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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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他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对当时以及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着眼于法律的效果和法律对社会福利的作用,他认为法律应该以功利主义的原则来制定,以最大化社会福利为目标。

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福利,因此法律的制定应该根据造福社会的效果来衡量。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是追求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和公平性,以使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从中受益。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中,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应该以其对社会福利的贡献为标准。

边沁认为,对于有争议的法律措施,应该通过实证研究和实际效果来评判其功利性。

他反对基于道德观念和个人主观意见来确定法律的合理性,认为这样的做法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也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出了指导原则。

他认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效益为导向。

对于法律的解释,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来进行,而不是对法律文字的狭义解释。

对于法律的适用,边沁主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以实现最大社会福利的目标。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对当时的英国法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观点为后来的法学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推动了法律发展中功利主义和社会效益的考虑。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批评。

有人认为,过分注重功利主义原则可能会忽视公正和正义,使法律成为一种工具来追求最大利益,而非保护个体权益和理想社会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具体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确定法律影响和评估社会福利的标准等。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提供了一种以社会福利为导向的法律制定和应用原则。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效益为目标,并通过实证研究和客观分析来评判其合理性和功利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也对公正和正义的考虑提出了挑战,并需要在具体实践中进行更加深入和细致的探讨。

浅析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教育观对我国学校教育的启示

浅析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教育观对我国学校教育的启示

边沁 和密尔 的功利 主义教育 思想及 对 比, 并分
析 了 功利 主 义 对 学校 教 育 的 影 响表 现 , 进 而提 点可行性建议 。
研究 , 密尔 曾是边沁 “ 量化” 幸福 观的忠实 使我 们社会 、 学 校教育立 足现 实 , 从 实际
支持者 , 但后期密尔深刻地感受 到边 沁功 出发 ; 功利主义 中关 于“ 实 现最大 多数人
定程度上提升 了学 生的实用技 能 , 在实用 性人才 的培养 、 就业问题等方面起到 了很
2 . 密 尔教 育 功 利 主 义 思想
有关边 沁的功利主义理论 , 英 国著名 大 的作用 ; 功利 主义关 于竞争 意识 , 效益
哲 学 家 和 经 济 学 家 密 尔 后 续 进 行 了深 入 评价 、 关注现实 、 强调实 用等方 面的论述 ,
作为道德标准 的伦理 学说 。有关 “ 功利主 教育 应着力 于培养 会思考 且有个 性 的思 者 、 受教 育者 、 学生 家长还是 对整个教 育
义” 的相 关 理论 研究 最 早 起 源于 西方 世 想者 , 而不是只会通过技能 的运用达 到会 事业 和社会发 展所产 生的 负面影响 都是 界, 边 沁和密尔作为功利 主义伦理学的两 赚 钱 目的 的普 通 “ 谋 生者 ” 。在 面对教育 不容小觑 的: 重文凭 , 轻水平 ; 重成 才 , 轻 个重要代表 , 在“ 功利 主义” 理论发展的过 问题 中关于 “ 个人 利益 ” 与“ 社 会利益 ” 冲 成人 ; 重 眼前 , 轻长 远。功利 主义正 日益
功利主义在学校教育中的积极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功利主义在学校教育中有了诸多的表现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学校教育制度的变革加快学校教育的发展如功利主义教育观中关于实用主义科学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学生的实用技能在实用性人才的培养就业问题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作者简介:雷嫣(1990—),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形成和发展规律研究。

摘要:功利主义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学派。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开创者,建立了一整套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效果论三个基点所构成的功利主义体系。

本文从其理论体系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探析。

关键词:功利;快乐主义;最大幸福;效果论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我们在苏格拉底哲学、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伊比鸠鲁的快乐论等早期伦理思想中就已有功利主义思想的雏形。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哲学系统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组成部分(一)苦乐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讲到:“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1]边沁指明了苦乐的四种源泉或四种约束力:自然约束力、政治约束力、道德约束力、宗教约束力。

强调“要了解到行动、思想中快乐和痛苦的效能,这就需要对痛苦和快乐进行某种明确的测量。

”[2]边沁用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等几个方面对苦乐进行计算。

同时,他将苦乐与善恶联系在一起,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总值较大,他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

(二)功利原则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利智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幸福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幸福。

他认为,社会幸福是最重要的指标,法律应该根据其对社会幸福的影响来制定。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权利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公正。

边沁强调,法律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需要和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他主张法律应该注重预防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边沁反对过度形式化的法律和过于僵化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幸福为指导,这意味着法律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由于他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会忽略对弱势群体和个体的保护和关怀。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衡量和衡量社会幸福水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功利主义法学的理念为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追求社会幸福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法学家,他相信法律应当为人类的幸福服务,并且通过实证研究来确定哪些法律最有助于提高人类的幸福指数。

因此,他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

不同于自然法学,功利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不是一种超自然的存在,而是由人造出来的、为人类服务的东西。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首先,功利主义法学在实践中是非常有用的。

通过研究哪些法律可以带来最大的福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法律体系可以得到优化,从而使该社会更加繁荣、稳定和谐。

因此,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极大地影响了现代法学家的研究工作,尤其是实证法学家。

另外,边沁强调了实证科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人类行为的研究应该是法学的核心,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哪些法律对人类最有益。

这种关注现实影响的方法,已经成为现代法学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国际法方面。

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制定者倾向于考虑这些关注现实影响的因素,从而为人类的福利做出更有意义的贡献。

然而,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它容易被滥用。

如果法律体系的制定者只考虑短期内带来的益处,这可能会导致不可预测的长期效应。

功利主义法学追求的法律利益并不总是符合道德和伦理原则,也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正义感,因此需要进行限制和调整。

此外,功利主义法学可能会导致无法全面研究法律问题。

它只关注“幸福”的实现,而忽略了其他很多方面,如个人自由、社会正义等等。

这种方法可能会导致研究不全面,甚至可能会造成研究的局限。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需要审慎地应用,并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总而言之,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现代法学中重要的哲学思想,它为现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有意义的指导。

但是,功利主义法学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谨慎应用。

好的法律体系不仅需要考虑功利主义理论,还需要在保持公正和道德可行性的前提下综合其他思想和理论。

浅谈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及其当代价值

浅谈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及其当代价值
文化 ・ 文化产 业论 坛 密 尔的功利主 义及其 当代价值
常志高 ( 中共 四川省委党校 , 9) 1 i成都 6 1 0 0 0 0 )

摘 要: 我 国现在 正处于转 型期 , . z , . 4 1 G 受功利主义影响越来越深 , 但是 不乏存在 对功利主 义的认识模糊和 片面情况 , 在此, 简单谈论 下 两 位 功 利 主 义理 论 创 始 人 边 沁 与 密 尔的功 利 主 义 思想 , 以及 边 沁 与 密 尔的 功 利 主 义对 我 国社 会 发 展 中道 德 发展 与 经 济发 展 的 价值 。 关键词 : 功利主义 ; 边 沁; 密 尔; 价值
功利主义的伦理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由于功利主义中有 社会幸福的地位, 提出“ 最大幸福原则” 是指大多数人的幸福 , 而功利主 着快乐主义伦理学的影子,快乐主义可以上溯到古希腊的伊壁鸠鲁的 义的幸福观也不是活动者的个人的幸福 ,而是与该行为相关的所有人 幸福观 , 伊壁鸠鲁倡导人们生活的出发| 和最终追求就是 乐。 什么是 的幸福。密尔还倡导人们在 自身幸福与社会幸福像矛盾的时候做出正 功利主义呢?功利主义也称作“ 功利论” 或“ 公用主义” , 是西方伦理学说 确 的抉择,主张要 以社会幸福为准甚至为了社会幸福而暂且牺牲掉 自 的一种 , 它的评价标准是功利原则即快乐 、 幸福和利益 , 有益于增进幸 己个人的幸福 , 这种牺牲是有条件的, 为别人和多数人换来幸福的牺牲 福的行为就是善 , 相反 , 减少幸福的行为就是恶 。功利主义所谓的善乃 将受到赞美。密尔在鼓励人们正确解决社会幸福与个人幸福的矛盾的 是最大幸福 , 是最大程度的满足最大多人的最大幸福。 我们虽然可以从 同时提出了两个途径力争统一社会幸福与个人幸福 :一是运用法与集 古希腊时期的快乐主义和幸福论发现功利主义 的影子 ,不过功利主义 体组织将个体 的幸福尽可能与全体幸福联系起来 ,二是运用教育和社 严格来说是产生于 1 8 世纪末 , 功利主义的学说体系主要 由边沁与密尔 会舆论的作用树立人们正确的价值观。然后, 是在道德制裁上的改进 。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一、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边沁有着深厚的法学知识储备,他出身于律师家庭,又曾在林肯法学院学习并在高等法院法庭中做过见习生,在著名的林肯法院的学习中,边沁对于法律事务越来越厌烦,反而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抽象的法学理论,尤其是刑罚理论,并得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这就是功利主义的诞生和由来,可以说,功利主义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是边沁一辈子的心血所得。

边沁基于英国法学理论混乱和落后的现实,尤其是对比与大陆上的法国和德国,边沁开始思考能否找到一个通用的标准来衡量每一条特定的法律的价值。

为此,边沁阅读了大量的书籍,包括柏拉图的《法律篇》和斯多葛学派、自然主义法学派的诸多著作,但是,对边沁影响最大的还是休谟的《论文集》,犹如在黑夜中找到了一盏明灯,边沁从中找到了他所要的衡量标准——功利主义原理。

他以功利主义为指导,系统阐述了他的立法思想,包括他的刑罚观点。

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理,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幸福指每个人可以感到愉悦并且认为世间美好的东西,而每一个能产生幸福的社会行为在道德和伦理上都是有价值的。

而追求幸福是人类的本能,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不同人追求的幸福产生交叉和矛盾,比如,一个犯人的幸福就是不劳而获抢夺别人的东西,而被抢夺人的幸福就是自己的利益,当两个不同的人追求的幸福产生冲突时,这时,作为人类载体的国家,就要提供一种力量,来使不同的幸福协调起来,用边沁的话说,就是需要利用国家的力量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起来,这个力量被边沁称之为“制裁”。

“制裁”是人们感知“苦”与“乐”的源泉。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是功利主义原则排斥的对象。

虽然刑罚会给犯罪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称之为恶,但是,按照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只要惩罚所排除的恶大于惩罚本身的痛苦,惩罚就是善的。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以其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而闻名。

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的幸福或最大的利益,通过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边沁在《法理学研究》一书中详细阐述了功利主义法学的原则和运作机制,并对法律的目标、权威和正义进行了深入探讨。

边沁认为,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促进和保护人类的幸福。

他强调,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应该被视为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旨在创造一个最有利于人们发展和幸福的社会环境。

边沁认为,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由欲望和利益驱动的,并认为法律应该在此基础上规范和调整这些关系。

他指出,法律应该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来引导和调整个人和社会行为,以最大化幸福的实现。

边沁进一步将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与权威问题联系起来。

他认为,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其对社会最大幸福产生的能力。

边沁主张,法律的权威应该基于它的效果和功利性而建立,而不是基于权力或权威本身。

在边沁的理论中,法律的权威性是建立在其对社会幸福有积极影响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通过强制或压迫来实现的。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公正性是基于它对社会幸福的追求和实现。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不偏不倚的,追求整体利益而不是特殊利益。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遵守公正原则,对每个人都平等地适用,而不是基于地位、财富或权力的差异对人做出不同的待遇。

他认为,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对整体幸福的追求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基础上的。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法律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理论强调法律的目标、权威和公正性,为法律提供了指导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引发了许多争议。

一些人认为,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忽视了个人权利和尊严,将个体的利益置于社会整体的利益之上。

他的理论也被批评为过于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无法在真实的社会中得到有效实施。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为我们理解和评价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尽管其理论存在争议,但其对法律目标、权威和公正性的关注使我们深入思考法律的真正价值和意义。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的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他提出的功利主义理论对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与否应当通过它产生的后果来评判,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其后果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人类的幸福和利益时才是道德的。

在法学领域,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思考框架。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探讨其对于法学的影响和启示。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为法学提供了一种基于后果的伦理思维方式。

传统的法学伦理思考往往着眼于行为本身的道德性质,比如行为的是否符合某种道德规范或价值观。

而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则更加注重于行为的后果,强调一个行为的道德与否应当通过其带来的后果来评判。

这种基于后果的伦理思维方式为法学提供了更为客观和实用的判断标准,也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为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提供了一种以促进人类幸福和利益为根本目的的价值取向。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人类的幸福和利益,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应当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

这一观点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提供了更为客观和实用的价值取向。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为法学提供了一种以实用性为核心的法律理论思路。

边沁认为,法律应当以最大程度地促进人类的幸福和利益为目标,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应当以实际效果为评判标准,而非僵化的或抽象的法律条文。

这种以实用性为核心的法律理论思路有助于突破传统法学中的僵化思维方式,推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更加贴近实际需求和社会现实。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还提出了一种基于最大化幸福和利益的道德责任观。

边沁认为,一个人的行为的道德与否应当通过其产生的后果来评判,即一个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这种基于最大化幸福和利益的道德责任观对于法律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为法律的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边沁(John Stuart Mill)是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也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学派的代表人物。

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是他在伦理学领域的重要贡献之一。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进行探析,并探讨其在现代法律领域的价值与局限性。

一、功利主义简介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主要关注行动的结果带来的幸福程度。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一切行为都应该根据其所产生的最大幸福与最小痛苦之和来评价。

边沁将功利主义原则扩展至社会政策和法律领域,主张社会的法律制度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并最大限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

他强调法律应该通过调整个人自由和社会福利之间的平衡来实现。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化的幸福,而不是固守旧有的道德观念或权威。

他认为,个人自由与社会福利的平衡可以通过合理的立法来实现,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在伦理学和法律学领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一方面,他的理论强调了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同时也注重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这一理论可为法律的制定提供指导,使法律更符合社会公正和效用的标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进步。

然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与局限性。

首先,确定和衡量幸福感是极具主观性的,不同个体对幸福的理解和评价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如何客观地评估法律对社会福利的贡献成为一个困扰边沁理论的难题。

其次,功利主义理论过分强调了结果,可能忽略了一些重要的道德原则和权利。

例如,在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之间的平衡中,法律可能侵犯一些基本的权利,如隐私权、言论自由等。

三、边沁功利主义法律理论的现实价值尽管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存在一些局限性,但它依然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

首先,该理论强调了法律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这有助于制定更公正和有效的法律政策,并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十八世纪后期,英国法理学家杰里米·边沁创立了了功利主义立法思想,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在西方法律史中颇具盛名,对于西方法学的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不仅为英国新生资本主义夺取政治上峰提供了理论基础,还在资产阶级在的立法改革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了许多国家立法活动中所借鉴的重要理论思想。

但是通过细致的研究后,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若想探究其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的积极影响,需要对其思想进行深度探究。

因此,本文从边沁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的思想渊源进行总结,再对边沁的立法思想的基本内容进行具体论述,并对其思想产生的时代价值及思想的局限性进行整合,最后结合其存在和局限性,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对于我国法治发展的几点启示。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首先,绪论中将作者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与不足做了简单介绍。

其次,通过对十八世纪八十年代工业革命的发生、君主立宪制的确定、十八世纪英国法律制度的残酷这三方面的论述,解读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产生的时代背景。

其次,从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爱尔维修的利益哲学以及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的功利思想三位哲学家及思想家的核心思想出发,对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论形成的思想渊源进行追溯,掌握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的思想源头之所在。

再次,将边沁功利主义立法观的思想内容从主宰人性的原则-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最大幸福原则这三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解读。

然后,通过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的核心思想,探讨出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论的实际意义,从功利主义原则的弊端、社会利益的体现过于简单以及公平与正义让步于效益三个方面对于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的局限性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

最后,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状出发,并分别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优劣后,提出了我国如何利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作为借鉴,即立法应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功利主义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弘扬社会主义功利观三点。

浅谈边沁功利主义道德观

浅谈边沁功利主义道德观

浅论边沁的功利主义摘要:功利主义是一场风行于19世纪英国的哲学运动,是对西方乃至全球影响巨大的一支伦理学流派,但始终带有一种明显的英国色彩。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又称最大幸福主义,是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追求“最大幸福”原则,认为提倡实用即至善的理论,相信决定行为适当与否的标准在于其结果的实用程度。

虽然有其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但它丰富深刻的思想内容仍然极具当代价值。

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德谟克利特和伊璧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历史进程中主要法哲学家有大卫•休谟、杰瑞米•边沁、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等,边沁是18世纪后半叶英国功利主义伦理理论框架的确立者和声势浩大的功利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

本文重点关键词功利主义快乐原则最大幸福原则四个目标功利原理古今中外,没有一个哲学家不谈幸福,但是没有一个人能够说清楚或者给出一个让人比较满意的系统的关于幸福的理论。

而边沁借鉴休谟的“道德行为的特征是产生幸福的倾向",沿着这一思路进一步思考,认为:人类作为社会动物,是从别人的幸福中使自己感到幸福的,所以他们不应当不仅以自己的快乐作为他们行动的目的,而且还要一别人的快乐作为他们行为的目的。

边沁后来将这一思想发展成为功利主义道德原则,提出了一套关于“苦”“乐”的幸福观。

(一)产生基础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是建立在苦乐人性的基础上的.他对苦乐的定位首先可以起源于希腊古典哲学的昔勒尼学派和伊壁鸠鲁主义的快乐主义,把快乐作为人一切行动的动机和目标,人生的目的便是追求快乐.边沁将古代哲学传统中对单独个体快乐的重视,扩展到行为涉及的共同体的利益.他指出个体应该积极地寻求自己的幸福和快乐,这是自然法则作用的结果。

因而在边沁那里是看不到伊壁鸠鲁静态快乐的影子的,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更自由、主动地寻求属己的快乐.启蒙运动的发展,休谟的人性论开始把人们的关注焦点从天堂拉回了人间,开始关注人自身的存在。

休谟明确的指出能产生幸福的行为是源于有助于功利,这给了边沁在行为正当性上的初步认识,以及对功利内涵的最初步了解。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19世纪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他以其在功利主义思想下对法律作出的评述而闻名。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应基于人类社会的实际需求,来实现最大的功利。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程度应通过它带来的幸福来衡量。

他认为,一切行为和社会制度都应追求最大化的幸福。

对于法律来说,它的存在和作用应该在于最大化整个社会的幸福。

边沁指出,法律应该是一种规则体系,通过确立和执行这些规则,可以为社会带来最大的幸福。

边沁进一步解释说,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则,人们可以根据这些规则来行事,从而减少冲突和争议的可能性。

法律还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公正和平等的基准,即人人平等地受到保护和待遇。

边沁还强调,法律应该是一种工具,而不是目的。

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应取决于人类社会的实际需求。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是灵活的,能够根据社会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革。

法律应该随着时间和社会的变迁而发展,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边沁也承认,在实践中,法律的实现和维护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他指出,法律的实施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和法律制度,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公正。

边沁还提到,人类的自私和利己心态可能会妨碍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目标。

他强调,法律制度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能够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强调了法律的目的和作用,即为社会带来最大的幸福。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一种灵活和适应变化的工具,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

法律的实施和维护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这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和法律制度来解决。

边沁的理论为我们理解和思考法律的发展和作用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Jeremy Bentham)是18世纪英国的著名法学家和哲学家,也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之一。

其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法律和社会的影响深远,对现代法学和法律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探讨其理论观点及对当代法学的意义。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理论观点在于以实现最大幸福原则为最高价值标准。

根据其理论观点,边沁认为法律和权力应当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其目的是为了创造最大的幸福和最小的痛苦。

边沁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以促使社会朝着更好更幸福的方向发展。

边沁主张通过制定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来达到最大化幸福的目的,这是其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观点。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与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有着明显的区别。

自然法学更加强调法律和道德的内在联系,认为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自然法则,人们应当遵循这些法则来进行行为。

而实证法学则更加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和社会效果,侧重于对法律实践的分析和研究。

与之不同的是,边沁功利主义法学强调以幸福为最高价值标准,其主张将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维护目的定位于最大化幸福的目标。

这种以最大幸福原则为核心的金标准被视作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最显著特征。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观点在当代法学领域仍然有着重要意义。

其强调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引导了现代社会对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开始关注以公平和公正为原则的法律体系的建设,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观点对这一现代法治理念的倡导有着重要促进作用。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在审判过程中,边沁主张以实现最大幸福为目标的法律应当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标准。

裁判应当在最大化社会幸福的基础上,综合各方利益因素来进行判断和决策,以此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效力。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观点也在司法实践中为司法人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框架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引导他们更加注重社会效益的考量,更好地履行法官的职责。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现代法学理论中,功利主义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观念,其核心思想是追求最大化的幸福或利益。

而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边沁则通过其著作《法律的精神》深入阐述了功利主义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并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进行了深刻的探讨。

本文将从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入手,对边沁对法律的理解,边沁对功利主义的发展以及边沁在法学领域的重要贡献进行评述。

边沁对法律的理解边沁在其著作《法律的精神》中对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部分,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

边沁认为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和规范,是一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规范。

而法律的内容则应该以最大化幸福为目标,以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

边沁将法律与道德进行了区分,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社会规范,是对个体行为的限制和规范,而道德则是一种更加广泛和深刻的人类行为准则。

边沁的这一观点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深刻而清晰的理论基础。

边沁对功利主义的发展边沁对功利主义的发展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和探讨,他认为功利主义应该是一种最大化幸福的原则。

边沁强调了幸福和快乐作为最终目标的重要性,认为幸福是人们追求的根本目标,而法律应该为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而服务。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本质就是要通过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调节,为社会的最大化幸福服务。

边沁还提出了最大幸福原则要依据理性和经验进行统一考量,并认为权衡幸福的不同来源和权重有助于最终实现社会的幸福最大化。

边沁对功利主义的这一阐述为后来的功利主义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基本原则。

边沁在法学领域的重要贡献边沁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先驱者,对法学领域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边沁通过其著作《法律的精神》,深入探讨了功利主义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阐述了功利主义对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边沁的理论观点为后来的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方法指导,对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Bentham)是英国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著名的功利主义哲学家和法学家。

他的功利主义思想对现代西方社会的政治、道德、法律等领域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根植于他的功利主义哲学思想之中。

功利主义认为最大化幸福感是至高无上的价值目标,道德价值、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都需要以增进幸福感为出发点。

边沁将功利主义原则应用到法学领域,认为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总幸福为出发点,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都需要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上构筑。

具体来说,边沁认为,法律规范应该是为了促进社会总幸福感最大化而存在的。

他主张对所有法律规范进行功利主义的分析,评估它们对社会幸福感的提高或降低的贡献,从而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或废除这些规范。

他同时主张,法律机构应该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

法律机构的功能应该是协调社会各个利益关系,实现社会总幸福感的最大化。

除此之外,边沁还主张,法律体系应该是简单、透明和对每个人都平等适用的。

他认为,复杂的法律规范和程序会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成本,从而削弱社会总幸福感。

他还主张,法律规范应该是对每个人都适用的,而不是根据地位、财富、权力等差异来给予不同对待。

这样可以避免一部分人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不正当的优势,从而减少社会的不公平感。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他提出的法律应该以实现社会总幸福感最大化为出发点的思想,可以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一种体现,确实应该以达成社会最大幸福为目标,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解决大量的法律问题。

但是,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也有一些局限性。

首先,边沁似乎低估了法律的自律性和对道德原则的尊重。

法律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存在的,它也是道德的表现和规范。

有时候,法律规范和道德原则的共同作用可以产生更好的结果,这个结果不一定总是符合功利主义原则的。

其次,边沁关注社会幸福感最大化忽视了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而这两点通常也是法律预防权力滥用的手段。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研究——兼论边沁对立法科学化的追求的开题报告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研究——兼论边沁对立法科学化的追求的开题报告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研究——兼论边沁对立法科学化的追求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边沁是19世纪英国的一位著名哲学家和社会思想家,他的经济理论对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是其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现代立法学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依据和理论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法学研究者开始关注立法原则的研究,其中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的研究正逐渐成为新的研究热点。

功利主义立法原则是边沁提出的一种基于自由、平等和幸福追求的立法原则。

边沁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和幸福追求为目的,同时保障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

这种立法原则对于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提高法律制定的科学化程度,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旨在从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的角度出发,深入研究边沁对立法科学化追求的思想,并探讨其在现代立法实践中的应用。

具体内容包括:1.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的内涵和基本特征2.边沁在立法科学化方面的具体思想和主张3.现代立法实践中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的应用和局限性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从多角度、多层面、多维度深入探讨边沁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对立法科学化追求的理论贡献,以及其在现实立法实践中的实际应用与效果。

通过对各个时期的相关文献的获取和系统阅读,分析边沁立法原则的形成和演变,结合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入分析现实社会中阐明边沁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局限性,最终得出较为完整和客观的结论。

三、预期结果和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和边沁的立法科学化思想的研究和论证,为深入理解立法学理论、提高立法实践效率和效果、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等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意义,对扩大立法学领域的研究做出一定的贡献。

此外,本文还有望为政治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相关领域的研究者提供有价值的学术资源,促进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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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现实意义内容摘要: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在西方乃至全球范围内影响巨大。

本文立足于全面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并进一步认为其思想对我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现实意义功利主义,又称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

到了17 世纪,资产阶级储备力量准备和发动革命,作为理论武器,霍布斯和培根就已经提出了他们的伦理功利论,之后法国爱尔维修发展了这一理论,但是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

直到18 世纪末19 世纪初,英国的边沁和密尔才使之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说。

自19 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渗透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价值取向、生活观、道德准则,影响甚大。

所以,人们提及功利主义,都是指19 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并称边沁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内部结构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 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伦理学、哲学传统的沿袭。

功利是这样一种事物特性,它能给人带来快乐( 或利益、好处等) 或者减轻、避免痛苦( 即不幸福)。

总而言之,功利就是趋乐避苦。

大多数国内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观点,笔者赞同三分法,即快乐论原则、功利原则和唯效果论构成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三个基本点,并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其道德最高原则。

(一)快乐论原则:趋乐避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边沁认为,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

人做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得到快乐逃避痛苦。

在他看来,趋乐避苦是人的自然本性,人的一切所思所想所为都受其支配。

在他的专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篇就如是阐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

”在这部著作中,很明显,已经说明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建立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的。

他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上的主人的统治之下,只有快乐和痛苦才是人类行为唯一的是非标准。

在他看来,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免除是人的本性,追求快乐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初始点与最终目的。

但边沁对快乐的看待主要是物质性层面的,即物质的快乐或物质利益的得失所引发出来的生理感受的快乐,由于快乐主要是物质性的和生理意义的,所以快乐是可以计算的。

边沁特别提出了“七种”快乐计算方法,其中包括判断快乐和痛苦大小的四个计算因子:强度、持续性、确定性、远近性,以及最大幸福的三个标准:繁殖性、纯洁性、广延性。

边沁认为,可依据这些因素对于某个行为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

然而,不同的行为所产生的不同的苦与乐,在边沁功利主义看来,只有量的区别。

边沁认为,小孩的图钉游戏的快乐与大人从诗中得到的快乐性质上是一样的。

把不同质的快乐看成在性质是一个东西,是边沁的基本的重要的论点。

因此,边沁主张以最大的快乐的总量为行为的道德标准, 并具体地依赖于快乐的计算,这就显得过于狭隘。

(二)功利原则: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边沁认为,所谓功利主义就是对利益的追逐、获得、享受与满足。

当然这里也包括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心灵上的利益追求、获得与满足。

他说:“功利不仅仅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生活的追求,也是个人对自身利益之外的他人利益的设定与追求———个人的利益追求是实现社会和人类利益的动因,社会和人类利益———即最大多数的个人的利益和幸福的实现才是个人利益追求的目标与归宿”。

社会利益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没有个人利益的实现,根本就没有社会利益;离开了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与创造,这实现社会利益只是一句空话。

边沁主张社会是一种虚构的团体,由被认作其成员的个人所组成。

那么社会利益又是什么呢?———它就是组成社会之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

”因此,在他看来,个人利益是关键,社会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

极力反对牺牲个人利益,认为失去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也就不存在了。

要求每个人努力去追求自己的快乐,社会利益自然而然就会增加了。

所以,从中可以看出,虽然边沁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最高道德准则,但其实质上是利己主义者,未看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质的不同。

(三)动机与效果:唯效果论在边沁看来,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以及合理性依据都是源于幸福,源于功利,即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减小与免除。

他认为对人类的任何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所依据的就是该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幸福或不幸,或者说是依据该行为所带来的善或恶。

只要一个行为能够给当事人或利益有关者带来快乐、幸福的结果或减小不幸、免除痛苦,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合乎道德的行为,就是善的行为。

不难看出他不仅是从行为的动机强调功利对人的行为的支配作用,同时更是在行为效果意义上强调功利的支配作用。

边沁认为,每个人内心的动机总是为了追求快乐,而不可能是为了寻求痛苦。

快乐即善,每种快乐都是善,痛苦即恶,是唯一的恶。

那么每个人的动机都是善的,都是为了追求快乐。

动机、人的内心状态无法说明行为的善恶。

只有结果,只有从这个行为是否增进了快乐才能表明这个行为本身的道德属性。

边沁的唯效果论只在乎其行为结果有没有增进当事人的快乐,把道德是非的标准交给人是否获得幸福与快乐为判断,从一方面体现了其人性论的基础,关注人的生活,在上帝、人的理念之外寻找道德标准,这无疑体现了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另一方面,唯效果论本身存在着缺陷。

片面强调行为结果才是决定一个人行为善恶的唯一标准,这一论断割裂了动机与效果的关系。

动机本身具有相对独立的道德价值,自觉性高,否定了动机,就如同否定了道德的内在自省性,导致了道德他律论、道德工具论,把道德当做求得功利,也就是追求快乐、幸福的工具。

二.边沁功利主义的现实意义功利主义对20世纪的政治的影响极其深远,不但自由主义的政治家和理论家大都接受功利主义的原则,功利主义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也有实际的作用。

对现阶段的中国来说,边沁的功利主义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道德教育发展和价值观荣辱观教育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一)边沁的功利主义理念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边沁的功利主义有助于改变人们行为的盲目性,促进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也蓬勃发展。

主要原因是人们价值观的转变,没有这一转变,我们不可能确立“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曾经把是否考虑个人利益作为区分好人与坏人的标准,并且毫不怀疑地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其实,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

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正是由于边沁的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增强,使人们认识到经济利益在社会和个人生活中的地位,有了行动的方向,从而调动起了人们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理念有利于促进我国道德教育的发展。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念告诉我们,我国的道德教育必须立足于现实。

长期以来,我国道德教育过度理想化、无视现实,不可避免会导致德育走向完全脱离社会生活实际的极端,弱化了道德教育的效果,甚至会引起人们的反感。

以理想主义为基础的道德体系虽然能够使某些理想主义者得到满足,但却是缺乏实效的。

只有立足于现实,循序渐进,才能达到“完全”、“纯粹”的大道德境界。

因而只有平时细微的然而是不断的道德进步的量的积累,才能达到道德面貌的根本改变。

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关于快乐论的道德本质的学说,认为趋乐避苦,追求幸福或利益是人的本性,是人生的目的,虽然未免太过简单、太过直觉。

但如果仔细琢磨,它的优点在于,这样的价值观更有现实色彩,人人能够听懂、理解,因而可能真心遵从。

它给我们的启示就在于:道德教育必须以“现实”为起点,而不可完全高踞于“理想”之巅,无视人性弱点,对任何接收道德的人之对象均提出远远超出人的接受能力的道德。

(三)边沁的功利主义理念有利于增强我国社会主义价值观和荣辱观教育。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念可以促使我们更重视价值观和荣辱观内容中的义、利结合。

我国的价值观和荣辱观教育在内容上一直沿袭传统的儒家道德,并固守以往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集体主义。

传统的儒家道德虽然不乏值得借鉴和吸取之处,但却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和宗法等级制度上的。

而计划经济时代的集体主义规范也很少体现“与时俱进”的内容,抽象的“集体”与“社会”仍然阻碍着个人的自由发展,很多“言义不言利”的道德标准也很难适应市场经济中以物质利益为动力的社会行为。

如果不去研究如何适应经济关系的变化对道德准则的冲击,我们的价值观和荣辱观教育就不可能取得应有的效果,甚至会引起逆反心理。

而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西方功利主义伦理学直接肯定了个人利益和需求的合理性,有利于克服只讲集体而忽视个人的思想,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功利原则对个人利益和需求的肯定,实际上确认了个人独立、个性自由、个人成功和个人幸福等个人价值的合理地位。

这不仅有利于发挥和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总之,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功效和利益方面的伦理学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对于个人来说,过分夸大或无视义利的辩证统一观,一味强调个人主义精神和自由主义精神,轻视社会利益的问题,则是有局限性的。

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社会里,边沁的功利主义理念有利于促进我国道德教育的发展,有利于增强我国社会主义价值观和荣辱观教育,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它对我国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1]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00年。

[2]章海山:西方伦理思想史;沈阳: 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

[3]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

[4]唐凯麟:“西方伦理学名著提要”;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5]龚群:“当代西方道义论与功利主义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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