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管理制度通用版
渡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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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口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渡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渡口所有渡船、渡工、乘客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渡口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渡口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四条渡口安全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渡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渡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渡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1. 负责编制和修订本规章制度;2.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3.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4.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6.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八条渡口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条渡口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符合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渡口应定期对渡船、渡工、乘客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渡船、渡工、乘客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渡船、渡工、乘客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四章渡船及渡工管理第十六条渡船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渡船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渡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公司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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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确保渡运安全,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我公司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渡口渡船经营人、船员、管理人员等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渡口渡船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渡口渡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渡口渡船设计、建造、改造、维修标准;(二)渡船载客、载货能力符合国家规定;(三)渡口渡船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四)渡口渡船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渡口渡船经营人应制定渡口渡船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渡口渡船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渡口渡船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渡口渡船船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船员证书;(二)熟悉渡船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渡口渡船船员在航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线航行,不得擅自改变航线;(二)保持船体清洁,防止污染水域;(三)按规定进行安全广播,提醒乘客注意安全;(四)遇有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渡口渡船乘客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购票,服从渡口渡船管理;(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上船;(三)不得在船上吸烟、乱扔垃圾;(四)不得在船上奔跑、嬉戏,影响航行安全。
渡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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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船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渡船管理,保障渡运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渡口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内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渡船管理工作。
第三条渡船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服务大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渡船安全管理第五条渡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渡船驾驶员、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通过培训考核。
第七条渡船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对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加强渡船驾驶员、船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安全意识。
第三章渡船运营管理第十一条渡船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合理设置渡口,确保渡运线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十三条渡船经营者应当遵守渡船票价规定,严格执行票价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做好渡船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保持渡船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加强渡船调度,确保渡运秩序正常。
第四章渡船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渡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渡船运营的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渡船运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渡船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渡船经营者违反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渡船经营者违反渡船票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渡口的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的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2d2defc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db.png)
一、总则为了保障渡口旅客和货物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渡口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渡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渡口所有工作人员、旅客、货物和车辆。
三、安全责任1. 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渡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
2. 渡口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渡口安全。
3. 旅客、货物和车辆所有人应遵守渡口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渡口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 渡口设施设备管理(1)渡口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2)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
2. 渡口安全管理(1)渡口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安全帽,持证上岗。
(2)渡口工作人员应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
(3)渡口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渡口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旅客、货物和车辆安全。
3. 渡口交通安全管理(1)渡口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应设置合理,保持完好。
(2)渡口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超速、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3)渡口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严禁带病行驶。
4. 渡口消防安全管理(1)渡口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2)禁止在渡口内吸烟、使用明火。
(3)发现火情,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
5. 渡口治安管理(1)渡口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负责维护渡口治安秩序。
(2)禁止携带危险品、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进入渡口。
(3)发现可疑人员,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6. 渡口卫生管理(1)渡口应保持环境卫生,定期清理垃圾。
(2)渡口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防止疾病传播。
五、事故处理1. 事故报告(1)发生事故后,立即向渡口管理部门报告。
(2)渡口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事故调查(1)渡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轮渡口所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轮渡口所安全工作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d9a4b0a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fc3d876.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轮渡口所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轮渡口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轮渡口所所有工作人员、旅客及轮渡运输活动。
第三条轮渡口所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规范、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轮渡口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轮渡口所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和修订轮渡口所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四)监督检查轮渡运输安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处理安全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六)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轮渡运输安全(一)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技术检验制度,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二)加强船舶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三)严格执行船舶载客规定,严禁超载运输;(四)加强船舶驾驶员、乘务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五)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旅客安全(一)严格执行旅客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危险物品进站;(二)加强旅客安全教育,提高旅客安全意识;(三)保持候船区域安全秩序,防止拥挤、踩踏事故发生;(四)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旅客注意安全。
第九条应急管理(一)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三)加强与周边单位的应急联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奖惩第十条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轮渡口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县渡运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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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了加强县渡运渡口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县渡运渡口管理部门负责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渡运安全。
2.渡口经营者负责渡口的日常运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渡运安全。
3.渡工、乘客、船主等相关人员应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渡口安全。
三、渡口安全管理措施1.渡口设施安全管理(1)渡口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2)渡船、渡口码头、救生设备等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备,并保持完好。
(3)渡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乘客、渡工等人员了解安全注意事项。
2.渡运安全管理(1)渡船应按照核定的航线、班次、客位数进行运营,不得超载。
(2)渡船在运营过程中,应保持船体整洁,确保乘客安全。
(3)渡船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等,并确保其完好。
(4)渡船应配备合格的渡工,渡工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渡工安全管理(1)渡工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渡工应熟悉渡船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渡运安全。
(3)渡工在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酒后驾驶。
4.乘客安全管理(1)乘客应遵守渡口秩序,服从渡工管理。
(2)乘客应按照规定穿戴救生衣,确保自身安全。
(3)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上船。
四、应急处理1.渡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
2.发生渡运安全事故时,渡口经营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乘客和渡工的生命安全。
3.渡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1.县渡运渡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2.渡口经营者应定期对渡工、乘客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渡口长管理制度
![渡口长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ba2eda7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e3.png)
渡口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渡口长的管理行为,保障渡口安全运营,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渡口长,在渡口管理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渡口长是指在渡口管理岗位上担任主要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渡口长应当具备相关的管理能力和素质,具备较为丰富的渡口管理经验。
第五条渡口长应当努力做好渡口的管理工作,加强与渡口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并保持渡口运营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渡口长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或上级主管单位对渡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渡口长应当加强渡口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演练,确保渡口的安全运营。
第八条渡口长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各类紧急事件。
第九条渡口长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岗位职责,不得违反管理规定。
第十条渡口长在任职期间,不得擅自离岗或长时间不在工作岗位上。
第二章渡口长的职责第十一条渡口长应当牢记渡口安全运营的宗旨,严格遵守渡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好以下职责:(一)负责渡口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船只等资源的安排和调度。
(二)督促和检查渡口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对待乘客的安全。
(三)组织渡口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演练,确保岗位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四)安排与渡口相关的应急预案,加强渡口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及时处理渡口的各项事务,确保渡口的正常运营。
(六)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及时反馈渡口的工作情况,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渡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渡口长应当注重团队建设,提高渡口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推动渡口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三条渡口长应当认真履行渡口的日常巡查工作,确保渡口的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渡口长的权利第十四条渡口长对渡口的日常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力,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对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和指导,妥善处理各类工作纠纷。
(二)对渡口设施设备进行合理的配置和使用,维护渡口的正常运营。
(三)对渡口的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能够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8caa373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20.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渡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渡口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的领导,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渡口安全。
第二章渡口建设与维护第五条渡口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渡口设施安全可靠。
第六条渡口维护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渡口设施完好。
第七条渡口管理人员应熟悉渡口设施、设备性能,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渡船与船员管理第八条渡船应具备相应的船舶证书和船舶检验合格证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加强对渡船的管理,确保渡船安全运营。
第十条渡船船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渡船船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渡运安全检查第十二条渡口运营人应建立健全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渡口、渡船、船员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渡运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渡口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二)渡船证书、船舶检验合格证书、船员资格证书;(三)渡船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四)渡口、渡船应急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五)渡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四条渡口运营人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发生渡运事故时,渡口运营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渡口运营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造成渡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渡口运营人未履行安全责任,造成渡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渡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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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管理制度
1、必须在渡口两岸和每一渡船的显著位置标明载客量或载货定额,严禁超载。
2、乘客要遵守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不得抢渡,上船后要听从船工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3、遇洪水暴发、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开航有危险的时候必须停止渡运。
4、破漏失修或驾船工具缺损的船只,不准开航。
5、严禁残、病和酗酒的船员驾船。
6、为了维护安全,乘客和船工都有责任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7、渡船“八不开”的规定:(1)装客、载货超过定额不开;(2)人未坐好,货未装好不开;(3)人、畜混装影响安全不开;(4)夜间船上未点航灯不开;(5)船舶质量不好,工属具不全不开;(6)遇大风大雾、雷雨、洪峰急流有危险不开;(7)船员无证、驾驶员酗酒不开;(8)驾驶员遇有瞎指挥、强迫命令、违反安全规定不开。
内河渡船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内河渡船渡口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7468f23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93.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船渡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渡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内河水域的渡船渡口安全管理,包括渡船、渡工、渡口设施、渡运服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内河渡船渡口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三)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四)服务民生、保障渡运。
第二章渡船安全管理第四条渡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船体结构完整,设备齐全,性能良好;(三)船员持有有效证书,具备相应技能;(四)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和维修。
第五条渡船运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渡船安全管理制度;(二)对渡船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查;(三)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渡船进行年度审验。
第三章渡口安全管理第六条渡口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渡口设施完善,安全设施齐全;(三)渡口工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第七条渡口运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二)对渡口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三)对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渡口进行年度审验。
第四章渡工安全管理第八条渡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渡工证书;(二)具备相应技能和经验;(三)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作业的疾病。
第九条渡工运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渡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二)定期对渡工进行健康检查;(三)对渡工进行年度审验。
第五章安全监督与管理第十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内河渡船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内河渡船渡口安全管理制度;(二)对渡船、渡口、渡工进行安全检查;(三)查处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四)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内河渡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024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pptx
![2024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pptx](https://img.taocdn.com/s3/m/79676d79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9e.png)
第八条渡口以必须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 、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责任人、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 《渡口守则》、经营人、监督电话等;应当在明显位置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
(三)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依法酌情采取责令临时 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四)协调配合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制止和取缔“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载客、载车渡运;
(五)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参加抢救,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协助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第十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 运。
(一)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
(二)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 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剂、有毒品、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的;
(三)装载不当影响航行安全的;
(四)船舶、船员证照不全的;
(五)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
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职责:
(一)按国家授权进行渡船船舶登记、渡船船员(渡工)考试发证以及渡船航行安全的执法监督工作,维护通 航环境和通航秩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渡口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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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口经营安全管理,保障渡运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渡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渡口的所有经营管理人员、船员、工作人员及渡口周边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渡口经营安全管理责任,规范渡口经营行为,提高渡口安全管理水平。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渡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渡口经营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渡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渡口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渡口经营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3. 组织开展渡口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渡口经营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5. 负责渡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
三、渡口经营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渡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渡口经营许可证;2. 渡口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3. 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渡口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1. 定期对渡口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2. 对渡船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3. 对船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4. 加强渡口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5. 严格执行渡口经营安全管理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渡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2. 安全操作规程;3. 安全检查制度;4.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5.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九条渡口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当地海事、交通、安全生产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渡口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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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的监管,确保船舶和乘客的安全,提高渡口的安全运行水平,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渡口的管理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等。
第三条渡口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渡口管理机构第四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章渡口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船舶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船舶的日常巡检、维修和保养,船员的培训和考核等;(二)乘客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对乘客的安全教育和急救知识培训等;(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对渡口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等;(四)突发事件的处理要求,包括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等。
第九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档案,对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定期进行整理和备份。
第十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渡口安全培训第十一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船员和乘客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船员的安全培训:包括船员的职责和权限、船舶的安全操作流程、紧急疏散和救援等;(二)乘客的安全培训:包括乘客的上船和下船注意事项、乘船时的安全措施、应急救援知识等。
第十二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模拟演练,提高渡口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渡口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船舶、设施设备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确保渡口的安全运行。
港口区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区渡口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8879104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fc.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港口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港口区渡口的所有船舶、设施、人员及活动。
第三条渡口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渡口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渡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渡口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渡口安全运行;(二)监督、检查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三)协调处理渡口安全事件,保障渡口安全稳定;(四)组织开展渡口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条渡口管理部门负责渡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二)负责渡口船舶、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三)负责渡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资质管理;(四)负责渡口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五)负责渡口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三章渡口船舶与设施管理第六条渡口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船舶安全标准和规定,具备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第七条渡口设施应保持完好,确保渡口安全运行。
如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八条渡口船舶和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船舶主机、辅机、电气、救生设备等是否完好;(二)船舶结构、锚泊设施、航行设备等是否安全可靠;(三)渡口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影响渡口安全运行。
第四章渡口从业人员管理第九条渡口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通过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条渡口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渡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第五章渡口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二条渡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渡口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渡口经营人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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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了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渡运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渡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成立渡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渡口安全管理工作,成员由渡口经营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渡工等组成。
2. 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渡口经营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合格的渡工、驾驶员等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渡工、驾驶员等工作人员应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渡口设施设备管理(1)渡口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2)渡船、趸船等设施设备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
3. 渡运安全管理(1)渡口应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渡工、驾驶员等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渡船在航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3)渡船载客量不得超过核定载客量,严禁超载、超速、超航区航行。
(4)渡船应配备救生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救助乘客。
4. 应急管理(1)渡口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措施等。
(2)渡口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3)渡口应配备应急物资,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5. 安全检查与考核(1)渡口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进行考核。
(3)渡口应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安全管理工作不断进步。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渡口经营人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渡口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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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渡口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渡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渡口所有渡船、渡工、渡口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渡口安全风险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第四条渡口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渡口安全风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渡口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风险管理。
第三章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第六条渡口安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渡口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第七条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渡船、渡工、渡口设施设备的安全性;(二)渡运航线的水文、气象条件;(三)渡口周边环境及水域情况;(四)渡口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五)人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安全风险评估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第四章安全风险控制与措施第九条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一)技术措施:对渡船、渡口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三)应急处置措施:制定渡口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五章安全风险监控与预警第十一条渡口安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风险进行监控和预警。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监控内容包括:(一)渡船、渡口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二)渡运航线的水文、气象条件;(三)渡口周边环境及水域情况;(四)人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当发现安全风险达到预警标准时,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责任与考核第十四条渡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对渡口安全风险管理负总责。
第十五条渡口安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对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定海区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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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定海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定海区所有渡口及渡船,包括所有营运渡口、临时渡口和自用渡口。
第三条渡口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定海区渡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全区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三)协调解决渡口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开展渡口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条渡口经营单位是渡口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保证渡船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三)对渡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严格执行渡运作业规程,确保渡运安全;(五)及时报告渡口安全事故。
第三章渡船管理第六条渡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七条渡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并保持设备完好。
第八条渡船在营运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渡船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九条渡船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超载、超速、超航区;(二)严格执行渡运作业规程,确保渡运安全;(三)遇有恶劣天气或航行条件恶劣时,应暂停渡运。
第四章渡工管理第十条渡工应当持有相应的渡工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渡工应当接受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渡工在渡运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渡运作业规程,确保渡运安全;(二)对乘客进行安全宣传,提醒乘客注意安全;(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三条定海区渡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渡口及渡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渡运安全。
公司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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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渡口渡船及其管理人员、船员和乘客。
第三条公司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公司成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渡口渡船管理人员、船员和乘客应遵守本制度,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九条渡口渡船管理人员应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渡船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条船员应熟悉船舶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驾驶,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一条乘客应遵守渡船秩序,服从船员管理,不得在渡船上进行危险行为。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渡口渡船安全操作规程;(二)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制度;(三)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四)渡口渡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五)渡口渡船安全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施设备完好;(二)对船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三)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船舶遇险、搁浅等事故应急预案;(三)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对渡口渡船管理人员、船员和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渡口渡船安全操作规程;(三)事故案例分析;(四)应急处理方法。
渡口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经营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bc654ce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a4e8646.png)
渡口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緒論第一节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渡口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渡口營業單位。
第三條本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整體治理,持續改進。
第四條渡口營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開展工作,堅持安全生產、防範風險、預防事故的工作方針,確保渡口運營的安全穩定。
第二节管理体制第五條渡口營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組織,明確安全管理職責,健全安全管理體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條渡口營業單位應當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專業人員,負責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渡口營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事故應急預案、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第三节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條渡口營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場所環境的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設備的安全運行、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等。
第九條渡口營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應急預案,根據渡口的實際情況,制定應急預案,明確各層次的應急職責,確保在發生緊急事件時能夠迅速、有序地進行應對。
第四节防範風險第十條渡口營業單位應當對渡口運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評估,制定防範風險的措施,加強對風險源的監管和管理。
第十一條渡口營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渡口運營過程中出現的隱患進行及時排查和治理,堅決杜絕事故的發生。
第五节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第十二條渡口營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參照相關標準和規範,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渡口營業單位應當加強對作業設備的檢測、檢修工作,確保作業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六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四條渡口營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防範意識,增強員工的安全技能。
第十五條渡口營業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知識水平。
第七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十六條渡口營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渡口運營過程中出現的隱患進行及時排查和治理,堅決杜絕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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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46
渡口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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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镇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除应征求当地海事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实行“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机制。
跨县(市、区)渡口,由相邻政府间统一协调,防止重复设渡;
二、渡口两岸要设置明显的《渡口牌》,注明《渡口守则》,维护好安全渡运秩序;
三、乡镇领导、安监员和村委会在重大节假日、赶场日等重大群众性活动日,必须加强渡口码头的现场监管,纠正违章,确保渡运安全;
四、渡口实行“五定”: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责任、定载客定额;
五、严禁渡船擅离渡口从事其他运输。
六、严禁不符合适航条件的渡船和不适任的渡工参运。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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