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机构
1日本宪政体制
选制改革评估
投票率下降 竞选经费未曾减少 对小党不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六)日本政党
日本是亚洲近代史上最早出现政党的国家之 一,实行多党制,但长期由一党执政。日本 主要政党可分为保守政党、革新政党和中道 政党3种类型。
日本政党
政党体系 1. 2004年,参议院选举,自民党114席,民主党 79席,公明党24席,共产党9席,社会民主党8席。 2. 2005年大选,政党在众议院席次分别为:自民党 296席,民主党113席,公明党31席,共产党9席, 社会民主党7席,国民新党2席。自民党人数过半, 仍与公明党组联合政府。 3.2009年8月30日举行的众议院选举中,自民党遭 遇历史性惨败,议席由选前的300席急剧 缩水至 119席,减 少60%
1867年大政奉还,王政复古,敲响幕府丧钟 民权运动是推动民治宪法的动力 1882年伊藤博文为首的宪法调查团,赴欧考察,以普 鲁士宪法为蓝本,主张绝对君主制 。1885年,设立
内阁,伊藤博文任首任总理大臣。 1886年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井上毅等人秘密起 草宪法。同年5月,成立枢密院以审议和修改宪法 草案及其附属法律草案。 1890年11月29日由明治天皇宣告明治宪法正式生 效。
(二)日本国会—立法权 日本国会
(二)修宪倡议权:为防止某些个人或者集团利用 修宪倡议权: 手中权力篡改宪法, 日本国宪法》 手中权力篡改宪法,《日本国宪法》规定了修改宪 法的特别程序。该宪法第96条规定 宪法的修改, 条规定, 法的特别程序。该宪法第 条规定,宪法的修改, 必须经过国会两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一的赞成, 必须经过国会两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一的赞成,由国 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 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必 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 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 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 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宪法的修订在经过前述 承认后,天皇立即以国民的名义, 承认后,天皇立即以国民的名义,作为本宪法的组 成部分公布。对宪法的一切修改, 成部分公布。对宪法的一切修改,不同其内容如何 均交付国民表决这一点, 均交付国民表决这一点,被认为是战后日本国家政 治三项基本原则中的国民主权的具体体现。 治三项基本原则中的国民主权的具体体现。
明治宪法背后的国体之争
明治宪法背后的国体之争陈玮煌【摘要】中国和日本宪政建设几乎同时发轫,但两国在宪政建设的道路上逐渐分离:一个通过革命建立了共和国,一个则通过改革建立了君主立宪国。
在同样是皇权思想长愈千年的国家建设宪政,无论哪条路都意味着对君权的挑战,其中的艰难可想而知。
日本明治宪法在制定及实施的过程中,在此问题上也非无忧,中间有几次反复,最后的反动将日本带入了战争的不归路。
【期刊名称】临沂大学学报【年(卷),期】2012(000)001【总页数】5【关键词】明治宪法;国体;美浓部达吉1859年,横滨开港,日本登上世界舞台。
为建设以天皇为中心的现代化国家,日本制定了宪法,设立了议会和内阁等国家机构,由天皇召集国会。
这也是现行宪法规定的天皇的国事行为之一,天皇的这项权能是明治时代首次制定并沿用至今。
日本从明治维新开始,由封建主义转为资本主义,在此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的现代化道路,即加藤周一所谓的“民主主义原则、技术文明和日本文化传统相结合的形式”①。
但这三个方面的交叉难免会引发一定的碰撞,这一点在有关宪法国体论的讨论上尤为明显。
一、明治宪法制定过程的国体理念今日日本国家框架的雏形形成于明治时代,大日本帝国宪法,规定了天皇是统治日本的国家元首。
这部宪法的基本理念把国家比作人体,认为君主相当于头部。
这使得认为天皇是至高无上的思潮成为主流,恐怖袭击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应该停止宪法、重建以天皇为中心的国家的激进主张,创建宪法的政治体制遭到破坏,日本走上了通往战争的不归路。
所谓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从制定到崩溃的过程,告诉了我们些什么?我们有必要通过对宪法起草的过程追本溯源来进行思考。
在某种意义上说,明治宪法是一部深思熟虑的宪法,一部制度设计极其出色的宪法。
当时的日本民众和大部分的学者都是这么认为的,但是法律包括宪法在内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即国家会不断发展,在不同时期情况会发生变化,这一点是当时没考虑到的,以为国家不会有多大变化,可现代社会可谓是瞬息万变,大多数人认为,现行昭和宪法和明治宪法是割离的,是全新的宪法,事实并非如此。
明治宪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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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汇总
自考《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汇总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2001年10月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36.圣训;是指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行及默示,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之一。
其作用为补充《古兰经》,使之具体化。
最权威的圣训汇编是《布哈里圣训实录》(或《穆斯林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
37.星宫法院;是公元16—17世纪英国设立的一种旨在惩治不驯服的贵族,镇压农民起义和反封建进步人士的专门法院。
它是专制君主行使专制权力的工具,审断案件往往任意枉法,以严刑拷问和秘密审讯为特征。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伊始的1641年,星宫法院被废除。
38.“二重内阁”;是19世纪末日本帝国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
即军部权重势大,独立行使军权,成为超内阁的最重要的国家机关。
“二重内阁”反映出日本帝国国家制度中的军事性和封建性,对后来日本走上对侵略扩张的军国主义道路有重大影响。
39.法律重述;是经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判例法汇编。
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普通法原则和规范加以重新阐明,并以法典形式编纂成册。
法律重述的出版使复杂的普通法得到简化和系统化,方便了司法者的运用。
40.魏玛宪法;是1919年德国制定的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
它以专章规定“经济生活”,以“经济宪法”而著称;同时列举了较多的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
魏玛宪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具有深远的影响。
2002年1月四、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1.物权;是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有时又指对人们有益的、能满足需要的东西。
2.圣训;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3.军部;是指直隶于天皇的参谋本部、海军司令部、内阁中的陆军省和海军省四个机关的总称。
4.统一商法典;是普通法系中一部具有美国特色的商法典,它是在综合过去诸单行商事法规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当时通行的商业判例法而制定出来的,是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结合的产物。
论明治宪法体制的内在结构
论明治宪法体制的内在结构武寅【作者】武寅,女,1950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明治宪法体制是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的政治基石,也是战后日本政治体制改革的出发点。
在明治宪法体制内部,蕴涵着日本不同于欧美资本主义而自成类型的个性特点。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在国家政体建设上所经历的大起大落和表现出的强烈反差,归根结底都与明治宪法体制的内部结构特点有关,因此要探明日本资本主义诞生以来在政治领域的运行和调节机制,就不能不对其政治体制的内部结构进行深入探讨。
一明治宪法体制的内部结构是多元性的,在这一结构中,帝国议会是极为重要的一元。
宪法体制下的议会机构与明治初期太政官体制下的公议所、集议院、元老院等所谓的立法机构相比,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
首先,开设帝国议会的目的不再是为了给行政府的施政提供又一个咨询场所,而是代表国家政体由专制走向立宪的重要标志和组成部分。
制宪领导者充分认识到,从某种意义上说,议会是立宪政治的灵魂,是否设立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机构,乃是实行立宪政治的关键之所在,因此他们从下决心制定宪法、着手进行立宪准备的那一天起,就作好了用具有实质意义的议会机构取代明治初期那种有名无实的类似机构的思想准备。
至少对以下两个问题,他们的认识是一致的:一是日本所要着手制定的宪法,正是欧洲各国已经普遍采用的一种政体形式,而绝不是日本古代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名称虽然也叫“宪法”,但实际上只是一种政府公文法令之类的东西,例如圣德太子制定的“宪法十七条”等等。
欧洲的宪法是“针对专制而言,是限制君权之政”〔1〕。
二是立宪与开设国会之间,有一种最为直接和密不可分的关系。
“欧洲的所谓宪法,必与民选议院相因而成立,无民选议院则无宪法”〔2〕。
正因为如此,日本要仿效欧洲实行立宪政治“不仅是本国政治的一大变迁,而且是东洋各国未曾有的大事”,“开设国会是前古未有的大变革”,“万机无不置根此会,全国命脉之幸与不幸实系于此”〔3〕。
这说明制宪领导者的主观意图,决不是把帝国议会仅仅办成一个无足轻重、形同虚设的政治花瓶,而是让它负担立宪政治的使命,构成明治宪法体制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日本政治体制
1992年,自民党的形象因副总裁金丸信的非法政治捐款事件等丑闻而严重受损,使国民对自民党失去了信心。1993年7月,日本举行众议院选举,执政长达38年之久的日本自民党在众议院511个议席中仅获得223席,自民党成为在野党。其后,自民党数度与其他党派组成联合政府。从2003年11月起,自民党与公明党两党联合执政至2009年。2009年8月,在第45届日本国会众议院选举中。自民党在众议院全部480个议席中仅获得119席,最大在野党民主党获得308席,取得空前胜利。这是自民党自1993年短暂下野以来的第二次下野,但却是自民党自1955年成立以来首次失去国会第一大党地位,也是首次因败给另一大政党而下野。
而且,法院被赋予违宪立法审查权。法院有权宣布法律、国家法令或行政行为违反宪法。法院对国家行为是否合适拥有最终的判断权限,因此应该是最高的权限。由此日本应是司法国家。但是,法院一般持司法消极主义,对于国会、内阁(所谓政治部门)的判断,持有异议也是相对谦逊的。
日本国宪法规定了主权在民的国民主权。另外,在政治上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分别由国会、内阁、法院行使分立的三权。以国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实行议会民主政治,由国会和内阁协作实行议会内阁制。另外,设置世袭君主天皇作为“日本国的象征、日本国名统合的象征”。但宪法规定天皇没有参与国政的权力。
A9011 政治体制
一. 概述
日本是以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天皇为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内阁制国家,政府体制以日本宪法为基础,并有一个两院的议会。对议会负责的行政建构包括了一个由首相和各部大臣组成的内阁。首相必需是议会成员,并由其他议员选举产生。大多数阁员也必需是议会成员。
日本的政治体制演变的历史
日本的政治体制的演变一、日本古代的政治体制从飞鸟时代到平安时代,日本是一个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国家。
百姓对天皇极其崇拜。
天皇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和顶峰,帝国议会、内阁、枢密院和军部四根支柱构成了国家机器的主体。
在镰仓时代,源赖朝受封第一代征夷大将军,并在镰仓建立幕府,从此诞生了武士政权,由此产生了武家政治和公家(指朝廷公卿、贵族)政治的对立。
在室町时代,由于室町幕府是聚集了各有力大名而建立的,因此幕府本身的统治能力薄弱。
应仁元年(1467年)一月,应仁之乱爆发,全国各地的大名纷纷而起,室町幕府遥遥欲坠,日本进入战国时代。
战国大名成了统治当地土地及人民的强而有力的独立政权。
江户时代,),德川家康受封征夷大将军,在江户(现东京)建立幕府政权,一直统治260多年。
由此可见,古代的日本就是一个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与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很像。
二、近代日本的政治体制1945年(昭和20年)8月15日,日军投降。
美军占领日本,改日本专制天皇制为君主立宪制,天皇作为日本的象征被保留下来。
但是皇室在日本人的心目中依然具有很高的地位。
无论是日本政治家还是媒体,提到皇室成员时都是使用敬语,对皇室成员言行的报道也极为慎重。
赞成皇室存在的日本人占绝大多数,几乎没有什么人公开表示反对保留皇室。
大多数日本人对皇室怀有崇敬之心,但也希望皇室顺应时代的变化进行改革,比如一些政治家就主张修改《皇室典范》,允许将来皇室女成员也能成为天皇,以免出现皇位无人继承的尴尬。
由以上文章我们可以看出自1867年明治维新到1945年日本投降的近80年时间里,日本的政治体制经历了巨大演变和几个发展阶段。
首先是明治维新使政治体制由一个封建军事幕府专制体制演变为近代日本式体制与西方体制的混合形态。
第二阶段是通过制定明治宪法建立专制君主体制,在西方近代政治与日本固有天皇制相结合的基础上,建成日本特有的专制君主政体。
此后以天皇制专制体制为基础,全力推动日本式的国家近代化,并在富国强兵的口号下,为实现帝国主义国家的目标而不断对外扩张。
大日本帝国宪法特点
大日本帝国宪法特点《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特点,希望大家喜欢!大日本帝国宪法特点明治宪法总计七章七十六条,既规定了天皇和议会的责权,又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还规定了司法与会计的实施准则。
论其特质,该宪法兼具立宪主义和国体论双重要素,即一方面基于立宪主义确立了议会制度,但另一方面议会的权限也受到国体的制约和限制。
1、明治宪法的国体论要素所谓“国体”,就是规定天皇统治日本的基本体制。
明治宪法循国体论法理,按“主权在君”原则,赋予天皇以巨大的权力。
主要表现如下:(1)天皇“总揽统治权”,集行政、立法、司法诸权于一身。
宪法规定:“大日本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之”,“天皇为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家的元首,总揽统治权力”。
又规定:“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议会之“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在议会闭会期间,发布可代替法律之敕令”。
还规定“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之名义依法律行使之”。
这些规定体现了“总揽统治权者为主权体”、国家全力“皆通合于天皇自身”、“三权所代表的机关的职能在于辅翼天皇施行统治权”等理念[1],否定了三权分立是宪政必备的主张。
(2)议会从属于天皇。
按照宪法规定,帝国议会只是“协赞”机关,不是最高的立法机关,凡议会所决之事,皆须天皇批准,“命其公布及执行”。
用伊藤博文的话来讲,就是“议会的设置,其全部功能在于协助元首”,“议会可以参与立法而不可分享主权,议会可以有议论法的权力而无制定法的权力”[2],“把立法之权主要归属于议会或者依据法律而对上下进行约束,视做君民共同之事的重点,是对主权统一大义的误解”。
[3](3)内阁只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议会无权决定内阁的去留,首相和大臣由天皇任命。
宪法作业
目录一、《明治宪法》简介 (2)二、国家的主权属于天皇 (2)三、议会从属于天皇,天皇凌驾于议会之上 (3)四、内阁不对议会负责,只对天皇负责 (3)五、分析结论 (4)日本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浅析——基于《明治宪法》的视角摘要:1889年2月11日,日本明治天皇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标志日本确立了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
在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形式下,国家也制定了宪法,设立了议会,但君主仍然保持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是权力中心和最高的实际统治者。
本文试从日本《明治宪法》的视角,通过对日本《明治宪法》的内容及其特点的解析,进而浅析日本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
关键词:天皇君主立宪明治宪法一、《明治宪法》简介《明治宪法》包括有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和补则等几方面的内容, 共计一七十六条, 其中有四十六条是抄袭一八七一年四月《德意志帝国宪法》条款的。
因此, 明治宪法几乎就是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翻版。
这部宪法确立的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坚持了“主权在君”的原则, 宪法赋于了天皇至高无上的绝对统治权力,天皇集议会的立法权、内阁的行政权、军事权于一身。
二、国家的主权属于天皇宪法第一条就规定:“大日本帝国, 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天皇为神圣不可侵犯”(第三条):“天皇为国之元首, 总揽统治权”(第四条)。
这几条集中表明了天皇因是天照大神(皇祖) 万世一系的子孙, 有着任何人所不具备的特殊的神格权威, 所以, 他的统治权就不是宪法赋予的, 而是他本身所固有的, 因而天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既然如此, 由天皇总揽国家的统治权, 也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了。
不仅如此, 天皇还占据本应属于议会的一些职权。
比如:宪法规定“天皇以帝国议会之协赞, 行使立法权”(第五条);同时还规定“天皇召集帝国议会, 命其升会、闭会、停会, 及众议院之解散”(第七条);更有甚者, 天皇还可以“在帝国议会闭会期间, 发布可代替法律之救令沙”(第八条), 这就是说,天皇救令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在日本也只是天皇才具有独立的立法权。
明治宪法主要内容及影响
第四章 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
• 第五十五条 国务大臣辅拥天皇而负其责任。 ( 第二款 ) 凡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之敕诏 , 须有国务大臣之副署。 • 第五十六条 枢密顾问依枢密院官制规定 , 应天皇之咨询审议重要国务。
第五章 司法
• 第五十七条 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名义依法律行使 之。 法院之构成 , 由法律规定之。 • 第五十八条 法官以具有法律规定之资格者充任之。 法官非依刑法之宣告或受惩戒处分者外 , 不得免 职。 惩戒之条规 , 由法律规定之。 • 第五十九条 审判之审讯及判决公开 , 但有碍安 宁秩序或风俗之虞时 , 得依法律或法院之决议 , 停止公开审讯。 院和众议院组成。贵族院由皇族、华族 和天皇任命的“敕选议员”组成,它实际上是大 官僚、大财阀和大军阀等特权阶层的代表机关; 众议院由选举产生,按照选举法,只有缴纳直接 国税15日元(当时的日元,不要与今天的日元相 混)以上,年满25岁的男子才有选举权,30岁以 上的男子才有被选举权,在1890年第一次选举时, 选民仅占全国人口的1.24%. 日本的议会没有独立的立法权,议会的立法必须 经天皇批准方能生效,财政预算由内阁提出,如 被议会否决,政府可直接按上一年预算行事,实 际上议会只有赞成政府提出的法律和建议的权力。
2、明治宪法共七章76条,主要原则是“天皇主权
论”,这同欧美国家宪法中“主权在民”的理论 截然相反。 第一章有关天皇的条款达17条,它规定,天皇 作为国家元首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享有广泛的 统治权。与天皇的条款形成对照的是第二章中有 关国民权利的规定,明治宪法下的日本国民被称 为“臣民”,宪法虽然规定日本国民有言论、通 信、出版、集会和结社等自由,然而这些权利都 受到很大限制,即在“法律范围之内”、“不妨 碍安宁秩序、不违背臣民义务”、不妨碍战时或 国家事变时天皇行使权利等,实际上取消了人民 群众的任何自由权利,尽管如此,日本国民通过 这部宪法毕竟获得一些基本权利,这同过去相比 是一个大的进步。
日本政府结构
日本政府结构一、天皇日本自明治维新后恢复了天皇的统治权,并通过"明治宪法"确立了近代天皇制,强调"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国家一切统治权",帝国议会和内阁对天皇只起"协赞"作用。
支持天皇的基本支柱是财阀、军阀、地主豪绅、官僚政客。
他们借天皇的权威,实行中央集权统治,以维护地主、资产阶级利益。
战后,天皇制虽然被保留了下来,但根据战后《日本国宪法》的规定,天皇只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他"只能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院长。
天皇行使有关国事行为,如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及公告举行国会总选举等等,都必须根据内阁的建议和承认。
新宪法的这些规定,不仅使天皇的权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且打破了长期以来所谓天皇是"现人神"的神秘观念。
现任日本天皇明仁是昭和天皇的长子,生于1933年,1989年即位,改年号为平成。
明仁天皇和夫人美智子皇后有二子一女。
战前皇室费用不受国家限制。
战后根据新宪法的规定,皇室的一切财产属于国家。
皇室的一切费用必须列入预算并经国会议决通过。
皇室的机构有:皇室会议--由皇族两人、众议院及参议院正副议长、内阁总理大臣、宫内厅长官、最高法院长(最高裁判所所长)等十八人组成。
内阁总理大臣任议长,审议皇位继承、摄政等有关皇室的重要事项,并作出决定。
皇室经济会议--由众参两院正副议长、内阁总理大臣、大藏大臣、宫内厅长官以及会计检查院长官等八人组成。
由内阁总理大臣任议长,审议有关皇室经济等事项,并作出决定。
宫内厅--掌管皇室及有关天皇国事行为等事务,并保管国玺。
它直属于总理府。
国会日本的国会是在明治维新以后,根据1889年"明治宪法"于1890年开始设立的,称"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
明治宪法的名词解释
明治宪法的名词解释:明治宪法,正式名称为《大日本帝国宪法》,于1889年颁布,并在1890年开始实施。
明治宪法是日本近代天皇制确立的标志,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日本国家的根本大法。
它由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7章76条构成。
根据欧洲普鲁士模式建立的一套二元制君主立宪体制中,天皇拥有相当的政治权力,但国家财政预算的批核权力在国会手上。
由于该宪法是麦克阿瑟所主导修改,因此经常被不满者称作“麦帅宪法”。
战后宪法中最重要的三项原则: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和平主义。
第二项意味着主权在民,架空天皇,变明治宪法的二元体制为“象征天皇制”。
和平主义规定日本放弃宣战与保有战争武力的权利,因而这部宪法也被称作是“和平宪法”。
外国法制史自考题-36
外国法制史自考题-36(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25,分数:13.00)1.日本《明治宪法》规定国家统治属于______∙ A.内阁∙ B.天皇∙ C.国务大臣∙ D.首相(分数:0.50)A.B. √C.D.解析:[解析] 《明治宪法》开宗明义地指出天皇居于国家统治权的中心地位,“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和军队的最高统帅权。
2.根据1889年日本宪法的规定,内阁直接对之负责的机关是______∙ A.帝国议会∙ B.枢密院∙ C.元老院∙ D.天皇(分数:0.50)A.B.C.D. √解析:[解析] 宪法规定内阁是从属天皇的最高行政机关,只对天皇负责。
3.按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享受最高立法权的是______∙ A.天皇∙ B.议会∙ C.内阁∙ D.枢密顾问(分数:0.50)A. √B.C.D.解析:[解析] 1889年《明治宪法》第5条规定“天皇以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表明天皇有权立法,议会只能在天皇行使立法权时起协助和赞同的作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机关。
而且天皇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有裁决权.并可发布代替法律的敕令和为执行法律的命令。
4.日本的国家体制中形成所谓“二重内阁”是指______∙ A.天皇可以行使内阁的权力∙ B.议会可以行使内阁的权力∙ C.军部隶属于天皇,凡重大军事行动都直接上奏天皇,内阁和议会无权过问∙ D.首相可以独立行使内阁的权力(分数:0.50)A.B.C. √D.解析:[解析] 宪法规定内阁是从属天皇的最高行政机关,只对天皇负责,凡重大军事行动都直接上奏天皇,内阁和议会无权过问,这就是所谓的“二重内阁”。
5.1946年日本宪法的内容受到外国法的强烈影响,影响其制定宪法的国家是______∙ A.德国∙ B.英国∙ C.法国∙ D.美国(分数:0.50)A.B.C.D. √解析:[解析] 美国为了其全球战略目的的考虑,也积极推动日本的“非军事化”、“政治民主化”改革,因此制定新宪法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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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机构摘要:1889年日本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明治宪法》。
明治宪法下设众多的国家机构,这些国家机构根据《明治宪法》的规定划分职权,各自依照职权的性质和范围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
在众多的国家机构中,内阁、帝国议会、枢密院和军部处在国家政治权力中心,属于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
本文欲通过对四大支柱机构的介绍,加深我们对日本近代政治体制的了解和认识。
关键词:《明治宪法》内阁帝国议会枢密院军部《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
这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明治宪法》体制下,天皇居于该宪法的核心地位,掌握国家大权。
其下有内阁、帝国议会、枢密院和军部这四大支柱机构,辅弼天皇,代天皇行使其立法、行政、军事大权。
一、内阁日本于1885年末废除了太政官制,建立起了内阁制度。
1885年12月22日,第一届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基于《内阁职权》组成了第一任内阁。
(一)内阁的性质和地位内阁是天皇制下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代天皇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执行机关。
内阁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活动,贯彻天皇的意志。
明治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大臣辅拥天皇而负其责任;凡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之敕诏,须有国务大臣之副署”。
从字面上看,内阁对于法律、敕令等决策有批准权,如果内阁不希望某个决策通过,可以不副署。
但是在实际运用中,由于明治宪法第十条规定“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而内阁中的国务大臣都是该条所述的文武官员,因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可以说是摆设。
由此可见,相对于天皇的绝对统治权,内阁处于从属地位。
(二)内阁的组成和任期根据1885年12月颁布的《内阁职权》和1889年12月颁布的《内阁官制》规定,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各省大臣以及书记官长、法制长官组成。
内阁的直属机关包括内阁书记官局、记录局、内阁文库、会计局、官报局、修史局、法制局和赏勋局。
内阁下辖外务、内务、大藏、陆军、海军、司法、文部、农商、递信等省。
内阁并无固定任期。
《明治宪法》中并未提到“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等词语,只在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提到“国务大臣”的内容。
这种情况是由于《明治宪法》规定了天皇对文武大臣的任免权,内阁的更迭是天皇的权力事项。
这种权力机制使得内阁固定任期制度变成不可能。
宪法制定者在解释这一情况时说:“大臣对国法负有责任,而裁制其责者乃君主而非人民,因为君主拥有国家的主权……故大臣对君主负直接责任,而对人民负有间接责任……政事责任的结果应该是退职或是被免职。
”①根据《明治宪法》的规定,包括内阁总理大臣在内的文武官员,均有天皇任免。
但是,根据天皇一般情况下不参政的原则,这项权力大部分转移到元老、重臣和枢密院手中。
《日本近代史小辞典》中关于元老的定义,元老是辅弼天皇,对重要事务的决策具有强大影响力的政治家。
元老特指黑田清隆、伊藤博文、山县有朋、桂太郎、西园寺公望等九位高层政治家。
当一届内阁倒台或是提出总辞职时,新的内阁总理大臣的人选首先由元老和枢密院提名,或是由前任总理大臣推荐,经元老和枢密院同意后再上报天皇批准。
后来在元老们相继去世后,便由重臣会议取代了元老的这项权力。
从日本第一届内阁开始至1937年元老西园寺公望辞去推荐后续首相之责为止,日本共经历了三十二届内阁,其中有二十八届内阁总理大臣是经元老和枢密院直接推荐或是间接征求元老和枢密院同意才产生的。
从原则上讲,组阁应由内阁总理大臣负责。
但元老、重臣、枢密院不仅决定了内阁总理大臣人选,而且通过种种方式直接间接地干预组阁,他们或是对阁员的选任施加影响,或是对内阁的阵容设法调整,有时则直接利用天皇侧近强行“奏荐”,在内阁安插亲信,为插手内阁事务埋下伏笔。
(三)内阁内部领导体制内阁内部,内阁总理大臣与其他国务大臣都直接对天皇负责,各大臣之间关系平等,不存在上下级,彼此之间也不负连带责任。
内阁议事,实行全体阁员一致原则,总理大臣无权独断。
伊藤博文在《宪法义解》中指出:“盖总理大臣(首相)与各省大臣均有圣上选任,所以各大臣之进退,尽由圣上睿虑。
首相不能左右各相,各相也不系属于首相。
”②(四)内阁的职权根据《内阁职权》规定,内阁拥有如下职权:1,提出法案权2,制定国家预算、决算案3,决定是否与外国缔结条约以及其他重大国际事务4,颁布行政法令5,制定官制以及有关法规的敕令;决定敕任官以及地方官吏的任免二、帝国议会(一)帝国议会的性质和地位帝国议会是日本的最高立法辅助、议政和监督机构。
《明治宪法》第五条规定“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可见,帝国议会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它仅仅是立法辅助机关。
(二)帝国议会的组成和任期帝国议会实行贵族院和众议院两院制。
贵族院由根据贵族院令规定的皇族、华族及敕任议员组成。
众议院由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公选议员组成。
众议院议员由年满25岁以上,纳直接税15元以上的男性国民选举产生。
《明治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为两院之议员”帝国议会中,贵族院不解散,所以多数贵族院议员是终身任职。
根据《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众议院议员的任期为4年,期满后要重新进行选举。
日本①清水伸:《明治宪法制定史》下卷,1973年第556页②升味准之辅:《日本政治史》第一册[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5——216页众议院被命令解散时,贵族院应同时停会。
众议院受命解散后,要选举新议员,并须于解散之日起五个月内召集日本众议院会议。
(三)会议制度根据《明治宪法》规定“帝国议会每年召集;帝国议会以三个月为会期,遇有必要时,应以敕令延长之;遇有临时紧急需要时,应召集常会以外之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之会期依敕令规定之;帝国议会开会、闭会、延长会期及停会,须两院同时实行。
”两议院非以其议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开始议事和进行表决;两议院之会议公开举行,但依政府之要求或该院之决议,得举行秘密会议;国务大臣及政府委员,无论何时均得出席各议院会议及发表意见。
(四)职权1,法律同意权2,提出法案权3,财政预算监督权4,宪法修改提出的议事权5,对内阁施政方针的质询权6,上奏权和建议权。
三、枢密院(一)枢密院的性质和地位枢密院是天皇的政事咨询机关,是天皇有关行政及立法事项的最高顾问府。
由于《明治宪法》第三条规定“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天皇被藩阀元老推到了“神”的位置。
作为“神”的天皇被这些实权派隔离在了核心权力之外。
天皇既不到内阁议政听政,也不到帝国议会参与政事监督。
所有的重大国务的决定不是由内阁直接上报天皇,而是上报枢密院。
因此,枢密院成为当时日本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组成和任期枢密院由枢密院议长、副议长、顾问组成。
枢密院成员均由天皇亲自任命。
在实际情况中,这些枢密院成员大多由元老、藩阀实权人物担任。
很多情况下,内阁总理大臣卸任之后也会来枢密院的任职。
枢密院任期由无限,由天皇裁定。
(三)职权③枢密院负责以下几方面事项的咨询:1,对宪法和有关附属法律的解释2,对宪法和有关附属法律的修改草案3,重要敕令4,有关心法的制定、现行法律的废止和修改5,与国外谈判的条约6,有关行政和行政组织的规划7,有关预算和会计方面的重要事项四、军部(一)军部的性质和地位③大久保利谦:《法令全书》,吉川弘文馆1975年版,第238页。
军部是以军事机关为核心,掌握控制元帅府、参谋本部、军令部等重要军事机关的军队上层人物组成的垄断国家军事,并且在政治上与内阁、议会分庭抗礼的特殊政治势力。
(二)军部的组成军部由元帅府、参谋本部、军令部、陆军省、海军省、关东军及其他军事机关的将校组成。
元帅府是根据宪法成立的天皇最高军事顾问机关,为军事决策出谋划策。
参谋本部和军令部分别是陆军最高军令机关和海军最高军令机关。
元帅府、参谋本部、军令部在得天皇同意情况下,可以决定军事计划和兵力调动。
(三)职权《明治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天皇统帅陆海军”,第十二条规定“天皇规定陆海军编制及常用兵额。
可见,军队的统帅权、编制权不同于法国式,它不属于行政权。
天皇是名义上的军队最高统帅,实际的具体事务则有元帅府、参谋本部、军令部等军事机关负责。
军部因以下三个特权而成为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
1,独立统帅权。
军令权是直接动用和指挥军队的权力。
军政权主要是指军事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包括军队行政管理、部队建设、教育训练、兵役、动员、武器装备和后勤等事务。
法国采取的便是将军令权和军政权统一置于政府行政权之下进行管理的方式。
而日本采取的是军令权和军政权分离的方式。
1872年,日本在太政官制下设陆军省和海军省。
这时的军令军政权均在行政权掌控下。
1878年12月,天皇颁布了《参谋本部条例》,将陆军省下参谋局改为参谋本部,从陆军省中独立出来,成为了直属于天皇的陆军军令机关。
1893年,天皇颁布了《海军军令条例》,将原隶属于海军省的参谋部分离出来,成为海军军令部,同参谋本部一样,成为直属于天皇的海军军令机关。
同时颁布《战时大本营条例》,规定在战时设置由天皇直接统辖的最高统帅部——战时大本营,作为指挥战时日本陆海军的最高军令机构。
至此,军部取得独立统帅权。
2,军部大臣现役武官制。
1900年5月,军部修改了陆海军省令,在《陆海军省职员表》中明文规定,陆海军大臣由现役大将或中将担任,次官由现役中将或少将担任。
陆军大臣和海军大臣可以直接向天皇请辞。
在这一制度下,由于陆军大臣和海军大臣必须是现役武官,而现役武官的人事权在军部手中。
所以,陆军大臣和海军大臣成为了军部在内阁中的代表。
军部通过控制陆海军大臣间接地掌握着内阁的命脉。
当军部和内阁发生矛盾时,军部通过指使陆海军大臣直接向天皇请辞,同时拒绝推荐下任陆海军大臣,致使内阁不完整,这样内阁只能集体辞职。
这种倒阁手段的运用案例在日本近代史上比比皆是。
1912年,已经拥有19个师团的日本陆军要求增设两个师团,但当时的国家财政根本不能满足扩军需求,因此西园寺公望内阁予以拒绝。
陆军大臣上原在没有通知西园寺首相的情况下,直接向天皇请辞。
随后,军部拒不推荐陆相,导致西园寺内阁因内阁不完整,几天后便倒台了。
这件事被称为“军阀毒杀内阁事件”。
这一制度,为1936年二二六兵变后军部控制内阁,成为实际上的日本最高权力机关创造了有利条件。
3,帷幄上奏权帷幄上奏权是指军部的参谋总长、军令部长、元帅府成员、陆军大臣、海军大臣等人可以不通过内阁,直接向天皇请示和报告。
陆海军当局制定军事计划,由参谋总长和军令部长上奏天皇,天皇向军事参议院咨询并批准。
再由陆、海军大臣向内阁总理大臣报告,将计划交由内阁通过。
结语《明治宪法》下的四大支柱机构,在日本政治中所起到的作用和所占据的位置在不同的时期也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