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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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二)新《办法》调整了申请生产许可主体资 格规定。经过充分研究和听取地方意见,新《办 法》规定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营业执照,即具备生 产许可证的申请主体资格,取消了原《办法》对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必 须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放宽了 市场准入条件。新《办法》在删除了对企业法人 资格要求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具备的 营业执照应当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避免 企业营业执照不能涵盖生产许可所明确的活动范 围问题。
应该说,此次修订对加快质检职能转变、创新监管 方式、改善宏观管理、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保障民生都 具有重大意义。
那么新《办法》)中透露出了哪些值得特别关注的 新信号?新《办法》会给生产许可证制度带来哪些新变化? 此次修订工作的出发点是什么?在修订过程中有哪些突破? 今天,围绕这些问题,给大家做一个简要解读。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目录制定程序。规定实行 生产许可的工业产品目录,除了由总局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定外,还要征求消费者协会和行业 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对直接 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 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业产品的质量 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 能够有效保证的,或者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 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列入目录的 具体产品是针对其质量安全实际状况作出的选择, 这个目录应当是动态的。
四是体现了完善程序。新《办法》确 保程序正当,合法合理行政。进一步完善 省级发证工作制度,发挥地方质监部门积 极性。删除了有关核查人员、审查机构等 规定,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工作权限,实现 权责一致。
三个完善: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许可退出制度。增加了终 止许可的有关程序,明确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 延续视为无证生产的规定,细化了未按规定办理 生产许可变更事项、冒用他人证书、未持续保持 获得生产许可的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新 《办法》通过对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延续 与变更、终止与退出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真正做到从生产源头有效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增 强质量监督效能,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 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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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具体分析。(六)依法应当终止 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20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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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证书与标志主要规定了生产许可证证书内容、标志、 格式、标注等方面的内容。
第38条。许可证标志式样
第三十九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证书, 可以在编号前加上相应省级行政区域简称。
第四十条: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 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 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 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 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8月1日)
20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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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经征求监督司意见,确定过渡期至8月1日。
4月21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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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共9章60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 监管体制、工作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九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核查企业。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但应当由质检总局作出是否 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质检总局。(相比80号令第26条规定,关注本条 与第19条的时限)
修订80号令: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 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发布日期】2005-09-15【生效日期】2005-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照本办法 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 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第四章延续与变更(案例)
A企业(持有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在X市 B企业(无许可证),A在B工厂内,新设“取证
危化品生产点”,未经许可审查,供B下属企业 使用 。 存在哪些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处罚? 注:无证生产、生产条件变化 第2条
第6条:相比80号令第7条(根据《管理条例》和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 ),本规章直接授权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局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审查发证工作。
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第43条) 第7、8条:相比80号令,内容、位置有所调整。 适用范围:条例 目录 食品相关产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主要规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条件、受理主体、办理程序等内容。 第10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 执照 。 第12条:相比80号令,去掉附件,呼应149号令, 统一行政许可文书;同时删除了80号令第16条关 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情形(理由:与行政许可 法不符,受理仅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
一、修订必要性 二、修订过程 三、主要内容 四、问题
一、修订必要性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 下简“《办法》”总局第80号令)自2005年颁布实施九年来,对全面 提高重要工业产品质量水平,维护人民群众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推动产业健康、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53条 办法第55条
条例47条 办法第50条
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期限 计算、另行规定、实施日期以及有关文件 废止等内容。
2013年8月,第三次印发各省级质监局征求意见,并同时征求直属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和社会公众意见。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与相关单位进行专门沟通, 并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21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七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2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0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工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工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需要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二)企业具备与生产许可证要求相适应的生产条件、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管理水平;(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四)企业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五)企业有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

第五条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三)产品生产技术文件;(四)产品检验报告;(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延续第八条企业生产许可证变更,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表;(二)变更理由及依据;(三)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四)变更后的生产条件、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管理水平证明材料;(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本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五年七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九条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对企业的要求二、了解《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的要求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相关规定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为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家对部分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目录管理。

共有14项,责任与义务12项,享有的权利2项责任和义务(共12项)一、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1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质〔1984〕526号)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二年四月十九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安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换)证以及标记的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视为无证生产。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在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和行业作用的基础上,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类发证产品审查部及各类发证产品检验机构,共同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以及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53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149号令第61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 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 撤销其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例53条 办法第55条 条例47条 办法第50条


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期限 计算、另行规定、实施日期以及有关文件 废止等内容。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延续与变更主要规定了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延续、变更、证书补办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 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 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延续申请。 注:根据149号令第35条及本办法,许可证期满6 个月内,再申请延续,可以不予受理。企业承担 后果。 许可法第50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 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 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照本办法 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 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四、问题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 企业 营业执照

Hale Waihona Puke 第四章延续与变更(案例)第五章终止与退出主要规定了终止、撤回、 撤销、注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 149号令:第三十九条 质检部门受理行政 许可申请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 (受理时未 告知补正,即为受理,审查材料时再次要 求补正) 第32条:具体分析。(六)依法应当终止 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4.6.27 江西 南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通那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章附那么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方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方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标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良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那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通那么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一并使用。

第三条【行政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承当企业申请受理和局部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技术机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当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当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受企业委托,承当企业样品的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口腔护理用品工业》
【年(卷),期】2014(024)004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总页数】5页(P8-1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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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五年七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和标志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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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例中有要求但不太明确 第十六条 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 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 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 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 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 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实施办法的主要条款 80号令于79号令的主要不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部分 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一)新的生产许可证条例虽然比较好操作,但仍有部分需
要进一步细化、明确 1、条例要求必须细化的 条例第28条 许可证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主管部门规定。 条例第33条 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式样由国务院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68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 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 部门另行制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检验都合格 2、审查组织单位:省局或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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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程序与时限要求: 省局自受理之日5日内转交材料; 审查组织单位组成审查组(2-4名审查员)、提前
5日通知企业和省局;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
并将核查结论书面告知企业和省局;实地核查不 合格的不再抽样,审查工作结束; 企业自抽样之日7日内送样之质检机构(自主选 择)。 检验机构按细则规定(项目、时限)进行检验。
局规定有所不同),包括自己组织审查的; 总局在6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作出决定10内颁发证书; 公告、通报相关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其他 换证 增项 标准变化 企业条件变化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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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审查工作的监督 重点了解: 1、本节仅指国家总局(全许办)对省局和
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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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不予受理:是一种行政决定。三种 情况:
不属于许可范围、不属于职权范围的(行 政许可法的规定)
不符合管理条例的:主要针对不合国家产 业政策
6、关于补正:允许当场、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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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一、关于审查 重点了解: 1、审查合格的概念:现场核查、产品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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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实施办法主要条款
实施办法共10章123条6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 第三章核查人员的管理 第四章审查机构的管理 第五章检验机构的管理 第六章证书与标志 第七章省级发证的管理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九章罚则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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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共十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管
理机构及职责、工作原则等等。 本章需重点了解: 1、明确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省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机构的地位 2、明确了全许办、省许可办、审查机构的职责 全许办的职责:日常工作、制定发布细则、审
核审查机构、指定发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 人员 3、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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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决定 重点了解 1、决定:包括许可与不许可,许可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不许可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作出决定的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家局发证产品) 3、工作程序与时限要求: 省局组织审查的:30日内报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40日内报全许办(审查中心、相关处室,根据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在生产许可证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共 性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1、关于委托加工备案 2、关于集团公司申请许可证问题 3、关于新申报企业办证期间的试生产问题 (三)关于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
法的处理 基于上述原因,有必要出台实施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出台实施办法的主要思路 1、作为一个部门规章,要完整:与条例的必要重
复,如取证条件、程序等等 2、条例中已明确的尽量少重复:如条例中的罚则。 3、条例中要求总局明确的内容要明确:如证书格
式、标志的式样等等 4、条Fra bibliotek中不太明确的内容通过办法要给予明确:
如机构的资质、审查员的管理、省级发证的管理、 委托加工等等
审查机构、检验机构的审查工作的监督 2、根据条例规定对审查工作的监督有很多
形式 3、监督的组织:全许办组织;审查机构查
省局;省局查审查机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节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申请方式:第40条 2、审查的组织:第41条 3、增加单位:第42条 4、费用:第43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共5节40条,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重点了解: 1、受理部门:省局 2、受理条件:实施细则的要求(通则3.1.2) 3、工作时限: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视为收到材料之日受理。 4、工作文书: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不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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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委托加工备案 重点了解 1、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备案 2、委托方、被委托方都要备案 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办理 4、备案材料 第47条 5、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 6、备案不收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章 核查人员的管理 本章共15条。核查人员的资质与管理 重点: 1、核查人员包括:注册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2、审查员管理: 省局或审查机构培训、国家局组织考试、注册 证书有效期3年,符合条件的到期可换证 晋级 3、技术专家管理 符合条件的经国家局备案 参与实地核查,作为技术支撑;不是审查组成员,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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