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与刑诉证明责任之区别解析(一)
行政、刑诉、民诉、商经思维导图(1)
吻i正、书证、视昕资料、电子数据、证人iiEf;、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助垃笔录等和民诉几于-致,一般不会在行政法中寺E要附身份证明,否则无娘由执法λ蛊+当事λ签各{双万签各),当事λ炬签的注明颐囡(不需屡见证λ},有翼他λ在场可自翼签吕-股!£i其书面现场笔录即可,但当事人奇异议时,可以要求锢关行政执法λ员出庭说明的,i圭院可以准许(此处是出庭说明,而不是证人道b')|锢对λ行为一行政机关烟阳一倒行政行为一副一起诉卜L旦旦旦锻音乐组证明行政行为古洼的举证货侄[证据、依据、结论古法}\ \、、涉及国凉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λ古法权益[利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Jl: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侬职眼睛跟的证据军匮旺,可由啤瞌道行说陌芥昕颐当事人霞见//由国家高关部门保存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I 涉E国家秘密、商业秘岳、个人隐私的证据[秘密]\\掖告不可申谴法院洞殴证据\\法院不予惆取的,可以申请司怯2议-次、、~一侬申遭酒踵的证据自当事λ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将为定票根据ι但当事λ在庭前证据川←O j -般原谊规则交换过程中没再争议并记录,a嚣的证摇除外』1对第-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1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踉λ因同-行政行为;;Ji因罔类行政行为起诉的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古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回g I法院同窟+当$λ罔);;]不仅E于诉讼代表λ,也E于奠他当事λ榄告纠正违法行为莺茜依法履行职壁而使检察院的话讼浦求主部实现,检察院应当恨诉,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不懂1位察院变更诲讼晴求,ill 求确认原行为连藩,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但耐班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富真他相关的职能部门I注m不是检察院密切,而是法院告知①,去律规定该民币争议邵耍行政机关先行处理②行政立案违反民!J J 诉讼昔日岱姐或协议TI细③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对行政诉讼础诉,对已经挺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币争议不1世诉的1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国家赔偿一细It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赔偿'fj式与计�标准附带性(不可单独起诉)规范性文件必须与辙诉行政行为主闯贝菁英联性非正式立法,即规!;!以下(不吉规章}的真他组范性宜件(固务院的除外}田间忖应当在第-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E 中提出|1法院发现立件可能环合法,应当昕取立件制定机关的忽见2制定机关申洒出庭陈述怠见的,法院应当佳许3来陈述意见或者来呢供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法院对规范性文种进行审E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古洼的依据[但法院无仅噩撞处理)不适用叫在翩翩申予以阐明备黑间向制定机提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司法回议多部门联合制定。
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
⽐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证据概述(⼀)概念:证据是指⽤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义的证据制度包括证据和证明两部分。
(⼆)证据的构成要件: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样,都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性”是司法实践中证据质证、认证的三项基本标准。
所谓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主观臆想或者理论推测。
关联性,则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相关性,具有证明上的因果关系。
判断有⽆关联性的标准应当是:证据的存在,使得待证事实的真实或虚假变得更为清晰,从⽽有助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真伪。
所谓合法性,⼜称法律性,是指证据本⾝必须是合法的。
其包括三层含义:⼀是指取得证据的⼿段本⾝必须是合法的;⼆是证据本⾝的表现形式必须是合法的;三是证据必须依法质证,只有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据的证据能⼒和证明⼒证据能⼒⼜称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
只有具有证据能⼒的事实材料才是诉讼证据,才能⽤来证明案件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虚假的事实材料、没有相关性的事实材料、根据法定证据规则应当排除的事实材料,都不具有证据能⼒,⽐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根据⾮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被排除,即没有证据能⼒;⽽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在向他⼈收集证据时,采⽤的⽅式、⼿段可能会违反法律的禁⽌性规定或者侵害他⼈的合法权益,由此也产⽣了民事诉讼中的⾮法证据问题,即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的问题。
证据的证明⼒,⼜称证据⼒、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的有⽆及⼤⼩,对证明⼒⼤⼩的判断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法官内⼼的判断。
通过⽐较民事诉讼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以及法律上的分类,总结差异如下:(⼀)学理上,民事诉讼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与刑事诉讼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存在很⼤的不同。
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事实具有直接的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异同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异同?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有很多的相似之处,考生可以通过对比记忆很快地掌握。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刑事诉讼:1.危害国家安全案;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刑事诉讼: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3.特殊地域管辖(9种);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刑事诉讼:不能民事诉讼:能(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刑事诉讼: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3.自诉:2至15日受理。
怎样区分民事、行政和刑事
怎样区分民事、行政和刑事
民事、行政和刑事是法律上常见的三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它们在处理对象、性质和法律程序等方面有所不同。
下面是它们的主要区别:
1. 民事案件:
-处理对象:民事案件是指私人之间的纠纷,涉及个人、组织或公司之间的权益和利益冲突。
-法律性质:民事案件是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处理的,旨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和民事权利。
-法律程序: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强调平等、公正、充分听证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常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自行提起诉讼,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
2. 行政案件:
-处理对象:行政案件是指政府机关与个人、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法律性质:行政案件是根据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等行政法律规范进行处理的,旨在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
-法律程序:行政案件通常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负责处理,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查。
3. 刑事案件:
-处理对象: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涉及追究犯罪个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性质:刑事案件是根据刑法进行处理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权威。
-法律程序: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比较复杂,涉及警察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起诉以及法院的审判。
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享有辩护权和其他法定权利。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涉及私人之间的权益冲突,行政案件涉及政府与个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刑事案件涉及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
它们在法律性质、处理对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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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三大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三大诉讼的联系与区别2008级法学一班周海婷 200808140129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制度形成了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体系的基本架构。
三大诉讼有其目的、任务、诉讼标的、诉讼性质、法律关系,以解决不同的纠纷、争议与冲突,共同维护着社会的正常法律秩序①。
三大诉讼既有共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不容混淆。
我们可以通过对三者的特点归纳以便更好的学习掌握。
一、三大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②;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③;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④。
二、三大诉讼的联系(一)、三大诉讼活动都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行政审判权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二)、目的相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惩处违法或犯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司法活动。
(三)、许多基本制度是共有的,包括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两审终审制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四)、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相同,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都需负举证责任。
三、三大诉讼的区别(一)、案件性质不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告人的犯罪和刑罚问题。
简述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简述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所需要达到的要求或标准。
具体来说,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如下:
1. 刑事诉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是最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确实的程度,能够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2. 民事诉讼:优势证据标准或高度盖然性标准。
这是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要求法官根据证据的优势或盖然性高低,对事实作出判断,而不是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3. 行政诉讼:涉及相对人权利和利益保护的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其他案件则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并不是绝对的,有时候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例如医疗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其证明标准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适用的证明标准。
2020年法考备考资料·民诉刑诉易混考点 (讲义版)
民诉、刑诉易混考点对照讲解主讲人:向高甲NO.1基本概念NO.2基本原则NO.3辩论原则V S辩护原则2 / 2抗诉 抗诉 (3)辩论的阶段并不限于法庭辩论阶段。
民诉辩论原则 主体双方当事人。
内容实体内容、程序内容。
阶段 诉讼全过程,一审、二审、再审均可。
(例外:执行阶段、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A 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B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C 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 特别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小试牛刀】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刑诉 题)A 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B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有关机关应当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C 为保障辩护权,任何机关都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D 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NO .4 检察监督原则刑诉 监督范围公、检、法的各项刑事诉讼活动(立案、侦查、审判、执行) 监督方式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抗诉、立案侦查 抗诉对象判决、裁定 抗诉种类二审抗诉、再审抗诉 再审监督上抗下 民诉 监督范围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
(监督审判及执行活动,不监督仲裁活动) 监督方式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抗诉对象判决、裁定、调解书 抗诉种类 仅有再审抗诉再审监督 上抗下或者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已经生效【小试牛刀】关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请从民诉、刑诉分别作答) A 甲县检察院认为甲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向其提出检察建议B 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C 丙县检察院认为丙县法院一审未生效裁判有错,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二审抗诉D 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调解书损害了公共利益,有权提出再审抗诉出庭支持抗诉移送 抗 诉 抄送 一审未生效 文书同级送E 戊市检察院认为其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有错,有权向戊市中院提出再审抗诉NO.5调解原则A 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B 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C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D向某和王某侵权纠纷案,法院执行过程中【小试牛刀】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审理时可以调解?(刑诉题)A 《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强奸案件D 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NO.6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特殊情形诉、刑诉分别判断)NO.7和解的范围A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C 公诉转自诉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D 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NO.8和解的法律效果是?(民诉题)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中请撤诉B.因当事人巳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者裁定终止诉讼程序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小试牛刀】甲过失致乙死亡,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甲,死者父母与甲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
一、管辖
(一)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除外。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
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第三人 第三人分为两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
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
三、辩护人与值班律师
(一)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 1 至 2 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
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
是( )。
A� 物证
B� 鉴定意见
C� 书证
D� 被害人陈述
6� 下列说法符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 )。
A� 人民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必须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C�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不得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
D� 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
1� 本证与反证 本证:能够证明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须达到证明对象 不存在真伪不明的状态。 反证:能够否定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只需使事实处于 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
论刑诉与民诉中回避制度的异同
届法学班姓名:代旭学号:论刑诉与民诉中回避制度的异同在本学期上了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两门课后,我发现两门课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原则,程序等方面,譬如: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案件、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等一些基本原则,程序方面,二者都需经过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但是也有很多差异,本篇中我主要针对回避制度的异同进行分析。
基本概念方面,民事诉讼法学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当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参与诉讼的相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这些相关人员不参与本案的审理。
刑事诉讼法学中的回避制度,则是指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因与案件本身或者与案件当事人具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获得公正处理的特殊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从基本概念中,引申出来再看回避的方式,民诉的回避方式规定一般有两种,一是自行回避,即承办法官接受案件后,遇到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认为自己承办该案件不适宜时,依法向有办案监督权的组织或人员提出放弃承办该案件的请求;二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遇到法律规定的原因时,向法院提出更换承办法官的请求。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方式则是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与民诉中的差别不大,最后的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存在法定回避事由,但是没有自行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在这种情形下,公安司法机关依照职权作出决定,命令相关人员退出该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指令回避实际上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这样,可以看出来,民诉中即使相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厉害关系,自身没有申请回避,有关当事人等也没有申请回避的,诉讼还是会继续。
这里也可以看出刑法比起民法的严谨性。
回避的期间,这是指回避适用的诉讼阶段范围。
民诉、刑诉部分重点(简答题)
民诉、刑诉部分重点(简答题)1、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辩论原则的概念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就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有权在法院主持下进⾏辩论,说明论证本⽅主张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反驳对⽅当事⼈意见与主张,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民诉法第12条。
(⼆)辩论原则的内容1.辩论原则存在的前提是当事⼈辩论权的享有。
辩论权是指当事⼈为维护⾃⼰的权益,就案件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各⾃提出⾃⼰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反驳答辩的权利。
辩论权是民事诉讼中当事⼈的⼀项⾄关重要的权利。
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审程序、⼆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3.当事⼈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
4.辩论可以是由本⼈⾏使也可以由代理⼈⾏使,辩论既可以通过⾔辞的⽅式也可以通过书⾯的⽅式进⾏。
5.⼈民法院必须保障当事⼈双⽅充分进⾏辩论。
2、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有效(适⽤)条件:1.协议管辖只能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适⽤。
2.协议管辖只限于对第⼀审案件管辖的选择,当事⼈对⼆审案件⽆权进⾏协议管辖。
3. 当事⼈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选择。
只限于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的⼈民法院。
4.协议管辖的⼈民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唯⼀的。
5.明⽰协议管辖的协议必须采⽤书⾯形式。
6.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的特征1.起诉时,⼈数众多,不适宜⼀起起诉或应诉。
2.当事⼈⼀⽅⼈数众多且起诉时具体⼈数仍未确定。
3.众多当事⼈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
4.依法定的三种⽅式从⼈数众多的⼀⽅当事⼈中产⽣出⼆到五⼈作为代表⼈,代表全体当事⼈进⾏诉讼。
5.法院裁判对被代表的众多当事⼈有约束⼒,未参加权利登记的权利⼈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可以适⽤该裁判。
4、特别程序的特点(⾮讼程序的特征)(⼀)由⼏类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构成。
(⼆)审理的对象都是⾮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律学硕重难点剖析
重难点剖析诉讼法学是华政诉讼法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专业课考试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一门。
为帮助考生抓住考试重点,提高复习效率,更便于考前冲刺阶段巩固提高,特制定此部分,望能助考生事半功倍。
一、考试要求诉讼法学包含两个部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无论选择民诉还是刑诉,考生在初试时均需掌握这两部分的所有知识点。
考生应深刻理解民诉和刑诉的概念、目的、原则、证据以及具体的程序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两者的相同及不同之处,从而在考试时能够流畅且有条理地答题。
二、考试内容1、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的重难点包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证明概述,民事诉讼证据论,民事诉讼证明论,第一审普通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
(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对诉讼的全过程其指导作用或者对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
虽然各国理论不尽相同,但它们的内涵都是对民事诉讼基本精神和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高度概括。
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有: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直接言辞原则等。
其中诉讼当事人平等、辩论、处分及法院调解原则需予以高度重视,因为这事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也是其与刑事诉讼法的不同之处。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体系中的首要原则,它既贯彻了宪法的平等精神,也为程序公正提供了重要保障,又体现了实体法主体的平等地位。
而辩论原则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辩论权的行使,来实现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当事人可围绕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问题充分行使自己的辩论权,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对于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尊重和保护。
调解一直是十分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充分理解合法自愿调解的实质含义以及人民调解法出台后,调解方向的一些改变。
(2)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毫无疑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探析
L e ga 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圈匿翟盈蕊竺竺塑生f叁堡!圭垒金矗哆事砺讼暑l明际滟豫饬周诗明摘要本文从两大诉讼的证明标准谈起,通过二者的对比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对证明标准的影响来论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为切入点,然后以点带面,对开J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作更深入的剖析,从而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证明标准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202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即法官认定控方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法定的证明程度时所依据的判断尺度,或者说是指证明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JJ u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同时也是法官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就是指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作出有罪认定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而这与民事诉讼中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是不同的,因为两大诉讼所追求的目的迥异,最能说明两大诉讼证明标准不同的例证就是美国的辛普森案。
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目标与民事诉讼迥异,因此,不论辛普森在先前的刑事诉讼中是否被判有罪,民事诉讼都会照常进行。
即便罪犯已经被处罚了,但是.民事诉讼是另一回事,那是在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这个不同的“诉求”在刑事诉讼中是没有也不可能得到满足的。
相反,辛普森因为证据不足,也就是尚未达到刑事诉讼要求的证明标准,没有被判有罪。
但在民事诉讼中却认定他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已有的证据已经达到了民事诉讼所要求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密不可分,最能契合刑诉与民诉证明标准及体现二者有机联系的便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和处理方式。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这给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有些时候把例外当了原则,原则当了例外,全然不顾“只有为了”这样的立法本意。
刑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刑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刑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事赔偿案件的适用: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审理。
2. 民事附带诉讼的适用:如果刑事案件中存在有民事诉讼的需要,如侵权、借款、房屋买卖等问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在处理诉讼中,民事附带诉讼的结果会对判决刑事案件的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3. 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在刑事案件中,某些案件需要进行民事调解或者经过诉讼后才能确定刑事责任和刑罚。
这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程序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总的来说,刑事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民事赔偿、附带诉讼和民事诉讼程序等方式,使犯罪行为的后果得到合理的化解。
同时,适用民事诉讼法也有助于加强司法领
域的协作和沟通,推进刑民合一的法治体系建设。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者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民事诉讼,⾏政诉讼,刑事诉讼三者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
法院在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的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政诉讼、刑事诉讼三者的不同之处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民事诉讼,⾏政诉讼,刑事诉讼三者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国家⾏政机关的具体⾏政⾏为是否合法、正确问题;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问题。
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中双⽅当事⼈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政诉讼只能是由⾏政管理的相对⼈提起诉讼,⾏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不能反诉;刑事诉讼除⾃诉案件由⾃诉⼈提起诉讼外,均由⼈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举证责任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政诉讼中,只由被告(⾏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负有提供被告⼈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出⾃⼰罪轻或⽆罪的材料为⾃⼰辩护。
适⽤的法律不同。
民事诉讼主要适⽤《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政诉讼主要适⽤⾏政法律、法规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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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论文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研究【摘要】多年来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侧重于刑事诉讼方面,但从近年各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务来看,民事诉讼领域也存在非法证据,而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也越来越多。
二者在一些制度方面有相同之处,但其在非法取证手段、证据排除范围等许多方面存在不同。
【关键词】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一、非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的界定非法证据不能脱离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而存在。
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三大属性中,关联性、真实性是基于证据自身而产生的事实属性,而合法性本身即具有鲜明的社会属性,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和承认才能发挥作用。
因而从证据的合法性,证明资格与证明力的关系看来,事实材料若不具备合法性,即无证据能力(丧失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资格),就没有证明力,从而最终排除了证据的适用。
[1]理论上对非法证据的定义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非法证据包括:(1)主体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证据。
(2)形式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
(3)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即违反法律规定之程序取得的证据。
(4)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即使用法律禁止之手段获得的证据。
[2]但我们认为,非法证据应有别于不合法的证据。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性。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的内容、形式、收集或提供主体及程序、方法等方面合乎法律规定,其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被视为不合法的证据。
而非法证据仅指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不合法。
不合法证据的范围很广,非法证据只是不合法证据的一种形式。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英文一般称为排除规则(the exclusionary rule),就是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则。
从世界各国对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分析和立法与实践中关于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规定来看,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定义为:为预防种种不符合证据资格要求的案件事实材料进入诉讼程序,从而对其事先予以禁止的证据规则。
司考小口诀(刑诉、民诉、民法、三国法、宪法)
司考小口诀(刑诉、民诉、民法、三国法、宪法)1、刑诉事项内容口诀解释强制法援辩护情形盲聋哑,未完全精神病人,审判时未成年,可能无期或死刑、强制医疗精神病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拿枪打取保候审情形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有病,羁押期届满未审结,可能判有期、管制、拘役、附加刑孩病未审结,有缓管拘附,不批捕起诉监视居住对象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有病,羁押期届满未审结,没有取保人或保证孩病未审结,取保无人财,扶养特需与取保候审对比记忆金,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要拘留适用条件正在犯罪,有人看见,住处或身边有证据,企图自杀、毁灭证据,不讲真实信息,多次作案等正看处,杀灭真多闪瞎狗眼……简易程序消极范围盲聋哑,未完全精神病人,共犯案件有人异议,有重大影响盲聋哑,半疯傻,共犯异议有重大二审开庭审理情形检察院抗诉,被判死刑,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抗诉死刑,定罪量刑二违反公开审开回开回成审应当发回重审判、回避制度,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违反其他程序,剥夺限制诉权成程诉权诚的诉权(成诚师兄,你在刑诉中亮相了)再审开庭审理情形检察院抗诉,可能加重刑罚,依照二审需要审理事实证据,依照一审程序审理抗诉加刑,事实证据与二审开庭审理情形对比2、民诉事项内容口诀解释一审终审情形最高法,特别,非讼,调解,部分裁定最高法特讼调裁最高法特别赠送一份调菜特别授权事项和解,调解,上诉,反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二解二诉三请求二姐两次诉讼共三个请求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特别程序,多人诉讼,下落不明,非讼程序,重申再审特别多人出走,非讼重审再审简易程序中应当先行调解的六类案件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婚姻家庭继承,宅基地和相邻关系,标的额较小、合伙协议公交家务邻宅小伙坐公交回家做家务,发现邻居宅子有小火撤仲裁庭组成,成程无成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枉法裁判,隐瞒证据,伪造证据,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枉法隐伪超诚没枉法印伪钞(成诚师兄,你是清白的!)国内仲裁裁决中不予执行的情形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仲裁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成程无枉法证超成诚没枉法争吵移送执行案件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拘留,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回转三费拘罚,附带回转的依据执行中止情形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无财产供执行,其他案件涉及执行标的物,对方申请撤销裁决,对方申请不予执行破产无财,异议待审,不予撤销某公司破产没钱,吃了官司提出异议等候审理,对方还不撤销。
第一讲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区
解决民事争议,其目的是保障 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目的是审 打 击 犯 罪 和 保 障 人
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实现。 任务、
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行政 权。 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 保护公
目的
民的合 法 权 益, 维 护 和 监 督 行
别
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3
续表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
( 二)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所解决的相当一部分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 司法机关在解决被
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在一 发现本案涉及犯罪需要追究刑事 告人的刑事责任的 联
起,因此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 责任的,如果刑事责任涉及的案件 同时, 可 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审。 针对刑事责任的
审理对象 及判决
确认 判 决、 给 付 判 决 和 变 更 判 决,可 以 直 接 决 定 当 事 人 的 民 事权利义务。
性,有权作出维持、 撤销判 决、 强制履 行 和 有 限 的 变 更 判 决, 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
的意见( 以下简称枟民诉法意见枠);
法枠、枟 人民检察院组织 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 法枠 中 有 关 审 判 组 织、 法枠 ( 以 下 简 称 枟 国 家 赔 偿
法 执行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枠 的若干 审判程序以及法律监督 法枠)、枟监狱法枠、枟律师法枠;
义务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完 全对等。 被告有反诉权。 当事 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 务。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 不完全对等,如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享有起诉权, 而作为执 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 无起诉权, 也无反诉权。 被告 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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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与刑诉证明责任之区别解析(一)
论文关键词]证明责任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将民诉中的证明责任概念引入刑诉,以从证明责任角度来加深司法工作人员对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理解。
从而在潜移默化中孕育保障人权理念。
为司法人员在实践中把握疑罪从无原则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标准。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个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是指当双方当事人穷尽一切手段都无法说明某一个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从而使得法官无法基于现有证据对该案件事实作出内心确信时,得判决主张对己有利事实之当事人承担该案件事实真伪不明之证明责任,即承担不利后果之责任,或说败诉责任。
也就是说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超出法官自由心证范围时,就进入了证明责任的领域内。
自由心证和证明责任有各自作用的范围。
正是因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存在,民事诉讼才得以获得民众普遍认可的公正,尽管这种公正也许并不是真实情况的反映,但是程序公正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的对抗平台,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手段,而败诉是当事人自己未能有效攻击防御的结果,在情感上败诉当事人虽有不甘,但也是能够接受的。
从而平复了业已破坏的社会秩序。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为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客观的证明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又称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则称为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主观的证明责任又包含主张责任和提出证据的责任。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法院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根据法律预设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的法律规范,对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判决具有实质意义。
它是由法律预先分配的,是不可转移的,具有指导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为法院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提供裁判依据的作用。
英美法系证据法又称之为“说服责任”,即任何主张争议事实的当事人,不能以充分的证据说服陪审团和法官,或者争执的结果真伪不明,便承担败诉的风险。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都必须用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可信性和诉讼行为的正当性。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根据诉讼进行的情况动态分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动态转换。
它具有引导案件事实的证明不断深入的功能。
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又称为“提供证据的责任”或“推进责任”。
现在我们把证明责任的分配引入刑事诉讼中来讨论:我们都知道刑事诉讼是一个追究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过程,其中有一项现代各国基本都已确立的原则被告人不得自证无罪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要对被告人判处刑罚,那么控诉机关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对被告人之指控是真实可信的,否则就应当对被告人作无罪判决。
而不得要求被告人自己证明自己的罪行,更不能为获得被告人之口供而刑讯逼供。
基于这点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之分配是绝对的不一样的。
民事诉讼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之分配是动态的在当事人之间转换的,而刑事诉讼中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则完全由控诉机关来承担。
具体到案件中就是对于被告人的各项犯罪指控都是由控诉机关提出并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证明。
所以从推进诉讼进程,引导案件事实证明不断深入这点上,其责任几乎都在控诉机关身上。
所以可以这样说刑事诉讼不存在民事诉讼中所谓的动态的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控诉机关承担的是绝对的诉讼程序推进责任。
我们知道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包含主张责任和提出证据的责任两部分的,在刑事诉讼具体案件中主张责任就是控诉机关对被告人之犯罪指控或说指控罪名的提出。
而后控诉机关必须围绕其所指控之罪名提出充分证据来证实被告人确实犯该罪。
那么控诉机关必须提出哪些事实呢?让我们先分析一下民事诉讼的情况。
在民事诉讼中将各种实体法律规范划分为请求权规范和对立规范。
对立规范又分为权利妨碍规范、权利受制规范、权利消灭规范。
权利妨碍规范是阻止权利的生效,比如合同双方其中一方无行为能力,后又未被监护人追认。
此时主张无行为能力就是主张一个妨碍规范。
权利受制规范是指阻止权利的行使,比如同时履行抗辩、不安履行抗辩等。
权利消灭规范是指权利被消灭已经不存在。
比如债务履行而消灭债权。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主张权利的人必须证明权利形
成规范要件事实的存在,即对此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针对此权利进行抗辩提出妨碍规范、受制规范和消灭规范之当事人则必须对其提出的以上三种规范承担证明责任,也即当以上规范要件事实无法证明时其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那么在刑法中是否存在法律规范的如此划分呢?我认为是存在的。
具体罪名之犯罪构成要件即可看作是刑罚权规范(类似权利形成规范);而刑法规定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却行为违法性之规范则为权利妨碍规范;刑事追诉时效则为权利消灭规范,即一旦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就不再予以追究,刑罚权消灭。
但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明之根本不同,在于后者对基本规范要件事实(权利形成规范)与对立规范之证明责任分配给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而前者无论是基本规范还是对立规范都由控诉方承担。
也就是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不仅要证明被告人行为符合具体罪名之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而且还要证明其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权利妨碍规范)和未过追诉时效(权利消灭规范)。
这一点恰是与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原则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