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涉企涉民各类证明事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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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涉企涉民各类证明
事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筑府办函[2017]120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7
【实施日期】2017.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涉企涉民各类证明事项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7〕12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保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要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要求,深入推进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工作,优化涉企、涉民办事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清理规范各类涉企涉民证明事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7月中旬至2017年10月,在我市各级各部门开展涉企涉民证明集中清理工
作,依法规范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的相关证明材料,坚决取消各类无依据、不合理,烦扰企业、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难、办事难问题,努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涉企、涉民办事环境。
二、组织保障
成立由市法制局牵头,市编委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为成员的“减证便民”行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法制局,负责日常工作指导和市本级证明事项集中审核、区县级证明事项清理复核等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成员单位中抽调。
三、清理范围
(一)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民委会和公共服务企业,在为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需企业、群众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不含各类证件、证书)。
(二)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民委会和公共服务企业,应企业、群众办事需要向其他单位开具的各类证明(不含各类证件、证书)。
四、清理标准
(一)一般规定。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利企便民”的原则,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法律、法规、规章为设定依据的;
2.有国家、省相关政策为设定依据的;
3.有市委、市政府文件为设定依据的;
4.贵阳市域范围外的单位,要求办事企业、群众提供的。
(二)特别规定。
为精简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证明事项有法律、法规、
规章、国家、省相关政策及市委、市政府文件为设定依据,但办事单位不应再行要求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相关证明:
1.公安、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制发的有效证照,已经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等信息的;
2.申请人以书面承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
3.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可以查证或查询核实办事相关信息的。
五、工作安排
(一)市本级。
1.自查阶段(2017年7月中旬至8月31日)。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公共服务企业要组织专人,对本单位及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办理涉企涉民事务所需要或者开具的各类证明进行全面清查,提出保留、取消意见,按要求填写清理统计表(详见附件2、3),并附相关政策法规及其他依据材料,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工作组办公室集中审核。
2.集中审核(2017年9月1日至10月15日)。市工作组办公室对市直各部门、各直事业单位、各公共服务企业报送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集中审核。必要时,可采取专家评审、部门联审等方式进行审核。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符合清理要求,并明确证明主体、条件、标准、责任、方式、时限等要素后,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