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6版)
电子卖场缘何“塞不进”框架协议里
电子卖场缘何“塞不进”框架协议里记者采访发现,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虽有交集,但更多的是差异,不能将电子卖场“硬塞进”框架协议采购的制度里。
乍看相似引疑惑何为框架协议采购?110号令第二条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即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对于电子卖场,实践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其甚至还有“别名”,比如,网上超市、网上商城、电子集市等。
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例,该办法所称电子卖场,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建设的供入围供应商按程序以数据电文形式维护、上架其产品和服务,采购人进行限额标准下货物和服务零散采购的执行操作平台。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集中采购和财政部门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要求建设了电子卖场,并制定了各自的制度办法。
尽管建设和运营模式各异,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几乎都采用公开征集、审核入驻方式广泛吸纳各类供应商,从供给侧丰富供应商和商品资源,提高效率,促进竞争。
乍一看,两者很相似。
通过选择一批供应商,为采购人的小额零星需求提供选择。
相似之处让相关从业人员“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究其原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韩露认为,框架协议采购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其征集人为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
在110号令出台前,集中采购机构已有多年小额零星采购的实践经验,具体组织形式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只是供应商或产品征集工作与广大采购人无关,采购人无需关注产品和服务是怎么来的,绝大部分采购单位和采购经办人员只涉及第二阶段,即确认成交供应商阶段,故此,对框架协议采购的概念和征集过程并不了解。
而110号令对征集过程作了大量描述和规范,把这部分原来采购人不需要关注的内容完整地呈现了出来,引发了采购人的疑惑。
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项目名称: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160591中标包号:。
招标人(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标人(乙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以GC-HG16059# (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实行定点供应及相关服务,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一、定义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丁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 “项目”指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目。
2.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
3.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4. “合同货物”指: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5. “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丁)合同货物的配送、退换等各项服务。
(财库【2016】12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08月11日 09:0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财库〔2016〕125号【颁布日期】 2016-08-01 【条法类别】信息公开【实施日期】 2016-08-01 【法规层次】财政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有效【二维码】财政部文件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政府采购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政府采购中心: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有关要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举措,对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近年来,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中央政府单位采购合同范本
中央政府单位采购合同范本合同要素:一、合同编号:根据政府采购部门的统一编制,具有唯一性。
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采购方和供应商的全称或者姓名。
三、标的: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等。
四、合同金额: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包括单价和总价。
五、合同期限: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开始和结束时间。
六、质量标准: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包括质量保证期、质量保修等内容。
七、交付及安装调试:货物的交付地点、时间及安装调试要求。
八、支付方式及期限: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九、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
十、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十一、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订地点、日期,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示范文本:甲方(采购方):__________乙方(供应商):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合同编号:__________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甲方(采购方):__________乙方(供应商):__________三、标的:1.货物名称: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质量标准:__________2.工程名称:__________规模:__________质量标准:__________3.服务名称:__________内容:__________质量标准:__________四、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五、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日止。
六、质量标准:乙方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确保质量合格。
七、交付及安装调试:1.货物交付地点:__________交付时间:__________2.工程验收合格时间:__________3.安装调试要求:__________八、支付方式及期限:1.支付方式:__________2.支付期限:自交付货物、工程或者提供服务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支付。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5.05.30•【文号】•【施行日期】2005.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2005年5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政府集中采购的透明度,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将启用网上电子货物验收单。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采购中心将从即日起取消部分手工填写的货物验收单,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上(Http://,以下简称采购网)生成的电子货物验收单。
采购中心暂时对信息技术类货物采购试用电子货物验收单,待采购网运行稳定后将对所有货物采购启用电子货物验收单。
打印并盖章后的电子货物验收单(采购单位留存联)作为各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
二、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货物沿用以前的协议供货货物验收单,采购单位同样可在系统中查询、核对。
三、电子货物验收单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采购网上申请,经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由供应商进行打印,一式四联。
在货物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在电子货物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各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应商留存,第三联由供应商上报采购中心,第四联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的凭证。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要申请网上电子货物验收单,必须先成为采购网的注册供应商(正式注册供应商或临时供应商)。
已在采购中心登记备案且被批准的供应商自动成为采购网的临时供应商,待补充相关资料后即能成为正式供应商,以便参与采购中心即将启动的网上竞价或询价采购活动。
临时供应商在采购网上仅有申请打印电子货物验收单的权限。
未在采购中心登记的供应商可视实际情况在采购网上进行正式供应商或临时供应商的注册。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招标项目,确定(乙方)为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1“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协议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2.适用范围2.1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
3.协议的组成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3.1.1本协议条款;3.1.2中央国家机关家具定点供应商履约细则(附件1)3.1.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联系表(附件2)3.1.4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
甲方确认用户采购办公家具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乙方按甲方要求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
4.2在协议期内,乙方有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参与网上竞价及有关产品维护的权利。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际 ,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20年3月12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以下简称目录)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录主要变化(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再列入目录,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将原“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方式(一)货物类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空调机(包括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
符合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的,应执行批量集中采购。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在供应商中推广使用CA数字证书认证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在供应商中推广使用CA数字证书认证的通知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在供应商中推广使用CA数字证书认证的通知为提高中央政府采购网信息安全水平,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在供应商中逐步推广CA数字证书认证,启用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北京CA”)签发的CA认证证书。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协议供货系统、定点采购系统、网上竞价系统和电子辅助招投标系统的有关用户。
二、办理要求(一)协议供货中标厂商在新一期协议供货中标期内,当中标厂商进行审核管理代理商、管理中标产品信息、管理中标产品配件等操作时,中标厂商需要使用CA证书进行身份认证。
待新一期协议供货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厂商需尽快向北京CA申请证书,否则将无法进行上述重要操作。
(二)网上竞价供应商、定点采购供应商、协议供货代理商当供应商参与进行网上竞价项目的报价,以及制作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项目的合同、验收单、结算单、备案表等表单时,需要使用CA证书进行身份认证。
请相关供应商尽快向北京CA申请证书,否则自2012年7月1日起,将无法进行上述重要操作。
三、办理方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用户直接与北京CA联系,由北京CA进行审核办理。
目前提供受理点办理和非受理点办理两种方式,具体办理流程请登录北京CA服务直通车网站(网址http:///support/client/zycg/index.htm)。
四、收费方式按照北京市发改委有关规定,数字证书首年注册费(含USB KEY介质)为260元/张,以后每年数字证书年服务费为180元/张。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1.08.03•【文号】国机采字[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采字[2011]20号)各采购单位、供应商: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现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竞价截止30天后,采购单位不按规程选择成交人或选择成交人后无故不执行成交结果,又无正当理由废标的,采购中心将向采购单位发出催办通知,同时系统将自动屏蔽相同项目的再次竞价。
采购单位收到催办通知后应书面答复。
二、网上竞价的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采购单位在公告中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三、供应商报价后放弃成交的,须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
四、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3个月并予以公告:(一)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放弃成交,一年内累计两次的;(二)放弃成交后未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的;(三)成交后因违约行为被采购单位书面投诉的。
五、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9个月并予以公告:(一)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放弃成交,一年内累计四次的;(二)放弃成交后未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一年内累计两次的;(三)成交后因违约行为被采购单位书面投诉,一年内累计两次的。
六、供应商提供来源不明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盗版软件的,停止网上竞价资格3年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网上竞价资格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七、暂停资格时间截止,被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中心提交整改材料,申请恢复参与网上竞价的资格。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国机采〔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机采〔2017〕1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为进一步规范协议供货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强化履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7年12月25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采购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适用本办法。
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网上公告的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
第四条采购中心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2012年度电视机、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2012年度电视机、电冰箱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国机采字[2011]25号【发布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日期】2011.08.09【实施日期】2011.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2012年度电视机、电冰箱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11〕2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电视机、电冰箱定点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在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均按本通知规定进行电视机、电冰箱产品的定点采购。
二、定点供应商及品目范围为有效发挥现代电子商务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的优势,本期定点供应商在原有实体商城的基础上,增加了网上商城。
实体商城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和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网上商城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人可以直接登录“京东”网上商城进行在线采购。
执行品目为电视机和电冰箱。
三、执行有效期本期定点采购执行有效期为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
在此期间,各定点供应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定点采购框架协议》及相关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服务。
详细信息可参见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办公电器定点采购专栏。
四、采购方式及优惠率(一)执行方式单次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下时,采购人可直接在定点供应商中选择并按照相应优惠率进行采购,或在定点供应商中标范围内邀请几个品牌,进行价格谈判后采购;确因特殊需要,可另行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上的,需委托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采购。
(二)采购优惠率定点采购实行阶梯优惠率,采购人根据不同采购金额按以下价格优惠率执行:A、实体商城。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的函-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的函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的函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和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163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已经正式成立,现已开展工作。
政府采购中心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统一组织中央国家机关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并代理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
我们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采购行为,按照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积极开展集中采购工作,竭诚为国务院各部门服好务。
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为加强联系,便于工作,现将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函告如下:主任:尚晓汀联系电话68366118党委书记:翟凤玲联系电话68366119副主任任:新辉联系电话68367260张卫星联系电话68368605办公室(财务处)负责政府采购中心内部文秘、人事、安全、保密和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采购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有关工作;负责集中采购操作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事宜;承担政府采购中心党委的日常工作。
国采中心_电子卖场参数库管理有新规
中国招标/ 2024年第2期2指导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24年本)》)。
其中明确,将工程咨询服务(包括规划咨询、项目咨询、评估咨询等服务,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纳入鼓励类产业结构,这是对全过程工程咨询一站式咨询总包服务推行近五年的再度认可,将进一步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高质量发展。
《目录(2024年本)》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共有条目1005条,其中鼓励类352条、限制类231条、淘汰类422条。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技术、装备及产品。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按规定限期淘汰。
水利部建设监理等不得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水利部办公厅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从明确工程总承包范围,严格工程总承包发包管理,落实工程总承包各方职责,加强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等方面,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在明确工程总承包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定义、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工程总承包范围、信息技术应用等内容。
其中,建设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工作不得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中的防护工程、库底清理、专业项目等可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在严格工程总承包发包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时间、发包方式、工程总承包单位资格要求、禁止条件、招标文件及评标要求、项目经理资格要求等内容。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协议书范本 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核查合同文本格式条款内容的正确方法参考指引:协议供货实行电子合同的管理方式,供货商申请签署的每一个合同在系统中都会生成“唯一的”电子合同编号,各单位的审计、财务人员可以登陆电子合同系统(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输入合同号核查合同文本格式条款内容,若需进一步查询请直接与采购中心联系。
验收单编号:供方内部合同号:供方:需方: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中央国家机关__________年第一期(总第十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采购中心与中标人签订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等,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采购的产品所需资金来源构成为:预算内();预算外();自筹()。
付款方式为:财政集中支付();采购单位直接支付()。
二、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产地。
1、采购价格不高于中标价(协议供货最高限价),高于时按照中标价计算;2、"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当前媒体价"(中标人中国总部对外公众网站报价)╳"中标折扣";此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就中标产品的服务条款、付款方式、价格与供货商进行进一步的洽谈、或组织多家供货商进行竞价,货比三家,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和服务。
台式及便携式计算机除外。
3、本合同价格已包含了购买货物的价格及安装、调试、保修、售后服务及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等货物伴随服务的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4、必须注明计量货币币种,未注明者即视为人民币。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处关于协议供货后期管理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处关于协议供货后
期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公布日期】2013.03.22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3.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处关于协议供货后期管理
的通知
各协议供货入围厂商:
请于2013年3月29日前提供《中央家国机关2011年计算机等产品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总第十八期第一批)、《中央家国机关2011年计算机等产品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总第十八期第三批)、《中央家国机关2012年计算机等产品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总第十九期)的入围产品最高级次分销商的提货合同或公开招标中标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根据合同价刷新入围产品价格,逾期不提供的或不同时刷新价格的,暂停协议供货资格。
收到各厂商提供的有效合同后,我们每日公布一次厂商名单。
详见附件,每日更新一次。
合同提供方式:传真:83084964
每页写明页码及共几页(手写打印均可),如:第一页/共七页.
报送: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东侧业务接待室
快递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收件人:采购一处
邮编:100017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处
2013年3月22日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0.06.21•【文号】国机采字[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10]〕1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方便各部门采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采购为试行项目,采购单位按规定流程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办公用品的,由供应商按照规定流程出具政府采购验收单,作为采购单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凭证。
二、执行期限。
本次招标共选定定点供应商21家(含1家网上商城,供应商名单见附件一),定点供应商资格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
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合同》(附件二)的内容为各单位提供所需办公用品和相关服务。
三、为使各单位详细了解定点供应商的各项具体承诺,采购中心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上公告各定点供应商的产品价格、订货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
各单位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查询其产品信息和联系方式,并从中自主选择供货供应商。
四、采购价格。
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为上限价格,若采购批量较大,各单位可与供应商进一步协商,以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五、采购流程(一)各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时,应先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办公用品定点采购”专栏中选择相应商品,并可与供应商协商向下调整价格,定点供应商将按照承诺在规定时间内送货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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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项目名称: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160591中标包号:。
招标人(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标人(乙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以GC-HG160591号(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实行定点供应及相关服务,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一、定义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项目”指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目。
2.“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
3.“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4.“合同货物”指: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5.“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的配送、退换等各项服务。
6.“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
7.“招标文件”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目 GC-HG160591(项目编号)招标文件。
8.“投标文件”指乙方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GC-HG160591(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投递,并最终被采购中心接受的投标文件。
二、合同标的1.第一包中标人入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定点供应商范围、在协议期内享有向上述单位供应上述货物的资格;第三包中标人入围北京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定点供应商范围、在协议期内享有向上述单位供应上述货物的资格。
2.乙方应当在公司网站中公布所列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图片和价格。
三、合同价格1.本合同价格为完税后价格。
2.乙方中标的优惠率报价见投标文件和协议附件。
3.乙方承诺在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在投标时承诺的价格折扣不降低,且累计销售达到甲方规定的规模后,进行不低于现行中标优惠率的累计折扣报价。
四、支付和结算方式1.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2.付款方式:乙方与采购人协商确定。
3.乙方在收到采购人每一笔付款的同时,应向采购人开具相应金额的商业发票及政府采购结算单。
五、交货乙方在接受采购人订货后,按照服务承诺期限将所订货物送交采购人。
六、质量标准和检验1.满足国家对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的检验标准。
2.满足采购人的使用用途。
3.乙方每月向甲方报送向采购人供货的统计报表,订货单据复印件,接受甲方审核。
4.甲方还将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不定期抽查,并随时根据采购人、其他定点供货商的举报对乙方产品进行检验。
七、售后服务承诺见乙方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承诺书。
八、违约责任在定点执行期间,如发现乙方有如下行为者,甲方有权暂停、终止乙方的定点供货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1.提供虚假信息的。
2.乙方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抬高价格的。
3.没有遵守服务承诺,被采购人就货物质量或服务进行投诉,经乙方查实的。
4.乙方未按要求报送销售统计情况的。
5.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的。
6.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产品的质量、配置或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合同约定的标准的。
7.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签订合同、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以及签订合同后拒绝履约的。
8.没有按承诺价格、优惠率和供货期及时供货并提供售后服务的。
9.中标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且拒不调整的。
10.散布不实言论诋毁政府采购声誉的。
11.因服务态度恶劣被采购人投诉的。
12.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联系电话在工作时间(8-17点)多次无人接听受到用户投诉的。
13.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的。
14.散布违反法律法规或采购中心相关规定言论的(如政府采购不能降价、个人采购可以降价,商城供货只能以最高限价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以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降价或额外赠送等等)。
15.不能保证投标产品稳定、长期供货的;官方网站不能正常使用的。
16.违反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框架协议规定、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九、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联系方式1.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2.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帐号,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
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十一、保密条款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
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十二、合同的解释和法律适用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
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自然日。
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作出。
4.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三、合同的终止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
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十四、权利的保留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十五、争议的解决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在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2.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3.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止。
若合同到期之日采购中心尚未完成下一期定点招标工作,合同自动顺延至下一期新的合同生效之日止。
十八、其它约定事项1.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3.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副本一份,报财政部备案。
4.本合同涉及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正本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保存。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约日期: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