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安全生产是国家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常见的管理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安全生产领域。
下面将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为主题,来介绍相关的内容。
第一步:开展监督检查与调查取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一旦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发生,需要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以确保事实真相的清楚明了。
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过程需要逐级报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步:立案审查根据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结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将相关材料交给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由其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的主要目的是确认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还需要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步:行政处罚决定在立案审查的基础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很多,如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决定机关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以及单位的整改情况来决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需要按照决定书上的要求进行履行。
如果是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需要按时缴纳罚款。
如果是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需要按时停产停业,并及时整改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会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有效执行。
第五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是一个有序、明确的程序,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确保处罚决定的公正与合法。
通过行政处罚,可以有效约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行政处罚只是一种手段,更重要的是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是依法处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下面是一篇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的文章,具体内容如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
它以保护生产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通过责任追究、罚款等方式,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戒,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全生产的持续发展。
一、案件立案阶段:当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时,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
如果初步调查证实违法事实存在,就应当立案处理。
立案处理的具体程序包括:接收、登记、审查、决定立案等。
接收指接收举报或发现的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登记是将相关信息录入案件系统并生成案件号码,方便后续操作;审查是通过查阅有关文件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判断立案条件是否具备;决定立案是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可以进入案件的下一阶段处理。
二、案件调查阶段:案件调查阶段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深入调查,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责任等方面的情况。
调查的方式可以采取询问、检查、勘验、抽样等方法,还可以调取证据材料和资料,例如,询问相关当事人并了解情况,检查违法设备或现场,勘验现场等。
调查结束后,需要形成相关调查报告,并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判断违法情况是否有违法行为,并对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判断。
三、处罚决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和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包括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处罚理由、处罚方式等。
处罚依据是指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文件,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等。
处罚理由是指对违法行为进行充分、明确的理由说明。
根据实际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等,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罚方式。
四、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阶段:如果违法行为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与案件办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与案件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与案件办理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行政处罚。
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违法行为发现和调查当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立即进行调查。
调查包括收集证据、了解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等。
2. 案件立案在调查完毕后,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立案处理。
立案后,需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分配相关人员负责办理。
3. 通知当事人在案件立案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立即通知当事人。
通知内容包括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权益。
4. 调查取证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应配合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包括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提供证人证言等。
5.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取证结果,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6. 处罚通知处罚决定作出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将处罚通知送达当事人。
处罚通知应包括处罚的内容、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7. 当事人申诉当事人收到处罚通知后,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当事人的申诉。
8. 处罚执行若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提出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督促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确保处罚的执行。
二、案件办理流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案件受理当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时,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立即受理案件。
受理案件包括对举报人的核实、收集案件材料等。
2. 调查取证在受理案件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调查笔录、询问证人等。
3. 材料审查调查取证完毕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包括对调查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核实。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程序图示。
下面将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流程图进行详细介绍。
流程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事件发生及初步调查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会收到举报或者发现的报告。
相关部门应对事件进行初步调查,收集事故的相关信息,确定事故性质和情况。
第二步:立案调查在完成初步调查后,相关部门会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如果认为该事件涉嫌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会出具立案通知书,并在一定期限内通知涉事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证据和说明。
第三步:证据收集与调查核实在立案调查之后,相关部门会继续收集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这一步骤包括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和证人、查阅相关资料等,以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主体。
第四步: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被查实涉嫌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听证。
在这一步骤中,相关部门会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并听取涉案单位或个人的申辩意见。
听证结束后,相关部门会根据听证结果做出是否处罚的决定。
第五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前面的调查和听证结果,相关部门会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这一步骤包括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处罚方式的决定。
第六步:处罚执行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相关部门会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处罚决定。
如果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相关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七步:复议和诉讼如果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相关部门会对复议申请或诉讼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决定。
以上就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的主要步骤。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流程可能会因为不同地区和案件的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这个流程图可以帮助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时,一般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立案调查:当接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自行发现时,相关监管部门会立即进行调查,并对涉案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2. 事实认定:在调查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会收集、核实相关证据,确定违法行为的事实。
包括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相关文件、询问涉案人员等手段。
3. 报批程序:在事实认定完成后,相关监管部门会编写行政处罚的案件报告,并将其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 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批通过后,主管部门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决定书中会详细说明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整改要求等内容。
5. 通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到违法单位或个人,并要求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处罚决定。
6. 整改落实:违法单位或个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并按照决定书的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7. 处罚结果公示:主管部门会将行政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向社
会公开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程序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地方实际管理要求有所调整。
另外,不同的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也会有所不同。
具体的程序和处罚依据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程序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但情节较简单,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客观状态应当场制作笔录;(三)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陈述的,执法人员应予以正确、全面的答复,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并签名,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备案和交处罚单位或当事人;(六)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本单位备案,以接受监督和检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同时应在收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至本部门,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程序二、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一、程序概述安全生产是企业和单位的重要责任,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行政处罚。
本文将介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二、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被发现:1. 报案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2. 工作执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和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3. 突发事件: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会展开调查,并发现违法行为。
三、调查核实当发现违法行为后,相关部门会展开调查并核实事实。
调查核实的步骤包括:1. 通知被查对象:将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或单位通知其配合调查;2. 开展调查:调查员会前往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3. 召集听证会:对于涉及较为复杂的案件,相关部门会召集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四、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调查核实后,相关部门会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描述;2. 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进行引用;3. 处罚依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处罚措施;4. 处罚内容:对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具体处罚措施;5. 申诉权利: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当事人后,相关部门会按照处罚决定的内容进行执行。
执行处罚的步骤包括:1. 通知当事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执行方式和期限;2. 确认处罚事实:当事人可以对处罚事实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3. 执行处罚:如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复议,或经过复议后仍未变更处罚决定,相关部门将执行处罚决定。
六、监督检查在行政处罚执行期间,相关部门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1. 定期检查: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2. 不定期检查:对重大案件或有重大风险的处罚决定进行不定期检查;3. 监督机制:对于未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一、背景及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以规范处罚的流程和程序。
【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程序步骤】1、接受举报或巡查发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过接受举报或进行巡查等方式,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立案调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填写立案调查表。
3、取证调查:立案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取证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编制调查报告。
4、处罚决定:根据取证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何种处罚,并填写处罚决定书。
5、送达处罚决定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6、处罚执行: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处罚义务,如支付罚款、整改等。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处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附件】1、立案调查表3、处罚决定书样本【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2、行政处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处罚。
3、立案调查:行政机关根据收到的举报或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进行调查的程序。
4、取证调查:行政机关通过收集证据、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调查取证以支持行政处罚的依据。
5、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书面文件。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是指针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的程序。
下面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的一般流程:一、立案:当执法部门接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自行发现时,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核实。
经初步核实属实的,应当立案并保留相关证据。
二、调查取证:执法部门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收集、复制或留存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还可以组织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
三、听证:对于需要处罚的案件,执法部门应当依法通知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向公众公告,并就案情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等内容通知当事人。
四、认定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包括确认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违法事实、违法责任人等。
五、处罚决定:依据法定的处罚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执法部门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金额等。
同时,对于处罚决定的当事人,还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处罚执行: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处罚决定。
同时,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处罚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处罚有效执行。
七、复议、诉讼:当事人对于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政府部门或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作出决定。
总结来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认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处罚执行、复议、诉讼等一系列程序,旨在保护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惩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立案阶段:1.接到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举报、检查或发现事故等情况后,有关部门应该及时立案。
2.立案时需要进行事故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立案审查。
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审查案件的事实、性质和规模程度等,确定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处罚的依据。
二、听证阶段: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组织听证会进行听证,听取违法行为主要当事人和相关证人的陈述和辩解。
2.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相关当事人和证人有权参加并进行辩论和质证。
3.听证会结束后,根据听证会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三、处罚阶段:1.协商处理:对于一些较小的违法行为,可以与违法行为当事人协商处理,要求其整改和支付相应罚款。
2.行政处罚:对于确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措施。
3.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执法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法律权益和救济途径。
四、申诉阶段: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五、执行阶段:当行政处罚决定变为法律生效后,相关部门应当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得到有效执行。
总结起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听证、处罚、申诉和执行等环节。
这一程序既能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安全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责任调查阶段:1. 接到安委会、监管部门或者群众举报事故或违法安全行为后,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了解事故的经过和相关责任人员。
2. 调查人员需要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涉及的企业、个人等信息。
二、证据收集阶段:1. 调查人员需要收集、保全相关的物证、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
2. 如果需要现场勘查,调查人员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包括现场平面布局图、照片、现场视频等。
3. 如果需要技术鉴定,调查人员可以委托相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三、立案阶段:1. 当调查人员查明了责任人员和事故的原因后,依法要组织并立案,决定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2. 立案时需要组织调查人员形成调查报告,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行政处罚方案,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处罚决定阶段:1. 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决定对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2. 根据行政处罚方案,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书、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五、处罚结果公示阶段:1. 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员,并告知其上诉权利和上诉期限。
2. 主管部门还需将处罚结果予以公示,以通报社会公众。
六、申诉和复核阶段:1. 被处罚人员可以对处罚结果提起行政申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并重新审查相关证据。
2. 复核的结果需要进一步决定是否对处罚结果予以撤销或修改。
七、执行阶段:1. 被处罚人员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履行处罚义务,并支付罚款。
2. 主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处罚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行政处罚的触发条件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 违反生产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3. 安全生产责任人未履行其职责。
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相关部门将事故情况立即上报当地政府;2. 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3. 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向政府提交行政处罚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程序1. 当地政府接收行政处罚申请后,组织行政处罚会议;2. 行政处罚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和法律人员等组成;3. 行政处罚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4. 如决定行政处罚,会议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具体实施。
四、行政处罚的流程与内容1. 相关部门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事故责任人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2. 行政处罚通知书中包含了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如罚款金额、违法行为事实、责任人名字等;3. 责任人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可以提出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申辩;4. 相关部门收到申辩意见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申辩意见进行回复,并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五、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1. 如果责任人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2.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诉后,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重新评估,并决定是否维持原处罚决定;3. 如责任人依旧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4. 行政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将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理,并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行政处罚的结果1.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责任人应当按照决定书中规定的期限履行处罚决定;2. 如责任人未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相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3. 行政复议决定书为行政处罚的最终结果,责任人应当履行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
以上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的主要内容,通过以上流程,可以实现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以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一、立案阶段1.主管部门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如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制作立案通知书,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3.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立案通知书后的三日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阶段1.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查通知书,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2.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调查通知书后的三日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3.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取证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制作调查取证报告。
三、听证会阶段1.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2.听证会应当在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由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3.相关当事人应当在听证会前准备好相关的辩解材料,并保证到场参加听证会。
4.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会纪要,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四、行政处罚决定阶段1.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调查取证阶段的调查取证报告和听证会阶段的听证会纪要,综合评估当事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2.根据综合评估结果,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3.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三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处罚,并履行相应义务。
4.如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相关附件1.立案通知书2.调查通知书3.调查取证报告4.听证通知书5.听证会纪要6.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的处罚行为。
2.立案条件:指主管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时,需要满足的一些事实、法律和程序要求。
3.调查取证:主管部门通过调查和收集证据,以了解案件事实、查明责任等。
4.调查取证报告:主管部门根据调查取证结果所形成的文件,包括案件的事实、依据以及主管部门的意见等。
安全生产处罚一般程序
安全生产处罚一般程序安全生产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当企业或个人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相关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一般情况下,安全生产处罚的程序如下:步骤一:发现问题。
监管部门通过巡查、检查、举报等方式,发现企业或个人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如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使用等行为,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等。
步骤二:调查取证。
监管部门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包括调查现场、收集证据、了解情况等。
此过程中,可以与企业或个人进行沟通,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步骤三:制定行政处罚决定。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制定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中应包含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处罚的种类和数额,以及申诉期限等。
步骤四:通知当事人。
监管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告知其被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处罚数额,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步骤五:执行处罚。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履行处罚义务,如缴纳罚款、整改违法行为等。
监管部门将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未按照要求履行处罚义务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追加处罚。
步骤六:申诉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在规定的申诉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相关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判决。
总之,安全生产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发现问题、调查取证、制定行政处罚决定、通知当事人、执行处罚以及申诉和诉讼等环节。
通过这些程序,可以有效地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执行处罚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义务,为建设安全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一、立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行政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通过受理公众的申诉、控告、举报或其他信息渠道知悉行政相对人实施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办人填制立案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二、调查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调查需经过一下环节:一询问;安全执法人员可依法对当事人及证明人进行询问,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必须有两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其中一人负责询问,一人负责记录,并填制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签字后作为案件查处证据;二收集证据;有权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三勘验;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可以进行勘验,勘验检查时须有两名勘验人员,其中一人负责记录,还需另外邀请一名勘验人员,并通知当事人或其委托代表到场参加;勘验结束后,填制勘验检查笔录,经勘验人、记录人、被邀勘验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表签字后按手印作为证据;四调查取证;需对有关物品进行抽样调查取证的,应通知被调查取证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和被抽验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被抽样检测单位;被抽样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员见证签字;五鉴定;需对有关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鉴定单位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人签名、鉴定单位盖章后交委托鉴定单位;六登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填制证据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是违法事实成立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扣留或封存;二是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护措施;七撰写调查报告;案件调查人员应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调查经过、调查的结论和处理意见的建议,连同有关证据一并送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负责人审批;三、告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四、听取申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五、听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六、审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七、作出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决定分为以下几类: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八、送达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怎样的范本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立案阶段1.1 举报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2 立案申请与受理1.3 立案审查与审批二、调查取证阶段2.1 调查方案的制定2.2 证据的收集与固定2.3 监督检查与勘验取证2.4 证据的鉴定与评估三、违法行为认定阶段3.1 违法事实的认定3.2 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评估3.3 法律法规的适用3.4 违法行为的认定决定四、行政处罚决定阶段4.1 法律依据的引用4.2 处罚方式的选择4.3 处罚依据的详细说明4.4 罚款金额的计算4.5 预缴款项与缴纳方式4.6 处罚决定的签发与送达五、异议申请与裁决阶段5.1 异议的提出与受理5.2 异议申请的审查与裁决5.3 决定的终局宣告与生效附件:相关证据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 立案申请:指向有关行政执法机构提出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请求。
3. 立案审查:指行政执法机构对立案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审核并决定是否立案的程序。
4. 证据固定:指为了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一系列措施以确保证据不被篡改、损毁或丢失的过程。
5. 违法行为认定:指行政执法机构对调查取证阶段所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作出违法行为认定的决定过程。
6. 行政处罚决定:指对违法行为认定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并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的过程。
7. 异议申请: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请,请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重新审查、改正或撤销处罚决定的过程。
------------------------------------------------------------------范本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检查发现阶段1.1 定期检查与监察1.2 业务部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3 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立案审核阶段2.1 立案申请与受理2.2 立案审查与决定2.3 立案通知及相关手续三、调查取证阶段3.1 调查方案制定3.2 证据收集与固定3.3 监督检查与勘验3.4 证据鉴定与评估四、违法行为认定阶段4.1 违法事实认定4.2 违法行为性质评估4.3 适用法律法规4.4 违法行为认定决定五、行政处罚决定阶段5.1 处罚依据引用5.2 处罚方式选择5.3 处罚依据详细说明5.4 罚款金额计算5.5 预缴款项与缴纳方式5.6 处罚决定签发与送达六、异议申请与裁决阶段6.1 异议提出与受理6.2 异议审查与裁决6.3 决定终局宣告与生效附件:相关证据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般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般程序
1. 立案阶段
1.1 技术审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和
技术审查。
如果认为违法事实存在,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1.2 立案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初步审查认为需要行政处罚的事项,会进行
立案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调查阶段
2.1 调查函送达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将行政处罚调查函送达当事人,要求其在规
定的时间内进行回复或者到场协助调查。
2.2 取证调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进行取证调查,包括现场勘查、调取证据等。
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3 报告编制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根据取证调查的材料编制调查报告。
3. 处罚阶段
3.1 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根据调查报告和相关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3.2 当事人接收决定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以
选择申请听证或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3.3 监督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监督执行,确保处罚决
定得到切实落实和执行。
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
4. 结案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进行结案。
如果当事人
上诉,结案程序暂缓。
直到法律程序结束后,再进行结案。
以上就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般程序。
如有需要,当然还
会有具体的不同的流程,但总体流程是差不多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保障公民和单位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内的行政处罚事项。
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2. 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公正、公平、透明,不得歧视、不得违法滥权。
3. 纪律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限定时间履行。
4. 适当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理、适度、具备警示作用,不能过度惩罚。
第二章立案受理第一节立案条件1.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2. 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3.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害的行为;4.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受理的行为。
第二节立案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立案,并告知当事人;2. 立案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三节受理期限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手续。
第三章行政处罚决定第一节形式和内容1.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具备标题、文号、出处和日期等基本信息;2. 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罚款数额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3. 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应行遵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救济途径。
第二节审批权限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确定,不得擅自下放或逾越权限。
第三节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公告1.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采取送达方式或者公告方式进行通知;2. 通过送达方式进行通知的,应当采用邮寄、专人送达或者其他合法方式;3. 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通知的,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或者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处罚执行第一节处罚决定的履行和监督1.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 监管部门应当对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3. 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予以催告并加强监督。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1. 概述安全生产是公司和组织正常运营的基础和保障,对于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如果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及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处罚将会实施。
本旨在提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的详细指导。
2. 违规调查与查证2.1. 违规投诉受理- 接收投诉:对于收到的安全生产违规举报投诉进行记录和受理。
- 调查筛选: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筛选和判断,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
2.2. 证据搜集与取证- 调查计划: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的范围、对象和依据。
- 证据搜集:调查人员到现场搜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等。
- 证人审讯:对目击者或者相关人员进行问询和审讯,采集证人证言。
- 鉴定评估:如有需要,进行专家鉴定和评估,确保证据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 施工工艺审查:对涉及施工工艺的违规行为进行技术审查和分析。
2.3. 违规行为确认- 风险评估: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确定违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 违规行为确认:综合证据和鉴定结果,确认违规行为的事实和性质。
3. 行政处罚程序3.1.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前的程序- 事先告知:向被追究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告知违规事实和可能的处罚措施。
- 听证程序:在需要听证的情况下,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 权利保障:确保当事人在听证和申辩期间的各项权利。
3.2. 处罚决定的制定与发布- 处罚决定制定:将听证结果和相关调查资料综合考虑,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发布和送达:将处罚决定书及时发布和送达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4.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4.1. 行政复议程序- 复议申请: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复议期限:复议申请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 复议作出决定:主管机关应在复议申请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4.2.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地点和期限: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被告所在地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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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监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拘留;(七)关闭;(八)吊销有关证照;(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六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审议并做出给予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的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案件(下称重大违法行为案件)及需要案审委审议的重要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审委由本部门负责人及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处(科)室负责人组成。
案审委办公室设在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重大违法行为案件审议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市级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央、省管企业和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县级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八条两个以上安监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监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监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含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填制《案件移送书》,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管辖。
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情况向移送的安监部门反馈。
第十条上级安监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监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监部门管辖。
下级安监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监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监部门有权对下级安监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结束后,应当填制《现场检查记录》,经被检查单位签署意见后带回存档备查。
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三条安监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填制《整改指令书》,经安全生产监察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后一式三份分别交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监察员保存和交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填制《强制措施决定书》,经安全生产监察员和被处理单位负责人签名后下达给被处理单位。
被处理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强制措施决定书》上加以注明,不影响强制措施的执行。
(一)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和停止使用。
(二)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五条《整改指令书》下达后,有关安监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按期整改完毕后,应当向下达《整改指令书》的安监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安监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复查,复查结束后应当填制《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经被复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察员签名后交被复查单位并存档。
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十六条通过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安监部门内设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具体实施,通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对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填制《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经安全生产监察员和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签名后一式三份,分别留存备案和交处罚单位或当事人。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员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第十九条除适用简易程序之外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处罚。
第二十条需立案查处的案件,由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一般违法行为案件,由经办人填制《立案审批表》,经本部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重大违法行为案件由经办人填制《立案审批表》,经本部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并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批准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第二十一条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有关违法行为,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已立案的案件,由审批人指定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回避:(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回避,由其派出进行调查的执法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决定。
派出进行调查的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执法监察机构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调查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对收集的证据,须经查证属实并经质证,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和定案的证据。
第二十五条调查中,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依法对当事人及证明人进行询问。
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询问过程中填制《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结束后经被询问人核对或者补正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负责调查询问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察员有权要求当事人及其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
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进行勘验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勘验人,一名记录人,邀请一名第三方作为勘验人,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或由其委托代表参加。
勘验结束后,应当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经勘验人、记录人、被邀请勘验人、当事人或委托代表签名或者盖章后作为证据。
当事人或委托代表拒绝到场参加勘验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应当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需对有关物品进行抽样调查取证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取证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监察员和被抽样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后,交被抽样检查单位。
被抽样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条需对有关物品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鉴定完成后,鉴定单位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人签名、鉴定单位盖章后交委托鉴定单位。
第三十一条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填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扣留、封存的,应当扣留或者封存;(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第三十二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填制《案件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调查经过,调查的结论和处理意见的建议,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有关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处罚的事由、依据和具体处罚事项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安监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制成笔录。
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三十五条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听证。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听证设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各一名。
听证主持人由具备听证主持人资格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通知听证参加人;(四)询问听证参加人;(五)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六)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记录人在本单位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一人担任,负责听证准备、听证记录等项事务。
第三十七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第三十八条安监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七日内,将案卷有关材料提交听证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