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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超级完全版PPT课件

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 的合同(德民第305条)。
六、准合同 罗马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法民: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 英美法:quasi contract 不当得利
七、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人权?身份? 契约:法学/经济学/政治哲学
.
9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 预约具有一定程度的担保功能。
.
27
十一、其他分类 1.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涉外经济合同。 2.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 3.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 4.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行政合同。 5.强制合同与非强制合同。如劳动保险合同、 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公共运输合同。 6.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格式条款合同与
务。 不完全双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
(2)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 A. 仅一方负有义务,对方不负任何义务的合
同,如单纯的赠与。 B. 双方当事人虽然都负有义务,但不构成对
待给付关系,如附义务赠与。
.
12
2.区分意义 (1)双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
涉他合同的类型: a. 以缩短给付为目的
b.具有生计抚养照顾性质的为第三人利益合
同
.
24
2.区分意义 (1)缔约目的不同。 (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 的合同。
.
25
九、确定合同与射倖合同 1.区分标准: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 时是否确定。 (1)确定合同/实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 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 (2)射倖合同/机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 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 是否发生偶然事故。
六、准合同 罗马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法民: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 英美法:quasi contract 不当得利
七、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人权?身份? 契约:法学/经济学/政治哲学
.
9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 预约具有一定程度的担保功能。
.
27
十一、其他分类 1.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涉外经济合同。 2.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 3.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 4.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行政合同。 5.强制合同与非强制合同。如劳动保险合同、 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公共运输合同。 6.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格式条款合同与
务。 不完全双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
(2)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 A. 仅一方负有义务,对方不负任何义务的合
同,如单纯的赠与。 B. 双方当事人虽然都负有义务,但不构成对
待给付关系,如附义务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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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区分意义 (1)双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
涉他合同的类型: a. 以缩短给付为目的
b.具有生计抚养照顾性质的为第三人利益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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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区分意义 (1)缔约目的不同。 (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 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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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九、确定合同与射倖合同 1.区分标准: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 时是否确定。 (1)确定合同/实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 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 (2)射倖合同/机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 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 是否发生偶然事故。
合同法第4章课件

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
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 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
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事由(68条):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 他情形。
名称 同时履行 抗辩权
行使主体 双方都可能 享有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主要内容
1、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
2、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 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期 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1、履行主体正确; 2、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质量正确; 3、履行期限正确; 4、履行地点正确; 5、履行方式正确。
施不
二、撤销权
2、从债务人的角度而言 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 产的行为。 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 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的 行为已经生效。 (3)该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债 权人的利益。
主观要件:
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
为时,须具备主观要件: 债务人和第三人在实施
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代位权 撤销权
一、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 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其债权, 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73条) 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 成立条件: 裁方式向他的债务人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追索自己的到期债权。 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权利;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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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
01
(一)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基本依据
02
03
(三)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04
(四)以行为成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是通过要约、承诺的程序实现的。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492条第1款)。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492条第2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83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也是判断合同成立时间的标准。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要约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效力
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非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对要约人的效力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有两种情况:其一,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不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任何损害,自应允许撤回要约,要约不发生效力。其二,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受要约人也不会因信赖要约而行事,不会产生损害,撤回通知也足以消灭要约。
合同成立的地点
01
(一)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基本依据
02
03
(三)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04
(四)以行为成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是通过要约、承诺的程序实现的。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492条第1款)。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492条第2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83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也是判断合同成立时间的标准。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要约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效力
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非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对要约人的效力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有两种情况:其一,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不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任何损害,自应允许撤回要约,要约不发生效力。其二,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受要约人也不会因信赖要约而行事,不会产生损害,撤回通知也足以消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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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
第三章 合同解释
2020/12/30
.
18
第四部分 具体的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
借用合同
赠与合同
借贷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居间合同
行纪合同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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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
一、为什么开设合同法课程
*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
9
第二部分:合同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 (终止)、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合同的解 除。
第三部分:合同纠纷解决(合同利益的救济)
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合同诉讼、合同 解释、合同责任。
2020/12/30
.
10
序论
讲授大纲
一、为什么开设合同法课程
*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8、民法通则(156条)
9、民通意见(200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24条)
司法解释有“规定”、“解释”、“批复”、“决定”四种形
式
2020/12/30
.
6
《简明合同法教程》,黄少彬、张旭, 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行管专业)
《合同法教程》,苏号朋,人大出版社, 2008年版。(法学辅修专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47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8条)
合同法总则(新)PPT共451页

• 2、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 • 3、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
二、鼓励交易原则
• 合同法主要调整交易关系,其一般规则就是 规范交易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各类合同 制度也是保护正常交换的具体准则。
•
合同法鼓励的交易,必须是合法、自愿的、
能够实际履行的交易。
• 表现: • 1、从严认定合同无效 • 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 3、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合同订立制度 • 4、合同法在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 • 5、合同法严格限制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
不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
如饭店向顾客提供办公用房、工作餐、洗涤
办公用品的合同(包含租赁、买卖及雇佣合同的
内容)
•
C、二重典型合同,即当事人互负的给付义务
分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
•
如甲担任乙的大厦管理员,乙为其免费提供
住房的合同(雇佣合同与借用合同的结合);
•
D、类型融合的合同,即一个合同中所含构成
答的是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问 题。
二、合同成立的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第二、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所要完成的事项。 (标的) 第三、订约当事人对必要条款达成合意。(意思 表示)
•
第二节 要 约
• 一、要约的概念及要件
•
1、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
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
意思表示。
•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
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2、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
(1)要约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 (2) 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 • (3) 要约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 (4)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 (5) 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
二、鼓励交易原则
• 合同法主要调整交易关系,其一般规则就是 规范交易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各类合同 制度也是保护正常交换的具体准则。
•
合同法鼓励的交易,必须是合法、自愿的、
能够实际履行的交易。
• 表现: • 1、从严认定合同无效 • 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 3、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合同订立制度 • 4、合同法在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 • 5、合同法严格限制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
不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
如饭店向顾客提供办公用房、工作餐、洗涤
办公用品的合同(包含租赁、买卖及雇佣合同的
内容)
•
C、二重典型合同,即当事人互负的给付义务
分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
•
如甲担任乙的大厦管理员,乙为其免费提供
住房的合同(雇佣合同与借用合同的结合);
•
D、类型融合的合同,即一个合同中所含构成
答的是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问 题。
二、合同成立的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第二、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所要完成的事项。 (标的) 第三、订约当事人对必要条款达成合意。(意思 表示)
•
第二节 要 约
• 一、要约的概念及要件
•
1、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
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
意思表示。
•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
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2、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
(1)要约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 (2) 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 • (3) 要约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 (4)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 (5) 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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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认可,并非裁定。 4.自始无效性——即使合同已经履行,也不能转化
为有效合同。
11
合同的履行
12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概念 抗辩权是指阻止对方请求权的对抗权。
常见 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13
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 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等给付前,有权拒绝先为给 付的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使用条件:1.互负债务。2.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 序。3.对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
一旦对方开始履行或恢复正确履行,权利人亦应 开始履行
14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 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 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之 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况下,在 后履行一方为给予担保前,可以终止履行 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总则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1
合同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经济合同法》 1981年 1993年修
《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6年
《技术合同法》 1987年
2
合同的订立
一般程序 和
竞争程序
6
效力待定合同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
可变更、撤销,有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 益的直接认定为无效合同。
7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财产返还 赔偿损失 收缴财产返还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8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之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
为有效合同。
11
合同的履行
12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概念 抗辩权是指阻止对方请求权的对抗权。
常见 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13
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 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等给付前,有权拒绝先为给 付的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使用条件:1.互负债务。2.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 序。3.对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
一旦对方开始履行或恢复正确履行,权利人亦应 开始履行
14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 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 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之 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况下,在 后履行一方为给予担保前,可以终止履行 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总则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1
合同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经济合同法》 1981年 1993年修
《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6年
《技术合同法》 1987年
2
合同的订立
一般程序 和
竞争程序
6
效力待定合同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
可变更、撤销,有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 益的直接认定为无效合同。
7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财产返还 赔偿损失 收缴财产返还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8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之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
最新《合同法》课件PPT

6
三、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财产为调整对象的,不涉及人身关系。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 《合同法》。
(2)合同法的特征: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规
范交易行为。
《合同法》课件PPT
7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 (2)自愿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是根据自身的意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传达给要 约人。主体是受要约人。
如甲给乙发出一要约,乙受到后未置可否,丙在乙处看 见了该要约,即给甲发出了一个承诺,甲受到后未置可 否。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未成立。丙发出的是一个新要约,甲用沉默的方式表示 拒绝。
《合同法》课件PPT
18
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我们国家采取 到达主义
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主合同和从合同之 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 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 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 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 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合同法》课件PPT
4
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①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 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 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②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 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 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 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意思表示。”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讨论】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见一套时装,上前
询问销售员乙:“这套时装多少钱可以卖?” 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400 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 少了不卖!”问题:甲的询问、乙的反问是 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甲、乙各自的回答是要 约还是要约邀请?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3)电子要约的到达以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或 收件人的任何系统为准 (4)要约的效力: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的 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受 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 (5)要约期限可以由要约人自由规定;也可 以由法律直接规定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4. 要约的撤回
《合同法》第17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
第四章 合同法总则
(2)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重点
1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 要约的生效 3 要约邀请 4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5 承诺的撤回和生效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五、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 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 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2.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 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讨论】 下列情况是否构成要约:(1)甲对乙声
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撤回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达 到受要约人 ➢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即不得撤回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讨论】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见一套时装,上前
询问销售员乙:“这套时装多少钱可以卖?” 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400 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 少了不卖!”问题:甲的询问、乙的反问是 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甲、乙各自的回答是要 约还是要约邀请?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3)电子要约的到达以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或 收件人的任何系统为准 (4)要约的效力: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的 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受 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 (5)要约期限可以由要约人自由规定;也可 以由法律直接规定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4. 要约的撤回
《合同法》第17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
第四章 合同法总则
(2)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重点
1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 要约的生效 3 要约邀请 4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5 承诺的撤回和生效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五、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 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 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2.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 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讨论】 下列情况是否构成要约:(1)甲对乙声
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撤回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达 到受要约人 ➢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即不得撤回
第4章合同法PowerPointPresentati

PPT文档演模板
第4章合同法PowerPointPresentati
w⒌租赁合同 w⒍融资合同 w⒎承揽合同 w⒏建设工程合同 w⒐运输合同
PPT文档演模板
第4章合同法PowerPointPresentati
w⒑技术合同 w⒒保管合同 w⒓仓储合同 w⒔委托合同 w⒕行纪合同 w⒖居间合同
PPT文档演模板
PPT文档演模板
第4章合同法PowerPointPresentati
2、特征
(1)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3)内容和目的: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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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合同法PowerPointPresentati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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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合同法PowerPointPresentati
•(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的合同
•(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法律后果
• 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二、合同的分类
•㈠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 •规定确定名称和具体规范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㈡根据合同当事人 •是否互负义务
•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㈢根据合同当事人间的 •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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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合同法PowerPointPresentati
•㈣合同的成立是否
㈡后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一方当事 人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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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 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 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 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 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 到达时间。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 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 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 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 前到达受要约人。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 不得撤销:
•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 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 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 作。
•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 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 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 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 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 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附则
-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 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 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 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 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 到达时间。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 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 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 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 前到达受要约人。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 不得撤销:
•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 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 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 作。
•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 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 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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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 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 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 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附则
-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4章合同法-副本

3、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第126页)
A、实体上的强制性规定
B、程序上的强制性规定
(2)不得损害公序良俗
本节重点:合同法所适用的 合同范围及其分类。
本节课外阅读思考题:合同 解释(第124-125页)。
第1节 同步习题
一、单选题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 中,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有( )
A.劳动合同 B.行政合同 C.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D.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1、构成4要件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第127页)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 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 要约。
**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 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 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 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 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 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签订确认书的地点
案例: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 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 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 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 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 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 该承诺(合同)何时生效?
四、合同的形式(第129页)
1、口头
2、书面: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确认书。
3、要约的效力(补充)
(1)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时;
(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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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 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 担保
C. 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 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 责任
九、合同债权保全
(一)概念
指法律为防止因合同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 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 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 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 制度。 代位权 撤销权
5.撤销权之诉的当事人:原告是债权人;被 告是债务人;受益人(受让人)是第三人
6.法定期间
《合同法》第75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 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 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 ,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
2
先履行抗 辩权
3
不安抗辩 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 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应同时履行 ➢双方债务均界期满 ➢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
【讨论】
乙欠甲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 ,但丙欠乙15万元货款,到期亦未还,乙未 主张。现甲诉丙至法院,标的10万元,胜诉 。丙应当向谁清偿?该清偿行为的效力如何 ?
(三)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讨论】
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 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 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乙应如 何行使抗辩权?
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 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 10吨货物,但未交付与货物有关的一般资料。 乙可否以甲未交付资料为由拒付货款?
(二)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 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 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并届期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 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 2.客观上,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3.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
4.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 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 求。”
➢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债务均界期满
【讨论】 甲、乙订立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
重点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2
抗辩权的种类
3
代位权与撤销权
4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和消灭
八、合同的履行
(一)合全面、适当的完成各自合同义务,以便使合 同债权得到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法》 第60条
全面履行 原则
诚信原则
(三)抗辩权
1
同时履行 抗辩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危害到债权人的 债权,故有保全的必要
【讨论】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 万元货款亦到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 拥有汽车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甲能否 对丙行使代位权?
6.代位权之诉的当事人:原告是债权人;被 告是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债务人 为第三人
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甲于5月 8日请求付款,乙拒绝。乙拒绝的意思是否 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意思?
(4)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先履行抗辩权 人是后给付义务人
【讨论】
甲、乙订立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 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过了6月 1日甲未交货,但要求乙付款。乙称:“你 必须先交货,我1个月后再付款。”乙的主 张有无道理?
【讨论】 (1)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
欠乙10万元货款,亦到期。 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 的债务,丙不知甲、乙的纠葛。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2)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的财产仅有一辆汽 车而已,价值在15万元左右。一日,乙将汽车赠与丙,丙不 知甲、乙之间债的情况。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 人自身的债权
【讨论】 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
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张。甲能否 对丙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务的事实 【讨论】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 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货款,现乙正在起诉丙 。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一方有先给付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 ➢他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 ➢他方未提供担保
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19年8月1日交货,乙 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 力支付货款,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 因而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正确的是?
3.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
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
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B. 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 担保
C. 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 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 责任
九、合同债权保全
(一)概念
指法律为防止因合同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 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 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 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 制度。 代位权 撤销权
5.撤销权之诉的当事人:原告是债权人;被 告是债务人;受益人(受让人)是第三人
6.法定期间
《合同法》第75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 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 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 ,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
2
先履行抗 辩权
3
不安抗辩 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 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应同时履行 ➢双方债务均界期满 ➢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
【讨论】
乙欠甲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 ,但丙欠乙15万元货款,到期亦未还,乙未 主张。现甲诉丙至法院,标的10万元,胜诉 。丙应当向谁清偿?该清偿行为的效力如何 ?
(三)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讨论】
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 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 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乙应如 何行使抗辩权?
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 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 10吨货物,但未交付与货物有关的一般资料。 乙可否以甲未交付资料为由拒付货款?
(二)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 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 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并届期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 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 2.客观上,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3.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
4.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 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 求。”
➢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债务均界期满
【讨论】 甲、乙订立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
重点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2
抗辩权的种类
3
代位权与撤销权
4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和消灭
八、合同的履行
(一)合全面、适当的完成各自合同义务,以便使合 同债权得到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法》 第60条
全面履行 原则
诚信原则
(三)抗辩权
1
同时履行 抗辩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危害到债权人的 债权,故有保全的必要
【讨论】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 万元货款亦到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 拥有汽车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甲能否 对丙行使代位权?
6.代位权之诉的当事人:原告是债权人;被 告是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债务人 为第三人
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甲于5月 8日请求付款,乙拒绝。乙拒绝的意思是否 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意思?
(4)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先履行抗辩权 人是后给付义务人
【讨论】
甲、乙订立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 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过了6月 1日甲未交货,但要求乙付款。乙称:“你 必须先交货,我1个月后再付款。”乙的主 张有无道理?
【讨论】 (1)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
欠乙10万元货款,亦到期。 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 的债务,丙不知甲、乙的纠葛。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2)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的财产仅有一辆汽 车而已,价值在15万元左右。一日,乙将汽车赠与丙,丙不 知甲、乙之间债的情况。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 人自身的债权
【讨论】 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
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张。甲能否 对丙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务的事实 【讨论】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 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货款,现乙正在起诉丙 。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一方有先给付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 ➢他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 ➢他方未提供担保
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19年8月1日交货,乙 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 力支付货款,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 因而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正确的是?
3.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
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
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