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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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XXXX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2007〕7号),特制定本办法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

第二条织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增长才干,提升素质的实践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内容第四条学校设立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为大学生服务中心,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的工作内容:(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五)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需鉴定审核用人单位资质,并与用人单位、学生签订校外勤工助学协议,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六)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酬金标准第六条学校统筹安排、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设置岗位的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周不低于6小时,不超过8小时。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部分:引言勤工助学是指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工作来获取一定经济收入,以减轻家庭负担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然而,对于这项具有积极意义的活动,我们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来指导和规范。

第二部分:背景介绍近年来,勤工助学得到了越来越多学生和家庭的支持和认可。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管理办法,勤工助学活动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学生未能合理安排勤工助学时间,影响了学业和身心健康;部分学生工作内容与专业学习不相符合,导致学业进展缓慢等。

第三部分:目标和原则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目标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倡科学合理的勤工助学方式,并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制定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学生和家长的意见,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部分:适用范围和程序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大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制定办法的程序应包括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讨论、修改完善等环节,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五部分:勤工助学申请和审核学生在进行勤工助学活动之前,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勤工助学的需求和合理性。

第六部分:勤工助学工作安排学校根据不同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工作岗位选择、工作时间安排等。

同时,学校也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七部分: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和工作内容,对岗位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确保岗位能够与学生的专业学习相结合,提高勤工助学的实际效果。

第八部分:勤工助学报酬和福利学校应规定勤工助学的报酬标准,并按时发放。

同时,学校也应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如工伤保险、住宿补贴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部分:勤工助学绩效考核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勤工助学绩效考核制度,对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部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精神和上级有关加强勤工助学管理的指示,近一步做好我院勤工助学工作,并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习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作为高校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劳动观点,培养勤俭节约的美德及增强知识与时间结合、动手能力等。

同时,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自尊自重,并学会用法律保护个人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

第四条学院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必须遵守有关的用工操作程序;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报备。

第五条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到社会上从事有损身心健康、有损大学生及学校形象的活动;不得从事对人体有上海和危险的劳动;不得利用上课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1、参加校内实验室、图书馆、校办企业和校园建设等“助教、助研、助管、助工“活动;2、参加教室、学生公寓、食堂学生活动室、体育场(馆)、图书馆、公共环境等保洁劳动;3、在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可承接社会各界提供的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院设立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助学办〕,下设学生会勤工实践部〔以下简称:实践部〕。

院勤工助学办公室主任由团委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的老师担任,办公地点在团委办公室。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设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各学院(系)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申请第七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工作岗位;临时岗位是指短期性、临时性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 学有余力,能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3. 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第十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如下:1. 学生向所在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请;2. 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至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3.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根据岗位需求和学生情况,安排学生到相应岗位工作。

第四章勤工助学报酬与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勤工助学报酬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由财务处统一支付给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 了解勤工助学岗位的相关信息;2. 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3. 提出勤工助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4. 拒绝从事违法、违规或不安全的工作。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勤工助学活动岗位设置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岗分校内和校外两种。

校内勤工助学岗主要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提供的“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在校外拓展的助学活动。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管理第六条每学期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计划,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初审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试复审,确定聘用学生名单。

第七条学生接到上岗通知后,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上岗介绍信,凭介绍信和学生证到相应单位报到。

第八条学生到用工单位报到后,应及时与用工单位签订《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九条校内各用工单位要指派专人指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加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和相应义务。

第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检查,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及完成任务的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困难和矛盾,维护学生利益。

第十一条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予以表彰和奖励,每学期评选一次“勤工助学优秀个人”。

第十二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违纪、违规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20]1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一一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学院和学生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

第六条学生私自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全院勤工助学管理中有以下职责:1.根据需求,选拔、培训、安排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及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3.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九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在院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中心”协助系、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2.学习认真,成绩合格;3.经济困难,生活俭朴;4.服从管理,工作负责;5.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使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增长才干,全面提升素质的行为。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学生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引和监督各用工单位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并负责审核和汇总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在月初交至财务处。

第七条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防止克扣和拖欠。

第八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岗位,问题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九条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勤工助学有关管理制度第三章勤工助学经费第十条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划拨用于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由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对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2018年8月20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在籍学生在学期间,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学院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各部门应结合当前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主动地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

学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部门和各学院(部门)应积极与校外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岗位公开、个人自愿、竞争上岗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优先给予安排。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事先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并应坚持学有余力,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部门、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院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学院规章制度而发生意外或事故者,责任自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工作职责有: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章制度。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统筹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统筹实施勤工助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校勤工助学实践中心(以下简称“学校勤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为:(一)与学校内外部门或单位广泛接触,掌握需求信息,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二)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接受学生勤工助学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部门或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或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五)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负责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在高校实践育人中的作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立能力、劳动能力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学生、提高能力、回报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为主、竞争上岗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不许组织、安排学生参加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三条勤工助学作为学校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同时应兼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着力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将扶困与扶智,扶困与扶志结合起来,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发挥勤工助学资助育人功效。

第四条本办法只针对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我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第六条学生工作部在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统筹管理。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统筹管理,各系及用工部门协同管理。

学生工作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情况,并负责每月的工资发放。

第八条需要设立固定或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各用工部门每学年初须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填写《学校勤工助学部门岗位申请表》或《学校勤工助学部门临时岗位申请表》,提交学生工作部统一安排。

第九条各用工部门负责招聘、确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招聘会结束后将《学校勤工助学招聘登记表》和被录取学生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上交学生工作部。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逐步实现勤工助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条:为了保证学习的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应安排在业余时间,节假日除外。

第五条: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专职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二、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四、组织学生劳动培训;五、及时了解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六、其它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七、校外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八、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登记和管理,组织学生与校外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保证专车接送,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九、负责学生自我管理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第八条: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

第九条:学校各部门、各院(系)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助校资助管理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来源及管理第十条:勤工助学基金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学校专项拨款、社会捐赠和经营性收入。

第十一条:学校勤工助学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贫困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XX]X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实践,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助学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法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

学生私自在校外勤工助学的,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为具有XX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的在校生。

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设立“XX城市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处、教务二处、财务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挂靠学生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审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建立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库和各部门用人情况信息库;检查用工部门(或个人)的用工情况;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发放和管理;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指导,配合用人部门做好岗前培训;调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劳务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增强学生的自立意识,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教务、总务、团委等有关部门,配合学生处开展相关工作。

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勤工助学由学生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院从事活动。

第七条学院各部门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学生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来源及管理第八条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其目的是使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从学院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列支。

勤工助学经费由学院财务处专项管理,在校内资助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校外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章岗位设置第十一条校内各部门应根据学院的管理体制和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须、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

任何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的、有害身心健康的、学生不便参与的工作。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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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声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四十六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专科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以获得报酬、培养自立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各种服务或劳动。

包括通过运用科学知识、科学技术和技能等为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智力服务活动;和通过体力劳动为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得报酬的劳务服务活动。

第四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以服务学生,帮助大学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为目标。

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组织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校园容貌和公寓管理,不得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

第六条学校鼓励与支持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对校内的勤工助学项目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政策。

校内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应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适用之列。

第八条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应把勤工助学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范畴,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听取用人单位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办法及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按照考核结果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时间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工作时间持续一个月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第十六条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性质分普通岗位和技术岗位。

(一)普通岗位是指该勤工助学活动对于学生专业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如办事员、保洁员、保卫护校、餐厅服务员等;(二)技术岗位是指该勤工助学活动对于学生专业技术、特殊技能、入学年限、经验与心理储备有相关要求的岗位,如助研员、实验员、特殊部门助理、家教等;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工作地点分校内岗位和校外岗位。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八条有意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处提交《北阳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明确岗位工作时间和内容,制定岗位职责、用工协议、培训计划等,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将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通过学生处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

用人单位应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到学生处提交下学期岗位申请,临时岗应提前五天申报。

第十九条学生通过用人单位面试,协商并签订协议后,用人单位需将录用勤工学生的《北阳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北阳学院校内勤工岗位用工情况统计表》和《协议书》一同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岗位及在岗学生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对上岗学生进行专岗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学生处将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勤工岗运行情况考核,若未按照以上标准执行将取消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二十一条临时岗用人单位应在学生完成工作后3天内将勤工助学考勤表、勤工助学薪酬发放表交学生处审核并做薪酬发放计划。

固定岗用人单位应在每月月初将上月勤工助学考勤表、勤工助学薪酬发放表交学生处审核并做薪酬发放计划。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在学生完成阶段性工作后根据学生参加活动情况如实填写《北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鉴定表》,各院系应根据《鉴定表》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纳入本院系综合量化考评。

第二十三条固定岗位一学期一设,用人单位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提交《岗位设置申请表》报下个学期用工计划,否则视为不再需要并取消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二十四条设岗原则:(一)以工时定岗位,按照我校特困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1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10工时×特困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二)编制充足部门不得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缺编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培养锻炼学生能力的原则,申请设置岗位。

(三)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不得聘任学生从事存在安全隐患、重体力劳动等工作。

(四)所有岗位必须面向全校学生公开招聘,困难生申报岗位需优先录取。

第四章学生申请第二十五条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考核合格的勤工助学上岗证;(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三)家庭经济困难;(四)学有余力,生活简朴,身体健康,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五)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二十六条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流程:(一)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岗前通识培训并获得上岗证;(二)填写《北阳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或登陆学校学工系统平台、微信平台进行勤工助学在线申请,辅导员根据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审核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性质、要求和申请人的条件,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推荐名额,组织岗位集中招聘或用人单位单独面试;(四)通过面试的学生需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并参加岗前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五)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在工作结束后将《北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鉴定表》交所在院系备案;(六)参与固定岗工作的学生,学期末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继续留任并参与下个学期的工作,否则将予以辞退。

第五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第二十七条为保证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资金的主要来源:(一)学校从每年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设置的专项经费;(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处负责统一管理使用,财务处协助管理。

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以下方面:(一)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二)勤工助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开支;(三)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开支;(四)其他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临时性开支。

第二十九条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按不低于北阳市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或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根据上岗学生岗位类型、工作性质及工作时间,由资助管理中心依据下列标准浮动发放:(一)固定岗位每月工作时间不超40小时并按月计酬,每月的报酬原则上不超过北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特殊岗位可依照北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15元。

第三十条学生处根据学生提供的银行账户发放勤工助学工资。

学生银行账户如有变更,须及时到学生处登记并说明情况,以便及时发放工资。

因银行账户发生变更后未及时登记说明而导致的不能领取工资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外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按聘用协议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原则上按不低于北阳市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上下浮动。

第三十二条开展勤工助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不影响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更好地帮助更多的贫困学生解决经济困难,同一学生不得兼任多个勤工助学岗位,领取多个岗位勤工助学酬金。

第六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循“合法原则、诚信原则和业余原则”。

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既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也要遵守用人单位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三十四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坚持“勤工”为手段,“助学”为目的,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纯粹为赚钱而不顾学业;第三十五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不得私自与他人调换岗位、怠工或者旷工,应按照用人单位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若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学生应学习相关知识,强化安全意识,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作职责之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如私自答应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

第三十九条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应倡导“服务”观念和“奉献”精神,对有突出贡献者,应予以表彰;对违反校纪校规,违反财务纪律及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学生在校内、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授权学生处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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