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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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21〕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21〕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21〕1号)

【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3
【摘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为确保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大思路、重要任务、重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现将《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总页数】12页(P18-2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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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湘办发[2003]21号(2003年10月23日)第一条为了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克服官僚主义,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湖南省信访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及“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省直部门和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及其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责成说明情况;(二)责令书面检查;(三)诫勉谈话;(四)通报批评;(五)党纪、政纪处分;(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党纪、政纪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失职或渎职行为是指:(一)不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二)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而引发信访矛盾且不及时纠正的;(三)办理信访事项时无正当理由搁置、拖延、贻误时限,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对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有条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不说明情况,不应解决的不讲清道理;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拖着不办,使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五)对群众上访敷衍塞责、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对到省进京的集体访,未按省信访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达现场负责处理、劝返而滞留,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对集体访劝返后,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而造成再次到省进京上访的;(八)泄漏信访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对信访人可能造成损害的信访内容,致使信访人遭受严重损失的;(九)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十)违反有关规定,压报、迟报、瞒报信访信息,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十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信访人的;(十二)侵犯信访人的合法信访权利,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湘政办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3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5日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以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为抓手,强化源头防控,突出系统治污,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到2025年,11个以上市州PM2.5浓度达标,全省PM2.5浓度力争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内。

二、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一)加强“两高”项目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级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采用清洁运输方式,主要产品能效达到标杆水平。

涉及产能置换、能耗替代、煤耗替代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能耗、煤耗、新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措施落实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3•【字号】湘政办发〔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3日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以下统称两业)融合发展,实现两业共进,是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先进制造业高地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推动我省两业融合共进、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消费升级趋势,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培育新质生产力,以两业融合发展为着力点,强化创新驱动、数字赋能,鼓励制造行业发展服务业态,支持服务行业向制造领域拓展应用,推动产业链拓展延伸、创新链精准适配、供应链安全可靠、价值链高端跃升,实现两业共进,构建竞争力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为湖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7年,全省两业融合共进取得明显成效,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融合共进的新业态、新模式、新路径不断涌现,品牌影响力稳步提升,两业之间的技术嵌入、要素耦合、业务关联和市场整合不断深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全省规模工业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占制造业比重超过53%,生产性服务业占服务业比重超过45%,新增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20家以上,新增国家级两业融合共进试点单位50家以上,省级两业融合共进试点单位1000家以上,建成150个左右省级工业旅游基地,发布200个两业融合共进典型案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22日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投资贸易和创新开放,激发市场活力,营造稳定、公正、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职责应当适用本规定。

公共服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诚实守信、平等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部门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调查核实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政务服务事项一次性办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主要包括:(一)编制并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二)逐项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2•【字号】湘政办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进一步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2日湖南省进一步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提高政府为企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一个号码服务企业和群众为目标,推动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进一步畅通政府与企业和群众互动渠道,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

2021年底前,我省各级各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湖南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后的热线统一名称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湘政办函[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118号)省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精神,切实落实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经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直单位贯彻落实湘政发[2005]12号文件的职责分工通知如下:一、重要举措及职责分工(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1、做好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清理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牵头,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参加)2、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落实下述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1)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机场、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以及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政策措施。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工办、省电力公司按职能分别牵头)。

(2)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以及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省发改委牵头,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联等参加)(3)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政策措施。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按职能分别牵头,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参加)(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三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四章土地、房屋资产管理第五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章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管理第七章共用设备设施管理第八章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第九章资产收益和账务处理第十章权属登记和纠纷调处第十一章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第十二章资产报告和绩效评价第十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关于深化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财物省级统管的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以及省直机关单位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省直机关单位直接支配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公务用车、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共用设备设施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5日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省级党政领导接访下访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省级党政领导接访下访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省级党政领导接访下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11•【字号】湘办〔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省级党政领导接访下访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办〔2015〕51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2015年度省级党政领导接访下访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11日2015年度省级党政领导接访下访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8号)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依法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2015年度开展省级党政领导接访下访工作。

现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主体按本方案开展接访下访工作的省级党政领导包括: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二、工作对象省级党政领导接访下访的对象一般应为所联系县市区(详见附件)的信访人。

确定省级党政领导接访下访的对象应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因素:1.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市州或其他有关部门初步调查核实为属实或基本属实,信访人提出的诉求有理或部分有理。

2.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中央和省领导多次批示交办,或多次赴省进京上访、或多次来信来电,或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省内“三跨三分离”),且已经逐级走访长期没有解决到位,需省级层面协调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湘政办发〔2021〕69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十四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3日湖南省“十四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目录第一章形势分析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第三章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第四章健全应急管理法治体系第五章健全应急管理预案体系第六章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第七章提升自然灾害应对能力第八章提升应急救援实战能力第九章提升创新驱动发展能力第十章筑牢人民防线第十一章实施能力提升工程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保障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着力建设社会平安的现代化新湖南,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等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形势分析(一)取得的进展“十三五”期间,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基本盘,积极推进自然灾害防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

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大力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有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制定的目标任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7•【字号】湘政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7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1.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2.常态化发布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加大对符合规定的PPP项目推进力度,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3.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负面清单制度。

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4.用好、用足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督导辖内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管理,确保资金投向小微企业。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发(2011)8号文件有关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发(2011)8号文件有关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发(2011)8号文件有关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湘办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发〔2011〕8号文件有关责任分工的通知(湘办发〔2012〕25号)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张家界市开展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湘发〔2011〕8号),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责任分工通知如下。

一、加快旅游产业转型提质,大力打造世界旅游精品1. 加强资源生态保护和建设。

严格落实《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确保世界自然遗产资源永续利用。

加快推进以武陵源核心景区环境综合整治、森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石漠化防治、退耕还林、核心景区居民搬迁等为重点的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全面实行封山育林和禁伐,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和地貌多样性保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创新技术手段,加强环境监测,加快建设世界遗产地旅游可持续发展观测站,实行景区环境容量监测管理,推行景区轮休制度。

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力度,加快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努力建设国家级生态市。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在张家界市开展全省生态补偿试点,逐步提高生态林补偿标准。

(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在旅游开发建设中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控制景区内的建设活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加强水体、土壤和大气污染防治,推行绿色酒店消费模式,鼓励使用清洁型交通工具,加快实施景区环境保护工程,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理,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始终保持张家界森林覆盖率、大气质量和水质等生态环境指标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湘政办函[2018]94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

省长许达哲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财政、审计工作。

常务副省长陈向群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统计、安全生产、机关事务管理、金融、证券、保险、铁路建设、机场建设、人防建设、国防动员、援藏援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协助负责财政工作。

分管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人防办、省能源局。

联系省政府外事办、省政府港澳事务办。

副省长何报翔负责内外贸易、外向型经济、招商引资、口岸、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药品监督管理、经济协作工作。

分管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药品监管局。

联系省贸促会、省政府台办。

副省长隋忠诚负责民政、农业农村、水利、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移民工作。

分管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联系省扶贫办、省供销合作总社。

副省长陈飞负责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和企业改革、中小企业、港口、电力、通信、“两烟”工作。

分管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工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防汛抗旱办)、省国资委。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湘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6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为加快湖南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上下衔接。

按照中央要求,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做法,相应调整省政府有关机构和职能。

2.坚持因地制宜。

从我省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当前各方面的有利条件、不利因素和承受程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力争在一些重要领域迈出较大步伐。

3.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体制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湘政办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31日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关于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系列决策部署和我省“八大行动”总体安排,以“数惠三湘”为引领,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主线,坚持数据管理开拓创新与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协同联动,统筹推进数字湖南、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务建设,着力健全基础制度、释放要素潜能、强化科技创新、完善基础设施、加快转型赋能、强化安全保障,推动省级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提升、力争达到“非常高”水平,努力开创数据和政务服务新局面,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一、完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1.推进数据立法。

加快推动出台《湖南省数据条例》,为实现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省数据局、省司法厅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均为责任单位,以下不再列出)2.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

落实国家关于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创新安排,因地制宜探索建立湖南统一数据要素登记存证等系列制度,破解数据产权界定难题。

(省数据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3.完善数据流通标准。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发(2012)1号文件有关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发(2012)1号文件有关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发(2012)1号文件有关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湘办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发〔2012〕1号文件有关责任分工的通知(湘办发〔2012〕17号)省直机关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湘发〔2012〕1号),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责任分工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1. 树立现代农业发展新理念。

逐步建立科学合理、配套完善的反哺机制。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优质高效、有区域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省委农村工作部、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为责任单位,下同)2. 突出抓好优势传统产业提质增效。

强化耕地保护,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认真抓好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涔天河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等重大工程,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依靠农业科技创新,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品质和生产效益。

积极推进粮食优质高产创建行动,重点抓好52个县1500万亩中低产田改造新增粮食产能建设工程、“种三产四”丰产工程和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建设,力争粮食产量稳定在600亿斤以上。

抓好40个全国蔬菜产业重点县建设。

(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科院)加快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重点抓好20个国家级、100个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建设。

实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工程和池塘标准化生态化改造工程。

(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畜牧水产局)进一步优化蔬菜、油料、棉花、柑橘、食用菌等生产布局,加快油茶、茶叶、竹产业发展步伐,培育一批丰产基地县。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湘政办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七日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进行的考察、评价、奖惩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人事、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编制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公正对待并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评议考核主体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湘政办函[2017]6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1【实施日期】2017.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6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1日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为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依据本考核办法对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省本级组织(以下简称“考核对象”)的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政务公开政务服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省政府办公厅具体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公文办理工作作为政务服务的重要内容,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按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两个类别分别确定考核项目。

第六条对市州政府的考核项目及要求。

(一)组织保障: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有关情况应对外公开;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列入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评估,分值权重不低于4%;建立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年内至少开展一次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专项业务培训,各级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院校要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纳入干部培训课程;定期对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制度健全并执行到位。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湘办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3]26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8日湖南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省委、省人民政府为完成某项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委员会等)。

第三条省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相关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省委、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二)工作任务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四)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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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
工作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函[2008]1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2.18
【实施日期】2008.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8]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2008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
(二00八年二月十三日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

省长周强
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财政、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编办。

常务副省长于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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