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018PPT课件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将原《建工解释》第四条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删除。
解读:该内容的删除是应有之义。
其本身既缺失上位法的依据,亦更有悖于法治的本原。
详见《新建工解释》第一条二、将“非法转包”一律称为“转包”。
解读:转包本身即是违法的,这在原《建工解释二》里已作出了调整。
三、原《建工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已经由《民法典》第563条至第566条,第806条所完全吸纳,并无实质变化。
解读:被民法典吸纳的该三条原解释条文,是关于合同解除请求权条件的规定与解除后质量合格时按约定支付价款等内容,已规定在民法典当中。
故,《新建工解释》无须再予解释。
四、将原《建工解释》第十一条中:“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中的“过错”修改为“原因”。
解读:侧重点在于应归责的主体,而非审查过错与否。
详见《新建工解释》第十二条五、将原《建工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解读:《新建工解释》将施工合同有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时结算问题的处理方式,回归至按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违约责任的规定为依据,而不再参照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
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调整有序厘清了施工合同有效情形与无效情形下工程结算分别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施工合同有效时,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条件和方式进行工程结算付款,但在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时,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不予支付工程款,但是,如果发包人对工程质量不合格亦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发包人则应对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标工程的金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2018.5
),试点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对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试行 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形式。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的决定》,删除了该办法第47条第1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 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的规定。
四、延伸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适应建筑业监管政策变化的客观需要
主要是解决因政策变化而导致的立法滞后问题。
我国正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 模式,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关监管政策发生 了新变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优化、放
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系统性认识建筑业政策监管目的,兼顾融合对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统一裁判指引。比如,《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直接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二)重视弱者权利保护与注重各方利益平衡相统一
(四)坚持专业性与通俗性相统一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注重提高解释条文的针对性,既实现与《合同法》《建 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等相关条文的有效衔接,又强化专业 规范用语,通俗易懂实用,操作性强。比如,第九条关于自主招标合同的结算依据,等。
三、内容解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规类别】经济合同案件审理【发文字号】法释[2004]1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4.10.25【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0.1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修订对照】
3
【条文适用】
4
【关联规则】
5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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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原文】
2
【修订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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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适用】
4
【关联规则】
5
【典型案例】
第八章 实际施工人
第四十三条 实 际施工人向发 包人主张权利
第四十四条 实 际施工人可以 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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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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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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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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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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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第二十七条 利息起 算与应付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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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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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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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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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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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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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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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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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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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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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第六章 司法鉴定
第二十八条 固定价 结算与造价鉴定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 工程与价款优先受偿
权
第四十条 价款优先 受偿的范围
第四十一条 价款优 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第四十二条 放弃或 限制优先受偿权约定 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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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原文】
2
【修订对照】
3
【条文适用】
4
【关联规则】
5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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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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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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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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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14号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第一条(一)(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利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0⽉29⽇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9年2⽉1⽇起施⾏。
最⾼⼈民法院2018年12⽉29⽇法释〔2018〕20号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2018年10⽉29⽇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2019年2⽉1⽇起施⾏)为正确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招标⼈和中标⼈另⾏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约定的⼯程范围、建设⼯期、⼯程质量、⼯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致,⼀⽅当事⼈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民法院应予⽀持。
招标⼈和中标⼈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签订合同,变相降低⼯程价款,⼀⽅当事⼈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效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条当事⼈以发包⼈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民法院应予⽀持,但发包⼈在起诉前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续的除外。
发包⼈能够办理审批⼿续⽽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三条建设⼯程施⼯合同⽆效,⼀⽅当事⼈请求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过错、损失⼤⼩、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法确定,⼀⽅当事⼈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期、⼯程价款⽀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的,⼈民法院可以结合双⽅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培训课件
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个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判与准 确处置。
国家提倡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各种形式的内部承包负责制,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负 责制施行中存在产生表见代理的特定条件。加强施工企业对项目经理的有效管理 ,企业预防承担项目经理个人责任可采取的对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个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判与准 确处置。
20.1一般规定
20.2合同备案
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经再次修改后的送
审稿)。(见附件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个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判与准
确处置。
(一)建筑市场震惊国内外的两起特别重大的案件。
国家立法滞后
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
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 存在的欠缺和疏漏
上海11.15特大 火灾事故
已完工程款 已开始未完成工程价款 未完工程的 总部管理费 开办费
风险费
利润的损失
共13小项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个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判与准 确处置。
履约抗辩权理论
——实施工程签证和索赔的法律依据
最高院的第40号文件《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下称第40号文件,见附件七) 第17条规定:“合理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22点33分,整幢大楼的明火被彻 底扑灭,消防队员进行最后的搜救工 作,同时对余火进行扑灭。 ✿11月19日,经对遇难者遗骸的DNA
检测,上海“11•15”火灾事故遇难人数
上升到58人,其中男性22人,女性36 人,另有73人受伤。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个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判与准 确处置。
6月9日,国务院批复对该事故的处 理报告,对54名事故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26名主要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国家工作人员7人;28名相关责任人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国家工作人员 21名。 省(部)级干部1人 厅(局)级干部6人 处以下干部8人 上海市市委委员、静安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张仁良 上海市市委委员、静安区委书记龚德庆 上海市副市长沈骏 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行政记大过处分 包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问题解释的讲解(PPT)
答:这涉及变更的签证确认及具体操作问题。有的变更签证只是确定一个事实,
上面写着“情况属实”甚至“收到”,这和确定合同变更的具体金额价款是不同的
概念。因此,我认为关键是看变更的签证手续应该如何规范操作。如果对签证具体
价款变更已经作了明确约定的,那就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加进去就是了;如果签证只
是确定了具体事实而未确定变更价款的,那么就以图纸为依据来确定变更价款,按
照司法解释第16条和第19条来操作,也即当事人对变更的价款不能协商一致,可以 提交鉴定单位确定。这里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约定要在7天内提出变更的价款,但 还要看双方是否对7天期限作了明确约定。如果没有,则可以看合同是否有默示条款。
如果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默示条款,那么7天期限就不应成为限制当事人的条款,即
答:司法解释第20条的立法用意是有效制约逾期不结 算工程价款,鼓励要求双方对结算期限的法律后果作明确 约定,以体现“过期视为认可”这样一种原则,这对制约某 些发包人以拖延决算的目的是很有重要意义的。但如果合 同仅仅约定了期限而没有约定逾期后的法律后果――过期 视做认可,实际上等于没有充分利用“司法解释”这一精 神,自然视为没有约定。关于“不予答复”的理解,我认 为是发包人对承包人申报的结算价款的同意与否是否作了 答复。而且,如果发包人不同意结算,要注意其限制条件 是“没有正当理由”。如果发包人有正当的理由没有同意 承包人的结算,则不能当然视为“不予答复”。
答:问题涉及的情况可能是这样:当事人在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 文本》时,对通用条款第35条“违约”条款具体处理时,没有按要求在 专用条款中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作具体约定,造成合同对逾期竣工的违
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对此种情况的处理,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合同法 第七章“违约责任”对此作了一系列相应规定。司法解释第8条“发包 人的解除权”对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第10条 “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培训PPT课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个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判与准 确处置。
1.从上海11.15大火反映的建筑市场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吸取教训。 空中俯瞰11.15火灾现场视频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个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判与准 确处置。
✿14时15分左右,因工人焊接引起火星,几个零星的火点出 现在728号住宅楼的脚手架上,并迅速吞噬着防护网,火势迅 速蔓延。10分钟后,消防队赶到现场开始救火。 ✿18时30分,大火基本被扑灭。
20.2合同备案
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经再次修改后的送 审稿)。(见附件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个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判与准 确处置。
(一)建筑市场震惊国内外的两起特别重大的案件。
国家立法滞后
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 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 存在的欠缺和疏漏
上海11.15特大 火灾事故
和环境保护
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变更条款
变更条款
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11.3 结清证明
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竣工验收 与工程试车
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项目成本超出预期
✿22点33分,整幢大楼的明火被彻 底扑灭,消防队员进行最后的搜救工 作,同时对余火进行扑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发布:2018-12-29基本信息发文字号法释〔2018〕20号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12-29实施日期2019-02-01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法律修订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正文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幻灯片PPT
工程量计算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 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 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 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 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 发生的工程量。
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 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 款的,应予支持。
“黑白合同〞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立工程另 行订立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 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 案 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按固定价款结算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 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立工程 造价进展鉴定的,不予支持。
可以不全部鉴定
解释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 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 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 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 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 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保修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 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 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 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垫资原那么按有效处理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 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局部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PPT
——竣工日期的认定
竣工日期是计算工期的截止时点, 发包人同意甩项验收或局部工程缺陷 等验收后修补的,合同未约定在此情 况下如何确定竣工日期的,以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监理、设计四方验收 时间为竣工日期。
三 合同履行
——发包人对其代表及监理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
施工中,发包人代表或者监理人依据约定或者法定权限有 权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依 照以下原那么,认定发包人是否应对其代表人或者监理人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
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
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
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着重违约金
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
四 工程价款的结算
——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 算
第一种意见: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 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应当参照当事人真实合意并 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无法确定双方当 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结合缔约过错、 已完工程质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分配两份或以上合同 间的差价确定工程价款。
——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 容〞,主要包括合同工期、工程价款、工程工程 性质等。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备案的中标合同价款、 工程性质、施工工艺、实质性内容变更的程度, 依据老实信用原那么认定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 划指标调整、主要建筑材料异常变动等客观原因, 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合同工期、工程价款、工程 工程性质等约定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 实质性内容。
——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直接发包的合同效力认定
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 程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建设工程工程监督部门具有 对工程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的审批权。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维护行政部门审批权限的行使。发包方经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核准直接发包申请的,当事人仅以建设工程 未招投标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XX-06-15作者:范占果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14号《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29⽇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5年1⽉1⽇起施⾏。
⼆○○四年⼗⽉⼆⼗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条建设⼯程施⼯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效:(⼀)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三)建设⼯程必须进⾏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效的。
第⼆条建设⼯程施⼯合同⽆效,但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的,应予⽀持。
第三条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发包⼈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的,应予⽀持;(⼆)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承包⼈请求⽀付⼯程价款的,不予⽀持。
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他⼈签订建设⼯程施⼯合同的⾏为⽆效。
⼈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百三⼗四条规定,收缴当事⼈已经取得的⾮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程施⼯合同,在建设⼯程竣⼯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请求按照⽆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持。
第六条当事⼈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于中国⼈民银⾏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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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
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
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
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 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涉及到的法律主体及法律关系
2、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甲方:施工单位 乙方:供应商(钢材贸关系
3、分包合同法律关系 甲方:施工单位 乙方: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涉及到的法律主体及法律关系
解 27条
释 侵权问题
1—23条 实体问题
24—26 程序
1—7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8—10条 建设施工合同的解除 11—15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问题 6—23条 工程价款
28条 法律冲突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
二、有效施工合同的首要条件
——也就是说 通常如果违法《招投标法》
没有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直接进 场施工,然后补签合同,这类施 工合同就是无效的。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26条 合同之债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第九条讲的承包人合同解除权,这里面有一些限制性
的条件,要达到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
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
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普及法律知识
施工企业法律知识讲座
法律事务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目录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涉及到的法律主 体及法律关系 二、有效施工合同的首要条件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答疑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涉及到的法律主体及法律关系
1、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甲方:业主(政府、国企、民企等) 乙方:施工单位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第八条讲的发包人的解除权。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
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有两个前提,一是合同无效,二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 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 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 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
4、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甲方:施工单位 乙方:租赁公司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涉及到的法律主体及法律关系
5、劳动法律关系 甲方:施工单位 乙方:员工
二、有效施工合同的首要条件
有效施工合同的首要条件:
要经过招投标程序
二、有效施工合同的首要条件
《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 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
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
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
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四条分成两层意思,第一层讲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层讲法院适用 民事制裁措施的情形。)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 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