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纪律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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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纪律处罚细则。

1、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如未影响工作,由科室负责人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30分钟以内每次扣款10元;1小时以内每次扣款30元;1小时至2小时每次扣款50元;当天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3.5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当天迟到、早退3.5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如有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办公会讨论决定处罚措施。

2、脱岗:按中心绩效考核方案执行,每次处罚100元。

3、旷工

工作人员每旷工半天,扣罚当事人200元;每旷工一天,扣罚当事人400元。旷工超过1天的,除按前述处罚外,扣除当事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按照《XX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X人发〔2005〕106号)》要求,当事人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解除劳动合同。(聘用人员按劳务派遣岗位协议书规定进行处理)。

4、上班时间,开展与工作无关的事,如炒股、购物等,发现一次扣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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