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需一致性评价品种2017年第148号)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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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25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170825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颁布时间:20170825为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为便于企业选择参比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把《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所附289个品种的原研企业药品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供企业选择参比制剂时参考。

清单分为已在中国境内上市和未在中国境内上市两类。

建议企业按以下顺序选择其一作为参比制剂备案:(一)原研药品:进口原研药品、经审核确定的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药品、未进口原研药品;(二)在原研企业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可选择美国、日本或欧盟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药品。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建议企业按照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研究,未备案的无需再备案;对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存疑的,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公开审议,并公开审议结果。

二、企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参比制剂全部向社会公开。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公布参比制剂的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后区别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可以确认符合参比制剂条件的;(二)存疑的;(三)明显不符合条件的。

对于(二)(三)两种情况是否继续进行研究或重新选择参比制剂,由企业自主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企业自行从境外采购的参比制剂产品,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需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所用参比制剂是标明企业的产品。

企业发现所使用的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应终止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已申报的,应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报告并撤回一致性评价申请,视情况免于责任;监管部门发现企业使用的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应及时通报相关企业,终止审评审批;已批准上市的要撤销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信息,责成企业作出解释并根据情况立案调查。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介绍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介绍
瑞舒伐他汀钙片 头孢呋辛酯片
阿托伐他汀钙片 阿莫西林胶囊
苯磺酸氨氯地平片 蒙脱石散
阿法骨化醇片 阿奇霉素片 奥氮平片
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 恩替卡韦分散片
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 卡托普利片 赖诺普利片
硫酸氢氯吡格雷片 氯沙坦钾片
马来酸依那普利片 恩替卡韦胶囊 福辛普利钠片
富马酸比索洛尔片 格列美脲片 吉非替尼片
BE 试验
受理 立卷审查
基于审 评需要 检查
技术 审评
基于审 评需要 检验
综合 审评
纳入 橙皮书
研究
审评
信息公开
工作程序1——药学研究
工作程序2——BE试验
伦理审查
BE试验合同
BE试验备案
信息登记
开展BE试验
719家药物 临床试验 机构
工作程序3-受理
2016年第105号公告
2017年第100号公告
17
《关于阿莫西林胶囊等7个品种规格
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 7
公告(第三批)》(2018年第6号)
《关于蒙脱石散等16个品种通过仿制
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公告(第 五批)》(2018年第49号)
16
《关于瑞舒伐他汀钙片等5个品种通过仿制
5 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公告(第二
批)》(2018年第20号)
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 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 公告(2017年第100号)
关于规范使用“通过一致 性评价”标识的通知
关于阿托伐他汀钙片等12 个品种规格通过仿制药质 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公 告(第四批)(2018年第 24号) 附件2关于“通过一致性评 价”标识使用有关事宜的 说明
工作成效——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百问百答(第2期)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办公室2018年4月7日目录参比制剂相关问题 (2)1、问:《已发布参比制剂有关事宜的说明》中(仅限欧美日企业)是对总公司限定还是对持证商限定? (2)2、问:在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在指定的上市国(仅限欧美日企业)说明书中存在多个生产商的,如何确定参比制剂? (2)3、问:缓控释制剂的参比制剂如何选择? (2)4、问:为何暂停销售状态的原研进口药品依然被推荐为参比制剂? (2)5、问:原研未进口,但在国外多个国家上市,在参比制剂遴选时的考虑因素有哪些? (2)标识使用相关问题 (3)1、问:“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图样、颜色、字体是否可以进行自行调整? (3)2、问:“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下方的公告号如何印制? (3)一致性评价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平台相关问题 (4)1、问: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BE试验/临床有效性试验备案平台(以及新报仿制药BE试验备案平台),在备案先后开展的同一药物的不同试验时,如何备案? (4)参比制剂相关问题1、问:《已发布参比制剂有关事宜的说明》中(仅限欧美日企业)是对总公司限定还是对持证商限定?答:2017年8月18日总局公布的《已发布参比制剂有关事宜的说明》中“仅限欧美日企业”限定的是总公司。

2、问:在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在指定的上市国(仅限欧美日企业)说明书中存在多个生产商的,如何确定参比制剂?答:在已公布的参比制剂(仅限欧美日企业)的说明书中存在多个生产商的,说明书中各生产商的产品可视为等同。

3、问:缓控释制剂的参比制剂如何选择?答:缓控释制剂可能涉及不同的释放机理及处方工艺,同一品种可能存在多个参比制剂,一致办在遴选时将仅针对企业已备案或申报的参比制剂,经专家委员会审评通过后发布;若已发布的参比制剂不适合企业产品,企业可再行备案或申报,一致办经调研讨论后,将再次提交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增补参比制剂。

4、问:为何暂停销售状态的原研进口药品依然被推荐为参比制剂?答:由于原研进口药品与国外上市的原研产品的说明书、处方工艺等可能存在差别,而前者已通过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应优先推荐。

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62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62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6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2020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已上市的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品种均需开展一致性评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选择参比制剂,并开展一致性评价研发申报。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化学药品注射剂(特殊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研究;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撰写申报资料,并以药品补充申请的形式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申请。

三、药审中心依据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开展技术审评,基于审评需要发起检查检验。

药审中心汇总审评、检查和检验情况并形成综合审评意见。

综合审评通过的,药审中心核发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四、本公告未涉及的其他有关事项参照《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潘广成
【期刊名称】《中国制药信息》
【年(卷),期】2016(032)002
【摘要】一、中国医药工业现状化学药:包括化学原料药、制剂,占50%;中药:包括中成药、饮片,占30%;生物药:包括疫苗、生物制品,占10%;医疗器械:包括医疗设备、卫生材料,占10%。

2014年,中国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
2.45万亿元。

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药品市场。

中国医药工业总产值占GDP比重为3.8%。

【总页数】3页(P2-4)
【作者】潘广成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758.733
【相关文献】
1.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政策解读
2.论仿制药质量与疗效的一致性评价
3.肠道菌群对药物代谢动力学的影
响及其在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中的思考4.药用辅料对CYP3A活性的影响及其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指导作用5.食药总局发布《仿制药质量和
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需一致性评价品种)》《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境内共线生产并在欧美日上市品种)》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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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04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

Am04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推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现对品种的分类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原研进口上市品种。

无需开展一致性评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确定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二、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

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确定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三、进口仿制品种。

(一)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由企业提交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接收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二)上市前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四、国内仿制品种。

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按照上述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五、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仿制品种。

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等指导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

六、国内特有品种。

由企业选择可重新开展临床试验证明其安全有效性,并参照《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提交申请,后续审核通过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企业未选择重新开展临床试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布其缺乏有效性数据,不建议使用。

七、遇有重大技术性问题和分歧意见,召开专家委员会论证。

关于进一步做好289基药目录中国内特有品种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为落实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内特有品种的评价工作,我办梳理了289目录中的国内特有品种,初步形成了特有品种名单(见附件)。

企业指南: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学研制现场检查要求

企业指南: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学研制现场检查要求

企业指南: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学研制现场检查要求一、前言为保证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学研制现场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制定本要求。

本指南仅代表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目前对相关事宜的考虑,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检查工作的政策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本指南所提及的仿制药具体指: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需开展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本指南所指的检查要求主要包括:申请人在接受现场检查时,需提前准备的与药品注册、药学研制现场相关的资料和人员要求。

本文件仅为企业检查要求提出指南,不作为检查组现场检查的依据。

二、资料要求(一)首次会议申请人汇报资料首次会议需要申请人以幻灯片的形式介绍如下内容:1.药品研制基本情况(如属委托,应说明被委托研究单位基本情况)。

2.研制涉及的所有批次(含BE批)批量用途,生产地址、生产线、生产时间、地点、使用量和剩余量等。

3.处方工艺确定后的研制批次(含BE批)所用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包装材料来源及标准、生产线(设备设施)、产品质量标准(含中间控制标准)等是否与已上市/拟上市商业化生产规模的批次一致。

4.参比制剂的来源、采购和使用情况。

5.药品和参比制剂体外研究的对比研究情况,包括研究时间、批号和研究结果。

6.药品关键质量属性(含稳定性)情况。

7.质量体系风险情况:包括品种风险,工艺风险及设备风险等。

(二)检查时需事先准备的文件(须提供原始文件或原始文件的真实拷贝,至少包括下述内容)1.接受现场检查品种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全套注册申报资料。

2.委托研究协议和质量协议,如有。

3.参比制剂的来源及证明,如购买发票、赠送证明等。

参比制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剩余样品等。

参比制剂的接收、发放、使用记录或凭证。

4. 关键仪器设备相关资料,包括名称、型号、内部编号及所在位置信息等。

5.药品相关研究记录,包括:处方工艺研究原始记录,如有;样品试制相关原始记录;质量研究相关原始记录;体外评价及稳定性研究的相关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纸质图谱和/或电子图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告【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77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7.05.16【实施日期】2017.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77号)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06号)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因检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4.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因检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5月16日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体外评价等)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和数据可靠性,以及研制过程合规性的过程。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操作指南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操作指南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操作指南药物的一致性评价是指在仿制药上市许可申请中进行的一项重要评价,旨在比较原研药和仿制药的相似性以及其在药效、安全性和质量上的一致性。

为了规范一致性评价的操作流程,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一致性评价操作指南是非常必要的。

一致性评价操作指南应包括以下内容:1.评价目的和背景:指南首先应明确一致性评价的目的,即比较原研药和仿制药的相似性;背景部分应对一致性评价的重要性进行介绍,说明为什么需要进行一致性评价。

2.评价对象:指南应明确一致性评价的对象,即药效、安全性和质量。

对于药效一致性评价,可以采用生物等效性研究、药效实验和临床试验等方法;对于安全性一致性评价,可以采用不良事件报告、药物互作和体内外吸收-代谢-排泄-分布等研究方法;对于质量一致性评价,可以采用质量控制和质量标准等方法。

3. 评价指标和方法:指南应详细列出一致性评价的指标和评价方法。

对于药效一致性评价,可以采用Cmax、AUC、Tmax等指标,并通过比较曲线下面积、相似因子和两个药物的95%置信区间来评估药效;对于安全性一致性评价,可以采用不良事件比较、药物相互作用比较和药物动力学比较等指标和方法;对于质量一致性评价,可以采用质量控制和质量标准等指标和方法。

4.评价设计:指南应明确一致性评价的研究设计,包括样本数量的确定、研究方案的制定、研究人员的培训和品质保证等方面。

评价设计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数据收集和分析:指南应明确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方法。

数据收集应包括原始数据和统计分析数据,数据分析应采用适当的统计方法,如t检验、方差分析和相关性分析等。

6.结果解释和分析:指南应指导评价者如何解释和分析评价结果,包括药效相似性的判断、安全性的比较和质量的评估等方面。

结果的解释和分析应充分考虑评价的目的和背景,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7.结论和建议:指南应明确结论和建议的提出方式。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公告【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6.05.25【实施日期】2016.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公告为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5月25日附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申报流程,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评价品种名单的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名单。

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品种名单,对所生产的仿制药品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

二、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药品生产企业是开展一致性评价的主体。

对仿制药品(包括进口仿制药品),应参照《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选择参比制剂,以参比制剂为对照药品全面深入地开展比对研究。

参比制剂需履行备案程序的,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99号)执行。

仿制药品需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的,按照《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实施步骤

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实施步骤

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实施步骤
1. 背景
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是保证仿制药品与原创药品在质量和疗效上具有相似性的关键步骤。

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有助于确保仿制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为患者提供可靠的替代选择。

2. 目的
本文档的目的是提供一个步骤指南,以支持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实施。

通过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评价,可以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实施步骤
以下是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步骤:
步骤 1: 评价计划制定
制定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详细计划,确定评价的范围、时间安排、所需资源和人员分工等信息。

步骤 2: 药物品种选择
选择需要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种。

步骤 3: 药物品种特征评价
对所选的仿制药品种进行特征评价,包括制剂特点、成分分析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评估。

步骤 4: 相关研究设计与分析
根据评价目标和需求,设计评价方案,并进行相关的研究设计和数据分析。

步骤 5: 评价报告撰写
根据评价结果,编写详细的评价报告,包括所使用的方法、数据分析结果、结论和建议等内容。

步骤 6: 评审与审阅
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和审阅,确保评价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步骤 7: 结果公示与监管
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并由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督。

4. 结论
本文档详细描述了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步骤,通过按照这些步骤进行评价,可以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有助于保护患者的用药安全,促进仿制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化学仿制药受理审查指南

化学仿制药受理审查指南

化学仿制药受理审查指南化学仿制药受理审查指南是药品注册管理的一项重要指导文件,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化学仿制药的受理审查工作,确保仿制药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以下是化学仿制药受理审查指南的主要内容。

一、概述本指南主要适用于化学仿制药的受理审查,包括药物化学、药理学、药代动力学等方面的审查内容。

同时指南还包括质量控制、非临床与临床研究数据的审查要求,并对技术要求、研发成果保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二、受理申请要求1.申请人需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药物的名称、成分、剂型、规格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供有效性和比较性研究的数据和报告。

2.申请材料必须满足国家药品注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药物注册申请表、化学仿制药的研发报告等。

3.申请人需提供化学仿制药的质量控制要求和生产工艺,确保质量安全可控。

三、审查要点1.从化学结构和药物化学特性上进行审查,对药物成分、精制程度等进行评估。

2.对仿制药的制剂和剂型进行评价,确保仿制药的剂型相同、成分符合要求。

3.评估仿制药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标准、检测方法等。

4.对仿制药的药理学和药代动力学进行评估,以验证仿制药的疗效和安全性。

5.对非临床和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评估,确保仿制药的安全性和疗效与原研药相当。

6.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确保仿制药与原研药在质量和效力上相当。

四、评审决策1.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评意见,包括是否受理、是否需要补充资料等。

2.根据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发放仿制药注册证书。

3.如发现严重药品质量、安全问题,可拒绝注册申请或要求申请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五、技术要求六、研发成果保密总之,化学仿制药受理审查指南旨在规范和指导化学仿制药的受理审查工作,确保仿制药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要求。

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促进仿制药的科学发展和合理使用。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一、为便于企业选择参比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把《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 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所附289个品种的原研企业药品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供企业选择参比制剂 时参考。清单分为已在中国境内上市和未在中国境内上市两类。建议企业按以下顺序选择其一作为参比制剂备案:
(三)在欧盟、美国或日本上市但未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经临床研究证实无种族差异的,可使用境外上市申报的生物等效性研 究、药学研究数据等技术资料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上市申请;可能存在种族差异的,应开展相应的临床试验。审评通 过的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四)上述技术资料,应是用于向欧盟、美国或日本监管部门申请上市的完整研究数据,包括药学研究数据、生物等效性试验 资料等,应符合中国现行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并需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场检查。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 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批准证明文件。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2017-08-25 21:10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2017年08月25日 发布
为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十七、对企业申报的一致性评价申请,审评结论均向社会公开。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向社会公开其产品说明书、企业研 究报告及生物等效性试验数据,涉及企业生产工艺及其参数等技术秘密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 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另行规定。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在公布不予通过决定的同时说明不予通过 的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六批)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六批)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
六批)的通告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88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7.06.08
【实施日期】2017.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六批)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88号)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六批)。

特此通告。

附件: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六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年6月8日附件
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六批)。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立卷审查技术标准暂行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立卷审查技术标准暂行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立卷审查技术标准(暂行)根据《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的要求,应对申报资料进行立卷审查。

通过“立卷审查”评估申报资料与研发工作的完整性和可评价性后,可大大提高申报资料的质量,保障后续审评、审批工作有效有序的开展。

申报资料应符合《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20号)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应提供完整概要、药学研究资料、体外评价、体内评价的相关资料及其附件,并提供信息汇总表及其电子版。

为便于申请人整理申报资料信息,提高申报资料质量,特编制本申报资料立卷审查技术标准(暂行),供申请人参考。

一、格式要求格式体例要求应符合《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体例与整理规范》(食药监办注〔2011〕98号)的规定。

各项申报资料应设独立封面,标明药品名称、资料项目编号、资料项目名称、研究单位及人员有关项目(如适用)、各申请机构名称等。

右上角注明资料项目编号,并由申请机构逐项加盖公章。

临床研究报告应设置独立的标题页,并包含试验名称、药物名称、方案编号、试验起止时间、主要研究者/申请人负责人的姓名、研究机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址等必要的信息。

应提供研究报告摘要,编制研究报告目录,并加注页码。

二、概要部分根据《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20号)及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包括历史沿革、批准及上市情况、自评估报告、临床信息及不良反应、最终确定的处方组成及生产工艺情况、生物药剂学分类等。

三、药学部分(一)制剂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按照《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20号)规定的格式和撰写要求,提供制剂药学研究的主要信息综述资料,并提供电子版。

刚刚!!!NMPA和FDA近三年来法规文件及指导原则

刚刚!!!NMPA和FDA近三年来法规文件及指导原则

刚刚NMPA和FDA近三年来法规文件及指导原则以下是2016年和2017年NMPA内容:2017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并发出通知。

这是继2015年8月《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之后,又一个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对我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文以《创新意见》为线索,对CFDA及CDE自2015年7月22日以来发布的重要文件进行梳理,给各位同仁研究相关政策提供一份参考。

1. 改革临床试验管理•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实行备案管理•支持临床试验机构和人员开展临床试验•完善伦理委员会机制•提高伦理审查效率•优化临床试验审批程序•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支持拓展性临床试验•严肃查处数据造假行为1.1 法规政策•2016年3月23日,CFDA、卫计委委员会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2016年4月7日,CFDA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41号)•2016年12月2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的意见•2017年3月17日,总局公开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5月11日,总局关于征求《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改革临床试验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7年第53号)•2017年8月4日,关于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械管便函〔2017〕42号)•2017年10月20日,CDE关于《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要求》征求意见通知1.2 指导原则•2015年8月4日,CDE关于征求《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2016年3月7日,总局关于发布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48号)•2015年8月21日,CDE关于征求《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o2016年6月3日,总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93号)•2015年11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中药新药临床研究一般原则等4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83号)•2015年12月24日,CDE关于《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的通知•2017年1月20日,总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1号)•2016年1月29日,关于《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技术指南》、《临床试验的电子数据采集(EDC)技术指导原则》和《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的计划和报告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的通知o2016年7月29日,总局关于发布临床试验的电子数据采集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114号)o2016年7月29日,总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的计划和报告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113号)o2016年7月29日,总局关于发布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技术指南的通告(2016年第112号)•2016年9月30日,CDE关于征求《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草案)》意见的通知•2016年10月11日,总局关于发布中药新药治疗流行性感冒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136号)•2016年10月29日,CDE关于征求《成人用药数据外推在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及相关信息使用的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o2017年5月18日,总局关于发布成人用药数据外推至儿科人群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79号)•2017年7月3日,关于《创新药(化学药)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指南(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2. 加快上市审评审批•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支持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研发•严格药品注射剂审评审批•实行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关联审批•支持中药传承和创新•建立专利强制许可药品优先审评审批制度2.1 法规政策•2015年11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227号)•2015年12月24日,总局关于征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283号)•2015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落实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2015年第286号) •2016年2月26日,CFDA发布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食药监药化管〔2016〕19号)•2016年3月18日,总局关于取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72号)•2016年1月12日,总局关于征求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6年第3号)o2016年11月28日,总局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2016年5月12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o2016年8月10日,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2016年6月21日,关于征求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意见的函(食药监械管便函〔2016〕40号)o2016年10月26日,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168号)•2016年7月21日,CDE关于征求《“首仿”品种实行优先审评评定的基本原则》的意见•2017年7月21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2017年10月9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2.2 指导原则•2017年1月11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2017年2月16日,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试行)的通告(2017年第28号)•2017年3月3日,CDE关于征求《儿科用药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2017年3月28日,CDE关于再次征求《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意见的通知•2017年4月13日,CDE关于6个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上网征求意见的通知•2017年10月11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中药资源评估技术指导原则》意见•2017年10月11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中成药规格表述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3. 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建立上市药品目录集•探索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开展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试点•完善和落实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促进药品仿制生产•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支持新药临床应用3.1 创新药3.1.1 法规政策•2015年11月6日,总局关于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220号)o2016年3月9日,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o2016年5月4日,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2017年5月11日,总局关于征求《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加快新药医疗器械上市审评审批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7年第52号)•2017年5月12日,总局关于征求《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保护创新者权益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7年第55号)3.1.2 指导原则•2017年5月30日,药品审评中心关于征求《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结构(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o2017年10月17日,药品审评中心关于再次征求《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结构》意见的通知3.2 仿制药3.2.1 法规政策•2015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221号)•2015年11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231号)•2016年3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2016年3月10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意见o2016年7月1日,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2016年3月28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及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意见o2016年8月17日,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20号)•2016年4月1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的有关事项的意见o2016年5月26日,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2016年5月26日,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105号)•2016年4月12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的意见o2016年5月19日,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99号)•2017年6月9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2017年8月25日,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2017年9月4日,CDE关于公开征求《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框架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2日,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立卷审查技术标准(暂行)》的通知•2017年10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公告(2017年第119号)3.2.1 指导原则•2015年10月30日,1.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定与比较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3.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o2016年3月18日,总局发布了《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定与比较指导原则》《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5年11月27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化学仿制药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意见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5〕737号)•2015年11月27日,CDE《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上网征求意见的通知•2016年4月8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的意见o2016年5月19日,总局关于发布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87号)•2016年9月13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改规格药品评价一般考虑的意见•2016年9月14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的意见o2017年2月7日,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的通告(2017年第18号)•2016年11月7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普通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的意见•2016年11月7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的意见•2016年11月29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选择等相关事宜的指导意见的意见•2016年11月29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的指导意见的意见o2017年4月5日,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的通告(2017年第49号)•2016年12月21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等指导原则的意见o2017年5月18日,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77号)•2017年4月28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复核检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的意见•2017年5月18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胃肠道局部作用药物、电解质平衡用药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及特殊药品生物等效性试验申请有关事宜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o2017年5月25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胃肠道局部作用药物、电解质平衡用药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及特殊药品生物等效性试验申请有关事宜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2017年5月30日,药品审评中心关于征求《化学仿制药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o2017年10月17日,药品审评中心关于再次征求《化学仿制药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2017年6月9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需一致性评价品种)(征求意见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境内共线生产并在欧美日上市品种)(征求意见稿)》及相关单据意见o2017年9月5日,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需一致性评价品种)》《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境内共线生产并在欧美日上市品种)》的通告(2017年第148号)4.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实施•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律责任•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制度•开展药品注射剂再评价•完善医疗器械再评价制度•规范药品学术推广行为4.1 法规政策•2015年11月6日,总局关于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220号)•2015年11月12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办械监函〔2015〕723号)•2016年2月20日,总局公开征求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的意见•2016年5月6日,关于征求《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意见的函(食药监械监便函〔2016〕61号)o2016年9月22日,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的公告(2016年第154号)•2016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2016年7月7日,CFDA发布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86号)•2016年9月31日,关于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械监便函〔2016〕127号)•2016年10月31日,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2月8日,CFDA发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2017年5月11日,总局关于征求《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7年第54号)•2017年6月21日,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10月17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2017年10月27日,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意见4.2 指导原则•2017年1月10日,CDE关于《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的通知•2017年8月29日,总局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40号)•2017年3月6日,CDE关于《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的通知•2017年8月24日,总局关于发布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41号)5. 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完善技术审评制度•落实相关工作人员保密责任•加强审评检查能力建设•落实全过程检查责任•加强国际合作5.1 配套支持•2015年12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263号)•2016年12月13日,总局公开征求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2016年5月31日,总局关于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施行电子申请受理的公告(2016年第110号)•2016年6月6日,总局关于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94号)•2016年7月25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o2017年10月23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2016年8月19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意见o2017年8月2日,CFDA发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2016年9月20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2016年9月21日,关于征求《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意见的函(食药监械管便函〔2016〕62号)•2016年9月30日,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修订稿)意见的函•2017年9月4日,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o2017年9月4日,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43号)•2016年10月10日,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公开征求《药品数据管理规范》的意见o2017年8月25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o2016年11月22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2016年10月31日,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6年12月6日,CDE关于《药品审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2016年12月29日,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o2017年4月5日,CFDA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o2017年4月6日,CFDA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2016年12月29日,总局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保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7年2月23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2017年3月9日,总局关于发布药品注册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27号)•2017年8月31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品境外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2017年9月13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2017年10月23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Clindata目前提供数据管理、生物统计、随机、医学核查、医学编码、独立数据委员会6大服务:Data Management数据管理Fast delivery of high quality and meaningful data means that you can make well informed decisions earlier in the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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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与BE备案-zheng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与BE备案-zheng
按要求填写备案信息,提交备案资料,获取备案号。
BE试验备案和程序
备案要求
3.提交备案时间 1)备案准备 备案前,试验方案通过承担BE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 机构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 2)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签署BE试验合同。
BE试验备案和程序
备案范围
1.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应当进行BE试验备案 1)仿制已上市的参比制剂,其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应与参比制剂相一致。参比 制剂应为原研药品。 2)已批准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开展相应变更研究的药品。 3)已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参比制剂应 为原研药或国际公认的仿制药。
BE试验备案和程序
备案范围
2.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如需开展BE试验,可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受理和 审评审批
1)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2)细胞毒类药品; 3)不适用BE试验方法验证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
BE试验备案和程序
注册申请人BE试验的参比制剂及各参与方的基本信息等向社会公开
BE试验备案和程序
4.信息公开及备案管理 注册申请人在获得备案号后,应在第1例受试者入组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
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完成开展试验前的所有信息登记,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向社会公示。 ➢1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注册申请人须说明情况; ➢2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所获得备案号自行失效。
BE试验备案和程序
仿制药生产企业
向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提出申请,获得 伦理委员会批准,签署BE试验合同
提前30天,在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备案, 提交资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为规范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得意见》(国办发〔2016〕8号)得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现予发布。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得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明确参比制剂得选择流程,制定本备案与推荐程序。

一、本程序所述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工作,就是指药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原研药品生产企业、国际公认得同种药物生产企业等作为申请人或推荐人,参照《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与确定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通过备案、推荐、申报等方式,选择参比制剂得过程。

二、药品生产企业可通过备案得方式选择参比制剂。

生产企业填写《参比制剂备案表》;撰写《综述资料》(附1),详述参比制剂选择理由;提交所生产品种现行有效得批准证明文件,生产产品首次批准与上市后变更等历史沿革情况得说明。

三、行业协会可组织同品种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得推荐意见。

行业协会填写《参比制剂推荐表》;撰写《综述资料》(附1),详述参比制剂选择理由;提交行业协会资质证明复印件、推荐过程记录与说明、相关同品种生产企业同意推荐得证明性文件。

四、原研药品生产企业、国际公认得同种药物生产企业其产品如满足参比制剂得条件,可主动申报作为参比制剂。

生产企业填写《参比制剂申报表》;撰写《综述资料》(附1),详述参比制剂选择理由;提供申报参比制剂品种近三年生产、销售情况说明。

进口原研药品申报参比制剂,申报者需同时提交生产证明、销售证明、出口证明等证明文件,及进口原研药品与其原产国上市药品一致得承诺书。

原研地产化药品申报参比制剂,申报者需同时提交原研地产化药品与原研药品一致得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原研地产化产品申报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资料要求》(附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引境内共线生产并在.doc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引境内共线生产并在.doc

附件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境内共线生产并在欧美日上市品种)(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在欧盟、美国或日本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已在中国上市并采用同一生产线同一处方工艺生产的品种;在欧盟、美国或日本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已在中国上市但采用不同生产线或处方工艺不一致的品种。

二、资料受理/接收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和举报中心接收/受理。

三、申报资料基本要求(一) 申请表的整理1.种类与份数要求药品补充申请表三份,一份为原件。

2.依据《关于启用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2号)》要求,申请表的填报须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发布的填报软件,提交由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生成的电子及纸质文件。

注:确认所用版本为最新版(以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所生成的电子文件的格式应为RVT\MRT文件。

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须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所有页码应加盖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骑缝章。

3.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1.申报资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为原件,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保持完全一致。

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及审查文件。

2.每套资料装入独立的档案袋,档案袋使用足够强度牛皮纸,以免破损。

档案袋封面应注明:申请分类、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申请人机构名称,并由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逐袋加盖公章。

国产品种使用受理软件打印档案袋封面,贴于正面和底边。

3.申报资料首页应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应按照《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等有关公告通告中规定的要求提供。

4.套内各项申报资料应设独立封面,标明药品名称、资料项目编号、资料项目名称、研究单位及人员有关项目(如适用)、各申请机构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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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需一致性评价品种)一、适用范围国产仿制药,进口仿制药。

二、资料接收/受理部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简称总局受理和举报中心)接收/受理。

三、申报资料基本要求(一)申请表的整理1.种类与份数要求药品补充申请表三份,一份为原件。

2.依据《关于启用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82号)要求,申请表的填报须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发布的填报软件,提交由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生成的电子及纸质文件。

(确认所用版本为最新版〔以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所生成的电子文件的格式应为RVT\MRT文件。

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须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所有页码应加盖各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骑缝章。

)3.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1.申报资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为原件,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保持完全一致。

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

2.每套资料装入独立的档案袋,档案袋使用足够强度牛皮纸,以免破损。

档案袋封面应注明:申请分类、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申请人机构名称,并由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逐袋加盖公章。

3.申报资料首页应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均应参照《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0号,以下简称2017年第100号公告)等有关公告通告中规定的要求提供。

4.套内各项申报资料应设独立封面,标明药品名称、资料项目编号、资料项目名称、研究单位及人员有关项目(如适用)、各申请机构名称(注册代理机构如适用)等。

右上角注明资料项目编号,并由申请机构或注册代理机构逐项加盖公章。

5.资料和文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

申报资料所附图片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格式体例要求详见《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体例与整理规范》(食药监办注〔2011〕98号)。

6.申报资料中的外文资料应翻译成中文(参考文献至少应提供中文摘要及相关部分内容的全文翻译),译文在前,原文在后。

申请人应对翻译的准确性负责。

凡必须提交原件的资料,应保证原件提交份数满足要求。

四、申请表审查要点1.其他特别申明事项:申请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需在申请表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一致性评价申请,处方工艺有变更”、“一致性评价申请,处方工艺未变更”或“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的申请”。

2.申请事项分类:药品分类及注册分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中“注册事项”的有关要求选择“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其他”。

3.规格: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多个规格的,一表一规格。

4.申请表中信息应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改变处方工艺的除外。

5.缴费信息:改变处方工艺的,申请人应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注册费用,并在相应位置勾选“本机构负责缴费”。

6.申请机构签章6.1审核各申请机构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6.2申请机构加盖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

6.3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相应位置签字、盖章(如有),签字形式应为亲笔签名。

需要由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

五、申报资料审查要点(一)国产仿制药1.申报资料要求1.1一致性评价申请应按照2017年第10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符合《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120号,以下简称2016年第120号通告)要求的申报资料。

其中,信息汇总表需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同时提交电子版。

1.2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的申请如申请人按照2017年第100号公告第八条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申请的,应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理由并说明上市后处方工艺的变更情况,同时提供再评价品种已上市的相关证明性文件,含变更的最新有效证明性文件(如有)。

2.资料审查内容2.1证明性文件2.1.1再评价品种已上市的相关证明性文件,含变更的最新有效证明性文件(如有)。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及其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1.2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1.3生物等效性试验开始之前,申请人须按照《关于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平台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013年第28号公告)的要求将开展试验的项目、临床试验机构、样本分析机构、参比制剂等信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

2.1.4提供参比制剂的获得途径以及相关证明性文件。

如为企业自行从境外采购的参比制剂产品,应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所用参比制剂是标明企业的产品。

2.1.5如按照2017年第100号公告第八条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申请的,应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理由并说明上市后处方工艺的变更情况。

2.2 技术性资料(一致性评价申请)资料项目应按2017年第10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符合2016年120号通告要求的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的格式、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无相关研究内容”或“不适用”。

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属于上市后发生重大变更并与原产国相同产品质量疗效存在差异,需按照要求开展一致性评价,参照国产仿制药要求提交资料。

(二)进口仿制药1.申报资料要求1.1一致性评价申请应按照2017年第10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符合2016年120号通告要求的申报资料;也可以报送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议(ICH)规定的通用技术文件(CTD)境外全套技术资料,以及2016年120号通告要求的“概要”和“体外评价”部分。

其中信息汇总表需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同时提交电子版。

1.2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的申请如申请人按照2017年第100号公告第八条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申请的,应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理由并说明上市后处方工艺的变更情况,同时提供再评价品种已上市的相关证明性文件,含变更的最新有效证明性文件(如有)。

2.资料审查内容2.1证明性文件2.1.1再评价品种已上市的相关证明性文件,含变更的最新有效证明性文件(如有)。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及其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处方工艺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其格式应当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

其他格式的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

2.1.2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1.3生物等效性试验开始之前,申请人须按2013年第28号公告的要求将开展试验的项目、临床试验机构、样本分析机构、参比制剂等信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

2.1.4提供参比制剂的获得途径以及相关证明性文件。

如为企业自行从境外采购的参比制剂产品,应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所用参比制剂是标明企业的产品。

2.1.5如按照2017年第100号公告第八条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申请的,应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理由并说明上市后处方工艺的变更情况。

2.2 技术性资料(一致性评价申请)资料项目应按2017年第10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符合2016年120号通告要求的申报资料;也可以报送ICH规定的CTD境外全套技术资料,以及2016年120号通告要求的“概要”和“体外评价”部分。

申报资料的格式、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无相关研究内容”或“不适用”。

如报送ICH规定的CTD境外技术资料,应为符合ICH M4格式要求的全套、完整技术资料,并应提供2016年120号通告资料项目所对应内容的详细目录索引。

六、接收/受理审查决定(一)接收/受理1.接收通知书/受理通知单: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填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形式审查表》,并出具《接收通知书》(加盖总局行政许可资料签收专用章)或《受理通知书》(加盖总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一式两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存入资料。

接收号/受理号赋予原则:未改变处方工艺的一致性评价申请或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的申请赋予CYHBXX(年份,两位)XXXXX国(4字头,五位大流水)或JYHBXX(年份,两位)XXXXX 国(4字头,五位大流水)的接收号;改变处方工艺的一致性评价赋予CYHBXX(年份,两位)XXXXX国(5字头,五位大流水)或JYHBXX(年份,两位)XXXXX国(5字头,五位大流水)的受理号。

2.缴费通知书:未改变处方工艺的或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的申请,不需要缴费;改变处方工艺的,参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需技术审评)收费标准,需要缴费。

(二)补正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

(三)不予接收/不予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接收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七、其他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2017年第100号公告、《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49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06号)和《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等有关文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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