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_公人世界_中的官吏共生与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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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年 法 苑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

作者简介:廖峻(1978-),男,汉族,湖北恩施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讲师。

① 沈括:《梦溪笔谈》卷二十二。

② 陆九渊:《陆九渊集》卷五,《与徐子宜二》。③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十五,《选举八》。④ 同注1,卷十二。

⑤ 胡太初:《昼廉绪论》,《御史篇第五》。

宋代“公人世界”中的官吏共生与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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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 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60)

内容提要:司法活动离不开特定的场域以及与这一场域相关联的特定主体,“公人世界”和始终置身于其中的宋代官员、胥吏,就是宋代司法活动的特定场域和特定主体。官员与胥吏在“公人世界”中形成了既共生又制衡的关系,究其原因,在于宋代国家制度设计和运行中“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对于宋代的法律制度和官员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公人世界 宋代官吏 共生 制衡

一、概念

“公人世界”一语,见于陆九渊、叶立二人文集。一般而言,宋代的“公人”是胥吏中地位较低的阶层,多从事与

体力相关的杂役,但是从陆、叶二人使用“公人世界”一词的语境来分析,两宋时国家法律制度的解释、判断和执行,甚至南宋法律制度的重建都依赖于“公人”,故“公人”的含义与“胥吏”含义大致相当。所谓“公人世界”,据陆、叶二人所述,则是指藉由宋代官员和胥吏的活动所呈现的二者之间的特定态势,在“公人世界”中,官员在处理政务时,往往惟胥吏是听。以宋代官员与胥吏为主体所构成的“公人世界”始终都处在受特定条件限定的共生与制衡状态之下。

二、“公人世界”中官、吏之关系

如前所述,陆、叶二人认为“公人世界”实际上为胥吏所左右,与之相应,宋人言及“公人世界”,往往与“胥吏之害”并论。胥吏之害最烈者,当数胥吏蒙蔽甚至操纵官员,其流毒广布,自京城而至州县,皆未能免:包拯尹京,

虽号为明察,仍不免为吏所卖,①

而“县邑之间,贪饕矫虔之吏,……,与奸胥猾徒,餍饫咆哮其上。巧为文书,转移

出没,以欺上府。操其奇赢,与上府之左右缔交合党,以蔽上府之耳目。”

此类记述固然勾勒出“公人世界”中官员与胥吏关系的一个侧面,但是据此简单地判定“公人世界”中的官吏关系呈现出吏强官弱的态势,则不免失之偏颇。事实上,官员与胥吏二者并非一方独强,而是既共生,又制衡。

(一)共生

宋代“公人世界”中官员与胥吏间的共生,是既互斥又互补的共生,其主要表现为相互勾连的两个方面:宋代国家制度设计下官员对胥吏的贬抑和胥吏弃官员而去职,以及这一制度运行中官员对胥吏的倚仗。

宋代官员对胥吏的恶评,实因于总体上贬抑胥吏的宋代官僚制度。要言之,约有三点:一则胥吏难以入官,他们很少有机会通过科举考试获得出身,跻身于官僚之流品,偶有特例,亦被皇帝重新打回胥吏行列,不得参加科举考试;③

二则胥吏少有常禄,北宋胥吏素无常禄,迟至宋神宗熙宁三年“始制天下吏禄,”④

而南宋胥吏中身处基层但人数庞大的县吏“无廪给之资”,⑤宋代官僚制度始终

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青 年 法 苑

将绝大多数胥吏置于“居无廪禄,进无荣望”⑥的境地;三则胥吏始终只能作为官员的附翼,而无法获得与官员同等的政治地位。与此相适应,官、吏之间的流品判若天壤,加之吏无常禄而多有受赇,因此官员称胥吏“以啖民为生”、“以受赇为生”,对其愈加贬斥,苏洵对此形容说“今之吏胥……始而入之不择也,终而遇之以犬彘也。长吏一怒,不问罪否,袒而笞之;喜而接之,乃反与交手为市。其人常曰:‘长吏待我以犬彘,我何望而不为犬彘哉?”⑦胥吏既受此等侮辱,于不得已时亦会“集体逃亡”。⑧然而两宋官吏之间亦呈现出互补的态势。质言之,其国家制度设计上的原因大致有三:

其一,尽管宋代官员与胥吏在身份上高下分明,但胥吏和官员同为官府中人———至少胥吏被认为是“庶人在官者”。⑨事实上并非所有胥吏都无法入官,部分胥吏可通过“出职”的方式任官, λυ这为宋代胥吏将其身份转换为官员提供了机会。其二,宋代官少吏多,而人事、狱讼、钱谷等细事杂役滋繁,故官员难以每事躬亲,只能仰仗胥吏完成,同时这些细务关乎官员考课及其仕宦荣进,故官员寻求胥吏的支持,在所难免。其三,宋代士人任官长则三年,少则数月即转别职,且任职须回避原籍,官员异地行政,又累于案牍,自然不免假借胥吏了解民情、处理事务,而胥吏多为本地人且长期甚至累世担任固定职务,自然熟悉民情、素习律令,故官员不得不倚赖胥吏。

以第二、三点而论,官员若得胥吏相助,于仕宦荣进往往大有裨益。此类例证,并不鲜见。比如京师老吏对翰苑学士行文不审慎之处的指点令官员“悚然亟易之” λϖ,基层的县官们不得不仰赖于胥吏运作诸务以求仕宦荣进 λω,更有老谋深算的官员巧用胥吏,从而化解仕途危机,竟至“皇帝恩眷日隆” λξ。

与此相应,宋代官员如洪迈曾称赞京师老吏“识事体、习典故”,亦有官员体谅胥吏要解决“仰事、俯育、丧葬、嫁娶”等问题,提出“责吏须自反”的说法 λψ。事实上,在“公人世界”中,如果官员有志于仕宦荣进,那么谨慎地处理好自身与下属胥吏之间的关系,不失为明智之举。

(二)制衡

与官吏共生的形成相一致,宋代“公人世界”中官与吏的相互制衡,亦根源于宋朝国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其主要表现有二:一是官员对胥吏的督惩,二是胥吏对于官员的告劾。

宋朝自立国之初,就将“纠贪吏”规定为宋代官员的职责,并以能否节制胥吏作为官员考课的标准之一,都官员外郎何白甚至认为“苟一郡之内得一良吏(此处指官员),则万事皆集” λζ。鉴于两宋胥吏即使有俸禄,亦不过微薄之资,其受贿贪污渐成流弊,积重难返而至蠹国病民,两宋皇帝和士大夫对此认识至为深刻,故上至皇帝下至官员对胥吏的违法之举亦不吝纠惩,甚至有官员超出法定界限“纠贪吏”却无碍仕途。比如张咏任崇阳令时,因一吏出库房时鬓傍巾下有一枚库中钱而将其杖责,该吏勃然出言挑衅,张咏遂亲自仗剑下阶斩吏首,并申台府自劾,但是张咏后来仍然官至礼部尚书,宋仁宗时士大夫阶层甚至将他与赵普、寇准并列。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案例中,与其说是胥吏凌长官,毋宁说是长官凌胥吏,因为小吏之所以敢于勃然作色,是因为以一钱论赃值,则按律不当斩,然而张咏却在没有证据支撑“一日一钱,千日一千”的有罪推定的情况下仗剑斩吏。又如官员与其属吏共同违法犯罪时,胥吏所受处罚远比官员要重,这在《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案例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值得一提的是该书卷之十一《人品门》的公吏一类共计26个案件中,诸如都吏、典押、乡司、配吏犯罪隐约都与官员相涉,但胥吏多受重判而官员并未依法处断。

然而宋代“公人世界”中胥吏并非纯然受制于官员,其主要原因大致有三:一则胥吏可以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制衡官员,官员因胥吏申告而丢官的事例并不鲜见;二则相比于官员的期满迁转和奔走仕宦,胥吏的土生土长和荣进无望反而是一种优势,也正是他们藉以制衡官员的最大资本;三则宋代法律日益繁密,官员难以尽知其详,不得不依赖长期与法律实务打交道的胥吏,故胥吏很大程度上独占法律知识,甚至可能左右司法判决。故胥吏与官员相较,并非全然处于弱势,官员作为猾胥奸吏的上司,稍有不慎也会蒙冤。

对于“公人世界”中的官员而言,一方面国家关防渐密令其对胥吏的倚赖渐重,另一方面“道德沦丧”的胥吏多奸猾弄权之举令其顾忌重重,加之宋代官员尤其是州

⑥⑦⑧⑨ λυ

λϖ λω λξ λψ λζ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九十六,“嘉祐七年五月丁未”。

苏洵:《嘉祐集》,《广士》。

参见张正印:《宋代司法中的“吏强官弱”现象及其影响》,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第147页。

同注3卷六十五,《职官考十九》。

赵升:《朝野类要》卷三,《入仕・年劳》。“内外百司吏职及诸州监司吏人,皆有年劳补官法,俗谓出职是也,免铨试,径注差遣。”但这

部分胥吏仅限于州以上和中央机构吏胥。

洪迈:《容斋随笔》卷十五,《京师老吏》。

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342页。

同注10,《杨存中逐吏》。

陈襄:《州县提纲》卷一,《责吏须自反》。

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十九,《戒饬官吏》。见于宋孝宗淳熙元年七月二日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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