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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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专业班级:法学双学位

*名:***

指导教师:***

法学院

二0一五年六月

摘要

本篇论文主要针对于分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相关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了协调各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因而在某些问题的表述和规定上不够清晰,为了更加清楚的理解买方如何行使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本文对宣告合同无效的背景、条件、限制以及与卖方补救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与阐述,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了看法,为我国今后的贸易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根本违约;违约补救

Abstract

This thesis focuses on analyzing the rules about 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 of Contract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To coordinat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major legal systems, the expression of some rules in the CISG is not specific. In order to more clearly understand how to exercise the rights of 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 by the buyer, the study analyzes the background, conditions, constraints and relations with the seller to remedy system. Perception of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CISG was proposed. The purpose of this thesis is giving advice for our trade activities in the future.

Keywords: 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 Terminate the Contract, Fundamental Breach, remedies of breach

目录

绪论 (5)

一、宣告合同无效概述 (6)

二、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 (6)

(一)卖方违约行为 (7)

(二)根本违约 (7)

(三)在宽限期内不履行合同义务 (9)

(四)预期根本违约 (10)

三、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限制 (10)

四、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与违约补救 (11)

(一)卖方违约补救制度及其价值 (11)

(二)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与卖方违约补救的关系 (12)

结论 (13)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绪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世界各国的贸易也随之迅猛的发展。同时,不可避免的,贸易纠纷、违约现象也必然会增加。这时,一项公平合理的救济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其不仅对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促进市场交易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世界各大法系的合同法都对合同的违约行为救济方式做出了规定,解除合同应该是其中最严厉的救济方式。但是由于历史传统与现实情况存在差异,各国对于合同解除需要满足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方式、合同解除的效果等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合同的解除也有相关的规定。在《公约》中采用宣告合同无效的制度作为对违约救济的最后一个手段,也是公约给予守约方的核心救济手段之一,这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制度。

由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本身为了协调两大法系的分歧,所以对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未进行细致的规定;同时,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背景、要件、和效果针对于买方和卖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买方本身由于距货源地距离较远,信息不对称等先天弱势,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因而研究买方如何合理利用合同无效制度维护自身利益是有必要的。

本文通过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制度中针对于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内容及具体运用条款于实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了让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守约方——买方在对外贸易实践中能够准确有效的运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本文写作目的是指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买方在订立国际贸易货物销售合同时应注意的内容,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利主张“宣告合同无效”,以及主张“宣告合同无效”后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说明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与违约救济之间的关系。

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实际的履行,宣告合同无效对于买卖双方当事人都有利益上的损害,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因而对于宣告合同无效的解读也可以是

为了更好的督促合同的实际履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宣告合同无效概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或公约)是1980年4月1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CISG的目的是促进国际间贸易的发展,希望贸易双方之间订立的贸易合同能够得到较好地履行,能够顺利地完成整个交易过程。但是有合同的存在就一定会有违约的情况,宣告合同无效作为一种违约救济的最后手段被CISG所采用。在公约的规定中,宣告合同无效仅是在特定的违约情况下才能采用,是公约违约救济手段中最为极端的做法。CISG 宣告合同无效具有严厉的法律后果,它会督促合同当事人在缔约、履约过程中谨慎注意义务,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鼓励合同双方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促进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合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

CISG对宣告合同无效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同权利,震慑并惩罚了即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但公约对行使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并不是无限制或肆意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任意的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在合理有效的时间范围内行使,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解除权灭失的情况。所以正确理解行使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理解如何行使这项权利,这将有利于实现对自身利益的最大保护。

二、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

根据《公约》第49条的规定,买方得以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有二:一是卖方根本违约(《公约》第49条第1款a项);二是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47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公约》第49条第1款b项)。而买方行使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根据《公约》第26条的规定同样必须以向卖方发出通知为前提,使卖方(违约方)及时的知道合同所处的状态,尽快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避免买方(守约方)利用卖方根本违约的机会获取不公平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买方依法宣告合同无效并不一定会引致合同解除。事实上,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宣告合同无效常常蕴含着一种风险:一旦赖以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的违约情事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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