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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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碳核查进展概览 2

五试点碳核查进展概览 2

数据上报和核查决定了最终履约清缴时要上交的配额数量,富余可以卖出获利,超额则须买碳抵消,而核查的结果也会与市场价格挂钩。

在已经启动的5个试点,深圳、上海、北京、天津、广东的排放报告提交时间集中在3月-4月之间,目前各试点已陆续进入上报、核查阶段。

其中,深圳、北京、天津三个试点均比各计划提前了报告时间,这三个试点都制定了配额后期调整措施,报告提前也是为了给调整留出一定的缓冲时间。

各试点省市对此次核查工作都给予了足够得重视,组织了大量的培训。

然而,据各试点过往的核查经验来讲,大部分控排企业对核查工作都很重视并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但也存在个别核查方与企业的沟通并不顺利的情况。

有的核查机构直接吃了闭门羹,有的企业负责人长期避而不见,也有企业内部踢皮球,无法找到对接人。

此次,对于部分试点的企业来说,未能按时提交报告将会导致直接的经济损失,在5个试点中北京和天津没有公布相应行政处罚措施。

目前,各试点的数据核查工作主要还是由地方发改委主导,以地方发改委统一组织、分配、支付的方式进行,核查市场化仍待观察。

上海上海是几个试点中准备最早的试点,1月17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报送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13年碳排放状况报告的通知》,要求企业于3月31日前提交排放报告,与《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中要求时间相同。

3月3日,上海市发改委召开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通气交流会,介绍了碳交易政策制度及市场运行情况,并部署2014年上半年试点企业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报告义务的企业未改正将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理抗拒、阻碍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而未改正的,将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月5日,上海启动了碳核查竞争性谈判,上海市发改委就纳入企业2013年排放报告核查进行国内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将191家纳入企业划分为钢铁、电力、化工等9个包件供10家备案机构竞争。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百零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3月19日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环境资源友好型社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建立和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定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及其减排义务,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包括碳排放量化、报告、核查,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和交易以及履约。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划、政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提出碳排放权交易的总量设定以及配额分配方案;(三)确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管控单位并监督其履约;(四)监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五)建立并管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和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六)统筹、指导、协调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接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业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工业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核查标准,组织对纳入配额管理的工业行业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进行核查,并对工业行业碳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市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对纳入配额管理的工业行业碳排放单位的有关统计指标数据进行核算,并对统计指标数据核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气污染防治第三章排气污染检测第四章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辆,但是铁路机车除外。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条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油和清洁车用能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公布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和在用机动车高排放车型目录,对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

深圳职业技能鉴定碳交易师考核大纲

深圳职业技能鉴定碳交易师考核大纲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碳交易师考核大纲本大纲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碳交易员(四级)、助理碳交易师(三级)。

1.2职业定义:从事碳资产管理、操作深圳碳排放注册登记簿系统、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交易系统、在深圳碳市场进行交易等工作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工种)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1.4参加企业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试点的等级:四级、三级。

1.5基本文化程度:高中(含中专)以上学位认证。

1.6培训期限要求: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社会培训期限:四级不少于24标准学时;三级不少于40标准学时。

1.7申报条件:1.8参照《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各职业报考条件的补充通知》(深职鉴办〔2013〕15号)执行1.9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标准闭卷涂卡考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笔试、实际操作相结合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1.10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90分钟。

1.11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2名考评员。

2.职业基本要求2.1职业道德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2.1.2职业道德规范正直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保密自律2.1.3相关法律与法规和行业标准知识(1)金融、证券交易相关法律与法规。

(2)碳排放交易体系国际、国内法案标准。

(3)环境保护相关法案与法规。

(4)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规。

2.2基础知识2.2.1基本概念(1)气候变化领域基本概念(2)碳交易领域基本概念2.2.2气候谈判与气候政策(1)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历程(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3)《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碳排放交易模式2.2.3国际主要碳排放交易体系(1)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2)美国区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加州碳交易体系)(3)国际自愿减排交易体系(4)国际碳排放权交易2.2.4国内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设(1)中国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背景(2)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相关政策和法规(3)七个碳交易试点的体系设计和特点(4)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开发和交易2.2.5深圳碳交易体系的基本要素(1)立法(2)配额分配(3)量化、报告与核查机制(4)履约机制(5)碳抵消机制(6)履约的奖惩机制(7)深圳碳交易市场三大公共服务平台2.3专业知识2.3.1深圳碳交易法律文件(1)《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2)《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3)其他规范性文件2.3.2深圳碳排放权交易规则(1)深圳排放权交易所(2)深圳碳市场参与交易方、交易产品与交易方式。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5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公布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城市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愿景,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排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坚持碳排放控制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组织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控制目标和年度配额总量。

市统计部门负责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核算规则并采取有效的统计监督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供电、供气、供油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用能数据,用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送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系统。

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统一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务,确保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八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以增强重点排放单位减排能力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功能为目的的金融创新,发展碳基金、碳债券、碳排放权质押融资、结构性存款等碳金融业务,鼓励探索碳信贷、碳保险等创新业务。

2021碳交易师培训试题题库及答案

2021碳交易师培训试题题库及答案

2021碳交易师培训试题题库及答案题型分为单选、多选、判断题。

1.美国RGGI在链接各州碳交易体系时()。

A.RGGI区域内签发配额均可交易、履约【正确答案】XXX可以换取配额,企业间不能直接交易C.RGGI内部进行统一拍卖,随后只在各州内进行交易D.RGGI区域内签发配额只允许单向流通,由特定州售出2.美国加州排放权交易体系主要通过颁立法案达到管控约束的效果,加州的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法案是( )。

A.加州气候变化范围计划B.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法案2006,AB32【正确答案】C.联合大气污染控制法D.环境质量改善法3.美国加州总量控制与交易计划纳入的温室气体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及的6种温室气体外,还包括( )。

A.二氧化碳CO2B.二氧化硫SO2C.三氟化氮NF3【正确答案】D.氢氟碳化物HFCs4.美国加州尝试进行的区域合作项目是( )。

A.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动作B.美国西部气候动作倡议C.加拿大魁北克省交易体系对接【正确答案】D.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5.美国加州进行三年的履约期设计,其中前两年每年需上交的配额量占三年中配额量的比例是( )。

A.30%【精确谜底】B.25%C.10%D.35%6.以下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单行业碳排放交易体系是( )。

A.RGGI【正确答案】B.EU ETSC.WCID.MGGA7.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是( )。

A.XXX排放交易体系【正确答案】B.RGGIC.瑞士碳排放交易体系D.英国排放交易体系8.XXX碳排放交易体系于()开始运行。

A.2004年1月1日B.2005年1月1日【正确答案】C.2006年1月1日D.2007年1月1日9.XXX排放交易体系第一个履约期是( )。

A.2005-2008年B.2005-2006年C.2005-2007年【正确答案】D.2006-2008年10.在第一个履约期内,XXX碳交易体系EUA分配比例最大的成员国是( )。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管控单位2013年实际配额数量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管控单位2013年实际配额数量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管控单位2013年实际配
额数量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6.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管控单位2013年实际配额数量
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各管控单位:
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委已发文确定我市碳排放管控单位2013年实际配额数量和实际碳排放量(或指定碳排放量)(深发改〔2014〕505号和506号)。

2014年5月16日以后,我委不再受理管控单位关于2013年目标碳强度、实际工业增加值、实际配额数量及实际碳排放量(或指定碳排放量)的调整申请。

各管控单位必须按照深发改〔2014〕505号和506号文确定的2013年实际配额数量和实际碳排放量(或指定碳排放量),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履约义务,否则,我委将依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处罚。

为支持、鼓励管控单位开展节能减排,我委将于2014年下半年启动针对完成履约义务的管控单位的节能减排项目资助计划。

特此公告。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2014年6月12日。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可持续发展先锋战略定位,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城市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配额管理、交易与履约,碳排放量化、报告与核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碳排放权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负责,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局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划、政策、管理制度,发布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二)确定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碳排放企业及其他重点碳排放单位(以下统称碳排放管控单位),组织并监督其履约;(三)制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核查标准及检查工作标准,组织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量核查,监督管理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四)建立并完善碳普惠制度,管理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及其方法学的备案与签发;(五)监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六)建立并管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综合管理平台。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市统计局负责碳排放管控单位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核算工作的规则制定和涉企数据一致性审核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财政、金融、国资、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证监、税务、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和各区(新区)政府(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指定交易机构,负责碳排放权统一交易,配合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管,并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碳交易相关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2012-10-30执行日期:2012-10-30《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0月30日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0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动碳排放强度的持续下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发展低碳经济,完善体制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实现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实行碳排放管控制度。

对特区内的重点碳排放企业及其他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实施管控,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碳排放管控单位的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据特区碳排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等情况另行规定。

鼓励未纳入碳排放管控范围的碳排放单位自愿加入碳排放管控体系。

第四条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

市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额度。

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在其碳排放额度范围内进行碳排放。

第五条建立碳排放抵消制度。

碳排放管控单位可以利用经市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核查认可的碳减排量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量。

核证减排量的来源、范围、类别以及抵消比例等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包括碳排放配额交易和核证减排量交易。

碳排放管控单位在市政府规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鼓励、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深圳碳排放权交易。

第七条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向市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提交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的年度碳排放报告。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动碳排放强度的持续下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发展低碳经济,完善体制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实现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下简称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实行碳排放管控制度。

对特区内的重点碳排放企业及其他重点碳排放单位(以下统称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量实施管控,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碳排放管控单位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特区碳排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等情况另行规定。

鼓励未纳入碳排放管控范围的碳排放单位自愿加入碳排放管控体系。

第四条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

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额度。

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在其碳排放额度范围内进行碳排放。

第五条建立碳排放抵消制度。

碳排放管控单位可以利用经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核查认可的碳减排量(以下统称核证减排量)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量。

核证减排量的来源、范围、类别以及抵消比例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深圳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和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包括碳排放量化、报告、核查与监管,碳排放配额的生成、分配、登记、转移、履约与管理,以及碳排放权的市场交易行为。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企业或者建筑物自愿加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确定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管控范围;(三)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总量设定及配额分配;(四)监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五)管理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系统和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六)指导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建筑物等领域碳交易工作;(七)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其他工作。

第五条【其他管理机构】本市财政、金融、经贸信息、科技创新、统计、市场监管、住房建设、税务、金融、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以下统称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增强数据准确性和可靠度。

第七条【区域交易】本市行政区域外的企业或建筑物可以自愿加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建立统一、开放、公开、透明的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二章配额管理第八条【总量设定】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实行目标总量控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4月30日市政府七届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经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修改:一、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5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公布)将第四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修正,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将第四十二条“单位用户对计划用水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修改为“单位用户对水务主管部门在计划用水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4年3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2018年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修订)(一)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并按照规定将有关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8月5日经市政府二届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污染物影响环境质量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各区环境保护部门在市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下依本办法做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依其职责予以协助。

第四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应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严格的污染源。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一)对环境有重大或轻度影响的工业生产活动;(二)饮食、服务、娱乐业;(三)医院、电讯工程、广播电视发射、电影制片;(四)城市污水处理厂、培训(废物)处理场(厂);(五)排放污染物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依法先进行污染物排放申请登记。

未经过环境保护审批或环保验收而投入生产的,应补办审批或验收手续后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地点、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排污口的采样和测流条件;或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或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暂行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暂行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暂行)二O一四年十二月目录目录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全额资金交易制度 (3)第三章涨跌幅限制制度 (4)第四章配额持有量限制制度 (5)第五章大户报告制度 (6)第六章强行减持制度 (7)第七章大宗交易监管制度 (8)第八章异常情况监管制度 (9)第九章风险警示制度 (11)第十章风险处置基金制度 (13)第十一章重要客户信息公布制度 (14)第十二章附则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业务正常进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暂行)》等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现货交易的风险管理实行全额资金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制度、配额持有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减持制度、大宗交易监管制度、异常情况监管制度、风险警示制度、风险处置基金制度和重要客户信息公布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交易参与人包括本所交易类会员以及通过本所经纪会员开户的投资机构和自然人。

本所、交易参与人、存管银行等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全额资金交易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额资金交易制度。

第五条全额资金交易制度是指本所规定在碳排放权现货交易中,交易参与人在本所结算专用账户中的可用资金应当不低于其总申购交易品种的全额价款的制度。

交易参与人可用资金不足的,其买入申报无效。

第三章涨跌幅限制制度第六条本所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

第七条涨跌幅限制制度是指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保护交易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交易风险,由本所对交易品种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予以限制的交易制度。

第八条超过本所规定的涨跌幅限制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涨跌幅度限制幅度由本所设定。

本所可以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或者市场风险情况调整涨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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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动碳排放强度的持续下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发展低碳经济,完善体制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实现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下简称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实行碳排放管控制度。

对特区内的重点碳排放企业及其他重点碳排放单位(以下统称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量实施管控,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碳排放管控单位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特区碳排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等情况另行规定。

鼓励未纳入碳排放管控范围的碳排放单位自愿加入碳排放管控体系。

第四条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

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公开、公平、科学、
合理的原则,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额度。

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在其碳排放额度范围内进行碳排放。

第五条建立碳排放抵消制度。

碳排放管控单位可以利用经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核查认可的碳减排量(以下统称核证减排量)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量。

核证减排量的来源、范围、类别以及抵消比例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包括碳排放配额交易和核证减排量交易。

碳排放管控单位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鼓励、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深圳碳排放权交易。

第七条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向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提交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的年度碳排放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活动应当客观、公正。

第八条碳排放管控单位违反本规定,超出排放额度进行碳排放的,由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按照违规碳排放量市场均价三倍的标准处以罚款。

碳排放管控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并在碳排放控制方面成效显著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排放管控工作的领导,并给予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国
际惯例,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另行制定碳排放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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