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9
第九条【禁止类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特殊区域。
10
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准入规范】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21
第二十一条【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开展检测、维修业务应当符合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无环境污染的要求,不得开展翻新、拆解业务。区内企业检测、维修后的产品应当复出,其中复运出区的,应当对所耗用的保税料件及相关费用予以征税。
应当明确征税对象,其中,对没有耗用保税料件的情况明确归类及申报方式
22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损毁】因不可抗力造成特殊区域货物短少、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海关。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受灾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区内企业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应当向其主管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并提出提箱、集运等申请,凭相关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27
第四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运抵前申报】区内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证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进境税收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第一、二、三项所列货物,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为开展加工、研发、检测、维修、仓储等业务所需的货物,予以保税;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经2001年9月26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贯彻《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
海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下厂实际核查保税货物,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进出口货物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对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第四条联网企业应如实向海关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企业备案、进口、库存、出口、单耗以及财务等相关数据。
第五条海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二)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三)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功能的数据;(四)海关实行A类管理;(五)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用户须知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用户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二00八年四月第一部分电子化手册系统的相关业务介绍一、什么叫电子化手册系统?电子化手册系统是海关适应当前加工贸易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从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角度出发,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加工贸易手册为管理对象,在加工贸易手册备案、通关、核销等环节采用“电子手册+自动核算”的模式取代现有的纸质手册,并逐步通过与相关部委的联网取消纸质单证作业,最终实现“电子申报、网上备案、无纸通关、无纸报核”的新监管模式。
二、实行电子化手册的目的是什么?2007年,全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1996年以来,加工贸易已占据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半壁江山。
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均将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但大部分加工贸易企业仍采取20 多年前的纸质手册管理模式,落后于形势发展和管理需要。
为适应新形势,针对不同企业的发展需要,海关不断创新监管模式,从2003年开始推行联网监管模式。
目前,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分为两个层次实现信息化管理:一是电子帐册〔E帐册〕,主要是服务于“零库存”的企业;二是电子化手册,主要是解决其余的广阔加工贸易企业的信息化需求。
由于采用电子帐册管理模式对企业的信息化管理程度要求较高、前期投入费用较大,而大部分中小型企业的信息化管理程度相对较低、资金压力大,因此,能够采用电子帐册管理模式的加工贸易企业毕竟是少数;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利用现代电子化、网络化手段进行管理已是企业不断发展的必由之路。
而且采用电子化手册的运营成本相对来说比较低,既贴近当前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运营实际,也方便海关为企业提供全天候、全方位以及方便快捷的网上“大通关”服务,从根本上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方便企业合法进出,提高企业竞争力。
因此,实行电子化手册改革是广阔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的必然选择。
三、电子化手册系统的核心内容是什么?〔与现行《登记手册》管理的区别〕〔一〕取消纸质手册:以电子数据取代目前的纸质《登记手册》,以企业IC卡作为系统操作的身份认证,由电子化手册系统开设的手册统称为“电子化手册”。
加工贸易题库
报关员测试题库(加工贸易)一、判断题1、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三条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
2、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料件、成品、半成品、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三条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3、加工贸易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合理原因,可将加工贸易货物进行抵押、质押或留置。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4、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可直接向主管海关提交变更申请。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总署令第 113 号)第十八条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5、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报关手续。
( √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二十条6、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地海关必须在手册的进出口口岸中予以备案。
( √ )7、经营企业因自身工序限制,可直接将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生产工序外发至承揽企业进行加工,加工后的成品须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出口。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二十三条“经海关批准”。
8、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和剩余料件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边角料、残次品和副产品可自行处理。
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发布时间:2014-03-12【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文号】署令〔2014〕21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4-3-12 【生效日期】2014-3-12【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署长201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3.12.1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为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企业更好地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延长加工贸易国内产业链,海关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对全国B类及以上加工贸易企业全面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办理纳税手续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经海关总署令第168、195号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H账册企业)、区外联网监管企业(E账册企业)按各自原有规定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区外非联网监管的B类及以上企业按本公告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
二、企业采用集中纳税模式办理内销手续,需事先向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见附件1)备案,并按规定提供相应担保。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二)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三)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四、企业办理内销集中纳税,应按以下要求向海关提供担保:AA、A类企业无需提供担保,B类企业需提供有效担保,可采用海关保证金或有效期内银行保函两种形式;B类企业保证金(保函)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50%其中,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货物金额×企业申请时汇率×综合税率(22%)B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主管海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较高风险的,海关可视风险程度要求企业缴纳相当于企业月计划内销纳税金额的全额保证金(保函):(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二)加工贸易手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0-12-31【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文号】总署公告〔2010〕93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12-31【生效日期】2010-12-3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物资监管方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为确保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物资监管方法》(以下简称《方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方法》第七条加工贸易物资抵押问题(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1.抵押阻碍加工贸易物资生产正常开展的;2.抵押加工贸易物资或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治理的;3.抵押加工贸易物资属来料加工物资的;4.以合同为单元治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5.以企业为单元治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6.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7.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因为治理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物资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主管海关按照上述条件进行1.正式书面申请;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物资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物资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运算。
二、关于《方法》第九条第三款加工贸易物资分开治理和存放场所问题(一)“分开治理”是指加工贸易物资应与非加工贸易物资分开存放,分别记帐。
对部分行业或大型企业采纳物流设施一体化治理方式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部ERP/SAP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加工贸易物资与非加工贸易物资数据信息流分开后,认定其符合“分开治理”的监管条件。
[转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进出口商品归并、通关、报
[转载]加⼯贸易联⽹监管企业进出⼝商品归并、通关、报原⽂地址:加⼯贸易联⽹监管企业进出⼝商品归并、通关、报核业务须知作者:企业海关事务⼀、什么是商品归并?商品的归并是指海关对企业提供的加⼯贸易进⼝料件和出⼝成品最基础级(料件的料号级、成品的版本级)清单,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和海关监管需要进⾏的归并、合并⼯作。
海关认为企业管理的最基础商品清单不能满⾜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进⾏分项。
⼆、为什么要进⾏商品归并?商品归并是根据现⾏规定及加⼯贸易联⽹监管需要,为简化⼿续,⽅便操作,合理利⽤计算机资源。
必须对企业的料件、成品进⾏归并。
三、什么情况下要进⾏商品归并?原则上料件料号或成品版本号超过1000项的,海关应作归并处理。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对加⼯贸易进⼝料件、出⼝成品进⾏归并,如需归并的,应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监管需要予以决定。
四、料件归并原则是什么?(⼀)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原则上可予以归并:110位HS编码相同的;2.申报计量单位相同的;3.商品名称相同,或虽然商品名称不同,但商品属性或⽤途相近,可替代使⽤的;4.名称、计量单位、HS编码相同,并且能够满⾜⼝岸海关查验和海关核销要求,但价格不同的(价⽐必须在5倍以内)。
五、成品归并原则是什么?〔⼀〕海关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原则上可予以归并:1、10位HS编码相同的;2、申报计量单位相同的;3、成品名称相同的;4、对应料件单耗相同的。
(⼆)海关对有以下情况之⼀的,不作归并:1、主管海关从单耗、贸易管制、征免税、规格型号、单价、税率等⽅⾯考虑认为需重点监管的商品;2、企业因管理需要提出需单列的。
六、商品名称应如何申报?企业应以明确、具体、规范的学名或⾏业认可的商品中⽂名称申报,不能以不规范的俗称或⼀类商品的统称(如塑料胶粒、钢材、混纺布、服装辅料、照相机成套散件等)申报。
商品的中⽂名称,应参考海关HS税则4位税⽬号的中⽂品名。
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
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加工贸易部门监管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加工贸易部门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办理下列业务:(一)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变更、延期、外发加工、核销等海关手续;(二)审查经营企业关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放弃、剩余料件结转和深加工结转的申请;(三)核查加工贸易企业;(四)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档案。
第三条加工贸易部门的业务审批实行初审、复核的制度。
第四条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本规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业务时,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程的规定收取有关单证。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变更、延期、核销时,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要求经营企业提供电子数据。
第五条本规程第二条所列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加工贸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制发的加工贸易海关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妥善存档保管。
t第七条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四)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八条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除本规程第七条所列单证外,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第九条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并自受理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2008-12-302006年6月14日,海关总署以第150号令的形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150号令),该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150号令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联网监管的定义、操作、法律责任等。
为了使广大进出口企业,特别是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或加工企业了解熟悉150号令,本文就150号令的具体内容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以下简称100号令)的比较进行解读。
一、对联网监管重新进行了定义150号令明确: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定义明确是“企业向海关报送”,符合操作实际。
而100号令的规定是: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
此定义提到是“海关提取数据”,这与实际操作过程有差异,也无法实现。
鉴于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应用H2000电子化手册系统的公告》(2008年第40号)已明确,“电子手册”和“纸质手册电子化”统称为“电子化手册”,因此目前联网监管的模式为电子帐册模式和电子化手册模式。
二、银行保证金台帐150号令未提及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因此仍然按照台帐有关规定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4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而100号令中明确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以上海地区联网企业为例,在150号令的实际操作中,具体情况如下:电子手册:允许类商品:AA类不开设台帐;A类、B类企业开设“空转”台帐限制类商品:AA类、A、B类企业开设50%“实转”台帐C类企业均开设100%“实转”台帐电子账册:允许类商品:AA类、A、B类企业不开设台帐限制类商品:AA类、A、B类企业开设50%“实转”台帐需开设台帐专用手册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对采用电子帐册模式的联网企业目前仍按过渡期的有关政策暂不实行台帐“实转”。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一、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定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是指海关以中国电子口岸为平台依托公共网络为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提供网络化、无纸化高效服务, 以电子账册为手段实行以企业为单元的实时监管、分段核销的管理模式。
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设计思路联网监管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在政府机构改革、信息化革命的浪潮中,基于ERP计算机管理系统在大型高科技企业较普遍使用、在中小企业正逐步普及的条件而设计的具有一定超前性的管理模式。
一)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实现加工贸易由行政审批向自动备案的转变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我们国家对加工贸易实行着严格、复杂、繁琐的逐个合同审批制度,涉及多个政府部门,20 多道手续,由此而带来的不便和低效已影响和束缚了一些高科技外贸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联网管理彻底取消了合同审批制,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在其经营范围内一次性备案后即可永久使用,进口保税料件不受金额、数量的限制。
它的重要意义就在于管理理念的飞跃,是政府职能的转变。
二)适应现代企业物流运转需要,实现监管单元由合同向企业的转变打破以合同为单元的传统监管模式,确立以企业为对象的“动态管理、分段核销”的新型监管模式。
具体来讲就是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监管,不再用合同人为阻隔企业的物流系统。
动态管理”是指海关通过网络,实现对企业保税料件进出口、加工、储存情况的远程的实时监管,由此大大拓展了海关监管的时间和空间。
分段核销” 是指海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以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匹配的时间段划分,定期对企业保税料件进出口总量进行监管、核算的核销方式。
海关分段核销时,将电子帐册数据合并汇总后进行核算核对、盘点库存,并对余料差异予以分析,在办理补税、结转等手续后刷新电子帐册。
三)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实现由纸质手册向电子账册的转变联网监管取消了沿用近20 年的纸质登记手册,代之以对应于企业的唯一的电子账册,实现了审批、备案、变更、通关、核销的全过程无纸化;电子账册使用企业身份认证IC 卡,替代纸质手册和防伪标签的认证功能。
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
备案管理
加工贸易企业需向海关备案货 物进出口、生产、交易等基本
信息。
保证金管理
加工贸易企业需根据货物风险 程度和监管要求,向海关支付
保证金。
核查与审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定期 核查和审计,确保企业遵守法
规和政策。
监管标准与规范
标准化管理
海关制定并实施加工贸易 监管的标准化流程和操作 规范,确保监管质量。
联合监管与执法
部门协作
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需要多个 部门的协作,包括海关、税务、 工商、环保等部门,加强信息共
享和联合执法。
信息通报与共享
各部门应定期通报加工贸易企业 的相关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和数
据分析,提高监管效能。
联合执法行动
针对加工贸易企业存在的问题, 各部门应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共 同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
发展方向与趋势
完善法律法规
01
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关于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明
确监管职责和权利义务。
加强技术投入
02
鼓励各地政府和企业加强技术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和应用能力
。
优化监管模式
03
未来将进一步优化监管模式,如加强跨部门协作、推动综合监
管等,提高监管效果和服务水平。
06
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案例分析
数据采集与传输
通过数据接口等方式,将加工贸易企业的 相关数据采集并传输到监管系统中,确保 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建立监管系统
建立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系统,包括数 据采集、传输、处理和应用等模块,以便 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实时监测和分析。
监管措施与手段
制定法规和制度 建立数据标准 实施定期检查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介绍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介绍发表时间:2012-08-20T08:19:45.497Z 来源:《赤子》2012年第6期作者:吴继成[导读] 通过联网核查,电子底帐核算核对,提高海关监管效能,促进企业规范管理。
吴继成(哈尔滨艾维欧东安航空传动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 150066)摘要:本文通过对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介绍,指出了联网监管的特点及实施条件。
关键词: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特点;实施条件1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总体介绍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系统以企业为单元建立电子帐册,企业依据电子帐册进行进出口通关和滚动核销;相关政府管理部门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这座桥梁实现了联网审批,海关对企业加工贸易活动的实际物流情况也可实现全程计算机联网管理。
联网监管的实现一般要求企业具备比较完善的ERP管理系统,对企业实行“电子帐册+联网核查”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企业需要做到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核查数据;海关对企业实行A类管理。
2 联网监管的主要特点2.1 备案环节备案环节——“电子帐册”管理。
变分散监管为整体监管,将以合同为单位的手册管理改为以企业为单位的“电子帐册”管理,一家企业只有一套“电子帐册”,“电子帐册”的使用期限与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不存在频繁申请新手册的问题,也不存在申请新手册的时间等待问题,使对保税物料监管与企业物流管理更趋一致。
备案环节——“周转量”管理。
变管“备案量”为管“生产周转量”,企业根据生产周期,比照企业的历史数据资料,预计一个生产周期的企业料件的最大合理库存量,经外经贸部门和海关核准后,即为“周转量”。
周转量有两重含义:数量周转量——每项进口料件核准的最大库存量,对出口成品不作限制;金额周转量——每项进口料件数量周转量乘以对应单价,加总后的总金额,即整个企业进口料件的金额周转量。
备案环节——分段备案。
分段备案有两重含义,即经营范围与进出口商品分段备案,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分段备案:经营范围与具体商品分段备案——企业开始时不需备案具体进出口商品,只需备案其商品范围,即商品编码的前4位,在实际进出口前再备案具体商品;进口料件与出口成品分段备案——在未确定出口成品或成品的耗量关系时即可备案进口料件,在成品出口前再备案具体成品以及其耗量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1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05.24【实施日期】2000.05.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完善加工贸易管理,规范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的监管,促进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防止重复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只能设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海关在加工区内设立机构,并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加工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须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经海关总署对加工区的隔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加工区有关业务。
第五条区内设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加工区内居住。
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第六条区内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
第七条在加工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区内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
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记录本企业有关进、出加工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九条加工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并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5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第1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已于2006年5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六年六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第三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二)在海关注册;(三)属于生产型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实施联网监管的,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对其实施联网监管。
第五条联网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数据前,应当进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身份认证。
第六条联网企业应当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所需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清单及对应的商品编号报送主管海关,必要时还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确认商品编号所需的相关资料。
主管海关应当根据监管需要,按照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计量单位等条件,将联网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底账备案的项号级商品进行归并或者拆分,建立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对应关系。
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内容导览
一 总则 二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三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四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五 法律责任 六 附 则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 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导览
一 总则 二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三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四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五 法律责任 六 附 则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核销的期限: 自加工贸易手册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到期之日 起30日向海关报核。 特殊情况:1、提前终止合同。应自终止日起30日内 报核;海关应自报销之日起30日内予 以核销。 2、需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 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总则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1、货物备案 2、进出口报关 3、加工 4、监管 5、核销手续
总则
什么是来料加工?
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 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 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总则
海关对账簿、报表及其他单证要求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并记录与 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 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 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 根据2008年1月14日海关总署第168号公布 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正
内容导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
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已于2006年5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第壹条为了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运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且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壹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第三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壹)具有加工贸易运营资格;
(二)于海关注册;
(三)属于生产型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实施联网监管的,能够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对其实施联网监管。
第五条联网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数据前,应当进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身份认证。
第六条联网企业应当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所需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清单及对应的商品编号报送主管海关,必要时仍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确认商品编号所需的关联资料。
主管海关应当根据监管需要,按照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计量单位等条件,将联网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和电子底账备案的项号级商品进行归且或者拆分,建立壹对多或者多对壹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联网企业应当于料件进口、成品出口前,分别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的备案、变更手续。
联网企业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单耗备案、变更手续。
第八条海关应当根据联网企业报送备案的资料建立电子底账,对联网企业实施电子底账管理。
电子底账包括电子账册和电子手册。
电子账册是海关以企业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底账;实施电子账册管理的,联网企业只设立壹个电子账册。
海关应当根据联网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海关的
监管需要确定核销周期,按照核销周期对实行电子账册管理的联网企业进行核销管理。
电子手册是海关以加工贸易合同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底账;实施电子手册管理的,联网企业的每个加工贸易合同设立壹个电子手册。
海关应当根据加工贸易合同的有效期限确定核销日期,对实行电子手册管理的联网企业进行定期核销管理。
第九条联网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报送加工贸易货物物流、库存、生产管理以及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动态数据。
第十条联网企业的外发加工实行主管海关备案制。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前应当将外发加工承接企业、货物名称和周转数量向主管海关备案。
第十壹条海关能够采取数据核对和下厂核查等方式对联网企业进行核查。
下厂核查包括专项核查和盘点核查。
第十二条经主管海关批准,联网企业能够按照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联网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应当于当月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
第十三条联网企业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缴纳缓税利息。
缴纳缓税利息的起始日期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壹)实行电子手册管理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二)实行电子账册管理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对应的电子账册最
近壹次核销之日。
没有核销日期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对应的电子账册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缴纳缓税利息的终止日期为海关签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第十四条联网企业应当于海关确定的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核。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能够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五条联网企业实施盘点前,应当告知海关;海关能够结合企业盘点实施核查核销。
海关结合企业盘点实施核查核销时,应当将电子底账核算结果和联网企业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且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壹)实际库存量多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的,海关应当按照实际库存量调整电子底账的当期余额;
(二)实际库存量少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联网企业能够提供正当理由的,对短缺的部分,海关应当责令联网企业申请内销处理;
(三)实际库存量少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联网企业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对短缺的部分,海关除责令联网企业申请内销处理外,仍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联网企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关能够要求其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壹)企业管理类别下调的;
(二)未如实向海关报送数据的;
(三)海关核查、核销时拒不提供关联账册、单证、数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的;
(五)未按照海关要求设立账册、账册管理混乱或者账目不清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电子底账”,是指海关根据联网企业申请,为其建立的用于记录加工贸易备案、进出口、核销等资料的电子数据库。
“专项核查”,是指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对联网企业就某壹项或者多项内容实施的核查行为。
“盘点核查”,是指海关于联网企业盘点时,对壹定期间的部分保税货物进行实物核对、数据核查的壹种监管方式。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