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巷揭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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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煤管理规定

揭煤管理规定

揭煤管理规定为规范煤矿的揭煤工作,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因揭煤引发突出事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揭煤的要求1、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2、揭煤作业前必须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和揭煤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揭煤专项防突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3)、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4)、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5)、工作面防突措施;(6)、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7)、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

3、揭煤作业应当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1)、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2)、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3)、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4)、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5)、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6)、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7)、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4、井巷揭穿煤层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放炮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5、煤矿企业揭煤时必须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揭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统一指挥协调揭煤工作。

二、救护队参与揭煤工作的程序1、要求揭煤的煤矿必须提前3天将书面报告报救护队,以便救护队合理安排人员参与揭煤工作,书面报告应包括揭煤申请、揭煤措施、通风系统图。

2、书面报告必须经辖区煤管站审核盖章后方可上报。

石门揭煤11步法介绍

石门揭煤11步法介绍
作业依据、作业程序、作业流程图
八步法揭煤作业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78条解读。
八步法揭煤作业全过程
① 打前探钻孔(法向距离> 10m); ② 编制石门揭煤的专项防突措施并报批(区域
预测) ③ 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法向
距离> 7m); ④ 实施区域验证,即开展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
主要分析指标:钻孔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 安全管控责任人:矿总工程师 说明:前探钻孔成果分析,其实质就是区域综
合防突措施中的第一步,开展区域突出危险性 预测。
掘进方向
>5m
>10m
>5m
钻进情况分析 煤层特征分析 地质构造分析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0.5m
PAGE 07
4.4第四步: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矿井井巷揭煤安全管控流程
目录
01 编制依据 02 井巷揭煤分类 03 井巷揭煤流程8步法 04 井巷揭煤流程11步法
PAGE 01
1.0编制依据
规程、细则、集团文件
规程、细则 ✓ 《煤矿安全规程》(2022修订)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版) 盘江煤电集团文件 ✓ 《XXXX有限责任公司矿井井巷揭煤安
S<6kg/m。参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2019版)》第88条。 区域验证过程:循环作业、分段验证,分5段 进行区域验证。 安全管控责任人:矿总工程师
掘进方向
>5m 2m
说明:《第八步: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验证)》, 其实质就是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中的第四步《区域验 证》,同时,也是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中的第一步《工 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井巷揭煤地质说明书编制要求:井巷揭 煤地质说明书编制起始位置为,突出煤 层、地质构造复杂带煤层距煤层最小法 向距离30m前,不足30m的在开工前; 其它煤层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前, 不足20m的在开工前。

工程煤管理制度

工程煤管理制度

工程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贯彻国家有关煤炭资源保护利用政策,规范工程煤开采活动,保障煤炭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减少对环境的破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工程煤开采活动的管理工作,包括煤矿项目的立项前期调研、勘探阶段的工作、矿区规划设计、矿区建设、生产管理和矿区环境保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1. 开展工程煤开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煤炭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遵守相关煤炭资源保护利用政策。

2. 煤矿项目的立项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单位应按照评价结果做出决策,并在矿区建设前设计环保措施。

3. 煤矿项目的审批工作要依法依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矿区规划设计1. 矿区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煤炭资源开采利用政策,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矿区周边环境保护,实行生产、保护、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2. 矿区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煤炭储量、矿井设备、生产工艺等因素,确保矿区的可持续发展。

3. 矿区规划设计应及时修订,保持与国家煤炭资源管理政策的一致性,确保矿区的合理利用。

第五章矿区建设1. 矿区建设必须按照矿区规划设计图施工,合理布局,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建设。

2. 矿区建设过程中,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规范,保障建设人员的安全。

3. 矿区建设后,必须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六章生产管理1. 矿区生产管理必须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资质认证,确保矿区的生产安全和合规。

2. 矿区生产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按照矿区规划设计进行生产,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确保生产安全和矿区环境保护。

3. 矿区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矿井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七章矿区环境保护1. 矿区环境保护是工程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对矿区周边环境的保护。

2. 矿区生产过程中必须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对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要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理。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第七条国家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国家实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石门揭煤管理规范》

《煤矿石门揭煤管理规范》

《煤矿石门揭煤管理规范》1、石门揭煤(包括主石门、采区内部小石门、反眼等),都必须编制石门揭煤防突设计报矿务局审批,设计的内容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石门揭任何一层煤层,均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涌山煤矿、沿沟煤矿的二、五、八1煤层,沿沟煤矿30采区的一煤层,仙槎煤业的八1煤层,东方红煤矿的八1、上煤组煤层必须编制抽放设计,预抽煤层瓦斯。

采取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的揭煤工作面,在措施效果检验前,必须对工作面突出危险性进行预评估,预评估无突出危险,方可对防突措施进行效果检验。

4、采取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连续抽放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瓦斯抽采量必须达到抽采达标的规定。

要大力开展煤层瓦斯抽采增透技术和煤体固化防突技术的攻关,强突煤层必须采用煤体固化技术。

5、石门揭煤的实施全过程,包括编制设计、制定措施、措施落实、验收、协调指挥等,由矿总工程师负责。

设计措施有无及落实到位情况的检查验收和向局汇报,由安全副矿长负责。

6、石门揭煤经局验收的煤层,必须有矿山救护队参加,放炮地点及撤人范围由矿总工程师决定并在揭煤措施中明确。

7、严格执行石门揭煤向矿务局汇报和局、矿两级现场验收制度:(1)涌山煤矿、沿沟煤矿二、五、八1煤层,沿沟煤矿30采区的一煤层,仙槎煤业的八1煤层,东方红煤矿的八1、上煤组煤层,石门揭煤防突效果检验除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73条“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外,还必须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以上煤层石门揭煤,必须执行局、矿两级验收制度,其它煤层石门揭煤执行矿验收制度。

(2)石门揭煤操作程序:a、执行局、矿两级验收的煤层,石门揭煤措施工程施工完成后,由矿安全副矿长组织对照揭煤措施现场进行验收(至少要有1名副总以上领导带队),填写验收表,符合揭煤要求由安全副矿长签署意见传局调度室,并由安全副矿长向局调度室及局通风副总(或通风处长)汇报,请求局进行验收,局通风、安全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后,填写验收表并签署验收意见,交局调度室和矿总工程师。

井巷揭煤管理规定

井巷揭煤管理规定

附件六: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井巷揭煤管理规定1目的及范围为了加强井巷揭煤防突管理,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焦煤集团所属各矿井揭露具有突出危险的各个掘进工作面。

2引用2.1参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2《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3月1日执行版本)3 井巷揭煤原则3.1 从设计源头,避免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3.2 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不揭煤;瓦斯压力测量不准不揭煤;3.3 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

4 井巷揭煤基本程序及相关技术要求4.1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 前。

4.1.1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或石门拨门)前,依据揭煤地质说明书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并按规定报批。

4.1.2 层间距在20m 以内的煤层群,可编制联合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大于20m 的,必须分别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

4.1.3 突出煤层的新采区、新水平,井筒首次揭穿平均厚度0.3m 以上的非突出煤层,以及平均厚度0.3m 以上的非突出煤层防突指标超标的,揭煤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批准。

其他揭煤设计比照本规定,由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4.1.4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 之前必须布置不少于3 个探测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4.2 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 前。

4.2.1必须建立揭煤安全防护系统及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4.2.2 前探:至少施工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底(顶)板不小于0.5m 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所有前探孔必须测斜,并且至少有1 个前探钻孔沿井巷揭煤正前方布置。

4.2.3 测压:设计的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压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压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测压钻孔不少于3 个,并且至少有1 个测压钻孔布置在井巷轮廓线外15m,测压钻孔与其它钻孔见煤点间距不少于5m。

淮南井巷揭煤管理规定.

淮南井巷揭煤管理规定.

附件2井巷揭煤管理规定第一章设计管理第一条坚持从设计源头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优先在被保护层卸压区揭煤。

地质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不得揭煤,瓦斯压力、含量测不准不得揭煤。

第二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井巷揭煤防突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矿防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井巷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20m前或揭煤巷道拨门前,依据揭煤地质说明书编制揭煤防突设计。

煤层间距20m以内的煤层群,可编制联合揭煤防突设计;煤层间距大于20m的煤层群,必须分别编制揭煤防突设计。

揭煤防突设计要明确揭煤工期,排定前探、测压、防突措施实施和效果检验、远距离爆破等整个揭煤流程的施工时间节点。

第三条实行揭煤防突设计分级审批。

(一)集团公司负责审批的揭煤防突设计。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含按突出危险区管理的区域)揭煤,突出危险区沿空(巷)(煤柱>10m)揭煤,距有效保护边界<15m 的突出危险区被保护层揭煤,距突出危险区边界<15m的无突出危险区揭煤。

非突煤层:平均厚度0.3m以上的新水平、新采区、井筒首次揭煤,防突指标超标的煤层揭煤。

集团公司负责审批的揭煤防突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按一式8份上报,集团公司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报集团公司备案的揭煤防突设计。

距突出危险区边界≥15m的无突出危险区揭煤(瓦斯风化带揭煤除外),突出危险区沿空(巷)(煤柱≤10m)揭煤。

报集团公司备案的揭煤防突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按一式3份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备案。

若其揭煤区域预测指标超标,必须及时编制该处揭煤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矿负责审批的揭煤防突设计。

距有效保护边界≥15m的突出危险区被保护层揭煤,无突出危险区瓦斯风化带揭煤,突出煤层分层开采后揭煤,以及其它地点揭煤。

矿负责审批的揭煤防突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参照本规定审批执行。

(四)揭煤防突设计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及时编制变更设计,并按原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采煤爆破管理规定

采煤爆破管理规定

采煤爆破管理规定一、引言采煤是一项重要的能源开采工作,在采煤过程中,爆破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然而,爆破作业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安全隐患,必须严格依照管理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二、责任分工1. 企业领导应制定合理的采煤爆破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爆破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负责制定爆破作业方案。

3. 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人员应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确保爆破过程的安全。

三、爆破设备和工具1. 企业应配备符合标准和规定的爆破设备和工具,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爆破设备和工具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四、爆破物料和药剂1. 采用的爆破物料和药剂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过期或破损的物料。

2. 爆破物料和药剂的储存和使用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五、施工准备1. 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进行充分的施工准备,清理爆破区域内的杂物和障碍物。

2. 建立明确的警示标志和限制区域,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 进行地质勘探和测量工作,评估爆破效果和安全风险。

六、爆破作业程序1. 制定详细的爆破作业方案,包括爆破孔的布置、装药方式、封堵措施等内容。

2. 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对爆破区域进行必要的封堵和隔离,确保爆破冲击波不会扩散到不应受到影响的区域。

3. 对爆破孔的装药应按照规定的药量和顺序进行,不得超过最大安全装药量。

4. 爆破作业时,应保持与爆破现场的通讯畅通,及时传递信息和指令。

七、爆破后处理1. 爆破作业结束后,应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2. 对爆破产生的煤屑和尘埃进行清理,确保工作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3. 对爆破孔和支护结构进行评估和检测,必要时进行修复和加固。

八、事故应急处理1. 爆破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报警、疏散人员和处理现场危险等。

2. 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教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石门揭煤防突细则2019-7-16

石门揭煤防突细则2019-7-16

石门揭煤防突细则规定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第六十四条采取井下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并用穿层钻孔至少控制以下范围的煤层: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

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第四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第六十九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检验指标优先采用残余瓦斯含量指标,根据现场条件也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其他经试验(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要求)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检验。

采用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也可以参照本细则第八十八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第七十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要求)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

在确定前可以按照表2指标进行评判,当瓦斯含量或者瓦斯压力大于等于表2的临界值,或者在检验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时,判定区域防突措施无效,该预抽区域为突出危险区;否则预抽措施有效,该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

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检验的,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临界值且没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时,判定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否则措施无效。

第七十一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第七十二条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者残余瓦斯压力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对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井巷中部和井巷轮廓线外的上部和两侧。

巷道开拓掘进管理规定

巷道开拓掘进管理规定

巷道开拓掘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切实搞好矿井巷道开拓掘进工作,抓好工程质量,满足通风、运输和行人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结合区域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井巷工程第二条矿井开拓延深工程必须有批准的补充勘探地质报告和批准的方案设计,开工前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并根据工程需要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完成矿井年度开拓部署规划和采掘接替计划.年度计划必须在上年l0月底以前编制完成,并报区域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三条开拓、掘进工程的界定:服务于全矿井或两个以上采区的巷道,属开拓工程。

如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集中运输大巷、集中上下山、总回风巷道等.其它开、掘工程称为掘进工程。

第三章作业规程编制规定第四条巷道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作业规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编制,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作业规程必须是一面一规程,不得套用、共用。

回采工作面上、下巷必须分别编制作业规程,切巷作业规程可随下巷一起编制.第六条工作面迎头安全设施(包括前探梁和防倒器)的结构、材质、使用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作业规程内容要文字简明,用词规范,图表清晰。

第七条煤业公司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一个星期内,向有关管理人员、工人贯彻学习掘进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必须要有记录、签名和考试,考试成绩存档备查.第八条《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在掘进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掘进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中有明文规定,且又属掘进作业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可在掘进作业规程中标明该规定的条款,在贯彻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贯彻其条文的具体内容.第九条作业规程应每季度复查、修改、补充一次。

第四章巷道施工工艺、工序管理第十条架棚巷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掘进工作面为架棚巷道的迎头必须使用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2、工作面迎头安全设施(包括前探梁和防倒器)的结构、材质、使用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2、炮掘工作面在爆破前迎头加固长度不少于10m,其中防倒器加固的长度不少于5米。

石门(立井、斜井)揭煤技术管理规定

石门(立井、斜井)揭煤技术管理规定

石门(立井、斜井)揭煤技术管理规定石门(立井、斜井)揭煤技术管理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石门揭煤定义石门(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线距离5m 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5m(最小法线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第三百一十五条巷道布置(一)巷道布置应尽可能实现不揭突出煤层或少揭突出煤层,确实需要揭穿突出煤层,其揭煤位置应尽可能布置在构造简单地带、突出危险程度相对较低的地带、或已解除突出危险地带。

(二)石门距突出煤层法距7m前,应于巷道两侧分别施工二个预抽或卸压排放钻场。

第三百一十六条地质探查在距煤层法距10m前(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

准确控制巷道顶板不小于7m、两侧不小于15m、底板不小于5m、前方超前距不小于20m范围内的煤层(煤线、煤包)及断层情况。

第三百一十七条揭煤防突专项设计(一)石门、立井、斜井揭煤前,矿要编制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石门揭煤前1个月上报集团公司;专项设计上报前,矿总工程师要认真组织审查;批准后,要对照批复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组织审批。

(二)专项防突设计主要包括内容:1、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3、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4、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5、工作面防突措施;6、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7、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

(三)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必须附钻孔布置平面、剖面、断面图,措施孔必须附孔号、孔口位置、方位、角度、见煤深度、穿煤长度、终孔深度等参数附表。

(四)措施孔间距,要按照穿煤段轴线间距设计。

第三百一十八条区域预测凡煤层厚度大于0.3m,均要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测定瓦斯压力点不得少于3个。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 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煤矿井巷揭煤实施细则

煤矿井巷揭煤实施细则

附件1煤矿井巷揭煤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必须从设计源头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不应小角度(井巷与待揭煤层夹角≤15°)、长距离揭煤。

确实避不开的,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地质层位、地质构造探测不清不得揭煤,瓦斯压力、瓦斯含量测试不准不得揭煤。

第二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准备新采区时,水平大巷或采区上下山至少有一条布置在煤层底板。

第三条井巷揭煤穿层治理钻孔直径不得小于94mm ,辅助水力冲孔等增透措施,卸煤率不低于10 ‰,充分卸压增透。

下向穿层钻孔施工时,应当采用吹水装置。

第四条井巷揭煤作业优先采用大角度揭煤方式,合理缩短巷道穿煤长度。

详见图1-1~1-6图1-1 下山巷道煤层底板揭煤剖面示意图图1-3 上山巷道煤层底板揭煤剖面示意图图1-6 上山巷道煤层顶板揭煤剖面示意图第五条小角度揭煤作业,当煤层原始瓦斯含量≥8m3/t 或瓦斯压力≥0.74MPa (禹州和登封区域瓦斯含量≥6m3/t 或瓦斯压力≥0.6MP)时,必须采取施工措施巷、调整揭煤角度等方法,优化揭煤作业,便于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布置。

(一)小角度煤层底板揭煤,包括下山巷道、水平巷道和上山巷道煤层底板揭煤,应下扎施工措施巷:即距待揭煤层法距7m 前,在工作面迎头或一帮下扎施工措施巷,便于区域措施钻孔布置。

详见图2-1~2-3。

(二)小角度煤层顶板揭煤,包括下山巷道、水平巷道和上山巷道煤层顶板揭煤,应上挑施工措施巷:即距待揭煤层法距 7m 前,在工作面迎头或一帮上挑施工措施巷,便于 区域措施钻孔布置。

详见图 3-1~ 3-3。

(三)回采巷道:不应采用小角度揭煤方式。

(四)开拓巷道、准备巷道:不宜采用小角度揭煤,宜 采取变更设计、多段措施巷等技术措施实现大角度揭煤。

待 揭煤 层≥ 区 域措 m 施钻 孔控制 范 ≥围区域措 施钻孔图 2-1 下山巷道煤层底板揭煤下扎措施巷剖面示意图措施巷≥7m措施巷区域措 施钻孔5m ≥掘进方向30m 区 域措施钻孔控制 范围范围m7m≥待揭煤层区域措施钻图 2-2 水平巷道煤层底板揭煤下扎措施巷剖面示意图 图 2-3 上山巷道煤层底板揭煤下扎措施巷剖面示意图掘进方向措施巷区域措 施钻孔图 3-3 上山巷道煤层顶板揭煤上挑措施巷剖面示意图[注:穿层钻孔有效控制范围, 应为有效边缘孔见煤点或止 煤点圈定的最小范围。

揭煤管理办法

揭煤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揭煤管理的(暂行)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井下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在揭煤过程中造成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1、在井巷设计布置中,应尽量减少揭煤的次数,揭煤时必须一次全断面揭开煤层。

2、每次揭煤前必须提前打钻控制煤层层位,摸清前方地质构造情况,在打钻过程中如发现瓦斯有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工作,及时通知通风科,岩石段可以用水进行打钻,煤层须必须用风进行打钻。

3、揭煤前施工队必须提前编制揭煤措施,措施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

4、措施内必须明确前方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等情况,必须对炮眼数量、位置、角度、炮眼编号、深度、装药量、起爆方式、连线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剖面图表示,使用的炸药、雷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5、装配药卷和装药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6、炮眼必须用水炮泥、炮土封填封实,不用的炮眼必须用炮土、水炮泥封实,否则严禁起爆;严禁用可燃物、煤粉、块状材料进行封堵炮眼。

炮眼封泥长度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有关规定。

7、爆破前后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巷道进行洒水降尘,否则严禁起爆。

8、有下列情况的严禁装药起爆:①不执行“三人联锁”、“一炮三检”制度;②放炮员、瓦检工不持证上岗;③炮眼内发现异状、瓦斯涌出显著、温度骤高骤低的、煤岩松散的等情况;④工作面风量不足的;⑤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0%时;9、揭煤时放炮撤人距离在满足《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在规定的撤人距离处寻找掩体或在附近的钻场内进行放炮。

10其它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或作业规程有关条款执行。

通风部2008年10月31日。

高突矿井规程有关规定

高突矿井规程有关规定

鹤煤公司三矿《四水平南翼第一辅助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防止误揭煤安全技术措施》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相关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应当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突出煤层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瓦斯或者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一)打前探钻孔或者抽排钻孔。

(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三)将喷出的瓦斯或者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者抽采瓦斯管路。

第一百八十条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检查次数如下:3.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第一百八十八条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当安设隔爆设施。

第一百九十一条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等内容。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煤炭监管管理规章制度

煤炭监管管理规章制度

煤炭监管管理规章制度一、煤炭资源开采管理规定1. 煤炭资源勘探评价:煤炭资源的开采需要进行勘探评价,确定煤炭储量和质量等相关指标,编制开采方案和规划。

2. 煤炭矿井设计审批:对于新建的煤炭矿井,需要进行设计审批,确保其安全、高效的开采。

3. 煤炭矿山行业准入管理:对于新的煤炭开采项目,需要进行行业准入管理,保证经营者具有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4. 煤炭资源开采权管理:对于煤炭资源的开采权进行管理,规范煤炭开采行为,保护矿业权益。

二、煤炭生产运输管理规定1. 煤炭生产管理:对于煤炭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生产设施和工艺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2. 煤炭运输管理:对于煤炭的运输过程进行管理,包括运输工具、线路选址、运输数量和运输安全等相关要求。

3. 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煤炭利用管理规定1. 煤炭利用规划:确定煤炭的利用方向和重点领域,制定煤炭利用规划和政策。

2. 煤炭利用技术监管:对煤炭利用技术进行监督,鼓励采用清洁高效的煤炭利用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煤炭利用产业发展:促进清洁煤利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排放。

四、监督管理机制1. 煤炭监管管理部门:设立煤炭监管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资源开采、生产、运输和利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 煤炭监管责任:明确煤炭监管管理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3. 煤炭违法违规处罚:对于违法违规的煤炭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确保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

总结通过以上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加强对煤炭资源开采和利用的监督管理,提高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促进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可以减少煤炭资源开采和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影响。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煤炭监管管理规定,共同维护煤炭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煤矿井巷揭煤实施细则

煤矿井巷揭煤实施细则

附件1煤矿井巷揭煤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必须从设计源头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不应小角度(井巷与待揭煤层夹角≤15°)、长距离揭煤。

确实避不开的,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地质层位、地质构造探测不清不得揭煤,瓦斯压力、瓦斯含量测试不准不得揭煤。

第二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准备新采区时,水平大巷或采区上下山至少有一条布置在煤层底板。

第三条井巷揭煤穿层治理钻孔直径不得小于94mm,辅助水力冲孔等增透措施,卸煤率不低于10‰,充分卸压增透。

下向穿层钻孔施工时,应当采用吹水装置。

第四条井巷揭煤作业优先采用大角度揭煤方式,合理缩短巷道穿煤长度。

详见图1-1~1-6。

图1-1 下山巷道煤层底板揭煤剖面示意图图1-2 水平巷道煤层底板揭煤剖面示意图图1-3 上山巷道煤层底板揭煤剖面示意图图1-4 下山巷道煤层顶板揭煤剖面示意图图1-5 水平巷道煤层顶板揭煤剖面示意图图1-6 上山巷道煤层顶板揭煤剖面示意图第五条小角度揭煤作业,当煤层原始瓦斯含量≥8m3/t 或瓦斯压力≥0.74MPa(禹州和登封区域瓦斯含量≥6m3/t或瓦斯压力≥0.6MP)时,必须采取施工措施巷、调整揭煤角度等方法,优化揭煤作业,便于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布置。

(一)小角度煤层底板揭煤,包括下山巷道、水平巷道和上山巷道煤层底板揭煤,应下扎施工措施巷:即距待揭煤层法距7m前,在工作面迎头或一帮下扎施工措施巷,便于区域措施钻孔布置。

详见图2-1~2-3。

(二)小角度煤层顶板揭煤,包括下山巷道、水平巷道和上山巷道煤层顶板揭煤,应上挑施工措施巷:即距待揭煤层法距7m前,在工作面迎头或一帮上挑施工措施巷,便于区域措施钻孔布置。

详见图3-1~3-3。

(三)回采巷道:不应采用小角度揭煤方式。

(四)开拓巷道、准备巷道:不宜采用小角度揭煤,宜采取变更设计、多段措施巷等技术措施实现大角度揭煤。

图2-1 下山巷道煤层底板揭煤下扎措施巷剖面示意图图2-2 水平巷道煤层底板揭煤下扎措施巷剖面示意图图2-3 上山巷道煤层底板揭煤下扎措施巷剖面示意图图3-1 下山巷道煤层顶板揭煤上挑措施巷剖面示意图图3-2 水平巷道煤层顶板揭煤上挑措施巷剖面示意图图3-3 上山巷道煤层顶板揭煤上挑措施巷剖面示意图[注:穿层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为有效边缘孔见煤点或止煤点圈定的最小范围。

开拓掘进管理规定

开拓掘进管理规定

附件3:郑煤集团公司开拓掘进管理规定第一章井巷工程设计第一条按接替工程安排,矿井水平接替应达到以下要求:1.接替水平在上一水平剩余可采储量不足水平设计可采储量的1/3时,按设计要求的接替水平大巷贯通形成系统;2.涉及接替水平开拓方案重点工程的方案设计(如补充勘探、深部立井开拓等)必须根据接替需要开工前6个月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方案论证并正式批复。

3.在编排深部立井及附属工程接替时,必须充分考虑注浆堵水、突出危险区域揭煤等影响因素。

第二条按接替工程安排,矿井采区接替应达到以下要求:1.新采区方案设计前3个月必须完成补堪、地质分析、采区地质说明书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为采区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

2.接替新采区,在现采区剩余可采储量不足采区设计可采储量的1/3时,按设计要求的接替采区形成系统;3.接替新采区方案设计必须在开工前6个月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方案论证并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4.接替新采区设计必须在计划开工前3个月完成,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5.接替新采区开拓工程必须在首采面投产前6个月完工,形成生产系统,首采工作面必须在生产采区最后一个采面结束前6个月具备投产条件。

第三条采区尽可能设计成双翼开采,其首采面必须布置在采区的最下部,自下向上进行双翼跳采;若因条件限制,布置为单翼开采的采区和另一采区配采,开采顺序为在本采区内自下向上进行回采,以避免在采面掘进、回采期间受老空水威胁而进行长时间探放水,影响安全和接替时间。

1.在采区设计中,凡采区行人斜巷高差超过50m,必须考虑安装人车,并优先选用架空人车,架空人车尽量安装在专用巷道内。

运输大巷长度超过1500m的或辅助运输超过1000m 时,必须装备平巷人车。

2.采区设计必须依照采区方案设计编制,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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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巷揭煤管理规定一、揭煤原则(一)尽量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和应力集中带,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

(二)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不准揭煤,瓦斯压力测量不准不得揭煤。

(三)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

二、基本要求(一)前探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10m前(地质构造复杂带20m前),至少施工2个前探钻孔,探明前方煤层赋存、构造及瓦斯情况,并至少有1个前探钻孔沿井巷掘进正前方布置。

所有前探钻孔必须测斜,并至少有2个取芯。

(二)区域预测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10m外实施测压(取样),进行区域预测。

1、测压(取样)预测孔不少于3个,并至少有1个测压孔布置在井巷轮廓线外15m,测压钻孔与其它钻孔见煤点间距不少于10mo设计的前探孔可以兼作测压(取样)预测孔。

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2、区域预测采用实测瓦斯压力P和瓦斯含量W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突出危险区:①瓦斯压力P> 0.74MPa;②瓦斯含量W 8n i/t ;③前探、预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吸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

(三)区域防突措施预测有突出危险,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7m外(构造破坏带最小法距8m外)必须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1•瓦斯压力P v 2MPa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 (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2.瓦斯压力P> 2 MPa或打钻过程有动力现象的,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5m (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8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7m。

严重突出危险区揭煤(瓦斯压力P> 2MPa),推广“闭合环形底(顶)板巷道”区域预抽法。

(四)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采用直接法测定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对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效果检验。

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预抽区域内煤层瓦斯预抽率n > 45%2.残余瓦斯压力P c V 0.74Mpa;3.残余瓦斯含量W C V 8 m3/t ;4.校检(预测)时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效果检验无效时,必须补充措施,直至效检合格。

(五)区域验证区域措施效检合格后,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5m前采取综合指标法和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进行区域验证。

区域验证施工不少于3个钻孔,至少有1个钻孔控制到井巷轮廓线外不少于5m位置。

区域验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综合指标D< 0.25且K V 15;2、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 (△ h2)值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

若未考察出临界值,1 1则满足K1< 0.5mL/g?mi (湿煤< 0.4mL/g?mi 门^或厶h2< 200Pa (湿煤< 160 Pa);3、区域验证时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必须对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至少5m范围内的煤体采取补充消突措施直至检验有效。

(六)工作面预测区域预测无突出危险,在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5 m前(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必须进行工作面预测。

区域预测有突出危险,区域验证可兼作工作面预测。

工作面预测采取综合指标法和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

预测施工不少于3个钻孔,并至少有1个钻孔控制到井巷轮廓线外不少于5m位置。

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综合指标D< 0.25且K< 15;2、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 (△ h2)值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

若未考察出临界值,1 1则满足K1< 0.5mL/g ? mi n^ (湿煤< o.4mL/g?mi n^)或厶h2< 200Pa (湿煤< 160 Pa);3、预测时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六)工作面防突措施预测有突出危险,必须采取抽采措施。

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揭煤巷道轮廓线外5m(七)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措施孔全部达到设计施工要求,且控制范围内煤体瓦斯预抽率n >45%!,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 (△ h2)值进行效果检验。

效检孔不少于5个且必须布置在措施孔控制范围内距边缘边不大于2m的位置(中部效检孔除外)。

石门(斜井)分布在巷道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井筒分布在中部和四周。

效检合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工作面施工至远距离爆破揭煤位置必须再采用S、K (△ h2)进行验证。

远距离揭煤范围内采取钻屑指标法或复合指标法进行循环效检(验证)。

效检不合格必须采取补充措施,直至检验有效。

(八)安全防护措施1•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5〜2m范围内,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并必须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2m。

2•井筒揭煤工作面及其回风瓦斯传感器断电范围为井筒内及井口附近20m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并制定瓦斯超限、停风等异常情况下,确保井筒人员快速撤出的应急预案。

3•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 (小于70m时至少设置三道)。

4•从距待揭煤层顶(底)板最小法距2m起,至揭穿煤层后进入底(顶)板2m止,必须执行远距离爆破。

远距离放煤地点必须在全风压通风的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迎头不少于3000。

5•远距离揭煤范围内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风镐、耙矸机,严禁抓岩机直接抓实体煤(矸)。

6•强化揭煤巷道顶板管理。

永久支护必须紧跟工作面,加强过煤段前后30m范围支护,对揭露煤体及时喷注。

井筒揭煤时,揭煤段高严格控制在 2.2m以下。

三、设计(措施)编审(一)井巷揭煤防突设计编审1.以下情况需编报揭煤专项防突设计,矿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审批:①井巷揭穿突出煤层(保护层开采及上分层回采后经证实的无突出危险区除外);②新水平、新采区以及井筒首次揭穿0.8m以上的非突出煤层;③非突出煤层厚度在0.3〜0.8m,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

2.揭煤防突设计依据地质说明书,由矿通风防突科编制,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会审。

层间距在20m以内的煤层群揭煤,可编制联合揭煤设计,大于20m的必须分别编制设计。

3.揭煤防突设计(包括揭煤地质说明书),石门工作面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 3 0m以外(或石门拨门前)、井筒工作面距被揭煤层最小法距60m以外,一式8份报送报集团公司。

4.集团公司在接到揭煤设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5.揭煤设计会审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有关副总工程师、安全开采总院、生产部、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参加。

6 •揭煤设计审批后若需要变更,必须编制变更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揭煤措施编审1•揭煤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由矿通风防突科编制,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会审。

2•揭煤防突安全技术措施应在井巷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被揭煤层最小法距7米5m前,并经效果检验确认工作面合格后编制。

集团公司审批的揭煤设计,其揭煤防突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3•石门揭穿煤厚小于0. 3m的突出煤层或经保护层开采以及上分层回采后处于被保护范围内的突出煤层,必须编制揭穿煤层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实施。

四、组织管理1•严禁无揭煤设计或不按揭煤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严禁无揭煤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设计批复要求编制揭煤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揭煤作业。

2•揭煤设计时必须对地质前探、测压(预测)、防突措施、防突效果检验及远距离爆破等整个揭煤流程施工作出时间安排。

推广使用快速测压技术,推广使用高压水泥膨胀快速封孔技术等先进封孔技术,推广使用侧装机等机械化装备。

施工地质前探钻孔期间,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现场跟班收集相关资料。

3•矿总工程师从揭煤设计的编制到施工组织安排全面负责,禁止揭煤管理多头指挥。

矿长(经理)对措施的落实及效果评价负终端责任。

4•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矿必须绘制防突措施竣工图,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5•井巷揭煤实行分级管理。

瓦斯压力P V 2MPa揭煤设计批复后由矿全权管理;瓦斯压力P> 2MPa由集团公司重点监管,矿负责落实。

6•执行井巷揭煤前验收和领导人员防突跟班、带班制度。

井巷揭煤前,必须由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带队组织现场验收,若瓦斯压力P>2 MPa,必须经集团公司组织验收。

远距离爆破必须由矿(矿建项目部)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带队、跟班。

7•揭煤结束后,应认真总结揭煤工作经验和教训,揭煤结束后1周内,书面总结上报集团公司。

附1:井巷揭煤设计编报内容一、说明(一)概述简述井巷工程用途,施工标高、方位、范围,巷道断面形状、尺寸、支护方式。

迎头位置及测点控制。

周边开采关系(包括煤柱、采空、地面钻孔)及采掘活动。

施工队伍资质。

煤(岩)层倾向、倾角、厚度,所揭煤层顶底板岩性、结构,邻近层。

简述区域地质情况(水文地质),巷道前方影响到揭煤范围内的构造及控制程度。

构造单元内及相邻区域煤层瓦斯含量、涌出量、突出指标参数(实测的最大瓦斯压力),历史上突出发生点及基本情况。

预计揭煤处的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

初步评价揭煤区域的突出危险性程度。

巷道掘进供风(局扇、风筒、风量)情况,局部通风系统,揭煤回风影响到的相关区域。

地质说明书情况。

(二)揭煤工序安排简述揭煤防突工序,附防突工序流程图。

要求:明确给出设计的必要技术参数:煤层倾向、倾角、厚度,井巷施工方位、坡度及断面特征,巷道布置与煤层位置关系。

巷道内测点应延测至迎头。

二、前探钻孔前探钻孔主要作用:探明前方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掌握瓦斯(突出)显现情况,控制层位,为防突后续工序提供更加准确的设计依据,提高设计针对性。

明确前探孔数量,实施时距煤层的法距。

附钻孔施工方位、俯角或仰角,预计见煤深度、止煤深度、终孔深度参数计算表和平剖面布置图。

要求:地质条件简单情况下,距煤层最小法距10m前实施前探钻孔,其数量不少于2个; 地质构造复杂或控制程度较差时,距煤层最小法距不小于20m实施前探钻孔。

前探钻孔数量及布置形式以保证能够控制揭煤巷道轮廓线周界10m范围地质情况为原则,且沿巷道掘进正前方必须设计1个。

前探孔必须认真记录钻孔开孔位置、见煤深、止煤深、孔长。

根据前探资料成果及时绘制相关图件。

三、测压、取样明确测压孔数量,开孔位置(距煤层的最小法距),施工方位、俯角或仰角,终孔深度。

具备条件的,可以利用前探钻孔兼作测压孔;同时利用测压钻孔取样,测定△P、f值。

简述测压方法、封孔工艺,附测压封孔工艺图。

要求:测压钻孔数不得少于3个,选择岩层完整的地方开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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