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解析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 摘
要] 作为土地征 收与房屋拆迁法定原 因之 一 的“ 共利益”, 公 因其 内涵模 糊不清 、 界定 主体 异化 , 往往 成
为达到征 收与拆迁 目的的“ 法器” 。界定 公共利益 , 应首先设定 界定标 准 , 同时构建公 共利 益的评价机 制。对 于前
者, 国家须在 立法上 明确公共利益 的 内涵, 同时在 实践 中注意 多种要 素的综 合考 量; 于后者 , 对 国家应 强调 立法机
关与 司法机关 的作 用, 除行政机 关的评价 , 摒 并赋 予被征 收人、 被拆迁人 参与评价 的权利。
[ 关键词 ] 公共利 益; 土地征收 ; 市房屋拆迁 ; 城 界定标 准 ; 评价机 制; 市建设 城 [ 中图分类 号])2 . I 23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6 2—85 2 1 )2— 0 4— 8 17 70(0 2 0 0 8 0
与拆 迁 逐步 演变 为 近年来 社会 矛盾 的交集 点 , 由此 所引 发 的社 会 冲 突屡 见不 鲜 。例如 ,0 0年 2月 , 21
江苏 省 常熟 市 国土 资源局 公 告收 回琴 片 区 8宗地 块 的土地 使 用 权 , 而该 片 区居 民的 土地 使 用 权 然
尚有 六 十多 年才 到期 。该 项拆 迁 得 以立项 并批 准 的依据 为 “ 共 利益 ” 但 真正 目的 却是 在 这 片 土地 公 , 上 打 造 商务休 闲区 。 当地 政府 面 对公 众 质 疑 , 出 如 下 逻辑 推 论 : 商务 休 闲 区 系 常熟 市 的形 象 窗 抛 该 口, 该项 目必会 提 升城 市 的整体 形象 与核 心 竞争 力 , 终将 使 全体 市 民受 益 , 故 最 因此 该 项拆 迁 系基 于
征地中的公共利益有哪些
一、征地中的公共利益有哪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如下六个方面:(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比如修建军事设施,外国使领馆等。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比如说修水电站,修公路、铁路,修水库等等。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比如修学校、修医院,水源地保护等。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比如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等。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现在比较流行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就属于这一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包括:各地为了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征地进行城市建设,即便被征用的土地是用于商品房建设,也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二、征地特征是什么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2)必须依法批准;(3)补偿性。
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4)强制性;(5)权属转移性。
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三、征地审批是怎样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的批准权如下:(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其他的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在征用土地的审批中,要征用农用地,首先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研究
口众 多 的情 况 .做 一 些 全 民性 的调 查 几 乎 是 不 可 能 的 。因 此 目前 由公 众 决 定 公 益 内容 的最 好 形 式 , 过 于 通 过 人 民的 莫 代 表 机 关 或 代 议 机 构来 制 定 法 律 。可 以 认 定 凡 是 涉 及公 共 安 全 、 共 设施 、 共 公 公 福 利 等 内容 ,都 可 以通 过 具 体 的 法 律 规 定 将其 纳 入 公 共 利 益 的 范 围 。 2公 众 参 与 听 证 程 序 界 定 是 否 符 合 . 公 共 利 益 。若 公 众 对 于 政 府 机 关 的征 地 行 为是 否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不 能 达成 一 致 意 见 , 应 当考 虑 适 用 程序 的控 制方 法. 就 涉 及 到 公 共 利 益 的 界 定 程 序之 一 就 是 听 证 程 序 。 听 证 程 序 在 我 国 土地 征 收 法 律 制 度 中 有 所 涉及 ,但 主要 是 针 对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方 面 的 听证 。我 国法 律 应 将 是 否 合 乎公 共 利 益加 入 听 证 程 序 之 中。 并 以 立 法形 式 规 定 某 一 特 定 征 收 行 为 必 须 达 到 全 体 被 征 收 人 的 23 上 的 多 数 才 能 实 /以
中 国经 济 的 快 速发 展带 来 了城 市 土 地 的需 要 量 激 增 ,越 来 越 多 的农 村 土地 国 家 以征 收 手 段 划 分 到 城 市 范 围 之 内 。公 共 利 益 目的 是 国 家行 使 征 收 权 的 前 提 ,是 其 行 使征 收权 的决 定 性 限制 条 件 。但 是 我 国 相关 立 法 并 未 对 其 作 任 何 的 法 律解 释 .这 很 容 易 导 致 政 府 征 收 权 的 滥 用 。严 重 损 害 被 征 地 原 权 利 人 的 合 法权 益 。 因此 。为 保 护 被 征 方 的 合法 权 益 , 绝政 府 权 力 的滥 用 , 必要 对 公 共 杜 有 利益 进 行 合理 界 定 。 我 国 土 地 征收 制度 中 的公 共 利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及农民权益的冲突和保护
、
代价 。目前各国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各有不 同,在法 国 ,《 人权宣 言》 第 十七条使用 “ 公共需 要 ” 的概念 ,10 8 4年 的 《 民法典 》 将 其扩 张 为 “ 公用”,并逐 步扩大 公用 的范围。而美 国宪法通 常用 “ 共使用 ” 一 公 词来表达公共利益的内涵。在我国 ,“ 公共利益” 的法律地位得 到确 立 , 首先是在 《 宪法 》第 十三条第 三款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可以 依照法律 规定对公 民的私有财 产实行 征收或 者征用并 给予补偿 。 ”但是 什么才是 公共利 益的范围 , 律却没有 给予 明确 的固定 。由于 “ 法 公共利 益” 没有 客观的标 准,其 大多来 自 于公权力主体 的解释和界定 ,长此 以 往 ,农 民的权利 和 自由将 越来越 被弱化 ,政 府的 主导地位越来 越突 出。 执法 者在行使公权力 的过程 中 ,极有可 能扩大公共利益 的范围 ,其 自由 裁量权大 大扩大 ,那 么就必然会损害部分人 的私人权利 。 朱泉鹰在 《 物权法 中的公共利益 范围及其界定》 中指 出:“ 对于公 共利益 的衡量标 准 ,应 当从 以下几 个方 面进 行确 定 :首先 ,公共 受益 性 ;其次 ,公平补偿性 ;第三 ,权力 的限制性 ;第 四 ,公开透 明性。 ”
三 、公 共 利 益 与 私 人 利 益 冲 突 的 解 决 1 .现有政治及法律在解决冲 突时的局限性
2 政 府 利 益 与 农 民私 权 利 的 冲 突 .
20 0 7年 3月,重 庆九 龙坡拆 迁 “ 子户 ”事 件 ,引起 了社 会各 界 钉 的反思 。杨某及妻吴某拒绝搬迁 ,其原 因是他们觉得 自身 的利 益收到 了 巨大的损害 。在记者采访 中,吴某称 ,法院 “ 限期履行” 的裁决是违 规 的 ,她认为 ,拆迁的行为保护 的既不是 国家利益 ,也不是 公共利益 ,保 护的只是开发商 的利益 ,并不合法 。在现实 的土地征收过 程中 ,政府是 权力的拥有者 ,是整个过程的主导者 ,而其对立主体农 民却处 于绝对 的 弱势地位 ,农 民无话语权 、无决定权 。 “ 政治中的个 人……的地位非常接 近市场 中商人 的作用。他 通过可 以得到的工具表 达 自己 的利益 ,他 接受 从过 程 中产生 的结果 。政 治是 ‘ 利益 或价 值的市场 ’ 很像一般的交换过程 。它与市场的不 同之处在于 , 它的范围更广。 0 ” 政 府是由政治中的个人组成的 ,这就决定了 ,政府 在一定程 度上也 具 有 “ 济人 ” 的性质 ,且必然会追求 自身利益 的最大化 。政府在 以公 经 共 利益 为借 口征收农 民土地 的过程 中 ,往往 是基 于对 自身经济或政 治利 益 的考 虑来界定的。国家把 土地征收过来 ,再出让 给企业 ,但是 ,政 府 在 征收土地 时 ,给予农 民的补偿金额很低 。因此 ,出让 的补偿金额 与市 场价 的巨大差额 就落在地方政府手里 二 、导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的原 因 导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冲突 的最主要原 因是公共利 益的性质界定 不 明。在征地过程 中,政府任意将公共利益泛化 ,必然会 引起 广大农 民 的不满 ,最终导致矛盾 的激化 。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 员所享有 的利益 ,是社会 中大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 ,它维护 的是不 特定的大 多数人的利益 。公共利益的实现 ,往往会以一部分人私人利益 的减损为
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作者:徐素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0期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各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予以公法上限制的一种基本土地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土地征收权滥用的情况,并且由此导致对土地征收权是否合法的争论。
对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进行科学的法律界定,能规范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更好地实现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利益平衡。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51-02一、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解读在我国,征收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强制取得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公民不负缴纳义务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并给予正当补偿的法律制度。
从古到今,对土地的征收是最为典型的征收形式。
任何经济形态的社会中土地权利都要受到国家某种程度的干预限制。
(一)土地征收中之公共利益概念之缘起古希腊时期存在一种“整体国家观”,与整体国家观相联系的是具有整体性和一致性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被视为一个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元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
公共利益与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有关,与一个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价值有关。
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往往被一种价值取向当成一个抽象的概念。
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或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实际上并没有指明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
在人类社会早期,所有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利用中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甚至出现了个人随意滥用其所有权而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这时人们对所有权保护的绝对现象开始反思:个人利益与个人生活质量密切相关,而公共利益关注的是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更重视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必须优先考虑。
由于土地征收同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的冲突,容易引起土地征收权是否合宪以及是否滥用的争论。
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中公共利益问题的认定
toerq iio e .P oe ue ,rls n tn ad r h rfr aldu o lal si h p r pitl adet e h s e ust n d rcd r s ue ,a dsa d rsaeteeoecl p nt ceryj tytea po r e h n l h i e o u f a y
第2 卷 第 2 7 期 20 1 0年 3 月
安徽 工业 大 学 学 报 ( 会科 学 版 社
J u nlo h iUnvri fT c n lg ( o il c n e) o r a fAn u ies yo eh oo y S c i cs t aS e
S UN a e ,An u n u t a a d P o e so a n t u e o g ig 2 4 0 ,An u , i a Diiin o Ge e a S u i s h iI d s r n r fsi n l s i t ,T n l 4 0 0 i l I t n h iChn ) Ab ta t Th r o l a i tr r t t n t e iet ei u so u l tr ssi i a Sln e u s in s r c : e ei n g l n e p e ai d f s e fp b i i e e t Chn ’ d r q ii o .Th slc f s e o O n h s cn n a t i ako l a g o n s a p a e o g n rl e t e p b i i tr s s i u h ln e u s in,t u o r mi n h e a e ei f e l r u d p e r d t e e ai h u l n e e t n s c a d r q ii o g z c t h s c mp o s g t e lg lb n ft o i s
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解读
2 年 1 01 0 2月
东J / 4匕农 业 大 学 学 报 (_ 会 科 学 版 ) J U 、 / 于 十 \上 石 可 — , 社 I J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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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 N 6 18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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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征 收 中 的 公 共 利 益 " 读 “ 解
[ 金 项 目 ]黑 龙 江 省 教 育厅 2 0 度 人 文 社 会科 学研 究 项 目( 号 :130 8 的研 究 成 果 基 0 8年 编 15 2 0 ) [ 者 简 介 ] 陈 杉 (9 7一) 女 , 龙 江 牡 丹 江人 , 北 农 业 大 学法 学 院讲 师 ; 究 方 向 :民商 法 、 民 自治 法 作 17 , 黑 东 研 村
一
、
关 于“ 共利益 ” 公 的逻辑悖 论
《 宪法 》 土地 管 理 法》明确规 定 了土 地 征 和《 收 的 目的仅 限于 “ 公共 利益 ” 98年我 国《 。19 土地 管理 法》 五章 “ 设 用地 ” 4 第 建 第 3条 规定 , 任 何 “ 单位 和个人进 行建设 , 需要 使用 土地 的 , 必须依 法 申请使 用 国有 土 地 , 国有 土 地包 括 国家所 有 的 土 地 和国家 征 收 的 原 属 于农 民集 体 所 有 的土 地 ” 。 就具体 征收 目的而 言 , 土地 管理 法 实施 条例 》 《 第 2条规定 , 建设 单 位 基 于 能 源 、 通 、 交 水利 、 山 、 矿 军事设 施需要 , 以 申请 土 地利 用 总 体规 划 确定 可 的城市 建设 用地 范 围外 的土 地 。 由此 推 知 , 这些 范 围均 属于公 共 利益 的范 围。《 地 管理 法 实施 土 条例》 1 第 7条规 定 , 国家 进 行 经济 、 化 、 文 国防建 设 以及 兴办社 会公 共 事业 , 以征 用集 体 所有 的 可 土地 。文化 、 防建设 和 兴 办社 会 公共 事 业 毫无 国 争议应 属于公 共利 益 的 范 畴 , 经 济建 设 难免 有 但 “ 商业利 益 ” 虞 。另 外 , 国《 市 房地 产 管 理 之 我 城 法》 要求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集 体 土 地 , 依 法 征 收 经 后 , 可将 其 国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有 偿 出让 ( 于 房 方 用 地产开 发 等非 公 益 项 目) 将 土地 征 收扩 大 到 非 , 公共利益需要范围。这些规定与《 宪法》 土地 和《 管 理法》 土地征 收 的 目的仅 限于 “ 共利 益 ” 将 公 相 违背 , 际上形成 了一个 逻辑悖 论 。 实 究其原 因 , 国对集 体 土地 和 国有 土地 实 行 我 两种 使用制 度 , 国有 土地 可 以实 行有偿 使用 , 以 可 进行 出让 、 让 、 转 出租 和抵 押等 ; 集体 土地 则 不 而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范围界定的基本思路
面积也 在逐年扩大 ,按 照土地管理法 ( 2 0 0 4)的规定 : “ 国家
为了公共利 益的需要 ,可 以依法 对土地实行征 收或 者征用并给
公共利益 的概念虽然各 自学 派认 识有所不 同,但都基本 上遵循
了 “ 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这一原则 。
予 补偿 。”在 征地实践 中 ,由于 目前法律对 “ 公共 利益”界定
பைடு நூலகம்
共设施 和公 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 准使用集体土地 的除外 。国有 土地包括 国家所有 的土地和 国家 征收的原属于农 民集体所 有的 土地 。” 目前 建设 用地规划 、审批 、登记发证 、交易 、价格 、 税费等管理制 度主要适用于 国有建设 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普 遍 存在权属 不清 、规划缺失 、交易 规则 不配套等 问题 ,规 范的城 乡建设用地市 场尚未形成 ,因此实行 土地征收制度在 当前实 属
1 “ 公共利益”概念的产 生和 内涵
关于 “ 公共利益 ”的界定一直是世界 各国法律关注 的重 要
问题 ,它的 出现 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 马时期 ,人们对城邦 的认
识 和依 赖 ,构成 了公 共利益观念形成 的起 点。 “ 个人在精神 上 无法脱 离城邦 的全权 。……城邦是唯一 的力量所在 ,没有什 么 东西 能够置身度外 ,无 论是 国家 的统一还是个 人的 自由 ,都不 能超越 它。”到 了文 艺复兴时期 ,公共利益 的概念逐渐从纯粹
必要 。
共 同追求 的价值 与 目 标, 凝结 着社 会共 同体 的一致 的观点与态
度 ,必 须符 合 文明社 会 的道德 要求 ( 丁延 龄 ,2 0 0 5)。 ( 3 ) 公 共利益是 公众和社 团普 遍享有的包含某种金 钱利益 ,是公众
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研究
19 5
不动产 。 ”
复地启动和停止征收程序构成 连续 的威 胁 , 如华盛顿 市场 企业有限公司诉特兰顿市 案 , 其产 生 的效果 是财产权 利受 到不合理的 、 实质性 的干预 而构成事 实上 的征 收。当然 除 了能直接确定公共用途 以外 , 目前美 国许 多法 院的通行做 法是将公共用 途扩 大化 , 用 了准公共 利益 用途 的概 念 , 采 比如贫 民窟 的改造 , 至与公 共用途 土地 密不 可分 的其他 甚 用地 , 高 速公 路 的配 套设 施用 地 、 车 场 、 油 站 、 如 停 加 旅
盆 益 针 土 地 征 收 中 的 共 利 研 究 公
衡 爱 民
( ̄J #, 1 ql 语学院 国际商学院, 重庆 4 0 3 ) 0 0 1
摘
要: 土地征 收制度是 世界各 国为发 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 的一种法律制度 , 一个 牵涉公权 力与私权利如何平衡 是
的重要社会 问题 , 构建完 善的土地 征收制度 应从界定 公共利益 、 建立公平 的征 收补偿机 制、 健全 和规范土地征 收程序、 立 建 被征地农 民妥 善的安置方式等方面予 以发展和完善。实践 中, 当的公共利益是土地 征 收的前 提。 因此 , 实体法和程序 正 从 法多层 面对土地 征收制度 中的公共利益要件进行界定 , 明确公共利 益 的判定 标准 , 践行公 共利 益在 土地征 收 中的法律 化 , 对于保证 土地 征收制度的正 当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 的理论和 实践意 义。
我国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2 1 含 义 .
提 出几条衡量公共利益 的标准 : 以受 益对象 的数量 为标准 ; 以是否向社 会公 众提供公 共产 品为标准 ; 以国家 的经 济 、 文 化、 国防建设 目标为标准 ; 以土地征用 的效益 为标 准 ; 以土地 征用的结果 是否确定 能使 公众 受益为标 准 J 。 3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土地法律制度对公共利益的规定 公共利益含义 的界定对保护被征用人 的权利 , 实现现代 法治有着重要 的意义 。世 界上许 多 国家 和地 区都对其 作 出 明确 的法律规定 , 如法国 、 国和我 国台湾地 区‘ 美 l 。
和“ 私产 ” 两部分 , 在这里 , 公产” “ 是指供 公众和公务 使用 的
—
切 财产 , 与此 相应 的 “ 私产 ” 主要是 指为增 加本 团体 的利
作者简介 : 蒋文娟(99 , , 1 一)女 甘肃靖远人 , 7 西北师 范大学在读硕士研 究生, 河西学院政 治法律 系 师, 法理学研 究。 讲 从事
忻 州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益 收入而使用 的一切 财产 , 只要能 够使公 产增 值法 律 效果
第 1 规定 : 国家为 了公共 利益 的需要 , 以依 照法律规 3条 “ 可
定 对 公 民的 私 有 财 产 实行 征 收 或 者 征 用 并 给 予 补 偿 ” 《 。 土
学者韩大元认 为判 断公 共 利益 合理 性 的 因素有 : 益 公
性 、 体性 、 个 目标性 、 合理性 、 制约性 和补偿 性 J 。袁 曙宏 提
第2 5卷 第 2期 20 09年 4月
忻 州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OUR NAL OF XI Z N HOU T EAC HER UNI S VERS T IY
现代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需要”
现代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征收作为国家规划和发展的需要,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土地征收中,往往会涉及到“公共利益需要”的问题,究竟何为“公共利益需要”,它又在土地征收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本文将从政策规定、现实案例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现代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需要”。
一、政策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者集体组织用于建设公益设施、进行城市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等必须用地而对个人、单位依法征用其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而在征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确保土地利益的公平合理,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建设用地法》也规定,国家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合理安排土地利用,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
综合以上政策规定可知,公共利益需要是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一个核心的概念。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充分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确保土地的使用和征收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优先考虑。
这也是土地征收不同于其他行政征收的重要特点之一。
二、现实案例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土地征收中常见的一种情况。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像道路、桥梁、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都需要用地。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往往需要进行土地征收,确保基础设施的建设能够顺利进行。
某城市规划了一条新的城市快速路,但在规划路线上却存在大量的地产项目和农田。
政府为了建设城市快速路,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了土地征收,并给予相关的补偿。
这种情况下,土地征收是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进行的。
2.环境保护和绿化环境保护和绿化也是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需要之一。
在城市化进程中,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政府往往需要进行绿化工程等环保工程,这就需要用地。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征收也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它是为了满足城市环境保护和绿化的公共利益需要。
土地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土地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内容提要公共利益是与征收征用权密切联系的一个词语,土地征收征用中公益性的认定是判断行政征用权合法性的核心,对公共利益概念的准确界定能够促进行政主体对行政征用的公正、有效的实施,更进一步来说,也为私人财产权的存在划定了明确的范围。
本文从公共利益的语义分析入手,通过解读国外对公共利益内涵界定的立法例,试图提出界定公共利益的实体法认定和程序法认定的标准和原则,以期对完善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对公益性认定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符合客观实际发展的方面有所启示。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行政权力物权法草案轰轰烈烈起草,到提案被搁置,始终牵引着社会大众的目光。
“如何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防止征收征用的权力被滥用”作为老百姓关注的九大热点之首,公共利益再次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由此可知,公共利益是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的唯一合法性理由,政府行使征收征用行为,必须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但很明显,草案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
土地征收征用的实际操作中,是由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决定如何理解公共利益做出自由裁量,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和宽泛性,使得行政机关往往对公共利益做出扩大性或偏离性解释,造成土地征收征用权力被滥用,行政权力膨胀而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从而使得一些行政征收征用行为失去必要的法律限制。
特别是当前我国农村响应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口号,某些行政机关打着新农村建设的幌子,大肆拆迁旧房以及征收征用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把之当成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严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现行法律缺乏对扩大公益概念范围的行政权必要的立法和司法限制,成为老百姓忧心的焦点所在,同样也为实践操作带来困惑,长此以往不仅损害社会个体的合法权益,还将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土地征收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研究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我国《 宪法》 2 第 0条:国家 为 了公共 利益 的需 要 , 以依 照 法 可
响时, 及时通知和说明理由, 认真听取利益相关人的陈述和辩解, 也
是行 政机 关准确 界定 公共 利盎 的重要程 序方 法。
3 、通过 司法 程序界 定公 共利益 司法 是正 义 的最后 一道 门 槛 , 果相 对人 对 行 政机 关 的决定 如
共利 益 ” 四 个 字 如 何 界 定 是 法 律 留 下的 空 白 , 是 矛 盾 产 生 这 也 的起 点 和 焦 点 。 因此 在 土地 征 收 中对 公 共 利 益进 行 界 定 , 既是 法律 的要求 , 也是现 实的需要 。立法机 关与各路 学者对公共利 益 问题 也 倾 注 了很 多 的心 血 , 而结 果 却 总 是 不尽 人 意。 那 么 然 到底 何 为 公 共利 益? 如 何根 据 中 国 国情 对 它进 行 合 理 的认 定 ? 笔 者将 在 本 文对 此 进 行 深 入 的探 讨 , 并 对 有 关 问题 发 表 自己
的见 解 。
【 关键词 】 共利益 ; 公 特征 ; 界定方式 ; 程序
问题 的 提 出 公 共利益 ” 物权 法 》 制订 审议 过程 中一直 是 一个争 议 很 在《 的 大 的问题 。 即便在 《 物权 法》 过之后 , 该 问题 的 探讨仍 然十分 热 通 对 烈。尽 管立法 者 已经看 到 , 现实 中打 着。 共利 益 ” 在 公 的旗 号 . 用 滥 征 地权 力侵 害农 民权 益 的纠纷 不 断涌现 , 考虑 在 不同领 域 内 . 但 在 不同情形 下, 共利益 是 不同 的. 有不确 定 性. 虑到 征 收属 于公 公 具 考 权 力的行使 . 法作 为民事 法律 . 以承 受公共 利益 之重 ”因而 物权 。 难 . 最 终在《 物权 法 》 4 第 2条 将 土地 征收 制度 规 定 为:为 了公 共利 益 “ 的需要 . 照法 律规定 的权 限 和程序 可 以征 收集 体所 有 的土地 和 依 单位 、 个人 的房屋 及其 他不 动产 。” 而对 于公共 利益 的含义 及适 用 则 语焉不详 。 由于该 条未 对 “ 公共利 益” 出 明确 的 界定标准 , 做 其被 称 为 。 物权 法> 最 具争 议 的 条款 ” 《 中 。可 以说 , 确 界 定 。 共利 正 公 益” , 司法实 践 中准确 把握 和运用 , 重道 远。 并在 仍任 二 、 国 有 关公 共 利 益 的相 关 立 法 及 评 析 我
浅析征地过程中的公共利益问题
浅析征地过程 中的公 共利益 问题
李艳艳 , 学生 王
( 温州 大学 , 江 温 州 353 ) 浙 20 5
摘要: 市化进程步伐 的加快 , 城 导致 大量农地被征收。为保证征收行为的合法化, 各个国家对征收 的公 共 利 益作 出了界 定 , 由于我 国法律 对公 共利 益界 定 不明确 , 导致许 多地方 政府 滥 用征地 权 , 害农 民的土 地 侵
化 进 程在 加速 。伴 随城 市化 进程 的步 伐 , 量农 民 大
土 地被 征 收。土地 征收 权是 宪法赋 予地 方政府 的特 权, 即为 特权 必须 有 相关 法 律保 证征 地行 为 的合 法
性, 对此 , 国不 少法 律 都 规 定 了实 现 公共 利 益 的 我 目的是征 收农 地 合法 的唯一 标准 , 是地 方 政府 得 也 以征地 的前提 。我 国《 法》 2 0 的修正案 中, 宪 在 0 4年 第 l 第 3款 规 定 : 国 家 为 了公 共 利 益 的 需要 , O条 “ 可 以依 照 法 律 规 定对 土 地 实 行 征 收 或 者 征用 并 给 予补 偿 。 [ 土地管 理法》 4 规定 :任何单 位 1 《 第 3条 “ 和 个 人 进行 建 设 , 要使 用 土 地 的 , 需 必须 依 法 申请 国有土 地 : 是兴 办 乡镇 企业 和村 民建设 住 宅经 依 但 法 批 准 使 用 本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农 民集 体所 有 的土 地 的, 者 乡 ( ) 公 共设 施和 公益 事 业建 设 经依 法 或 镇 村
产 。”
所 有个 人利益 之和 ” 我Fra bibliotek认 为这种观 点是片 面 的。因 。
为利益本身就是人们 的主观价值需求 , 不同的人其
土地征收与公共利益保护
土地征收与公共利益保护近年来,土地征收问题持续受到关注,征收过程中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也备受争议。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其征收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土地征收的背景和现状,分析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土地征收背景和现状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居民的土地进行合法征用的过程。
在中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土地征收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
大规模的土地征收不仅影响着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失去了土地这一生活基础,虽然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但补偿不足以满足他们的实际需要。
此外,农民长期以来的人身依赖关系也被打破,农村社会结构遭受到了冲击,给农民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生活困扰。
二、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土地征收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然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公共利益的定义和权衡往往是模糊的。
政府和企业通常倾向于强调经济发展利益,征收土地进行工业、商业等用途的开发和建设。
而农民则关注自身利益,希望得到足够的补偿和重置条件。
此外,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补偿的不公平也是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和征收单位往往安排合理合法的工作流程,但一些地方政府和地产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以合法的方式变相压低土地征收的价格,剥夺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合理性。
三、土地征收与公共利益保护的解决建议为了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
首先,要加强土地征收的监管和制度建设。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法规和政策,明确征收标准和程序,并加强对征收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同时,要加强对征收人员的培训和约束力度,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优化土地征收的补偿机制。
政府和企业应该合理评估土地的实际价值,并根据农民的实际损失和贡献,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
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
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
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是指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国家为了保障整
体社会的利益而实施的一种政策措施。
土地征收旨在实现国家和社会经济
的发展目标,同时也要解决一些重大的公共问题。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进行
详细的阐述。
首先,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体现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
土地作为国家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其利用和配置直接影响到国民
经济的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国家可以通过
统一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布局,调动各类资源,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工
业化进程,培育新兴产业,提升产业结构和经济效益,推动国家经济的高
质量发展。
另外,土地征收还可以用于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铁路、机场、港口、公园等,改善居民的交通和生活条件,提高城
市的功能和吸引力,推动城市化进程和现代化建设。
其次,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表现为促进社会公平和民生福祉的
目标。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应当保护市民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补偿公平、合理。
对于被征收的农民和土地所有权人来说,政府应该给予他们公
正的征收补偿,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发展权益。
此外,土地征收还可以
改善农村和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给水平,增强社会福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通过土地征收,政府可以提供更多
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提高人民的生活品质和幸
福感。
关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的思考
公共利 益做 不适 当 的扩 张和 限制解 释 , 而且 对不 同案件 中 的公共 利益 进行 不 同的处 理 , 乏 统一 性和 确定 性 。 缺 其结 果是 对公 共利 益的 审查成 为行 政机关 自由裁量 的权力 , 成行政 机关 以公 益为 造 借 口而 任 意侵犯 公 民的合法 权益 , 出现 了大 量滥用 公共 利益 的案
以依 法 对土 地实 行征 收 或者 征用 并给 予补偿 。 物 权法》 4 条 《 第 2
公 共利 益 目的是 世界 主要 国家或 地区 土地 征 收 的法 定 条件 件和 事 实 。 因此 ,应该 尽早 建立 公共 利益 的审查 机制 和审 查标 。
之一 , 果不 具有公 共利 益 的 目的其 土地征 收行 为便 不具有 正 当 如 准, 以约束 行政机 关 的土地 征收行 为 , 制 其征 收权 的滥用 , 抑 从而
收权 , 易造成 公权 力 的滥 用 , 而损 害 公 民的财 产权 。 容 从 实践 中 ,
滥用 , 害 了公 民 的合 法 权益 , 重影 响 了社 会 的稳 定。 损 严 因此 , 对 政府 在土 地征 收过 程 中, 公共 利 益往往 成 为违 法征 地 、 害 公 民 侵 有 必要 对公 共利 益进 行 明确 的界定 , 限制 土地 征 收权 的滥用 , 并 财产 权益 的挡 箭牌 。 具体 来讲 , 地征 收 的 目的往往 扩 展至 整个 土 设立 公共 利益 审查机 制和 审查 标准 , 限制行 政机 关在土 地征 收 中
否则 , 以保证 土地 征收 真 正 出于公共 利 益 目的 。 难
损 害 , 证对 土 地这 种稀 缺资源 的合理利 用 。 保
一
土地征收范围之公共利益的界定
土地征收范围之公共利益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对此,《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与宪法的规定一脉相承,在立法理念上采取了“重公轻私”的立场。
但是由于土地征收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的模糊规定,导致了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一系列尖锐问题。
因此,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以更好地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成为了当下的一大难题。
标签: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规范路径引言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中,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唯一合法理由便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然而,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类型却是含糊其辞。
政府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权力过大,使得农地非农化范围逐年扩大,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结构不合理、集约度不高的情况十分突出。
因此,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确定土地征收的合理范围,迫在眉睫。
一、现行法律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在《宪法》、《物权法》以及《土地管理法》中,都未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明确解释,只有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采用“列举+兜底”式的立法模式,对于公共利益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确。
然而,这种列举式的说明,并不能穷尽对公共利益的解释。
在生活中,政府征收土地往往是为了提高财税收入:据财政部的数据,土地财政占了一般公共财政收入(本级)的一半,当然也包括一些与之相关的税种。
土地财政严重制约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给土地资源造成了极大浪费。
二、土地征收过程中因“公共利益”所产生的突出问题(一)公共利益界定缺乏规范的程序《物权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并未规定“土地征收的程序”问题。
因此,如何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如何审批征收土地中有关公共利益的相关事项,如何对被征收者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的方式,法律条款都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答案。
公共利益并没有得到法律程序上的保障。
(二)公共利益界定纠纷中司法救济的乏力土地征收属于行政行为,而在行政领域,被征收人获得救济的方法,只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问题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问题摘要: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国家土地征收的范围和面积也在逐年扩大,土地征收的前提要件是其要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这本应是个实体法上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是一个法律化问题,但因为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难以穷尽性,所以其应该转变为一个程序性问题。
文章认为完全由行政机关主导认定公共利益的现实状况存在弊端,因此要结合我国的土地征收实践和域外相关规定,对公共利益从程序层面实行认定,这包括明确公共利益认定的主体、公共利益认定的具体程序这两个问题,而使得土地征收的前提在具体的实践中得到明确化、合理化,减少社会纠纷,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存在问题;界定途径引言土地征收的前提要件是其要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这本应是个实体法上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是一个法律化问题,但因为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难以穷尽性,所以其应该转变为一个程序性问题。
文章认为完全由行政机关主导认定公共利益的现实状况存在弊端,因此要结合我国的土地征收实践和域外相关规定,对公共利益从程序层面实行认定,这包括明确公共利益认定的主体、公共利益认定的具体程序这两个问题,而使得土地征收的前提在具体的实践中得到明确化、合理化,减少社会纠纷,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
1“公共利益”概念的产生和内涵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世界各国法律关注的重要问题,它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人们对城邦的认识和依赖,构成了公共利益观念形成的起点。
“个人在精神上无法脱离城邦的全权。
城邦是唯一的力量所在,没有什么东西能够置身度外,无论是国家的统一还是个人的自由,都不能超越它。
”到了文艺复兴时期,公共利益的概念逐渐从纯粹的服从整体城邦利益转变为在坚持个人本位主义立场的基础上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公益原则。
到了现代,公共利益的概念呈现出多元的特征。
其中具有代表的概念主要有:(1)所谓公共利益,是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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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解析
【摘要】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使得征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中国的土地征用制度有了诸多的突破和前进,本文从该条例出发,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作出相应的解析。
【关键词】公共利益;立法模式;完善1
立法模式
11有关“公共利益”概念的争议。
何为“公共利益”这是理论界一直在研究和争论却无法确定的概念。
要明确的界定就要了解它的内涵与外延,其原因在于:“征收是一种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性剥夺集体或私人所有权而归国家所有的制度,也是国家独有的所有权取得方式。
”①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中强行性的前提和基础,倘若没有它的存在,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挑战。
“因此,公共利益的成立与否成为国家可以合法地强行取得和使用他人土
地的决定性因素”。
②
12公共利益在土地征用中的现状。
我国土地征用当中存在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晰问题。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我国一直采用高度概括的方法进行描述。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显然这些规定都把社会公
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征用土地的前提,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公共利益需要’,哪些项目用地不是。
致使不少出于其它目的的用地也时常混杂其中,冒充公共利益,国家征地的初衷也往往被曲解甚至歪曲。
更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这就为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扩大征地范围提供可乘之机。
”③亚当·斯密所揭示的那样,任何经济活动都有一定的公益性,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将许多人的自利行为合成为促进繁荣的公益行为。
而农民的利益又是不是公共利益呢?有人认为,公共利益应当是为每个公民提供的利益,这种收益不具有占有性和排他性。
从这个意义上说,真正属于公共利益的,对土地的征占比例极少,而很多公共设施、公益项目只能称作“准公共利益”,所以绝大部分的土地征占为“非公共利益”。
这种制度漏洞势必造成实践中的不少机关“假公之名”为自己谋私利。
若土地征用不完全是从公共利益出发且有征用之必要时才进行,无异于掠夺一部分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
2
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回避了公共利益问题。
2011年1月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何为公共利益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2011年1月出台的“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采用折中式的立法方式,即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确定了什么是“公共利益”,第1—5项采用列举
式的方式规定何为公共利益;第6项采用概括式的方式规定公共利益。
从第6项可以看出要确定“公共利益”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才能确定是否是公共利益。
本条的意义在于这是法律法规第一次对“公共利益”下概念,相较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笼统的提及“公共利益”这一名词而言,明确宣布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房屋征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廓清了公益征收和私益征收的区别。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关乎国家战略,不必多言,被征收人持赞同态度。
但是出于市县级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建设需要、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用房屋,似乎是由漏洞可钻的:条例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是对于谁来监管市、县级的基础建设需要和公共事业建设需要,并无规定。
这样为了形象工程和政绩往往会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要使得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达到一种均衡状态,就要杜绝“假公之名”的现象。
3
政府的土地征用权具有强行性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共利益,如果公共利益不存在,土地征用的合法性就会受到冲击和挑战。
可以说,公共利益成立与否是政府可以合法的强行取得和适用被征收人土
地的决定性因素。
因此,“‘公共利益’应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类:军事用地;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用地;能源、交通、水利、
水电用地,如矿产、道路、机场、水库等;公共设施用地,如水、电、气等管道、站场用地;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西气东输工程等;法院裁定的或其它公认的公共利益用地。
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要确保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从而将土地征用严格控制在公共利益界定的范围内。
”④
公共利益的界定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其所受损失能否得到公平补偿。
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是正面的规定,并没有从反面,即禁止性的规定来说明那些属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
因此,法律条文应当明确这一点。
同时,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在界定公共利益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特别是一些有重大争议的房屋征收行为,其征收的公益性应当由立法机关界定和确认,这样可以对地方政府进行相对有效的监督与制约。
此外,“条例”从法律层面上弥补了我国对于公共利益具体界定上的空白,这也为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提供了可供借鉴之处。
条例中有关公共利益界定上存在的缺陷,在之后修改《土地管理法》时要能得以弥补,将成为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的一个亮点。
注释:
①韩松等编著《民法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7页。
②李集合著
版社,2008年版:第43页。
③贾登勋,马育红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1):第136页。
④贾登勋,马育红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1):第138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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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003年第9期。
[2]李集合征用法律制度研究[m]
学出版社,2008年版。
[3]房绍坤,王洪平
式[j]2006年1月。
[4]褚江丽
[j]2008年1月。
[5]郑卫,尹伟琴
求意见稿)》的几点思考[j]2011年1月。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