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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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范围,危险作业审批及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危险作业范围: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带电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4.大型吊装作业;

5.其他危险作业。

各危险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1.高处作业:

(1)从事高处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3)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4)在室外进行作业时遇到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作业。

(5)梯子不得缺档(或霉烂),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0mm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用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60-70度为宜;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上通道外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网栏。

(6)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即安全网、安全带等)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并在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2.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电钻等明火作业。

(3)、熬沥青、铁锤击物件(产生火花)、喷砂和产生火花、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4)、禁火区内生产装置和储罐区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工具。

公司动火作业分级

(1)、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有毒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作业。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之前,动火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并根据辨识和评价结果,制定出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

(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申请部门指定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该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进行逐项填写,不得

(3)、空项,并将经过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制定出的安全措施,逐条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分析数据及安全措施栏内,然后根据确定的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动火作业证批准后,由动火作业负责人下达动火

(4)、指令,保管好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负责整个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

动火作业前的检查,动火作业证办理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按照动火作业方案和动火安全措施以及动火证中的要求,对动火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所用工具的完好情况进行逐一检查、核实,并与参加作业的人员交代作业方案和安全注意事项,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动火指令。对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动火作业负责人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以及需要断路动火作业的,必须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并严格执行。

(2)、凡在生产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装置上动火,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进行排空、清洗、吹扫、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将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洞、井、沟、水封等均应取样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和人员坠落事故。

(4)、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安全管理员和当班班长负责提取,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其检测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所取样品的分析,需由指定专人完成,分析结果作为办理动火证依据记录存档。安全管理员必须将分析结果记录清楚,并由安全管理员填写在分析单上,签字认可。

(7)、取样分析时,被测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气体测得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5%;当被测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气体测得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2%。使用仪器检测时,其测得的数值应为被测气体爆炸下限的

20%。

(8)、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走向,按一级动火采取安全防火措施,进行排空、清洗、吹扫、置换、取样分析,按程序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地面可燃物、阴井、空洞、地沟、水封等进行检查、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9)、动火作业应设有专人监火,监火人不得随便脱离现场,动火现场要配定适用的消防器材,使用气焊、气割作业时,两瓶间距不得小于7米,两瓶与动火点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两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0)、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五级以上风(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要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A、生产不稳定。

B、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2)、进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员,公司主管生产、安全、消防部门的人员,必须到场。

(3)、动火作业前,安全科及制造部要做好准备,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利排走。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作业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同台设备)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同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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