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空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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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商场、酒店、写字楼、医院、学校等。

三、基本规定1、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与清洗为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正常,不传播病原体、污染物等,公共场所应开展定期检测和清洗工作。

检测周期至少每季度一次,清洗周期至少每年一次。

2、实行管理制度与责任制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检查、维护、管理和清洁工作。

对不符合要求的系统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及时整改。

3、加强通风环境控制公共场所应定时开启系统通风机组,控制室内空气温度、湿度,保证通风环境舒适。

同时要做好通风季节的管理和保养工作,确保风机和过滤网等设施运行良好,避免开窗通风造成浪费和污染。

四、详细要求1、检测要求(1)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空气过滤装置、风口、风管、外机、水箱、水处理设施等;(2)检测应由专业人员实施,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方法;(3)检测后应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清洗要求(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年清洗一次或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清洗频率;(2)清洗应由专业人员实施,采用先进的清洗设备和工艺;(3)清洗后应进行检测确认,并出具清洗报告和确认证明。

3、管理和保养要求(1)公共场所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建立相关档案,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日常监管;(2)定期检查过程中,应对设施进行保养和维护、更换损坏设施,确保正常运行;(3)各种设施的保养应符合要求,不得影响空气过滤装置的过滤效果。

4、通风环境控制要求(1)公共场所应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包括设定通风时间、控制通风量、定时清洗及更换过滤器等;(2)在特殊情况下,如供暖季节,应及时清洗和更换过滤器,以保证通风效果和空气质量;(3)定期检查过程中,应对通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换,以确保正常通风运行。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4 号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送审稿)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送审稿)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送审稿)2011—05—31 14:19:44|分类:地产政策法规信息| 标签:通风空调集中管理系统|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保证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但住宅建筑、工业建筑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除外。

第三条(卫生管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由所有人负责。

所有人委托管理单位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管理维护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督促管理单位落实卫生管理责任。

第四条(管理责任人的管理责任)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下列卫生管理责任:(一)明确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定期清洗检测、安全隐患排查、档案管理等制度。

(三)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空调机组、风管(道)、开放式冷却塔等设备设施的设置和系统的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运行后及时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相关信息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应急情况下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第五条(新、改、扩建通风系统卫生管理) 管理责任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管理责任人在委托设计、施工和组织竣工验收时,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中的卫生要求纳入委托协议和竣工验收范围.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中的卫生要求纳入设计审查范围。

本市建立卫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审查、备案的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项目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DOC 6页)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DOC 6页)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DOC 6页)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要求。

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

新风口应远离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表面清洁。

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和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规定定期清洗。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规范要求。

经营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包括卫生学评价报告书、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以及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一)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二)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三)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或部件;四)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及时关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进行消毒处理,以及是否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重新启用。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

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四、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七、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八、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住宿业卫生管理制度一、住宿业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应悬挂或置于明显处。

二、业主为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卫生管理组织(经营人员少于10人者可设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公共物品消毒制度、卫生清扫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等)并负责落实,从业人员个人要掌握本岗位基本卫生知识,做好空气、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记录.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四、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干净,公共区域、客房等地面、墙面无烟蒂、污迹,无卫生死角;使用的设施、设备、空调滤网、电扇叶片等定期清洗,表面清洁无积尘;大厅、走道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禁止吸烟标识。

五、按照《住宿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必须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消毒间、布草间,配备相关的清洗消毒设施(消毒柜、桶、盆)和保洁设施(布草柜、保洁柜),并有明显标识。

六、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集中空调系统管理制度

集中空调系统管理制度

集中空调系统管理制度集中空调系统管理制度(精选5篇)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集中空调系统管理制度(精选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集中空调系统管理制度11、加强对医院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

2、集中空调场所必须有足够的新风供应,新风量不得低于20m3/人﹒h,新风口必须设在室外并远离污染源,新风口应定期清洗。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处过滤器的滤网必须定期清洗、消毒,不得积尘,保持干净和完整,清洗的频次视滤网的清洁状况而定。

4、回风口、出风口、排气口等处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干净,不得积尘,保持完整不破损,出风口四周不应有黑烟迹。

5、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6、空调机房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不能作仓库或其他用途,机房内不得积水。

7、设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本和检查、维护记录本,记录清洗、消毒和检查、维护情况。

集中空调系统管理制度2一、使用空调,应注意节约。

夏季一般在电风扇中档情况下仍觉不舒服的情况下,冬天在比较寒冷情况下方可开启空调,具体电源由总务处掌握。

开启时制冷温度设置不低于25℃;制热温度设置不高于20℃。

(桌面电热毯不再使用)二、办公室较长时间无人时应关闭空调,放学下班前必须关闭空调。

三、空调遥控器一般由各办公室主任保管并负责开启及关闭,也可指定一位老师负责。

建议遥控器放在公共处老师都能拿得到的地方。

四、各办公室使用空调期间,要将办公室门窗关闭,以确保空调器的使用效果。

人员进出也要注意随手关门,切忌开空调时又开门或窗。

五、雷雨天气时应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损坏。

六、在开着空调的情况下,办公室内不得抽烟。

七、落实空调使用管理责任制,办公室及专用教室谁使用谁负责,各办公室主任和行政值班教师负责督促检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 了加强公共场所集 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 》 法律 等
法规 , 我部制定 了《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 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 现 印发 给你们 , , 请遵照执行。本办法 自 2 0 0 6年 3月 1日起实
施, 我部 2 0 年 8月 1 颁布 的《 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03 9日 公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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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部关于印发《 公共场所集 中 遴 系统 卫生管理办法》 的通
各省、 自治 区 、 辖 市 卫 生厅 局 , 疆 生产 建设 兵 团 卫 生局 。 国疾 病预 防控 制 中 心 , 生 部卫 生 监 督 中心 直 新 中 卫
( )清洗 、 二 消毒 及 其 资 料记 录 ;
( 三)经常 性 卫 生检 查 及 维 护 记 录 ; ( 四)空调 故 障 、 故及 其他 特 殊 情 况 记 录 ; 事
或 部 件进 行 清 洗 、 消毒 或 者 更换 。
( )开 放 式冷 却 塔 ; 一 ( )过 滤 网 、 滤 器 、 化器 、 口; 二 过 净 风
障公众健康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 《 、公共场所 卫生管理条例》 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制定本 办法。 和《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调 通 风 系 统 的卫 生管 理 。 其他 场 所 的集 中空调 通 风 系统 参照 本 办 法执 行 。 第 三条 公共 场 所 集 中 空调 通 风 系统 ( 以下 简 称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当符 合《 共场 所 集 中空 调通 风 系 统 卫 生规 范》 应 公 和 有 关 卫 生标 准 的要 求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与健康,有效预防空气污染和传染病传播,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与管理1.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与执行本制度,并委派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2.公共场所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所有权责任人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卫生管理。

3.空调系统维保单位负责定期检查、清洁及维护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公众有权举报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三、设备管理1.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应满足卫生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2.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时,应设计合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设置过滤装置,保证排风中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标准。

3.空调系统维保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4.空调系统维保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5.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清洁,包括过滤网的清洗和更换,冷凝器、蒸发器的消毒等。

四、卫生管理1.公共场所应制定卫生管理规范和流程,并向公众公示。

2.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卫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过滤网的清洁度、冷凝器、蒸发器的清洁度等。

3.发现过滤网、冷凝器、蒸发器等有污染物时,应及时清洁或更换。

4.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消毒,消毒剂选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产品,并严格按照说明进行使用。

5.在空调系统中加装杀菌装置,定期对装置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换。

五、卫生监测1.公共场所应定期邀请卫生监测机构对空调系统进行监测,并出具卫生监测报告。

2.卫生监测内容包括室内空气质量、细菌、霉菌等污染物的检测。

3.对于卫生监测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整改不合格项。

六、宣传与教育1.公共场所应利用宣传栏、广告等途径,向公众普及空调系统的卫生知识和使用方法。

2.公共场所应提供与空调系统有关的使用说明书和卫生宣传资料,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七、罚则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公共场所,责令立即整改,并给予相应的罚款。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一、导言随着现代建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物采用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这不仅能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还能节约能源。

然而,由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涉及空气传播,如果未能正确管理和维护,可能导致室内空气污染,对人们的健康构成威胁。

因此,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卫生管理办法对于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至关重要。

二、总体管理原则1. 整体卫生管理:对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该采取整体卫生管理的模式,将其作为一个系统来看待和处理。

2. 健康风险评估:定期进行健康风险评估,以确定系统是否存在空气传播病原体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尽量减少健康风险。

3. 定期检查和维护: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培训和教育:为负责管理和维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管理和维护水平。

5. 建立记录和档案: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记录和档案,包括维护记录、维修记录、员工培训记录等。

三、操作规范1. 设定合理的温度和湿度:根据用户的需求和舒适标准,设定合理的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

2. 控制空气流量: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和人数,合理控制空调系统的空气流量,避免过度通风和浪费能源。

3. 定期更换和清洁过滤器:定期更换和清洁空调系统的过滤器,防止灰尘、细菌和其他污染物积聚。

4. 定期清洁和消毒:定期清洁和消毒空调系统的冷凝水槽、风道和风口,防止霉菌和细菌滋生。

5. 定期检查室内空气质量:定期检查室内空气质量,通过监测室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指标,及时采取措施改善空气质量。

四、员工培训和教育1. 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调室内空气质量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2. 操作培训:对于负责管理和维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员工,提供必要的操作培训,确保其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3. 卫生知识教育:加强员工的卫生知识教育,教授正确的清洁和消毒方法,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宾馆中央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提供舒适的消费环境,我们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制定了空调清洗消毒制度。

以下是我们的清洗消毒方法和要求:
清洗消毒方法:
1.过滤网 - 取下过滤网,用水清洗干净,再用250mg/L的
二溴海因或二氧化氯消毒剂浸泡消毒15-30分钟,消毒后用水
冲洗并晾干。

2.冷却水、冷凝水- 将50mg/L的碘伏消毒剂放入冷却水、冷凝水进行消毒。

3.冷凝器、冷凝盘 - 用0.3%-0.5%的单链和双链季胺盐阳
离子表面活性剂进行擦拭或喷雾消毒,作用30分钟。

清洗消毒要求:
1.空调通风系统及新风系统必须安装有效除尘过滤装置。

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网每周清洗消毒一次,并定期更换。

2.冷却塔每月排污一次,每6个月清洗消毒一次;冷却水
系统每月根据水质情况,投加水处理药剂一次。

3.空调系统的表冷器、加湿器、新风机组、冷凝盘每周清洗消毒。

4.空调末端风机盘管进风口过滤网每月清洗一次。

5.通风管道要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以达到国家相关的标准规范。

6.在发生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期间,应及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洁消毒。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1)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减少细菌和有害物质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适用于包括商场、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2. 管理机构和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并派遣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洁和消毒工作。

3. 卫生保洁和消毒(1)日常清洁:清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周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洁和消毒,并将清洁记录妥善保存。

(2)定期清洁:定期进行彻底清洁,包括分离出水口、洗涤空调过滤网、冷凝器和零部件等。

(3)消毒:在人员密集场所,需要定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安全标准,消毒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4. 空调水系统管理(1)水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水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水规定。

当发现水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对应的治理和控制措施。

(2)消毒:定期对空调水进行消毒,达到规定的指标要求。

(3)清洁:定期清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水箱和水管,删除霉菌、沉渣和有害物质,避免垃圾和杂物积聚。

5. 预防保养工作(1)设备预防保养:定期维护和清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故障发生。

(2)灰尘保护:对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上方的灰尘进行及时清理,防止灰尘到达空调系统。

(3)压力测试:定期对压力进行测试,确保压力稳定和安全。

6. 垃圾处理和管理(1)垃圾清理:垃圾应该及时清理,不允许垃圾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附近积聚,以免影响系统运作。

(2)垃圾分类:垃圾应该分类清晰,尽可能分类清理、不混杂。

(3)垃圾处理:垃圾处理应按照国家相关的环保标准和规定处理,不允许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附近处理。

7. 检测与监测(1)空气质量检测:定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空气品质进行检测监测,确保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 200653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了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我部2003年8月19日颁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集中空调的机房要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三、空调系统新风量要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以上。

四、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要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六、机械通风装置应运转正常,过滤网应定期清洗、消毒。

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要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七、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并定期整理。

集中空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集中空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集中空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集中空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室内环境,保障用户的健康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集中空调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保证集中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空调系统的卫生水平,预防和控制空气污染,保护用户的健康。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员第四条单位应设立空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空调卫生管理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知识和技能,负责日常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协助空调卫生管理员进行卫生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三章空调系统的卫生管理第七条单位应定期进行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检查,确保其卫生状况符合要求。

第八条卫生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空调设备的清洁状况、风管及末端设备的卫生情况、风口和回风口的卫生状况、冷凝水系统的卫生情况等。

第九条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清洁工作计划和清洁工作制度,确保定期进行空调设备和相关部件的清洁工作。

第十条清洁工作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和工具,包括清洗、消毒等,确保清洁彻底。

第十一条单位应对清洁工作进行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以便追溯和整改。

第四章冷却塔的卫生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应制定冷却塔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冷却塔的卫生状况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单位应设立冷却塔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冷却塔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卫生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冷却塔的卫生检查,包括冷却塔的结构、填料、水泵、水箱等的清洁状况。

第十五条卫生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清洁工作计划和清洁工作制度,确保定期进行冷却塔的清洁工作。

第十六条清洁工作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和工具,包括清洗、消毒等,确保冷却塔的清洁彻底。

第十七条单位应对冷却塔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五章卫生意识培养和教育第十八条单位应开展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提高用户的卫生意识和操作能力。

公司空调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空调集中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空调设备的管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保障员工健康,营造舒适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空调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1. 行政部门负责空调设备的采购、安装、维护和更新。

2.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空调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空调设备的使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高效运行。

4. 员工应遵守本制度,合理使用空调设备。

四、空调设备使用规定1. 空调设备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使用,下班后及时关闭,并切断电源。

2. 空调温度设定:(1)夏季空调制冷温度设定不得低于26℃,冬季空调制热温度设定不得高于24℃;(2)会议室、大型办公区域空调制冷温度设定不得低于22℃;(3)特殊场所和工作岗位空调开启时间需报公司批准。

3. 使用空调时,应关闭门窗,避免冷热空气对流。

4. 空调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修。

5.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空调遥控器的保管。

五、空调设备维护保养1. 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空调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空调设备滤网应定期清洗,保持空气流通,提高制冷效果。

3. 空调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拆装或更换部件。

六、能源管理1. 各部门应合理使用空调设备,避免浪费。

2. 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空调设备能耗进行统计和分析,采取措施降低能耗。

3. 员工应节约用电,不在空调开启时长时间使用高功耗电器。

七、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节约能源、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浪费能源、损坏空调设备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由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公司空调设备的管理水平,降低能源消耗,为员工创造一个舒适、健康的工作环境。

公司空调集中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空调集中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空调系统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员工健康和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空调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空调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空调使用规定第四条空调使用时间:1. 办公区域空调开启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至下午18:00,冬季制热时间为上午8:00至下午16:00。

2. 非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空调系统应关闭。

第五条空调温度设置:1. 办公区域空调制冷温度不得低于26℃,制热温度不得高于24℃。

2. 会议室、大型办公区域空调制冷温度不得低于22℃,制热温度不得高于20℃。

第六条空调使用责任:1.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空调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空调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维护。

第三章空调维护与保养第七条空调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内容包括:1. 定期检查空调系统运行状况,确保设备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2. 定期清洗空调滤网、散热器等部件,确保空调系统通风良好。

3. 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专业保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第八条空调设备故障处理:1. 发生空调设备故障时,使用部门应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修。

2. 设备管理部门接到报修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确保空调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章空调安全管理第九条空调系统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1. 严禁私自拆卸、改动空调设备。

2. 严禁在空调设备附近堆放杂物,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3. 严禁在空调设备运行时进行维修作业。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公司定期对空调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做好空调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集中空调卫生法律法规

集中空调卫生法律法规

集中空调卫生法律法规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一)宾馆、饭店、商场、公寓式酒店等商业建筑;(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建筑;(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建筑;(五)医疗机构、学校、体育馆和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六)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

国家对国境口岸、军事设施等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输送、处理空气的通风管、通风口、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处理冷却水的开放式冷却塔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

所有权人应当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日常清洗维护、定期检测、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所有权人可以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日常卫生维护管理。

所有权人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督促专业管理单位落实卫生维护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档案。

卫生维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竣工图、设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二)专业维护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检查、检测、清洗维护记录;(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持续消毒,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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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宾馆、饭店、商场、公寓式酒店等商业建筑;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建筑;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五)医疗机构、学校、体育馆和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
(六)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

国家对国境口岸、军事设施等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输送、处理空气的通风管、通风口、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处理冷却水的开放式冷却塔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

所有权人应当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日常清洗维护、定期检测、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所有权人可以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日常卫生维护管理。

所有权人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督促专业管理单位落实卫生维护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
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
管理档案。

卫生维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竣工图、设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二)专业维护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检查、检测、清洗维护记录;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持续消毒,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检测。

冷却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启用或者停用一定时间后再次使用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开放式冷却塔
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第六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机房,确保机房内清洁干燥,不得在机房内存放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无关的物品。

第七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清除粘附积尘、污物、铁锈、菌斑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排放冷凝水。

第八条管理责任人发现建筑物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散的,应当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防止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

第九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卫生处理措施。

经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自行清洗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服务机构清洗。

委托清洗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清洗后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集中空调
通风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的设置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的设置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管理责任人应当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2个月内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商务、体育、交通、教育、文化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进行监测、评估,根据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场所的不同情况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等工作,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管理责任人的卫生管理档案等相关资料;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滋生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停止全部或者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控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传染病在本地暴发、流行期间,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造成疾病传播的,区、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防控措施:
(一)暂停全部或者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
(二)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及建筑内相关区域进行强制清洗消毒;
(三)限制相关场所内开展人群聚集性活动,限制人员出入相关场所;
(四)封闭疾病传播的相关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卫生、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营造促进社会单位、个人主动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良好环境。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理责任人有违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维护管理档案或者建立档案不符合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由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消毒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测、维护清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备设施卫生状况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采取关闭通
风口等措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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