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企领导离退休后,能否在企业兼职或任职
国企领导离退休后,能否在企业兼职或任职通过上篇文章,我们了解了离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去企业兼职或任职应满足一定条件。
我们这次文章接着和大家交流:离退休的国企领导干部能否去企业兼职或任职呢?。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2013 年12 月4 日执行中组发[2013]18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规定,离退休的国企领导干部能否去兼职或任职分以下几种情况: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2.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3.退(离)休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退(离)休三年后到相关企业兼职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首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其次,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再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所在单位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任职)。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2013 年12 月4 日执行中组发[2013]18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3、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下同)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如何参照《意见》执行?答复意见: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金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前备案或审批;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出资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
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
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后到企业任职的,按照《意见》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退(离)休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的,按照《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LT利益;(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投资入股;(四)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或利用本人影响谋取私利;(二)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三)违规办理向本人、特定关系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事项;(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第六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有关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二)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五)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执行审批程序。
兼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二)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外,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三)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中央企业的各种奖励。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第六条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不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
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不确定行政级别。
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所任职务确定;免职、降职后按新岗位确定;退(离)休后按办理退(离)休手续时所任职务确定。
第八条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涉及全省支柱产业,以及对全省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省委管理。
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其他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由中共四川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企业工委)管理。
第九条各地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各地党委管理,其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由各地党委根据本地实际决定。
兼职董事长管理办法
兼职董事长管理办法河南物资集团公司兼职董事长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控,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河南物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依法向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长(兼职)。
为规范兼职董事长的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岗位职责兼职董事长对集团公司负责,是集团公司委派到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以资产管理为核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兼职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论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它董事同等的投票权。
兼职董事长不掌握行政权利,也不属于公司员工范畴。
其具体岗位职责如下:(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年度计划、财务预算、投资及日常经营工作的重大事项;(二)审核公司机构调整和重大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核、审批;(三)审核公司资产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四)检查董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五)提议公司总经理和其它高层人员的聘用、升级、薪酬及解聘,并报董事会批准和备案;(六)根据总经理的提议,审核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聘任、薪酬和解聘;(七)审核总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八)对公司总经理和高层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控;(九)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它重要报表,按规定对公司的重大财务支出和资金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十)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投资合同书及其它重大合同书、报表与重要文件、资料;(十一)在日常工作中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和监控;(十二)行使法定代表职权;(十三)集团公司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二、任职条件及产生办法(一)任职条件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2.具有战略管理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岗位5年以上;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办事公道;4. 具有较强的领导力、创新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领导干部职工兼职管理制度
领导干部职工兼职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工作压力日益增大,许多人在工作之余也希望有机会从事一些兼职工作,以丰富自己的生活、增加收入。
其中,领导干部职工也不例外,他们也有着自己的兼职需求。
然而,领导干部职工的兼职行为往往受到了诸多约束,一方面是因为其身份特殊,有着行政权力和管理责任,兼职行为可能会对其主要工作造成干扰;另一方面,兼职行为也需要符合组织的规章制度,不能损害组织的利益和形象。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领导干部职工兼职管理制度,对于保障领导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制度的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
领导干部职工的兼职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
2. 简政放权原则。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兼职行为应给予领导干部职工一定的自由度和发挥空间,不应过分约束其个人的兼职选择。
3. 公平公正原则。
领导干部职工的兼职行为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组织或他人的利益。
4. 效益导向原则。
兼职行为应以实现双重收入、提升个人能力和服务社会为目标,不得损害主要工作的效益和公司形象。
5. 风险可控原则。
领导干部职工在兼职时应注意把握风险,不得选择与主要工作冲突或对组织造成潜在风险的兼职项目。
三、制度的内容1. 兼职登记制度领导干部职工在担任兼职工作前,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兼职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报酬情况等,并提交兼职单位的合法证明文件。
申请应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兼职。
2. 审批权限对于一般的兼职申请,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
对于涉及到领导干部职工职责范围以外的兼职申请,应由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3. 时限管理领导干部职工的兼职时间不得超过每周16小时,并且不得安排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
如有特殊工作需要,应提前向所在单位请假或调整工作安排。
国有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员管理办法第⼀章 总 则第⼀条为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员选拔、任⽤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机与活⼒的选⼈⽤⼈机制,建设⼀⽀⾼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关于成⽴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选任国有企业领导⼈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党管⼲部原则与出资⼈选派出资⼈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管资产与管⼈、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任⼈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章 管理权限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员实⾏分层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党⽀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长)由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会主席,副总经理(副⼚长)、总会计师、总⼯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双向进⼊,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会、组织⼈事(⼈⼒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员的配偶、⼦⼥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
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管理规定
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第 1 页共5 页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 2 页共5 页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意见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制度改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西城区委《关于成立中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发[2004]8号),参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区企业实际情况,现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党组织关系直属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领导人员,包括:1、上述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的领导人员。
包括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上述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国资委或国资委代表政府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
3、区委明确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
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1、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2、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3、市场检验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4、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6、民主集中制的原则;7、依法管理的原则;8、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及任职条件(一)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通过组织配置、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产生。
采取组织配置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时应重点考虑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并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程序,纳入考察对象的人数应多于拟任岗位职数。
采取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应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单位或由招聘单位委托第三方制定规范的招聘程序,一般应包含发布招聘公告、组织选拔考试、进行组织考察、确定聘任人选、进行试用考核、履行正式聘任等环节。
选拔企业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应逐步实行竞争上岗与公开招聘的方式。
(二)企业领导人员除符合相应职位要求以外,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正确的政绩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求真务实,团结同志,有大局意识,能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义乌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义乌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上市公司专职董事会秘书、董事(不含兼职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副总经理,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会主席(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按章办事原则。
第二章职数与任期第四条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职责,规范运作。
第五条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一般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外部董事应占一定比例。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第六条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职数一般为三至五人。
第七条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数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一般在国资方委派的监事中产生(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可内部产生)。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界限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一是该活动属于营利性活动,主观目的是要赚钱、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二是企业领导人员必须是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同类经营企业:与领导人员所在的国有企业所从事的营业在市场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未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或者担任这些企业的顾问或名誉职务。
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确定其本职和兼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起的,应当并为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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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政策界限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
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和政策界限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基于法律上的委任关系而对国有企业承担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就是要求领导人员谨慎、勤勉的处理企业事务,正当行使职权;忠实义务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企业业务时,应当毫不保留的代表全体股东为企业的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不得谋取个人私利。当个人利益同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将企业利益放在首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包括:本企业的下级企业、本企业的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授权经营的单位与本企业合营或者本企业参股经营的企业以及经营性事业单位,本企业以外的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授权经营的单位与本企业合营或者本企业参股经营的企业以及经营性事业单位,本企业以外的国有、集体、私营经济组织。
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2]30号 2002年12月27日)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兼职行为,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和省纪委《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辩证法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细则》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县(区、市)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会(或党总支、党支部,下同)、监事会成员,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省、市、县(区、市)党委、政府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会酬金、业务费、奖励、补贴以及兼职单位送给企业领导人员的月份、红利等。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确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在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经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讨论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兼职,且不得兼任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在本公司属下的子公司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兼职报酬;经批准在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兼职报酬全额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不得据为己有。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在下属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兼任领导职务的,以及将兼职单位给予的报酬据为己有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至行政撤职处分。
已领取的报酬必须如数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单位)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起草:日期:题目: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编号:颁发部门:分发部门:审核: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XXX《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孕兼任带领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带领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事情。
第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事情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带领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关于x公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追究纪律责任。
关于xx公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兼职行为,加强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项规定”和中共xx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xx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xx纪发[200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在本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任何兼职报酬;经批准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兼职报酬必须全额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不得据为己有。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在下属独立法人企业(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兼任领导职务的,以及将兼职单位给予的报酬据为己有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至行政撤职处分。已领取的报酬必须如数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
第八条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由xx公司纪委负责监督检查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确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在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经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讨论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兼职,且不得兼任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x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全资一级企业的董事会、党委会(或党总支、党支部,下同)、经营班子、监事会成员,以及xx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中由xx公司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人员兼职规定
国有企业⼈员兼职规定
1、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领取薪酬及其他收⼊。
2、兼职,是指在完成本职⼯作的前提下,利⽤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部分⼯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
兼职便于现有⼈才学以致⽤,在提⾼⼈才利⽤率,降低⼈才浪费等⽅⾯起到了积极促进作⽤;同时,兼职⼈员在社会实践中吸取宝贵的实践知识,有助于本职⼯作质量的提⾼。
但是,国有企业领导⼈员违反规定的兼职活动也有很⼤的危害性,会分散⼯作精⼒、挤占⼯作时间、影响本职⼯作,同时也不能排除个别国有企业领导⼈员通过兼职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
3、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国有企业领导⼈员,也不能擅⾃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
这⾥的“其他收⼊”包括奖⾦、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的酬⾦。
需要注意的是,本项仅是规定不得擅⾃领取薪酬及其他收⼊,⽽没有规定不得领取收⼊。
国有企业领导⼈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国企人员可以“经商兼职”吗?需注意哪些?答疑汇编
国企人员可以“经商兼职”吗?需注意哪些?答疑汇编目录一、经商办企业1.党员干部能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吗2.禁止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否与鼓励非公经济人士入党存在矛盾3.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经商办企业吗5.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所获利益如何处理二、兼任兼职6.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否在企业兼职8.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可否由一人担任9.纪委书记可否兼任下属单位一把手10.企业纪委书记可以兼任党委书记吗11.市直机关监察室主任可以兼任纪工委书记吗1党员干部能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吗?问: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会被给予相应处分。
请问,党员干部能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吗?2016 / 1 / 25《中国纪检监察报》编辑部: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列出了“经商办企业”等6种具体违纪情形。
第八十八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
来源:2016年1月2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学习贯彻《条例》·解疑释惑”专栏。
2禁止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否与鼓励非公经济人士入党存在矛盾?一方面禁止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另一当面又鼓励非公经济人士入党,二者是否存在矛盾?2016 / 4 / 14中央纪委法规室: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其中,第(一)项将和规范性文件。
以第(一)项“经商办企业”为例,“有关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规定,这些规定禁止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这些机关、团体中的规定与在非公经济组织中发展党员并不矛盾。
国企兼职管理制度最新
国企兼职管理制度最新序言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在经济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而国有企业中的兼职管理制度更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涉及到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管理效率的提高以及企业运营的顺利进行。
因此,建立健全的国有企业兼职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兼职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1.1 兼职管理制度的概念兼职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内部规定兼职工作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包括兼职人员的选拔、职责、权利、待遇、考核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相关的管理程序和流程。
它是规范和管理兼职工作的一套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旨在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合理利用人力资源,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1.2 兼职管理制度的意义制定完善的兼职管理制度可以带来以下几方面的好处:(1)充分发挥员工的潜力。
通过兼职安排,员工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其专长和能力,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
(2)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
通过兼职安排,可以有效避免部门之间的资源浪费和重复劳动,提高管理效率。
(3)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通过合理的兼职安排,可以让员工感受到公司对其能力的认可,从而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兼职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2.1 兼职人员的选拔和评价兼职人员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企业可以根据兼职岗位的需要,通过内部选拔、竞聘、组织培训等方式,选派合适的人员担任兼职职务。
选拔程序应当合理、透明,评价标准应当明确、公正。
2.2 兼职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企业应当明确兼职人员的职责和权利,明确其在兼职岗位上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时间等内容。
同时,兼职人员应当享有与全职员工相同的权利,包括薪酬待遇、劳动保护、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权利。
2.3 兼职人员的薪酬待遇为了激励兼职人员,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兼职人员应当按照其工作任务、工作量、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合理的薪酬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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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五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
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
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
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公司财务部,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 年。
第十一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
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XXX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
3. 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严禁私自利用公司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其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六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公司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建立兼职情况报告制度。
兼职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
在企业兼职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拟提名为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十九条党委组织部、监察部定期对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
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
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党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