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港口法律制度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提高港口运营效率,保障港口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安全可靠、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港口经营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港口通行顺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港口经济发展。
第四条港口经营管理应与国家战略发展规划相协调,充分发挥港口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港口经营管理应依法维护港口秩序,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港口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六条港口经营管理应注重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港口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港口经营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港口事业发展。
第二章港口布局与规划第八条港口布局应根据地理条件、需求预测和经济发展需要,科学确定港口功能、规模和布局。
第九条港口规划应编制详细、准确的规划方案,包括港口建设规模、投资预算、建设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港口规划应充分考虑港口的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安排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港口规划应充分考虑港口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安排港口运营与扩展计划。
第三章港口经营机构第十二条港口经营机构是依法进行港口运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能够履行港口经营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机构应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港口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控制。
第四章港口运营管理第十六条港口运营管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规定。
第十七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船舶进出港管控制度,提高港口通行效率。
第十八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加强与航运公司和货主企业的沟通和合作,提供个性化、差别化的服务。
第十九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港口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体系,减少和防止港口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港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港口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港口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港口范围内所有从事港口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港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四条港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港口安全生产委员会1. 港口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 港口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港口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成。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 港口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三)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1. 港口各部门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1. 从业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五条港口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 明确港口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1.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港口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港口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港口经营管理制度,规范港口运营,提高港口效益,保障港口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个港口的经营管理工作,包括港口设施管理、船舶作业管理、港口服务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各港口管理机构应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港口运营管理,确保港口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维护港口秩序,保障港口安全。
第二章港口设施管理第五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维护港口设施,确保港口的安全、顺畅运行。
第六条:港口设施管理包括码头、堆场、起重设备等,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维护这些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设施保养、维修制度,保障设施的长期使用。
第八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24小时监控港口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港口设施使用费用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公正收费,保证港口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船舶作业管理第十一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船舶作业管理,确保船舶的安全、快速作业。
第十二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舶进出港作业管理制度,对船舶进出港作业进行严格监控。
第十三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舶作业计划制度,合理安排船舶作业,提高作业效率。
第十四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作业现场管理,确保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舶作业费用收费标准,明确保障费用和服务费用,确保船舶经营者合理费用支付。
第十六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舶作业统计制度,每月对船舶的作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调整作业计划。
第四章港口服务管理第十七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港口服务管理制度,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满足船舶需求。
港口管理制度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管理,保障港口安全、高效、有序运行,促进港口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港口的管理活动,包括港口建设、运营、使用、维护、安全保障等。
第三条港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高效运营、优质服务;(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五)科技进步、创新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港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港口规划,确保港口功能定位和布局合理;(二)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港口设施水平;(四)注重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五)保障港口安全,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港口运营与管理第九条港口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二)公开透明,服务优质;(三)注重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港口作业安全;(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提升港口竞争力。
第十条港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有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服务质量标准;(三)环境保护制度;(四)应急预案;(五)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港口企业应当加强以下管理:(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二)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三)对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对客户进行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效益。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5篇)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切实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功能,有效使用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
第三条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第五条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维护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港口设施维护主体是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
第七条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科技进步、节能减排,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可从港口装卸费中列支港口设施维护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二)掌握港口设施的基本信息,指导维护管理工作;(三)检测评估单位能力和信用的管理;(四)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港口专用码头管理规定范文
港口专用码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根据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确保港口运营安全、高效。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和运营。
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码头设施港口专用码头的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能够满足船舶的停靠、装卸等作业需求。
码头设施应当定期检修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运营管理港口专用码头的运营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运营计划,确保码头的正常运营。
运营管理应当包括船舶的进出港管理、货物的装卸管理以及码头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方面。
第五章安全管理港口专用码头的安全管理是保障港口运营的重要环节。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
同时,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环境保护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环境的保护,减少排放污染物、噪音和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
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环境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港口环境达标。
第七章优化服务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机构应当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港口信息,方便船舶和货物的运输。
同时,应当优化作业流程,提高作业效率。
第八章法律责任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机构应当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撤销执照等处罚。
第九章附则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管理机构所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港口专用码头管理规定范文旨在从多个方面规范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工作,以确保港口的安全运营和船舶货物的顺利进出。
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和优化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港口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港口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港口企业、船舶、货主、装卸作业单位等。
第三条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安、依法治港”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港口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研究决定港口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审查和批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四)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五)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条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新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在岗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等情况。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治理第十四条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经营行为,促进港口经营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照《港口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港口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港口经营者、港口服务企业等。
第三条:港口经营活动应遵循依法经营、优质服务、安全高效、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港口经营管理制度,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进行港口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第五条:港口经营者应加强对港口岸线、堆场、码头、设备设施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港口服务企业应向港口经营者提供良好、高效的服务,并保护港口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港口经营主体应加强对港口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作业安全和效率。
第八条:港口经营管理应依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调整经营策略,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港口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港口经营者应依法开展港口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违法行为。
第十条:港口经营者应对港口的基础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港口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并及时修订,以适应新形势和需求。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者应加强港口安全管理,制定并实施安全预案,确保港口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者应提供高效便捷的运输服务,为货主和船舶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者应依法缴纳相关的税费和费用,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告和年度审计。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者应与相关部门和企业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港口的发展和管理。
第三章港口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港口服务企业应依法向港口经营者提供服务,不得妨碍港口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港口服务企业应做好港口服务的准备工作,确保服务的高效进行。
第十八条:港口服务企业应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港口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港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港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港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引言港口作为一个重要的物流节点,承担着货物的装卸、储存、运输等环节,因此港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减少港口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港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国内港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是我国港口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其中包含了港口安全生产相关的规定。
根据该法,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港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港口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此外,港口经营单位还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安全生产条例》是我国港口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港口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港口作业环境的安全要求、港口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港口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等。
此外,该条例还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虽然主要是针对海关工作的法律法规,但其中也包含了一些对港口安全生产的规定。
根据该法,海关对通过港口进出口的货物需要进行检验、查验和监管,以确保货物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此外,海关还可以与其他部门合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管。
三、国际港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国际海事组织(IMO)相关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推动国际海事法律法规。
IMO制定了一系列涉及港口安全生产的公约,包括《国际港口设施安全公约》、《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公约》等,这些公约对港口安全生产的要求具有普适性和权威性。
2.国际劳工组织(ILO)相关公约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推动国际劳工法律法规。
ILO制定了一系列涉及港口安全生产的公约,包括《港口劳工公约》、《港口劳工管理指南》等,这些公约旨在保障港口劳工的安全权益,减少港口事故的发生。
港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七)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 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 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 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四、港口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
•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 • (三)港口岸线是指港口岸线利用规划中明确的
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岸坡带及相应的水域(包括自 然的和人工的)。其中“岸坡带”是指设计最高 通航水位以上五米(高程)内至设计最低通航水 位水沫线之间的区域;“相应的水域”是指设计 最低通航水位时水沫线至停泊设计船型(型宽) 外侧二至三倍之间的区域。港口岸线分港口深水 岸线和港口非深水岸线。
五、港口安全的基本要求
(六)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 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 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八)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 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 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九)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 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实告知作业场 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 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是预防事故发生 的重要手段。
(三)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内河港口货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内河港口货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随着我国内贸与外贸的不断发展,内河港口作为我国水路货运的主要节点,承担着货物运输与管理的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内河港口货物管理的安全和有效性,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对内河港口货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是我国内河港口货物管理的基本法律,为确保内河港口的安全、高效运营和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律从港口管理单位、港口运营者的责任、港口安全管理、港口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开展港口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港口安全运营。
同时,港口运营者应当落实货物管理责任,保证货物的安全性和流通性,防止货物丢失或损坏。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并强调了港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为我国贯彻执行对外贸易政策的基本法律,对内河港口的货物管理也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律规定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手续、海关监管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为内河港口货物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我国明确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手续要求,包括提供进出口申报单证、办理报关手续、缴纳相关税费等。
同时,海关还对货物进行监管,包括对货物的查验、封闭和监控,以确保货物安全。
三、《内河船舶安全管理条例》《内河船舶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重要法规,对内河港口货物管理具有直接的影响。
该法规详细规定了内河船舶的建造、装修、维修和操作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内河货物的安全运输。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内河港口货物管理方建立健全内河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内河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以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
此外,该条例还要求内河港口货物管理方加强对内河船员的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港口是国家对外通商和海洋运输的重要门户,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加强对港口的规范管理,保障港口运输的高效、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第二章港口规划第一节港口规划的编制1. 港口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充分考虑港口的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环境保护需求。
2. 港口规划的编制主要包括港口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港口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发展路径;详细规划应当详细规划港口的功能区划、设施布局和交通组织;专项规划应当针对特定问题和需求进行规划编制。
第二节港口规划的审批1. 港口规划的审批机构应当根据港口的规模和重要性划定审批权限,并公示审批程序和时限。
2. 港口规划的审批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影响、交通便捷性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保规划编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港口管理第一节港口建设1.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的要求,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可靠。
2. 港口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应当依法进行,对受影响的居民和企业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二节港口运营1. 港口运营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港口管理制度和运营规范,确保港口运输的高效和安全。
2. 港口运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港口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三节港口安全1. 港口安全应当优先考虑,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港口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港口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港口安全检查和监督应当加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港口进行整改,确保港口运营的安全性。
第四章港口环境保护第一节港口环境评价1. 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考虑港口运营对环境的影响。
2. 港口环境评价应当综合考虑大气、水域、土地和生态等方面的影响,提出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节港口环境监测1. 港口环境监测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定期监测港口周边环境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生态状况。
港口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服务管理,保障港口安全、高效、便捷、绿色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安全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港口范围内的所有港口服务活动,包括货物装卸、仓储、船舶代理、航道维护、港务管理、安全监督等。
第三条港口服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服务;(三)高效便捷、优质服务;(四)绿色环保、节能减排。
第二章港口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第四条港口服务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港口服务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资质管理:(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二)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提高服务质量;(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四)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港口服务质量管理第六条港口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
第七条港口服务质量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服务质量标准,明确服务质量要求;(二)加强服务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技能;(三)完善服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四)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问题;(五)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第八条港口服务企业应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港口安全监督与管理第九条港口安全监督与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船舶和港口安全的法律法规;(二)加强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三)加强港口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四)加强港口环境安全管理,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港口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港口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港口环保与节能减排第十二条港口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保管理。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的安全管理,保障港口的正常运行和人员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港口的安全环境,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保障港口的正常运营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港口安全管理适用于所有港口经营者、港口从业人员以及使用港口的船舶、车辆和货物。
第四条港口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原则,采取综合防范、全员参与的方式,通过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等措施,确保港口的安全环境。
第二章港口安全设施第五条港口安全设施包括港口防护设施、港口通信设备、港口监控设备等。
第六条港口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护岸、防波堤、防撞桩等。
第七条港口通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港口内部通信设备、与外界通信设备等。
第八条港口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视频监控设备、入侵报警设备等。
第九条港口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由港口经营者负责,相关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对港口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港口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一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对港口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第十二条港口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港口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知识等。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记录港口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港口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港口安全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港口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港口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港口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港口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港口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港口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
一、前言为确保港口安全生产,维护港口秩序,保障港口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港口企业、施工单位、船舶和船舶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与港口安全生产相关的人员。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职责。
(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任务的完成。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熟悉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3)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素质。
3.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原则。
(3)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4.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1)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应急救援职责和程序。
(2)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事故损失最小化。
5. 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管理(1)确保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2)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3)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与设备及时更换或维修。
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政策宣传(1)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全员法治意识。
(2)通过培训、讲座、宣传栏等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3)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安全隐患。
四、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码头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码头作业活动,包括货物装卸、船舶停靠、船舶维修、货物仓储等。
第三条码头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码头作业安全、有序、高效。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码头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码头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码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码头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码头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作业安全管理第八条码头作业前,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第九条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条码头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
第十一条码头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二条码头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带、安全网、防护栏杆等。
第十三条码头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上报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船舶进入码头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五条船舶停靠码头时,应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船舶稳定停靠。
第十六条船舶在码头作业过程中,应加强船舶安全管理,防止船舶碰撞、触礁等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船舶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八条码头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和应急程序。
第十九条码头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港口安全责任制度范本
港口安全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确保港口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港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四条港口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港口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当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第七条相关负责人应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积极参与事故预防。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港口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二条港口企业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港口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2016版本)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岸线管理第四章港口经营第五章港口安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加快港口发展,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港口建设和经营机制。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港口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具体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海事、航道等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本市港口规划包括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适度超前、开发与保护并重、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
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本市港口总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编制并公布实施。
修改港口总体规划按照编制程序办理。
第七条枢纽港区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本级发展改革、水利、国土、三峡水库、环保、规划、市政等部门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其他港区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本级发展改革、水利、国土、环保、规划、市政等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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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港口经营的范围 (1)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 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 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 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服务; (4) 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 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 理货服务; (6)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 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 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 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等。
二、港口经营的资质管理 (一) 一般港口经营 除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以外,从事港口经 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 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3) 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人员。 (4)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 外国港口的管理特征 外国港口的管理模式的多样性,并不影响在港口管理 中表现出某些共同的特征。主要有: 1. 法律是国家管理港口的依据 2. 管理模式选择与国情密切相关 3. 经营管理权下放是管理的趋势 4. 宏观调控是港口发展的关键
第三节港 口 经 营
(四)《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允 许申请人从事许可范围内港口业务的证明文件。申请 人凭《港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业务。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经营人若 要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经营, 应在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延续手续。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 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 营许可证》,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港口的概念与分类 (一) 港口的概念 根据《港口法》第3条的规定,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 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 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是一个既不同于行政区划,也不同于企业等单一组织体的特 殊区域,因而存在着行政管理的必要性。对港口区域的界定体现 了行政管理的内容,需要通过港口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予以明 确。 港口不同于码头。码头是指供停靠船舶、装卸货物和上下旅客的 水上建筑物。 港口不同于港区。一个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港区 是根据港口总体规划,对港口所进行的区域划分。
三、港口经营中的义务 1. 港口经营人的义务 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义务
第四节港 口 引 航
一、引航概述 (一) 引航的概念和特征 1. 引航的概念 引航,其实就是一种方向的导引,以实现正确的位置 移动。本书所称的引航专指船舶引航。船舶引航是指 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 2. 引航的特征 (1) 公共性。(2) 安全性。(3) 强制性。
(二) 港口的分类 1. 根据港口的用途分类 (1) 商港。(2) 渔港。 (3) 军港。(4) 避风港。 (5) 工业港。 2. 按照地理位置分类 (1) 海港。 (2) 河港。 (3) 湖港与水库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按照国家政策分类 (1) 国内港。 (2) 国际港。 (3) 自由港。 4. 按港口的重要程度分类 (1) 全国的主要港口。 (2) 地区的重要港口。 (3) 其他港口。
(二) 强制引航的船舶 在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 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 点、装卸站的下列船舶应当申请引航: (1) 外国籍船舶; (2) 交通运输部批准发布的中国籍船舶;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二、引航员与引航机构 (一) 引航员 1. 引航员概念 引航员是指受聘于引航机构,依照规定经引航员注册 取得引航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一级引航员、二级引 航员、三级引航员和助理引航员。其中,助理引航员 不能独立引领船舶,必须在一级或二级引航员指导下 工作。
2. 引航员注册 (1) 申请引航员注册条件 (2) 注销引航员注册情形 3. 引航员任职 (1)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条件 (2)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
(二) 引航机构 1. 引航机构的概念 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2006年2月, 《港口引航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说明》中,将引 航机构定性为自收自支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2. 设置引航机构的条件 (1) 有引航需求; (2) 有适任引航员。
(二) 现行管理体制下的各种关系 1. 政与政的关系 (1) 港口的主管和具体管理机构 (2) 一城一港一政 2. 政与资的关系 (1) 作为港口经营人财产的国家投资 (2) 不作为港口经营人财产的国家投资 3. 政与企的关系
三、外国港口的管理模式及特征 (一) 外国港口的管理模式 港口的管理模式受诸多因素影响,不同国家、不同港 口在不同时期,港口管理模式都可能存在很大的不同。 诚然,合理的港口管理模式对港口的运行与发展起着 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世界上并不存在排他的最佳港口 管理模式,港口管理的成功关键在于管理模式与客观 需要的协调性。 国外的港口管理模式主要有三大类: (1) 国家经营管理。 (2) 私人经营管理。 (3) 共同经营管理。
一、我国港口管理体制的变革 我国港口管理体制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形成的,其间虽 经过多次变化,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始终没有改 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模式,即基本采取政企合一、 港航合一、沿海和长江干线主要港口由中央统一管理 的体制。改革开放后,原管理体制明显不适应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要求,改革港口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一) 20世纪80年代港口管理体制的改革 (二) 20世纪90年代港口管理体制的改革
第四章港口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港口管理体制 第三节港口经营 第四节港口引航
第一节概述
一、港口的基本特征 虽然港口的概念被广泛使用,但由于港口功能的多样 性、港口所涉关系的复杂性,造成了对港口认识的多 元,以及对港口界定的困难。要正确认识港口,应首 先了解港口的基本特征。 (一) 港口的物质特征 港口以物质的存在为人们所感知,也就是说特定的物 质组合形成了港口。一般而言,港口的基本物质组成 包括三个方面: 1. 港口水域、2. 港口陆域、3. 港口设施
2. 港口理货经营的条件 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 人员、理货员;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3) 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 船舶污染物接收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对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 单独规定了进入条件。包括: (1)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 有一定数量的适任管理人员 (3) 有健全的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4) 有必要的接受设备
(三) 港口的法律特征 港口的物质特征、功能特征均缘于港口的天然属性, 港口的法律特征则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不同国家法律 的差异,决定了港口法律特征的不同。 港口的法律特征通过港口的法定组织形式和范围来体 现。根据亚太经社组织编写的《港口立法指南》,港 口的组织形式可归纳为纯粹的政府机构、政府机构与 经营机构兼顾和纯粹的经营机构三种。我国港口组织 形式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港口管理和经营关系优化 的过程,即从政企合一逐步转为政企分离。
3. 引航机构的主要职责 引航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制订引航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2) 制订引航方案和引航调度计划; (3) 接受引航申请,提供引航服务; (4) 负责引航费的计收和财务管理工作; (5) 负责引航员的聘用、培训、晋升、奖惩等各项日常 管理工作; (6) 参与涉及引航的港口、航道等工程项目研究工作; (7) 按国家规定负责引航信息统计工作。
二、《港口法》确立的港口管理体制 (一) 管理体制的内容 (1)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2) 由省级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其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 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3) 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其确定 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被确定的具体实施对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通称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
三、《港口法》关于引航的规定 《港口法》仅在第39条对港口引航问题做了简要规定。 即: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引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通过对 该条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 引航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 (2) 强制引航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 (3) 提供引航的主体是引航机构。 (4) 引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二) 港口的功能特征 港口通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以实现其原 生和拓展功能。原生功能在于为交通运输提供服务, 拓展功能表现为交通运输以外的作用。 港口在交通运输中的作用,主要是为船舶、货物、旅 客提供相应的服务。港口需为船舶的锚泊、靠泊、供 给、通信、垃圾处理、船员生活等提供服务;为货物 的装卸、储存、驳运等提供服务;为旅客上下船、候 船等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