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评述
刑法诉讼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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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上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对于此类案件
的管辖争议也随之增多。
根据刑法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互联网案
件的管辖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对于互联网上犯罪的主体行为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管
辖原则遵循地域原则。
也就是说,根据被告人的住所地或者犯罪行为的地
点来确定管辖法院,即按发生犯罪行为的地点或者被告人的住所地所在地
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其次,对于侵权案件,根据刑法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害人通过网络
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达成了协议管辖的约定,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其约定主张合同管辖。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实体、虚拟审判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裁判。
也就是说,由于互联网的特点,被告人可能身在一些地方,而犯
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又存在跨地域的情况,为了方便审判,法院可以采取虚
拟审判的方式,通过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进行庭审,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在协议管辖规则中,还存在一些替代管辖原则。
根据刑法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将特定争议交给特定仲裁机构仲裁。
双方受到
仲裁裁决的约束,无须司法机关审理。
总之,刑法诉讼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是为了解决网络犯罪案
件在管辖方面的问题,保障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
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运用地域原则、合同管辖、替代管辖等
规则,确保互联网案件得到合理和公正的审判。
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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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8 6期 20 0 6年 5月
甘 肃 政 法 院 学 报
J u n I fGa s n t u eo oiia ce c n w o r a n uI si t fP l c I in ea d La o t t S
cnu ciefco a ee c u trddf c l nteItr e- rltdc ss o jn t atrh v n o nee i i t i h n en t eae a e.Th a tr od tr n h v fu y efco st eemiet e
i rs ito u h a o u ri e o ic n r c u ,lx lC d l t b c m e id f i n t e I tr e u - id cin s c s f r m e ,lx lc o ta t s e O i ei i e o n ei t i h n e n tS r u c n e
r u dn .Aso e f t o s oc o s r dcin a re n r deinma i ss ia t d paina o n ig n h d h o e i it , g eme t i i o nf t g n i a a tt — o me t j s u o j s t u e g c o
权确定方法在 网络案件中 遇到了困难 . 被告所 在地 、 同履行 地 、 权行 为地 等连结 因】的确定 在 网络 环境 下变得 不 明确。 合 侵 | c
而协议管辖这种充分体现 当事 人意思 自治的管辖权选择方 式 在网络 环境 下更显 现 了其 巨大 的适 应能力 , 成为确 立管辖 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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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https://img.taocdn.com/s3/m/8f5b2cac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cd.png)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跨境案件管辖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全球化的发展,互联网法院往往需要处理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跨境案件。
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和司法认定标准差异较大,给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2. 虚拟空间案件管辖问题。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很多涉及网络交易、互联网侵权、虚拟货币等案件都发生在这个虚拟空间中。
而传统的法院在处理这些虚拟空间案件时常常面临管辖困难,造成司法效率低下和司法资源浪费。
3. 证据收集困难。
在互联网环境下,案件涉及的证据往往是数字化的信息,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页截图等。
而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认定,而互联网法院在进行证据收集和审查时面临着技术手段不足、司法认证不足等困难。
在面临以上问题的互联网法院也在积极探索解决方案,以应对新形势下的案件管辖困难和挑战。
1. 加强跨境司法合作。
互联网法院可以通过建立跨境司法协作机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建立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共享、案件协助和司法协作,提高处理跨境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2. 完善虚拟空间司法管辖制度。
针对虚拟空间案件的管辖问题,互联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建立虚拟空间司法管辖制度,制定相应的司法管辖原则和标准,明确虚拟空间案件的管辖范围和法律适用,为互联网法院的案件审理提供依据。
3. 推动数字证据认证标准。
互联网法院可以加强与科技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合作,积极推动数字证据认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建立统一的数字证据认证体系,提高互联网法院对数字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能力。
互联网法院在处理案件管辖问题上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但也在积极探索解决方案。
通过加强跨境司法合作、完善虚拟空间司法管辖制度和推动数字证据认证标准,可以更好地解决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质量,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到此结束。
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
![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fe114b33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fd.png)
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网络犯罪是指通过互联网、计算机等电子通讯技术手段实施的违法行为。
在全球范围内,网络犯罪已成为一种跨国性、隐蔽性极强的犯罪形式,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
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就是指当网络犯罪发生跨国性质时,各国之间应该如何行使管辖权来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公民利益并实现犯罪嫌疑人的追究和惩罚。
管辖权原则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牵涉到国家主权、国际关系以及法律权利等多方面的复杂因素。
在处理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时,首先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领土管辖权:根据传统国际法的原则,每个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事务享有绝对主权,包括对网上活动的管辖权。
•保护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是指国家有权在其领土范围内惩治威胁到国家安全或公民权益的犯罪行为。
•个人管辖权:个人管辖权则指具有国籍关系的国家对其国民在国外犯罪行为保留追诉权。
•普遍管辖权: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的特定犯罪,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其实施追诉及判决。
跨国网络犯罪的挑战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网络犯罪已经不再局限于国界之内,很多犯罪分子利用跨国网络攻击、走私、网络诈骗等手段进行犯罪活动,给国际社会带来了严重威胁。
跨国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和信息共享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合作与解决方案为了有效应对跨国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与协调。
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条约、加入国际组织等形式来建立有效的网络犯罪执法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活动。
同时,加强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和技术培训也是非常重要的。
结语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议题。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跨国网络犯罪活动也在不断增加,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协作,共同应对挑战。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地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实现网络犯罪的有效防控和打击。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https://img.taocdn.com/s3/m/7440f2fa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7a.png)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互联网法院是一种利用互联网技术处理案件的新型法院。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案件的跨越地域性、时空性特征日益突出,传统的法院模式已经无法完全满足社会的需求。
而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旨在通过互联网的力量,加速案件处理效率,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审判效率。
但是,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也引发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就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力,也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的关键。
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一般包括本州内相关互联网活动所涉及的案件。
本州内互联网活动包括网络购物、网上支付、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等,在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均可以在互联网法院处理。
在确定互联网法院管辖权时,需要考虑一些问题。
首先,互联网的特点是跨越地域,互联网用户的地理位置可能不明确,这使得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权较传统法院来说更为复杂。
其次,互联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管辖权重合问题也需要解决。
第三,当事人自愿选择互联网法院进行仲裁时,如何界定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也是需要探讨的。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借鉴国际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先进经验。
例如,法国、英国、美国等国家已经建立了电子证据认证、电子文书缔结等制度,便于互联网法院处理案件。
在确定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时,可以参考网络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在管辖权区域的界定、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保证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与现实需求相吻合。
对于互联网法院管辖权的实际操作,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和技术设备,才能有效地处理涉互联网案件。
总之,互联网法院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互联网法院也随之发展。
但是,在解决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时,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和技术设备支持,才能更好地实现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权和权益保护。
网络犯罪管辖方案
![网络犯罪管辖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a8cbdd98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c4.png)
网络犯罪管辖方案1. 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给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辖方案。
本文将讨论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并提出一种可行的网络犯罪管辖方案。
2. 网络犯罪的特点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 跨越国界:网络犯罪不受地理位置的限制,犯罪分子可以通过互联网跨越国界进行犯罪活动。
- 匿名性: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匿名化的交流和活动,使得追查和定罪变得更加困难。
- 技术性:网络犯罪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对执法部门的挑战较大。
3. 网络犯罪管辖方案的原则针对网络犯罪的特点,制定网络犯罪管辖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超越国界:网络犯罪无国界,各国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网络犯罪。
- 追踪与定罪:针对网络犯罪的匿名性,应使用技术手段对犯罪分子的身份进行追踪,确保定罪的准确性。
- 联合执法:各国执法部门应加强协作,建立联合行动机制,共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
4. 国家层面的网络犯罪管辖方案在国家层面,制定以下措施来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管辖: - 制定法律法规:国家应制定各类法律法规,明确网络犯罪的界定和罪名,依法追究网络犯罪责任。
- 建立执法机构:国家应加强相关执法部门的建设和培训,提高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 发展技术手段:国家应加大在网络安全、数据分析等方面的研发投入,提供相关技术手段和工具,增强对网络犯罪的防范和打击能力。
5. 国际层面的网络犯罪管辖方案在国际层面,制定以下措施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网络犯罪: - 国际合作协议:国家之间应签订相关的国际合作协议,明确网络犯罪的界限和管辖范围,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
- 跨国行动组织:建立跨国行动组织,由各国执法部门组成,共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
- 国际培训与交流:加强国际培训和交流机制,提高各国执法部门的网络犯罪打击能力和技术水平。
6. 案例分析以跨国网络诈骗为例,介绍网络犯罪管辖方案的应用情况: - 跟踪诈骗网络:通过技术手段,追踪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在各国之间的活动轨迹,获取相关证据。
互联网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互联网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https://img.taocdn.com/s3/m/9d963452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85.png)
互联网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网络侵权事件也越来越多。
互联网侵权案件不仅涉及到传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还涉及到隐私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
针对互联网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下面将分别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分析。
一、国内互联网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在国内,互联网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主要受限于“非常规的侵权行为地点或侵权主体所在地未知”等方面。
此外,因为互联网跨越地域、跨国界,因此互联网侵权案件的处理还涉及到国际司法管辖权的问题。
例1:2015年,河北一家电商公司通过网络销售“LV”、“GUCCI”等知名奢侈品牌的假冒伪劣产品,被原品牌公司起诉。
虽然原告主张该案应由北京法院管辖,但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应由侵权地法院即河北法院受理,并判决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例2:2016年,北京某科技公司推出一款类似于“微信”的社交软件,但被判定侵犯了“微信”的商标权。
由于该软件未能明确使用“微信”商标的侵权行为地点,导致该案成为一个典型的非常规侵权行为地点未知的案件,最终由北京法院管辖。
例3:2019年,上海法院受理一起电商平台销售假耳机的案件,涉及到被告分别来自全国多个省份和香港地区。
本案中,由于侵权行为地点不确定,但销售方都有参与,且原告有防范假冒商品权益所在地,因此该案应由原告所在地的上海法院受理。
二、国际互联网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国际性的信息交流平台,因此,国际互联网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例1:2001年,美国网民马克·麦克菲利在美国制造了一款可以窃取全球音乐制作人的作品的软件,但因该软件所窃取的音乐来自世界各地,因此该案成为了一起涉及到国际性侵权的案件。
最终,美国法院最终判决麦克菲利侵犯了全球音乐制作人的著作权。
例2:2006年,英国科技公司暗示在美国设有一家分支机构,而因为与该公司有过业务往来的美国公司声称被其窃取商业机密,因此该案成为了一起典型的国际不公平竞争案。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https://img.taocdn.com/s3/m/b0d556e1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1b.png)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犯罪案件也逐渐增多,而且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和隐蔽性使得传统司法手段很难有效打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设立了互联网法院,但是互联网法院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案件管辖问题。
本文将就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进行探究,以期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互联网法院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诉讼活动的法院,其受理的案件主要为互联网相关的纠纷案件。
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旨在提高网络犯罪案件的打击效率,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法院不同之处在于其案件的管辖范围更为复杂。
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地区或国家,这就需要克服地域限制,进行跨地域的司法合作。
互联网法院需要考虑到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即案件的地域属性可能并不清晰,这就给案件的管辖带来了困难。
在实践中,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主要表现为跨地域管辖和网络空间管辖两个方面。
对于跨地域管辖,通常是因为互联网案件中的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与互联网法院所在地不一致,导致管辖权的争议。
而网络空间管辖则涉及到互联网法院如何对虚拟空间中的案件进行管辖,如何确定案件的地域属性等问题。
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需要互联网法院认真思考和解决。
针对这些问题,互联网法院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对案件的管辖。
互联网法院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建立合作机制,实现跨地域的司法合作。
这样可以便利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并最大程度地保障互联网用户的权益。
互联网法院可以依据国际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空间中的案件进行管辖,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体系。
互联网法院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判断案件的地域属性和受理权归属,从而便利案件的管辖工作。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还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各国政府可以通过签订相关的司法合作协议,加强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协商和解决。
国际组织则可以促进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为制定国际性的互联网司法合作框架提供支持和帮助。
计算机网络犯罪管辖法院
![计算机网络犯罪管辖法院](https://img.taocdn.com/s3/m/a7f954613c1ec5da51e2702f.png)
计算机网络犯罪管辖法院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络也慢慢地的深入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中。
甚至可以说我们的生活不能没有网络。
正是由于网络的普及,导致了计算机犯罪也在不断的发生。
那么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管辖法院是哪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管辖法院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管辖法院(一)根据网址确定犯罪管辖权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在侦办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来确定网址所对应服务器的物理地址,即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进而确定地域管辖权。
(二)、根据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案件,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虽然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地的确定问题,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管辖问题: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该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的问题。
同样,这对于此类网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中的犯罪行为地较难确定的问题,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三)、根据受害单位或个人系统、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对行为人通过侵入、修改受害单位或个人系统程序、系统参数等手段实施网络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可视为网络犯罪的犯罪行为地。
对于那些利用远程登录等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者修改金融单位的信息系统,窃取财产等网络犯罪案件,由于被侵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要空间之一,故这些地点可以被视为犯罪行为地。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https://img.taocdn.com/s3/m/39fe06c0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ea.png)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涉及互联网相关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互联网法院作为新
型的法院机构,负责审理各类互联网纠纷案件。
在实践中,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是一
个有待解决的难题。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地域管辖问题,二是行业管辖问题。
互联网法院如何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权是一个关键问题。
因为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互
联网纠纷案件的地域性弱,涉及的主体和事实往往分散在不同的地区,传统的地域管辖原
则往往无法适应互联网的特殊情况。
互联网法院应该如何确定自己的行业管辖范围也是一
个重要问题。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涉及互联网纠纷的行业和领域非常多样化,因此如何
界定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可以借鉴传统法院在
地域管辖问题上的经验,采取举证负担倒置等措施,增加涉互联网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幅度,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有效审理。
互联网法院可以设立特殊的管辖机构或者设立互联网法
院案件管辖委员会等机构,负责审理互联网纠纷案件的行业管辖问题,通过回顾案例,制
定适当的行业管辖标准和原则。
可以加强与互联网行业协会和专业组织的合作,共同制定
互联网法院的行业管辖范围,确保互联网法院的案件审理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和合作。
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法院的协作,完善互联网法
院的案件管辖机制,才能有效应对互联网纠纷的增多和复杂化,维护互联网秩序和公平正义。
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界定标准的思考
![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界定标准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ddcd0c9b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0e.png)
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界定标准的思考作者:李心怡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3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曾在《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研究》指出,互联网对人类社会的冲击不仅限于表现形式,其深层意义在于互联网技术所造成的对维护传统法律秩序的不安,即建立在传统线下交往基础之上的法律规范“是否能”和“怎样覆盖”语词意义下在线上进行的交往行为,甚至已有观察者在互联网上创造了交往空间的定义,而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也是建立在这一深层原因之上。
一、互联网法院目标取向分析我们可从两方面认识互联网法院目标定位。
一是协助办案,优化司法服务功能。
探讨司法程序如何更加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并借助互联网技术促进司法程序转型。
二是网络空间治理作用。
透过互联网法院裁断互联网空间中出现的纠纷,用“实践先行”等模式探寻互联网空间治理规则。
由此直接引发互联网法院目标定位的二元性取向,即以互联网技术为主线,在司法程序层面和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层面进行探索。
二、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权的解释针对现有法律规范中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权的解释,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提出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合法性有争议。
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系统确定。
“集中管辖”这个概念在基本法上未被规定,只是学者从我国各个立法实践中总结出的一个概念,而且这个概念受到了学界的长期质疑。
这一点问题单从解释论角度很难回答,就互联网法院成立的目的而言,立法者刻意通过互联网法院实践推动制度改革,这一思路与过去专门法院设置的思路有所不同,它更像改革的思路。
因此,对这一问题,势必要通过进一步的实践才能得到答案。
第二,《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类型规定采取列举方式,在实际适用范围上不够宽泛。
可见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权限,立法者抱着无比审慎的心态,然而目前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案件种类瞬息万变,这样固化的条款是否能实现互联网法院成立的初衷?针对这一点疑问,本文以广州互联网法院为例,对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司法数据和中国文书裁判网发布的司法数据做实证分析来进行讨论。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https://img.taocdn.com/s3/m/354dfda7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89.png)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纠纷也由网络空间蔓延到了现实生活中。
传统的法院对于网络纠纷的管辖力和司法效果往往难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
那么互联网法院究竟如何解决案件管辖问题呢?
首先,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主要由国务院司法部门授权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备审理经互联网平台产生的争议案件的能力。
具体来说,互联网法院主要解决因网贷、电商、交通违章、侵权等涉及互联网交易、互联网服务或网络诈骗等问题所产生的纠纷。
此外,在传统法院无法管辖的情况下,互联网法院也可以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其次,互联网法院在管辖问题上采用了线上审理的方式,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在线调解和审理,既方便了当事人,又缩短了审理周期。
虽然在线审理并不是新鲜事,但互联网法院线上审理的全流程就像走进一栋虚拟的图书馆,无需出门一步,只需要轻轻点击鼠标即可完成裁判文书的查阅和提交、当事人的申请和答辩、调解和仲裁等。
总的来说,互联网法院对于管辖问题的解决具有很强的优势,它不仅在审理范围上有明确的规定,更采用了线上审理和技术手段等创新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也为维护互联网秩序和规范互联网经济发展贡献了力量。
电子商务案件之诉讼管辖
![电子商务案件之诉讼管辖](https://img.taocdn.com/s3/m/777649ac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29.png)
电子商务案件之诉讼管辖电子商务案件之诉讼管辖概述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
然而,电子商务案件的涉及面广泛,诉讼管辖问题成为其中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介绍电子商务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并探讨不同管辖权的适用原则和争议情况。
诉讼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对于电子商务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常住地管辖原则按照常住地管辖原则,当事人的常住地法院有管辖权。
常住地是指自然人的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
二、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按照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合同履行地是指电子合同中约定的交易地点。
三、侵权地管辖原则按照侵权地管辖原则,对于因电子商务活动引起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情况在实际应用中,电子商务案件的诉讼管辖仍然存在一些争议情况。
下面了一些常见的争议情况和解决办法:一、跨境电子商务案件跨境电子商务案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管辖权问题更为复杂。
根据国际公认的原则,可采用以下解决办法:1. 当事人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院管辖。
2. 被告居所管辖:根据被告所在地的国家或地区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权。
3. 合同履行地管辖: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权。
二、互联网侵权案件互联网侵权案件涉及到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诉讼管辖面临挑战。
解决互联网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争议可采用以下措施:1. 削减诉讼权力:建立一套相对独立和有专门审判机构的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机制,削减传统法院的诉讼权力。
2. 线上解决争议:推广线上解决争议的机制,通过网络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互联网侵权纠纷。
3.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国际互联网侵权案件的管辖原则和规则,实现全球互联网侵权案件的跨境诉讼。
结论电子商务案件的诉讼管辖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https://img.taocdn.com/s3/m/2e0c102dbe23482fb5da4c49.png)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作者:杨晓宁南慧京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7期【摘要】互联网法院将涉及网络的案件从现有审判体系中剥离出来,充分依托互联网技术完成整个诉讼流程,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创新,其管辖的原理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本文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深入探究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中出现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协议管辖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管辖权异议;协议管辖一、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最高院于2018年9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规定了11种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涉网合同纠纷包括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以及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例如通过淘宝、天猫、京东、苏宁等B2C i、C2C ii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签订或履行的网络购物合同,网络游戏充值、视频网站会员充值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以及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
(2)涉网著作权或邻接权纠纷主要是为了保护一些网络小说、音乐、视频等知识产权,在权属方面强调“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在侵权案件方面强调“在线发表或传播”,其中还包括对互联网域名的保护。
(3)涉网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主要是为了保护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依法整治一些网络诽谤、侮辱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侵犯他人物权、债权等行为(4)涉网产品责任纠纷、这里的产品强调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由于产品的缺陷而引起的纠纷,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涉拼多多平台的产品责任纠纷中,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5)涉网公益诉讼、涉网行政诉讼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这里的公益诉讼特指由检察院提起的与互联网有关的公益诉讼,不包括其他的公益机构例如环保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涉网行政诉讼指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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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确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以期对该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网络侵权案件的特点。
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或结果的行为,例如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与传统的侵权案件相比,网络侵权案件存在着跨地域性、匿名性和涉及方众多等特点,因此在确定管辖权时需要面对一些特殊的挑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根据被侵权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确定管辖权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被侵权人可以向被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由于网络侵权案件具有跨地域性的特点,仅通过地域管辖原则可能无法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
二、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法律对某些特定的案件规定了专属管辖权的原则。
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涉及互联网侵权的案件应由被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专属管辖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
三、选择合同管辖原则选择合同管辖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管辖地的原则。
在互联网领域,往往存在着网络服务协议、用户协议等合同关系,当事人可以在这些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地。
然而,由于互联网用户往往对合同内容不加重视,选择合同管辖原则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并不广泛。
除了以上几种管辖原则,我国还针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特点制定了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网络侵权案件可以选择法定代表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互联网侵权纠纷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针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原则。
在实践中,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的确定往往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
信息网络侵权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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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侵权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信息网络侵权在我们生活中经常发生,比如说未经他人同意在网上发布他人的私人信息等。
遭到侵权,一般人会向法院起诉,但这种网络侵权行为,很多人都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信息网络侵权管辖法院怎么确定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帮助。
一、信息网络侵权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二、网络侵权如何起诉1、首先需要收集证据,可以对相关网页、计算机、服务器等设备向所在地法院申请进行诉前证据保全,也可以经公证机关对相关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进行公证2、其次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3、起诉时要提交起诉状、相关证据及证据清单,委托他人起诉的,要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网络侵权如何确定侵权人网络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责任主体是网络服务者、网络用户,侵犯客体是以名誉、隐私、肖像人格权为主,也包括财产权。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互联网案件管辖权规则完善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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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案件管辖权规则完善互联网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基础上的相互协作的巨大的网络平台,是由这些网络平台所承载的信息而集合在一起的整体。
[1]P411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全球性。
互联网技术使各国计算机用户紧密联系在一起,用户们可以实时交流、访问、共享互联网上的信息,彻底打破了国家和地区的界限。
二是虚拟性。
互联网活动参与者对于对方网络背后的身份并不知晓,只能根据对方在互联网上注册的信息来进行交流。
互联网活动的参与者利用在互联网上登记的信息来描述自己的身份,或者说互联网参与主体通过其书写的电子文本来确定其网际身份。
三是客观现实性。
网络是无形的,用户可视的只是计算机屏幕上显示的具体信息,但并不能因此否认互联网的客观现实性。
网络平台的虚拟性并不否认平台背后信息传递、交流的真实性。
在网上,网络用户广泛地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流,发生各式民事行为,这些行为价值的结果最终在现实世界中得以体现。
[2]国际私法管辖权是指一国的法院或者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
[3]P470当前,世界各国法院一般都是根据相关民事案件与本国之间的联系和利益关联程度,并依据一定的原则来确定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权。
我国法院一般是依据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一、我国现行有关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一实体法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随着互联网用户数量的激增,网络行为的内容不断丰富和扩充,网络侵权纠纷方式层出不穷。
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各种侵权行为的认定、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责任承担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在电子商务纠纷案件方面,我国涉外电子合同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二程序法方面无论是在网络侵权方面,还是在电子商务方面,对于司法管辖权的确定和行使,都还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仍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即依据属地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则确定对网络侵权和涉外合同案件的管辖权。
互联网法院新规出台,互联网侵权的管辖如何确定?丨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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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新规出台,互联网侵权的管辖如何确定?丨政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于2018年9月7日正式实施。
该司法解释对北京、广州、杭州三地的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案件受理流程、证据交换及质证、庭审纪律、第二审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即对于三地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案件范围进行了规定,对于已有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形成了较大的突破和修改。
当我们聚焦到案件数量较多、实践过程中对于管辖权争议也较大的利用信息网络侵权、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互联网、信息网络相关的案件领域,亦会发现《互联网司法解释》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规出台之后,互联网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本文将做分析。
一、《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其中,与互联网侵权案件有关的案件类型包括:1.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Eg. 音乐公司首先通过实体音乐出版物形式发表作品,随后再于互联网上进行传播的,除发生在互联网上侵权的情况外,不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畴。
2.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Eg. 作品未在互联网上发表或者传播的,被第三方在互联网上侵权后是否可以由互联网法院受理存疑。
3.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4.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5.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二、关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定的解读首先,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应当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
关于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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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李智提要: 网络的虚拟性、超国界性等特点给涉网的民商事纠纷的管辖权确定带来挑战,传统的以地域为连结因素的管辖权确定方法在网络案件中遇到了困难,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连结因素的确定在网络环境下变得不明确。
而协议管辖这种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管辖权选择方式在网络环境下更显现了其巨大的适应能力,成为确立管辖权的最有效和直接的方式,但在网络环境下,如何使协议管辖更加合法、合理则成为涉网案件中协议管辖研究的重心。
协议管辖从理论上讲应该是确立管辖权最有效直接的方式,它通过当事人合意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首先体现了私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符合私法中各方当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它将司法管辖权的选择交由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避免了各国主权意志的冲突。
其次,协议管辖无疑是减少管辖权冲突的最有效方式,协议管辖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与案件有关的司法管辖权,从而减少了管辖权冲突。
另外,从网络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来看,协议管辖不仅具备在普通案件中减少管辖权冲突的作用,而且在涉网案件的管辖权确定上更有其优势,它有效地避免了互联网案件中当事人所在地及法律行为发生地等地域因素在空间上的难以确定的特点,同时,避免了行为与法院地联系程度、联系因素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从而网络行为可能接受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风险更容易预见,并可通过这种方式来限制和减少法律风险。
一、协议管辖在处理互联网案件中的适用在网络案件中,各国一般都承认当事人选择法院。
美国1999 年7 月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 第110 条规定:“双方可以选择一个排他性的管辖法院,除非此种选择不合理且不公平。
”在欧盟,有关民商事案件法院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68 年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即《布鲁塞尔公约》,该公约第17 条规定:“如当事人一方或数方在一个缔约国有住所,以书面协议或有书面证明的口头协议,约定某一缔约国的某一法院或某些法院有管辖权以解决因某种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争端,则只有该被指定的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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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引言一、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的确定历程二、缺乏依据的集中管辖三、疏于抽象的管辖规则四、过于便民的受案范围五、结语引言在人类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的今天,网络俨然成了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现代经济社会生活的融合程度日渐提高,互联网背景下的平台和新产业样态层出不穷,数量巨大、类型新颖、繁简不一的涉网纠纷也随之而来,网络纠纷解决已经成为法律人不得不直面的问题,需要司法作出有效的回应。
而互联网固有的跨地域、去中心化和在线化特性,给现行诉讼规则、审理制度带来巨大挑战。
中国既是经济大国,又是互联网强国,在探讨涉网案件的纠纷解决上有着天然的需求和自发的优势。
在网络强国战略和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为了适应互联网生态,回应涉网纠纷解决的需要,我国在近年来先后在杭州、北京、广州设立了互联网法院。
从实际效果看,这些互联网法院的运行状况总体良好,对推动审判方式创新、审判公开、弘扬法治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互联网法院也面临着困境和挑战,管辖范围的确定就是其中之一。
几乎每一次与互联网法院相关的研讨会上,管辖都会成为焦点问题。
为什么互联网法院的管辖会构成疑难,具体存在哪些问题,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此种疑难?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的评述。
一、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的确定历程2017年6月2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下称《杭州方案》),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2018年7月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下称《北京广州方案》),2018年9月9日和9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先后挂牌成立。
在上述中央审议通过的方案中,就已经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杭州方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被明确为:“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下列涉互联网案件:1. 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2. 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3. 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4. 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5. 互联网域名纠纷;6. 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而《北京广州方案》将这两所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确定为:“分别管辖北京市、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1. 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2. 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3. 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4. 互联网域名纠纷;5. 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6. 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7. 检察机关提起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8. 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9.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依照《北京广州方案》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对最高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健全完善适应互联网审判特点的诉讼规则”的要求,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下称《互联网法院规定》),其中第2条统一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
该条规定如下。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除了上述具体的规则,一个与互联网法院管辖没有直接关系,却对我们下文的分析有意义的细节是,尽管前述规则将互联网法院设置为相对独立于普通法院而对一定区域内特定类型案件一并进行管辖的“专门法院”,互联网法院却并未被法律承认为专门法院。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此次修订被称为“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首次‘大修’,对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审判组织、人员组成,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做出了规定”。
〔〕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并未将互联网法院列入。
同时,根据该条第2款,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互联网法院尽管在设立方案通过和挂牌成立上都并非最晚,却始终只有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设立方案和最高院的相应规定,并没有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设立决定等法律层面的直接依据。
因此,互联网法院目前尚不具备法律上专门法院的属性,专门法院在管辖方面的优先性和强制性等特殊规则和理论对于互联网法院而言都无法直接适用。
上述管辖规则的制定机构和具体内容,凸显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存在三组矛盾:第一,改革创新所要求的规则突破与合法权源缺失之间的矛盾;第二,事实描述性管辖范围与管辖规则应有的抽象性、法律性之间的矛盾;第三,广泛而贴近生活的受案类型与创新型法院、探索涉网诉讼规则的定位与追求之间的矛盾。
互联网法院管辖方面相应疑难问题也由此产生。
以下分别就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的特征及其引发的相应问题展开论述。
二、缺乏依据的集中管辖前已述及,包括管辖规则在内的互联网法院设立方案是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委员会)直接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对中央审议通过的方案的修补完善。
一方面,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中央改革的魄力和决心——毕竟任何改革都是对既有秩序的挑战和冲击,如果一切均按照既有规则从事,就没有改革可言。
而另一方面,至少在目前,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及其规则在法律层面没有获得追认和明确。
在整体缺乏法律授权的情形下,“集中管辖”其实是一种“妾身未明”的尴尬存在,而以此为基础来确定管辖的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不仅面临着法律依据欠缺的困境,也可能与既有的法定管辖规则难以协调乃至发生冲突。
(一)集中管辖的性质现有设立方案和司法解释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方式都采取了“集中管辖”的规定,即由某个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其所在城市的涉网案件,然而何谓集中管辖,还需要进一步明晰。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管辖规范中,实际都不存在集中管辖的制度。
因此,既有的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的教科书和论文中,也很难看到对集中管辖的专门研究。
可以说,集中管辖是一项典型的中国司法改革中实践理性的产物。
集中管辖的雏形,出现于2002年《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下称《涉外民商事案件规定》)。
虽然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使用“集中管辖”的表述,但在《〈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为忠实履行我国的入世承诺,最高人民法院从体制创新入手,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作出重大调整,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收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
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提升中国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入世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有学者因此认为,《涉外民商事案件规定》实际上确立了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也明确写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是因应‘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集中管辖的法律依据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9条所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该条第3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涉外民商事案件规定》,国务院批准建立的经济开发区法院作为基层法院也被纳入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进行集中管辖的法院范围内,实际超出了前述法律依据的内容。
此种直接通过司法解释将特定类型案件管辖收归特定地方法院的做法存在超越立法的嫌疑,有学者在该规定出台之际即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
由此可见,“集中管辖”制度自诞生之初即存在合法性层面的不足。
此外,除具体规定了部分法院外,该规定采用“指定”一词,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另行确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集中管辖,并在后续通过多个《关于指定XX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扩张了集中管辖法院的范围。
而在随后的司法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在知识产权审判和行政审判中,推出了集中管辖,“指定XX法院实行集中管辖”成为通常说法。
例如,曹建明副院长2003年在针对知识产权审判的一次讲话中,就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指定了47个中级法院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专利纠纷实行相对集中管辖”。
而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将特定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作为试点对象,指定部分基层法院集中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此种集中管辖的法律依据似乎是《民事诉讼法》第37条,但是此处的指定管辖与法定的指定管辖有明显的区别:首先,指定管辖在理论上被认为是一种事后的裁定管辖,针对的是个案审判,应当以裁定形式作出,但集中管辖却是用司法文件统一地作事先规定;其次,指定管辖应当是逐级指定,因此基层法院需要指定管辖时,原则上应当由上一级的中级法院指定,而集中管辖却全部都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
换言之,此种集中管辖的后果已经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管辖规则有所背离。
当然,对于此种集中管辖,我们也可以站在支持者的立场上为其辩护,毕竟改革需要作出突破,更何况从文义上看,《民事诉讼法》第37条并没有明确只能以裁定方式作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用司法文件来指定管辖也并不能称为违法。
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集中管辖的尺度越来越大,突出体现为集中管辖成为新创设法院获得管辖权的一种方式。
如果说前述涉外和行政案件中的集中管辖还是在地方法院内部进行案件的重新分配,最近的集中管辖却变成了新设立法院的管辖权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