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合集下载

(完整版)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完整版)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1、总则 (1)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2)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2)5、附则 (13)附录 (14)附录A: (14)附录B: (15)附录C: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D: (17)附录E: (18)1、总则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蓝线:规划河堤线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绿线:绿化控制线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1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1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及龙泉驿区伸入中心城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及本市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及职责)建管处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各规划分局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章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管理第四条(调整前提)所有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

确有必要实施调整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要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办处室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调增容积率指标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的规定办理。

(详见附件1)(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先按中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处办理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1 .调整 规划条件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 数量等指标的 ,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 (必要时 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报主办处室 业务办公会 审批调整内容,审批时对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 虑。(详见附 件 4 ) 其中,市 管重要区域外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 以上的的公 共建筑、市级 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 少年活动中心 、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以及需由市规委会主任会 议审定的建筑 项目报区政府审查。 2 .调整 规划条件中停车方式、道路开口、建筑色彩等其他 内容及《成都 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中相关内容的,主办处 室可组织专家 论证后进行公告(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 式听取利害关 系人意见),由主办处室业务办公会审批调整内 容,审批时对 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详见附件 4 ) 第三章 建筑项目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六条(调整前提) 经法定程 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确有 必要实施调整 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 下,在政策法 规允许范围之内,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规 划条件调整; (二)符 合规划条件的调整; (三)国 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其 它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第七条(调整程序) 建设单位 或个人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 项目的主办处 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 为各规划分局 。 (一)涉 及调整设计方案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 停车位数量等 其它内容的,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
( 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 土 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 我局提 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 办处室 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 个人根 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 续。 (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 调 增容积率指标 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 城乡建 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 的通知 》(建规〔 2008 〕 227 号)的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1 ) ( 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 变 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 先按中 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 区域内 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 理控规 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 处办理 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控规调 整完成后,建管处或规划分局根据控规重新核发规划条 件。( 详见附件 2 、附件 3 ) 对 规划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的调整属于控规优化的,同 时又调 增容积率指标的建筑项目,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监 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规 〔 2008 〕 227 号)的规定程序办理。(详见附件 1 ) ( 三)调整其它内容 市 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 域外建 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各规划分局。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工作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城乡规划听证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听证范围)编制城乡规划的草案及修改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和作出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前,经局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

第四条(组织机构及职责)局设立听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听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听证工作方案,审议听证报告。

局长任听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听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主持听证工作会议。

听证工作会议实行议决制。

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听证工作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听证事项涉及或需要的局机关工作人员、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等是否参加听证;(二)根据相关情况确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等;(三)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四)组织拟定听证会报告书;(五)与本规定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听证会工作人员)听证会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员一至二名,记录员一至二名。

具体人选在听证工作方案中提出,报听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放弃听证权利)放弃听证申请及无故缺席、退出听证会的,不得再次申请听证。

第二章听证预备第七条(确定听证工作方案)局业务部门在办理具体业务事项中提出启动听证工作的建议,填写《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启动听证工作审查意见表》,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配合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听证工作方案,共同报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听证准备)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听证工作方案和相关要求做好听证前的相应准备工作。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建管处接收、核实申请材料附件1:调增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的,调增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同时进行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43个工作日(含控规优化:54个工作日)市管重要区域外:38个工作日(含控规优化:49个工作日)申请1、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的书面申请(涉及控规优化的应附优化示意图)2、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界址测绘成果3、土地权属文件(复印件)4、规划条件通知书等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建管处组织编制单位完成论证材料(调增容积率:15个工作日)(调增容积率同时控规优化:20个工作日)论证建管处组织专家会评审报审材料(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建管处将调整方案交局信息中心制作公示图并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10个工作日)公告1、规划信息公开审核表2、公示图审批1、调整方案3、公告反馈意见2、专家评审意见建管处拟定请示和批准文件,由局办公室报市政府备案及存档(3个工作日)1、报请市政府审批规划条件调整的请示3、办理情况说明2、批复代拟稿1、编制单位出具的论证材料2、土地业主提供的概念设计方案函复申请人建管处核发规划条件分局核发规划条件市管重要区域内市管重要区域外审批通过的审批未通过的评审通过的评审未通过的建管处将调整材料报局审批管理业务办公会审查、局长办公会审批(10个工作日)建管处将调整材料报局审批管理业务办公会审批(5个工作日)市管重要区域外市管重要区域内核发条件处室(分局)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交局信息中心组织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批后公布抄告市国土局材料包括:请示及批准文件、调整后的规划条件等办理1、必要性论证报告2、调整方案建管处将优化方案交局信息中心进行控规维护。

(6个工作日)维护控规优化1、审定会议纪要2、维护任务单3、优化方案附件2:调整规划条件中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按调整内容和深度分为:控规修改、控规优化、控规修正一、内容界定控规修改:控规修改是对控规的规划用地结构、用地性质等重要规划控制信息进行调整,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情况:1、对控规未明确用地性质的地块需确定用地性质的;2、对文物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紫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地)绿线、轨道交通黑线、重要市政管廊棕线、特殊要求黄线等规划色线的调整,且不属控规优化和控规修正的;3、对控规明确的用地指标、建控线、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要求的调整。

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OO三年八月目录1、总则 (2)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2)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4)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9)5、附则 (20)附录 (21)附录A: (21)附录B: (22)附录C: (24)附录D: (25)附录E: (26)1、总则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蓝线:规划河堤线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绿线:绿化控制线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高新区及天府新区范围成都直管区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书两证”、规划条件因过期失效需重新办理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承办单位或处室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或处室。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管理一、申请前提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筑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政策变化、城乡规划修改、原选址用地因客观原因无条件实施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办理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变更程序承办单位或处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变更后的选址方案予以公告,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在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原证照及附图原件收回,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原卷宗内存档页、审批表、审查工作表、业务办公会记录表及相关图纸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

第三章规划条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管理一、申请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 用地比例 (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 建设用地停车 (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城市形态 (5)2.2建筑面宽 (5)2.3建筑高度 (5)2.4建筑间距 (6)2.5建筑屋顶 (7)2.6建筑退界要求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3.1城市中心 (8)3.2 公园绿地 (8)3.3 湖泊水系 (9)3.4 环城公园 (9)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4.2 社区服务中心 (10)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5.1 总体要求 (12)5.2 公共交通 (12)5.3 慢行交通 (13)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6.2 地下综合管廊 (13)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7.1 给水 (14)7.2 排水 (14)7.3 再生水 (15)7.4 能源 (15)7.5 防灾减灾 (16)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1.1“三线” (17)1.2用地比例 (17)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1.4建设用地停车 (18)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2.1建筑面宽 (19)2.2建筑高度 (19)2.3建筑间距 (19)2.4建筑屋顶 (20)2.5 建筑退界 (20)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3.1城市中心 (22)3.2 公园绿地 (22)3.3 湖泊水系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4.1公共服务中心 (23)4.2 社区服务中心 (23)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5.1 总体要求 (24)5.2 公共交通 (25)5.3 慢行交通 (25)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7.1 给水 (26)7.2 排水 (26)7.3 再生水 (27)7.4 能源 (27)7.5 防灾减灾 (28)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1.1生态保护红线 (29)1.2 城镇发展边界 (29)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1.4 空间布局 (30)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2.1建筑高度 (30)2.2建筑界面 (31)2.3建筑间距 (31)2.4建筑退界 (31)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3.1绿地体系 (32)3.2 节点及标志物 (3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32)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2)4.2其他设施 (34)4.3 旅游设施配置 (34)第五章功能复合与更新 (34)5.1功能复合 (34)5.2功能更新 (34)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定 (34)6.1镇域道路 (34)6.2城镇道路 (35)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35)7.1 给水 (35)7.2 排水 (35)7.3 电力 (36)7.4 环卫 (36)7.5 综合防灾 (3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7)1.1 用地选址 (37)1.2 用地标准 (37)1.3建筑布局及风貌 (38)1.4 建筑退界 (38)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39)2.1 布局原则 (39)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39)2.3 其他设施 (39)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 (39)3.1 基本原则 (39)3.2 道路工程 (39)3.3 给水 (40)3.4 排水 (40)3.5 电力 (40)3.6 燃料 (40)3.7 综合防灾 (40)第六部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理规定 (41)6.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6.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42)6.3 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42)6.4 川西林盘传统聚落保护与改造 (42)第七部分附则 (43)附表 (44)附表1:成都市域城镇体系 (44)附表2:成都市特色镇名单 (44)附表3: 建筑间距图示 (45)附表4: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表5: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录名词解释 (48)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管理规程(试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集中统一管理,保障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管理有序进行,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服务效率和工作水平,根据《城市规划法》、《行政许可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本局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管理,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以块为主、分区负责、统分结合、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锦江分局(建管一处)、青羊分局(建管二处)、金牛分局(建管三处)、武侯分局(建管四处)和成华分局(建管五处),负责所辖区域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审定(或审查)、办理工作,组织辖区建设工程证后巡查监督和规划验收。

市政处负责中心城区域市政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审定(或审查)、办理工作。

凡重大建设项目和特别地区建设项目,由分局或市政处负责初审,报市局业务办公会审定。

属分局审定范围的建筑项目,应在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将填好的《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审批备案表》及有关资料报市局综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市局综合协调办公室应在收到备案3个工作日内向分局提出备案审查意见(需上市局业务办公会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分局根据备案审查意见修改规划许可内容,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逾期不提出备案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分局可将规划许可证件办理、核发给报建单位。

第四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实行分局(处)业务办公会和市局业务办公会两种会审制度。

分局(处)业务办公会由分局局长(处长)主持,分局副局长(副处长)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对分局(处)负责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进行全面审查,就属分局(处)审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做出决定,或对须上报市局业务办公会审定的建设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市局业务办公会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分管局领导主持,其他局领导、相关处室处长(主任)、副总规划师、副总建筑师以及有关分局局领导参加,对重大建设项目和特别地区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进行审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性,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按照本规定公开。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并具体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其他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

第四条(规划制定公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公告期满后,方可将城乡规划报送审批。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五条(内容要求)城乡规划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图纸、文本和说明,并同时明确下列事项:(一)公开的起止时间、相关说明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期限;(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生效时间;(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用地和建筑分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2.2 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4)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3.1 建筑间距 (18)3.2 建筑退界 (22)第四章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6)第五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9)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4)第七章附则 (37)附录一名词解释 (38)附录二计算规则 (43)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7)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8)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52)附录六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5)附录七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8)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 (62)附图二成都市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范围示意图 (63)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成都市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的暂行规定成规管〔2008〕138号

成都市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的暂行规定成规管〔2008〕138号

成都市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的暂行规定成规管〔2008〕138号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位于外环路以内区域(含外环路外侧500米生态带)以及五城区(含高新区)位于外环路外的区域的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审批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市政工程是指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河湖水系工程以及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热力等工程。

第三条(编制主体)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

第四条(规划的审定)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和完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经审定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共同作为规划管理依据。

第五条(编制依据)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根据以下规划和利用相关资料进行编制:(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市政管线系统的专业专项规划。

(三)城市防洪规划。

(四)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五)最新的勘察、测绘资料。

(六)相关规划和相关资料。

第六条(编制内容)(一)根据现状用地情况、道路及管线及设施建设情况、规划人口规模等分析规划范围内存在的问题。

(二)具体确定规划道路控制线及数据:道路中线、道路边线、道路中线坐标、转弯半径、切角值、道路横断面分幅尺寸、道路规划控制标高等。

(三)具体确定道路交叉口的立交形式及规划用地的控制范围。

(四)具体确定规划综合用水、用气、用电、雨水和污水排放量、通讯等指标。

(五)具体确定市政管线的规划位置及控制数据:管线名称、管线及设施位置、管线规模及尺寸、管线规划控制标高等。

(六)具体确定立交桥、道路边绿化带、桥梁、铁路、轨道交通、微波通道、高压线、输油管道、输水管道、输气干管等管线及相关设施的规划控制线。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规划分局,规划监督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本规定已经2005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从2005年6月1日起试行,原颁发有关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规编制质量,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项专业及专项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空间布局、对用地各项建设控制指标做出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及外围(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编制。

成都市域内其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控规的组织编制。

中心城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域以外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我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控规应覆盖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近期发展地区以及其它城市建设特别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17•【字号】成规管[2004]141号•【施行日期】200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成规管[2004]141号)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各处室、所属单位,有关开发建设单位: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该规定已经2004年5月28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自2004年7月17日起执行。

附:《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二OO四年六月十七日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一、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二、市规划局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划管理要求。

三、凡新建住宅小区(含组团)以及十层(含十层)以上的高层楼宇项目,应按以下标准配建相应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在10万m2以下的项目,比例按4‰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100m2;总建筑面积在10万m2以上的、30万m2以下的项目,比例按3‰配置,但面积最小不低于400m2;总建筑面积在30万m2以上的项目,比例按2‰配置,但面积最小不低于900m2。

四、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该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市房管局根据这一原则进行产权登记。

五、本规定适用于五城区及高新区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

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天府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总体城市设计

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天府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总体城市设计

●定位为西部地区重要的总部商务中心、金融中心和会展博览中心,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城市功能区,城市重要的商业中心、行政中心以及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中心●位于天府新区“一城六区”中心,规划总面积119平方公里,将形成“一轴一带三片六区”的总体空间布局,成为天府新区的管理中心天府新城区位图天府新区“一城六区”最后一个控制性详规——《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天府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总体城市设计》(以下简称详规)在2月21日举行的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委员会专题会议上获原则性通过。

根据该详规,天府新城总体定位为西部地区重要的总部商务中心、金融中心和会展博览中心,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城市功能区,城市重要的商业中心、行政中心以及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中心,将按照城市业态、文态、生态、形态“四态合一”的理念,坚持现代产业、现代都市、现代生活“三位一体”为基本理念,构建宜业宜商宜居的现代化新城,塑造新型城市形态。

作为天府新区核心区域,天府新城位于天府新区“一城六区”的中心,规划总面积119平方公里,将成为天府新区的管理中心。

按照《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双核五带”的整体布局,天府新城作为成都发展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打造成为区域性总部商务中心、金融中心、会展博览中心和以服务外包、软件等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业基地,辐射引领西部的经济发展。

详规提出,天府新城和成都中心城既互相独立,又互相联系,二者将以天府大道中轴线为纽带,空间上相互依托,功能上拓展与互补,共同构成带状城市中心。

天府新城内部将形成“一轴一带三片六区”的总体空间布局。

其中,“一轴”指天府大道中轴线,贯穿天府新区和成都市中心城区,将集聚发展金融、商务、会展、商业、文化、博览和科研等城市功能;“一带”为锦江生活休闲服务带,将打造成为城市的生态带、休闲旅游带和生活服务带;“三片”为大源商务片区、新川科技总部片区和正兴商业商务文博会展片区等三个中心功能相对集中的重点区域;“六区”则指大源西、锦江西、正兴北、万安以及中和旧城和华阳旧城等六个高端综合功能片区。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管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成都市规划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规划区范围内经成都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

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各区规划分局或各区、县规划局。

第二章调整原则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

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九条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除外);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由编制单位在3日内书面核定);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拨图不吻合的,控规应予调整,并属于“技术性调整”。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及龙泉驿区伸入中心城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及本市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及职责)建管处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各规划分局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章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管理第四条(调整前提)所有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

确有必要实施调整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要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办处室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调增容积率指标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 〕227 号)的规定办理。

(详见附件1 )(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先按中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处办理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新闻中心政务公开规划政策服务指南公示公告规划师网上规划馆咨询建议违建举报首 页欢迎访问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公众平台!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13-09-16 17:28:51 [小 中 大 (双击滚屏)] 点击数:124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乡规划管理转型升级,实现规划管理规范化、高效化和精细化,加强规划及基础地理信息成果的统一集中管理,提高规划及基础地理信息成果的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及基础地理信息成果的收集汇交、入库检查、分发服务和提供利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果,是指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直接负责管理的各类法定规划及基础地理信息成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第四条 成都市规划信息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履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果管理职能,对局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生产(编制)的规划及基础地理信息等成果进行统一管理,履行以下具体管理职责:(一)负责成果的统一管理,拟定成果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拟定成果的入库标准。

(三)负责成果的入库检查,建立完善成果库。

(四)负责组织开展成果管理的业务技术培训。

(五)负责成果的统一提供和利用。

(六)其他有关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果的收集汇交第五条 成果主要包括:(一)规划成果:1.城乡总体规划成果:包括成都市城乡总体规划、区(市)县城乡总体规划、重点镇(乡)总体规划等。

2.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

3.专业、专项规划成果:包括市政道路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

4.其他成果。

(二)基础地理信息成果包括:地形、影像、管线、地下空间等信息成果。

第六条 组织成果生产(编制)的局相关部门(单位)为收集汇交成果的责任主体。

在组织成果生产(编制)过程中,应在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提交成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形成成果清单。

组织成果生产(编制)的局相关部门(单位)按责任分工将组织生产(编制)的正式成果(特殊情况可为中间成果)按《成都市规划信息技术中心成果汇交交接表》(附件1)的要求向信息中心汇交。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及龙泉驿区伸入中心城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及本市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及职责)建管处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各规划分局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章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管理第四条(调整前提)所有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

确有必要实施调整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要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办处室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调增容积率指标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的规定办理。

(详见附件1)(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先按中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处办理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2010-05-22 10:17:03)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总则为实现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及外围区县(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市域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种专业及专项规划为依据,对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的控制要求和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任务:(1)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执法管理提供依据。

(2)确定建设地区的发展标准、土地控制指标及有关配套设施要求,充分保障公共利益。

(3)深化和落实上层次城市规划的内容。

(4)作为下层次详细规划和设计编制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守本技术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本技术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控规编制的形式及任务控规的形式划分控规编制划分为控规大纲图则和控规详细图则两种形式。

控规大纲图则的主要任务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专项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确定建设用地的功能布局结构、强度分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要求,主次干道的定位、定线,市政主次干管的定位、定线以及其它规划管理要求,为控规详细图则的编制和控规公布(公示)提供依据。

控规详细图则的主要任务根据控规大纲图则,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大纲图则内容,详细规定建设地块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确定城市各级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控制和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大纲图则的内容、深度及成果要求大纲图则的内容及深度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

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进行大、中、小类相结合的划分,并规定兼容性质,对土地使用强度进行分区(含高度、密度、容积率)。

对城市主要公益性(半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项目进行定项和定量控制。

确定城市20m及以上主次干道的红线宽度、控制点坐标等,确定公交场站、公共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界线等。

对城市市政主次干管的走向和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定项、定位和定量控制,明确主次干管通道的地下、地面和上空的控制要求。

大纲图则的成果要求大纲图则的成果包括规划图则(含文本条文)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现状及规划分析图)两部分。

大纲图则在有效的地形图上表示土地使用性质、标准单元编码及其它控制内容,并以插图方式表示所在的区域位置,以插表方式表示主要的规划控制指标。

大纲图则包括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图、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

3.2.1.1 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图(1)图纸信息图纸主要表达以下内容:1)区域位置应表示本编制区所在的区域位置,图中应明确表示城市道路网络的街接关系。

2)土地使用性质a、标识出主次干道以上规划道路红线、走向等信息(20m以下、7m以上已形成的现状道路表示成实线,未形成的规划道路表示成虚线),标识出城市广场、公交枢纽、公共停车场库等交通设施的位置、范围等信息。

b、标识出居住用地的位置、范围等信息。

居住用地中已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菜市场等)用地标识出用地界线、项目符号,用地划分至小类;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只标识出项目符号,在插表中规定其用地规模。

居住用地中的现状小区绿地标识出用地界线、项目符号,用地划分至小类;规划小区绿地只标识出项目符号,在插表中规定其用地规模。

居住用地中已形成的20m以下、7m以上道路红线标示为实线,未形成的20m以下、7m以上道路红线标示为虚线。

c、标识出公共设施用地的位置、范围等信息。

现状已有的公益性(半公益性)公共设施(包括政府主导实施的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中心和中高等院校等)标识出用地界线、项目符号,用地划分至中类;规划的公益性(半公益性)公共设施标识出项目符号,在插表中规定其用地规模。

现状已有的非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划分至中类,规划的非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划分至大类。

d、标识出工业用地(大类)的位置、范围等信息。

e、标识出仓储用地(大类)的位置、范围等信息。

f、标识出对外交通用地的位置、范围等信息,标示出铁路站场、公路枢纽的用地界线、项目符号,用地划分至小类。

g、标识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位置、范围等信息。

标识出单独占地的水厂、110kV及以上变电站、配气站、公交首末站、污水处理厂、调压站、消防站、现状加油站等用地的位置、范围、地块界线和项目符号,用地划分至小类。

规划加油站以符号表示。

市政管线走廊用地表示为防护绿地。

h、标识出绿地的位置、范围等信息。

绿地包括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用地划分至中类。

i、标识出特殊用地的位置,具体规划信息不予表示。

j、标识出水域和其它用地(如河渠)的位置、范围等信息。

3)标准单元(标准片区和标准街坊)编码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在编制区内划分标准单元(标准片区和标准街坊)。

4)其他要素包括图例、比例尺(1:5000——1:8000)、风玫瑰及地形图等,应在图则中表示。

(2)文字信息凡图纸信息已表达清楚的,不再用文字信息表达。

a、总则说明解释权归属、历次修订情况、原有经认可的用地性质合法性申明、本规划可按法定程序调整及其它事项。

b、功能定位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功能定位,规定规划区范围内主要建设原则。

c、布局结构有关规定,土地利用强度和密度分区有关规定。

d、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有关规定。

e、其它规定性内容。

(3)图表信息a、规划用地统计表(用地至少划分至大类)b、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含小区绿地)控制规模表。

3.2.1.2 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1)图纸信息a 标明规划20m及以上主次干道的控制技术参数(如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绿化控制线、道路交叉点坐标等),已形成的20m以下、7m以上道路红线标示为实线,未形成的20m以下、7m以上道路红线标示为虚线。

b标明市政主次干管的平面位置及走向,明确市政通道地下、地面或上空的控制空间。

c 标明对外交通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如城市广场、公交首末站、停车场库、公交枢纽等)、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配气站、消防站、邮政及电信设施等)的位置及用地范围。

(2)文字信息a 规划交通组织有关规定。

b 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主次干管有关规定。

c 图中尺寸标注单位说明、图中规划采用坐标系说明。

d 其它规定性内容。

(3)规划主次干道一览表。

附件(规划说明书及相关现状、规划分析图、基础资料汇编)3.2.2.1大纲图则说明书控规大纲图则说明书是大纲图则及条文的技术支撑,其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大纲图则及条文等。

规划说明书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前言说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背景及主要过程,包括规划的委托、编制和审批过程等。

(2)规划依据与原则说明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包括已审批的上层次规划及专业、专项规划,适用的法规、规范和其他依据,本编制区控规编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等。

(3)现状概况与问题分析简述本编制区自然、历史和现状特点,对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发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进行分析与评价,提出规划的基本思路。

(4)规划目标与用地布局根据上层次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编制区的发展预测,确定本编制区的主要功能定位、发展方向与建设目标。

根据所确定的规划目标,对本编制区的人口发展规模、各类用途的规划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等进行预测、分区。

(5)公共设施规划确定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半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用地规模和大致位置。

确定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项目和规模。

(6)道路交通规划分析与评价交通现状问题以及发展需求;论述总体交通对策;阐述主要道路规划的基本构思;确定本编制区内外交通组织的基本规定;论述公共交通、非机动车交通、静态交通组织情况以及广场布局的规划原则。

分析与评价现状问题以及发展需求,确定主要市政工程管线走向及市政管线走廊保护范围,确定独立占地的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通道)须占用的地下、地面以及上空的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论证其它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8)其它需要论证说明的问题。

(9)相关分析图说明规划意图的相关分析图,至少包括综合现状图、用地布局规划图,规划结构分析图、道路交通分析图,必要时包括城市设计引导图、现状建筑评价图等相关现状分析图。

3.2.2.2基础资料汇编基础资料汇编的内容包括对现状情况的汇总和初步的分析评价,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要求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层次规划对本编制区的规划要求,以及相邻地区已批准规划的情况;汇总本编制区作为依据的各项规划;并结合本编制区的发展实际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2)自然条件与地价本编制区的水文、地质、地貌、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特征等自然条件,对现状地形条件复杂的地区,还应进行土地开发适用性评价;土地的地价等级状况、不同用途的区位地价等。

(3)人口状况本编制区的人口空间分布、居住结构、居住密度等情况。

(4)土地利用现状及征地权属情况说明本编制区的土地利用和用地地籍情况,包括用地结构、各类用地布局现状及评价、已划拨或出让用地的地籍权属情况汇总与评价。

(5)建筑物状况本编制区的建筑物状况包括建筑用途、面积、层数、建筑质量及已批未建建筑等。

(6)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现状现状公共配套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情况,对设施的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7)道路交通现状现状道路的等级体系、功能划分、红线及断面形式、交叉口形式、交通设施的分布与规模;并对现状交通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价。

(8)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分布、规模、用地面积以及管网等级规模和分布情况,并对现状使用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价。

(9)历史文化及建筑风貌本编制区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资料。

(10)环境保护观状本编制区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类型.对环境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价。

(11)规划意愿综述对公众及有关政府部门意见和建议进行总结和分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