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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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大研〔2014〕3号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

实施方案》的通知

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学校制定了《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

四川大学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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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

一、奖助对象

除委培以外的四川大学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二、奖助体系的构成与奖助标准

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由国家奖助金和学校奖助金两部分构成,国家奖助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金包括学校学业奖学金和学校“三助”岗位津贴。其中,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三助”岗位津贴包括助研岗位津贴、助教岗位津贴和助管岗位津贴,奖助标准及相应的奖助比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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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学业奖学金用于学生的学费补助,具体金额参照各专业学费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学业奖学金上限确定。博士生学业奖学金上限为18000元/年;硕士生学业奖学金一、二等上限为12000元/年,三等奖按半额学费确定,不超过6000元/年。

2.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金额中,一等、二等、三等奖获得者博士生导师承担不少于500元/月×12月。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中,学业奖学金和学校助学金一等奖获得者研究生导师承担不少于200元/月×12月,二等奖获得者研究生导师承担不少于100元/月×12月。为鼓励研究生更多的参加相关科研工作,导师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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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范围内提高助研岗位津贴待遇。

3.学校设立“研究生指导专项基金”,用以支持“助研岗位津贴”,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导师支付部分的构成和支付参照《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支付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引进人才在其来校后第一年招生时,其助研岗位津贴导师承担部分参照人文学科政策执行。

三、受奖助者的责任与义务

(一)奖助学金获得者应当认真投入学术研究,认真完成导师指定的助研工作,提高个人的学术研究水平,加强学风道德建设,端正个人品行,充分调动个人学习和研究的积极性,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二)教学工作能力训练是研究生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参与教学工作有助于培养研究生的表达沟通能力、协调组织能力,对专业课程的学习也有促进作用。所有享受奖助金的学生都应参与本科教学,整个学习期间每人至少完成20个学时的助教工作,并纳入研究生培养考核环节。这方面的助教工作由各单位根据教学计划任务需要统一安排。

“助教岗位津贴”分为A、B两类(见下表)。经过专门的助教培训并取得证书的研究生方可获得这一教学实践机会。获得岗位奖助的研究生应完成教务处下达的、每周不少于5或10个学时的本科助教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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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工作职责如下:

1.日常学习管理,包括协助教师完成批改作业、批阅试卷等。

2.教学管理,根据老师要求随堂听课,并协助老师完成课堂教学。

3.组织学生进行小班研讨、集体自习、集中答疑、辅导习题等与课程相关的形式多样的活动。

4.研究生助教属于教学辅助岗位,不得安排或要求研究生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主讲工作,否则,作为违纪行为,要追究主讲教师的责任。

(三)助研岗位获得者需要按时完成导师指派的科研工作,积极参与到科研项目中;助管岗位获得者需完成岗位的规定工作。四、评审原则与评审要求

(一)奖助学金获得者应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优良的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培养单位应组成由导师参与的奖助学金评定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价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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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做到阳光评审。

(三)在校研究生严格按照学籍情况及人事关系情况进行奖助金评定。

(四)研究生休学期间,暂停其助学金发放,复学后恢复发放。休学一年以上的研究生,在第二次奖助金评定时可跟随实际就读年级进行奖助金评定。

(五)研究生公派出国,注销学籍者取消其奖助金,保留学籍者保留其学业奖学金部分,暂停助学金发放。研究生按期回国,恢复助学金发放。若不按时回国者取消其奖助学金。

(六)研究生退学,取消其研究生奖助学金。

(七)研究生在校期间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事件,取消其研究生奖助学金。

(八)“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岗位津贴”的评定原则上以3年为限,共评定两次,第一次为入学时评定,第二次为第二学年结束时(每年5—6月)评定,实施动态管理。第一次评定的主要依据是入学考试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结合各学院招生人数,按比例分配。第二次评定的主要依据是导师的考核意见、前两年的学习成绩、科研成绩和综合表现。

(九)各学院招收的非委培研究生总数乘以一、二、三等奖比例系数,即为各学院的相应“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岗位津贴”名额。(十)对重点学科以及优秀生源比例高、培养质量高的学科可在分配奖助学金名额时给予适当倾斜。

(十一)助教岗位由相关教学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助管岗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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