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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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做好工伤事故的报告、分析、统计、处理、以及迅速采取预防措施等工作,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进一步控制轻伤,遏制重特大伤亡事故,根据国家、自治区、徐州市工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1.2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杜绝有法不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现象,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1.3凡是员工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均属报告、分析、统计范围。

1.4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级管理的原则。

1.5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

1.6工伤事故管理职责

1.7

2.1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国家、地方规定向全体员工宣传贯彻工伤保险知识等。

1.8

2.2 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9

2.3 工伤事故管理小组负责工伤事故的对外申报、工伤认定。

1.10

2.4 公司领导、综合办公室、生产部、工伤员工所在部门、车间组织成立工伤事故管理小组,负责工伤员工医务劳动、停工留薪期

的确定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1.11

2.4.1 工伤事故管理小组由生产部牵头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具体成员。

1.12

2.4.2 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报销工伤医疗费用、经办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员工停工留薪期的提出、核定给付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待遇、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1.13

2.4.3 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制度》、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

1.14

2.5 公司生产部对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53、工伤事故的定义

1.16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具体就是在企业生产活动中所涉及到的区域内,在生产过程中,在生产时间内,在生产岗位上,与生产直接相关的伤亡事故;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害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职工工作立即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或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都算因工伤亡事故。

1.17工伤认定

1.18 4.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工伤:

1.19 4.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0 4.1.2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外伤害的;

1.21 4.1.3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1.22 4.1.4 患职业病的;

1.23 4.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24 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25 4.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26 4.2视同工伤情形,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条例执行。1.27 4.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28 4.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1.29 4.3.2醉酒导致伤亡的;

1.30 4.3.3自残或者自杀的;

1.315、工伤事故的分类

1.32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员工因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及事故严重程度划分为:

1.33 5.1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1.34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程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包括一个工作日),计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但够不上重伤者。

1.35 5.2重伤事故,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拌有轻伤)、无死亡的

事故。

1.36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1.37重伤进行伤残确认,经医生诊断负伤者的残疾部位或伤害程度。

1.38 5.3死亡事故,死亡是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以内死亡的事故。分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工日。

1.39 5.3.1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1.40 5.3.2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长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1.416、人身伤亡事故报告

1.42 6.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班负责人,当班负责人直接或者逐级报告车间、部门领导,车间、部门领导在当日(或当班)下班前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生产部。

1.43 6.2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部门(单位)必须在3日内将《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报告表》报生产部。生产根据《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报告表》,对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做出处理意见。

1.447、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1.457.1事故现场的保护

1.467.1.1事故现场是指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是调查事故原因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稳定员工情绪。要做到有组织、有指挥。同时,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财产、疏导交通、排除险情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摄像。

1.477.1.2清理事故现场,应在事故调查调查组确认无可取证,并充分记录及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1.487.2事故调查

1.497.

2.1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除应立即赶赴现场帮助组织抢救外,还应及时着手事故的调查工作。

1.507.

2.2轻伤事故由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单位)负责、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负责组织由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逐级上报后的48小时内需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517.

2.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的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1.527.

2.

3.1一般事故有生产部、责任车间车间主任、安全员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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