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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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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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诉讼指南案件管辖(一)——打官司应该到哪个法院?一、民事诉讼1、原告应到哪个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案件时,各级别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依法进行分工,原告应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先确定自己的民事纠纷属于基层、中级、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确定该级别的人民法院中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2、哪些是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全省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市辖区、县和县级市所在地人民法院。

根据实际需要,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臵人民法庭。

中级人民法院是指13个市所在地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是指江苏省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如何确定自己的纠纷属于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受理?一般根据双方争议金额大小,案情繁简,在当地影响等情况,确定哪个级别的法院有权受理。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5、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6、镇江、常州、扬州、南通、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镇江、常州、扬州、南通、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7、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指对于涉及保险合同的纠纷,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处理该纠纷的地点和部门的过程。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主要包括管辖地、管辖人和管辖部门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一般遵循法律上的原则。

根据中国的立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保险合同纠纷,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地,则根据被告住所地或发生保险事故地来确定管辖地。

例如,如果被保险人住在A市,发生保险事故也是在A 市,则该纠纷由A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种管辖地的确定是为了提供方便的司法保障,确保当事人能够在最近的地点参与诉讼,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

其次,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人一般指审理该种纠纷案件的法官。

根据中国的司法制度,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的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或者最高法院审理。

一般情况下,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较为相似,而最高法院的审理程序则相对严格。

审理纠纷的法官应当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能够准确地判断保险合同纠纷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

最后,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部门是指受理并审理该种纠纷案件的法院部门。

根据中国的司法制度,保险合同纠纷的涉案金额较小的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而涉案金额较大的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法院受理和审理。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部门的确定主要是为了确保案件可以得到专业化的审理和裁决,同时也有利于减轻基层法院的工作压力,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总之,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涉及管辖地、管辖人和管辖部门三个方面。

通过明确这些方面的具体规定,可以确保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适当的地点受理和审理,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了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是指当保险合同出现纠纷时,确定可以审理该案件的法院的权力和范围。

在保险领域,由于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合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合理确定对于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归属于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保险合同纠纷一般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确保双方都能在自己生活或经营所在地便捷地进行诉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并不总是那么简单。

由于保险合同经常涉及跨地域性的交易和复杂的利益关系,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归属并不明确。

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就管辖权达成协议,选择不属于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诉讼。

例如,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保险合同纠纷提交保险人所在地的法院审理。

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按照协议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权。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权,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适用其他管辖权规则。

例如,《民诉法》规定,对于有特殊规定管辖权的保险合同纠纷,可以适用特殊规定。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复杂的实际情况,确保合同纠纷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另外,对于涉及多个法院辖区的保险合同纠纷,可以适用法院互相关联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将涉及同一合同纠纷的案件分别提交不同法院审理,以协调处理。

这对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总而言之,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任务。

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管辖权,以确保保险合同纠纷的公正审理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自愿选择和协商解决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和扩大管辖权的范围。

只有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和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一个稳定和可行的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体系,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被广泛应用于个人、家庭和企业的风险管理中。

然而,保险合同纠纷也时常发生,对纠纷的处理方式和管辖权也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一直是保险法领域的热点之一。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中国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对于保险合同纠纷,无论是本国人、外国人或者企业,都可以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在我国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保险业务具有跨境特征,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保险交易跨国的现象日益普遍。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管辖权的归属直接决定了纠纷当事人能否获得公正和合理的解决。

对于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归属,我国采取的是“有的放矢”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根据以下几种情况确定:首先,根据合同的选择。

合同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可以对争议的管辖权进行约定,具体约定约束,这是一种常用的方式。

例如,双方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某个城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其次,根据被告的住所地确定。

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那么根据被告的住所地可以确定诉讼地。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平衡和公平。

再次,根据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确定。

如果合同标的物有特定的地点,或者保险事故在特定地点发生,那么可以将纠纷提交至该地的法院。

这样可以确保纠纷与具体的地点相关。

最后,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

如果合同约定了具体的履行地点,那么纠纷可以在该地的法院进行处理。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对合同过程和效果的合理监管。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在我国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

无论是合同双方的选择、被告的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都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的依据。

保险合同管辖

保险合同管辖

保险合同管辖保险合同管辖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发生纠纷时,选择的争议解决地和适用的法律程序。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管辖和适用法律有一些独特性。

下面将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来分析保险合同的管辖。

在国内层面上,保险合同的管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首先是管辖权问题。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

因此,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如果保险合同双方选择诉讼解决纠纷,那么纠纷将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双方应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不是提起诉讼。

其次是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或者外国法律。

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有一条适用法律的选择条款。

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在国际层面上,保险合同的管辖主要涉及跨国保险合同的问题。

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管辖方式可以选择:首先是合同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合同中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那么一般应以此条款为准,纠纷将由约定的法院管辖。

其次是按照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的规定进行管辖。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罗马公约》等相关公约都对合同争议的管辖有专门的规定。

最后是按照国际裁决的方式进行管辖。

根据《联合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在跨国保险合同中,涉及的管辖和适用法律问题更加复杂,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一般来说,当事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国际通行的惯例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确定保险合同的管辖和适用法律。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管辖涉及国内、国际两个层面。

在国内层面上,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根据合同的约定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国际层面上,可以选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法院管辖,也可以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选择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民事诉讼法中合同纠纷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中合同纠纷的管辖

关于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我们可以分⼏个部分来掌握。

第⼀,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运输⼯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的地、保险事故发⽣地。

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的地、被告住所地。

第⼆,对于其他合同: 双⽅当事⼈可以协议选择以下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若当事⼈①未选择或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③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或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且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被告住所地。

第三,合同履⾏地的确定。

购销合同: ①双⽅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地。

②合同的实际履⾏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致,以实际履⾏地为合同履⾏地。

③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式确定合同履⾏地。

其⼀,送货⽅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地。

其⼆,提货⽅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地。

其三,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地。

加⼯承揽合同:除当事⼈另有约定,以加⼯地作为合同履⾏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地为合同履⾏地。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主要义务履⾏地为合同履⾏地。

借款合同:除当事⼈另有约定,以贷款⽅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名称与内容不⼀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确定合同履⾏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地。

供⽤电、⽔、⽓、热⼒合同:按当事⼈的约定确定;当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供⽓、供热⼒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地点。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具体是什么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里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具体是什么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里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具体是什么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里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一种合同,旨在为投保人在特定风险发生时提供赔偿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纠纷在实际操作中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具体案由以及这些纠纷管辖的所在地。

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具体案由1. 保险责任争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纠纷的核心问题。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双方对于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可能存在分歧,例如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全部损失,而保险公司认为只需要承担部分损失。

2. 保险合同解释争议:保险合同的解释是纠纷发生时另一个重要问题。

保险条款的措辞可能会导致不同理解,需要通过解释来确定具体的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

例如,对于车险合同中对于“全车损失”的理解,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能存在争议。

3. 保险合同有效性争议: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能会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问题,例如投保人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等。

当这些问题在事故发生后被发现时,保险公司可能会以保险合同的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4. 保险金给付争议: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拒绝或推迟支付保险金。

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双方对于保险金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存在分歧。

5. 保险条款合法性争议:保险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可能存在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例如违反公序良俗或者违反相关的保险法规。

在这种情况下,受损一方可能会质疑这些条款的合法性。

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地点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约定原则:当财产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纠纷管辖地时,一般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辖。

2. 特别管辖原则:在财产保险纠纷中,法律可能会规定特别管辖地,例如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者投保人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3. 选择权原则:当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纠纷管辖地时,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适当的管辖法院解决纠纷。

4. 相对论原则:当纠纷双方不同意选择具体的管辖地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依法选择投保人或保险公司所在地的法院。

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第一部分: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基本步骤接到合同纠纷案件时,确定管辖的思路依次为专属管辖(33条)--协议管辖(34条)--法定管辖(第23条: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

在案件不能通过专属和协议管辖确定的情况下,除了民诉法对保险合同纠纷(第24 条)、运输合同纠纷(第27 条)的特别规定,应当适用法定管辖。

虽法定管辖可简单粗暴的适用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但双方出于案件管辖地可能左右案件胜败及诉讼参加人的成本的考虑,围绕合同纠纷的管辖会引发一场较量,而法律适用的核心就是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而合同履行地基本确定规则集中体现在民诉法司法解释18 条第二款,同时司法解释对部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为第19 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租赁物使用地)、第20 条(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

第二部分:合同纠纷管辖之专属管辖实际联系书面协议第三部分:合同纠纷管辖之法定与约定管辖合同纠纷管辖地确定法定管辖(第23 条)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约定管辖(第34 条)与争议有约定管辖权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协议管辖条款或诉前管辖协议(解29 条)可约定两个以上地点(解30 条)第四部分:法定管辖之合同履行地(解释第18条)确定的规则一般规则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参照下列合同履行地规则争议标的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时结清交易行为地特殊规则虽然约定,但未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均不在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适用规则第一步:查看合同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均不在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第二步:通过诉讼请求和合同的性质,确定争议标的,以使确定合同履行地;以买卖合同为例(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154页),A为出卖货物方,B 为买受方,如 A 起诉要求B支付货款的,A 为接收货币一方,A 地为合同履行地;如 B 起诉A交付货物的或者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A 为履行义务一方,A地为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保险合同就是在投保人为自身或家属购买保险的时候与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是为了未来的风险购买保障的合同。

也会因此而产生纠纷,那么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我搜集了如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条款: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

1、投保人的姓名与住所:明确投保人姓名与住所,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

这里需说明几点:被保险人不是一人时,需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明,经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保险合同中除载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还需要加以说明;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有特别约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记名两种。

在指示式合同中,除记载投保人的姓名外,还有"其他指定人"字样,则可由投保人背书而转让第三人,在无记名式保险合同中,无须记明投保人的姓名,而随保险标的物的转移而同时转让第三人。

2、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是保险作用的对象,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质形式。

3、保险风险: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风险因素,也必须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4、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用货币计量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限额。

5、保险费和保险费率:6、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7、保险期限:8、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什么?

quitters never win and winners never qui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什么?导读: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以及有关民事纠纷事项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有关起诉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并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

一、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什么?1.民事案件。

其具体包括:(1)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赔偿、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人格权和身份权案件等。

(2)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离婚案件、追索扶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如因污染引起的全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商事案件。

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作出约定。

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劳动争议,双方还会发生其他方面的劳动争议。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这些劳动争议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4.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

二、《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的规定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一、在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二条时,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单上记载的保险人为被告。

向其上海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部分保险公司的住所地在外埠,其上海分公司在本市开展保险经营活动中以保险公司名义出具保单,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其上海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就管辖问题询问被告,被告同意接受管辖或不明确表示异议的,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二、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有无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因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纠纷的,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事先达成的仲裁条款,对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有无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具体是什么?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里?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具体是什么?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里?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具体是什么?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保险合同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等。

那么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具体是什么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里?下面就由我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在生活中,我们总会因不同目的而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其中为了给危险保障,我们一定会签订保险合同。

但是只有对保险合同的知识充分了解才能既起到对我们生活的保障也能防止日后发生纠纷。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为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之一,包括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概述、保险合同的主体及其诉讼地位、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利益、机动车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等内容,将理论知识与典型案例结合起来,说理清晰,并附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且该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主编,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2008年《规定》的第四级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保险合同纠纷、保险经纪合同纠纷”这次修改升级为第三级案由。

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拆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列为第四级案由。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一、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后保险法的,名称如何表述?答: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的《保险法》,一律称“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引用修订后的《保险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二、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投保,但保单由保险公司盖章的,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答: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时,应当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

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直接向投保人推销保单、接受投保单,但其出具给投保人的保单加盖的是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的公章。

接受投保单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亦不能作为该案诉讼的当事人。

三、商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被保险人向受害人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商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在保险人未参与的情况下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其效力如何确定?答:人身损害赔偿和保险合同属于不同法律关系。

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在保险人未参与的情况下达成的调解或和解协议只能约束被保险人和受害人,对保险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审理后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审查并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指定定点医院就医或指定维修点维修车辆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如何处理?答: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保险公司指定定点医院或维修点的目的,是将其经营活动的某一环节,交由具备专门技术的单位协助把关。

故保险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且保险人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应当认定上述合同条款有效。

被保险人应按约履行,违反约定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实施必要的救护或维修的除外。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问题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问题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问题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为明确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1.1 凡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条其他约定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保险合同副本2.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3.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以上合同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建议在签订前征求法律人士的意见。

)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为明确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并确保甲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甲乙双方同意引入第三方作为调解和仲裁机构,以处理可能发生的争议。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第三方主体责权利1.1 第三方作为独立的调解和仲裁机构,负责处理甲乙双方在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1.2 第三方应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相关法规进行调解和仲裁。

1.3 第三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文件,以便进行调解和仲裁。

1.4 第三方应尽快处理争议,并在____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第二条甲方权益保障2.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第三方有义务确保甲方的权益得到尊重和履行。

2021法考必背知识点解析与总结-地域管辖

2021法考必背知识点解析与总结-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上原告就被告」1.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不是就医)。

没有住所地也没有经常居住地: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若不能确定,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4.双方法院都能管辖(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2)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局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2015《民诉解释》351条第一款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字号】•【施行日期】20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一、在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二条时,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单上记载的保险人为被告。

向其上海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部分保险公司的住所地在外埠,其上海分公司在本市开展保险经营活动中以保险公司名义出具保单,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其上海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就管辖问题询问被告,被告同意接受管辖或不明确表示异议的,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二、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有无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因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纠纷的,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事先达成的仲裁条款,对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有无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即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对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有拘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一、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后保险法的,名称如何表述?答: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的《保险法》,一律称“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引用修订后的《保险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二、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投保,但保单由保险公司盖章的,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答: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时,应当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

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直接向投保人推销保单、接受投保单,但其出具给投保人的保单加盖的是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的公章。

接受投保单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亦不能作为该案诉讼的当事人。

三、商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被保险人向受害人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商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在保险人未参与的情况下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其效力如何确定?答:人身损害赔偿和保险合同属于不同法律关系。

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在保险人未参与的情况下达成的调解或和解协议只能约束被保险人和受害人,对保险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审理后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审查并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指定定点医院就医或指定维修点维修车辆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如何处理?答: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保险公司指定定点医院或维修点的目的,是将其经营活动的某一环节,交由具备专门技术的单位协助把关。

故保险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且保险人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应当认定上述合同条款有效。

被保险人应按约履行,违反约定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实施必要的救护或维修的除外。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当因为保险合同产生纠纷而准备起诉的话,该怎么确定管辖法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由的我为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需承担违约责任。

接下来由的我为您介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保险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3)保险标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由海事法院管辖。

这里包括海上运输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同样是由海事法院管辖。

二、保险合同纠纷如何解决?1、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後,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

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

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後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

目前,我国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审判判决。

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

提供服务的合同履行地是哪里

提供服务的合同履行地是哪里

提供服务的合同履⾏地是哪⾥合同履⾏地是指履⾏合同义务的所在地,⽽合同履⾏地有很多的规定。

如果发⽣合同纠纷的,由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当事⼈要向合同履⾏地法院起诉,那么提供服务的合同履⾏地是什么地⽅?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提供服务的合同履⾏地是哪⾥提供服务的合同,如果当事⼈在合同中有约定履⾏地的,约定地是合同履⾏地。

没有约定的,⼀般是接受服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合同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履⾏地点为合同履⾏地。

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其他标的,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特殊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合同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合同因履⾏地、签约地、承揽地等的不同,发⽣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也不⼀样。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可以由双⽅当事⼈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另外,也有些合同纠纷管辖是由法律规定的。

其它由法律规定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情况: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的地、保险事故发⽣地的⼈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票据⽀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包括代理付款⼈)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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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保险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

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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