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点学科建设制度范本
重点学科建设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学科水平和竞争力,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是学校发展的重要战略,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和科技发展规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重点学科建设。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创新、突出特色、强化交叉、优化资源、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体制应包括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学科建设办公室和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
二、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第五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和政策,对重点学科建设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科带头人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部署相关工作。
三、学科建设办公室第八条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各项任务。
第九条学科建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发展规划部门,负责人由发展规划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学科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具体政策和实施细则;(二)组织申报和评审重点学科;(三)协调、监督和评估重点学科建设进展;(四)为重点学科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五)其他相关工作。
四、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第十一条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是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咨询和评估机构,负责对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提供专业指导和评估。
第十二条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由校内外知名学科专家组成,成员数量一般为7-13人。
第十三条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二)评审重点学科申报材料;(三)评估重点学科建设进展和成果;(四)提出改进和优化重点学科建设的建议;(五)其他相关工作。
五、重点学科建设过程管理第十四条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一般为四年,建设周期结束时进行评估。
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学科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学科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7.08.20•【文号】教研函[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教研〔2006〕2号)精神和《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通过考核评估、增补和一级学科认定三个阶段,在同行专家评议和我部确定的一级学科认定条件的基础上,审核批准了国家重点学科名单,现予以公布(见附件一)。
国家重点学科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优质资源,考虑到其建设的长期性和连续性,决定对进入增补阶段且评估结果不太理想的国家重点学科(名单见附件二)给予为期2年的加强建设期,建设期结束后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将保留国家重点学科资格,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国家重点学科资格。
制订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是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建设水平和建设效率的重要保证,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国内外学术动态,瞄准国家及区域重大需求,逐一制订各国家重点学科(2007-2010)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编写提纲见附件三)。
各国家重点学科制订的建设与发展规划是今后国家重点学科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请在2007年11月30日前将规划报我部(研究生司)备案。
为促进学科之间的交流,我部将学科规划汇总成册后,印发有关学校参阅。
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是我部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对加快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强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意见(1991年2月27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的建设重点学科的要求,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评议择优确定了一批重点学科点。
为了加强建设与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点学科点应担负提高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技术水平的重要任务。
发展目标是,到本世纪末,能够自主地持续培养与国际水平大体相当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能够解决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依据;能够接受高等学校及其他方面的学术骨干进行学术访问或深造,逐步建成开放型的教学、科学研究先进基地,为实现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基本立足于国内和完成上述重要任务起骨干带头作用。
二、重点学科点要紧密围绕上述任务目标,并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需要与实际条件可能,统筹考虑,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进行建设,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学科规划。
兼顾近期与远期,选准本学科点的主要发展方向,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努力形成与发展各自的特色。
订出“八五”期间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和科学研究的具体计划,并尽早安排落实。
科学研究的重点方向一般不要重复,应相对集中、突出重点。
(二)队伍建设。
主要是后继学术带头人的培养造就,队伍结构与素质的改善提高和思想作风建设。
努力建设一支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乐于奉献、学风端正、团结合作、结构合理、人员精干、有活力和创新开拓精神、有高水平学科带头人的学科梯队。
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教研[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学科经过近二十年的建设,其教学、科研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学术水平、培养高层次人才和承担国家重大任务的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促进了高等学校学科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已成为我国高等学校重要的具有骨干和示范作用的教学、科研基地。
面对世界科技革命的严峻挑战和世界范围内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为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人才和科技的要求,现就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目的和意义1.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需要,是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重要措施,对建设创新型国家,大幅度提高国家竞争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学科结构和布局的优化与调整,形成以国家重点学科为骨干的学科体系,引领全国高等学校进行学科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带动我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全面提高,使之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将进一步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需求,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高层次人才和智力支撑。
3.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有利于完善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集中国家和地方有限财力,提高建设效益;有利于适时调整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方向和结构,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和优势、全面支撑各行业和区域发展的国家重点学科体系,满足国家的重大需求;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使部分国家重点学科达到国际同类学科的先进水平。
二、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服务国家目标,提高建设效益,完善制度机制,建设一流学科”。
重点学科建设意见
重点学科建设意见随着国家经济、科技水平的发展,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前途,教育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高质量的教育,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保障。
教育中的重点学科建设,也是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质量提升”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教育领域的发展,国家在建设重点学科方面多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本文就重点学科建设意见进行了探讨。
一、重点学科建设意见的背景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逐渐增加。
而这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高等教育的支持。
在这个过程中,对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发展重点学科,成为推动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方式。
2002年,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并对全国高校开展重点学科建设,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全国性的品牌项目。
现在,全国高等学校是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来提高教育质量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重点学科建设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创新、高质量、高效益。
故此,在教育资源方面,重点是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在学科发展方面,重点是提高学科的科研、创新能力,提高学科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学科国际化和创世竞争力;在管理方面,重点是创新管理机制和服务,促进学科的内部合作和外交合作。
2.基本原则(1)独立自主,从全体师生和学校本身出发,重点学科建设目标要同学校总体发展战略同步。
(2)突出特色,在学科建设中,突出学科的发展特点和区别性,提高学科的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
(3)革故鼎新,通过教育教学方式创新、管理模式改革,促进重点学科迅速发展,提高教育质量。
(4)整体协调,跨学科整合资源,促进重点学科发展,提高学科研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5)高效益,根据产业需求对重点学科建设投入和绩效进行精准管理,实现前期投入与后期效益相衔接。
(6)国际化,推动重点学科“国际化”战略,提高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重点学科建设是增强医院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医院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重点学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扬学科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科快速发展,促进医院医疗、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逐步成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开放型医疗、教学和科研基地。
申报和评审第四条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申报和评审要求进行,批准设立的重点学科(专科)即纳入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
1.2.3.管理组织及运行第五条重点学科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建设,科教科负责协调督导。
1.学科带头人: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学科带头人拥有学科内部管理的自主支配权,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确定主攻目标,带领全体成员走在学科发展的前沿,力争在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标志性成果;注意选拔和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
每年年末形成本年度学科建设情况报告及次年工作计划(含国内外研修),呈报院务会;2.学科(专科)秘书:由学科带头人指派,协助学科带头人完成日常管理相关工作;3.学科成员: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根据个人专业方向及所在岗位,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科带头人批准可加入重点学科团队。
并在学科带头人的带领下,努力完成学科建设任务。
4.科教科:负责督导并协调学科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年中组织召开重点学科联席会,相关情况及时反馈至院领导。
检查评估与奖惩第六条对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达到验收标准的重点学科,滚动进入下一期建设;对管理不善,年度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验收评估不合格者,报院务会进行人员调整。
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07]6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促进和带动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完善学科结构和布局,建立一个全面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学科体系,满足国家和区域发展对人才和知识的需求,我部决定在国家重点学科评选的基础上,从申报学科中再择优确定一批水平较高的学科,作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培育对象,予以重点扶持。
经研究,审核批准了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现予以公布。
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是国家重点学科的重要补充,其建设以高等学校和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为主。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国家重点(培育)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并参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2007-2010)》编写提纲”的要求,制订各国家重点(培育)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规划。
各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制订的建设与发展规划是今后评估和下一次申报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请在2007年12月30日前将规划报我部(研究生司)备案。
附件: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分学校)二○○七年十一月四日附件: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名单(2007年批准)学科名称学校名称马克思主义哲学黑龙江大学中国哲学华东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外国哲学浙江大学政治经济学浙江大学经济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世界经济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新疆大学金融学上海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江西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东北财经大学法学理论南京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武汉大学经济法学南京大学社会学中山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央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复旦大学中山大学思想政治教育武汉大学教育学原理山东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论南京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体育人文社会学华南师范大学运动人体科学华东师范大学民族传统体育学上海体育学院文艺学华中师范大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南开大学中国古典文献学山东大学中国古代文学武汉大学西北师范大学法语语言文学武汉大学日语语言文学北京外国语大学阿拉伯语语言文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亚非语言文学北京大学传播学中国传媒大学美术学首都师范大学南京艺术学院电影学北京师范大学历史文献学兰州大学中国古代史郑州大学中国近现代史南京大学世界史华东师范大学基础数学同济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应用数学上海交通大学凝聚态物理同济大学四川大学光学中山大学有机化学郑州大学物理化学清华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高分子化学与物理北京化工大学人文地理学南京师范大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中山大学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南京大学兰州大学空间物理学武汉大学矿物学、岩石学、矿床学北京大学成都理工大学植物学南开大学动物学河北大学华东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生理学青岛大学微生物学广西大学生态学内蒙古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西南大学系统分析与集成华东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史西北大学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天津大学流体力学西北工业大学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东南大学江苏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机械设计及理论东华大学车辆工程同济大学光学工程上海理工大学电子科技大学精密仪器及机械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物理与化学复旦大学材料学北京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华东理工大学武汉科技大学材料加工工程南昌大学钢铁冶金重庆大学动力机械及工程大连理工大学流体机械及工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上海交通大学山东大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工理论与新技术湖南大学物理电子学西安交通大学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通信与信息系统华中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海军航空工程学院信号与信息处理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北京科技大学导航、制导与控制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计算机软件与理论浙江大学重庆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科技大学建筑设计及其理论华南理工大学岩土工程西南交通大学结构工程福州大学桥梁与隧道工程解放军理工大学水文学及水资源南京大学四川大学水利水电工程新疆农业大学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中国海洋大学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中国矿业大学化学工艺郑州大学生物化工浙江大学工业催化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中国石油大学采矿工程太原理工大学山东科技大学矿物加工工程东北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安全技术及工程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吉林大学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上海海事大学飞行器设计北京理工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器系统与运用工程中北大学农业机械化工程华南农业大学农业水土工程内蒙古农业大学环境科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环境工程南京大学河海大学昆明理工大学食品科学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合肥工业大学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吉林农业大学作物遗传育种河北农业大学福建农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果树学西南大学蔬菜学东北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茶学安徽农业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山西农业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四川农业大学扬州大学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浙江大学基础兽医学吉林大学预防兽医学四川农业大学临床兽医学东北农业大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内蒙古农业大学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第三军医大学病原生物学中山大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南京医科大学浙江大学郑州大学南方医科大学法医学河北医科大学内科学(消化系病)首都医科大学内科学(内分泌与代谢病)天津医科大学内科学(心血管病)武汉大学内科学(传染病)华中科技大学内科学(消化系病)第三军医大学神经病学上海交通大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四川大学皮肤病与性病学西安交通大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第四军医大学外科学(普外)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清华大学外科学(普外)哈尔滨医科大学外科学(普外)中南大学外科学(骨外)南方医科大学外科学(普外)第四军医大学外科学(整形)第四军医大学外科学(普外)军医进修学院妇产科学浙江大学眼科学浙江大学第三军医大学肿瘤学广西医科大学麻醉学四川大学口腔基础医学上海交通大学第四军医大学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卫生毒理学第三军医大学中医医史文献上海中医药大学中医内科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针灸推拿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中西医结合基础华中科技大学药物化学山东大学药物分析学浙江大学药理学华中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复旦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企业管理上海交通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河海大学农业经济管理浙江大学林业经济管理北京林业大学——结束——。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18•【字号】晋教研[2007]7号•【施行日期】200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教研[2007]7号)有关高等院校:为加强对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全面完成省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和任务,促进重点学科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我省高校的办学水平、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提高学科建设与管理水平,保证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是体现高等学校办学特色和水平的重要标志,对于加强学术队伍建设,培养和汇聚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术队伍,构筑学术平台为重点,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带动示范作用,提升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为山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重点学科分为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三类。
第四条重点学科为重点建设大学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提供基础和支撑,学科方向要瞄准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紧密结合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努力形成优势、凝炼特色,增强服务能力和贡献水平,不断提高建设效益。
第五条重点学科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建设周期为五年。
按照“省、校二级建设,学科带头人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六条重点学科实行动态管理,在一个建设周期结束后,进行考核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给予降格或退出。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科技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x-04-18【生效日期】202x-04-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10.27•【文号】教研[2006]3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研〔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制定了《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学科是国家根据发展战略与重大需求,而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在高等教育学科体系中居于骨干和引领地位。
其建设目标是:一批学科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类学科前列,其中部分学科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
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国家重点学科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主要学科方向对推动学科发展、科技创新,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文化发展和国防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2.拥有学术造诣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或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3.应有完整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体系,培养的博士生质量和数量位于国内同类学科的前列。
4.具有鲜明的学科特色,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已取得较高水平的成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承担着国家重要的研究项目。
5.教学、科研条件居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强支撑相关学科的能力,有良好的图书文献和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
教育部关于废止《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废止《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
见》等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教政法函[2014]23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4.10.28
【实施日期】2014.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废止《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教政法函[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保证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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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设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推进本校重点学科的发展,提高学科质量和影响力,根据相关要求和指导意见,经研究决定,在本校设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1.1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任组长,学校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及相关专家组成。
二、职责和任务2.1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学科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落实学科建设项目和计划,推动学科建设的持续改进。
2.2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会议,对学科建设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2.3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将建立学科建设的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和计划进行,并及时解决学科建设中的问题和困难。
2.4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将积极开展学科交流与合作,提高学科师资队伍的水平和能力,促进学科之间的互动和融合。
三、工作要求3.1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为学科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3.2 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及相关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学术和专业优势,为学科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3.3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与其他学校、科研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借鉴各方经验,不断提升学科建设水平。
四、其他事项4.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4.2 如果有需要调整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或职责分工,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经批准。
4.3 请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学科建设工作的开展。
特此通知。
学校领导日期:{填写日期}。
有关国家特色学科建设的文件
有关国家特色学科建设的文件国家特色学科建设是国家教育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养国家发展所需高素质人才的关键举措。
近年来,我国国家特色学科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各地高校和科研机构积极开展特色学科建设,推动了学科发展和科研成果转化,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从国家特色学科建设的意义、目标、实施路径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家特色学科建设的意义国家特色学科建设是国家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全局意义和战略意义。
首先,国家特色学科建设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
通过建设特色学科,可以加强学科建设和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学术声誉,增强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其次,国家特色学科建设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保障。
特色学科的发展为高校培养人才提供了良好的学科背景和专业环境,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深造和发展机会,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各类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
再次,国家特色学科建设是实现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通过特色学科的建设,可以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对国家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最后,国家特色学科建设是提升国家软实力和文化自信的重要举措。
特色学科的建设可以加强我国在国际学术和文化领域的影响力,推动我国在全球范围内的文化自信,为建设中国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和学科作出贡献。
二、国家特色学科建设的目标国家特色学科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学科方向,提高学科的整体水平,推动教育、科研和产业融合发展,培养高水平的人才,全面提高我国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水平。
实施路径:国家特色学科建设的实施路径国家特色学科建设的实施路径主要包括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四个方面。
首先,加强科学研究。
通过加强科研机构和科研团队的建设,提高科研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学科方向的发展和进步。
其次,推进人才培养。
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 教研(2006)2号
教研[2006]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学科经过近二十年的建设,其教学、科研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学术水平、培养高层次人才和承担国家重大任务的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促进了高等学校学科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已成为我国高等学校重要的具有骨干和示范作用的教学、科研基地。
面对世界科技革命的严峻挑战和世界范围内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为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人才和科技的要求,现就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目的和意义1.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需要,是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重要措施,对建设创新型国家,大幅度提高国家竞争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学科结构和布局的优化与调整,形成以国家重点学科为骨干的学科体系,引领全国高等学校进行学科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带动我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全面提高,使之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将进一步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需求,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高层次人才和智力支撑。
3.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有利于完善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集中国家和地方有限财力,提高建设效益;有利于适时调整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方向和结构,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和优势、全面支撑各行业和区域发展的国家重点学科体系,满足国家的重大需求;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使部分国家重点学科达到国际同类学科的先进水平。
二、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服务国家目标,提高建设效益,完善制度机制,建设一流学科”。
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大学的重点学科建设成为了重要的考量和评估指标。
而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便是权威部门对于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本文主要对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建设目标、管理要求、评价体系等方面。
一、建设目标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在于提高高等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其中,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的核心任务是打造一批国际化、具有领先水平的学科,建立高水平的人才队伍,推动学科创新和教育改革。
二、管理要求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管理要求:1. 构建完整的管理体系。
在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全过程中,需要建立起完整的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加强人才培养等方面。
2. 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
每个大学的重点学科建设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具体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建设方向和发展路径。
3. 配备合适的人才队伍。
重点学科建设需要配备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人才队伍,引进和培养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者,提高整个学科群体的水平和创新能力。
4. 加强科研成果转化。
重点学科建设的最终目标是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因此需要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将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实践成果,推动学科创新和教育改革。
三、评价体系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规定了评价体系,以确保各大学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 学科建设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评价学科建设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估学科建设战略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2. 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情况。
评价人才队伍的数量、结构和水平等方面,评估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引进计划的执行情况。
3. 学科科研创新能力。
评估学科的科研水平,包括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专利申请量等方面,评估学科的核心技术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
4. 学科贡献和社会影响。
国家教委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委关于评选⾼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规定⽂号: [87]教研字023号颁布⽇期:1987-08-12执⾏⽇期:1987-08-1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的决定》指出,为了增强科学研究的能⼒,培养⾼质量的专门⼈才,要改进和完善研究⽣培养制度,并且根据同⾏评议、择优扶植的原则,在⾼等学校中有计划地建设⼀批重点学科。
为贯彻落实这⼀决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重点学科的评选和建设必须根据国家四化建设对培养⾼级专门⼈才的需求、科技发展的趋势和国家财⼒的可能,综合考虑后确定。
重点学科的门类要⽐较齐全,科类结构⽐例和布局应⼒求合理,要有利于促进学科间的横向联合,逐步形成⾼校科研优势。
“七五”期间,国家教委拟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等学校中教学科研基础好、对四化建设和科技、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中择优确定⼀批重点学科点。
⼆、重点学科点应从符合条件的博⼠点中选定。
重点学科点应承担教学、科研双重任务,要逐步做到能够⾃主地、持续地培养和国际⽔平⼤体相当的博⼠、硕⼠、学⼠;能够接受国内外学术⾻⼲⼈员进修深造,进⾏较⾼⽔平的科学研究;能够解决四化建设中重要的科学技术问题、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能为国家重⼤决策提供科学根据,为开拓新的学术领域、促进学科发展作出较⼤贡献。
三、重点学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形成意义重⼤、具有特⾊的学科发展研究⽅向;其中⾄少有⼀个研究⽅向已处于本学科发展前沿,并对我国当前及长远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科技发展和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较强的相关学科相配合,有组织发挥跨学科合作研究的优势。
2.应有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坚持社会主义⽅向、善于教书育⼈、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组织能⼒强、办事公正的学术带头⼈(⼀般为博⼠导师),有较强的学术⾻⼲,学术梯队结构合理,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开放、搞活的总⽅针、总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有良好的素质、学风与较⼤的潜⼒,能形成国家⽔平的研究队伍。
重点学科建设制度
新泰市人民医院重点学科与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科骨干管理办法为加快医院专业化建设步伐,发挥我院人才优势,打造专业品牌,巩固我院各专业在本地区的领先地位,经研究决定,对重点学科与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科骨干实行动态科学管理,具体办法如下:一、重点学科管理办法(一)工作目标重点学科自当选之日起,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制定并落实本学科队伍建设计划,保持人才队伍在学历、职称、年龄等方面结构合理,充满活力。
2、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在完成现有医疗技术项目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开展1~2项新技术项目,并做好相关技术项目的准入准备工作,建立并健全科室技术项目档案,力求占领本地区同专业技术制高点,扩大影响与技术辐射力。
3、重点学科应加强本学科医疗质量管理,各项指标迖到三级医院重点学科的标准要求及本院重点质量指标的要求。
4、重点学科应有能力承担对大学本科与研究生的教学任务,让学生能充分了解并掌握本专业先进技术及发展方向,在相关检查与考核中能取得优异成绩。
5、积极总结临床经验,勇于攻关,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科研工作,参加学术交流,各学科每年至少有一项科研成果通过市级鉴定,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至少2篇。
6、各学科应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任期内无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发生。
(二)待遇1、对重点学科所开展的临床研究、新技术新项目在人才、设备等诸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2、优先获得各项集体荣誉。
3、优先作为推荐对象晋升为高一级重点学科。
4、根据工作需要可追加指令性学术会议指标,优先安排医护人员进修学习。
(三)考核医院成立重点学科考评委员会,建立重点学科档案,每半年考核一次。
考核结果与待遇挂钩,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的学科,给予相应处理,任期内发生三级及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二、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科骨干管理办法(一)职责学科带头人与中青年学科骨干自当选之日起,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任期内本专业发展计划(中青年学科骨干应协助学科带头人做好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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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
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研[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制定了《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学科是国家根据发展战略与重大需求,而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在高等教育学科体系中居于骨干和引领地位。
其建设目标是:一批学科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类学科前列,其中部分学科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
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国家重点学科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 主要学科方向对推动学科发展、科技创新,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文化发展和国防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2. 拥有学术造诣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或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3. 应有完整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体系,培养的博士生质量和数量位于国内同类学科的前列。
4. 具有鲜明的学科特色,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已取得较高水平的成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承担着国家重要的研究项目。
5. 教学、科研条件居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强支撑相关学科
的能力,有良好的图书文献和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
6. 学术气氛浓厚,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
第四条国家重点学科一般按照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分设,其口径以现行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
第二章建设与经费
第五条国家重点学科要以世界先进水平为努力方向,以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为参照,不断开拓创新,更新学科内涵,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主流方向。
采取有力措施,以人为本,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国家重点学科的一个建设周期为五年。
各国家重学科都要根据学科发展的趋势、国家和所在地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给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七条凝炼学科方向是做好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核心,各国家重点学科要与国际同类高水平学科进行比较,掌握本学科领域发展动态,紧密结合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瞄准国家及区域重大需求,根据自身学科优势,确定本学
科研究方向。
第八条师资队伍是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关键,各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要制订相应的优秀学术骨干选拔和引进办法,明确学科负责人在学科建设中的职责,为优秀学者和学术团队的发展创造条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条基础设施条件是国家重点学科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国家重点学科的实验室、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等基础设施和条件的建设。
第十条各国家重点学科要建立国家重点学科信息网页,介绍本学科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促进信息交流,鼓励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增强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力,带动国内同类学科水平的提高。
第十一条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由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所在单位共同筹集,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建设。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遵守资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资金建设效益。
第三章考核与认定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国家重点学科的自我评估和检查,及时总结建设中的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改正。
第十四条教育部对国家重点学科实行抽查和定期考核。
考核工作采取同行专家评议、实地检查等方式。
第十五条教育部在对国家重点学科考核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将重新确定为国家重点学科;对建设成效差、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淘汰。
第十六条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的增补,,将与国家和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相结合,经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选优推荐并通过专家评审后增补。
对在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经教育部考核后,可特批为国家重点学科。
第十七条教育部在国家重点学科考核的基础上,从符合条件的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中,按照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第四章管理与职资
第十八条国家重点学科实行国家、主管部门(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所在单位三级建设与管理体制,逐步加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统筹力度。
第十九条教育部是国家重点学科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和宏观调控,在执行有关学科建设项目时,对国家重点学科给予倾斜。
其主要职声是:
1. 负责国家重点学科总体发展的规划。
2. 制定国家重点学科发展的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
3. 负责国家重点学科的确定、评估、考核和撤消。
4. 筹措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部门(地区)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部门,应将本部门(地区)内的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纳入本部门(地区)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实施建设与管理。
主要职责是:
1. 贯彻国家有关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负责制订本部门(地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细则。
2. 配合教育部做好国家重点学科的考核、评估和确定等有关工作。
3. 负责本部门(地区)的国家重点学科统筹、建设和管理,并筹措和落实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是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本单位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1. 制订本单位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配合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重点学科的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
3. 负责筹措和落实本单位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资金,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资源和政策保障。
4.按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