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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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案例(3篇)

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重婚现象仍然存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重婚的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已婚,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

被告王某,女,28岁,未婚。

张某与王某相识于2010年,两人迅速坠入爱河。

2012年,张某在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后,与王某登记结婚。

婚后,张某与王某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然而,张某并未告知李某自己已再婚,导致李某长期在外寻找张某。

2015年,李某得知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心生愤怒。

经过调查,李某发现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与李某离婚后,与王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四、案例分析1. 重婚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离婚后,与王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

2. 重婚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本案中,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重婚的防范措施为了防范重婚现象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公民了解重婚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2)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严格审查婚姻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严格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防止重婚现象的发生。

(3)加大对重婚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涉嫌重婚的当事人,依法予以查处,维护婚姻家庭秩序。

五、结论本案通过对一起重婚案例的分析,揭示了重婚的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

一起重婚案祸连四位女博士

一起重婚案祸连四位女博士

个多 月过去 了, 顺忠都 没再与魏莲联 系, 诸 魏莲不再奢
望任何奇迹。
20 0 9年 6月, 魏莲流泪告诉 了父母 自己的经历 , 两位老人
相识半个月后魏莲就与诸顺忠发生了性关系此后两人经常幽会魏莲对沉稳多金出手大方的诸顺忠非常满月诸顺忠从北京出差回上海为了给他一个惊喜魏莲特意到浦东机场接机结果撞见诸顺忠同一个身材高挑的美女有说有笑
作 案 人 为 上 海 一 位 不 知 名 的小 老板 。 懂得 大 龄 高知 女博 他 士们 的 急嫁 心 态 。 了解 这 些 人 他
了诸顺忠的姓名、 出生地和他所说 的公 司, 魏莲对他的其他真
顺忠赶快把结婚证办 了。诸顺忠经常找各种借 口, 办证的事 晴

实情况竟一无所知。一种不祥的预感搅得魏善 里发 荒, 她感 觉 自己可能被骗了!

直拖了下来 。 后来 , 魏莲的肚 子 陧显现出来 , 颐 诸J 忠又说不
莲对沉稳多金 、 出手大方的诸 顺忠非 常满
意。
商 河

20 0 7年 1 诸顺忠从北京出差回上 月, 海 , 了给 他一个惊 喜 , 为 魏莲特 意到浦 东

请你多多指教 。”两人就此 在 Q 上开始 聊 Q 天 , 陧地, 慢 魏莲知道了 真 隋以待’ 真实 睛 “ 韵 况: I忠,9 6 诸J 哽 17 年出生于北京, 父亲是一位 官员 , 但他 与父 母关系不好 , 自己在上海 开
年, 但姓名却 诸大奎 诸J 顿忠解释 :这 “
和轰动, 人们在为受骗女博 士和她们 的孩 子 痛心之 余, 也纷 纷质疑 : 是什么 蒙蔽 了这 些
智商一流的女博士们 的慧眼, 让她们沦落 至
“ 未婚妈妈’ 境地? 饷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

一、王艳重婚案【要点提示】恶意申请致配偶被宣告死亡而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4]年石刑初字第00196号(2004年12月15日)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一中刑终字第00329号(2005年3月4日)【案情】自诉人杨国昌。

被告人王艳。

1993年11月1日,杨国昌与王艳登记结婚。

1994年2月,公司派杨国昌到日本从事劳务工作2年。

1996年期满后,杨国昌非法滞留,2002年12月20日被遣返回国。

杨国昌滞留日本期间,与妻子王艳通信至1997年3月。

1996年7月至2000年9月,杨国昌多次汇回外币,共折合人民币56万余元,王艳均查收。

2001年11月20日,王艳以1996年起其与杨国昌失去通信联系,杨国昌下落不明已满4年为由,申请法院宣告杨国昌死亡,法院在公告满一年后,于2002年12月10日判决宣告杨国昌死亡。

杨国昌于2002年12月20日回国后,主动打电话与王艳联系,并到王艳父母家等王艳;王艳在其父母处得知杨国昌回国,仍不与杨国昌见面和联系:2003年3月3日,杨国昌向法院起诉与王艳离婚。

2003年3月10日,王艳与他人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2003年3月12日至19日,王艳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3次庭审中,隐瞒了杨国昌已被宣告死亡及其与他人结婚的事实。

2003年3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杨国昌与王艳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2003年4月8日,王艳在上诉状中披露杨国昌被宣告死亡和自己与他人结婚的事实。

经杨国昌申请,2003年7月7日,原经办法院撤销了宣告杨国昌死亡的判决。

2003年8月13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国昌与王艳的离婚判决。

2004年4月7日,杨国昌以王艳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艳在其与杨国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达到解除其与杨国昌婚姻关系和占有共同财产的目的,隐瞒其至2000年9月仍在收取自诉人杨国昌汇款的事实,编造杨国昌已于1996年起下落不明满4年的虚假事实和理由,恶意申请宣告杨国昌死亡。

重婚案例

重婚案例

他是重婚吗央视国际 2003年06月23日 17:30记者:王涓编辑: 高国辉主持人:撒贝宁嘉宾:北京大学法学院 马忆南教授 主持人: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演播室,欢迎您参与我们今天的节目。

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马忆南教授。

马教授,我们常说一些新生的事物可能会给法律带来难题,但实际上有一些在人们看来似乎是非常成熟的制度,你比如像人类的婚姻制度,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在不断地给法律提出新的问题。

在我们今天这个案件当中,有那么一对当事人,风风雨雨地走过了10几年,最后因为感情问题上了法庭,可是上了法庭之后他们才发现,自己面临的法律问题原来并不那么简单,我们来看一下记者给我们发回的报道。

照片上这两个人男的叫周其光,女的叫黄秀奇,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了30多年。

最初他们都在钦州市大寺镇的一个供销社当售货员。

两人相识一年后结婚。

然而就在两年前,丈夫周其光突然和别的女人结了婚,不但带走了家里的所有财产,而且不承认自己和黄秀奇是夫妻,只说两个人是普通朋友。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黄秀奇说,早知道周其光现在这么没有良心,当初就不应该对他那么好。

黄秀奇说他们结婚的第二年就有了儿子,之后又添了一个女儿,可是周其光却在外面拈花惹草。

发现丈夫不忠的黄秀奇为了孩子并没有吵闹,但是想平静过日子的她并没有如愿。

在他们结婚第八年,周其光因为流氓罪和现行反革命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在那个特殊的历史年代,头上顶着这样两项罪名的人足以让他所有的亲属都抬不起头来。

除了精神上的压力之外,在那个年代,作为罪犯的家属,黄秀奇赖以生存的工作因此也受到了影响,供销社开会说要把她开除。

这就意味着黄秀奇将失去生活来源。

黄秀奇说她并不嫌弃丈夫,也愿意等丈夫出狱后重新生活,但是她还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

在经过多次考虑后,1978年1月,在周其光入狱两年后,黄秀奇无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经过调解,儿子归爷爷抚养,女儿黄秀奇抚养。

重婚男娶四妻,结婚证全国联网存漏洞

重婚男娶四妻,结婚证全国联网存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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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男娶四妻,结婚证全国联网存漏洞
作者:王薇
来源:《百姓生活》2016年第09期
49岁的男子陈良涛,以“白手起家的企业家”身份,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先后与4名女性交往并结婚。

在这4段婚姻中,各有两段婚姻是在同一时间内并行存续。

2016年4月14日,陈良涛因重婚罪,被北京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法官表示,因为结婚证没有全国联网,让陈良涛钻了空子,为此将向民政部门发司法建议。

拒付孩子抚养费牵出4个老婆,先后两次同时拥有两名配偶
起诉书显示,陈良涛1967年2月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钓鱼台山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理。

检方指控,陈良涛在2008年3月至2012年8月期间,先后与4名女子结婚,其中有两人甚至在同一月份领结婚证。

陈良涛的4个“老婆”,分别是38岁的赵然(化名)、39岁的钱玉(化名)、35岁的孙静(化名)和33岁的李文(化名)。

据检方调查,在这4人之前,陈良涛还与一女子有过一段事实婚姻,并有两个孩子。

据检察官介绍,陈良涛重婚案,因其儿子索要抚养费引发。

陈良涛与钱玉离婚后,迟迟不兑现7岁儿子的50万元抚养费,因此在2015年,被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儿子诉至法院。

案件由于涉及陈良涛未成年的儿子,采取了不公开审理。

陈良涛对重婚事实并未否认,但他表示,自己是在帮助这几名前妻。

在接受侦查人员调查时,陈良涛不仅记不住几名妻子的生日,甚至连两个孩子的名字都记不住。

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与陈良涛最晚登记结婚的李文找到法官,拿出了陈良涛与几名女子登记结婚的证明,指其重婚,并提起诉讼。

婚姻重婚案

婚姻重婚案

婚姻重婚案婚姻重婚案案例引言:婚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准确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关系。

然而,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和多变性使得婚姻中出现了一些不法行为,例如婚姻重婚。

本篇文章将详细讨论一宗发生于2010年前的婚姻重婚案,涉及具体时间和细节,并附上律师的点评。

案情概述:2008年6月1日,被告李某(化名)与原告张某(化名)在北京市领取结婚证,宣告他们进入法定婚姻关系。

然而,事实上,在此之前,李某已经与另一名女子王某(化名)在2005年8月12日注册结婚,并育有一子。

细节描述:2005年8月12日,李某与王某在山东省小镇上注册结婚,正式成为夫妻。

为了隐瞒事实,李某在与张某结婚之前从未提及他之前的婚姻。

他和王某一直保持良好的婚姻关系,在孩子出生后,他们的家庭更加完整和幸福。

然而,2008年李某与张某的婚姻中发生了一系列矛盾和纷争。

这些纷争导致了李某试图以重婚罪名来解决他与张某的矛盾。

在2009年2月15日,李某通过伪造材料,向张某提出离婚申请,控告她不忠和不守家规。

此举引起了张某的不满和质疑,她开始对李某的过去进行调查。

张某的调查发现了李某与王某之间的真相。

她找到了李某和王某在2005年8月12日注册结婚的证据,同时还发现了王某和李某的儿子。

这些证据令张某震惊和愤怒,她决定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010年1月5日,张某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对李某提起重婚刑事诉讼。

她提供了详尽的证据,包括李某与王某的结婚证、两人育有的儿子的出生证和亲友的证词。

法律争议及解决:在本案中,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任何与他人结婚时已经有配偶的,都应当认定为重婚。

基于此,李某确实构成了重婚罪。

李某的辩解是他与王某之间的婚姻是非法的,因为他们没有为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要男女当事人意思表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事项,并且亲自到民政部门提出婚姻登记申请,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波士顿法律重婚案件(3篇)

波士顿法律重婚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波士顿法律》是一部以美国波士顿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为背景的律政剧,该剧讲述了一群律师在处理各种法律案件的过程中,展现出的智慧和勇气。

在剧中,一桩重婚案件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也让观众对婚姻、家庭和道德观念有了更深的思考。

二、案件详情这起重婚案件的主人公名叫李明(化名),他原本是一名已婚男子,却在与妻子离婚后,隐瞒了自己的婚姻状况,与一名女子结婚。

然而,当他的前妻发现了这个秘密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明的婚姻关系。

在法庭上,李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他的妻子却坚决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他支付巨额的离婚赔偿金。

而李明的律师团队则为他辩护,认为他并非恶意重婚,而是受到了女方欺骗,因此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三、法庭辩论1. 原告方的观点原告方认为,李明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下,仍然与他人结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恶意重婚。

他们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李明支付巨额的离婚赔偿金,以弥补原告方的精神损失。

2. 被告方(李明)的辩护被告方的律师团队则认为,李明在结婚时并未知道自己已经已婚,而是受到了女方欺骗。

他们认为,李明并非恶意重婚,而是受害者。

因此,他们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3. 法院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最终,法院认为,李明在结婚时确实受到了女方的欺骗,但他在得知真相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解除婚姻关系,而是继续与女方生活在一起。

因此,法院判定李明构成重婚罪,但考虑到他的悔罪态度,决定从轻处罚。

四、案件影响这起重婚案件在波士顿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关注,也让人们开始思考婚姻、家庭和道德观念。

以下是案件对社会产生的一些影响:1. 提高人们对婚姻法的认识通过这起案件,人们更加了解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2. 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案件中的李明在得知真相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解除婚姻关系,这反映出他在道德观念上的缺失。

重婚案自诉起诉状范文

重婚案自诉起诉状范文

一、重婚案自诉起诉状范文重婚罪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写明基本情况):被告人(写明基本情况):案由:重婚罪诉讼请求:被告人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自诉人与被告人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一子。

初时,两人感情较好,但自1999年开始,两人感情逐渐谈漠。

被告人于年开始与非法同居,两人于年月日生私生子,于年月日生下私生子。

为一无职业的家庭妇女,年来一直由被告包养。

还为购买了房供自己与及三个子女居住。

与对外以夫妻相称。

在私生子女入读,对外宣称和的父亲是,母亲是。

两小孩称为爸爸。

年月日下午点,自诉人去处找,被伤。

综上所述,被告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妇的名义同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人民法院自诉人:年月日二、如何对重婚提起自诉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案件是属于自诉案件,但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重婚案件的特点:它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诉情况下其他公民向检察机关控告才转为公诉案件)。

根据司法实践,近几年来,不少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在经济生活上依赖于重婚的犯罪分子,因此她们往往不敢起诉,或者起诉后受对方甜言蜜语或威逼恐吓而撤诉或“和解”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

因此,司法机关作了补充规定: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

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如何确定重婚的管辖法院1、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

重婚案思想汇报

重婚案思想汇报

重婚案思想汇报背景介绍重婚案是指某人在尚未解除与一方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另一人结婚的行为。

重婚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而在道德和伦理层面也备受谴责。

本文将围绕重婚案进行深入分析,并就该问题涉及的思想进行汇报。

重婚行为的法律解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婚行为系犯罪行为,在刑法中被定义为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再婚的行为,构成该罪的要件是明知已有配偶而与他人又结婚,并且重婚的次数不少于两次。

重婚案一经定性,嫌疑人将接受法律制裁。

重婚案的道德层面分析重婚行为不仅在法律上受到惩罚,更在道德和伦理层面受到质疑。

家庭与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重婚行为将造成家庭的混乱,伤害各方的情感,破坏社会道德风气。

道德问题一直是困扰人类社会的难题,重婚案的发生再次凸显了道德建设的紧迫性。

重婚案引发的社会思考重婚案背后值得社会深思。

除了法律和道德观念上的制约,重婚案也与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有关。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们对婚姻、家庭等概念的认知也发生了变化,个人主义意识增强,婚姻观念和伦理道德标准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

如何在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同时尊重个体自由与尊严,是当前社会亟待探讨的议题。

总结与展望从法律、道德以及社会思考的角度分析重婚案,可以看出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深远影响。

应当以法治为基础,强化对重婚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也需要坚守传统道德伦理底线,引导社会尊重婚姻家庭价值,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未来,我们需要更多的探讨和思考,为构建积极健康的家庭伦理观做出努力,让婚姻、家庭成为社会的坚强支柱。

以上是对重婚案思想的一些汇报和思考,希望能引起更多人对于此类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最终字数:332字以上是本文对于重婚案的思考与汇报,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0号方伍峰重婚案——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0号方伍峰重婚案——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第10号]方伍峰重婚案——“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方伍峰:男,27岁,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武装部独立连副连长。

1997年4月10日,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方伍峰犯有重婚罪,向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起诉。

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89年11月,被告人方伍峰参军入伍后与原籍同村女青年王某恋爱。

1993年7月27日,方伍峰与王某在原籍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

当时,因被告人方伍峰未到结婚年龄(距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差4个半月),故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此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次年,王某生一女孩。

1995年8月,被告人方伍峰结识了部队驻地附近的小学教师李某。

1996年2月10日,被告人方伍峰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底生一女孩。

后王某向部队告发方伍峰重婚。

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认为:被告人方伍峰与王某之间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在与王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李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于1997年6月23日判决如下:14被告人方伍峰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方伍峰不服,以其与王某之间不是事实婚姻,而是非法同居为由,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提出上诉。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方伍峰与王某同居时,因方伍峰未到结婚年龄,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因此,方伍峰与王某属于非法同居,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对方伍峰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8年1月15日判决如下:1.撤销南疆军事法院以重婚罪对上诉人方伍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判决;2.被告人方伍峰无罪。

二、主要问题1.被告人方伍峰与王某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2.事实婚姻能否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三、裁判理由事实婚姻是未经依法登记,主要在农村存在的一种实际上的男女婚姻关系。

重婚法律案例(3篇)

重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已婚,有子女。

李某,女,32岁,未婚。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相识,两人迅速陷入热恋。

在李某的强烈要求下,张某于2020年与其妻子离婚,并与李某登记结婚。

然而,张某的妻子发现丈夫的重婚行为后,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重婚无效,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一、案件背景张某与妻子赵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张某与赵某的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

2019年,张某在一次聚会上结识了李某。

李某长相出众,性格开朗,两人很快成为好朋友。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对李某产生了感情,并提出与其交往。

李某对此表示同意,并逐渐向张某表达了自己的爱意。

二、张某与李某的婚姻登记在李某的强烈要求下,张某于2020年与其妻子赵某离婚。

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承诺,离婚后不再与赵某有任何联系,并将全力以赴与李某建立新的家庭。

离婚后不久,张某与李某在未通知赵某的情况下,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李某的家人对这段婚姻表示反对,但李某坚持己见,认为张某是真心爱她的。

三、赵某的起诉张某的妻子赵某在得知丈夫张某与李某结婚的消息后,感到震惊和愤怒。

她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收集了相关证据,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重婚无效,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四、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赵某的起诉,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与赵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相识,两人迅速陷入热恋;3. 张某于2020年与赵某离婚,并与李某登记结婚;4. 李某的家人对这段婚姻表示反对,但李某坚持己见。

法院认为,张某在未解除与赵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李某登记结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2. 张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重婚案自诉起诉状

重婚案自诉起诉状

重婚案自诉起诉状法院名称:XXX人民法院原告: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案由:重婚案自诉起诉状恭敬的法院:本案涉及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的婚姻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了婚姻关系,构成为了重婚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自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案情概述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登记证书编号为XXXXX。

婚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

然而,自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建立了婚姻关系。

经过原告调查取证,证据确凿,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登记证书编号为XXXXX。

被告与该婚姻关系的建立时间明显早于原告与被告的离婚时间,且该婚姻关系至今仍然有效。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四)一方有配偶的。

”根据该法律规定,被告与他人建立的婚姻关系属于重婚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殊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该法律规定,被告的重婚行为构成为了刑事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向贵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与他人建立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并注销其婚姻登记证书;2. 判决被告承担重婚行为的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 费用支出由被告承担。

四、证据清单1. 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登记证书及复印件;2. 被告与他人的婚姻登记证书及复印件;3. 原告调查取证的相关材料;4.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五、案件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的管辖权属于贵院。

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案件公开审理吗

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案件公开审理吗

Enjoy accomplishment at high tide, enjoy life at low tide, do meaningful work when you are thinking, and do interesting things when you are not in the moo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案件公开审理吗在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案件时,属于民事案件的应积极的进行公开处理。

我国的婚姻法律规定相关的当事人员在办理这类重婚案件的诉讼时,应积极的收集这类案件的证据,证明相关婚姻当事人与他人进行生活的证据进行办理。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案件公开审理吗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夫妻离婚后还能起诉重婚吗根据《刑法》上规定的追诉期五年内,只要能判定对方在婚内存在着重婚行为,那么离婚后还是可以告对方重婚罪的。

重婚,重婚是指已经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却进行在结婚的行为,即与两个人存在两个婚姻关系。

重婚有以下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已经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却又与另一人办理结婚。

(2)事实上的重婚,即在以有婚姻关系配偶的前提下虽与他人没有办理结婚,但却与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非法同居。

重婚罪,重婚罪即触犯了重婚的法律条款。

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为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违反一夫一妻制即构成犯罪行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刑事责任。

重婚罪犯不仅仅包括进行重婚的当事人,也包括自愿或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

一般来说,重婚罪将处于两年一下有期徒刑,而第三者也会根据情节严重性获得相应的处罚。

三、婚姻认定。

按照《婚姻法》上的定义,事实婚姻是指男女违反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的。

崇明诈骗罪15万重婚罪缓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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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诈骗罪15万重婚罪缓刑案例20XX年10月,女友小玲曾告诉小陈,自己怀孕了,当时两人商议的结果是将孩子打掉。

同时,因为“小玲母亲”的劝阻,两人短暂分开了5个月,谁知在此期间小玲竟默默将孩子生了下来。

“惊喜”不止于此,几天后,小玲告诉小陈,两人的孩子并非“双胞胎”,而是“三胞胎”,当初没有如实告知是因为孩子早产身体状况不好,担心出了意外让小陈伤心。

大概是被喜悦冲昏了头脑,纵然女友的理由显得有些荒诞,小陈还是听信了女友的话,并提出想要赶紧见见孩子。

可这时小玲却说孩子还在医院的保温箱内,短时间内不方便探视。

不久后,小陈被拉入一个微信群,群内除了女友小玲,还有一人自称是“小玲母亲”。

“小玲母亲”对于未婚生子的事情很介意,着急询问什么时候举办婚礼。

有了“丈母娘”的授意,小陈赶紧邀请小玲到自己家中做客,母亲更是送给小玲万元见面礼,商定婚期。

“三胞胎”出院后,小玲将其托付给了身在外地的“母亲”照顾,小陈及其母亲多次提出想要见见孩子,无一例外被各种理由回绝。

在小陈母亲的百般请求下,“小玲母亲”偶尔会通过微信发来孩子的照片和视频。

此时的小玲以旅游、购买喜糖、盘店铺、还信用卡等理由,从小陈母亲及亲戚朋友处收取人民币合计约18万元。

眼看着婚期临近,小玲家里却出了乱子。

小玲称父亲因为酒驾被行政拘留了,而婚期正在父亲拘留期内,便提出将婚礼延期的提议。

想要近期举办婚礼的小陈母亲拒绝了小玲的提议,决定仍在原定的日子举行婚礼,但当天小玲的亲属一个也没有出现。

小陈和母亲心中的疑虑越来越重,她口中那个在外做生意的父母怎么会忙到连女儿的婚礼都不出现?小陈和母亲决心一定要见一见亲家,强硬地向小玲提出了见面要求。

小玲这次一反常态点了头,带他们从外围参观了自家的宅基地,但因临时有急事没有进门。

几天后,小陈和母亲两人单独来到了小玲家,却发现一切都是谎言。

原来,小玲的父母并非她描述的在外经商的生意人,在微信与小陈及其母亲联络的“小玲母亲”其实是小玲一人分饰两角,而她口中的三个孩子更是子虚乌有。

重婚案谅解协议书范本

重婚案谅解协议书范本

重婚案谅解协议书范本
甲方(原配偶):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新配偶):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重婚问题,为维护双方及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重婚案达成以下谅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乙方在知晓甲方已婚的情况下,与甲方结婚,构成重
婚行为。

二、甲方对乙方的重婚行为表示谅解,并同意不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承认自己的过错,并保证今后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

四、双方同意,就重婚问题达成和解,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一定的经济
补偿,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五、乙方承诺,今后将遵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尊重甲方的婚姻权利,不再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

六、甲方承诺,在接受乙方的经济补偿后,不再就此事向乙方提出任
何形式的索赔或诉讼。

七、双方同意,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
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协议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建议在签订前咨询专业律师。

)。

重婚案谅解协议书范本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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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案谅解协议书范本下载重婚案谅解协议书协议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谅解协议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出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原配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婚外情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之前存在重婚事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谅解:第一条:承认重婚事实1. 甲方承认乙方是其重婚的事实,乙方也承认自己为甲方的婚外情对象。

2. 甲方和乙方均表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解除关系1. 甲方和乙方一致决定解除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2. 甲方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3. 乙方同意配合甲方的离婚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财产分割1.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对当前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确保双方的权益。

2. 甲方和乙方将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财产分割,并签署相关的财产分割协议。

第四条:对子女的安排1.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有共同的责任。

2. 双方将协商共同决定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方式,并签署相关的协议书。

第五条:保密义务1. 甲方和乙方同意对本协议的内容和相关事实保密。

不得将协议内容泄露给他人,以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2. 双方也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对对方进行诽谤或引起公众关注。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一方违反协议内容,经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后,逾期未能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重婚案谅解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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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案谅解协议书范本
甲方(原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乙方(配偶):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方发生重婚行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重婚案达成以下谅解协议:
一、乙方承认其重婚行为,并对甲方造成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表示诚挚的歉意。

二、乙方同意支付甲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
_______元整)。

三、乙方承诺今后不再与第三方发生任何形式的婚姻关系,且不再有类似重婚行为。

四、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后,同意不再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放弃对乙方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婚姻关系继续维持,双方应共同努力,维护家庭和谐。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注:本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建议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签署。

重婚案件自诉状

重婚案件自诉状

重婚案件自诉状(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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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案谅解协议书范本

重婚案谅解协议书范本

重婚案谅解协议书范本甲方(原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重婚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丙方(第三者):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与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乙方与丙方发生婚外情关系,并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与丙方非法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

2. 乙方与丙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家庭和睦,给甲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

3. 乙方与丙方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希望通过协商解决此事。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谅解协议:一、乙方与丙方承认自己的重婚行为违法,并对此表示诚挚的歉意。

二、乙方与丙方同意立即解除与丙方的非法婚姻关系,并向甲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____元。

三、乙方承诺今后不再与丙方发生任何形式的婚外情关系,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与丙方的道歉和赔偿,放弃追究乙方与丙方的刑事责任。

五、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共同努力修复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睦。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丙方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建议在律师指导下签订。

蒋伦芳黄永彬案

蒋伦芳黄永彬案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 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 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全文) 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 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 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 产。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 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的收 益; 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 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 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
继承法
•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 照下列顺序继承: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复如下: 新的《 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 1994年 12日国 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
务院批准,1994年 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 日民政部发布)
发布施行后, 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 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 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 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 婚罪定罪处罚。 婚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1994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1994年12月 年 月 日 实施日期: 年 月 14日 (中央法规 中央法规) 日 中央法规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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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案
「案情」
自诉人:田雅轩,女,汉族,57岁,黑龙江省五常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蔬菜副食品公司退休工人,住该市新疆水泥厂家属院一区五号楼。

被告人:程自平,男,汉族,52岁,河南省长垣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系新疆水泥厂运输公司退休工人,住乌鲁木齐市五星路62号。

自诉人田雅轩与被告人程自平于1987年相识并开始来往。

当时,田雅轩的丈夫在乌鲁木齐市,程自平知晓;程自平的妻子在原籍河南省长垣县,田雅轩也知晓。

1991年11月,田雅轩通过诉讼与丈夫罗××离了婚。

1992年12月,程自平向田雅轩谎称自己已经与妻子王××离了婚,同时向邻居和同事等多人宣传自己离婚之事。

田雅轩误以为程自平确实已与配偶离婚,即从1992年年底起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开始与程自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在此期间,田、程二人还以夫妻名义在家宴请新疆水泥厂的有关领导。

1995年3月15日,程自平的妻子王××从原籍写信给程自平的女儿,述说她与程自平并未离婚。

随后,程自平的所在单位通过调查,也证实程自平与其妻王××并未离婚。

同年6月,田雅轩发现程自平没有离婚的事实后,即与程自平发生纠纷,并与程分居。

「审判」
田雅轩向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被告人程自平犯重婚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自平辩称自己从未与田雅轩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构成重婚罪;其辩护人提出,程自平与田雅轩未办理结婚登记,也不是事实婚姻,故程自平无罪。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自平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自诉人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8
年11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自平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程自平与自诉人田雅轩的非法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宣判后,被告人程自平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一审时相同。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程自平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但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予惩处。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1
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中答复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程自平有配偶,且未与配偶离婚,即与没有配偶的自诉人田雅轩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了三年多,依照《刑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批复》的解释,其行为构成了重婚罪。

对此,各方面均无异议。

但值得探究的问题是:本案的自诉人田雅轩是事实婚姻关系中的无配偶的一方,她能否作为重婚案件中的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对此则有不同意见。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日公布并于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三类,其中第二类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案就属于这类案件之一。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重婚案件的自诉人只能是被害人。

那么,象本案中的田雅轩自己无配偶,因受蒙骗在不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她是不是被害人?能否成为重婚案件的自诉人?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田雅轩是事实重婚关系的一方,只是因为她主观上不知程自平有配偶,才未受到刑事追究。

但这不等于她是本案的被害人,不能作为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程自平犯重婚罪。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田雅轩可以作为本案的自诉人提起自诉,理由是她也是本案的被害人。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如何确定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的范围,尤其是如何确定重婚罪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范围,它应否包括本人无配偶因受有配偶者的欺骗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们认为,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和公
民合法的婚姻关系,因而重婚罪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当然首先应该是与重婚者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在本案中就是被告人程自平在原籍的配偶王××。

但除此以外,那些本人无配偶因受有配偶者的欺骗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也应属于重婚案件的被害人,因为他们也是重婚犯罪的直接受害者。

就本案而言,田雅轩因受程自平的欺骗而与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数年,造成了她未能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身心受到了损害,因此她也属于本案的被害人。

在王××不向法院提起自诉控告程自平犯有重婚罪的情况下,田雅轩作为被害人之一向法院提起自诉,状告程自平重婚,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受理田雅轩的自诉,确认其所控程自平犯有重婚罪的事实成立,并对程自平定罪判刑,解除程自平与田雅轩的非法婚姻关系,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是正确的。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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