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制度一、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定义和范围工程质量申诉投诉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争议或者申诉情况。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设计质量、工程监理质量、工程材料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二、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程序1.受理申诉投诉: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申诉方可以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诉投诉,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2.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核实后,相关单位或部门应根据申诉投诉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组建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3.调查结论: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调查结论;4.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论,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诉方和被申诉方;5.执行处理:对于被申诉方接受处理决定的,应按处理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6.归集汇总: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对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归集汇总,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三、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公开透明,申诉方和被申诉方均应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理结果;2. 快捷高效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快捷高效,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并尽快解决问题;3. 全面客观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全面客观,调查结果应真实客观,处理决定应合理公正;4. 依法依规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依法依规,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四、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监督机制1.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2.媒体监督:新闻媒体应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报道,引导公众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3.监督部门监督: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保障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制度一、背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施工质量,对于投诉工程质量的问题,公司制定了本《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程序和流程,确保工程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保障客户的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工程质量投诉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
三、定义与缩写1.工程质量投诉:指客户或相关方对工程质量存在异议或不满的情况。
2.投诉人:指提出工程质量投诉的个人或单位。
3.投诉对象:指被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所涉及的个人或单位。
4.投诉部门:指进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相关部门。
5.处理人:指处理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的具体人员。
6.验收机构:指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机构或单位。
四、投诉的受理1.投诉的受理时间投诉受理时间从投诉人向投诉部门提交投诉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
2.投诉受理的方式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受理:•邮寄投诉信函:投诉人可以书面投递投诉信函至投诉部门。
•电话投诉:投诉人可以拨打投诉部门电话进行投诉。
•邮件投诉:投诉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投诉部门投诉。
3.投诉受理的要求投诉需要满足以下要求才能被受理:•投诉必须明确指出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投诉对象的相关信息。
•投诉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文件等。
五、投诉的处理流程1.投诉登记投诉部门在收到投诉后,按照《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进行投诉登记,记录投诉人的基本信息、投诉内容、投诉时间等。
2.投诉调查投诉部门会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将与投诉对象进行沟通,了解工程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并采集相关证据。
3.投诉核实调查小组将对投诉问题进行核实,与验收机构协调,比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确认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4.处理结果反馈调查小组将根据调查结果,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如果确认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将对投诉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工程安全投诉处理制度汇编
工程安全投诉处理制度汇编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工程项目中的安全投诉处理流程,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设方、施工方及公众的合法权益。
2.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投诉受理1. 工程项目设立专门的安全投诉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和初步调查安全投诉事项。
2. 安全投诉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书面形式提交,投诉人应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和可能的证据材料。
3. 安全投诉受理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的24小时内进行回应,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三、投诉调查1. 对于立案的安全投诉,由专门的调查小组负责深入调查,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查经验。
2. 调查小组应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询问证人、查阅相关资料等。
3. 调查过程中,应保证投诉人的匿名性,以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或报复。
四、处理结果1. 调查小组应在调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报告,明确指出问题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归属。
2. 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工整改等措施。
3.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至行业主管部门,并配合其进一步的处理工作。
五、反馈与整改1. 安全投诉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投诉人,确保信息的透明公开。
2. 对于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3. 整改完成后,应由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确保所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六、监督与考核1. 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机制,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2. 对于反复出现安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应加大处罚力度,并进行公示。
3. 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应纳入项目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中,以此激励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监[199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第七条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三)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地区。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等行为的活动情况。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第五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因受理责任不对口的协调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辖市、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掌握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公正地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条例
精品文档精心整理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对于2000年1月30日以后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以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的规定确定保修期。
对于2000年1月30日以前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保修期。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查办、属地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设立工程质量投诉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工程质量监督站、厅建管处、设计处、规划处、城建处、科技处、房产处、村镇处、法规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下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投诉工作,办公室人员组成见附件。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应成立相应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程质量投诉工作。
房产、规划、城建、建工、公用、开发办等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工程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处理本部门负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第八条建设厅工程质量投诉机构的主要指责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诉问题进行协调和督办;受理本省并处理上级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
交通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
交通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旨在规范交通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的处理流程,确保每一项投诉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我们坚持的原则是公开透明、快速响应、客观公正、依法处理。
二、投诉举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缺陷、材料不符合标准、设计失误、监理失职等情况。
三、投诉举报渠道1. 官方网站在线提交: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的投诉举报系统进行在线提交。
2. 电话热线:拨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电话进行口头举报。
3. 现场举报:直接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面对面举报。
4. 信函邮寄:通过邮寄方式将举报信函发送至指定地址。
四、投诉举报处理流程1. 接收投诉:记录投诉人的基本信息和投诉内容,并进行登记。
2. 初步核实: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判断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3. 立案调查:对于属实的投诉,立案进行详细调查。
4.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反馈给投诉人。
5. 跟踪监督:对于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投诉人权利与义务投诉人有权了解投诉处理进度,有权要求保护个人隐私。
同时,投诉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捏造或者隐瞒事实。
六、保护措施对于投诉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相关部门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对于报复投诉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监督管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定期公布投诉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鼓励媒体和公众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八、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诽谤他人或者干扰正常投诉处理秩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筑公司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质量投诉管理制度建筑公司在承接工程项目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依据这些规定制定公司内部的质量管理体系。
这一体系应当包括质量投诉的接收、处理、反馈以及持续改进等环节。
一、投诉接收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质量投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现场服务窗口等,确保客户能够方便快捷地提交投诉。
所有投诉信息都应当被记录和归档,以便后续的处理和追踪。
二、投诉处理1. 初步调查:接到投诉后,公司应在24小时内进行初步调查,确认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并对投诉进行分类。
2. 责任划分:根据投诉性质,确定负责处理的部门或个人,并明确处理时限。
3. 问题解决:相关责任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解决方案,并着手解决问题。
对于复杂问题,可成立专项小组进行处理。
4. 沟通反馈:在处理过程中,应及时与客户沟通进展情况,保持信息的透明。
三、结果反馈问题解决后,应由专人负责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并征求客户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客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应重新评估情况并提供进一步的解决方案。
四、持续改进公司应定期对质量投诉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和改进。
通过分析投诉案例,找出潜在的质量问题和管理漏洞,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进计划。
五、监督与考核公司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质量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监控。
同时,将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纳入员工和部门的绩效考核中,以此激励全体员工重视质量管理。
六、信息公开为了让公司的质量管理更加透明,公司应当定期将质量投诉处理的情况公布给公众,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法律遵循在处理质量投诉的过程中,公司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法律纠纷。
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减少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投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建工程和已完工工程。
其中,在建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按照本制度处理;已完工工程如有质量问题被用户投诉的,也按照本制度处理。
三、投诉种类:1.设计投诉:指用户在审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纸时,对设计方案或设计内容提出异议或不满。
2.施工投诉:指用户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异议或不满。
3.材料投诉:指用户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质量提出异议或不满。
4.维保投诉:指用户对工程完工后维修保养的质量提出异议或不满。
四、投诉的受理1.用户投诉可以通过公司官网、售后服务热线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投诉。
2.接到用户投诉后,由公司的客服人员第一时间与用户取得联系,了解投诉的详细情况,并为用户提供相应的处理意见。
3.如涉及到公司的工程建设,客服人员将会将投诉的具体内容及情况汇报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责任人需在接到投诉后12小时内回复客服人员及用户,说明解决方案。
4.如涉及到其它部门,责任人需在接到投诉后48小时内回复客服人员及用户,说明解决方案。
五、投诉的处理1.设计投诉的处理:(1).设计方案发生异议,需由负责设计的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于有异议的内容及时提供解决方案。
(2).当对设计方案的修改影响到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时,应及时通知开发商客户,并向开发商客户提供修图文件。
2.施工投诉的处理:(1).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当地质监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2).如涉及到施工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方进行沟通,明确责任,协商解决方案;如涉及到材料的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了解质量,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3.材料投诉的处理:(1).对于由于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用户投诉,必须认真调查其问题原因,并通知供应商进行整改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汇编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汇编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个人。
3.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工作应坚持公正、客观、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投诉举报范围1. 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
2. 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偷工减料的行为。
3. 不履行合同义务,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投诉举报程序1. 投诉人应当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投诉受理机构提出投诉。
2. 投诉时应当提供详细的工程项目信息、被投诉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据材料。
3.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4. 受理的投诉案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四、投诉举报处理1. 对于属实的投诉,应当责令被投诉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2. 对于不实的投诉,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3.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密与保护1. 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 对于报复投诉人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与考核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投诉举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安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应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
第六条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合同确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保温工程,为5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专门机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访办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投诉信访事项;省建设稽查局负责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案稽查,提出处理意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对批转的投诉事项进行督办,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摘要投诉投诉人投诉建设工程质量,应向被投诉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投诉人因工程质量问题涉及自身利益,对在建工程和质量保修期内的竣工工程,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应负举证责任。
投诉人投诉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提交投诉书,并在投诉书中阐明投诉人与被投诉工程的利害关系、投诉理由、投诉目的、请求处理事项,提供工程质量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证据和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
投诉人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与投诉人自身没有财产、利益等直接利害关系的,按举报的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市、县(市)投诉处理机构在接待投诉人投诉时,应对投诉人投诉的工程质量、投诉理由、投诉目的予以了解.确因工程质量问题危及投诉人生命财产安全,侵害投诉人正当民事权利的投诉,应当予以立案。
投诉人因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拆迁赔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阻止市政建设及邻里建设等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的请求事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立案,但应当引导、教育投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就请求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不具实名的匿名投诉和巳进入司法程序的投诉,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立案.工程质量投诉由接到投诉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接到的投诉除直接立案处理的之外,其它投诉可以转送被投诉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市、县(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接到省投诉处理机构转交办理的投诉后,应按规定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备案.对涉及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需要几个行政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处理机构要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处理。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案终结后,由办案负责人整理卷宗,并报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签字,予以结案.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意见书》认定被投诉工程有质量问题,并危及投诉人生命财产安全,侵害投诉人正当民事权利,其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一、质量投诉的定义质量投诉是指甲方或相关部门就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的行为。
质量投诉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问题、服务质量问题和工程进度问题等方面。
质量投诉的主要内容有:施工人员素质不良、施工材料质量不合格、施工质量不符合项目要求、施工单位拖延工期等。
二、投诉的渠道1. 书面投诉: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投诉工程质量问题,包括书面信函、邮件等;2. 口头投诉:甲方可以通过电话、面对面等方式向施工单位投诉工程质量问题;3. 网络投诉:甲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施工单位投诉工程质量问题;4. 第三方投诉:甲方可以通过第三方监督机构或部门向施工单位投诉工程质量问题。
三、投诉的受理1. 工程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向投诉方确认相关情况,并填写相关资料;2. 工程部门应对投诉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进行初步评估;3. 工程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诉方反馈处理结果,并告知后续处理方式。
四、处理和反馈1. 工程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投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拟定有效的处理方案;2. 工程部门应对处理方案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并及时向投诉方反馈处理结果;3. 工程部门应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评估,保证处理结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五、处罚和奖励1. 对于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施工质量的施工单位,工程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2. 对于积极主动解决问题、提升服务质量的施工单位,工程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其做出更大努力。
六、结语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对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项目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辽住建[2012]457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2012]457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属地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下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投诉处理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下设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二)制定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三)检查、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进行协调和督办;(四)受理正常越级和上级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并进行督办;(五)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质〔2006〕13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工作,现将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定》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范投诉行为和工作秩序,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及时受理和妥善解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的投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或区县建委反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主管部门,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工程的质量投诉工作。
第四条投诉人对下列组织、人员在施工质量方面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市或区县建委提出信访事项,由市或区县建委按照《信访条例》等规定办理:(一)市或区县建委及其机关工作人员;(二)市或区县建委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三)市或区县建委所管理的协会、学会中由市或区县建委任命、派出的人员。
第五条投诉人要求施工质量事故或缺陷责任方进行赔偿的,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但投诉人和责任方同意由市或区县建委调解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建委应设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并将地址、电话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县建委可以委托工程建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对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进行调解。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监[1997]60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监〔199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1.29•【字号】青建工〔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16〕24号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房产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27日第一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月29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及时受理和妥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投诉人)通过来访、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投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依法由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各市(州)及县(市、区、行委)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及时、公正处理与疏导协调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投诉人应当向质量投诉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情况:(一)投诉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二)工程名称、地址;(三)涉及质量缺陷的相关材料;(四)请求处理的具体诉求。
工程巡查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巡查投诉处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明确工程巡查中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责任,确保投诉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并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和风险的控制。
适用于本公司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
二、投诉接收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现场投诉箱等,方便工作人员、供应商和社会公众提出投诉。
2. 接收投诉的部门或个人应记录投诉信息,并对投诉进行初步分类和评估。
三、投诉登记1. 所有投诉应当在接到后的24小时内进行登记,记录投诉人的信息、投诉内容、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
2. 投诉登记后,应当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按照投诉的性质分配给相应的处理小组或个人。
四、投诉调查1. 投诉处理小组应在接到投诉后的48小时内开始调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照片、视频、文件等。
2. 调查过程中应保证客观公正,避免任何形式的偏见或压力影响结果。
五、处理与反馈1. 根据调查结果,处理小组应提出处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最终处理方案。
2. 处理方案确定后,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和后续的预防措施。
六、跟踪与改进1. 投诉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并进行定期的回顾和分析,以识别潜在的问题和改进机会。
2. 对于反复出现的问题,应从根本上分析原因,并制定长期的改进措施。
七、责任与处罚1. 对于未能按照本制度处理投诉的个人或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2. 对于故意隐瞒、歪曲投诉信息或者阻碍投诉处理的行为,应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和修订。
所有员工都应熟悉并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客户权益。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的由参建各方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调节、解决建设工程有关各方质量争议的行政手段。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问题。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地协调解决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受理。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一)制订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监督、指导省辖市、县(市)的投诉处理工作;(三)协调、解决重大工程质量投诉。
第七条工程质量投诉的条件:(一)工程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二)有明确的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四)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是利害关系人;(五)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真实、有效。
第八条投诉应提交的材料:(一)投诉人基本情况;(二)工程建设单位名称;(三)施工单位名称;(四)物业管理单位名称;(五)监理单位名称;(六)质量监督单位名称;(七)工程所在地址;(八)工程竣工时间;(九)工程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十)其他所需资料。
第九条质量投诉的办事程序:(一)投诉来源及受理投诉来源包括:电话、来信、传真、来访、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转来等。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之一。
第三条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包括规划编制、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第四条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举报内容的性质和涉及的主体,分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和建设工程行为举报。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是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的主体,负责接受、调查、处理投诉举报。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投诉举报,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涉及建设工程管理的行为,向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申诉、控告的行为。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
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备案,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答复理由。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对建设工程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的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不达标、设计不合理、工程材料不符合标准等问题。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质量投诉。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接到质量投诉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对投诉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当事人通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属实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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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一、目的
确保业主投诉能及时有效处理,促进业主满意度提高。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及大项目部所属项目。
三、业主投诉
业主通过文字或人员直接向政府或局领导、总部部门表达的对工程质量很不满意的要求。
四、处理程序
4.1 由分公司或大项目部组建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处理小组,明确该小组负责人和成员的工作职责。
4.2 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处理小组人员的专业构成和技能水平要满足处理质量问题要求的需要。
4.3 分公司质保部根据投诉内容及要求,对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处理小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4 投诉答复
局工程管理部或分公司工程质保部收到用户投诉或领导或其他部门转来的业主投诉和意见时,填写业主投诉问题记录,并由局工程管理部通知分公司或项目经理核实事实后及时与业主沟通。
4.5 问题核实
如不能确认事实主体时,根据投诉性质,由分公司工程质保部门在48h内组织有关人员(物资部、质保部、科技部、原项目经理
部负责人)到现场核实。
4.6 对确认的问题的处置
4.6.1 属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处理小组不易解决的通病,移交质保部门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属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处理小组易解决的问题,由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处理小组实施处理;
4.6.2 属产品采购问题,移交物资部调换合格品,由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处理小组进行更换;
4.6.3 质量问题处理完成后,由小组成员填写《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表》,请业主在《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表》表内签字确认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4.6.4 分公司质保部收到由小组成员交回的业主签字确认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表》后,应打电话或派人前往与业主联系核实问题处理情况。
对投诉到局的项目应将核实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书面报局工程管理部。
五、记录
5.1 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处理小组
5.2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表》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小组
为保证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工作有秩序地顺利实施,成立××××××工程质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