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办理中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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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盗窃案件的难点与心得

办理盗窃案件的难点与心得

办理盗窃案件的难点与心得办理盗窃案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不仅需要警方具备丰富的调查经验和技巧,还需要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和难点。

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将从难点和心得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办理盗窃案件的难点1. 缺乏直接证据:盗窃案件通常发生在没有目击者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能够有效地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使得缺乏直接证据成为办案的主要难点。

因此,警方在办案过程中需要通过间接证据和技术手段来获取相关证据。

2. 作案手法多样:盗窃犯通常会采用各种巧妙的手段进行作案,如撬锁、破窗、技术开锁等。

这就要求警方在办案中对不同的作案手法进行了解和分析,寻找作案者的犯罪特点和行为模式,为进一步侦破提供线索。

3. 犯罪嫌疑人隐匿性强:盗窃犯通常会选择逃避监控探头和人群密集的地方进行作案,使得犯罪嫌疑人的隐匿性非常强。

警方需要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询问等方式来获取作案现场的线索,进一步追踪嫌疑人的行踪。

4. 犯罪团伙作案:盗窃案件往往不是个体犯罪行为,而是犯罪团伙的集体作案。

这就给警方的侦破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需要通过深入调查和侦察,摸清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和作案规律,从而找到打击的突破口。

二、办理盗窃案件的心得1. 重视现场勘查:对于盗窃案件,现场勘查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警方需要认真保护现场,并细致地收集、分析现场的各种物证和痕迹。

同时,要善于利用科技手段,如指纹、DNA等技术来寻找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2. 利用数据分析:随着科技的进步,警方可以借助大数据分析的手段来帮助办案。

通过对大量的案件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潜在行为模式和规律,为案件侦破提供参考依据。

3. 加强合作与沟通:办理盗窃案件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

警方需要与其他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及时沟通案件进展和需要协助的事项,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办案效率。

4. 强化技术手段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警方在办案中可以借助各种技术手段来提高办案效率。

盗窃案件侦破调研报告

盗窃案件侦破调研报告

盗窃案件侦破调研报告盗窃案件侦破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方法本次调研主要旨在分析和总结近期发生的盗窃案件的侦破情况,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调研采用了实地访谈、数据收集和案件分析等方法,以深入了解侦破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

二、调研结果1. 盗窃案件侦破率根据收集的数据统计,近期发生的盗窃案件中,侦破率为48%,即一半的案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这一数字反映了盗窃案件的侦破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2. 侦破困难及原因分析在调研过程中,与执法部门人员进行了交流,并了解到盗窃案件的侦破存在以下困难与原因:首先,盗窃案件涉及的线索有限。

很多盗窃案件发生时没有目击者,且没有留下明显的痕迹,给破案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此外,一些案件中涉及的物品较为常见,如手机、钱包等,难以快速确定特征,导致线索收集不足。

其次,现有的侦破手段和技术不足。

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越来越隐蔽。

与此同时,执法机构的侦破手段和技术往往滞后于犯罪分子,无法有效地应对新型犯罪手段,导致案件的侦破效果不佳。

最后,人力资源匮乏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调研发现,部分执法单位面临人员不足的情况,特别是在盗窃案件侦破方面,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经验丰富的调查员。

人力短缺影响了侦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改进建议1. 加强技术力量建设面对犯罪分子不断更新的作案手段,执法机构需要加强技术力量的建设。

可以通过加强与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引入新技术、新手段,提高侦破案件的效率。

另外,培养和提升执法人员的技术水平,让他们掌握先进的侦破技术,能够应对各类犯罪手段。

2. 提高证据链完整性在侦破过程中,需要注重细节,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通过强化勘查、鉴定等环节的培训,可以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确保案件侦破的质量。

3. 拓宽线索来源渠道除了传统的线索来源渠道,如目击证人和现场勘查,执法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监控录像等现代技术手段,扩大线索来源渠道,提高线索的收集率和质量,提供更多有力的依据。

【精选】盗窃案件现场勘查应注意的问题

【精选】盗窃案件现场勘查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盗窃案件现场勘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一、盗窃案件的概念、类型及特点(一)盗窃案件的概念盗窃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犯罪案件。

盗窃犯罪是我国最多的一种犯罪,盗窃案件是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比例最大的案件,侵害对象广泛,人民群众深受其害。

(二)盗窃案件的类型在盗窃案件中,因其作案方式、作案地点、作案人人数、作案目标等不同,以及作案人的具体情况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盗窃案件。

1、根据作案人的作案方式,可将盗窃案件分为偷盗案件和扒窃案件。

(1)偷盗案件。

偷盗案件是指作案人使用工具撬门、破窗、挖洞、翻天窗、爬阳台等方式侵入单位元室内或居民住宅,或者在室外露天场地和公共场所进行盗窃财物的案件。

(2)扒窃案件。

扒窃案件是指作案人采用不同的掩护手段,利用技术手段,在公共场所利用事主和周围群众不留意之机,掩蔽的偷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犯罪案件。

2、根据作案地点可将盗窃案件分为入室盗窃和室外盗窃案件。

(1)入室盗窃案件。

入室盗窃案件是指作案人侵入厂矿、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公司等单位的财会室、办公室、仓库,或侵入到银行、商店、文物馆、博物馆或居民住宅室内进行盗窃财物的案件。

(2)室外盗窃案件。

室外盗窃案件是指作案人在室外的露天场地和公共场所进行的盗窃财物的案件。

3、根据作案人人数可将盗窃案件分为单人盗窃和结(团)伙盗窃案件。

(1)单人盗窃案件。

单人盗窃案件是指在一起盗窃案件中,作案人只身一人作案的盗窃案件。

(2)结(团)伙盗窃案件。

结(团)伙盗窃案件是指在一起盗窃案件中,有两人以上参与作案的盗窃案件。

4、根据盗窃的目的物,可将盗窃案件分为盗窃车辆(机动车、摩托车等)案件、盗窃枪弹案件、盗窃文物案件和盗窃仓库、保险柜案件。

(1)盗窃车辆(机动车、摩托车等)案件。

盗窃车辆(机动车、摩托车等)案件是指作案人以居民住宅周围、城乡的街道、车库、公路边停放的各种车辆为侵害目标实施的盗窃案件。

(2)盗窃枪弹案件。

盗窃案件的疑难问题研究

盗窃案件的疑难问题研究

盗窃案件的疑难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盗窃案件在社会中成为一个严重的犯罪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然而,由于盗窃案件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一些疑难问题常常困扰着执法部门和研究人员。

本文将对盗窃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盗窃手段的多样性盗窃案件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犯罪分子常常随机应变,采用不同的手段进行盗窃。

比如,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高科技破解密码或网络入侵等方式进行非接触式盗窃;而另一些犯罪分子则采用传统的物理窃取方式,如撬锁、砸窗等手段进行接触式盗窃。

这些多样化的盗窃手段给执法部门的侦破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针对盗窃案件中的手段多样性问题,执法机构需要加强对不同手段的研究和分析,并建立相应的应对措施。

此外,科技的不断发展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的可乘之机,因此,执法部门也应加强对技术手段的应对和反制。

二、证据的获取和固定在盗窃案件中,证据的获取和固定是执法部门必须面临的重要问题。

由于盗窃案件多数发生在短时间内且受盗物品常常易于销赃或转移,使得执法机构在取证和固定方面面临诸多挑战。

例如,一些盗窃案件发现时犯罪分子已经离开现场,使得现场没有留下可靠的指纹或痕迹;另外,一些盗窃案件发现时涉案物品已经被洗劫一空,证据难以找到。

为解决盗窃案件中的证据获取和固定问题,执法部门应加强对现场勘查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的提高,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调查能力。

同时,利用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设备的普及和加密化,有助于提供更多的有效证据。

三、目击证人的陈述和可信度在盗窃案件中,目击证人的陈述和可信度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由于很多盗窃案件发生时在场的目击证人较少,即使有目击证人也存在记忆不准确或者存在不同程度的偏见的情况。

犯罪分子也常利用盗窃案件发生时的紧张氛围来误导目击证人的陈述。

为增加目击证人陈述的可信度,执法部门可以加强对目击证人的采访和审问,提高目击证人的心理素质和协助犯罪侦查的意识。

办理盗窃案件的难点与心得

办理盗窃案件的难点与心得

办理盗窃案件的难点与心得办理盗窃案件是刑事司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项充满挑战的工作。

在办理盗窃案件的过程中,我遇到了许多难点,同时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盗窃案件的难点之一是证据收集。

在办理盗窃案件时,往往缺乏直接的目击证人,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因此,需要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相关证据。

例如,可以调取监控录像、勘察现场、进行物证鉴定等手段来获取相关证据。

此外,还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邻居等了解案发情况,进一步确凿证据。

盗窃案件的难点之二是犯罪嫌疑人的抓捕。

由于盗窃案件的犯罪手段多样,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逃避追捕的能力。

因此,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需要具备一定的侦查技巧和经验。

比如,可以通过蹲点侦查、布控、追踪等手段,及时发现和抓获犯罪嫌疑人。

同时,还需与公安机关、边防等部门紧密合作,共同开展抓捕行动,确保犯罪嫌疑人的顺利抓获。

盗窃案件办理的难点之三是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和取证。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需要善于运用讯问技巧,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据。

此外,还需要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因取证不当导致证据无效。

在审讯过程中,还需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在办理盗窃案件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要注重协作配合。

办理盗窃案件需要与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部门等多个部门进行协作,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因此,及时沟通、密切配合是办案工作的重要环节。

其次,要注重细节。

盗窃案件的犯罪手段多样,往往需要仔细观察案发现场、分析犯罪手法等细节信息来寻找线索。

因此,要善于发现和把握细节,从而更好地办理案件。

最后,要注重法律运用。

在办理盗窃案件时,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法律,确保办案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办理盗窃案件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相信自己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难点,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打击盗窃工作存在问题和建议

打击盗窃工作存在问题和建议

打击盗窃工作存在问题和建议
打击盗窃工作存在的问题包括:
1.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执行力:有些地区的执法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执行力,导致盗窃犯罪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2. 社会观念不健全:一些人觉得盗窃只是小事一桩,对该行为的道德谴责程度不够,这种观念的存在容易助长盗窃行为。

3. 技术手段更新换代快: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也利用新技术进行盗窃,但执法机构的技术手段跟不上,导致打击效果不佳。

4. 缺乏社会参与:社会大众对于盗窃行为的举报和协助程度不高,很多犯罪得不到有效线索,不利于打击盗窃。

对于盗窃工作的改进,建议如下:
1. 提高执法机构的效能:加强对执法机构的监督和培训,提高其有效打击盗窃犯罪的能力和执行力。

2. 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大对盗窃犯罪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对盗窃行为的谴责程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3. 加强技术支持:提高执法机构的技术手段和犯罪侦查能力,与科技发展同步,及时掌握并应对新型盗窃手段。

4. 增加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大众积极参与打击盗窃犯罪,提供线索和信息,并加强警民合作。

总体而言,打击盗窃工作需要政府、执法机构、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以提高犯罪打击的效果。

如何有效应对盗窃案件处理工作

如何有效应对盗窃案件处理工作

如何有效应对盗窃案件处理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件在各个城市中屡见不鲜。

作为执法机构的一员,如何有效应对盗窃案件处理工作成为了我们的重要任务。

在本文中,我将就这一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盗窃案件的预防措施、盗窃案件的追踪调查、以及盗窃案件的综合处理。

首先,为了有效应对盗窃案件处理工作,我们应加强预防措施。

首先,要加大社会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在媒体上发布安全知识、开展社区讲座等方式,让市民充分了解盗窃案件的危害性,掌握防范盗窃的基本技巧。

其次,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加强对商场、车站、公园等人流密集场所的巡逻检查,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备,增加犯罪分子的可见性和抓获的可能性。

此外,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社区内的安全问题并与居民共同制定解决方案,有效阻止盗窃行为的发生。

其次,盗窃案件的追踪调查是有效应对盗窃案件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了提高调查效率,我们应该建立和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

警方、法医、技术人员等应加强联动合作,在案发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并保护现场证据,为案件侦破提供有力的证据保障。

此外,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

通过比对嫌疑人的生物学特征、行踪轨迹等信息,快速确定嫌疑人身份,提高抓捕成功率。

在追踪调查中,我们还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DNA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提高案件侦破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综合处理是有效应对盗窃案件的重要环节。

在盗窃案件侦破后,我们需要做好犯罪分子的审讯和取证工作。

通过合理运用刑讯逼供和法律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据,确保正义的实现。

同时,我们还应做好案件的计件和嫌疑人的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案件档案,为后续的审判和定罪提供支持。

在案件侦破后,我们还应该与检察机关和法院等司法机构保持紧密合作,确保嫌疑人能够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赔偿和救济。

综上所述,为了有效应对盗窃案件处理工作,我们应加强盗窃案件的预防措施,提高市民的防范意识;要加强盗窃案件的追踪调查工作,提高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此外,我们还应做好盗窃案件的综合处理工作,确保嫌疑人被依法制裁,为受害人提供赔偿和救济。

工作心得:盗窃类案件特点及疑难问题思考(最新)

工作心得:盗窃类案件特点及疑难问题思考(最新)

工作心得:盗窃类案件特点及疑难问题思考(最新)盗窃作为传统型的侵财类犯罪,在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一直较大,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及社会和谐,是我国刑事政策关注的重心和刑法打击的重点。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罪刑法规定的修改,司法实践中突破立法和传统理论的扩张现象不断出现,盗窃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也出现诸多问题。

笔者将以近三年所办理的盗窃类犯罪为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浅析。

一、本地区盗窃类案件基本情况2015年至2017年,本地区共办理刑事案件1703件,其中2015年刑事案件578件,其中盗窃案127件;2016年刑事案件536件,其中盗窃案118件;2017年刑事案件589件,其中盗窃案134件,占比均为22%左右。

二、盗窃类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及原因(一)犯罪主体呈现出无职业、文化程度低、低龄化特征。

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多为社会闲散无业人员,该类人员不务正业,长期泡在网吧、KTV等娱乐场所,当缺乏生活、消费来源时,即实施盗窃并变卖赃物进行消费;从年龄构成来看,盗窃犯罪嫌疑人以30岁以下的年轻人为主,因近几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年轻一代成长环境较好,部分人从小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一旦进入社会,面对收入差距,便产生不劳而获的想法,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从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来看普遍偏低,基本为初中以下,甚至存在文盲,教育的缺失导致这些人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

(二)犯罪主体多吸毒、赌博,系惯犯或有盗窃前科。

随着毒品犯罪、赌博,尤其是网络赌博案件的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其他刑事犯罪也不断增多,吸毒人员一旦成瘾、赌博人员一旦陷入“泥潭”,为了购买毒品、筹措赌资不择手段,从而走上犯罪的这也是盗窃犯罪居高不下,并且愈发增多的因素之一。

而大多数盗窃犯罪嫌疑人再犯的可能性远远高于其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多为惯犯、有盗窃前科或行政处罚记录。

比如本院近期办理的阮某某、李某某盗窃案,阮某某自1995年至2017年间因盗窃被判刑五次,刑期自七个月至八年不等,李某某因盗窃被判刑一次,刑期十年,二人刚刑满释放即再次实施入户盗窃被当场抓获。

如何有效应对盗窃案件处理工作

如何有效应对盗窃案件处理工作

如何有效应对盗窃案件处理工作在社会治安日益恶化的背景下,盗窃案件的频繁发生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作为执法机关,有效应对盗窃案件的处理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预防、调查和应对三个方面,探讨如何有效应对盗窃案件处理工作。

一、预防盗窃案件发生预防盗窃案件发生是处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警方应加强与社区和商户的合作,加强对公共场所和重要机构的巡逻和防控。

同时,提高社区居民的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通过提供安全防范措施和技巧,帮助居民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此外,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如安装监控摄像头和报警系统,有效监测和预防盗窃案件的发生。

二、有效展开盗窃案件调查在盗窃案件发生后,要迅速采取措施展开调查以保护现场并确保案件取证。

警方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犯罪手段分析,找寻可能的证据和线索。

同样重要的是搜集目击证人和相关信息,通过走访和调查等手段获取更多线索。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应与司法机关、社区和居民建立紧密联系,共同合作,互通信息,加强协作能力,提高破案效率。

三、有效应对盗窃案件处理工作在查明案件事实和收集足够证据后,就需要有效应对盗窃案件的处理工作。

首先,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盗窃行为,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处罚。

同时,加强教育和改造工作,帮助罪犯改正错误,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此外,必须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救济,以减轻受害者的损失和痛苦。

最后,加强公众安全教育,提高公众对盗窃案件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治安维稳的氛围。

总结起来,应对盗窃案件处理工作需要综合运用预防、调查和应对的策略,加强社会各方的合作与配合。

通过加强预防工作、严密调查和科学处理,可以有效应对盗窃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机制,提高执法能力,才能有效提升盗窃案件处理工作的水平,并为人民群众创造更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盗窃案件办理常见问题解析

盗窃案件办理常见问题解析

盗窃案件办理常见问题解析盗窃案件,包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今天讲课,主要讲刑事盗窃案件的办理中常见的问题,大家可以结合刑事案件办理来理解和解决治安案件盗窃中遇到的问题。

一、盗窃罪的变迁(一)社会的发展和盗窃罪关系1.讲到变迁,盗窃罪,从最初刑法出台到现在,已经修改过一次,目前已经出台了第8个修正案。

2.应该说刑法修改的频率还是很高的,这个和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经济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也决定人们的生活,也在不停地改变着人们的思想认识。

3.说个题外话,也是反映了人们思想认识变化的:《西游记》大家都知道。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年代的人对《西游记》里面的某一个人物的认识,也有不同。

七十年代、八十年代:比如猪八戒,大家认为他是个好吃懒做、花心的男人,我们小时候看电影,看大闹天宫,不管男孩子还是女孩子,对孙悟空佩服得不得了,七十二般变化,一个筋斗云十万八千里,降妖除魔,伸张正义,敢于向权贵(玉皇大帝)叫板,有本事;但是到了九十年代:对孙悟空、猪八戒看法就不一样了。

有一个对未婚女孩子调查,问唐僧师徒四人最想嫁哪个,选最多的是猪八戒,为什么呢?因为猪八戒爱老婆,听老婆话,又肯为丈母娘干活。

00年代,特别是现在,女孩子更物质、实际,有时候就是赤裸裸的,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大家很多人看过,有个因为参加这个节目出了名的女孩子叫马诺,他说“宁愿在宝马车里哭,不愿在自行车上笑”,这是个这个时代物质女人的代表。

按照当前女孩子的择偶观,有人做了这么个假设:让猪八戒、孙悟空、沙僧、唐僧上非诚勿扰,会有什么样的结果,谁会最受欢迎:八戒上台,24盏灯全灭。

理由:1.长相太对不起观众. 2.太好色、花心.3.太能吃,喜欢偷懒.4.犯过错误,从天庭被贬入凡间。

悟空上台,24盏灯全灭。

理由:1.没房没车只有一根破棍,只会耍棍子,但是再耍也耍不过周杰伦的双节棍. 2.保镖职业危险. 3.动不动打妖精,对女生不温柔. 4.坐过牢,曾被压五指山下500年。

关于盗窃罪的几个问题

关于盗窃罪的几个问题

四、几种特殊的盗窃行为 (一)行为人非法窃取类似遗失物而实质并非遗失物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下的财物,对财物的控制支配既包括事实 上的有形控制,也包括法律上的无形控制,当财物处于法律概念上的无形控制, 表面上这时财物似乎成了遗失物,但根据法律和社会一般观念有时能明显推知该 财物仍处于物主的支配下,非法窃取此类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另外,在某些特殊的场合,财物的所有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但在失落的 场合,该财物仍受他人控制,也就是有保管义务人,则对该类财物的窃取依然可 以构成盗窃罪。如遗忘在宾馆、出租车上的被无因管理的财物。 在特定公共场合,如歌舞厅、饭店、银行,财物所有人遗忘后,在有关管理 人员没有发现前,是否推定为该项财物有保管义务人,在刑法上有争议。 (二)盗窃与他人的共有财物 1.行为人非法占有自己控制支配的与他人共有的财物,不能构成盗窃罪, 可以构成侵占罪 2.行为人盗窃与共有人共同控制的共有财物,能构成盗窃罪,数额以共有 人的份额计。 3.行为人盗窃共有人单独控制支配的共有财物,能构成盗窃罪,数额以财 物数额计。
五、盗窃罪的犯罪形态
(一)实行行为 秘密窃取; (二)着手 入户,入室盗窃的,开始扭门、撬锁、爬窗为着手,在开放性场所,正要拿 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侧为着手。 (三)既遂标准 通常以失控说和控制说为多。 (1)特定控制区域,居所,仓库,以把财物盗出控制区域为既遂。 (2)自由出入场所,如商店、饭店等,盗窃轻便物品,移离原位、隐藏于 身,即构成既遂;大件物品,需盗出店外,室外或者物主的有效控制区域为既遂。 (3)在公共场所,财产移离原处为既遂;在有人监控的公共场所,财物脱 离监控为既遂. (4)在交通工具火车、汽车上,使财物脱离运输部门控制为既遂。
其三行为人预见到自己意图窃取的财物数额只有较小或较大但实际窃得的数额却异常出乎行为人的预见即实际所窃得的数额已达到了巨大或特别巨大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小但是客观危害大对此种情况应根据行为人的后续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后发现了此种意料外结果立刻去自首或将此物送还被害人则应当按行为人主观所预见的认定其行为性质对于超出预见的多余部分不应计算在盗窃数额内应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必对此承担刑事责任以防止客观归罪

盗窃案件适用法律难点(3篇)

盗窃案件适用法律难点(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案件作为最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然而,在适用法律处理盗窃案件时,往往存在诸多难点。

这些难点不仅涉及法律条文的解释与适用,还涉及犯罪构成、证据认定、刑罚适用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盗窃案件适用法律难点。

二、盗窃案件适用法律难点分析(一)犯罪构成的认定1. 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在盗窃案件中,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难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如何认定犯罪分子的非法占有目的,往往存在争议。

(1)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认定标准:1)犯罪分子对财物占有后的使用、处分行为;2)犯罪分子对财物的占有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3)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非法占有意图。

(2)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争议在实际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存在以下争议:1)犯罪分子在盗窃过程中,对财物占有后未使用、处分,如何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2)犯罪分子在盗窃过程中,对财物占有后,出于某种原因未使用、处分,如何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3)犯罪分子在盗窃过程中,对财物占有后,由于某种原因放弃占有,如何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2. 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1)秘密窃取的认定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核心特征。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秘密窃取,存在以下争议:1)秘密窃取与公开盗窃的界限;2)秘密窃取与夺取的界限;3)秘密窃取与抢夺的界限。

(2)盗窃数额的认定盗窃数额是决定盗窃罪刑罚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盗窃数额,存在以下争议:1)盗窃数额的计算方法;2)盗窃数额的认定标准;3)盗窃数额的认定与实际损失的关系。

(二)证据认定的难点1. 证人证言的认定证人证言是盗窃案件中的重要证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的认定存在以下难点:(1)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难以确定;(2)证人证言可能存在矛盾、虚假等情况;(3)证人证言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盗窃案例法律问题分析(3篇)

盗窃案例法律问题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作为一种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被明确规定为犯罪。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盗窃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案例为切入点,对盗窃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市发生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甲趁夜间无人之际,潜入被害人乙家中,盗走乙家中的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被害人乙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将犯罪嫌疑人甲抓获归案。

三、法律问题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本案中,盗窃罪的客体为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嫌疑人甲非法占有被害人乙的财物,侵犯了乙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甲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主体:犯罪嫌疑人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甲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故意为之。

2. 犯罪数额的认定在本案中,盗窃罪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侦查对策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侦查对策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侦查对策盗窃案件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其特点和侦查对策如下:1.隐蔽性:盗窃犯常常利用隐蔽的手段进行作案,避免被发现。

他们可能选择在夜间或人少的场所进行作案,尽量减少目击者。

2.快速性:盗窃犯通常会尽快完成作案行为,以便逃离现场,减少被捕的风险。

3.多样性:盗窃犯的作案手法多种多样,包括入室盗窃、扒窃、抢劫等。

他们根据具体的目标和环境选择适合的手段。

4.情节轻微:相对于其他严重犯罪,盗窃案件的情节一般相对轻微,这也使得查处盗窃案件的难度相对较大。

5.偶然性:盗窃案件往往是偶然发生的,没有明确的受害人预先定下的计划。

因此,侦查人员在案发后的一段时间内获取相关的线索会比较困难。

1.利用科技手段:现代科技的发展为盗窃案件的侦查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例如,安装监控摄像头、利用人脸识别技术等,可以帮助警方迅速锁定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证据。

2.提高现场勘查水平:对于盗窃案件,现场勘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侦查人员应加强勘查技巧的培训,提高现场勘查水平,收集到更多的线索和物证。

3.加强社会预防意识:盗窃案件的发生与社会预防意识有着密切的关系。

通过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盗窃犯罪的认知和预防意识,可以减少盗窃案件的发生,为侦查工作提供更多的线索和信息。

4.加强跨部门协作:解决盗窃案件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如警察局、检察院、法院等方面。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能够更好地解决盗窃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

5.提高侦查人员素质:盗窃案件的侦查需要侦查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通过加强侦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素质,能够更好地开展盗窃案件的侦查工作。

6.提高社会监管能力:加大对大型商超、交通枢纽等重点场所的监控力度,提高治安防控水平,增加监控设备和人员配置,减少盗窃案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盗窃案件的特点和侦查对策都需要警方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警员素质、加强社会预防等方面的工作,能够更好地解决盗窃案件,维护社会的安宁稳定。

口述盗窃案件审查中的问题及方法

口述盗窃案件审查中的问题及方法

一、应审查哪些关键证据以及存在的问题我们将盗窃案件的在案证据分为笔录证据和实物证据。

笔录证据中,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笔录和犯罪现场指认笔录为审查重点。

实物证据中,估价鉴定意见和物证、痕迹提取来源、流转保存过程为审查重点。

实务中,在上述重点证据审查过程里存在比较多的问题,有些问题和审查习惯会导致发生错案。

接下来,刑事实务公众号深海鱼着重阐述办案审查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

1、笔录证据的审查这块工作在审查方法方面各承办人有不同的风格,这跟一个地方、一个师傅的特点有很大的关系。

(1)讯问、询问笔录审查讯问、询问笔录的实质审查最直接的办法是直接接触嫌疑人或者被害人。

但在讯问或者询问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案件多的地方提审流于形式,干了多年的公诉工作,还不会像样的做一份笔录;而对被害人、证人,一般也不会去核实证据,即便在卷笔录中有许多问题;讯问或询问方法有问题等等。

这些不好的习惯和做法会导致笔录审查存在较大风险,我们必须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审查理念。

推行“望”、“闻”、“问”、“切”谈话法。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多年来一直主张中医式讯问或者询问:“望”、“闻”、“问”、“切”。

在中医里,“望”指观气色;“闻”指听声息;“问”指询问症状;“切”指摸脉象。

言辞证据形成书面材料具有诸多不稳定因素,确定每案必提审讯问可以让承办人直接对犯罪嫌疑人“听其言,观其色”,这是我所谓的办案中的“望”和“闻”,通过直面接触观其语速、表情、神态,内心可以大概感觉到犯罪嫌疑人的性格脾气甚至有无说谎,但在实践办案中,尤其是案件多的地方,提审显然被流于形式,一个早上提五六个甚至更多,有些承办人甚至让别的承办人代为提审,失去了“望”、“闻”的宝贵机会。

“问”是将预设的问题向对方进行发问,“问”的时候要配合“望”和“闻”,对某些关键敏感问题进行发问的时候,要注意对方的言行、神态加以内心判断。

“切”是指讯问过程中动态的心理预判,信息处理,分析发现一些迹象或问题,是一个智慧讯问的概念。

工作心得:盗窃案件的分析与研究

工作心得:盗窃案件的分析与研究

工作心得:盗窃案件的分析与研究以X区院案件管理部门统计数据显示为例,仅X年第一季度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盗窃罪案件即占33%,较去年同期上升19%。

从案件的移送数量不难看出盗窃罪作为我们辖区内的多发性犯罪,已经显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笔者结合对盗窃罪类型案件的共性和个性,从以下几个盗窃罪的基本问题入手展开分析。

一、盗窃案件的共性问题概述(一)盗窃罪的主体方面的共性盗窃罪是常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主体也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单位盗窃罪。

笔者从受理的盗窃案件中发现,盗窃罪的主体有一定的共性特征。

1、盗窃罪主体的年龄共性由数据显示,实施盗窃的行为人年龄偏小,且都是有劳动能力的青壮年。

犯罪年龄偏小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是值得关注的,盗窃罪主体的研究不仅是刑法中应当研究的问题,也应该是社会学领域应该研究的重点。

2、盗窃罪主体的受教育程度共性犯罪嫌疑人高中以上文化的偏少。

数据显示,实施盗窃的行为人受教育程度低是一个共性问题。

如何预防和减少盗窃罪的发生,也应当从教育入手,在义务教育中我们学习了思想道德,使自己的行为受道德的约束,但是对法律的学习相对较少,缺少使自己的行为受法律强制约束的自觉性。

(二)盗窃罪的客体方面的共性盗窃罪的行为客体也可以理解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一般盗窃要求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四类特殊的盗窃并不要求数额较大。

所受理的盗窃案件中,大部分都是数额型盗窃,犯罪对象一般都是有价值的有体物,非数额盗窃所占比例很小。

刑八修正案的出台引发了很多关于非数额型盗窃的争论,但是我院受理的盗窃案件中并没有遇到很多相关的有争议问题。

盗窃罪疑难问题解析

盗窃罪疑难问题解析

盗窃罪疑难问题解析来源:法眼观察、薏米本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问题一:“普通盗窃”的认定“普通盗窃”即数额较大的盗窃,为盗窃罪的基本行为类型,除了在成罪上要求“数额较大”外,其行为类型特征一般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所共有。

普通盗窃行为的类型特征主要有:一、对象特征盗窃罪的对象特征至少包括:第一,盗窃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具有经济价值性。

第二,盗窃罪对象包括可支配的有体物和无体物。

第三,盗窃罪属于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其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①]“占有”在客观上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的财物的支配人状态;在主观上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包括潜在的支配意识。

占有意识对事实的支配的认定起补充作用。

[②]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为盗窃罪对象。

如周某与陈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周某将其一辆吉利牌轿车以2.5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已交付钱款),并约定由周某驾驶该车送陈某回其住处交付,当车行至陈某住处附近时,周某以买水为借口将陈某支下车后私自将车开走,后陈某无法与周某取得联系。

对于本案,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而法院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钱款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本案中,周某与陈某虽已签订协议书并交付钱款,但涉案车辆并未实际交付,仍处于周某实际占有和控制之下,那周某怎么盗窃自己占有和控制的车辆呢?故指控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妥。

但周某在履行购车合同过程中,中途使用欺诈手段支开陈某,驾车携购车款潜逃,其行为属于刑法第224条第4项中“收受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情形。

周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陈某购车款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失窃应急预案存在问题

失窃应急预案存在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盗窃案件的发生频率逐渐上升,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应对这一状况,各地公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纷纷制定了失窃应急预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应急预案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其有效性的发挥。

以下是针对失窃应急预案存在问题的分析:一、预案内容过于简单部分失窃应急预案的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具体操作步骤和应对措施。

应急预案应当详细阐述在发生失窃事件时,各个部门的职责、协调配合方式以及应对策略。

然而,在实际制定过程中,一些单位只注重文字表述,忽视了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二、预案缺乏针对性失窃应急预案的制定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失窃事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对各种失窃事件的处理方式千篇一律,无法有效应对各类复杂情况。

三、预案执行力度不足应急预案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单位对应急预案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预案执行力度不足。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预案培训不到位:部分单位对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重视不够,员工对预案的了解程度较低,无法在关键时刻正确执行预案。

2. 预案演练不足:一些单位没有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导致员工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经验,无法熟练应对失窃事件。

3. 责任追究不明确:在预案执行过程中,部分单位对责任追究不够明确,导致员工在处理失窃事件时存在推诿现象。

四、预案更新不及时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失窃案件类型也在不断演变。

然而,部分单位在制定应急预案时,未能充分考虑这一点,导致预案更新不及时,无法适应新的治安形势。

五、预案缺乏创新性在制定失窃应急预案时,部分单位过于依赖传统手段,缺乏创新性。

随着科技的发展,许多新技术、新方法可以应用于失窃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然而,一些单位在预案制定过程中,未能充分利用这些新技术、新方法,导致预案的创新性不足。

综上所述,失窃应急预案在内容、针对性、执行力度、更新及时性和创新性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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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办理中的常见问题讲座:深海鱼,(“刑事实务”公众号创办者),后附盗窃罪相关阅读链接。

盗窃案件办理中的常见问题按照我对盗窃罪通俗的理解,首先这个财物是别人占有的,其次我意识到了别人占有这个事实,或者按照一般人的观念推定你已经意识到他人占有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我再去拿过来我肯定觉得自己是小偷。

如果我确实没有意识到这是别人占有的财物,那么我拿过来我不觉得自己是小偷,我认为是捡的,这样认定我是小偷是冤枉我了(当然实务中“我确实没有意识到”是需要有客观事实支撑的,这个是根据社会经验,一般人认知水平,行为人认知水平综合考察的)。

从中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客观上该财物是他人占有的,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或者概括的认识到是他人占有的物,在主客观相结合的情况下,行为人占有了该财物才构成盗窃罪。

有学者认为,只要认定了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再以平和的手段取得占有的,就认定为盗窃罪。

对此,我是坚决反对的,纯客观定罪是不符合一般人朴素的认知的,不为大众所接受。

举个例子:比如我手机进水了,我将它放在花坛边沿上晒太阳,我在附近聊天。

有一个人路过,看见花坛边沿上有一只手机便将它拿走,并快速的离开现场。

在这个案例中,显然我是占有这个手机的,我对这个手机是能直接无障碍的支配的,这是一个客观事实,而这个客观事实由于手机放置地点的特殊性,又没有一些占有宣示性的标志,只是其他人一般情况下很难意识到这手机是他人占有中的财物。

我们先肯定的一点是客观上该手机是他人占有的,然后再考察行为人主观上的认知程度,如果他辩解称这只手机肯定是别人掉在花坛里的,我们可以从一般人的角度、社会经验去判断他的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显然是有合理性的,一般人都想不到手机的主人在旁边故意将手机放在那里晒太阳。

也有人提出,行为人为什么快速的离开现场,难道不是做贼心虚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捡东西,除了那种拾金不昧的人会原地等待,大声呼叫失物招领,如果捡了不想归还的人,肯定是快速的离开,甚至在捡的时候会偷偷摸摸的捡,生怕周围的人看到要求分赃。

所以这个行为只能说明他想占有手机不归还的意思,因此不能根据客观上是他人占有的状态而客观定罪认定盗窃罪。

相反,如果行为人比较聪明,能够洞察到一般人所不能洞察到的现象,他敏锐的发现,这手机很有可能是站在边上聊天的那个人,因为那个人时不时的在往手机方向查看,如果是这样的话,行为人就对手机是他人占有的状态有一种概括的认知,那么客观上确实是他人占有的,就可以毫不客气的认定为盗窃罪。

以上,我想阐述的是,要认定盗窃罪,首先应该判断该财物客观上是否属于他人占有,其次再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他人占有的或者能否推定行为人已经认识到了他人占有。

既然他人占有是成立盗窃罪的前提条件,那么接下来我结合实例谈谈如何判断占有关系。

一、我们首先谈“占有”关系占有是被害人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

何为事实上的支配?是实际上能够操控这个对象,对财物的取得、处置没有障碍。

(社会的一般观念、生活经验等来判断)。

我们刚才举的那个案例,手机主人将手机放在花坛边上晒太阳,手机主人就在附近跟别人聊天,手机主人想什么时候去拿就什么时候去拿,而且是没有任何障碍的,这就是十足的支配能力,100%操控,手机就是他占有的,而且占有紧密度非常高,高到什么程度呢,基本上和拿在手上差不多了,他去取得手机的步骤非常少而且迅速,向前走几步就可以拿到,你说是不是跟拿在手上差不多呢,不能因为它放在公共场所而否认他人占有,路人将手机拿走那是路人的事情,手机主人有没有占有手机那是手机主人跟手机之间的事情,这种占有关系就是客观存在的,不受环境和行为人的思想所影响,所以你判断财物客观上有没有人占有,不必去考虑行为人及其他人的想法,只需要考虑被害人和财物之间的关系即可,这也就是占有关系的单向性(这个概念是我创设的)。

因为财物只要不是他人遗忘物、遗失物、丢弃物,那就是他人占有的。

即便我在马路边上放了一台电脑,人流密集,我临时有事离开一下,只要我没有丢弃的意思,也不是遗忘、遗失的情况,电脑仍然是我占有着,只是这种占有很松弛,受外界干扰的概率很大而已。

这里插一句,张明楷教授认为,像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

这个他人占有的结果是对的,但是话不是这么说的,他把占有关系的单向交织了行为人以及其他人的想法,单纯的判断占有关系,不需要其他人去推定,就考察物主和物之间的关系即可,这个推定他人占有是在判断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认识到他人占有时才需要考虑的,推定的了可以认定盗窃罪,推定不了不能认定盗窃罪,但即便推定不了,认定不了盗窃罪,还是要承认该自行车客观上仍然属于他人占有。

比如我自行车放在人行道上,风吹雨淋的放了一个月,行为人每天路过注意到这自行车,想想肯定是别人丢弃了或者遗失的,于是就把它推走了,他认为不是偷。

我认为光从其主观认知判断,他这样的认识是成立的,确实不能认定其盗窃。

但客观上这自行车到底是否有人占有呢?我们就要去找放置自行车的人,问他为什么放置了这么久,他说他知道放那里的,出差了很久,等出差回来要去拿的,这么一单向考察,我们知道这自行车客观上仍然属于他人占有的状态。

但你还是不能认定行为人为盗窃罪。

谈了占有关系的单向性,总结一下实践中比较容易判断的几种占有关系。

1、直接拿在手上、背在包里等处于直接支配状态的占有。

这种占有的紧密度是最强的。

大脑意识一转动,马上可以将财物支配、处置。

如果行为人是去侵犯他人这种方式的占有,毫无疑问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是完全认识到他人占有的,辩解都不用辩解了,直接认定盗窃罪。

2、他人领地、领域内的财物。

这种占有的紧密度也很高,由于场所带有明显的宣示占有的效果,比如人家的房子,汽车内,摊位等。

所以行为人在这些领域内非法获得占有的,也一律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完全认识到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辩解也没有用。

举个例子:有个路边水果摊,上面搭个顶棚,下面放一堆的西瓜等各种水果,夜间的时候水果也都放在那里,用塑料布盖上,水果旁边有一个水果箩筐,有一天晚上摊主把包放在水果筐里忘记拿走了。

有一个清洁工在马路上打扫卫生的时候看到了水果摊箩筐里放着有包,便拿走取出里面的钱之后将包放回原处。

这么一个案例,我们先看占有关系,水果摊这个领域,摊主放置着水果,搭着顶棚是比较明显的一个领域,这些水果放在一起搭个棚起到一个宣告占有的效果,在这个领域内,摊主把包放在水果筐里,即便他忘记了客观上也应该属于摊主占有。

这好比你把东西忘在家里了,想不起来放哪里了,只要在你的领域支配范围内的财物都是属于你占有。

唯一的区别,占有的紧密度不同,在家里有门有锁,能够较好的排除干扰,而在公共场所搭建的水果摊,占有就会显得松弛,受干扰的因素比较多,但不能否认他人占有的事实。

其次,我们再考察行为人主观因素,由于领域场所特征明显,完全可以推定领域内的财物是属于他人占有,因此他人拿走水果摊里的财物都属于盗窃。

3、占有的辅助(或主从关系)。

辅助占有者是不占有财物的,实际上是帮助上位者占有的工具。

比如流水线上工作的工人,虽然手上拿着财物,但是受着监控,不可能随心所欲的支配处置财物。

还有搬运工也是如此。

受着店主监管的店员也是辅助者,他们并不占有财物,只是看管和帮助店主支配占有,私自拿走财物的就是盗窃。

但如果店主对店员的信赖度高,授权的并不只是看管财物的工作,还有一定的自由支配财物的权利的,那店员也占有财物,私自处理就是侵占。

还有比如去试衣间试穿衣服的时候,让其他人帮忙拿一下随身财物,该财物仍然由主人占有,因为主人就在附近并未离开现场,对他的财物所处的位置状态都有一个掌控,他人帮忙拿着财物只是一种辅助看管作用,他人实际上并不占有财物,如果借机逃离现场的,应当认定盗窃罪。

同理,在车站候车室,物主要去上厕所,便将包裹交给旁边的人看管,你不要认为物主丧失了占有,让他人代为保管占有。

应当理解为物主仍然占有着包裹,他人只是辅助看管他的包裹,这是因为物主就在附近,他对包裹的位置和离开的时间都是有掌控的,只是没有在视线范围内,他对包裹的占有紧密度变得松弛,但不管如何,物主是希望他人在原处看管着他的包裹,他人拿着包裹逃离的应当定盗窃罪。

同样还有借打手机的案例,给陌生人借打手机,虽然陌生人拿着手机到包厢外面打,但手机主人对借手机的人有一个大概的掌控的,就是在他的附近,不可能同意陌生人拿着手机离开现场的,手机主人对手机仍然是占有的,因为他觉得借手机者就在门外不远处,并未允许他离开酒店,他随时可以将手机拿回来,这就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力,也就是所谓的占有,他人拿着手机逃离现场的应当定位盗窃罪。

当然,有些熟人之间的借打手机,机主对借打者有着高度的人身信赖,同意熟人随意使用手机,哪怕离开酒店现场去别的地方使用,如果是这样,那么可以认为机主愿意将占有松弛弱化到无,同意借打人暂时的建立占有关系的,借打人拿走卖掉的,可以认定诈骗罪。

因为诈骗罪就是基于错误意识,自愿的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解除占有,让他人建立占有关系。

4、比较松弛的占有。

这种占有没有明显的领域标志,也没有其他的宣示标志。

比如将自行车停放在马路边,人离开现场。

将行李放在公共场所,人暂时离开等等。

这类占有没有物理性加固措施,也没有视觉监管监控,纯粹是根据物主的意思,有意识的放置在某个地方,并非丢弃也不是遗忘物、遗失物。

第三人拿走这类物品,能否认定盗窃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考察行为人主观上能否认识到他人占有的状态。

因为这种情况下,有些能够认识到他人占有状态,有些是不能认识到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行李比较大,虽然放置在公共场所,也应当认识到他人占有的可能性很大。

如果是一个钱包放在地上,则一般认为他人有意放置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同样一辆自行车放置在广场,就应该推定是他人停放的。

而一辆比较破旧的自行车,停放在某个环境比较脏的地方,而且长时间停放,就有理由认为是他人丢弃的,行为人如果真这么辩解的话,就不能认定其盗窃,哪怕最后查实该自行车就是他人有意放置的。

5、原占有人丧失了占有转移到第三方占有。

在封闭的特定空间内,比如他人的家里,你如果将钱包遗落在他人的家里。

那么这个钱包就自动的成为他人家中财物的一部分,转化成房屋主人占有,第三人入户后拿取的就是盗窃。

但是对某些开放式尤其是公共场所的占有转化,实践中是趋于谨慎的。

虽然有理论上认为应当转化成场所管理员等占有,比如银行大厅内他人丢失的财物、快餐店用餐时丢失的财物、出租车乘客遗落在出租车后座上的财物、OK厅娱乐场所遗落在包厢里的财物等等。

我们知道,实践中第三人拿走他人遗落在公共场所的财物定盗窃罪的很少,为什么实践跟理论有这样的差距?我研究发现,这种开放式公共场所的占有转移,实际上是我们法律人人为的理论推导,并未考虑到行为人以及社会大众的一般性感受,你想,凭什么我在这些公共场所不能捡东西?他人遗落在这些场所的财物,你场所管理员一点都没有意识到,又怎么会想当然的认为转移到场所管理员占有呢?我在这些场所捡到的财物,凭什么就要交给你场所管理员呢?万一交给场所管理员被管理员私吞了呢?或者,交给场所管理员后,物主压根就没找上门呢?所以,好事为什么要让场所管理员占呢,在场所管理员没有发现这些遗落的财物之前,普遍的观念认为这财物根本不属于你场所的,很显然盗窃罪就不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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