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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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

税法中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

税法中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工作也变得愈发重要。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它不仅关系着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发展,也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利益。

税法在税收管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税法中关于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对于税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是指在支付所得、应税款项时,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从源泉上代扣代缴相应税款的单位或个人。

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扣缴义务人的确定:税法规定了谁可以成为扣缴义务人,一般包括单位和个人。

单位扣缴义务人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组织,个人扣缴义务人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人经营者。

2. 扣缴义务人的义务: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从所得、应税款项中代扣代缴相应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扣缴应纳税款,保证所得、应税款项的及时到账。

3. 扣缴义务人的责任:税法规定了对于未依法扣缴、拖欠、少缴等情况,扣缴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缴纳滞纳金、罚款,承担行政处罚,甚至构成刑事犯罪等。

2. 扣款时机: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何时进行扣款。

一般来说,扣款应当在支付所得、应税款项的同时进行,确保应纳税款的及时到账。

4. 扣款限制: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在扣款时应当遵循的限制条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扣款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纳税人申报的情况下进行,不得擅自扣款或恶意扣款。

5. 扣款监督: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监督机制,包括税务机关的监督、纳税人的监督等。

扣缴义务人在进行扣款时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确保扣款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加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为了加强对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保障税收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和责任,规范扣款比例、时机、程序和限制条件,加强对扣款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第六⼗⼆条纳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纳税⼈、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纳税⼈、扣缴义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

纳税申报是纳税⼈为了正确履⾏纳税义务,将已发⽣的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报告的⼀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纳税申报是纳税⼈向国家履⾏纳税义务的法定⼿续,是税务机关确定应征税款,开具纳税凭证,限期纳税,进⾏税务检查的主要依据。

这⼀制度对于提⾼税款征缴效率和纳税⼈主动纳税意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具有⼗分重要的作⽤。

纳税⼈、扣缴义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

纳税⼈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件;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本条所说的“规定的期限”,是指纳税⼈、扣缴义务⼈的纳税申报期限,即税收实体法律、⾏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扣缴义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者应缴税款的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我国⼀些基本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如下: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三⽇、五⽇、⼗⽇、⼗五⽇或者⼀个⽉。

纳税⼈以⼀个⽉为⼀期纳税的,⾃期满之⽇起⼗⽇内申报纳税;以⼀⽇、三⽇、五⽇、⼗⽇或者⼗五⽇为⼀期纳税的,⾃期满之⽇起五⽇内预缴税款,于次⽉⼀⽇起⼗⽇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应纳税款。

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责任

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责任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对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说明(新地税发[2003]99号)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税款,主要是针对纳税人众多,税务机关无法一一对纳税人进行追缴或不便追缴的情况;另外,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税款,还可以防止扣缴义务人故意不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未收情况的发生。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8年)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附:《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是法律赋予扣缴义务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并且不以其意志为转移。

反之,对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就不得强行要求其代扣、代收税款。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包括:1.应当依法办理扣缴登记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向税务机关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以作为扣缴税款的合法、有效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11.01
•【文号】国税函[2004]1199号
•【施行日期】2004.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4年11月1日国税函[2004]11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
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证明思路: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A、对已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应当取得证明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超过30日或者有关部门已批准其设立超过30日的证据,如纳税人的营业执照及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签收单、收件单,工商部门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批件等资料。

B、对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应当取得证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记帐凭证,收讫销售款项、营业款项的收款凭据,进出货物凭据,应收帐款凭据,有关合同,问询笔录,证人证言等。

C、对需在本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县(市)纳税人,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从外县(市)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连续的12个月内超过18 0天的证据。

D、对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承包承租人,应当具备证明承包承租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定期上交承包费或者租金,且签订承包承租合同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财务报表、承包(承租)合同等。

E、对需在本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境外企业,应当具备证明该境外企业在本地承包建造、安装、装配、勘探工程或者提供劳务,且签订项目合同超过30日的证据。

其二,对其他纳税人(第一项以外的纳税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 ,记帐凭证,收讫销售款项、营业款项的收款凭据,进出货物凭据,应收帐款凭据,有关合同,问询笔录,证人证言等。

劳务合同的个税扣缴义务

劳务合同的个税扣缴义务

一、概述劳务合同是指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劳务合同的个税扣缴义务,是指用人单位在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个税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合同的个税扣缴义务人为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在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个人雇主:个人雇主在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时,也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在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个税扣缴义务内容1.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应当依法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收入-扣除费用。

2. 扣缴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后,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代扣代缴。

3. 申报纳税: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报送相关资料。

四、个税扣缴义务的履行1. 明确劳务报酬所得性质: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务报酬前,应当明确劳务报酬所得的性质,判断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应当根据税法规定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 申报纳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报送相关资料。

五、违反个税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个税扣缴义务的,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被责令限期改正: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税务机关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3. 追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追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8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和范围(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包括: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③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

劳务合同代扣代缴个税

劳务合同代扣代缴个税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劳务合同在各类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劳务合同中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一直是企业和个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针对劳务合同代扣代缴个税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务合同代扣代缴个税的定义劳务合同代扣代缴个税,是指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在支付给劳务提供者的报酬时,依法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劳务提供者为纳税义务人。

三、劳务合同代扣代缴个税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四、劳务合同代扣代缴个税的计算方法1. 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 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3. 专项附加扣除:根据国家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

五、劳务合同代扣代缴个税的申报与缴纳1.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的税款。

2. 纳税义务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后,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信息,以便扣缴义务人准确计算税款。

3. 纳税义务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投诉或申请退税。

六、劳务合同代扣代缴个税的法律责任1.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法中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

税法中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

税法中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税收作为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扣缴义务人的扣款行为对于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

在税法中,对于扣缴义务人的扣款行为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制。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税法中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系统地介绍和分析。

一、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扣缴义务人是指依法应当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或者个人。

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扣缴义务人的义务,二是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首先是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支付人应当在支付工资、薪金时就应纳税款予以扣除。

这就要求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必须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支付国有资产经营权转让收入、利息、股息、红利、偿还债务的利息等所得时,应当在支付时予以扣除,扣缴所得税。

这也要求企业在支付所得时必须及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在扣款行为中有明确的法定义务,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和扣缴期限进行扣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是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当依法补缴税款,并自税款原到期日的次日起按照逾期不足三个月的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加收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以上的,按照每日百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如果扣缴义务人拖欠个人所得税,将会面临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等处罚措施。

而《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自税款原到期日的次日起按照逾期不足三个月的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加收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以上的,按照每日千分之八的标准加收滞纳金,并处税款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如果未能按时足额地扣缴税款,将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二、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税法中对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扣缴义务人的申报、缴纳、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十七条

第⼋⼗七条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扣缴义务⼈、检举⼈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对有关⼈员未按本法规定履⾏保密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在税务检查⼀章中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纳税⼈、扣缴义务⼈的会计帐簿、⽣产经营场所、相关⽂件资料、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可以记录、录⾳、录像、照相和复制。

据此,税务机关可以经合法途径了解到纳税⼈和扣缴义务⼈的商业秘密,但是要依法为纳税⼈和扣缴义务⼈保密,如果违反规定将所知悉的被检查⼈的秘密泄露给他⼈,即构成对被检查⼈合法权益的侵害。

同时,本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政法规的⾏为。

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保密。

为了维护被检查⼈及检举⼈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税收违法⾏为的监督,税务机关及其派出的税务检查⼈员以及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和检举⼈保密,这是法定的义务,必须履⾏,不履⾏的,依照本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政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员,是指批准、领导有关的税务检查的主管⼈员及负责经办和查处检举案件的主管⼈员。

直接责任⼈员是指未按有关规定履⾏法定保密义务的⼈员。

有关单位包括责任⼈员所在单位的上级单位、⾏政监察部门等。

⾏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和开除公职。

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

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

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对加收滞纳金的做法给予了法律地位。

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

与之相对应的是多缴税款利息,《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把握好税法对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执法,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

一、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

(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

减免滞纳金的法律规定(3篇)

减免滞纳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滞纳金作为对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行为的惩罚手段,在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

然而,滞纳金的减免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减免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包括其背景、原则、适用范围、程序等内容。

一、减免滞纳金的背景滞纳金作为一种经济惩罚手段,旨在促使义务人按时履行法律义务,维护法律秩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义务人可能无法按时履行义务,从而产生滞纳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障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开始探索减免滞纳金的法律规定。

二、减免滞纳金的原则1. 公平原则:减免滞纳金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滥用权力,损害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定原则:减免滞纳金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减免范围。

3. 程序原则:减免滞纳金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义务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4. 目的性原则:减免滞纳金应当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减免滞纳金的适用范围1. 税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在特定情况下,如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

2. 行政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当事人申请减免罚款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

3. 民事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特定情况下,如当事人确有特殊困难,可以申请减免违约金。

4. 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滞纳金: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滞纳金,如交通罚款、环境保护罚款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减免。

四、减免滞纳金的程序1. 申请:义务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履行义务,需要申请减免滞纳金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税法中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

税法中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

会计之友2020年第9期为了确保满足税收收入连续及时地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1],防止征税过程中偷税、漏税、逃税的发生,税法一般都设置扣缴义务人。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通常认为,扣缴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扣留收取义务、申报义务、缴纳义务和填发义务[2]。

扣留收取义务,简称扣款行为,系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或经济事实符合课税要件时,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在给付或者收取纳税人的金钱中,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依不同税率,扣留或收取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行为[3]。

税法允许扣缴义务人实施扣款行为的目的是为实现“源泉扣缴”[4]。

近年国内关于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褚睿刚等[5]从征纳经济的角度出发,认为将扣款权力控制的根本之法是让纳税人充分享有监督税收征管与使用的权利。

叶金育[6]认为对于脱法的扣缴行为,不仅要课以主责任,还要附加更多惩罚性质的从责任,此外为减少脱法扣缴行为的发生应采取更加灵活的激励机制。

乔松[3]认为扣款行为的规制要受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税法的处罚。

施志群[7]认为对扣款行为的规制主要在于其违反法律后,受到行政法、刑法的惩治。

俞敏[8]认为主要通过两方面来对扣缴义务人及其实施的扣款行为进行规制:一是通过税务机关监管、纳税人监督、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力度来建立对扣缴义务人的约束机制。

二是加强扣缴义务人的服务意识,完善扣缴制度的激励机制。

从学者们的观点可以看出,扣缴义务人的扣款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而规制的路径主要体现在正面激励与加强监管两个方面,但并未真正从法律视角,进一步优化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具体规制路径。

一、问题缘起: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困惑(一)扣款行为的法律性质难确定由于扣缴义务人实施扣款行为时,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直接相对的债权债务关系被打破,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为扣缴义务人的“介入”而形成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国家三者之间的“三角”联络关系。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如何处罚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如何处罚

个⼈所得税扣缴义务⼈未履⾏扣缴义务如何处罚个⼈所得税扣缴义务⼈未履⾏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所⽰:扣缴义务⼈未履⾏扣缴义务,需要承担履⾏法定义务并接受处罚的法律后果。

扣缴义务⼈责任的类型可以分为经济责任、⾏政责任、刑事责任经济责任,是扣缴义务⼈未履⾏扣缴义务⽽承担的补偿性法律后果。

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未按期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解缴外,从应解缴之⽇起,按⽇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

⾏政责任,扣缴义务⼈未履⾏扣缴义务但是⼜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出或者不列、少列收⼊,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扣缴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扣缴义务⼈未履⾏扣缴义务,违反刑法应该承担的不利后果。

中国刑法规定,扣缴义务⼈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帐簿、计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出或者不列、少列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并且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处理

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处理

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收是国家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税收合规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扣缴义务人作为税收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着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角色。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和不当操作,严重损害了税收秩序和国家财政收入。

针对这些税收违法行为,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处理,以维护税收合规和公平公正。

首先,对于未扣缴、少扣或者拖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税务部门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应在劳动者实际取得所得之日起15日内,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并上缴国家。

对于没有按照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税务部门将依法追缴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处以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此外,对于恶意逃税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未扣缴、少扣或者拖延扣缴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税务部门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根据中国增值税法,应由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扣缴增值税,并按年度或者按季度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

对于没有按照规定扣缴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税务部门将追缴未缴纳的增值税,并责令其补缴外加滞纳金和罚款。

对于恶意逃税行为,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违法行为还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出售购买、使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

对于此类行为,税务部门将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加以处理。

税务机关会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并在确认后追缴相应的税款、处以罚款,并可能采取刑事打击措施。

税务部门在处理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时,注重综合运用税收法律的规定和有效的税务管理手段,以确保税收的公平与正义。

除了追缴之外,税务部门还会进行相应的惩戒措施,例如对严重违法行为加大罚款力度、吊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资格等,以警示并震慑其他扣缴义务人,增加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与此同时,税务部门也加强了对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监管和培训工作。

通过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知识培训,提高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和水平。

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会受到怎样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会受到怎样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会受到怎样处罚在现代社会中,税收是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维持社会运转和发展的基础。

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税收公平和社会经济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是严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首先,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的行为将面临税务部门的严厉查处。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扣缴代扣代缴义务。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代扣代缴个税,税务部门将会展开调查,对相关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核实企业的实际情况。

税务稽查可以包括查阅账簿资料、财务报表、银行结算等手段,以确保企业完全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其次,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将面临经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企业未按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被处以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拖欠时间和拖欠金额综合计算,以日为单位进行累加。

此外,企业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未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和税法规定的罚款比例进行计算,一般情况下罚款为拖欠税额的30%至60%。

倘若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的行为严重且情节恶劣,涉及较大数额且属于违法行为,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有违反税法行为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负主要责任的管理人员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除了税务部门的稽查和经济处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的企业还将面临应对员工诉讼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雇佣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劳动者的其他损失。

因此,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导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未能如期足额缴纳,员工可能会对企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相关利息,并可能索要相应的赔偿。

【管理制度)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附表下载(试行)第壹条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于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

代收代缴车船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仍是委托销售交强险,均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

第三条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于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能够只于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门的办税人员具体负责办理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扣缴义务人的单位负责人、具体办理代收代缴税款的关联人员,要高度重视代收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范围是:车船税征税范围内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需投保交强险的车辆。

第六条车船税实行按年计算征收。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当日。

具体税额标准按照《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执行。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计算方法:(壹)保有机动车,于购买交强险时按壹个年度计算车船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二)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三)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壹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按时缴纳税款”义务的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款纳税⼈、扣缴义务⼈必须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第⼀款扣缴义务⼈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履⾏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第⼆款扣缴义务⼈依法履⾏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不得拒绝。

纳税⼈拒绝的,扣缴义务⼈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第⼀款纳税⼈、扣缴义务⼈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纳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按时缴纳税款”的含义“按时缴纳税款”是指纳税⼈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在规定期限内进⾏缴纳的⾏为;以及扣缴义务⼈应当将纳税⼈当期应缴纳的税款进⾏代收或者代扣之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税款进⾏解缴的⾏为。

三、如何履⾏“按时缴纳税款”义务为了⽅便纳税⼈、扣缴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了多种缴款⽅式,纳税⼈、扣缴义务⼈可以根据⾃⾝条件,选择税务机关认可的现⾦、⽀票、银⾏卡或者电⼦结算等缴款⽅式。

四、未履⾏“按时缴纳税款”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纳税⼈、扣缴义务⼈如果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如果是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扣缴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纳税担保⼈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措施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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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税法上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既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又不是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只是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之义务人。

二、政策依据
《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
三、政策规定梳理
(一)基本规定
1、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依照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外业务中代扣代缴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每次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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