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军转干部必知----军转干部滞留部队处理办法
关于北京军转干部滞留的解析
关于北京军转干部滞留的解析
北京军转岗位安置相对地方军转安置优势多得多,可是每年北京军转都有滞留军转干部,主要原因对安置的岗位不如意,不去。
说实在的,军转干部安置虽然说是一项政治任务,保证计划安置的每位军转干部都有岗位,但没说每位军转干部都会落实到如意单位如意岗位。
要想去自己心仪岗位必须要早准备,考个好成绩。
可是,每年总有一些军转干部对考试不重视,或者考试时没有发挥好,考得成绩不理想,最后失去了去心仪单位心仪岗位的机会,心里很纠结,顿时有滞留的想法。
滞留真的很难受,可是没有好的单位又怎么办呢?真心希望明年在中直或者市直努力,相信不少军转干部有这种想法。
同情滞留者,但说实话,滞留没有什么好处:1.总政对滞留有处理规定,2.可能影响第二年北京区县安置,3.耽误大好的青春,4.部队领导压力大。
建议以最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军队转业,争取在当年找到比较合适的岗位,能不滞留尽量不滞留,不妨,去寻求所在部队领导帮帮忙,组织出面地方政府总会给点面子,说不定会给落实个差不多单位。
滞留,领导压力很大,军转干部自己压力也很大。
但是,铁定心要去北京市和中央部委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学习能力也不错,可以鼓足勇气和决心,赌一把,参加下年军转安置。
记住:要有信心,要有毅力,要慎重,要坚定!!!。
劳动人事部、中央统战部关于如何处理军队转业干部中原起义军官保留工资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中央统战部关于如何处理军队转业干部中原起义军官保留工资问题的答复正文:---------------------------------------------------------------------------------------------------------------------------------------------------- 劳动人事部、中央统战部关于如何处理军队转业干部中原起义军官保留工资问题的答复(1986年2月3日)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人来函询问,在落实政策中,如何计算和处理军队转业干部中起义军官的保留工资问题,经研究,现综合答复如下:一、原国务院人事局〔57〕国人事字第1227号《关于计算军队转业干部保留工资待遇的综合答复》,适用于所在军队转业干部,包括其中的原起义军官。
这一答复现在仍然有效。
二、原劳动部、内务部〔66〕中劳薪字第58号、〔66〕内人工字第69号《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以及转业干部中的原起义军官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其中第二条规定“这次降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对于转业干部中的原起义军官一般不予降低。
已经降了的,应予恢复,并补发降低的工资。
”这是指执行国务院〔65〕国内字364号《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取消军队转业干部的“保留工资”、“军龄补助金”、“退役补助金”时,对原起义军官的上述待遇一般不予取消,并未改变对保留工资的计算和处理办法。
也就是说,原起义军官的保留工资,仍应按〔57〕国人事字第1227号文的规定,随着他们家属、子女情况的变化以及本人工资的增加,从原有保留工资中予以扣除或冲销。
三、对落实政策中的原起义军官,在恢复他们的原工资待遇时,其原保留工资部分,也应按〔57〕国人事字第1227号文件规定处理。
过去有关部门的答复与此文不符的,以此文为准。
——结束——。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现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7月29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三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一节逐月领取退役金第二节自主就业第三节安排工作第四节退休与供养第四章移交接收第一节安置计划第二节安置地第三节交接第五章家属安置第六章教育培训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第八章待遇保障第九章社会保险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军转办理程序
近日,不少转友陆续离队报到,但由于程序不清、规矩不明,在办理各种手续过程中遇到不少麻烦、走了不走弯路。
鉴于此,本人将转业全程中的离队报到的详细步骤整理如下,但愿能让大家少跑些冤枉路,少吃点哑巴亏。
一、办理离队手续的程序接到部队干部部门的报到电话通知后,在去部队办理离队手续前,要注意提前备好并携带如下物品:军官证,同版一寸近期军装免冠彩照4张(个别单位如我原部队就有此特殊要求,个中缘由不需细讲,一般只需1张即可),需补交的党费、退回的款项等现金,本人工资存折及**,需报销的**,其他如押金条等各种可能需要的票据。
到部队后,先去领导那里见个面,态度要低调,汇报一下安置情况,表示真诚地感谢,好好联络一下感情,这些看似无用,实则非常有必要,既体现你的远虑又体现你的素质。
尔后,就分别去干部、组织、财务等部门办理手续吧。
(一)干部部门。
共4份东西。
1、领取《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一式两联,部队留存一联,本人携带一联到地方单位报到;如《通知》只有一份,要复印并加盖政治部门公章。
2、领取政治部门开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行政介绍信》。
该《介绍信》一式两联,主联是行政介绍信,副联是介绍信回执(回执由地方接收单位加盖公章后交回部队)。
3、交一张军装照片和军官证,办理转业证。
军官证最好能留下,以后办理存折、驾驶证、住房等业务时,有可能用得着,而且外出游玩也能省下不少的门票钱。
4、从干部部门索要《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原件并复印3份,复印件需加盖政治部门公章,否则到派出所入户时会有麻烦。
(二)组织部门:共1份介绍信。
补齐自转业起未按时交纳的党(团)费(从9月份扣除工作津贴后的应交数额应当减去),或者给具体经办人员通融一下,免予交纳。
最重要的是,一定要开具一份党(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三)财务部门:结算费用一共有11项。
1、生活补助费(9周年以上军龄的享受,地方大学四年计算在内。
2014军转政策: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政策解读
军转干考试2014军转政策: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政策解读下面将对现有军转干安置政策中,有关安置地的规定给军转干部做一个深入剖析,以打消大家内心对安置地选择的困惑,使军转干部做到心中有数。
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的基本规定是什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问:我和我爱人都是军队干部,我在东北边防,我爱人不久前刚调到上海,请问如果我选择转业,可以到上海安置吗?《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按照这个规定,您可以到上海安置。
问:我是一名待转业的干部,符合自主择业条件,我想知道,如果选择自主择业安置,除了基本规定的安置地点外,还有什么相关规定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还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的;(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因此,如果您选择自主择业,还可以到您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问:军队转业干部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规定是什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问:我在艰苦地区工作多年,转业时在安置地的选择上有什么照顾性的政策吗?军转干考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九条规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2011年修订)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1、军龄计分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
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
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4、惩戒计分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
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三、照顾安置1、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市级或城六区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滞留部队的处理现状与思考
滞留部队的处理现状与思考转业干部滞留部队,通常是指干部确定转业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被地方接收安置,或是安置后没有按时报到,导致转业当年没有离队,有的甚至连续多年没有离队的情况。
转业干部滞留部队,影响军队干部转业计划的落实,增加安全管理难度,给部队思想稳定带来负面影响,是部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也是当前军转安置工作中的一个难题。
转业干部滞留部队,直接受影响的是干部本人及其家庭,所在单位也会因没有完成任务被通报批评,影响评优评先。
一、转业干部滞留部队的处理现状转业干部滞留部队的现象每年都有,在有的部队情况还比较突出。
但是在处理转业干部滞留部队的问题上,由于缺乏刚性的政策、统一的标准和有效的措施,有时矛盾可能还比较突出。
总政治部《关于对批准转业尚未离队的干部处理问题的通知》(〔1981〕14号)中有相应规定,各军区、军兵种和一些军级单位也有类似的处理意见:如总后干部部《干部转业复员工作暂行规定》、海军政治部《关于动员1989年度转业干部离队报到的通知》、兰州军区的199号文件等等。
这些文件,都将处理的基础定为“无正当理由,拒不离队报到”。
然而转业干部滞留部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哪些是正当理由,哪些是不正当理由,政策没有界定,这造成执行中的主观随意性很大。
上级机关的关注程度,本级党委的态度,业务部门对政策的理解,甚至转业干部在本单位的人际关系,都可能对处理结果产生影响。
甚至同样的情况,在不同单位受到的处理也不一样。
有的单位批评教育为主,不给予处分,第二年继续移交;有的单位扣发工资和津补贴;有的单位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有的单位行政降职降衔;有的单位直接按复员处理。
据悉,机关、院校、科研单位干部受处分的少且轻,以经济处罚为主;野战部队、基层单位干部受处分的多且重,一般是纪律处分与经济处罚都有;团职干部受处分的少,团以下干部受处分的多。
由于地方单位和部门对受过纪律处分的转业干部大多不愿接收或者安置不理想,这就直接影响滞留干部第二年的安置,造成新的滞留,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
军转干部转业安置
军转干部转业安置安置地点关乎军转干部未来工作、生活。
选择安置地点,首先要了解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其次要清楚自身具备的安置去向条件,在政策范围内做出慎重选择。
根据现行的军转干部安置去向有关政策进行整理。
一、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一)回本人原籍、入伍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二)回配偶原籍、入伍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三)回父母原籍、入伍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安置。
对“长期”的要求,北京、河北等省市明确为10年。
二、投靠配偶安置(一)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随军前户口所在地,一般指首次随军前配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主要是配偶婚前长期生活、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地点。
(二)配偶随军取得的常住户口所在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落户时间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4、对上述以外的城市,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前配偶随军取得当地常住户口即可。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还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不受随军配偶的落户时间限制,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之前配偶随军落户,就可以在以上城市安置。
所有的落户时间均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军转]自主择业军队干部转业规定
[军转]自主择业军队干部转业规定
关键词:军转张为臻自主择业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衔龄、任职年限、边远地区工作年限和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计算时间等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2)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自主择业条件。
(3)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军人的,期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军龄。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工作单位以军队任职命令确定的单位为准。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之内的,计算为其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原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累加计算,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在飞行、舰艇学院学习的,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从飞行、舰艇学院学员档案记载的上飞机、舰艇时间起计算。
(8)跳伞兵服役年限,不视同从事飞行年限。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军龄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不进行折算。
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一
军转干考试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军转干考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军转政策
部分军转政策军队干部想了解军官退出现役政策,可查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12月28日);3.《中华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1996年6月30日)。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想了解安置计划、安置去向、安置地点和家属安置相关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3.《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计划分配转业军官想了解工作分配方面相关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想了解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3.《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4.《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联转【2008】5号);5.《关于进一步做好转业复员干部离队前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干【2014】145号);6.《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7.《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7】55号)。
军队干部想了解滞留部队的相关处理办法,可查看:1.《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政联【2011】1号);2.《关于贯彻执行<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干发【2012】337号)。
军官转业滞留怎么办
军官转业滞留怎么办如果军官想要转业的,政府应该积极保证军官的转业条件,如果发生滞留的,需要从个人、社会和部队等各个方面分析滞留原因,解决滞留问题。
那么,军官转业滞留怎么办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军官转业滞留怎么办一、组织原因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因组织原因或地方安置不当尚未离队的转业干部,经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第二年重新列入移交安置计划,并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
二、个人原因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1、对接到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报道的转业复员干部,经反复教育无效,经有任免权限的单位党委批准,按报到通知规定的最后期限的下一个月起停发部分工资,取消各种补贴,改按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军衔、军龄、基础工资)的80%发放,直到到地方报到为止。
停发的工资、补贴一律不予补发。
2、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要依据纪律条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个别无理取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从严给予降职、降级、降衔、撤职等处分,下一年度继续安排转业。
3、确定转业复员的干部在部队办理完离队手续,即算已经离队,发生各种问题和无特殊情况超过报到期限地方不予接收的均由本人负责。
三、军转干部滞留的建议1、能走坚决走,千万别滞留。
转业的一年是军人一生中最熬煎的一年,这一年里你可能经历了这一生中的几乎全部,压力大,跑了你前半生全部的路,拜访了你前半生一样多的人,做了你不想做的事,说了不想说的话,心理和身心非常疲惫,如果滞留就意外你还要熬煎一年。
2、对于今年滞留,确定明年有更好的去向的,可三思而后行。
有的今年没有选到中意的单位,想通过滞留确信明年有更好的去处,经考虑后再决定;对于今年滞留明年能自主的影响不大,可做此打算。
3、滞留不但影响个人及家里的正常生活,也会影响原单位和单位领导的工作,所以原单位会比较反感,所以可能在一些情况下对自己不利,以下是滞留部队人员是的处理,经查阅有关资料,整理后大概意思如下:1)、组织原因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因组织原因或地方安置不当尚未离队的转业干部,经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第二年重新列入移交安置计划,并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9.16•【文号】民发[2000]212号•【施行日期】2000.09.16•【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12号2000年9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武警总部司令部、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训练部、校务部:《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号)下发以来,军地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使大部分伤病残士兵退出现役并得到了妥善安置。
但近几年来,伤病残士兵滞留军队的数量又逐年增多,问题比较突出。
为做好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目前仍滞留军队的特等、一等伤病残义务兵、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因伤病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志愿兵退役移交安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交接时间和办法退出现役伤病残士兵的交接工作,于今年9月下旬开始,12月底前离队报到完毕。
档案材料和安置审定表由军队各大单位职能部门于10月底前报送有关省级安置部门审定,其中退役志愿兵的退休条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有关士官退休安置条件的规定执行。
符合安置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并通知有关县(市)安置部门和有关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做好接收安置准备工作。
军队各大单位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及时通知退役伤病残士兵所在团以上单位,认真做好离队报到的各项准备,并组织得力干部在规定的时限内护送其到指定的安置地报到。
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情形认定、处罚等若干规定
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情形认定、处罚等若干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总政、总后印发的《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政联﹝2011﹞1号),进一步规范干部转业复员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滞留部队情形的认定(一)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按时效可分为未进入移交安置程序滞留和超过报到时限滞留两种情形。
出现上述两种情形后,应当分类及时作出认定。
滞留部队情形比较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认定时限,但最迟不能超过军区级单位上报下年度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草案的截止时间。
(二)对转业干部本人提出安排不符合国家安置政策规定、所在单位无法认定的,可由所在军区级单位转业办向安置地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转业办(以下简称省军区转业办)发函,省军区转业办应当会同地方安置部门研究界定,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答复。
(三)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滞留部队情形认定意见后,政治机关应当填写《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
对拟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情形认定及处罚告知书》送达本人。
在上报滞留部队情形认定意见时,如干部本人有异议,应当附其申诉材料和处理意见。
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复员安排的,在按照程序报批相关手续时,应当附历次《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
二、关于经济处罚的实施(一)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各级应当依据认定的时间节点,及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因转业干部本人不配合组织移交,导致无法列入安置计划或者档案未能正常移交地方的,停发津贴补贴的时间,应当从当年国家年度安置计划正式下达的下月起算。
对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停发津贴补贴,所在单位干部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门予以实施。
三、关于医学鉴定的组织(一)列入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的对象,进入移交安置阶段后,除突发疾病外,原则上不再受理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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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军转干部必知----军转干部滞留部队处理办法
为了让广大待转业的军转干部更好地了解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及相关规定,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为广大军转干部搜集整理了《军转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其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转业复员工作秩序,维护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批准转业或者复员,未按照规定时间移交安置或者离队报到军转干部相关问题的处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军转干部滞留部队问题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区别对待、教惩结合、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军转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
(一)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二)不配合军转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三)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
(四)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退回的;
(五)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够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第五条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军转干部,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深入细致
的思想工作,促使其离队报到,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停发其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二)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军转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一),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对军转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处理权限和时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军转干部滞留部队情形的认定意见,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填写《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二),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二)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军转干部,停发津贴补贴、转业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均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转业改作复员需报总政治部备案;处理决定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干部本人,财务部门依据处理决定发放相应费用;
(三)对军转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及处理时限,一般在影响进入移交安置程序或者超过报到期限的45日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七条对滞留部队的军转干部,应当继续向地方移交安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作退休安置或者留队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滞留部队的军转干部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学鉴定,经医学鉴定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的,可以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队治疗的,必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就干批准,医疗期满后符合转业复员条件的继
续移交安置;
(二)滞留部队的军转干部因工作特别需要改作留队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审批。
滞留部队的军转干部改作退休或者留队工作的,按照任免权限撤销其转业或者复员命令;从批准退休或者下达任职命令当月起,按照现行工资标准套改计发退休生活费或者工资;其滞留部队期间的工资差额不予补发。
第八条各级应当认真履行干部转业复员工作职责,对违反规定或者工作失职,造成军转部滞留部队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组织领导不力,滞留人数超过转业复员干部计划数5%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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