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是亚洲东部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国土面积为37.79万平方公里,2001年人口为1.27亿人。日本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经济实力仅次于美国列世界第二位,属于高收入国家,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为503.59万亿日元(2001年平均汇率:1美元=121.58日元)。

一、日本税制概况

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课征的制度,由中央征收的税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为地方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减免权归地方政府。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国税由大藏省管理,地方税由自治省管理。

日本现行税制共有53个税种,国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地价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和法人居民税、个人和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所税、城市规划税等。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形式缴纳的。在日本现行税制中,国税所占比重极大,地方税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二、日本税制的发展

日本税收制度的形成,主要是借鉴了外国的税收制度。经过明治维新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两个阶段,随着其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已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税收制度。

1868年明治维新以前,日本的税收制度以土地税为主,土地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80%左右。此后,虽然在1881年提高了酒税,于1887年引进了所得税,但由于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所得税收入仍占税收收入的50%以上。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第二世界大战前我。1940年日本大规模改革中央、地方的税收制度。在直接税方面,分为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重点转向对个人所得课征;对企业所得住所法人税按6%的固定比例征收。在间接税方面,简化了酒税,改变货物税统一税率制,而是按商品的不同属性采用不同的税率。经过税制改革,到1941年,日本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总额的64%,逐渐形成了以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为中心的直接税体系。

二战以后,日本税收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5----1949年)为经济混乱,税制整顿时期。这时,由于各级政府尚未健全以及经济衰退,入不敷出,主要依靠发行公债。

第二阶段(1950__1958年)为经济复苏,夏普税制时期。1949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夏普率美国税收代表团到日本,调查考察日本税制方面的问题和改革方案,并于1949年8月27日和1950年9月21日两次提出<<日本税制报告书>>,这就是著名的<<夏普劝告>>。<<夏普劝告>>的要点如下:在基本税制中必须加强推行直接税,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充分发展1947年曾有局部立法修改的所得税制,进一步扩大税基,广泛采用累进税率,尤其是对资本利得要全额课税。强调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支持采用分4级累进税率课征净财产税;推行自动申报制度、蓝色申报制度。根据<<夏普劝告>>建立起来的“夏普税制”使得日本税制从此走上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现代税制道路,也使日本税收制度更接近于美国税制。

第三阶段(1959------1970年)为经济高速增长,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时期。为促进经济增长,日本政府把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政府政策的支柱之一,重点支持基础产业和产品出口。

第四阶段(1971年至今)为经济增长平稳,完善税制时期。日本政府根据1971年“石油危机”后的新经济形势,不断完善税制,先后开征了一些新税种。1971年创设汽车重量税,1972年开征飞机燃料税,1975年提高酒税税率,1976年提高汽车税税率等,并于1979年、1985年、1988年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20世纪80年代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征收类似增值税的税种――消费税,提高间接税的比重;降低所得税和法人税税率;降低继承税税率,简并级次;减轻税负,尤其是所得税税负。总之,经过一系列改革,终于形成了日本现代比较完善的税制体系。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世界各国纷纷推出减税计划和方案,调低税负,提高本国的国际竞争力。2002年,日本宣布大规减税计划,预计在三年内减税6万亿日元,以刺激日本经济的不景气。同时,为了弥补税收损失,日本政府考虑废除对家庭收入的特别减税措施,并降低老年年金支出。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三、日本的主要税种

日本国税和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及居民税等。

( 一)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1 、纳税人。日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日本居住 1 年或 1 年以上的个人,应就其在日本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课税。但居民如果无永久居住日本的意图而在日本设有住所或居民并连续居留日本未达 5 年者,则被视为非永久居民,应就其在日本来源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内支付或汇入日本的境外来源所得课税。个人在日本没有住所,且在日本居留未达 1 年者,称为非居民,就其在日本境内来源所得课税。

2 、课税对象、税率。日本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类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红所得、不动产所得、薪金所得、退职所得、事业所得、转让所

38.4 万日元;

人寿保险费扣除的最高限额为10 万日元;

损害保险费扣除最高限额为 1.5 万日元;

捐赠款扣除的计算公式为:特定捐赠款合计金额- 1 万日元,或者,(年收入金额× 25% )- 1 万日元,其中较少金额作为扣除标准;

残疾人扣除标准为27 万日元;

老年扣除标准为50 万日元;

鳏寡扣除标准为27 万日元;

勤工俭学扣除标准为27 万日元;

小企业互助款扣除标准为实际支付的全部金额;

各种损失扣除的计算公式为:(灾害损失金额+关联支出金额)-年收入金额× 10% 。或者,灾害关联支出金额- 5 万日元,其中较多金额者作为扣除标准。

②股息抵免和外国税额抵免。日本个人所得税法为避免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股息抵免项目。应纳税总所得额低于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应纳税总所得额超过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和超过部分的股息所得的5%的合计金额。为避免国内个人所得税和外国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外国税额抵免。日本居民的国外源泉所得,依据外国法律已缴纳的外国税额可以从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和居民税中抵免。

③有价证券转让收益征税。为了方便个人投资者纳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证券公司对日本居民或在日本国内拥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在证券公司开设的专用账户,免除个人所得税申报事务。作为临时措施,从2003年1

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专用账户上转让上市股票(持有期超过1年),证券公司减按10%代征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设置了10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项目。此外,2001年11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购进的上市股份于2005年至2007年之间转让时,购进成本为1000万日元的转让收益享受免税待遇。对于某些特殊的指定证券(法人股、可转换债券)减按20%(15%为国税、5%为地方居民税)征收,转让损失于当期未能扣除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3年内结转扣除。

4 、征收方法。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所得来源性质不同而分别采用申报征收法和源泉征收法。对利息、分红、工资、退职所得等实行源泉征收,对其他所得实行申报征收。通常采取预交和汇算两种交纳形式。个人纳税人将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上年源泉征收所得税额后作为预交基础税额。第一期是当年7 月 1 日到31 日为止,第二期是当年11 月 1 日到30 日为止。每期交纳预交基础税额的1/3 。个人纳税人应在提出确定所得申报表时,将汇算应交所得税,即年应纳税额减去预交和源泉征收税额后的余额,向国家交纳。

(二)法人税

法人税亦称公司税或公司所得税,是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征收的一种税。日本的法人税开征于20 世纪30 年代,最初所占比重较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人税就逐渐成为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

1 、纳税人。法人税的纳税人包括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国内法人是指在日本国内设立总机构的法人;外国法人是指机构设在日本境外的法人。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