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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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器材的管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范围内所有爆破器材的发放、清退管理工作。
第三条爆破器材的发放、清退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有序的原则,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领导小组成员由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发放、清退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生产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和清退工作。
第八条技术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发放管理第九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发放。
第十一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填写发放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发放日期、发放人、领用人、发放器材名称、数量、规格、有效期等。
第十二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现场核对,确保发放的器材与申请的器材一致。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安全教育,确保领用人了解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领用人具备安全使用器材的条件。
第十五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领用人按照规定使用器材。
第四章清退管理第十六条爆破器材的使用结束后,生产部门应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清退。
第十七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填写清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清退日期、清退人、清退器材名称、数量、规格、有效期等。
第十八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进行现场核对,确保清退的器材与使用中的器材一致。
第十九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清退的器材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清退的器材按照规定存放。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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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各项目部: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严管理,全程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全面督促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指导项目部编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4、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防爆工作,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彰防爆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5、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项目领导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项目部第一管理者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体系完善,全面掌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状况。
2、将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与本项目的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3、为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负责制,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查处违章违纪,监督整改存在的隐患。
5、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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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民爆物品的出入库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旨在确保安全管理和使用民爆物品,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对社会的影响。
下面将从原则、流程、控制措施等方面详细阐述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原则1. 安全优先原则:民爆物品的出入库管理必须以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及合法合规。
2. 明确责任原则:各个环节的责任必须明确,相关人员必须清楚自己的职责,履行相关的安全管理义务。
3. 制度规范原则:出入库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明确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要求,确保管理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二、流程1. 出库流程(1) 编制出库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出库申请表,详细描述出库物品的种类、数量、用途、领取人等信息,并由上级审核确认。
(2) 出库审批:上级审核确认出库申请,审批通过后给予批准,并将出库申请送交库房管理人员。
(3) 发放出库物品:库房管理人员根据出库申请表中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发放民爆物品,记录出库数量、领取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4) 记录台账:库房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出库的物品情况记录在出库台账中,确保物品的流向可追溯。
2. 入库流程(1) 提交入库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入库申请表,详细描述入库物品的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并由上级审核确认。
(2) 入库审批:上级审核确认入库申请,审批通过后给予批准,并将入库申请送交库房管理人员。
(3) 接收入库物品:库房管理人员接收民爆物品,对物品进行清点核对,确保物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记录台账:库房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入库的物品情况记录在入库台账中,包括物品名称、数量、来源、性能、规格等相关信息。
三、控制措施1. 出入库许可制度:对于出入库物品进行严格的审批,并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出入库许可证明,确保出入库行为的合法合规。
2. 人员资质要求:对库房管理人员、领取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 物品标识:所有出入库物品必须标明物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并进行统一编号和标签,方便管理和追溯。
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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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器材管理,明确责任,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证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规定,结合XXX(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爆破器材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各司其责,落实责任,协调配合。
第三条矿涉爆人员,包括装卸工、司机、押运员、保管员、雷管导通员、涉爆员等,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经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涉爆员要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并在通风科备案,同时取得经公安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信息IC卡》,在通风科审核备案。
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爆破器材库押运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要求,押运人员要接受矿单位保卫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保管员不得兼作押运人员。
第六条爆破器材库必须经公安部门验收,符合规范要求,取得《爆破器材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矿爆破器材领导组依据本办法,对矿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八条矿成立爆破器材领导组:组长:单位正职常务副组长:分管安全的领导副组长:其他分管领导成员:物资供应、通风、保卫、安全、生产、人事和各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资供应部门,物资供应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矿爆破器材领导组的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爆破器材管理方针、政策和要求,以及上级单位和部门有关民爆物品管理的文件精神,抓好我矿的爆破器材管理工作。
2、负责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企业的稳定。
第十条矿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职责:1、牵头单位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定期主持召开爆破器材管理专业会议,牵头制定、研讨、下发爆破器材管理文件。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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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1. 引言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民用领域使用的能够产生爆炸效果的物质或装置。
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本制度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明确的操作规范,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2. 法律法规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各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生产、购买、储存、使用和销售爆炸物品。
3. 管理机构3.1 管理机构的组织与职责:由相关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3.2 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能够胜任管理工作。
4. 爆炸物品的分类与控制4.1 爆炸物品的分类:将爆炸物品分为多个不同的类别,根据其危险程度和使用场所的不同进行分类。
4.2 爆炸物品的控制:对不同类别的爆炸物品设置不同的控制措施,包括生产许可、销售许可、使用许可等。
5. 爆炸物品的生产管理5.1 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5.2 生产过程监控: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过程监控制度,确保每个生产环节的安全和质量。
5.3 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出的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5.4 产品追溯: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能够查明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去向。
6. 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6.1 储存场所选择:储存单位必须选择安全合理的场所进行存放,场所必须符合一定的防火和防爆要求。
6.2 储存条件控制:储存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储存条件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温度、湿度等因素不影响物品的安全性。
6.3 安全设施设置: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墙、防爆墙、防爆门等。
6.4 日常巡检:储存单位必须进行定期的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留巡检记录。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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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材料特殊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新开发的民用爆炸专用设备危险度和安全使用寿命分类,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民爆器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民爆专用器材的使用寿命进行监督。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专用设备目录和设备危险程度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生产企业民爆专用器材的备案工作、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达到本法规规定安全使用寿命的民用爆炸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分类和安全使用寿命如下:( 一 ) 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寿命为5年;( 二) 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寿命为10年;( 三) 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寿命为12年;( 四) Ⅲ类- 加工有燃烧危险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原材料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寿命为15 年。
第七条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用爆炸物专用设备目录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用于民用爆破材料生产线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一 ) 达到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退休期;( 二 ) 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维修调整后仍不能满足设计功能要求,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三 ) 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能耗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四 ) 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的使用寿命已到期;( 五 ) 影响安全生产的工艺参数监测不完善;( 六 ) 设备因素引起的安全事故;( 七 ) 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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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相关主体都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用途和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一)炸药:包括炸药药剂、电雷管等。
(二)烟花爆竹:包括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
(三)火工品:包括焰火、烟雾制品等。
(四)爆破器材:包括爆破用具、火箭发动机等。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和安全要求的不同,分为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两个等级。
(一)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特殊管理和审批,包括特种炸药、特种烟花爆竹等。
(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符合标准和规定管理,包括常规炸药、一般烟花爆竹等。
第三章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必要时进行演练,确保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配有专门的运输容器和安全设施,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
第四章销售、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在销售过程中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
第十一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的使用资格和许可,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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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五局贵州公司织纳铁路1标五分部民爆物品管理办法总则1、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爆物品.严禁违规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管民爆物品。
2、项目经理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安全总监协助项目经理,分管民爆物品管理。
物资部门负责保障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班组负责落实爆破作业中的施工安全。
项目部每年初组织民爆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着力提高其职业技能、业务素质和安保能力。
3、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部门或者班组,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作业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上岗证。
其中,民爆用品仓库保管员必须由公司内部职工担任。
4、安全质量部对管内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
项目部每月组织至少一次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情况的全面检查。
发现隐患,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有权责令作业班组停用民爆物品,消除隐患。
5、项目部民爆用品管理,应当随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监督检查。
一、关于民爆物品存储的规定6、库区设立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民爆物品仓库执行库房安全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和领发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规定办事,责任落实到人,严禁脱岗失控。
值班室配备必须的通讯工具,实行专人管理,保证24小时有保管员在位值班.民爆物品仓库要执行严格的出入登记管理。
除专职的保管员,或者迎接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部的安全专项检查,未经项目部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闯入库区。
经批准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管理规定,并配合保管员做好入出登记.7、保管员负责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必要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保管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且由公安机关政审合格的内部职工,并经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负责执行仓库日常管理,加强防火防盗的安全保护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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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南绕城公路建设项目办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物品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确保西宁南绕成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和施工沿线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破器物品,包括:(一)、工程施工所用的各类炸药:(二)、工程施工所用的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非电毫秒雷管、击发枪等爆破物品和器材.(三)、公安机关认为的需要管理的其他物品.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一下简称爆破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各施工单位对爆破物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采购、押运、保管、使用爆破物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破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所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安全操作,严禁无证和违章作业。
第五条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所有干部、职工、民工、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教育,增强法律、法规知识。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办对管辖内的施工单位所使用的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采购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物品使用证》和《爆破物品购买证》,应凭证到指定地点购买。
第八条爆破物品的购买必须应持证购买,经有关部门审核颁发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破器材。
第三章爆破物品的运输第九条各施工单位需运输爆破物品时,必须到所在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持证运输;在有效期内,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运输。
第十条运输爆破物品的单位及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规定,并必须派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专人负责押运。
第十一条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不应携带烟火和易燃物品。
装卸车辆应电气性能良好,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第十二条运输爆破物品时,炸药和雷管不准同车装运,不准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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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旨在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民用爆破物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确保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建立健全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体系1. 制定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2. 制定民用爆破物品安全技术规范:针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确保各环节的安全。
3. 制定民用爆破物品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民用爆破物品事故,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流程等,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二、明确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生产责任1. 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确保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3. 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严格遵守民用爆破物品操作规程。
三、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1. 生产环节: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确保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2. 储存环节:建立健全民用爆破物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防止民用爆破物品丢失、被盗、损坏等。
3. 运输环节:加强民用爆破物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确保运输车辆、容器、工具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遵守运输规程,防止民用爆破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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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现行有效发布:2014-07-29实施:2006-09-01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4-07-29实施日期2006-09-01发布机关国务院法律修订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2024年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cf7211f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2d.png)
2024年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破器材的管理,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销售、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许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爆破器材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爆破器材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定期组织设备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生产记录和质量档案,随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爆破器材销售安全管理第九条爆破器材销售单位必须获得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
第十条爆破器材销售单位必须进行规范化销售,不得提供给非法使用者或者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爆破器材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的爆破器材进行入库管理,确保其质量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爆破器材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对用户进行使用指导并及时解决问题。
第四章爆破器材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爆破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有专门的爆破作业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爆破作业,保障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爆破方案,并报送给地方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周边人员得到及时的警示和疏散。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七条地方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对爆破器材相关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安全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法律责任。
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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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本项目部火工产品的安全管理和爆破作业管理,规范审批领用管理程序和爆破作业的协调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等国家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以及指挥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要求,对火工产品的审批领用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存、用、退、运输及施工现场临时存放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原则,项目部相关部门履行相应范围内的管理职责。
1、物资设备部:对民用爆炸物品领、存、用、退、运输等过程进行监管,根据需求计划联系民用爆炸物品购进,建立领、清、退管理档案,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物资管理台帐.2、调度室:做好爆破作业全过程协调、沟通,传递爆破作业具体时间与相关信息。
3、工程部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计划的编报,对民用爆炸物品现场规范使用进行监管,对现场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对爆破作业的进行协调管理,并做好爆破清场警戒的管理检查工作.4、架子队:落实爆破人员的资质,严禁无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禁止违章操作,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领、存、用、退等过程进行规范管理,明确责任人,将责任层层落实。
填写民用爆炸物品的申请单、领用审批单、爆破通知单、使用登记表等相关记录表格,并做好使用情况记录。
5、技术部职责:负责工程爆破的方案设计、上报,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对爆破效果进行检查、总结提出改进意见,指导爆破作业;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6、安全环保部:对民用爆炸物品领、存、用、退、运输等过程进行安全监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现场使用安全管理,对爆破作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二、采购申请计划1、火工产品的采购数量按实际用量申报。
首先由架子队进行使用计划申报,工程管理部对民爆物品实际用量进行核算,交技术部进行审查校核后,交给物资设备部。
2、物资设备部采购员根据技术部审查后的统购计划,制订出火工产品采购计划表,经物资设备部部长、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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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爆物品的储存管理,保障公共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爆物品储存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或“储存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责任明确,分工负责;(四)科技保障,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民爆物品储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爆物品储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存条件第五条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储存场所,储存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四)有完善的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有必要的储存设施和设备,确保储存安全;(六)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条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域;(二)与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库房保持安全距离;(三)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有可靠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水设施。
第七条储存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二)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三)能够有效防止民爆物品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发生;(四)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八条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储存岗位责任制;(二)储存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三)储存场所管理制度;(四)储存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五)储存安全检查制度;(六)储存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七)储存应急预案。
第九条储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三)熟悉民爆物品的性质、储存要求和操作规程;(四)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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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一、引言爆破物品是一种具有爆炸能力的物质,其合理使用和管理对于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任务及目标1.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管,提高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2.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提高爆破物品安全使用的意识,普及相关知识。
四、管理主体1.生产企业: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2.储存单位: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
3.运输企业: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
4.销售单位: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
5.使用单位: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五、安全要求1.生产安全: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2.储存安全: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禁止在无关场所和设施存放爆破物品。
3.运输安全: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严禁超载、超速和违规操作。
4.销售安全: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严禁向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销售爆破物品。
5.使用安全: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严禁未经许可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爆破物品。
六、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各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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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的管理,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单位、矿山企业等。
3. 仓库管理员是负责管理仓库和保障仓库安全的专职人员,负责制定与执行本制度。
4. 所有仓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二、仓库管理1. 仓库内的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协议进行采购和交付。
2. 仓库管理员必须维护仓库内爆破器材的清单,并随时更新。
包括每种器材的品名、型号、数量、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信息。
3. 仓库管理员必须采取合理的仓储布局和合理的码垛方法,确保仓库内爆破器材的整齐有序,并确保通道畅通。
4. 仓库管理员必须对仓库内的爆破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及时发现并处理有损坏、失效或废弃的器材。
5. 仓库内的爆破器材必须按照品种、类型和性质进行分类存放,以便于有效管理和使用。
6. 仓库管理员必须制定仓库进出货物的记录表格,对进出仓库的爆破器材进行清点,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核对。
三、爆破器材安全控制1. 仓库管理员必须确保仓库内的爆破器材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近、触碰和操作。
2. 仓库管理员必须设置完善的保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围墙、门禁、监控等,以防止器材被盗窃、损坏或滥用。
3. 仓库管理员必须对仓库内的爆破器材进行定期的防火检查,并保持仓库内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和有效运作。
4. 仓库管理员必须建立和维护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向其报告和咨询需要。
5. 仓库管理员必须组织仓库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和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保障其具备必要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6. 仓库管理员必须组织定期的安全演练,检验仓库工作人员在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
四、爆破器材使用与报废1. 仓库管理员必须严格控制爆破器材的使用,确保其仅限于合法、正常的施工和生产需要。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53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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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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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南绕城公路建设项目办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物品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确保西宁南绕成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和施工沿线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破器物品,包括:
(一)、工程施工所用的各类炸药:
(二)、工程施工所用的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非电毫秒雷管、击发枪等爆破物品和器材。
(三)、公安机关认为的需要管理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一下简称爆破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各施工单位对爆破物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采购、押运、保管、使用爆破物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破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所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安全操作,严禁无证和违章作业。
第五条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所有干部、职工、民工、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教育,增强法律、法规知识。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办对管辖内的施工单位所使用的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采购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物品使用证》和《爆破物品购买证》,应凭证到指定地点购买。
第八条爆破物品的购买必须应持证购买,经有关部门审核颁发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破器材。
第三章爆破物品的运输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需运输爆破物品时,必须到所在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持证运输;在有效期内,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运输。
第十条运输爆破物品的单位及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规定,并必须派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专人负责押运。
第十一条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不应携带烟火和易燃物品。
装卸车辆应电气性能良好,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运输爆破物品时,炸药和雷管不准同车装运,不准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运输途中到加油站加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提取爆破物品时,经办人员必须认真清点,确认所提数据准确无误后才能启运,运输中要注意行车安全和爆破物品的安全,不得在城镇、村庄、交叉路口停留,押运人员不得擅自离车,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装卸爆破器材时,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
装卸现场应该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五条装卸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了解爆破器材的安全知识、持证上岗;老、弱、病、残和儿童不准实施装卸作业。
装卸人员在装卸时不应穿戴易
在库房周围应设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
m(小型库房不应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小于2m。
(1)炸药和雷管堆放高不超过1.6m。
(2)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第二十三条爆破物品仓库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巡夜值班,仓管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各施工单位必须挑选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职工担任仓库保管员。
第二十四条爆破器材存储库,必须要有专职人员值班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破物品工作人员许可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第二十六条发现爆破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爆破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
第五章爆破物品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整,方准使用。
第二十九条爆破作业,必须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十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妥善安排爆破时间,尽可能避开车辆、行人和通行的高峰期,设专人负责指挥。
在危险区的边
界,设置警戒线和岗哨,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撤至安全地点后,开始爆破。
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三十一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办,同时取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十二条使用爆破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爆破员领取爆破物必须经项目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天工程的用量。
使用剩余的必需当天退库,登记入账,不准私存于住宿区。
实施爆破作业时,应有证明人在耗用帐上签字证明。
第三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专卖、转借爆炸物品。
第六章对爆破物品的强制管理
第三十四条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由使用爆破物品的施工单位主管领导负责。
第三十五条使用爆破物品的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安全责任要,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三十六条项目办不定期对各施工单位使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未制定定爆破物品安全责任制度的单位,视为违约,除扣除违约金外,还要停止对爆破物品的使用,并限期整改。
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约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各驻地办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爆破物品安全管理、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违反爆炸物品安全使用与管理的单位,项目办将上报公安机关,从严处理,除查处当事者外,还要追究施工单位主管领导
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工作检查
第三十八条各标段每月必须对爆破物品的库存,发放登记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驻地办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总监办、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各驻地办、各标段共同接受各级政府的检查工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经公安机关,项目办检查或抽查,发现仓储条件或审批、签领手续不齐全,登记不清楚,爆破物品登记不符或者违规实施爆破作业,按规定限期进行整改,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加倍处罚。
因停工整顿造成的误工损失和延误工期概由违反规定的合同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在运输,存储、使用爆破物品的过程中因违反本规定发生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的,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及主管部门,项目办将对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南绕城公路工程建设施工范围内和有效工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