份法相关内容考虑进来,进⾏全领域的体系化思考。

3.逻辑清晰。

根据特别法优于⼀般法的原则,法律对有特别⾝份和特别关系的规定⾃当优先适⽤。

如果纠纷的当事⼈具有特别⾝份和关系,⽽痛点恰巧落在这些法领域,那么这些特殊规定就应当优先适⽤。

特别私法涉及特定类型和市场主体,⾝份法涉及特殊家庭⾝份,合同涉及特定的当事⼈之间的关系,类合同请求权发⽣在因为合同⽽开启接触的当事⼈之间,前四类请求权的产⽣都存在⼀定的特殊⾝份和关系之中,也就是⾝份和关系先于请求权⽽存在。

请求权基础(4)

请求权基础(4)

请求权基础(4)(四)类合同请求权紧接着考察的是与缔结合同相关或相似,但并非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而产生的一系列请求权,总称为类合同请求权。

这些请求权主要有:1.基于缔约过失的请求权;2.基于无权代理的请求权;3.合同无效、被撤销的请求权;4.其他单方、多方法律行为;缔约过失请求权、无权代理请求权、合同无效、撤销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等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但是或多或少与合同有关,或者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与缔约有关,或因缔约受损,在合同请求权之后考察比较适合;况且在缔约过程中,双方之间基于诚实信用产生的注意、照顾义务自然高于一般人之间的无因管理、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等。

其他单方、多方法律行为因为同属财产行为,并且种类较少,也没有单独列为一大类的必要,所以在类合同请求权部分考察。

(五)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他人事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暂时的状态,管理人应该及时通知本人,如果本人同意管理,转变为委任管理,如果本人拒绝管理,管理人就应该停止管理,否则就转化为不法管理。

后于法律行为进行考察,主要是因为法律行为常常产生约定的义务,婚姻家庭常常产生法定的义务,可能排除无因管理的适用。

优先于物权请求权、侵权行为考察的理由: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一旦无因管理能够成立,具有违法阻却性,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妨害、危险、侵害,也不承担责任,不应当适用其他请求权。

但对于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还是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优先于不当得利的理由:对于管理人而言,成立无因管理,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本身是一种合法行为,虽获得利益也并非自己所有,排除了不当得利的适用。

对本人而言,无因管理即是获得此利益之法律上理由,也没有不当得利的适用。

另外,先行考虑无因管理也契合社会主义和谐、友善的核心价值观,去让团结互助成为最优解,尽最大的善意去理解别人。

不能类似于彭宇案的恶果再结,“如果一个人主动去扶助被撞倒之人,那么这个人最有可能是撞人的人”、“不撞人,就不会去扶人”,与此类似的思维就是“不为自己利益,就不会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了自己利益”。

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请求权基础第一章一、请求权基础(一)意义: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之法律规范。

也就是说,谁可以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得何种法律效果。

(二)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与其他法条(三)得作为请求权基础: 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6不作为请求权:(四)请求权基础之顺序: 1契约上请求权 2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上请求权 3无因管理上之请求权 4物权关系上之请求权 5不当得利请求权 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7其他请求权(五)请求权之检验并不是对错得关系,而是透过如此的检查方式,可以避免对於案例事实的遗漏。

且本於目的性考量,避免检讨特定请求权时,需以其他请求权基础为前提。

第二章通则一、体系表:二、法例:(一)法源及法学方法 1民事法律适用之顺序 2法律 3习惯:通说指称习惯法而言。

其需以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之确认心为其成立之基础,且依民法第二条习惯需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始得适用。

如合会祭祀公业。

祭祀公业: 1祭祀公业请参照最高法院七十年第二十二次民事庭会议决议、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九0二号判决。

2以祭祀祖先为目的而设立之财产,其需有享祀人、设立人与祭祀公业财产。

3派下权:派下员对於祭祀公业所有权利义务之总称,同时具有财产权及身分权之性质。

4法理与类推适用:(1)法理:法律之原理。

实务上认为新订之法律得以法理适用於法律施行以前之实务案件当中。

(参照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五八号),但王泽鉴老师认为除非立法者有溯及既往之规定,否则原则上应采取否定之见解。

(2)类推适用乃比附援引将法律於某案例类型 a所明订之法律效果,转移适用到法律未设规定之案例类型 b上。

因此,要先确定 b是法律所未规定,使法律漏洞1,例如: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未规定『非婚生子女』得请求慰抚金(未婚妻) 1 现实法律规范与当初立法者所设想之状况有所出入,换句话说,就是违反立法者心中原订的计画,重点不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法律没有规定违反了立法者之计画,如果立法者是有意沈默就没有法律漏洞存在,自然也没有必叫填补,因此,要进行漏洞填补,首要要存在『确实有漏洞』才可以进行类推适用!!另外要注意,就是关於法律漏洞,学者将他区分成开放性漏洞与隐藏性漏洞,前者乃依照立法者之目的应规定而未规定,后者乃指立法者应为例外规定而疏未为之。

民法体系请求权基础整理(上)

民法体系请求权基础整理(上)

民法体系请求权基础整理(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然权利之多,不可胜数。

分类之繁,不可胜记。

惟以其性质而分,世所皆然。

请求、抗辩、形成、支配,此四权贯通民法全体系,若深谙熟之,则任督二脉可通。

而于此四权中,请求权之地位与作用尤甚。

王泽鉴老师云: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之核心。

请求权基础(Anspruchagrundlage)乃法律人必须彻底了解与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然我国未有成文民法典,请求权散落于各单行法之中,法律人于学习,考试乃至实务中进行检索常感不便,故抽时间月有余而整理之,以王泽鉴教授关于请求权内容为分类标准进行归类,以供同学学习检索之用。

若有阙漏或归编不当,还望各大家谅恕之,盖习法律方两年有余,学术多不精,见拙于彼。

(法条参考范围:《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物权法》《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继承法》《继承法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收养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书籍参考: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王泽鉴著《民法思维与请求权基础》《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债法原理》《民法物权》钟秀勇著《2013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台湾民法典》注:(1)请求权基础需按契约上请求权→无权代理等类契约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顺序进行检索。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按照通说观点,请求权的检索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

梅迪库斯认为,该顺序并非正确与否的问题,而是按照有利于思维经济原则,尽量简单和清晰,该规范本身可以排除其他规范,或者作为其他规范前提的,应该先予以考察,避免先前考察的规范要以其他规范作为前提而陷入循环检视。

但对于请求权检索的具体顺序,学者之间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

参考学者们的意见,结合自己的研习心得,整理了以下十大类的请求权基础,抛砖引玉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首先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民法实行私法自治,法律行为是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产生权利义务,从而对自己的民事生活做出自己的安排,自然应该首先考察。

另外,民法调整动和静的两种财产秩序,静的归属是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但市场经济条件下,静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的,那么首先就需要考察流转方面产生的请求权。

根据法律行为的分类,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由于大陆没有所谓的身份行为和物权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合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合同,这又具体细分为合同履行请求权和类合同请求权。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第一大类就是合同履行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履行分为两种:(一)履行请求权(二)次合同履行请求权1、违约责任请求权2、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3、瑕疵担保请求权二、类合同请求权第二大类是在合同签约过程中,或者合同因各种原因无效或撤销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具体有三种:三、单方、多方法律行为第三大类是单方和多方法律行为请求权,由于其适用不如合同常见,所以归为一大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悬赏广告(二)多方法律行为合伙协议、公司设立协议产生的请求权第四大类是身份的请求权,梅迪库斯提到过,但为了思维的简约,没有详细论述,但是为了请求权体系的完整性,应该列入考察。

这是因为身份上的请求权会对物权和其他财产权归属做出安排,应该在物权之前考察。

更重要的是,身份上的请求权排除了无因管理的适用,如果有法定或道德的义务,就不适用无因管理。

请求权、抗辩(权)基础备考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16

请求权、抗辩(权)基础备考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16
请求权、抗辩(权)基础备考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编号 案由 诉讼请求 请求权基础 抗辩(权)主张 无过错或第三人过错 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6条 过失相抵 责任转移 安全保障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 第三人过错 担保效力 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17-19条、第21条 先诉抗辩 对债权的抗辩权 医疗费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9条
误工费
16
生命权、身 体权、健康 权
护理费交通费Βιβλιοθήκη 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
精神损失费
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9、35 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7、35 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住院伙食补助费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3条 营养费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4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0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1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3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5、35 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6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最 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第二章请求权基础

第二章请求权基础

(一)因妻子死亡,黄先生可以向理发店 老板、燃气热水器经营者请求侵权损害赔 偿。

4.黄先生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 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 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 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 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第二款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 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 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 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丙对甲、乙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 权?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造成他人损害的(T),应当承担连带责 任(R)。 分解T: M1:甲对丙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M2:乙对丙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M3:甲、乙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过失 (意思联络)
M1:丙对甲的请求权基础?
理发店老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损害赔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例 3:




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 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 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 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2010—20) 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权基础(民法)

请求权基础(民法)

请求权基础(民法)⼀⽀配权请求权:1. 物权请求权:物权法34, 352. ⼈格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153. ⾝份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154. 知识产权请求权:商标纠纷解释18⼆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245三债权请求权1. 意定之债a.合同债权请求权 *违约责任:合同法107b. 单⽅允诺之债之债权请求权(悬赏⼴告:合同法解释(⼆)3,捐助)c. 多⽅法律⾏为之债之债权请求权2. 法定之债a.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b. ⽆因管理债权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93c.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民法通则92d.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法42四继承权请求权:继承法8死亡推定:继承法意见2,保险法42条2款姓名权:民法总则99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34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35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245物权占有⼈的返还义务和不能返还时的责任:物权法242,243,244主物上的物权变动“有条件地”及于从物:物权法115,担保法解释63,91,114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物权法116,合同法163,婚姻法解释(三)5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5让与担保:民间借贷规定24物权变动⼀⾮基于法律⾏为的物权变动1. 善意取得:物权法1062. ⽣效法律⽂书:物权法283. 继承:物权法294. 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305. 征收,没收,强制执⾏:物权法286. ⽆主动产的先占:司法实践7. 添附(加⼯,附和,混合)8. 取得孳息:物权法116⼆基于法律⾏为的物权变动1. 单⽅⾏为(抛弃物权,捐助)2. 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3. 多⽅⾏为(合伙协议,设⽴公司的协议)区分原则⼀含义:物权法15,212⼆⽰例物权法15,物权法187,物权法23,物权法212基于法律⾏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原则):物权法9,139,187登记:不动产登记暂⾏条例21,7条1,2款, 14基于法律⾏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例外):物权法127,129,158基于法律⾏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原则):物权法23,212,224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物权法24基于法律⾏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例外):物权法224,226,227,228;118,189交付⼀现实交付:物权法23⼆观念交付1. 简易交付:252. 指⽰交付:263. 占有改定:27(限制1:27,担保法解释87;限制2:物权法解释(⼀)18条2款)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买卖合同解释10,合同法110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买卖合同解释9⾮基于法律⾏为的物权变动:物权法28,物权法解释(⼀)7,合同法74,合同法解释(⼀)25更正登记:物权法19,不动产登记暂⾏条例实施细则80异议登记:物权法19,不动产登记暂⾏条例实施细则83第3款,84,物权法解释(⼀)3预告登记:物权法20,物权法解释(⼀)4,5,不动产登记暂⾏条例实施细则85第2款共有1. 按份共有:物权法103,1042. 共同共有:婚姻法解释(⼀)15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物权法97,婚姻法解释(⼀)17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物权法99,婚姻法解释(三)4按份共有⼈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101,物权解释(⼀)9~14善意取得:物权法106,107,188,230,物权法解释(⼀)15,16第1款,18,20,21,担保法解释108担保物权1.担保责任的承担:担保法232. 免责的债务承担:物权法1753. 混合担保:物权法176,194第2款和218;担保法28(已被部分修正,债务⼈未提供物保,该条不得适⽤),担保法解释38 3. 共同抵押:担保法解释75抵押权的设⽴1.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物权法1872. 动产抵押权的设⽴:物权法1883. 禁⽌抵押的财产:物权法184,担保法解释55抵押中的“房地⼀体”主义:物权法182,200抵押权的顺位:物权法199抵押物的转让:物权法191动产浮动抵押:物权法181,189,196最⾼额抵押:物权法203~206,担保法解释83转质:物权法217留置权:物权法235,担保法112,担保法解释108留置权⼈的义务:物权法234,237,担保法解释93,114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物权法240保证:1. 保证合同成⽴的⽅式:担保法13,担保法解释22,民通意见1082.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26,273. 保证债务的从属性:担保法22,担保法解释28,294.保证⽅式a ⼀般保证:担保法17,担保法解释25b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18,195. 保证⼈的诉讼主体地位:担保法解释125,126,民诉意见536. 共同保证a 按份共同保证:担保法12,担保法解释21b 连带共同保证:担保法12,担保法解释19,207.保证期间:担保法25,26,担保法解释31(废⽌了担保法25条第⼆句的后半段),32,33,448.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担保法解释34,369. 保证⼈对债权⼈的抗辩权:担保法20,担保法解释40,继承法33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法64,65,121合同相对性的例外规则:合同法272第2款,建设⼯程施⼯合同25,26,合同法313,旅游纠纷解释2,道路交通安全法76&交强险条例21,保险法65第2款要约1. 商品房⼴告宣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32.悬赏⼴告:合同法解释(⼆)33. 要约a. ⽣效:合同法16b. 撤回:合同法17c. 撤销:合同法18,19d. 失效:合同法20承诺的构成要件:合同法21~23,28~31合同主要条款与合同成⽴,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合同法解释(⼆)1,合同法61,62,63,125,141,205,226债权转让:合同法79,80第1款,82,286,担保法解释28,诉讼时效规定19第1款,合同法83(此处作89之例外)债务承担:1. 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法84,85,诉讼时效规定19第2款,物权法175,担保法232.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合同法88,旅游纠纷规定11可撤销合同:合同法54,551. 重⼤误解:民通意见712. 欺诈:民通意见68,消法55第1款,⾷安法148第2款,⾷品药品纠纷规定3. 胁迫:民通意见694.乘⼈之危:民通意见705. 显失公平:民通意见726. 情势变更:合同法解释(⼆)26效⼒待定的合同:1. 类型:合同法47,48,512. 追认:合同法解释(⼆)113. 因物权处分订⽴的合同:合同法51,228,买卖合同解释3,30,45,物权法9,97,106⽆效合同五种:合同法52合同免责条款⽆效两种情形:合同法53双务合同的履⾏抗辩权:1. 同时履⾏抗辩权:合同法64,662. 顺序履⾏抗辩权:合同法673. 不安抗辩权:合同法68,69,108,合同纠纷指导意见17合同的解除1. ⼀般法定解除权:合同法942. 特殊法定解除权之任意解除权:a. 双⽅均享有:合同法410;215,232,236b. 特定⼀⽅享有:合同法258,268;308;376;保险法153. 特殊法定解除权之四种常见法定解除权:合同法167;203;224第2款;253第2款4. 法定解除权的⾏使:合同法96,合同法解释(⼆)245. 法律明定的两个法定解除权⾏使的除斥期间: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6,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156. 两类合同条款不因合同解除⼆终⽌:合同法98;纠纷解决条款违约责任:1.规则原则:合同法107,2. 不可并⽤之违约责任:a. 违约⾦和定⾦:合同法116b. 合同法解释(⼆)283. 责任形态a. 实际履⾏:合同法109,110b. 违约损害赔偿:合同法113,119,买卖合同解释30惩罚性损害赔偿:消法55条,⾷安法148第2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8,9,14c. 违约⾦:合同法114,116,合同法解释(⼆)27~29d. 减价请求权:合同法111,买卖合同解释23买卖合同1.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法134,买卖合同解释34~372.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167,买卖合同解释38,393. 试⽤买卖:合同法170,171,买卖合同解释41~434. 买受⼈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合同法157,158,买卖合同解释15~205.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合同法103,142~149,买卖合同解释11~1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11民间借贷:合同法200,203,205,206,207,210,211,民间借贷规定9,14,25,26,27,28,29,31租赁合同1. ⼀房数租: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62.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合同法234,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93.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229,物权法190,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204. 房屋承租⼈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230,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21~24,(民通意见118已于2007年12⽉废⽌)5. 合法转租:合同法224,225,227,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5~18,物权法191第2款6. 房屋租赁中装饰物的处理:合同法223,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9~137. 房屋租赁扩建中扩建费⽤的承担: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4侵权责任⼀形态1. 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672.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8,11,51 ,⼈⾝损害赔偿解释53. 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43,59,68,834. 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34第2款,37第2款,40⼆归责原则1. 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6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38,58,81,85,88,89,90,912. ⽆过错责任:a. 原则:侵权责任法7b. 法律明⽂12种:侵权责任法32,34&35,43,76,65~68,69~77(-2),78(-1),86,59,⼈⾝损害赔偿解释11,13,143. 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23,31,33(-2),87数⼈侵权⼀共同侵权1. 共同加害⾏为:侵权责任法82. 教唆、帮助侵权:93. 共同危险⾏为: 10⼆分别侵权1. 累积因果关系:112. 共同因果关系:12⽤⼈者责任1. ⽤⼈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34第1款2. 劳务派遣:34第2款3. 个⼈劳务:35物件致⼈损害的侵权责任1. 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85,合同法2202. 建筑物倒塌致⼈损害的责任:863. 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物致⼈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89,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10医疗损害责任1.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54,57,58,602. 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55,563. 医疗产品致⼈损害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59机动车道路交通损害责任1. ⼀般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76,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16~19,交强险条例,侵权责任法492. 机动车出租、出借:侵权责任法49,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1,23. 转让并交付但未登记:侵权责任法50,交通道路安全法764. 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侵权责任法51,道路交通安全法76,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65. 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侵权责任法52,交通道路安全法766. 挂靠、套牌、驾校和4S试乘: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3,5,7,87. 交通肇事逃逸的机动车:53环境侵权责任1. 概念:侵权责任法65~68,环境侵权解释2,3,环境侵权解释2,32. 承担a. ⽆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65,环境侵权解释13,14第1款b. 因果关系推定:侵权责任法66,环境侵权解释6,7c. 与过错第三⼈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68,环境侵权解释5d. 诉讼时效问题:环境保护法66,环境侵权解释173. 共同侵权的环境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8,环境侵权解释24. ⼆⼈以上分别排污的环境侵权责任a. 累积因果关系:环境侵权解释3第1款,侵权责任法11b. 共同因果关系:环境侵权解释3第3款,4,侵权责任法12,67c. 部分累积因果关系、部分共同因果关系:环境侵权解释3第3款,侵权责任法11著作权⼀⼀般规定1. 客体: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2. ⽆著作权的作品或智⼒成果:著作权法5(-著作权法14)3. 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44. 著作权的保护时点:著作权法2,TRIPs,伯尔尼公约,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协定5.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1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9,146.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法17,著作权解释12~147.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16,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1,128.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129.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1510. 匿名作品、汇编作品、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14,28,著作权实施条例1311. 内容:著作权法1012. 内容相关a. 遗作的发表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7b.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33,3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0c. 信息⽹络传播权:侵害信息⽹络传播权规定2,313.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20,21,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814. 邻接权a. 表演者权:著作权法38,39b. 录⾳录像制作者权:著作权法42,46c. ⼴播组织者权:著作权法45d.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著作权法3615. 合理使⽤:著作权法22(-信息⽹络传播权保护条例1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716. 法定许可:著作权法23,32,39,42,43专利法1. 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2,5,25(-5,20,25)2. 可专利性:22~243. 专利申请a. 先申请原则:9,28b. 优先权原则:29,30 vs 先⽤权:69(-专利纠纷解释15)c. 单⼀性原则:9,314. 内容:115. 保护期限:42,专利法实施细则116. 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13,专利法实施细则85第2款,专利侵权解释(⼆)18,专利法68第2款7. 专利侵权a. 侵犯发明、实⽤新型专利权的类型和判断标准:59,专利侵权解释5,7,专利纠纷规定17,专利侵权解释(⼆)7b.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断标准:59第2款,专利侵权解释8~11,专利侵权解释(⼆)15~178. 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62,69,专利侵权解释14,专利侵权解释(⼆)24商标法1. 商标专⽤权:商标法3,56;23,242. 商标的类型a. 地理标志(本⾝⾮商标,可申请注册):24,16第2款,商标实施条例4第1款b. 集体商标:3第2款c. 证明商标:3第3款d. 联合商标、防御商标3. 未注册商标a. 未注册驰名商标:商标法13,商标纠纷解释2b. 未注册⾮驰名商标:15第2款,324. 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则:13,14,53驰名商标纠纷解释11,12,13,5. 商标权的客体a. 注册商标的条件:商标法8,9b. 不能获得商标使⽤(当然亦不能注册)的标志:10,13,15第1款,16第1款c. 不能获得注册的标志:11,12,15第2款,30,31,326. 注册商标权a. 保护期:39b. 续展:40,50c. 转让与使⽤许可:42,43,商标纠纷解释20d. 撤销:49,50, 48(商标性使⽤),54,55e. ⽆效宣告:44~47,507. 注册商标侵权a. 商标侵权⾏为的形态:57(-64第2款),58,商标法实施条例75,76,商标纠纷解释1,2,9,10b.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59,64,商标纠纷解释2知识产权侵权的共同规则1. “停⽌侵害“的责任承担:专利侵权解释(⼆)262. 诉讼时效:著作权纠纷解释28,商标纠纷解释18,专利纠纷规定233.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专利法65,商标法63,著作权法484. 善意销售:著作权法5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30,商标法64,专利法70,专利侵权解释(⼆)255.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专利侵权解释(⼆)2,侵权责任法9,英国版权法24。

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检索手册

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检索手册

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检索手册民法典是我国民法领域的最高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民法典中,请求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他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权利。

下面是基础的民法典请求权检索手册,供大家参考。

一、请求权的基本原则民法典对请求权的行使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请求权的行使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1. 请求权要求合法性:请求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第三方权益。

2. 请求权的权利性:请求权只能由具有权利的主体行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请求应被拒绝。

3. 请求权要求真实性:请求人应当按照真实情况请求解决问题,不得歪曲或隐瞒事实。

4. 请求权要求公正性:请求权的行使应当避免任何形式的滥用、欺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不正当行为。

二、请求权的主体在民法典中,请求权的主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自然人: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且达到法定年龄的个体。

2. 法人:指依据法律成立、拥有独立法律人格、能够对事务独立作出法律行为的组织。

3. 其他组织:指除法人外的其他组织,如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等。

1. 执行合同:执行合同的请求权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是指受害方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3. 撤销、变更、确认权:撤销、变更、确认权是指民事主体在一定情况下要求撤销、变更或确认相关民事法律关系。

4. 确权权利:确权权利是指民事主体要求确认自己的法律权益。

5. 其他权利:民法典中还规定了其他类型的特殊权利,如要求环境污染企业停工等。

四、请求权的行使程序请求权的行使程序是指民事主体行使请求权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包括:1. 请求权的主张:要求行使请求权的主体需要向有关法院或其他民事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口头申明。

2. 举证:在行使请求权的过程中,需要对请求的内容进行证明。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划分为 ⽀配权是指权利⼈可以直接⽀配权利客体、排除他⼈⼲涉的权利。

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配权,⼈⾝权⽆论是⼈格权还是⾝份权均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可以要求他⼈为特定⾏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债权本⾝即为请求权;物权本⾝为⽀配权但是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所享有的反还标的物、停⽌侵害、防⽌损害的发⽣等项救济权利乃是请求权,学理上称之为物权性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通过其单⽅的⾏为就可以使⼀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的主要作⽤是使权利⼈可以依其单⽅意思表⽰(构成单⽅法律⾏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

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请求权效⼒的权利。

抗辩权有⼀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之分。

⼀时性抗辩权是仅能暂时阻⽌请求权效⼒的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可以永远阻⽌请求权效⼒的抗辩权。

前者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抗辩权以及⼀般保证中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后者主要是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区别主要意义 (1)⾸先诉讼时效仅适⽤于请求权,⽽且仅限于债权性请求权,⽀配权、抗辩权与形成权都不适⽤诉讼时效。

也就是说除了债权性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都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经过⽽不受法律保护。

(2)⽀配权权利之权利⼈利益的直接实现性⽆需义务⼈的协助,因此义务⼈的义务只是消极的不作为,⽽不是积极的作为。

相反请求权之权利⼈利益的实现必须有义务⼈的积极配合,即义务⼈的履⾏⾏为。

(3)形成权适⽤除斥期间,主要是撤销权。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这一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其各自的体系汇总起来也支撑起整个民法的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

此外,这四个权利体系本身也囊括了很多基本的民法理论,是每年司考的必考对象。

这里以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为中心,系统总结一下四大权利体系,以求融会贯通。

(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

;3.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4.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5.具有排他效力,故又称绝对权。

6.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比如两个人就一栋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的,就需要其中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法律上的归属。

支配权受侵害的,也会产生给付之诉,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受侵害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人提起给付之诉请求赔偿。

此时,支配权就是该请求权的基础性权利(《物权法》第33条、第37条)。

(二)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2.具有非公示性;如合同债权是私密的。

3.客体为行为(作为、不作为),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标的(标的物)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标的(物)就是彩电本身。

4.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民事诉讼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

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民法典》整理

《民法典》整理
229-232: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必须要具有形成效力的裁判文书
·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235【基于物权的请求权】: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1)权利人: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质权人、居住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406: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1)抵押期间,抵押人仍享有抵押物的处分权
2)受让人取得是有权利负担的所有权
3)违约责任
4)买受人可以主张524的代为清偿权,代偿之后,买受人可以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从而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414:动产的抵押财产清偿顺序,公示在先,效力优先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40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403:动产抵押的设立
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05: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4)受让人取得是无瑕疵的权利,除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
368:居住权无偿设立(可约定)+登记
369: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可约定)
341
九民纪要54:独立担保。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

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民法是一部权利法,是一部围绕着权利构建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的法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民法中的权利可以被分割为许多种权利,例如基于权利的内容,可以分为物权和债权;根据权利的不同作用,可以分为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权利的作用范围,可以分为对人权(相对权)和对世权(绝对权)。

在这诸多的权利之中,最为重要、日常生活使用最为广泛的是请求权,台湾学者王泽鉴曾经说过:“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因为任何权利,无论是绝对权或相对权,为发挥起功能,或恢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都需要借助于请求权的行使”。

请求权的本质是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另一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权利来源有两类:一类是作为原权的请求权,例如合同债权,例如甲、乙之间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那么甲就有权利要求乙交付房屋,乙有权利要求甲支付房款。

又如,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那么员工就负有不得泄密的义务。

另一类作为原权救济手段的请求权,例如当甲从所有权人乙手中侵夺了乙的手机,根据物权第34条的规定,乙的物权就转化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原权是物权,而原物返还请求权就是作为救济手段的请求权。

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伴相生的一种权利,作为一种防御性权利,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阻止请求权的效力,包括了永久抗辩权(如诉讼时效抗辩)和一时性抗辩权(例如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形成权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赛克尔于1905年提出,形成权的特点在于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包括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等。

形成权的权利实现不依赖于相对人,而自对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民法总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一般调整的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权是把单方的意志直接施加于双方的法律关系之中,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即刻发生法律效力,偏离了协商的轨道,这是形成权的特别之处。

由于形成权的效力过于强大,只需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即可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形成权的行使必须具备合理性基础,要么双方事前形成合意,同意一方行使形成权,要么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允许权利人行使形成权,例如《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民事诉讼抗辩权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抗辩权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抗辩权包括哪些在我们⽣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纠纷和争议,这些问题随时都在发⽣。

不管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民事纠纷,都会⾯临解决。

有些民事纠纷可以私下调解,⽽有些民事纠纷却解决不了,这时候就会涉及到民事诉讼,⽤法律解决问题。

那么民事诉讼抗辩权包括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民事诉讼抗辩权包括哪些抗辩权⼜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的请求权的权利。

可以说.,请求权是⽭,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抗辩权的类型有两类:(1)⼀时性的抗辩权,有5种:⼀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混合担保时)债务⼈以⾃⼰财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2)永久性的抗辩权:我国只有⼀种,就是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在诉讼上,当事⼈对于原告请求主张的事实,其反映态度不外有以下四种:即陈述(⽆该事实-否认)、不知或不记得有该事实、承认该事实(⾃认或先⾏⾃认的承认)、或不为任何陈述(不争执)。

⽽对于⾃认往往伴有附带陈述⽽主张其他事实或权利来对原告的请求进⾏对抗,这就是抗辩。

所以,在民事诉讼中,所谓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种防御⽅法,是指当事⼈通过主张与对⽅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所主张的事实的⾏为。

上述前两类抗辩,学说上称为诉讼上的抗辩。

后者称为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在德国,诉讼上的抗辩被称为不需要主张的抗辩,实体法上的抗辩权被称为需要主张的抗辩。

⽆需主张的抗辩,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否定性抗辩,即否认请求权形成或存续合理性的抗辩,具体分为阻⽌权利效⼒发⽣的抗辩和消灭权利效⼒发⽣的抗辩。

需要主张的抗辩,是⼀般不排除请求权本体,只暂时或永久性阻碍其⾏使效⼒的抗辩。

学理上对这些抗辩⼜分为延迟性抗辩权和排除性抗辩。

我们在使⽤抗辩权的时候⼀定要依照法律要求履⾏,不能乱使⽤。

希望这篇⽂章能帮到⼤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店铺进⾏专业的咨询。

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及理由

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及理由

在上一篇文章中,介绍了笔者梳理的我国民法的十大类请求权基础,这篇文章将具体论述十大类请求权基础的检索顺序及理由。

一、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概述(一)十大类请求权基础第一总类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

1、合同履行请求权2、类合同请求权3、单方、多方法律行为请求权4、身份法上的请求权5、无因管理请求权第二总类是有关支配权的请求权。

6、支配权内容的请求权7、支配权保护请求权8、占有保护请求权第三总类是偏向否定性评价的请求权。

9、侵权责任10、不当得利(二)排序总依据太史公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近现代以来,随着父权、夫权的解体,纯粹身份利益已经所剩无几,即使是人格利益也主要是通过侵权损害赔偿来进行保护,所以民法典的财产特性十分凸显,这也是我国民法典单独制定人格权编的理由之一。

但即使独立成编,也无法改变财产利益在民法中的优越地位,即使是身份变动也总是以财产纠纷为主要内容的,比如,离婚,收养等等。

所以,请求权基础体系的构建也就是以财产利益为中心构建。

人生存于世间,必须享有人之为人的尊严和自由(人格权),必须仰赖一定的物质基础(物权),对这些利益的静的归属、直接支配是目的。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的利益一般是交易或者继承等来进行资源配置,静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

(当然,从本源上讲,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但劳动或者属于事实行为,或者由劳动法进行调整,这里只考虑劳动之后怎么消费和交易的问题。

)第一总类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

梅迪库斯说,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作为权利义务的自主安排,作为利益变动最常见、最复杂的原因当然要进行首要考察。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财产行为就是直接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又可以具体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最为多见,也就是合同。

身份行为:发生身份关系变动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等。

我们这里主要关注身份关系变动后的财产请求权,况且,虽然名为身份行为,但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大多数并不适用,这里我们归纳为第四大类身份上的请求权。

民法中所有的抗辩权有哪些

民法中所有的抗辩权有哪些

民法中所有的抗辩权有哪些抗辩权就是阻⽌对⽅⾏使⾃⼰的权利的,这个要是⽤对了是可以将案件更好的破解的,要是⽤错了那么只会给案件带来很多的⿇烦,那么民事中所有的抗辩权有哪些。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民法中所有的抗辩权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民法中所有的抗辩权有哪些抗辩权⼴义上指妨碍他⼈⾏使其权利的对抗权,⾄于他⼈所⾏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狭义上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在合同履⾏中,当事⼈可享有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的请求权,使当事⼈的拒绝履⾏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的利益。

1、同时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规定: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2、先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先履⾏⼀⽅⽰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使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为中⽌履⾏。

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况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第⼆阶段为解除合同。

当事⼈依照上述规定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

中⽌履⾏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能⼒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履⾏的⼀⽅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使是有⼀定条件和限制的。

抗辩权有哪些

抗辩权有哪些

抗辩权有哪些⼴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使其权利的对抗权,⾄于他⼈所⾏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店铺⼩编收集了抗辩权有哪些的相关知识,为您解答,欢迎浏览!抗辩权有哪些抗辩权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顺序履⾏抗辩权、同时履⾏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为。

即对已进⼊诉讼阶段,对对⽅当事⼈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当事⼈的诉讼请求。

且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债权⼈向其请求履⾏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先就债务⼈财产诉请强制执⾏;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保证⼈可以对主债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就其性质⽽⾔,它是⼀种延期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请求权的⾏使,⽽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

因此,它的作⽤仅在于阻却,⽽不是消灭。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的,先履⾏的⼀⽅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丧失履⾏债务能⼒时,在对⽅没有恢复履⾏能⼒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合同履⾏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防⽌借合同进⾏欺诈,促使对⽅履⾏义务。

四、顺序履⾏抗辩权顺序履⾏抗辩权,是指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的,先履⾏⼀⽅未履⾏之前,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请求,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请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顺序履⾏抗辩权的概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法》第47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8条
罹于时效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
其他抗辩参见离婚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
抗辩权基础参见离婚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
3、赡养纠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纠纷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
5、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权基础
抗辩(权)主张
抗辩权基础
分割共同财产
《物权法》第33条、第99条;《民法通则》第78条第1款、第2款;《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
遗嘱存在无效或变更、可撤销情况
《继承法》第17条、第19条、第22条、第20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42条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存在丧失、放弃继承权或先于继承人死亡的情况
《继承法》第21条、第25条第2款、第27条
被继承人存在债务
《继承法》第33条、第34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第62条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
财产所有权不明情况,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法》第33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如何处理
《物权法》第103条、第104条
当事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产,非有重大理由不得分割
《物权法》第99条
《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第91条
《继承法》第33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第56条
《物权法》第99条
11、民间借贷
诉讼请求
请求权基础
抗辩(权)主张
要求分割共同债务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婚姻法》第41条
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第3款,《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第24条
《婚姻法》第37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3款
不抚养子女一方收入畸高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4款
对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
父方或母方均不要求抚养子女的应特别考虑的情况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第14条
《婚姻法》第36条第3款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父方共同生活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
《婚姻法》第37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3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
父母赠与的财产性质认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
《婚姻法》第17条、第39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12条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
探望权
《婚姻法》第38条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
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第39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12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第7条、第10条第2款、第13条
诉讼请求
请求权基础
抗辩(权)主张
抗辩权基础
子女支付赡养费
《婚姻法》第21条第1款、第3款,第28条;《老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12条
赡养人之间另外签订赡养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
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
4、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婚姻法》第46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第2款
对于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1款
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提出的时间限制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第3款,第30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
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数额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侵权事由的限制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
双方都有过错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7条
2、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权基础
抗辩(权)主张
抗辩权基础
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
抚育费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第11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所列情形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抚育费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
探望权
《婚姻法》第38条
不抚养子女一方收入畸高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4款
对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
抚育费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第11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所列情形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抚育费
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归属的约定等
《婚姻法》第40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
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尚未分家析产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
对军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第14条
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
6、婚约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权基础
抗辩(权)主张
抗辩权基础
返还婚约财产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第1款
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按照赠与处理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第2款
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
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一方父母的房改房,并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2条
尚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
婚前一人支付房产首付并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
婚前一人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产权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
关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股权的特殊处理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18条
以分割共有物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共有人共担损失
《物权法》第100条第2款
子女抚养
《婚姻法》第25条
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可优先考虑情形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5条
《婚姻法》第36条第3款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父方共同生活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
对胎儿的特别保护
《继承法》第28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
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13条第1款
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
《继承法》第13条第2~5款;《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第59条
法定继承人意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的问题
《继承法》第14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第57条
请求权、抗辩权基础表
1、离婚纠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