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马法的所有权理论及其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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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罗马法主要内容及罗马法复兴的历史进程

简述罗马法主要内容及罗马法复兴的历史进程

简述罗马法主要内容及罗马法复兴的历史进程《民法大全》是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律典籍,它与公元前的《十二铜表法》构成了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其后在各个历史时期,罗马法经过不断发展,相继形成了民法、商法、家庭法、继承法等各个分支,以及万民法、公法、万民法三大法系。

罗马法还影响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和法学理论。

其主要内容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严格尊重被告人的权利;按照法律行事等。

罗马法之所以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关键在于罗马法学家通过对罗马法的解释,不断总结、修改和创造,从而把法律条文适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建立了罗马法体系。

罗马法体系一般分为公民法和万民法两大类,其中公民法包括:宪法、法律、万民法。

罗马法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几位大法学家起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都积极推动了罗马法的复兴,并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其中第一位是普布利乌斯,他在著作中记述了罗马法的起源,认为罗马法是平民的习惯法,这些习惯是在同高卢人的战争中从部落民那里学来的,因此他主张以习惯法为准绳,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

另外一位是西塞罗,他曾多次去意大利北部旅行,考察罗马遗留下来的习惯,研究罗马法的历史,企图在他编撰的法律书籍中引用古代罗马法,使罗马法得到发展。

此后许多法学家纷纷著书立说,这一方面促进了罗马法的研究,也为罗马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其中以龙布罗梭、乌尔比安、格老秀斯、普罗库勒斯等四人的著作影响较大,他们将各自搜集到的材料加以归纳、梳理、整理和系统化,使罗马法形成一个独立的体系。

龙布罗梭最先提出“万民法”的概念,并将其视为“百姓法”,主张以“公意”作为万民法的准则,其余几位法学家提出了“法律至上”的观点,确立了法官在诉讼中的中心地位。

《十二铜表法》是古代罗马最重要的成文法律,它的制定为罗马帝国后来的法律建设奠定了基础,对于维护罗马帝国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十二铜表法》从整体上规定了罗马帝国统治者的一些政治措施,如国王的权力以及与此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财产的继承顺序;遗嘱继承和遗赠,等等。

罗马法及其历史发展

罗马法及其历史发展

论罗马法历史发展及现实意义摘要:罗马法是古代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还有崇高的法律理念。

不仅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

罗马奴隶制统治集团和罗马法学家以先进的法制理念和高超的立法技术,创造出反映当时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编纂了体系完整的《民法大全》,其辉焊的法律文化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到今的法律。

罗马法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既是罗马的,又是世界的。

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作为罗马法的价值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与法制发展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关键词:罗马法历史发展自然法精神理性精神私法精神古代罗马国家产生于意大利半岛,它承袭并发展了古代东方和希腊各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成果,从一个以罗马城为中心的城邦国家,到统一意大利,垄断地中海,发展成为地跨欧、亚、非洲的奴隶制大帝国。

它的法律经过长期演变,也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并非某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包括公元前6 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 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 7 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制国家前的法律。

它是在简单商品生产经济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孕育出来的,身上留有古代奴隶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痕迹。

一、罗马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以下几个时期:(一)、“王政时代”的罗马法“王政时代”的罗马尚处氏族制度阶段,国家还未形成,只是以城邦(也称为共同体)的形式存在。

当时的罗马城邦仍以习惯法做为主要的调节方式。

公元前 6 世纪,随着阶级矛盾的尖锐,第六代“土”赛尔维 ·图阿里(约公元前 576 一公元前 534 年)进行了改革。

他废除了二个氏族部落,把罗马重新划分为四个地域部落,居民应在自己所在地登记户籍和财产,同时按财产多少划分为五个等级,并确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的形成,罗马法也相应地形成为了。

古罗马法学体系的形成与影响

古罗马法学体系的形成与影响

古罗马法学体系的形成与影响
古罗马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影响是极其重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形成过程
罗马法最初源于习惯法和法务官判例,后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

在此后,又有许多颁布的法律和法学家的论著,将罗马法推向高峰,最终形成了由元老院法令、专家解释和法学家论著组成的完整法学体系。

2.主要内容
古罗马法主要包括私法和公法两大部分。

私法以《instituta》为基础,全面系统地论述了人身法、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等领域。

公法则对罗马的国体、官制以及刑事诉讼等作出规定。

3.理论贡献
罗马法学家在法律原则、概念和制度上的探索和总结,奠定了西方法学的理论基础。

如公平正义观念、所有权概念、债务关系理论、诉讼程序原则等,成为后世法学发展的源头。

4.法理精神
罗马法体现了高度理性精神,强调法律的严格遵循和一般普遍性,并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希腊哲学思想,追求法律与公平正义的统一。

这种法理精神影响深远。

5.广泛影响
在罗马文化辐射和法学发展的基础上,罗马法在整个欧洲大陆广为流传,成为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并对英美法系和其他法系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古罗马法是西方法学体系形成的重要基础,其精神内核、理论贡献和制度设计在今天仍有广泛的借鉴意义。

对于法治文明的传承和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浅析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的条件

浅析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的条件

浅析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的条件作者:张怡铭来源:《卷宗》2015年第08期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时期所有法律的统称,罗马法凭借其完备的法律体系、先进的立法技术、严密的法律理念经历了鼎盛、衰落与复兴,却依然能够对跨越千年的后世、纵横洲际的不同国家产生深远影响,足以见其地位之重要。

然而,罗马法从一部帝国奴隶制的法律发展为近现代意义上的法系,就要从罗马法的复兴讲起。

下文首先介绍了中世纪欧洲的历史状况,接着从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分析罗马法复兴的原因,最后提炼出罗马法对于后世的深远影响。

古代罗马法随着西罗马帝国的衰亡、蛮族国家的入侵进入到“黑暗时代”,并一直延续到42 世纪意大利波伦那大学《学术汇纂》发现所引发的“罗马法复兴运动”。

罗马法的复兴,究其原因并非像有的学者简单的认为是《查士丁尼学术汇纂》原稿的发现所引起的学习高潮,而是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所共同奠定的一项法制史上的伟大运动。

中世纪,基督教控制了整个欧洲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思想领域。

文化专制、思想禁锢限制了欧洲社会的发展。

罗马法复兴运动是开始于11 世纪末,以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为中心,并逐渐扩展到西欧各国的研究、学习和采用。

罗马法复兴的历史条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

1 城市的兴起与市民阶层的出现欧洲在公元9世纪经济开始复苏,兴起了一批城市国家,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封建社会内部孕育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新兴的市民阶层,它们都要求新的法律来调整不断扩大的商业贸易关系。

而在中世纪的各种法律中,无疑罗马法是最符合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的。

罗马法本身即建立在私有制和简单商品关系发达的基础之上的,它是罗马奴隶制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同时涵盖了调整万民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而这种能够促进私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法律因素,在中世纪私有制和商品经济获得较大发展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

2 建立集权统一国家的需要中世纪的欧洲各国的国王和市民都希望实行集中的王权,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因此他们把罗马法作为其反对封建割据势力的理论依据。

简述罗马法主要内容及罗马法复兴的历史进程

简述罗马法主要内容及罗马法复兴的历史进程

简述罗马法主要内容及罗马法复兴的历史进程我认为罗马法是奴隶社会的产物,而不是封建社会的产物。

古罗马对奴隶进行统治的法律叫做罗马法,它是在奴隶社会时期,适应当时奴隶制经济关系的需要,为保护奴隶制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主要内容:西方的社会从古代到中世纪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社会经济的基础和性质也没有改变,一切都和古代差不多。

这种情况是由罗马社会的特点决定的。

(1)奴隶制,“所有一切制度,古今中外没有像罗马的奴隶制那样具有如此深刻的社会根源、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历史作用”。

(2)公民法,即罗马公民法。

(3)万民法,即罗马法,它是罗马国家的立法、司法、执法和普通法的渊源,它保留着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规则。

1.从属地位:奴隶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必须受他人支配。

在这种制度下,最为典型的是高利贷债务奴役制,即无偿占有他人的财产。

这样就构成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罗马法称之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只能是平等契约,因为任何的不平等都会造成权利与义务的失衡,从而给双方带来风险。

只有以平等的地位缔结契约,才能使双方的利益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债务奴役制对罗马法最重要的影响就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严格区分,并且由于债务人在借款契约中永远处于被动地位,从而限制了债务人赖帐的空间,使债务人对契约关系加倍的负责,确保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充分实现。

所以罗马法承认合同契约的有效性,但是否定了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罗马法学家认为“万民法”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附着于“属地法”或者说是“罗马法”。

(1)奴隶制,“所有一切制度,古今中外没有像罗马的奴隶制那样具有如此深刻的社会根源、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历史作用”。

(2)公民法,即罗马公民法。

(3)万民法,即罗马法,它是罗马国家的立法、司法、执法和普通法的渊源,它保留着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规则。

1.从属地位:奴隶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必须受他人支配。

在这种制度下,最为典型的是高利贷债务奴役制,即无偿占有他人的财产。

论罗马法的精神

论罗马法的精神

论罗马法的精神罗马法是古代社会中最为完备与发达的法律体系。

它所展现的是一种法律精神,包含了自然法思想、理性思维、所有权与契约观念的私法精神。

罗马法对后世影响巨大,从法国到德国,甚至整个西欧,而英美法系在某些额法律理念上也以罗马法为借鉴。

一、私法精神罗马法的第一个贡献就是创造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公法一般调整的是国家利益的法律,而私法是调整个人利益的法。

每个人的私权都是与生俱来的、平等的,并不需要法律赋予。

公私法划算的思想,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明确了。

公园3世纪的罗马法学家说:法的研究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

之所以会有这样先进思想的产生,与罗马社会所经历的商品经济的生产方式是分不开的。

根据罗马社会的特殊性,加上罗马人政府的城邦不断扩张,进一步促进了不同城邦间的商品交往,从而实现了罗马城市中简单商品经济的发达。

罗马人对司法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思维。

公法的基础是政治国家的权利,私法的基础是市民社会,私法是建立在权力本位的基础之上的。

要承认私法的存在必须承认私法领域中权利是核心,权利是目的,权利是动力。

私法权利是人格自由与人格独立。

其中蕴含了个人对于自己的事物有着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与思想进行作为的权利,它是基于人格本身所固有的。

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此即为私法的真义。

二、自然法精神自然法就是关于大自然界的法律,也就是自然的客观规律。

自然法是与实在法相对的,它是一个虚幻的理论层面的法律精神。

自然法所表达的是一种自然理性,市一中建立在无差别的基础上。

自然法预示的是正义、平等、公平、爱。

罗马法中充满了有关自然法的精神,它在古希腊的哲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古希腊最早的哲学家即是自然哲学家,他们用自然来解释世界,并主张人类用自然法则来生活。

随着罗马城邦的发展,自然法思想也一同进步完善。

自然法是一种超然法,实在法是一种实然法。

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Civil Avi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外国法制史论文专业:法学学号: *********学生姓名:**所属学院:人文法学院指导教师:***二〇一二年六月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摘要: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由产生之初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发展成为万民法,并最终成为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

公元12 世纪初开始,罗马法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而趋于复兴,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西方近代法制思想的产生有着重大意义。

罗马法对逐步建立对近代法治思想的孕育发挥了重要作用,罗马法成为大陆法系的立法基础,普通法系也从罗马法中吸取了大量的营养, 可以说罗马法是现代西方民法的源头,也可以这么说罗马法是万法之法,并且罗马法首创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并被后世的资产阶级学者所接受,由于罗马帝国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导致了为其确立现在私法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主要从私法的角度来简要的分析了一下罗马法对于现代的私法立法的影响。

关键词:罗马法、法律制度、私法、影响一、罗马法概述西方学者认为,古代罗马社会传给我们有形的精神文化遗产,最著名的是两项: 一项是《圣经》,另一项就是罗马法。

“在我们的文明史上,罗马法占据着一个独一无二的地位。

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律,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律,接着,在其发展过程中,又成为一种帝国的法律。

而这个帝国统治着几乎为当时的人们所知道的整个文明世界”。

12恩格斯指出: “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罗马法( Roman Law) 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 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 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3它是罗马国家的法、法律与学说的总称,其内容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而且私法的地位更为重要。

西方文化概论 第六讲 罗马法:古罗马文化的最大影响

西方文化概论 第六讲  罗马法:古罗马文化的最大影响

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
罗马法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也经历了它的演变 过程。 奴隶制国家建国到共和初期,罗马法律处在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阶段。这一 时期,罗马实行习惯法,其规范是很含糊的,法律和古老的民族习惯没有明显区分。 贵族是罗马政治的决定因素,掌握立法和司法权利的贵族任意解释和运用习惯法为其 谋利益,或者说法律只是贵族阶级根据自己的需要用国家权力强制执行的习惯。随着 平民在城邦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法律再不能按照古老的习惯 由贵族垄断,靠记忆来维持,制定成文法的呼声日趋高涨。公元前449年颁布的《十二 铜表法》是罗马走向成文法时代的标志。 据说,古罗马制定“十二铜表法”前,曾专门派人到古希腊两年,考察梭伦立法 、雅典政制及其它城邦的立法情况,由此可见古希腊文化之影响,但古罗马跳出了古 希腊小城邦的狭隘范围,创造性地发展了它,并使之提高到成文法典的高度。铜表法 的形成,是平民同寡头贵族斗争的产物。虽然铜表法是对罗马习惯法的总结,但它为 以后的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对外征服到共和国末期,罗马法律处在由市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阶段。市民法是 罗马国家早期的法律,市民法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 及其它一些习惯法规范。市民法的内容一般较原始,范围狭窄,重形式,公法的内容 居多,没有完整的体系。市民法采用属人主义,罗马公民不论其居住地区何在,均受 到法律保护,而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广大居民却得不到司法保护,即 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尽管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逐渐暴露出市民法与 社会生活需要的不适应性,但罗马统治者却不愿意改变市民法,因为奴隶主统治阶级 认为一国一民族的法应该是永恒的。这样,市民法作为罗马法中最古老的部分,在经 历了漫长的岁月和演变之后,仍然被列入帝国时期的立法中。

罗马法复兴的原因

罗马法复兴的原因

罗马法复兴的原因"罗马法"复兴的原因"罗马法"复兴的原因“罗马法”振兴的原因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西罗马帝国覆灭之后,罗马法做为整体,做为一个统一国家的法律制度来说已经中断,但这并不等于它在西欧社会生活中全然消失。

西罗马帝国覆灭之后,西欧主要通行日耳曼法和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同时受罗马法影响的地方习惯法,在日耳曼人所创建的各王国中,罗马法在某些地区、某些领域仍维持着效力,但适用于的范围就是非常有限的。

自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历史上称为罗马法的“复兴”。

通过这次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的地位提高了,适用范围扩大了,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通法”,凡地方习惯和王室法令没有规定的问题,都可以引用罗马法,罗马法成为西欧各国一种重要的补充法律。

罗马法振兴的原因就是什么呢?第一,10至11世纪的西欧商品货币经济开始逐渐恢复,手工业和农业重新分离,出现了城市,财产关系日益复杂。

这时的西欧正从自给自足的封闭式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产生了许多新的关系需要法律调整,而当时西欧各国现有法律,包括习惯法、商法、城市法、教会法和王室立法都不能适应这种客观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从整体来看已经中断了5、6个世纪的罗马法成了社会所需要的现成法律。

因为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它能够满足这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需要。

正如恩格斯指出:“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

”第二,据传,1136年德意志皇帝罗退尔二世在南意大利战争中辨认出了《学说编订》的原稿,而且就是查士丁尼本人采用过的抄本。

这引发了意大利法学家研究罗马法兴趣,刮起了“振兴”罗马法的热潮,使得已经发展明朗了的法律改革运动蓬勃开展出来。

罗马法理性精神及其当代意义

罗马法理性精神及其当代意义

(十二表法),也结束于一部法典(优士丁尼民法大全)。

民法大全这一编纂罗马法工作的成果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典》,其内容是汇集罗马帝国仍生效的法律,并加以审订删改,于529年第一次发布,534年又加修正,共12册。

第二部分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共50册,其内容是历代法学家的学说,约半数是乌尔平斯和保罗斯的作品于533年编成。

第三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旧译一般称《法学阶梯》),共4册;内容多半参照盖尤斯在2世纪所编的《法学总论》,供当时学习法律之用的基本教材,与《学说汇编》同时完成。

查土丁尼从535年后所颁布的法律作为第四部分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分,至中世纪时才被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简称为《民法大全》。

这一法律文献虽然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编纂的,而且在编纂过程中也根据当时社会情况作了加工,例如当时东罗马也已向封建化发展,因此《民法大全》中对被释放的奴隶和隶农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但总的来说,它反映出帝国全盛时期的罗马法,也即罗马法“古典时代”的全貌。

从这一意义上讲,标志着罗马法发展的顶峰。

事实上,后世所讲的罗马法往往就是指《民法大全》,它也是研究罗马法的主要史料。

《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精华之大成,也是罗马法法典化的最高峰。

欧洲大陆各国之所以能够法典化,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历史久远的罗马法传统和其哲学的理性主义倾向。

⑦(四)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还表现为高度重视法学家的作用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形成、发展及影响都是与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密不可分的.公元3世纪中叶是罗马法学家活动的鼎盛时期.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表现为: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法学家的活动与著述,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家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和对概念的缜密表达,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罗马法发展的历史中,它的最辉煌的阶段恰恰是著名法学家辈出的阶段,也是他们在法律舞台大显身手的阶段。

试论罗马法复兴运动

试论罗马法复兴运动

试论罗马法复兴运动作者:刘艺工刘志敏来源:《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01期摘要:公元12世纪发端于意大利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对世界近现代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考察罗马法复兴的历史背景和经过之后,探讨罗马法复兴运动在法国、德国、英国、荷兰以及西班牙等欧洲国家的传播状况,最后总结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国法大全;注释法学派中图分类号:D90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5)01-0056-06一、罗马法复兴的历史背景在欧洲中世纪中后期,发生了三次重要的思想解放运动,即罗马法复兴运动(Revival of Roman Law),文艺复兴运动(Renaissance)和宗教改革运动(Reformation),由于其英文首字母都是“R”,因此又称为“3R运动”,而罗马法复兴运动就是这三次思想解放运动的第一次。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

经过从公元前5世纪《十二表法》到公元6 世纪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编纂《国法大全》①千余年的发展,罗马法成为一种概念明确、结构严密、博大精深的私法体系。

罗马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影响力持续至今。

马克思、恩格斯对罗马法评价很高,他们认为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1](p.248),能够被“巧妙地运用于现代的资本主义条件”[1](p.454)。

认为“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至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1](p.454)。

公元476年,由于日耳曼蛮族的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进入中世纪封建社会。

在欧洲中世纪早期,罗马发达的奴隶制文明中断,罗马繁荣的工商业经济逐渐被封闭的封建庄园制经济所取代,罗马法也一度走入低谷。

公元12世纪前后,罗马法再度从意大利复兴,并迅速传播到欧洲各国,欧洲不少国家兴起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不少国家在制定民商法时也主要参照罗马法。

论罗马法的继受和影响(一)

论罗马法的继受和影响(一)

论罗马法的继受和影响(一)论文关键词:罗马法;本质精神;中国;民法典;影响论文摘要: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罗马法尤其以罗马私法而闻名。

可以说如果没有罗马法,就没有现代民法。

现代民法是继受罗马法而成。

法国德国更是继受了罗马法从而形成了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

而我国民法则是继受了现代民法而成。

如今我国的民法典正处于创立时期,就罗马的法治精神进行考察,研究法国德国继受罗马法的过程和经验,研究我国继受现代民法的过程,进而研究我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对我国民法典的创立,无疑有着很大帮助。

一、引言什么是罗马法?为什么上古诸族惟独罗马建立起法律体系?研究罗马法的意义何在?为何要研究罗马法的继受和影响?欲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首先诉诸罗马法的历史乃至其前提。

(一)罗马法概述罗马法发源于罗马城邦。

随着罗马疆域的不断扩大,从统一意大利,垄断地中海,到建立地跨欧、非、亚三洲的奴隶制帝国,罗马法也由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市民法,发展为万民法,最后形成为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

罗马法形成以后经过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与帝国时期几个阶段。

罗马法产生后,随着罗马国家历史的延续,适应罗马政治、经济与统治阶级的需要而不断发展。

公元前5世纪,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置了法典编纂委员会,制定了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

该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它对罗马社会早期的习惯法作了初步总结,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罗马共和时代后期,法学研究活动开始兴起,有力地推动着罗马法的发展。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统治时期,皇帝查士丁尼亲自主持编纂了由《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新律》组成的《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成熟、完备的阶段。

这部法典完整地和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对于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无与伦比的影响。

恩格斯称其为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

罗马法学家将罗马法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但其最发达完备的是私法,对后世国家影响最大的也是私法,从狭义意义上讲,罗马法就是罗马私法的别称。

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历史影响(下)

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历史影响(下)

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家,从格劳秀斯到卢梭,都是以自然法作为自己理论的基础的。

从思想渊源来说,他们的自然法学说,直接导源于罗马法学家。

当然,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学说和新兴资产阶级的自然法学说,无论在阶级本质或思想内容上,都是不同的。

上面已讲过,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学说是为罗马帝国时期奴隶主效劳的,它被用来论证万民法高于公民法,从而适应当时罗马帝国新的阶级关系和政治制度的需要。

与此不同,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说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发展资本主义的需要。

这种学说的一般公式是:人类原先处于自然状态中,由代表人类“理性”、“正义”的自然法所支配,享有各种自然权利,也即天赋的、不可让渡的权利: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为了更好地享有这种自然权利,他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了政府。

从这里,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们进一步得出了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或民主共和国的结论。

美国独立战争时的《独立宣言》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的《人权宣言》都奠基于这种自然法学说。

最后,罗马法的历史作用也还在于: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从罗马法的除奴隶外的自由民的私人平等发展而来的。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平等观念的历史发展时,就谈到了罗马帝国时期自由民的私人平等以及近代资产阶级对平等的要求。

资产阶级革命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战斗口号下进行的,那时资产阶级将自己的平等要求宣布为“天赋人权”。

资产阶级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不同于罗马帝国时期自由民之间的“私人平等”。

因为在一般资本主义社会中,没有自由民和奴隶之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不分等级,不分百万富翁和穷光蛋,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而且;在罗马帝国时期,自由民的“平等”也仅仅是私人的,即所谓私法领域中的平等;谈不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公民政治上的“平等”权利。

同时,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在历史上也起过一定进步作用,它意味着摧毁封建等级制度,促进新兴资本主义的成长。

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复兴(Revival of Roman law),是指12—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所开展的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

它与宗教改革(Reformation)和文艺复兴(Renaissance)并称欧洲文化史上的“三R运动”。

罗马法复兴不是一件孤立的法律革新运动,而是适应中世纪末期社会经济生活的急剧变迁,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罗马法逐渐被岁月尘封,罗马法学陷于停滞、衰退状态。

1135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在意大利北部的阿马尔菲发现了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原稿,这引起意大利法学家的普遍关注和浓厚兴趣,于是波仑亚大学率先开展《国法大全》研究,逐渐吸引欧洲各国学生前往该校留学,最多时人数多达万人,形成了罗马法研究的发源地和第一个中心。

罗马法研究的进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1100—1250年)、评论法学派时期(1250—1400年)、人文主义法学派时期(1400—1600年)。

(一)注释法学派,是以经院哲学为理论基础,运用逻辑方法,在罗马法的典籍旁或字里行间进行注释,因此而得名。

注释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对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二是对法律的条文和原则进行阐释。

注释法学派的目的,就是先对罗马法做出确切解释,为国王和司法部门提供咨询。

因此,注释工作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深受各地法庭的重视。

当时“法谚”云:“注释不承认的,法庭就不承认。

”注释法学派的奠基人伊纳留斯被誉为“法律之光”,是波仑亚大学的法学教授,他第一个系统地整理和比较《国法大全》原文,并得出其内在各种法律因素完全一致的结论。

其后这个派别的著名代表人还有阿佐和阿库修斯。

阿库修斯在这个学派中最为杰出,他对以往各家注释进行艰苦的整理、鉴别和综合,历时40年,完成巨著《通用注释》,被公认是最严肃的科学著作。

注释法学派的历史功绩是最先预见到罗马法的可适用性,对《国法大全》进行甄别和整理,为后人研究罗马法打下了基础。

论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制度

论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制度

论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制度罗马法中的所有权体系已经比较完善,虽然与当今世界各国民法典中的所有权的内涵有一定的区别,但对后世的所有权制度的构建仍有着深远的影响及借鉴意义。

文章对罗马法中所有权的概念,特点,限制及影响试作探讨。

标签:罗马法;所有权;限制一、罗马法中所有权的涵义罗马法中所有权的相关术语有两种。

较早出现的是“dominium”一词,产生于罗马社会后古典法时期,具有统治,支配,控制,管领的意思。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家长对财产的支配权以及家长的一般权利和对于任何主体权利的拥有;二是主人对奴隶的人身与财产支配权;三是裁判官法对行省土地的占有,用益权和善意所有权。

前两项随着人们对物的控制观念的增强而逐渐遭到弱化,第三项则被后世的所有权制度所吸收。

在“dominium”之后,又产生“proprietas”一词,含义为对物享有排他性支配权,是对物的最高权力的技术性术语。

“proprietas”产生于罗马帝国晚期,主要运用于万民法中,该词所表达的所有权的含义与现代法中所有权的内容已基本相似,且已经基本排除对奴隶的支配权。

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是一种对物的完全,绝对的支配权,即“对物的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

它既包括权利主体可对其所有物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积极行为,也意味着当他人的行为妨碍或可能妨碍到所有权的行使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同时,作为完全,绝对的支配权,即使某部分权能作为地役权,用益权而暂时由他人行使,只要这些权利终止,所有权即可恢复原状。

罗马法中所有权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法律认可三部分。

所有权最初的主体限于贵族,直到《十二表法》颁布,平民和贵族才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外国人一开始是被排除在所有权主体之外的,其享有市民法上的所有权始于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将市民权主体范围扩大到帝国内的所有居民。

罗马法所有权客体范围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主要是动产所有权方面。

至于法律认可,主要体现在所有权移转方式从要式买卖的转移到拟诉弃权的转移再到占有的转移的转变。

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的复兴

优罗马法的复兴法学1101 摘要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由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市民法发展为万民法,成为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正是因为其包含着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法权关系符合了中世纪封建社会各国的需要,即它既适应了当时新兴民族等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又符合与这一等级结成联盟的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的需要,所以罗马法在中世纪中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而趋于复兴。

罗马法的复兴运动打破了西方中世纪法律思想的沉寂,使神权垄断下的欧洲再一次激起了对古典法律及其观念的探索,为西方近代法治思想的酝酿奠定了基础,罗马法的复兴在事实上和实质上已成为推动西欧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动力。

关键词罗马法复兴,社会变革,法治理念,当代意义引言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而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

罗马法对私有制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本质关系均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成为近现代西方法律与法学的重要渊源。

罗马法的平等观念、权力观念、法治观念等为西欧大陆提供了法律统一的理论依据。

因此罗马法的复兴具有其重要的意义,不仅推进了法律系统与完备,也为近代法治思想发展奠定了基础。

正是如此,正确认识罗马法的复兴有其必要性。

一、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的复兴始于十一世纪末,以意大利波隆那大学为中心,逐渐扩展到西欧各国出现了一个研究、学习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的历史现象。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作为整体,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来说已经中断,但并不意味着它在西欧社会生活中完全消失。

城市的出现和市民阶层的形成;《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原稿的发现;教权与王权之争的需要;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的推动;三次文艺复兴的推动;大学教育对罗马法人才的培养等都成为罗马法复兴的重要原因。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2007年第6期No.6,2007历史教学(中学版)HistoryTeaching总第528期SumNo.528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姜守明(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江苏南京210024)[关键词】罗马法,主要内容,影响[中图分类号]K10[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0457—6241(2007)06—0062—03根据教育部制订的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必修课程历史I第6个专题主要讨论了希腊民主和罗马法制两个问题,涉及三点具体的教学内容:一是希腊文明形成的历史背景,二是雅典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及意义,三是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就罗马法而论,它是西方古典文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我们知道,古罗马经历了王政时代(公元前753一前510年)、共和时代(公元前510一前27年)和帝国时代(公元前27一公元476年)三个阶段。

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前者亡于476年,后者亡于1453年。

在人类农业文明阶段上,罗马帝国是古代世界典型的军事官僚集权制国家,它把奴隶制度推进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

罗马人不但创建了强大的军事力量,而且建立了完备的法律制度。

罗马法作为古罗马制度文化的核心,它的产生和完善,标志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

了解和研究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制度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法(jus)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最高的法律行为规范,即在一定范围内为维护所有者利益而对个人行为规定限度的强制性规范。

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时期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和国家的繁荣。

罗马人普遍认为法源于自然,正如著名的政治与法学思想家西塞罗指出的:【收稿日期】2007—04—10“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

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

”11】(PP197,189)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则明白地告诉人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使人类“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2】(p24¨。

论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及体系特点【范本模板】

论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及体系特点【范本模板】

论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及体系特点学院:法学院姓名:张富元学号:12450105摘要:罗马法的诞生伴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在整个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有鼎盛时期,也有衰落时期,历经千余年,最终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灭亡而告已段落。

在罗马法发展的过程中,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人物,不同的改革,都一步步的让罗马法逐渐完善,逐渐成熟,最终形成了为人们所熟悉的罗马法体系,罗马法体系的形成对世界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以至于一些国家的立法原则都来源于罗马法。

关键字:罗马法的发展、罗马法的形成、罗马法体系、法律渊源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优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几个世纪,其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

罗马法伴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而产生,伴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灭亡而结束,在这过程中,罗马法体系发展愈加完备,内容愈加丰富。

一、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分为四个时期,即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帝国时期以及帝国后期和优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

(一)、王政时期(公元前8世纪—前6世纪)公元前753年,罗马建城,从这一刻,开始了“王政"的时期,到公元前6世纪,先后有7个王执政,在这期间,就是罗马原始氏族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居住地区将罗马城划分为四个部落每个部落中的居民登记人口和财产,并确定权利和义务,同时将罗马的居民不分贵族和平民,一律按财产来划分.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的正式形成,罗马法也随即产生。

在王政时期,罗马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内容涉及多个方面,主要以宗教和氏族习惯为主,规定了宗教的仪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等。

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贡献当代启示论文

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贡献当代启示论文

论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贡献及当代启示摘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形成、发展及影响与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密不可分。

法治建设是法学家理性探索的结果,法学家的力量不可忽视。

当代中国正处于法治建设发展的重要时期,分析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给我们以启迪,我国应该重视法学家的作用和力量。

关键词:罗马法法学家法学发展法治建设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在古代罗马遗留给后世的诸多遗产中,罗马法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其影响逾千年而不衰。

一、罗马法学家活动概况罗马法的形成过程与罗马法学家的成长过程步伐一致。

罗马法学家的成长、活动分为形成时期、鼎盛时期和衰落时期。

总结罗马时期法学家的活动,主要有:1、解答,即通过口头或书面对民众咨询的法律问题的解释、答复;2、意见,即向皇帝和执法官提供法律意见;3、办案,即指导辩护人办案及指导诉讼当事人诉讼;4、教学,罗马法学家在参与司法实践及著述之余在法律学校兼授法学,使罗马大法律教育达到了古代社会最发达的程度;5、著述,大致分为学说汇纂、市民法评论、告示评论、对法律或元老院决议的评论、法学阶梯、其他各项议题、某项法规或某一法学家等的评述,内容纷杂。

这其中,法律解释和著述立说对罗马法的发展尤其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一)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

市民法和裁判官法这两种法律渊源在内涵上均体现法学家的法学理论。

法学家通过对市民法的解释,通过对罗马古代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的整理,归纳出定义和一系列具体的规范,使罗马法在技术上比较完善,裁判官法也受到法学理论的指导。

帝国时期,”公开解答权”的确立,使解答具有了创法功能,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成了独立的和直接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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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的所有权理论及其复兴
作者:兰玲
来源:《经济师》2011年第03期
摘要:罗马法所有权是罗马法中的重要部分,它的兴衰演变也反映了时代和思想的变化过程。

因此,研究其规律对我国的社会现实也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所有权集体主义
中图分类号:D9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3-045-02
一、罗马法中所有权的规定
通常认为罗马法是在长达上千年的时间里逐步形成的,它一直被尊称为万法之源,这绝不是偶然的,这与罗马法经过深厚的历史积淀所形成的完善的立法体系,严密的法律构架以及合理的逻辑都是密切相关的。

而且其中关于所有权的规定被认为是“框定了后世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框架”。

这样完善的似乎具有前瞻性的制度的形成是有着相应的社会发展基础的。

罗马社会是简单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私有制社会,这样的社会中包含了商品经济发展所能够涉及到的大多数的法权关系,这就为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一)罗马法所有权的内容
这里的所有权的内容指的是从现代民法的意义上所有权的权能。

这一点可以认为小有争议。

其分歧主要在于对占有权的定位不同。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罗马法所有权中包含了现代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另外还有观点认为,罗马法中以占有权作为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如果缺乏对物的实际、事实上的控制,将无法创设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这是由于所有权必须以占有作为权利产生的条件。

这两种观点尽管不尽相同,但是存在着较为接近的地方,他们都认为占有权在罗马法所有权能中是事实上存在的。

但是在我国一些重要的著作中采信了罗马法中不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而把它作为一种事实。

一般来说占有人就是所有人,但是也可能存在错位的情况。

罗马法正是根据现实状况,通过肯定或否定占有事实来达到维持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目的。

这样占有属于相对独立于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罗马法中也分别通过占有之诉和所有之诉来分别实现对占有权和所有权的保护。

笔者认为,前述所介绍的几种观点尽管表面上仍有所分歧,但是在实质上并无原则性的差别。

从所有权形成的过程中,占有权应该处于一个基础性的地位,没有实际上的对物主的占有权的认可就谈不到后续的所有权的确权。

所以无论认为占有是前提也好,还是认为占有权与所有权有严格区分也好,都无法否认事实上占有权的地位,这也是在后世所有权中将占有权始终放置于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的原因。

甚至有学者认为:事实上的占有一定是在先的,所有权不过是对占有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而已,足见占有权在所有权中的地位。

(二)罗马法所有权的特征
罗马法中所有权的特征被概括为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这三个方面。

绝对性是指的所有权人可以对所有物任意处置而不受任何限制;排他性是指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得排除他人的干涉;永续性是指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时间上没有限制,即不会因为期限的到来丧失所有权。

这三项特征从根源上采自于所有权的核心性的属性,即支配性。

正如罗马法学家概括的那样,所有权是“人对物最完全的支配权”,可以认为所有权从本质上就是具有这样的支配性所以才衍生出了前述的三个特征。

尽管所有权具有前述三个特征,但是在事实上这三个特征都是有一定限制的。

例如,绝对性,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如何行使所有权,如何处置所有物是不受限制的,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限制,例如在该物上如果设有他物权,所有权人就要按照他物权的要求来限制所有权的行使。

另外,在行使所有权的过程中尽管甚至可以“滥用”,但是至少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

此外,排他性在共有关系中也无法完全实现。

而永续性也会由于物的灭失等情况而中断。

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所有权的三个特征是矛盾体,既具有着这样的特性,同时又无法彻底的贯彻下去呢。

其实这与所有权产生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在人类社会较早的时期,所有权主要以“定纷止争”作为其法律使命,侧重于强调对物的权利的确认,使得社会处于较为安定的状态,在罗马早期社会中也是这样。

在这样的背景下,当然是所有权的这三大特征会受到重视,从而侧重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等特征。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对于物的流转的要求会逐步的增强,这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时所有权的绝对性等特征,必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冲击,所以。

对所有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对所有权的限制
1 从限制的内容上罗马法受到相邻利益的限制、公共或社会利益的限制、为宗教方面利益的限制、人道主义和道德方面的限制、其他方面的限制等。

2 对所有权拥有者的限制。

这个方面由于罗马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进步而出现了逐步的变化。

从早期较为严格的家父所有权制逐步走向家子也渐渐取得所有权;从早期的市民法所有权为核心、万民法所有权为补充的所有权制逐步走向以万民法所有权为主体、市民法所有权被废止。

罗马法中强调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是体现出了罗马法以权利为本位、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定位。

所以,这种限制在罗马时代是极为有限的,所有权仅仅受到了极小的限制,而且这些限制并未改变所有权的绝对性质。

这一点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时期都会有不同的选择。

或者说任何时代都是在寻求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保护双赢的一个契合点。

过分强调了所有权的绝对性、支配性会导致物的流转发生困难,甚至会使得贫富分化更为严重,但是过分夸大了对所有权的限制又可能成为侵害个人利益的借口。

所以在不同的背景下,很难得出一个相同的对所有权限制的“度”的标准。

这需要我们结合一个社会所处的特定阶段和社会现状去进行具体的考查。

可以认为,由于历史的机缘巧合加之罗马人的聪明勤奋,造就了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罗马法。

它对后世的法律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甚至直接促进了大陆法系的形成。

但是我们不能不考虑到任何一种法律体系的产生都离不开其特定的社会背景。

所以就我们当代的所有权制度而言,尽管要充分吸收罗马法所有权制度的长处,但是切不可想当然的“移植”,而是要根据我们的社会和经济状况进行适当的改造,这样才能够取得预期的理想效果。

二、罗马法所有权在近代的复兴
罗马法之后的中世纪是漫长的所有权衰落的时代。

到18世纪末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

财产上的自由和人人平等观念的不断渗透,日耳曼法这种界限含糊的一物多权,团体主义的观念明显已经不再适合社会的需求,特别是当到了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这样的制度更是成为了社会发展的羁绊,而罗马法的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独立性和一物一权等观念与当时的社会思潮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更为合拍,所以罗马法的复兴就成为了社会的客观要求。

同时,也可以这样说,经历了较为漫长的封建社会的对人们的压抑之后,认可个人的所有权也是对个人人性的恢复和再重视。

所以这个时期的所有权总体上属于个人主义所有权。

该制度发轫于17、18世纪欧陆社会勃兴的自然法思想,而风行于18、19世纪之德法日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

它对封建制的所有权理论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清洗,从而建立了近代所有权制度体系。

可以这样说,尽管在当时的大背景下,所有权的绝对性等特征受到了极大的重视,但是这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绝对性,在事实上它仍然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例如,19世纪到20世纪中期,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在所有权的限制上,探求到了其合理性,创立和和发展了20世纪大陆法系所有权绝对性和排他性合理限制的理论。

这一点在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中有所体现。

如德国民法“第903条[所有权的权限]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

”可见,在行使所有权时尽管所有权人在理论上可以无限制、任意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至少要受到法律所设定的界限的限制。

另外,排他性也是受到限制的,尽管行使权利时可以排除他人的妨碍,但是这种排他的行为不可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而永久性在事实上会随着物的灭失而中止,而且到现代社会以来,设有期限的所有权已经不是新鲜的事物,所以该特征也同样是受到限制的。

但是,总的来说,由于在近代社会特殊的历史背景之下,所有权的绝对性、支配性的特征还是占到了当时社会的主流,这样的主流思潮一方面带来了人权的觉醒,另一方面更是对封建所有权制度的较为彻底的“清理”。

所以在那个时代之下强调这些特征的正面价值是主流的导向,直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对所有权的深入反思,对其进行限制的必要性才逐步的凸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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