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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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06•【字号】辽安监办[2013]246号•【施行日期】201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的通知(辽安监办[2013]246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决定》取消了4项、下放了4项涉及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的行政职权(见附件),请各地根据《决定》的要求,确保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有序开展,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取消后,对之前审批的4支四级资质队伍,其资质证书正、副本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满后,将不再予以延期换证。

大、中型矿山企业要成立专业矿山救护队伍,未建立专业矿山救护队的,必须与邻近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省局将继续加强全省矿山企业专业救护队伍的监督管理。

三、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审批发证取消后,省局不再组织审批新的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开展安全培训的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全培训计划,自觉接受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遵守行业规则和职业操守,按统一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实施培训工作,保证我省安全培训工作不间断,安全培训秩序不混乱。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推动安全资格考试体系的建设,逐步形成以安全资格考试带动安全培训的工作格局,保证安全培训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下放后,省局不再受理烟花爆竹企业提出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企业办理经营(批发)许可证变更、重新发证等事项,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申请。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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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决定中涉及省质监局的行政职权项目66项。

其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46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20项。

现将具体的调整目录(附后)印发给你们。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以此次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契机,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不断提高质监系统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a>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和调整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a>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7月7日
——结束——。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6•【字号】辽政办发[2000]84号•【施行日期】200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8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辽宁省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主管全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1.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3.省建设厅承担的燃气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

4.原省石油化学工业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5.省农业厅承担的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6.原省机械工业厅、省冶金工业厅、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省轻工总会和省纺织总会等部门承担的质量监督职能。

7.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8.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9.省粮食局承担的研究制定地方粮油质量标准、制定粮油检测制度和办法职能。

10.原省贸易厅承担的流通环节中商品质量和标准管理及监督职能。

11.原电力、邮电等部门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宾馆、饭店与涉外旅游宾馆、饭店的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发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31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2.取消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3.取消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

4.取消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

5.取消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的备案核准。

6.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7.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管子、管件B级)、压力容器改造单位许可、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组合装置B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GC2级)、电梯安装单位许可(A级)、电梯改造单位许可(A级)、电梯修理单位许可(A级)、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许可(A级)、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许可(A 级)、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许可(A级)、客运索道改造单位许可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8•【字号】辽政办发[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5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13年8月9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辽委发〔2013〕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用3至5年时间完成《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实施意见》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2013年完成的任务(共11项)(一)取消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登记、年检、年审、审核、强制性备案、事前备案等行政审批或管理措施。

(省编委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将市、县实施更方便有效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市、县政府,将法律法规、国务院及省政府文件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实施或直接面向基层、由县级政府就近实施更为便利的审批事项交给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大政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14〕2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共348项,除取消153项、其他(转移、合并、改变管理方式)21项、下放到省属单位和其他城市5项外,实际需要我市承接的共169项。

我市经研究论证,决定由市政府部门管理120项,下放到区市县、先导区管理49项。

现将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348项行政职权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承接及向区市县、先导区放权的移交工作,对取消和下放的事项要加强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4年6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

对承接和移交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交接工作顺利有序实施。

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及时做好市政府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接收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增强政府部门承接有关职能的能力,适应权力下放承接的工作需要,确保权力接得住、用得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我市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目录大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9日附件我市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目录(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共348项,其中,取消153项,下放174项,调整。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市政发〔2014〕31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市政发〔2014〕31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正文:---------------------------------------------------------------------------------------------------------------------------------------------------- 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市政发〔2014〕31号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再接收、取消和下放260项行政职权项目。

其中,接收省下放后新增54项,接收省下放后合并70项,取消63项,下放58项,其他调整15项。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共辽阳市委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市委发〔2014〕7号)各项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做好市政府接收、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要加强后续监管,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此次调整工作结束后,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辽宁省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令)要求,及时调整更新本部门《行政审批权力清单》、《行政职权项目目录》及流程图,并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法制部门审核后,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要加强对已下放权限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市政府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260项)2.辽阳市市直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60项)3.辽阳市市直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37项)辽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9日附件1市政府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260项)一、市发展改革委(下放至县级、辽阳经济开发区、河东新城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1项)外商直接投资、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核准。

关于环评、验收、监测相关23个问题的官方答复

关于环评、验收、监测相关23个问题的官方答复

问题汇总!关于环评、验收、监测相关23个问题的官方答复01关于验收过程中是否进行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回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中“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

”怎么判断这个“关注的”。

如环评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且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在开展项目验收过程中是否应该进行地下水监测?回复: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中“关注的”,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审批文件中明确列出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验收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可以为确定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程度提供依据。

二、如环评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且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的,应在验收中开展地下水监测,监测点位和因子可参照环评要求选取。

02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根据《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七)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

”中提出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获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得知,许可证的发放顺序是在环评验收之前,也就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监管阶段涉及。

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事后现场执法检查中,对照本办法,提到了“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对环评单位要重点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

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批准

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批准

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批准服务指南一、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2013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三)《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第四条“运输第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四)《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附件《省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348项)》“二十二、省卫生厅(15项)”中“(二)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13项。

”中“11.市辖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批准。

”(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市际间运输审批下放至市级。

二、申请条件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当密封并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包装说明PI602)规定的A类包装标准,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并应当印有卫生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签、标识、运输登记表、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有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朝政发〔2019〕5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朝政发〔2019〕5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朝政发〔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辽政发〔2018〕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决定取消12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行政许可1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决定下放86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行政许可69项、行政确认7项、行政征收2项、公共服务1项、其他行政权力7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取消行政职权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监管细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对下放的行政职权,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及时调整编制权责清单、服务指南,在政务服务网站公示,切实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1.朝阳市取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朝阳市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附件2朝阳市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序号部门权力类别事项名称类别调整方式备注1朝阳市委统战部(原朝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下放朝政发[2014]25号文件中此项权力已下放至各县(市)区2朝阳市委统战部(原朝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下放此次新增3朝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校车使用许可下放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沈政发〔2017〕4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沈政发〔2017〕4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沈政发〔2017〕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6号),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对市、县两级政府140项行政职权进行调整。

其中,取消75项,由省级部门行使10项,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5项,增加(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50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于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行使,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调整为省级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要积极与上级对口部门进行沟通,做好对接保障工作;对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我市的行政职权,要认真做好衔接,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对于增加的行政职权,要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简洁高效。

同时要按程序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附件:1.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取消市、县级政府行政职权事项目录沈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4日附件1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冠以“辽宁”名称法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接积极主动与省厅沟通,做好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对接工作,确保行使标准“上下一致,统一规范”。

通过培训窗口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下放事项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提交的各项材料,着重解答审批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确保审批工作、流程的连续性、完整性,保证办事群众获取可靠信息,不跑冤枉路。

11省直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1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专人受理,层层审批,信息透明。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市政发〔2015〕30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市政发〔2015〕30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市政发〔2015〕30号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结合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接收、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161项,其中:接收省下放42项,取消90项,下放19项,改为后置审批10项。

调整后,保留行政许可247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认真做好接收、取消和下放等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推进新一轮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42项)2.市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09项)3.市政府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0项)4.市政府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247项)(略)辽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30日附件1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42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省政府决定处理方式备注1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备案市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下放至市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承接2道路清障服务费定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承接3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下放至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接4少数民族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市民委(宗教局)1.财政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2.《辽宁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辽财农〔2010〕647号)下放至市级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承接5一级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市公安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至市级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承接6普通技工学校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辽宁省实施1小贷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变更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方式等事项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6号)取消2小贷公司注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方式等事项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6号)取消3小贷公司代办点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方式等事项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6号)取消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国家鼓励类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市发展改革委无设定依据取消5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核市发展改革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5号)取消6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市发展改革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取消7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文件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取消8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市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辽价发〔2005〕107号)取消9收费许可证核发市发展改革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取消10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1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无设定依据取消12对违法、违规生产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0 号令) 下放至县(市)区13对违法、违规使用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0 号令) 下放至县(市)区14对违法、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0 号令) 下放至县(市)区15对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处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0 号令) 下放至县(市)区16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用设置审核市教育局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取消17幼儿园办园许可的备案市教育局《辽宁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1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改为后置审批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改为后置审批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改为后置审批4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市民政局1.《国务院办公厅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自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2.《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改为后置审批5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市财政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改为后置审批6出租车经营资格证核发市交通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改为后置审批7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市交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改为后置审批8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市交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改为后置审批9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改为后置审批10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市旅游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改为后置审批——结束——。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6.06
•【字号】辽政发〔2017〕26号
•【施行日期】2017.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政发〔2017〕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情况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对全省各级政府行政职权进行调整。

其中: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126项(取消25项,增加81项,下放各市行使7项,调整至省级行使13项),取消市、县级政府行使行政职权71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下放到各市的职权,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对新增的职权,有关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简洁高效。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
法》(辽政发〔2016〕73号)的规定,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
2.辽宁省人民政府取消市、县级政府行政职权目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附件1
附件2。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获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资格单位的通知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获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资格单位的通知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获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资格
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质监特[2013]1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3.10.29
【实施日期】2013.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获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资格单位的通知
(辽质监特〔2013〕10号)
各市质监局,绥中、昌图县质监局: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67号)等有关规定,沈阳市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等69个单位,经各自申请、省局受理、专家评审、省局审核,获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资格,现予以公布。

附件:获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资格单位名单
2013年10月29日
附件
获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资格单位名单(一)压力管道设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七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0]4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七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0]4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七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七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0〕4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要求,省政府决定,第七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85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9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6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第七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5项)一、省发展改革委(取消2项)1.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2.限额以下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取消2项)1.限额以下国家鼓励的内资工业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2.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三、省科技厅(取消2项)1.大学科技园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初审2.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初审四、省民委(宗教局,取消3项)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五、省公安厅(取消4项)1.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3.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4.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六、省民政厅(取消3项)1.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核2.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3.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七、省财政厅(取消1项)省直会计代理记帐机构设立审批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2项)1.社会保障卡专用COS(卡内操作系统)核准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设立审批九、省国土资源厅(3项)(一)取消1项权限内土地开发审核(二)下放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管理2项1.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许可2.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许可十、省环保厅(取消11项)1.危险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2.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证3.回收利用放射性物质批准4.在水体进行放射性实验审批5.民用核设施厂址选择审批6.放射性污染防治专业人员资格认证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核发8.危险废物从业人员资格认证9、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10.在人口集中地区熔化或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审批11.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十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7项)(一)取消1项城市房屋拆迁许可(二)下放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6项1.商品房预售许可2.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3.拆迁产权不明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批4.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5.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6.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的开发、修缮审定十二、省交通厅(下放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管理3项)1.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2.港口经营许可3.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十三、省农委(取消3项)1.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审批2.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3.陈化粮销售计划审批十四、省林业厅(取消2项)1.进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实习、参观、旅游审批2.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单核准1.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审批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审批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审批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审批5.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审批十六、省文化厅(5项)(一)取消3项1.香港、澳门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审批2.拍摄易损的一般文物审批3.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二)下放2项1.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市级文物部门管理)2.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县级文物部门管理)十七、省卫生厅(取消2项)1.设立骨髓移植医院审批2.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十八、省人口计生委(取消1项)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审查十九、省地税局(5项)(一)取消4项1.权限内纳税人因困难减免耕地占用税审批2.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审批3.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4.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二)下放县级地税部门管理1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二十、省工商局(取消2项)1.商品展销会登记2.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初审1.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核发2.工业用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核发3.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许可二十二、省广电局(取消1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二十三、省新闻出版局(取消8项)1.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审批2.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审批3.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兼并审批4.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合并审批5.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分立审批6.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审批7.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设立审批8.音像非卖品复制审批二十四、省体育局(2项)(一)取消1项开办武术学校审批(二)下放县级体育部门管理1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二十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项)(一)取消1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二)下放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1项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二十六、省档案局(取消1项)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外国团体和组织签订含有利用档案内容的协定备案——结束——。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1.24施行日期2014.11.24文号辽政发〔2014〕30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325项。

其中:取消171项,下放115项,前置改后置等改变管理方式39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各项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

市、县级政府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推进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3.省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4.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辽宁省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1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55项,其中:取消64项,下放88项,暂停3项)一、省发展改革委(下放市级和绥中、昌图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一)取消4项1.省级医药储备动用审批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审核审批3.政府出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审批(二)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三、省教育厅(6项)(一)取消4项1.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2.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审核3.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4.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二)下放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2.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四、省民委(2项)(一)取消1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五、省公安厅(2项)(一)取消1项5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二)下放至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理1项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六、省民政厅(下放4项)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七、省司法厅(4项)(一)取消1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注册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3.律师本市执业变更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2项)1.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2.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审查九、省国土资源厅(9项)(一)取消4项1.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2.建立化石博物馆审批3.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备案4.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备案(二)下放4项1.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2.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3.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4.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三)暂停1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十、省环保厅(2项)(一)取消1项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十一、省交通厅(下放4项)1.内河散化船船员特殊适任许可(下放至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除省管港口、航道设施外的港口工程设计审批(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通航河道内挖去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立项项目除外)(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二、省农委(3项)(一)下放2项1.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暂停1项相邻省间引种审批十三、省水利厅(8项)(一)取消4项1.专业水文站设立、撤销审批2.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4.权限内设置旅游项目审批(二)下放4项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理权限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坝顶兼做公路批准(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四、省林业厅(5项)(一)取消3项1.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2.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3.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2.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行政许可十五、省海洋渔业厅(16项)(一)取消4项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由省环保厅管理)2.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3.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资格认可(初审)4.渔船承造许可(二)下放12项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装载有毒害货物、粉尘飞扬散装货物船舶在渔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4.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5.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洗舱作业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6.船舶在渔港内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7.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8.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9.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0.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1.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2.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省属水库除外)(下放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六、省外经贸厅(2项)(一)取消1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十七、省文化厅(8项)(一)取消5项1.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2.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审批3.省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认定(省内连锁网吧认定)4.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5.省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2.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3.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十八、省卫生计生委(9项)(一)取消6项1.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批准2.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审批3.《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核发4.特殊血型的血液从外省调配和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审批5.血站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认定6.省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二)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省管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含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医疗广告发布审查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九、省地税局(4项)(一)取消2项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2.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二)下放2项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机关管理)2.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由市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地税局审批)二十、省质监局(2项)(一)取消1项信息网络建设标准化审查(二)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项国家、省登记注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二十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8项)(一)取消5项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2.组建省内院线公司审批3.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4.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5.举办省内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县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需报省局备案)2.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3.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二十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11项)(一)取消5项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煤矿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2.矿山救护队三级资质认定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认证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下放6项1.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2.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中、省直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除外)(委托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二十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14项)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类生产许可2.肉制品生产许可3.饮料生产许可4.方便食品生产许可5.罐头生产许可6.冷冻饮品生产许可7.速冻食品生产许可8.酒类生产许可9.水产制品生产许可10.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11.蜂产品生产许可12.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13.乳制品生产许可14.其他食品生产许可二十四、省体育局(6项)(一)取消3项1.全省性和跨省的体育竞赛审批2.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认定3.一级运动员、裁判员资格认定(二)下放至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2.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3.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批二十五、省统计局(取消1项)公布相关统计资料审批二十六、省人防办(2项)(一)取消1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缓审批(二)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1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二十七、省物价局(暂停1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商注册前置二十八、省知识产权局(取消2项)1.专利广告认定2.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二十九、省畜牧局(4项)(一)取消2项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批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审批(二)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三十、省煤管局(取消1项)煤炭运输计划审批三十一、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辽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在辽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三十二、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凌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1.在凌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2.在凌河保护区内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的审批3.在凌河保护区内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的审批4.在凌河保护区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审批5.在凌河保护区内海域滩涂使用审核、登记6.在凌河保护区内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附件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共计71项,其中:取消37项,下放27项,其他7项)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一)取消4项1.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注册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民爆科研立项备案(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3.民爆科技成果鉴定(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4.镁硼滑石岫玉行业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二)转移至省轻工联合会、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会同省工艺美术协会管理1项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二、省教育厅(2项)(一)取消1项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备案(二)下放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三、省民委(7项)(一)取消1项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民族成份认定(二)调整为日常管理6项1.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2.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注销3.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主持宗教活动备案4.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5.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6.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来我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四、省民政厅(下放3项)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包括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除涉韩、涉台以外的大连市管辖范围的涉外婚姻登记(下放至大连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五、省财政厅(取消1项)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1项)品牌管理师职业资格认定七、省国土资源厅(取消4项)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2.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3.矿业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4.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5项)(一)取消3项1.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3.工程勘察设计外埠企业入辽备案(二)下放2项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城建监察(下放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九、省交通厅(下放5项)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认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通航水域及跨河建筑物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水运工程(港口、航道)开工备案(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下放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5.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下放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十、省农委(取消2项)1.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考核2.蚕种检验机构认定十一、省水利厅(取消1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二、省林业厅(取消1项)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十三、省服务业委(下放至市级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对特许人未按规定说明费用情况行为的处罚十四、省外经贸厅(2项)(一)取消1项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审查十五、省国资委(取消1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六、省地税局(取消1项)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七、省质监局(5项)(一)取消3项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3.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管理(二)下放2项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初审(委托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市及市以下质检机构授权(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八、省新闻出版广电局(3项)(一)取消1项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二)下放2项1.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出现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等行为的处理(下放至县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事前备案(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备案职权除外)(下放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九、省安全生产监管局(6项)(一)取消5项1.阻隔防爆材料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备案2.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备案3.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4.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条件确定二十、省体育局(取消2项)1.对全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查管理2.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理二十一、省物价局(8项)(一)取消2项1.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定价2.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二)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1.污水处理费定价2.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定价3.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4.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定价5.查档费定价6.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二十二、省中小企业局(下放至各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辽质监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质监发〔2018〕4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2017年第34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1月15日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实行分类监管。

对许可目录产品,强化证后监管。

对未纳入目录的食品相关产品,加强风险监测。

第四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全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分类监管第五条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实行分级监管;对非发证企业,确定年度重点产品监督目录,对目录产品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第六条市级质量技术监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依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检查表》)确定企业等级并实施差异化监管,原则要求如下:对A级企业实施责任监管方式,对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管,每年开展书面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查;对B级企业实施常态监管方式,每年开展书面检查和监督检查;对C级企业实施加严监管方式,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年开展书面检查和监督检查,并约谈企业负责人。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丹政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225项。

其中取消81项,下放6项(承接后下放5项),调整为公共服务2项,调整为内部管理100项,暂停3项,合并32项,划归其他部门1项。

同时承接省政府下放事项716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取消调整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各地区要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要求,对国务院、省政府直接下放到县级的行政职权进行承接,防止出现权责“空档”。

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对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确保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

同时,对下放基层的职权,要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合理确定下放事项的承接过渡期。

对调整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及时编制公开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精简申请要件,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1.丹东市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的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87项)2.丹东市人民政府调整管理方式的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38项)3.丹东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的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716项)丹东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8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将质量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将质量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将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0]7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10.23【实施日期】2000.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将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73号2000年10月23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厅、编委办、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将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交接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和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方案规定,省经贸委的质量管理职能,省劳动厅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经划转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决定,在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前,先将市、县两级的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人员编制以及相关机构划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为切实做好交接工作,特制定以下方案:一、基本原则1.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的质量管理,劳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及相关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等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划到省。

2.移交范围为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的质量管理,劳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防爆。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标准提档升级工作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标准提档升级工作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印发《辽宁省标准提档升级工作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辽宁省标准提档升级工作规划(2018-2020年)》已经省局2017年第34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月15日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标准提档升级工作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பைடு நூலகம்日期
2018.01.15
施行日期
2018.01.15
文号
主题类别
标准化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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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质监办[2013]23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3.09.05
【实施日期】2013.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通知
(辽质监办〔2013〕230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决定中涉及省质监局下放行政职权11项: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由市级政府管理);
2.识别卡发放手续;
3.除客运索道作业人员、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与安装人员、电站锅炉操作人员、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管理与作业人员、向下焊等特殊焊接作业人员、车用气瓶充装作业人员以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4.非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重点管理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制造和修理审批;
5.建立计量公正行(站)的审批;
6.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车用气瓶除外);
7.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许可(压力容器、电梯除外)
8.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9.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10.省级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受理和年审部分环节;
11.指导监督新产品开发、投产鉴定、技术改造的标准化审查。

各市、县质监局要认真做好配套衔接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省质监局下放行政职权项目表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9月5日省质监局下放行政职权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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