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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意义1

《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

期中论文

论文题目: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意义

学生姓名:赵丽娟

学生学号:00918147

院系专业:数学科学学院信息与计算科学

所在年级:2010级

任课教师:赵丽华

完成日期:2011年6月5日

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民族区域自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主要从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国情、是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和发展、对我国民族和社会产生的重要作用三个方面论述其重大意义。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地方自治权自治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民族平等、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维护国家统一和尊重民族自治权的原则,

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关系客观实际相结合,创造性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国情

我们党和国家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有其必然性的。新中国之所以作出这一重大历史选择是主要基于我国国情的。

(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深厚的历史基础。

(二)我国革命的具体道路为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三)我国长期形成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状况,适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四)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经济文化发展差距大,需要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五)我国的少数民族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国际斗争的形势,决定了我国民族宜合不宜分,和则俱利,分则俱损。这是一条重要的历史经验。

总之,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情况;既有内在的因素,也有外来的影响;既有政治基础,也有历史条件;既有无产阶级革命的需要,也有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因此,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合乎国情、顺乎民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的选择。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和发展

(一)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

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多民族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马列主义从社会发展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出发,坚持建立集中统一的大规模的国家的原则。同时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建立现代真正民主国家的条件,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途径。列宁曾说:“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①斯大林也曾指出:“正确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区域自治,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由此可见,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让各民族实施地方自治或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纲领性原则。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俄国并没有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而是采用了联邦制。因此,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还是在中国。

由于我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各民族包括汉族在内,都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都是被压迫民族。特别是如前所述,我国从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革命的整个过程

中,国内各民族不仅没有出现过分裂,相反的团结得越来越紧密。因此,我国不需要

①《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0—31页。

像俄国一样采用“过渡”形式。我们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把“区域自治”问题明确提了出来;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不仅强调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而且曾相继在革命根据地的民族聚居区建立过众多的民族自治政权;解放战争时期,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相当于省级的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截至2003 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 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 5 个自治区、30 个自治州、120 自治县(旗)。根据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 个少数民族中,有44 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 %,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 左右。

(二)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发展

我国不仅将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自治的论断由理论变成了现实,而且在继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中国化的改造。正如周恩来同志在总结我国建立和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验时指出的:“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区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区的民族到小聚居区的民族,几乎都成立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

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这段话精辟的阐明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与特点。

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胡锦涛同志从基本经验、基本制度、政治优势角度充分肯定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并明确提出了三个“不容”的论断。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新的丰富与发展。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使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实现,推进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政治平等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固有的灵活性,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能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参与国家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管理的民主平等和平等自治权利。这主要体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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