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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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声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四十六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专科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以获得报酬、培养自立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各种服务或劳动。包括通过运用科学知识、科学技术和技能等为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智力服务活动;和通过体力劳动为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得报酬的劳务服务活动。
第四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以服务学生,帮助大学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的原则。
第五条组织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校园容貌和公寓管理,不得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
第六条学校鼓励与支持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对校内的勤工助学项目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政策。校内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应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适用之列。
第八条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应把勤工助学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范畴,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听取用人单位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办法及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按照考核结果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时间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工作时间持续一个月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性质分普通岗位和技术岗位。
(一)普通岗位是指该勤工助学活动对于学生专业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如办事员、保洁员、保卫护校、餐厅服务员等;
(二)技术岗位是指该勤工助学活动对于学生专业技术、特殊技
能、入学年限、经验与心理储备有相关要求的岗位,如助研员、实验员、特殊部门助理、家教等;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工作地点分校内岗位和校外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八条有意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处提交《北阳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明确岗位工作时间和内容,制定岗位职责、用工协议、培训计划等,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将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通过学生处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用人单位应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到学生处提交下学期岗位申请,临时岗应提前五天申报。
第十九条学生通过用人单位面试,协商并签订协议后,用人单位需将录用勤工学生的《北阳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北阳学院校内勤工岗位用工情况统计表》和《协议书》一同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岗位及在岗学生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对上岗学生进行专岗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学生处将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勤工岗运行情况考核,若未按照以上标准执行将取消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二十一条临时岗用人单位应在学生完成工作后3天内将勤工助学考勤表、勤工助学薪酬发放表交学生处审核并做薪酬发放计划。固定岗用人单位应在每月月初将上月勤工助学考勤表、勤工助学
薪酬发放表交学生处审核并做薪酬发放计划。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在学生完成阶段性工作后根据学生参加活动情况如实填写《北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鉴定表》,各院系应根据《鉴定表》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纳入本院系综合量化考评。
第二十三条固定岗位一学期一设,用人单位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提交《岗位设置申请表》报下个学期用工计划,否则视为不再需要并取消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二十四条设岗原则:
(一)以工时定岗位,按照我校特困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1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10工时×特困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二)编制充足部门不得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缺编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培养锻炼学生能力的原则,申请设置岗位。
(三)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不得聘任学生从事存在安全隐患、重体力劳动等工作。
(四)所有岗位必须面向全校学生公开招聘,困难生申报岗位需优先录取。
第四章学生申请
第二十五条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