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林业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林业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林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从事的林业工程项目。
第三条林业工程项目包括: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湿地保护、生态修复、森林资源调查与监测、林业科研与推广、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四条林业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遵循生态规律,保护生物多样性;(三)注重效益,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四)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五条林业工程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资质;(二)有明确的工程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三)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林业工程项目申报程序:(一)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上级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三)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并下达批复。
第七条林业工程项目审批权限:(一)中央级林业工程项目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省级林业工程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地市级以下林业工程项目由地市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第八条林业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复的要求,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程目标、任务、质量标准、进度安排等。
第九条林业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具体要求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制;(三)加强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四)加强工程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十条林业工程项目监督管理:(一)林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二)加强对工程实施单位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三)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责令整改或重新建设。
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引言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项目是为了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而实施的一系列措施。
环境保护在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项目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
为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运行,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一、监督管理目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旨在加强对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监督管理范围1.环境影响评价:对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项目在实施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限制性条件。
2.施工过程监督:对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施工,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
3.运营期监督:对项目的运营期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运营,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
4.修复阶段监督:对项目的修复阶段进行监督,确保修复工作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三、监督管理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力,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2.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在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设计阶段,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限制性条件,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
3.监督检查:设置专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4.信息公开:对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5.教育培训:加强对项目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素质和责任意识。
四、监督管理责任1.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监督检查人员:负责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对于林业项目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建设水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制定了《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林业项目的实施。
二、总则1. 林业项目的定义林业项目是指通过人工或自然方式,对森林资源进行开发、保护、修复和管理的活动,以促进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项目管理的目标项目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林业项目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和提升森林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稳定发展。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1. 项目申报材料的准备申报林业项目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内容、可行性分析等;-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估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技术方案:详细描述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实施方案;- 经济效益评估报告: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可行性。
2. 项目审批程序林业项目的审批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 初审:由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终审: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项目实施。
四、项目实施1. 项目组织和管理- 组织架构:项目实施期间,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项目计划: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实施的时间节点和里程碑;- 项目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难题。
2. 资金和物资管理- 资金筹措: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渠道,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物资采购: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物资采购,确保物资的质量和数量满足项目需求;- 资金使用监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3. 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修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受影响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确保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生物多样性保护:注重保护和恢复当地的生物多样性,防止物种灭绝和生态平衡破坏;- 水土保持: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林业项目管理办法
2017年林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规范林业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监督管理的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省、市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和管理的林业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以及地方配套资金,投资的林业项目等。
第三条林业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围绕***林业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第四条林业项目投资主要用于林业基础性、公益性重点项目和示范引导性项目。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条林业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和编制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或编制实施方案、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项目初选/第六条林业项目初选原则和程序(一)项目初选原则。
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
二是生态优先,突出三大效益,具有可持续性。
三是在行业内具有领先水平,有示范带动和规模效益。
四是科技优先,产业化经营。
五是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项目初选程序。
1、林业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投资动态与信息,并搞好整理与分析,为项目初选提供依据。
3、林业部门要按照项目投资的要求,进行项目初步筛选,对符合要求的林业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部门。
4、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由***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5、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纳入林业项目库,实行统一管理,做到项目建设一批、立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确保争取项目工作的连续性。
6、***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的评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形成项目初选方案后,提交***办公会研究确定。
,7、***办公会研究确定的上报项目,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与项目建设单位搞好对接工作,进一步完善项目材料,需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30•【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要求,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前述事项取消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取消事项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情况(见附件1—4)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取消的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4.取消事项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7年10月30日附件1附件2附件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一、关于“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事项(一)制定有关标准,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批,严格把关,并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项目对于荒漠生态系统的破坏。
(二)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政府热线、网络等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探索有奖举报措施,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国家林业局不定期开展督查抽查。
(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封禁保护区进行修建铁路、公路、高压电线路,铺设石油煤气天然气管道,光伏、风电项目,通信工程,开采石油天然气及矿产资源等工程以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事项(一)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25号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我们制定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林业生态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工程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湿地保护工程、林木种苗工程、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林业生态工程预算。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商同级林业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下达预算。
第六条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各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补助地方林业生态工程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林业局在管理项目时,应该采取有效的办法来确保其能够准确完成项目的实施。
在这里,我们将对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讨论。
首先,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林业局应当明确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项目实施机制,加强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可行性评估和可持续性规划,明确项目的投资决策及财务相关的问题。
其次,林业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审批机制和投资监管机制。
此外,林业局还应该加强项目实施进程中的透明度,确保工程管理和公正仲裁。
此外,在实施项目时,林业局还应该注重风险控制,建立科学的风险识别机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此外,林业局还应该建立一个绩效评估体系,及时识别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
综上所述,林业局在管理项目时,应该采取有效的办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项目实施机制,加强项目的管理,加强透明度,注重风险控制,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确保项目能够达到规定的标准。
此外,林业局在实施项目时,还应该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充分考虑项目承担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为了确保项目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应当建立一套完善完善的集中管理体系,加强科学规划,有效组织项目实施,并监督实施过程中的资源分配。
此外,林业局还应该致力于积极推动项目的可持续发展,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有效地保障自然生态环境,尊重原始文化,有效规避或减少开发项目对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及公共利益产生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林业局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办法来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明确建立一套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行政审批机制,加强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透明度,注重风险控制,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推动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以保障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通过对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详细讨论,总结出林业局应当采取有效的办法来完成项目管理。
具体而言,林业局应当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项目实施机制,加强项目管理,明确项目的投资决策;建立完善的行政审批机制和投资监管机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透明度;注重风险控制,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推动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林业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林业产业项目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7.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林业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省监狱管理局、各市(州)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产业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保障林业产业发展,现将《青海省林业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省林业厅2016年5月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青海省林业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林产〔2016〕391号),同时废止。
此通知及附件可在“青海林业信息网”()的“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也可在“**************”邮箱(密码:6362085)和青海林业产业
Q Q群(156491083)中下载。
联系人:强毛
联系电话:***********
附件:(略)
1.青海省林业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林业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参考提纲
3.青海省林业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
4.青海省林业产业项目绩效评价表
5.年青海省林业产业产值统计表
青海省林业厅
2017年12月28日。
2017年林业项目管理办法
2017年林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规范林业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监督管理的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省、市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和管理的林业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以及地方配套资金,投资的林业项目等。
第三条林业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围绕***林业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第四条林业项目投资主要用于林业基础性、公益性重点项目和示范引导性项目。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条林业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和编制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或编制实施方案、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项目初选第六条林业项目初选原则和程序(一)项目初选原则。
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
二是生态优先,突出三大效益,具有可持续性。
三是在行业内具有领先水平,有示范带动和规模效益。
四是科技优先,产业化经营。
五是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项目初选程序。
1、林业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投资动态与信息,并搞好整理与分析,为项目初选提供依据。
3、林业部门要按照项目投资的要求,进行项目初步筛选,对符合要求的林业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部门。
4、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由***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5、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纳入林业项目库,实行统一管理,做到项目建设一批、立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确保争取项目工作的连续性。
6、***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的评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形成项目初选方案后,提交***办公会研究确定。
7、***办公会研究确定的上报项目,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与项目建设单位搞好对接工作,进一步完善项目材料,需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
营林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林工程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确保工程安全、高效、廉洁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营林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森林资源调查、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
第三条营林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科学合理,质量至上;(三)责任明确,责任到人;(四)廉洁自律,预防腐败。
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应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环节的管理,包括项目前期、施工、验收、后期维护等阶段。
第五条项目前期管理:(一)项目立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审批,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和地方发展需求。
(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合理性。
(三)工程设计: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详细工程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施工管理:(一)招标投标: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施工单位。
(二)施工监理:设立专业的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三)质量检测: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验收管理:(一)验收程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二)验收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验收标准,确保验收质量。
(三)验收结果: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后期维护管理:(一)建立维护制度:制定工程后期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责任。
(二)定期检查:定期对工程进行巡查、维护,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第三章风险防控与廉洁自律第九条工程项目风险防控:(一)全面排查风险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面排查。
(二)制定防控措施:针对风险点,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三)动态监控:对风险防控措施实施动态监控,确保措施有效。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办计字[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发林业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加快区域生态建设,增强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对林业资源进行的综合性开发活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源环境压力的不断加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积极推动林业项目的实施,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为规范管理和推动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林业项目,特制定本《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二、项目概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林业项目包括林业资源保护、林业经济发展、森林防火、林产业扶贫等方面的工作。
本细则旨在明确项目的管理要求,确保项目能够有效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果。
三、项目管理1. 项目立项a. 项目立项需经过全面规划和论证,确定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b. 在立项报告中应包括项目目标、项目范围、项目计划、预算和资源需求等内容。
2. 项目组织a. 成立专业团队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b. 项目组织结构中应明确各成员的职责、权力和沟通渠道。
3. 项目实施a. 项目实施期间,需按照项目计划和时间进度,有序推进各项任务。
b. 各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和进展应及时汇报和评估。
4. 项目验收a. 项目实施结束后,应进行综合验收,评估项目的成果与效果。
b. 验收包括项目成果的质量审定和实绩总结。
四、项目内容1. 林业资源保护a. 制定并落实森林保护规划,确保森林的健康生态和生物多样性。
b. 加强森林监测和防护力度,预防和控制病虫害等自然灾害。
2. 林业经济发展a. 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
b. 支持农民种植经济价值较高的林木品种,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3. 森林防火a. 制定森林防火预案,加强林区的防火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b. 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能力,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
4. 林产业扶贫a. 发挥林业的扶贫作用,推动贫困地区的林业产业发展。
b. 通过培训和技术支持,帮助贫困户提高林产品加工和销售能力。
五、项目资金管理1. 项目资金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提供,用于支持项目实施和管理。
2. 资金使用应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安全和合理。
关于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林业建设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
建设单位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
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林业建设项目,不编制项目建议书;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条件、拟建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或者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林业项目管理制度
林业项目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林业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直接影响到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本文将介绍林业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以及其在森林资源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二、林业项目管理制度的目的1、保护森林资源。
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和滥伐,保持森林生态平衡。
2、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通过科学管理,能够使森林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提高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
3、促进森林产业的发展。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利于推动森林产业的发展,提高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和附加值。
4、规范森林经营行为。
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规范森林经营行为,杜绝非法砍伐和偷运。
保障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和长期可持续利用。
三、林业项目管理制度的内容1、林业项目的规划管理。
对于森林资源的管理,首先要进行科学的规划。
通过对林地的资源情况、土壤条件、气候特点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编制森林资源利用规划,确立各项资源开发和保护的指导方针和原则。
2、林业项目的审批管理。
对于重要的林业项目,必须进行审批,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
对于新建、改扩建的林业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3、林业项目的实施管理。
对于已经批准的林业项目,必须实施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要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同时保护环境和保护生态。
4、林业项目的监督管理。
对于林业项目的实施过程,必须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法行为、违规行为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必须及时采取惩罚和纠正措施。
5、林业项目的评估管理。
对于已经实施的林业项目,必须进行综合评估。
要评价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为今后的项目管理提供参考。
四、林业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1、政策法律的支持。
国家应制定和完善有关林业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范和指导林业项目的开发和运营。
2、组织结构的建立。
设立专门的林业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林业项目的规划、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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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林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规范林业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监督管理的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省、市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和管理的林业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以及地方配套资金,投资的林业项目等。
第三条林业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围绕***林业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第四条林业项目投资主要用于林业基础性、公益性重点项目和示范引导性项目。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条林业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和编制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或编制实施方案、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项目初选
第六条林业项目初选原则和程序
(一)项目初选原则。
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
二是生态优先,突出三大效益,具有可持续性。
三是在行业内具有领先水平,有示范带动和规模效益。
四是科技优先,产业化经营。
五是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项目初选程序。
1、林业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投资动态与信息,并搞好整理与分析,为项目初选提供依据。
3、林业部门要按照项目投资的要求,进行项目初步筛选,对符合要求的林业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部门。
4、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由***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5、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纳入林业项目库,实行统一管理,做到项目建设一批、立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确保争取项目工作的连续性。
6、***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的评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形成项目初选方案后,提交***办公会研究确定。
7、***办公会研究确定的上报项目,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与项目建设单位搞好对接工作,进一步完善项目材料,需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按要求编制。
项目材料齐全后进行行文上报。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齐全。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相应林业工程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八条林业与相关部门(如建设科、水务科)共同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联合行文逐级申报。
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九条项目的立项批复及投资计划下达后,***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业务部门应组织和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建设,确保项目工期和工程质量、标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实行招投标,并按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所有需要招标的项目由各主管业务部门按规定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由计划财务处牵头协调招标与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调整的,须按照原申报程序报批,不得进行计划外工程。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林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文件和资料,要认真做好归档保管工作。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要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
财务处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工程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所有林业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法人,法人代表对项目的全过程负责。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法人代表因故变动的,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该项目施工、监理、设计和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参加初步验收的各方签字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有竣工初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分管领导牵头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在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
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需上级或其它部门验收的,报请上级或其它部门验收。
(二)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对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并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须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通报项目单位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