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09.05.22
•【字号】浙海渔管[2009]20号
•【施行日期】2009.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海渔管〔2009〕20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加强廉政建设,强化集体民主决策,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查、审核环节,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质量,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中增加集体决策环节,是科学决策、反腐倡廉的需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海域使用时,应按海域管理业务处(科)初审、审核委员会审核、局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完成审定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申请审批程序附后)。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海洋局要求,市、县(市、区)可以只组建一个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
员均应从国家或省级专家库中选聘,本市、县专家人数不足时,可以从本省其他地区选聘。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国海管字[2009]200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海域使用论证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审批工作中科学决策的重要技术依据。
近年来,海域使用论证制度日趋完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呈现不断加强和逐步规范的良好势头。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论证行为不规范、论证报告质量不高、论证工作效率较低以及部分地区论证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制度,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水平,现就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资质单位应全面掌握海域使用论证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及时跟踪海域使用管理的最新政策法规。
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要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以及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要突出论证工作重点。
论证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海洋调查资料,凡是现有海洋调查资料能够满足论证工作需要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调查,以达到既确保工作质量,又缩短论证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对不涉及围海和填海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30天内提交;对涉及围海和填海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45天内提交,其中因需要获取现场连续调查资料,超过论证报告提交规定时限的,须经项目用海审核机关同意。
二、建立健全资质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资质单位应建立论证报告内部审查制度,由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把关。
资质单位要成立由技术负责人牵头组成的论证项目内审专家组,内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国家海洋局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这意味着国家海洋局放开了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资质,原本甲⼄丙等级资质限制的规定成为历史,下⾯是意见的详细内容。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 国海规范〔2016〕10号 沿海省、⾃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各海域使⽤论证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要求,提⾼海域使⽤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域使⽤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提出以下意见: ⼀、严格执⾏国务院有关决定 (⼀)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本意见印发之⽇起,不得承接国务院审批项⽬⽤海的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作,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对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资质要求,各级海洋⾏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海申请⼈必须委托具有海域使⽤论证资质的单位提供海域使⽤论证技术服务。
⽤海申请⼈可⾃⾏编制海域使⽤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其他单位编制。
(三)已取得海域使⽤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其业务范围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
(四)各级海洋⾏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论证报告评审的管理权限不变。
(五)区域建设⽤海规划的海域使⽤论证⼯作按照《区域建设⽤海规划管理办法(试⾏)》的要求执⾏。
⼆、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 (六)海域使⽤论证报告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须按照《海域使⽤论证技术导则》要求,对项⽬⽤海可⾏性、⾯积合理性、⽣态⽤海措施等内容进⾏重点论证。
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海发[2008]29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海发〔2008〕29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近期,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及时做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按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周密部署,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海洋工作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海洋工作为国家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提供有效服务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世界金融危机正在向实体经济扩散和蔓延,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已出现加速下滑的不利势头。
面对这一复杂多变的严峻形势和困难局面,党中央、国务院迅速出台了一系列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的重大举措。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大局观念,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使命感,想国家之所想,急国家之所急,帮国家之所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奋发进取,扎实工作,确保国家各项扩大内需的措施在海洋领域得到真正贯彻落实。
要深刻认识到,为国家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保障,这是我们全面履行国务院赋予的参与宏观经济调控职责的需要,也是海洋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与活力的需要,更是实现建设海洋强国宏伟目标的需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切实发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技术把关作用,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组建省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一)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级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的评审专家总人数应不少于30人。
入库专家一般应从本地区内选聘,可以采取由省级海域管理部门直接考察选聘,也可以通过专家所在单位推荐的办法选聘。
被选聘的专家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也必须保证能够履行评审专家的职责。
市、县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不组建评审专家库。
(二)选聘省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在专业上必须能够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一般应包括海洋环境类(含海洋水文气象、海洋化学、海洋地质、海洋环境监测及评价)、海洋生物类(含海洋生物、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海洋工程类(海洋测量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水利工程、海水利用及其他)以及区域经济、区划规划等方面的专家。
入选省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要参加国家海洋局组织的海域使用管理业务培训。
二、成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三)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分别成立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国海管字〔2009〕206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海域使用管理的配套法规规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逐步得到规范。
但是,在一些地区还存在审查报批程序不统一、方式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尽快成立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省、市、县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成立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海域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海域、环保、规划、财务、法规、科技、纪检监察、执法及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
审核委员会委员都要经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任命。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报本级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受理和审查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海域使用论证和专家评审的结论是否科学和可行,审核委员会可根据审核情况对被审核项目作出上报行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
审核委员会实行委员责任制,委员对审核意见具有表决权,并对审核意见承担责任。
二、认真执行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的基本程序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基本程序:(一)海域管理机构审查各级海域管理机构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后,要严格按照《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重点开展以下审查工作:1、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界址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等;2、通知海域使用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并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3、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4、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查意见。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近年来,我省沿海各级财政、海洋与渔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政策规定,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海域使用金征缴管理(一)严格缴纳期限。
海域使用金必须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对应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用海单位必须自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出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到期未缴付的,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下达催缴通知书,明确缴纳期限及应缴滞纳金要求,通知用海项目单位,限期30日内将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到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及其滞纳金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撤销批准文件,并在当地官方媒体上进行公告。
对应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下达催缴通知书,明确缴纳期限及应缴滞纳金要求,通知用海项目单位,限期30日内将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到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及其滞纳金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撤销批准文件或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后,若项目用海单位在两年内再次申请该宗用海,需缴齐海域使用金及滞纳金,经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方可重新下达批准文件或重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国家海洋局关于认真核查海域使用疑点疑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认真核查海域使用疑点疑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7.01.20•【文号】国海管字〔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认真核查海域使用疑点疑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的意见国海管字〔2017〕54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信息中心、监测中心、技术中心:近年来,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国海域使用状况实施常态化动态监视监测,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用海疑点疑区数据下发有关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多数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了核查工作,并对有关问题分类处理,但个别省份查处不力,存在部分违法违规用海未立案查处、或立案后未按规定结案以及已查处结案仍继续围填施工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开发利用秩序,现就认真核查海域使用疑点疑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海域使用疑点疑区监测与核查国家海洋局海域司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国的海域使用状况进行常态化监视监测,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用海疑点疑区的遥感影像数据及时分送国家海洋局海警司、海区分局和各有关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疑点疑区所在市、县进行核查,海区分局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疑点疑区进行核查。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经核查确认的违法违规用海立案查处。
超过案件查处规定期限未做出处罚决定的,由海区分局督办。
海区分局要对辖区内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立案、或立案后未按规定结案以及立案查处后仍继续违法违规用海的案件要重点督办。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区分局将查处情况报送国家海洋局。
三、加强督察力度,惩处渎职失职、违法违纪有关责任人员对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违规用海不力的,国家海洋局组织海区分局进行督察,限期整改,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对仍无改善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制度,暂停受理和审批该区域新增围填海项目。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7.10.31
•【字号】浙海渔法〔2017〕24号
•【施行日期】2017.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浙海渔法〔2017〕24号
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主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处组织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制定的,以及经2016年清理后保留和拟修改的共计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为保留41件、拟修改18件、废止或失效17件、移除规范性文件管理目录14件。
现将保留、拟修改、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0月3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海洋资源的日益需求,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确保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政策法规建设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海域使用论证的法律体系,并对海域使用的准入条件、使用期限、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2.建立健全海域使用论证的政策制度,明确权责清单,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论证工作的科学、规范进行。
二、加强科学评估1.建立科学论证方法体系,引入多学科交叉和综合评估方法,确保论证结果的客观、科学、合理。
2.加强对论证过程和结果的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论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1.建立专业队伍,培养和引进一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领域的专业人才,提高论证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2.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升论证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论证操作过程,确保论证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四、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1.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供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渠道,使社会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和参与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2.加强对论证结果的宣传,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论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加强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论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2.严格落实违规论证的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净化论证环境,提高论证质量。
六、完善协调机制1.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机制,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协调与配合,避免出现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资源竞争。
2.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提高我国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以上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通过加强政策法规建设、科学评估、专业队伍建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以及协调机制完善等措施,将有助于提高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推进我国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海域管理类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2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590号)3关于在广东省海域实施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国海管字〔2010〕480号)4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5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6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8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10关于印发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0号)1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12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技术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65号)13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1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24号)15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16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193号)17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18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管字〔2007〕91号)19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20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21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海办发〔2007〕15号)22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2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24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25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6〕24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27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28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管字〔2004〕90号)29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30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3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10号)32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77号)33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发〔2000〕11号)海岛管理类34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25号)35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16号)36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37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38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办字〔2010〕649号)39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6号)40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41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3号)42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43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34号)44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正在修订,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的执行海洋环境保护类45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国海发〔2010〕2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视工作有效应对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0〕15号)47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10〕635号)48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10〕44号)49关于规范海洋环境公报(信息)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51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163号)51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3号)52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2号)53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525号)5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55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64号)56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57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58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6号)59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60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470号)61关于印发《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编制格式及报批要求》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89号)62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63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346号)6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65关于倾废航行数据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30号)66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21号)67关于印发《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19号)68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8)69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7号)70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063号)71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6〕251号)72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79号)海洋预报减灾类73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监发〔1996〕101号)74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251号)海洋科技类75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字〔2007〕430号)76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财字〔2007〕303号)77关于印发《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1〕34号)78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科发〔1998〕006号)79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海洋法制及执法类80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81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海法字〔2009〕834号)82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规字〔2008〕430号)83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84关于印发《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的通知(国海发〔2007〕2号)85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5号)86关于印发《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办字〔2006〕332号])87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3〕344号)——结束——。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09.22•【文号】国海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建设和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
当前,随着沿海地区和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面临着巨大的开发压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要求“要继续强化对现有保护区的管理,做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规章制度到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进行破坏性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一般性开发活动。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
因此,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各类开发活动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依法规范开发行为,明确禁止围填海和海砂开采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开发行为。
二、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除科学研究需要以外一般禁止任何人进入,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缓冲区和核心区内均禁止进行开发活动。
因科研教学确需进入核心区和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一个月向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说明活动计划。
申请经保护区管理机构预审后,报省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了更好地维护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我对此提出的一些建议和意见。
首先,应当加强海域使用论证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海域使用涉及的问题众多,如渔业资源、航运安全、油气开发等等,因此在进行论证时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应当建立起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生态环境评估、经济效益评估、社会影响评估等等,确保论证的结果具有公正、客观、全面的科学性。
其次,需要加强论证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论证过程中涉及到的各方利益不容忽视,因此应当确保各方在论证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公开论证方案、论证结果等信息,接受各方的监督和提出的建议。
同时应该积极与社会各界开展广泛的沟通和交流,听取不同意见,形成共识。
第三,应当落实好海域使用的规划管理。
海域使用论证只是整个海域管理的一个环节,需要在更高层次的规划中得到体现。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的规划管理,包括制定海洋空间规划、海洋产业规划等等,确保各项海域使用活动之间的协调和统一第四,加强海域使用论证的法制化建设。
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海域使用论证的程序和要求。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确保论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五,加强海域使用论证的监督和评估。
海域使用的情况不断变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论证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测体系,对海域使用活动进行定期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最后,要加强相关技术支撑和人才培养。
海域使用涉及到多个领域的知识和专业技能,需要政府加大对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支持力度。
同时,还应该加强人才培养,培养专门从事海域使用论证的人员,提高整个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总之,在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中,应该加强科学性、公开性、规划性、法制性、监督性和技术性的建设和完善,使其更好地为保护海域资源、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局属各单位:现将《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十周年。
全国海域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推进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围填海管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建设、海域整治和修复等四项工作,切实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充分发挥海域管理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统筹协调,完成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一)完成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制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二)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成果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三)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在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得到国务院批准之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海洋功能区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凡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海洋经济强省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一)制定保护规划。
加强海岸带分类保护管理,按照《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编制《福建省海岸带综合利用规划》,于2015年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利厅、旅游局等单位配合)(二)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将我省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重要海洋保护区,珍稀、濒危生物物种主要分布区等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于2015年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加强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和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实施生态整治修复工程,严格禁止在海洋生态红线内开展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林业厅、水利厅、旅游局等单位配合)二、加快推进海域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三)实施海域海岛使用招拍挂。
抓紧修改完善海域海岛招拍挂管理办法,推动海域海岛使用权招拍挂工作全面开展。
除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或者列入省重点项目的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和国家审批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传统养殖之外的经营性项目用海用岛,均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房地产经营的,应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2010年修订)-国海发[2010]22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2010年修订)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为指导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化水平,我局对《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8]7号文件颁布的《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二○一○年八月二十日附件: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目次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4.1 论证原则4.2 论证内容4.3 论证成果4.4 论证程序4.5 论证依据4.6 论证等级4.7 论证范围4.8 论证重点5 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5.1 资料内容5.2 资料要求5.3 现场勘查5.4 现状调查6 项目用海必要性分析6.1 项目基本情况6.2 项目申请用海情况6.3 项目用海必要性7 海域概况简要分析7.1 自然环境概况7.2 海洋生态概况7.3 自然资源概况7.4 开发利用现状8 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分析8.1 项目用海环境影响分析8.2 项目用海生态影响分析8.3 项目用海资源影响分析8.4 项目用海风险分析9 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9.1 项目用海对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9.2 利益相关者界定9.3 相关利益协调分析9.4 项目用海对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的影响分析10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10.1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分析10.2 项目用海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11 项目用海合理性分析11.1 用海选址合理性分析11.2 用海方式和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11.3 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11.4 用海期限合理性分析12 海域使用对策措施分析12.1 区划实施对策措施12.2 开发协调对策措施12.3 风险防范对策措施12.4 监督管理对策措施13 结论与建议13.1 结论13.2 建议附录A(规范性附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格式和内容附录B(规范性附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格式与内容附录C(规范性附录)资料来源说明附录D(资料性附录)论证重点参照表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域使用论证的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要求。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4•【字号】榕政综〔2016〕117号•【施行日期】201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6〕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号),加快推进海洋经济强市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海域使用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一)贯彻执行保护规划。
按照《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配合省发改委、省海洋与渔业厅编制《福建省海岸带综合利用规划》,促进海岸带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有效保护。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福州港口管理局,市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委、林业局、水利局、旅游局等单位配合(二)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积极配合省海洋与渔业厅开展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将我市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海底古森林等重要海洋保护区,珍稀、濒危生物物种主要分布区等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
加强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和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实施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工程,严格禁止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开展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委、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旅游局和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二、加快推进海域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三)实施海域海岛使用招拍挂1.明确招拍挂的范畴。
下列情形之外的经营性项目用海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列入省政府发布的重点项目目录的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国家立项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项目;已经确权的,期限届满或改扩建,按规定应予续期或改扩建的项目;列入省级以上渔港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
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2]20号
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2]20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和财政厅(局):1997年以来,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的部署,沿海17个市、县先后两批开展了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
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示范区在海域使用管理各项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实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经验。
为全面贯彻实施《海域法》,进一步推进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在继续抓好已有17个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新增建13个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名单附后)。
2002年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全面推进海域使用管理为目标,切实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海域法》的贯彻实施以及配套制度的实践上来,在已有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基础上,高起点,高标准,开拓创新,大胆实践,努力提高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现就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证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1.各级海洋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工作。
在2002年7月15日以前,新建示范区要制定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已建示范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修订原有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经批准或修订后要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备案。
2.新建示范区要成立地方政府领导牵头,海洋、财政部门及其它涉海部门参加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确保示范区建设工作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和经费到位。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
附件3: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特制订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工作。
其它海域使用论证成果的评审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评审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国海发﹝2008﹞4号)、《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国海发﹝2004﹞21号)、《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国海管字﹝2004﹞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海域使用分类体系》(HY/T 123)和《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等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
三、评审原则、方式与程序(一)评审原则- 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认真贯彻集约节约用海的政策,以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为目标,在评审组织单位的主持下,由评审专家组独立形成评审意见。
(二)评审方式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一般采用函审方式,必要时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三)评审组织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由海洋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
参加评审会议人员一般包括评审专家组成员、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的代表、用海申请单位代表、用海项目设计(规划)单位以及专题研究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代表和技术人员以及有关单位代表等。
(四)评审专家组构成由国家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专家组应由不少于7人的单数人员组成。
由沿海地方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专家组应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人员组成,其中专家组长必须由国家级评审专家担任。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有关技术规程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有关技术规程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8.02.15•【文号】国海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9日)修订*注:本篇法规中“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8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有关技术规程的通知(国海发[2008]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为指导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我局依据《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编制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修订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国海管字[2004]336号文件颁布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国海发[2004]21号文件颁布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3.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二○○八年二月十五日附件1: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开展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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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
理工作的意见》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X X公司
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意味着国家海洋局放开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资质,原本甲乙丙等级资质限制的规定成为历史,下面是意见的详细内容。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规范〔20xx〕10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xx〕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11号)要求,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决定
(一)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承接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二)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行资质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用海申请人必须委托具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技术服务。
用海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其他单位编制。
(三)已取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其业务范围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
(四)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的管理权限不变。
(五)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按照《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