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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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生态海岸建设技术综述

国内外生态海岸建设技术综述

国内外生态海岸建设技术综述作者:熊洪峰李达陈汉宝来源:《中国水运》2021年第08期摘要:海岸带定义为海洋与陆地相互交汇的地带,是当今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带”。

由于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使得海岸带地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威胁。

本文简述了国内外生态海岸管理的相应法规,同时总结了生态海岸建设的相关工程技术,希望能够为生态海岸建设工程的有力开展提供可靠的依据,从而进一步推动海岸带地区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通过对近年来国内外生态海岸建设工程实践中常用的技术手段进行总结,提出未来的生态海岸建设技术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生态海岸防护技术;(2)人工护滩技术;(3)景观护岸建设技术;(4)生态工程技术。

关键词:海岸带;生态海岸;海岸建设海岸带地区在自然界的位置特殊,是海陆的交界区域,既受到海洋、陆地、大气等自然环境的综合影响,又受到人类的频繁、剧烈、持久的开采活动的作用。

人类逐渐对海岸带区域增加了关注和重视,对海岸带地区的整治、保护及科学、合理的管理与开发早已成为全球社会的共同责任[1]。

海岸带的明显特点是容易受到海陆环境间的互相作用,是容易受到环境影响而产生改变的生态敏感区域和脆弱性较强的生态系统[2]。

我国沿海经济快速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战略部署正在逐步实施,人们越来越多的利用和发掘海岸带资源,同时也忽视了保护海岸带生态系统和维护环境功能的重要性,导致海岸带生态系统的功能降低和衰退、湿地退化、港池淤积、岸线侵蚀等海岸生态问题越来越突出。

生态海岸建设技术既是海岸带生态资源研究的一个热点话题,同时也是工程建设中需要考虑的一种新型的海岸工程技术类型。

生态海岸建设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工程建设前后建筑物对周围波浪、潮流等海洋环境的影响,还要考虑到工程景观及生态产生的影响,因而国内外学者高度关注此问题。

本文总结了国内外生态海岸研究与管理的相关法规,又分别从生态海岸防护技术、人工填沙护滩技术、景观护岸技术、生态工程技术等方面开展了深入的研究分析与探讨,希望能够为生态海岸建设工程的有效实施提供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的修复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

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7.05.18•【文号】国海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海发〔2017〕7号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2017年5月18日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7年5月18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近年来,渤海水质环境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然严峻,重点海湾污染未见好转,海洋资源利用方式仍显粗放,开发强度依然过大,环境风险压力有增无减,新的海洋生态问题不断出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下降。

保护好渤海生态环境,事关国家海洋生态安全,事关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实施,事关环渤海地区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要求,有力推进《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海洋督察方案》的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编制和修订海洋空间规划按照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综合管理的要求,依据不同海域主体功能定位,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优化调整海洋产业布局,构建陆海统筹、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07年9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具体包括:(一)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二)造船厂、修船厂;(三)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四)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五)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等工业工程项目;(六)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七)滨海大型养殖场;(八)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场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九)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拆船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建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所在经济区的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指标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海办发〔2017〕22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为全面贯彻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和《围填海管控办法》,推进海域海岸线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根据生态用海、生态管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2017年5月27日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2017年5月目录引言 ....................................... - 1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术语和定义 ................................. - 2 -4 总则 ....................................... - 3 -5 控制指标 ................................... - 5 - 附录1 建设项目用海面积主要控制指标值......... - 9 - 附录2 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值............ - 10 - 附录3 建设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类型说明.......... - 11 -引言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基本国策,海域和海岸线是稀缺的海洋空间资源,是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部署,推进海域海岸线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落实生态用海理念,提高海域海岸线资源精细化管理能力,制定《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指标》)。

《指标》规定了主要建设项目用海集约管控指标和要求。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用海时,要依据《指标》衡量项目用海面积和占用岸线长度的合理性,促进单个建设项目用海(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提升用海效率和投入、优化平面布局。

我国海岸带生态修复的政策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措施

我国海岸带生态修复的政策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措施

我国海岸带生态修复的政策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措施于小芹1,余静1,2*摘要:海岸带生态修复是提升海岸带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本文梳理了我国海岸带生态修复相关的政策发展和演进过程,对我国海岸带生态修复的历程和关键发展阶段进行了识别和概括,分析了海岸带生态修复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下一步发展建议,为海岸带生态修复工作提供重要支撑。

关键词:生态修复;海岸带生态修复;政策演进;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326.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020)05-0008-09海岸带是指海陆相互作用的地带,资源丰富,环境条件优越,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

海岸带生态系统具有提供生境、防灾减灾、景观文化等多重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1-4]。

我国拥有丰富的海岸线资源,大陆岸线1.8万km,海岛岸线1.4万km。

沿海11个省、市以约占13.5%的国土面积承载了全国44%的人口和55%的国内生产总值,海岸带地区的人口大量聚集和经济迅速发展导致环境压力持续增大,工业与城镇扩张、港口码头建设、围海养殖等开发利用活动逐渐占据了自然岸线资源,致使海岸带生态环境逐渐恶化,生境破坏、湿地面积锐减、物种多样性降低、自然岸线萎缩等生态安全问题频发[5-6]。

生态修复(ecological restoration)是指协助受损和退化的自然生态系统进行恢复、重建和改善的过程[7]。

与森林、草地、河流、矿区的生态修复相比,海岸带生态修复起步较晚。

国外学者在部分海岸带地区进行了生态修复理论研究、技术论证、综合管理等系统性工作[8-10],国内海岸带生态修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利用数学建模的方式,模拟海岸侵蚀、退养还滩整治修复后的水动力条件变化[11-12];以及分析总结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项目的经验,开展修复工程效果评价等方面[13-18],对海岸带生态修复的政策演进特点、修复措施、效果和问题分析还缺乏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完整版)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2017

(完整版)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2017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三条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军委联合参谋部、国防动员部建立海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军事安全与开发利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五条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

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

第七条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海岸线修测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修测成果经国家海洋局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3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施行日期】2017.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年4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北省海洋局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位于本省昌黎县境内的沿岸陆域和海域。

总面积336.205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面积117.44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166.84平方公里,实验区面积51.925平方公里。

范围在东经119°11'37.80"-119°37'09.21",北纬39°25'20.99"-39°37'24.37”之间。

保护区由10个独立片区组成。

第三条保护区的保护对象为海岸自然景观及所在海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包括文昌鱼、沙丘、沙堤、泄湖、林带、海水、鸟类等构成的沿岸海区生态系统。

第四条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省海洋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管理监督。

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海岸带管理制度

海岸带管理制度

海岸带管理制度海岸带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管理海岸带资源,维护海岸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海岸带管理制度需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等方面的要求,科学制定政策和规划,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监督体系,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海岸带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海岸带的范围和界限,确定海岸带的管理主体和职责。

海岸带的范围包括陆地和海洋,一般可以划分为陆地海岸带和海域海岸带两个部分。

陆地海岸带的管理主体一般是地方政府,海域海岸带的管理主体一般是海洋管理局或相关部门。

管理主体需要拟定相关规划和政策,明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确保海岸带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海岸带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海岸带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海洋法、海岸带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海岸带资源的保护措施、利用方式和权利义务,保障了海岸带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海岸带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海岸带管理制度还需要制定海岸带规划和管理方案,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利用海岸带资源。

海岸带规划是制定海岸带管理政策和方法的依据,确定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和时间表,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海岸带管理方案是具体的操作指南,包括资源的调查评估、开发利用、监测评估、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内容,指导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工作,确保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利用。

海岸带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和监督体系,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管理机构是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一般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组建,具有相应的权限和职责。

监督体系是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体系,包括监督机构、监督程序和监督内容等,保证管理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海岸带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技术支持包括资源调查评估、环境监测评估、生态修复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服务包括资源开发利用政策解读、管理方法培训、信息发布等方面的服务,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专门化。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具体包括:(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三条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军委联合参谋部、国防动员部建立海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军事安全与开发利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五条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

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

第七条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海岸线修测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修测成果经国家海洋局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福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福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利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管理,有效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充分发挥海岸带在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从事海岸带保护、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域侧延伸至临海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滨海陆地和向海域侧延伸至领海基线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具体界线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第三条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遵循陆海统筹、以海定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军民融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解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有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职责:(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立项工作;(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综合协调工作以及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军事部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海岸带的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向陆一侧海岸带涉及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污染的损害;(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海岸带范围内湿地保护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对涉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使用林地的项目进行审查;财政、科技、交通运输、水利、旅游、海事、文物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管理工作。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洋资源,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管辖海域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统筹规划,实行开发与保护、损害与担责、维护与受益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建设和治理,广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同)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

解读《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解读《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解读《海岸线保护与利⽤管理办法》解读《海岸线保护与利⽤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今天对外发布了《海岸线保护与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建⽴⾃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国⾃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国家海洋局还将定期组织海岸线保护与利⽤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海占⽤、破坏⾃然岸线等重⼤案件挂牌督办。

下⾯是应届毕业⽣⼩编为⼤家收集的关于《海岸线保护与利⽤管理办法》解读,欢迎⼤家阅读! 《办法》作为我国第⼀个专门关于海岸线的政策法规性⽂件,为依法治海、⽣态管海,构建科学合理的⾃然岸线格局提供了重要依据。

《办法》制定遵循了哪些理念?确⽴的主要制度有哪些亮点?国家海洋局副局长⽯青峰对有关问题进⾏了解读。

⽤海活动触及红线⼀票否决 据⽯青峰介绍,《办法》制定遵循以下理念: 坚持保护优先,海岸线资源开发利⽤必须以海洋⽣态系统承载⼒为约束,以保证海洋⽣态安全为前提,坚持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增加⽣态安全需求在⽤海管理决策中的权重,当⽣态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冲突时,坚持把⽣态利益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

坚持节约利⽤,切实转变海岸线保护与开发的观念,优化⾃然岸线空间资源格局,提升海岸线资源利⽤效率与投⼊产出⽔平,合理控制项⽬⽤海⾯积和岸线占⽤长度,落实节约集约要求。

坚持陆海统筹,建⽴产业⽤海岸线准⼊制度,落实海洋⽣态⽂明建设实施⽅案、海洋⽣态红线制度、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管控要求,全⾯构筑岸线利⽤的`⽣态红线,强化⽣态“安检”,对触及⾃然岸线保有率指标和海岸线红线的⽤海活动⼀律予以“⼀票否决”。

坚持科学整治,海岸线管理必须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然恢复和⽣态修复并举,推进海岸线整治修复是维护海岸功能、改善海岸景观、提升海岸价值的有效措施。

《办法》明确了岸线整治修复制度,要求制定岸线整治修复规划和计划,建⽴海岸线整治修复项⽬库;完善整治修复投⼊机制,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专项资⾦⽀持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并积极引⼊社会资本参与。

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海洋环境保护正文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利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管理,有效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充分发挥海岸带在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从事海岸带保护、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域侧延伸至临海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滨海陆地和向海域侧延伸至领海基线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具体界线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第三条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遵循陆海统筹、以海定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军民融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解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有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职责:(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立项工作;(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综合协调工作以及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军事部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海岸带的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向陆一侧海岸带涉及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污染的损害;(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海岸带范围内湿地保护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对涉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使用林地的项目进行审查;财政、科技、交通运输、水利、旅游、海事、文物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管理工作。

(完整版)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2017

(完整版)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2017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三条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军委联合参谋部、国防动员部建立海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军事安全与开发利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五条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

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

第七条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海岸线修测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修测成果经国家海洋局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7修正)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7修正)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7.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用海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海域使用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省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六条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农渔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沿海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通过采取伏季休渔、资源增殖、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等措施,大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相协调。

但是,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捕捞能力仍然远超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

借鉴国际渔业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将渔船捕捞能力和渔获物捕捞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规范有序利用,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国内海洋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渔两轮驱动,坚持渔船投入和渔获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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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三条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军委联合参谋部、国防动员部建立海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军事安全与开发利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五条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

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
岸线)。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

第七条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海岸线修测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修测成果经国家海洋局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章岸线分类保护
第八条国家对海岸线实施分类保护与利用。

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

军队管理使用的海岸线,其保护利用纳入国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范围。

第九条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着的自然岸线应划为严格保护岸线,主要包括优质沙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所在海岸线。

严格保护岸线按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划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保护岸段名录,明确保护边界,设立保护标识。

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的保护范围内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围填海、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条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海岸线应划为限制开发岸线。

限制开发岸线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审批。

第十一条人工化程度较高、海岸防护与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海岸线应划为优化利用岸线,主要包括工业与城镇、港口航运设施等所在岸线。

优化利用岸线应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岸线长度,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优化海岸线开发利用格局。

第十二条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技术规范,指导监督省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口整治规划等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岸线节约利用
第十三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岸线开发利用现状和本省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制定自然岸线保护与控制的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

第十四条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进行论证和审批。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明确提出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论。

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占用人工岸线的建设项目应按照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提高人工岸线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优先采取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布局方式,增加岸线长度,减少对水动力条件和冲淤环境的影响。

新形成的岸线应当进行生态建设,营造植被景观,促进海岸线自然化和生态化。

第十七条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合理布局生产、生活和生态等岸线。

除生产岸线、特殊利用岸线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岸线区域外,均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开放。

海洋休闲娱乐区、滨海风景名胜区、沙滩浴场、海洋公园等公共利用区域内的岸线,应由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益用途。

第四章岸线整治修复
第十八条国家海洋局负责编制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项目清单,纳入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

第十九条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整治修复技术标准,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重点安排沙滩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工程。

第二十条中央财政海岛和海域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岸线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海岸线动态监视监测,及时掌握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动态信息。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现场巡查,及时核查上报违法占用海岸线情况。

第二十二条国家海洋局定期组织海岸线保护与利用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占用海岸线的违法用海行为,对违法用海占用、破坏自然岸线等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第二十三条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对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督察,对地方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等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力的,进行警示约谈。

第二十四条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对违规审批占用自然岸线用海项目、未完成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达标的地区,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项目限批,暂停受理和审批该区域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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